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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1
關鍵詞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
1高科技成果轉化利用率低
據有關方面統計,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只有15%左右,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只有29%,遠低于發達國家60%~80%的水平。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值在社會總產值的比例僅為2%。
我國每年有20000余項比較重大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5000多項專利,但是其中最終轉化為工業產品的成果不足5%,而歐美發達國家的轉化率則高達45%。
在國際競爭力排名中,據2003年度《洛桑報告》,中國大陸的國際競爭力在人口超過2000萬的3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2位。有關專家在解析這份國際上頗具影響的報告時認為,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已不再是制約我國科技競爭力的瓶頸,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資源,使科技產出最大化已成為解決問題的根本。
科技成果轉化利用率低和對國民經濟貢獻不大,主要是因為科學技術向生產轉化是一個周期較長的社會活動。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從一個新生思想產生到成為產品在市場上站穩腳,通常需15~20年。因此,投資高新科技產業的風險相當高,國內很多企業都不愿冒風險,害怕投資失敗,因而阻礙科技成果的轉化利用。故科技成果中的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更為艱難。
高新科技成果產業化一方面風險因素多,如技術革新風險、市場風險、經營管理風險、資金風險、政策變化以及不可預見因素等,風險發生的概率遠高于其他常規投資項目。另一方面,高新科技項目抗風險能力差,每一種風險發生,都足以導致高新科技創新活動的失敗。
高新科技的高風險、長期性、高投入和高回報的特性,主要是因為高新科技的初創階段,能否成功客觀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創新活動通常要經歷無數艱難曲折和失敗才能取得成功。有的項目在進行了一段時間后,被證明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成功,不得不放棄。有的項目在立項時是先進的,但到完成時,別人已捷足先登,獲得了專利或占領了市場,或出現了替代產品,或市場需求發生了變化,從而失去了意義。據統計,美國高新科技項目的投資活動成功率僅為30%,而70%的創新活動最終歸于失敗。所以高新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很高的風險性。
2建立風險資本市場
高新科技項目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最終的成果;同時也需要很高的投入才能獲得成功。例如集成電路、核電站、航天器、通訊設備、生物基因工程項目等等,沒有相當大的投入強度,就不可能見到成效。
高新科技項目能夠生產出或提供別人沒有的、或更好、或更便宜的又有市場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可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或開拓出新市場,贏得豐厚的回報。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市場需求的風云變幻和所投企業的自身素質等諸多原因,大約1/3的風險投資項目會“顆粒無收”,還有大量的項目不能收回全部投資。但一旦投中一個項目,獲得的回報可能高達投資十幾倍甚至幾百倍。例如,給DEC公司投資的投資家曾經投資了許多項目都告失敗,但僅靠對DEC的投資就把所有的損失全部彌補了,而且還創造了十幾億美元的利潤。據統計,1965~1997年美國風險投資的回報率為19%,是股票投資回報率的2倍。在蘋果公司,風險投資公司每投入1美元,得到的回報達240美元。因此高回報也就促進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
高新科技成果向生產轉化既是一種商業活動,就應按市場經濟原則,以適度的政府干預為前提,實現相應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完善。而積極發展聯接科學技術研究和建立高新科技產業的重要環節的風險投資業,正是完善這種經濟結構具體體現。它是高新科技產業的催化劑,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推動高新科技產業形成生產規模必不可少的手段。
風險投資最早出現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是為適應當時新技術新產品創新的資金需要產生并發展起來的。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以計算機、自動化、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現代高新科技及其產業的迅猛發展,風險投資的規模也日益擴大,成為高新科技產業化的重要資金依托。以美國為例子,70年代以前美國風險投資額不足1億美元,到80年代中期已增長到200億美元。目前,風險投資規模已猛增至每年600多億美元,專門從事風險投資機構2000多家,每年為大約10000項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1997年,美國風險投資公司在東部的波士頓地區投入了8.7億美元,在西部硅谷地區則創下37億美元的高紀錄。巨額風險資金的進入,極大地推動了當地高科技產業向前發展,硅谷之所以能有今天的科技“麥加城”的地位,與風險投資的介入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近年來,工業發達國家紛紛采取各種政策和措施,鼓勵和發展風險投資,使風險投資活動在體制完備、機制靈活、政策寬松的社會經濟環境下趨于活躍,為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活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保證。為順應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的歷史趨勢,英、法、加和新加坡等國也興起了風險投資熱潮。2005年法國政府拿出6億法朗建立“風險資本國家基金”,希望通過此舉帶動30億法朗的資本投向高科技產業。而我國主要是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投入不足,融資結構不合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企業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的比重合計超過82%,而風險投資僅占2.3%,這種融資結構與高新科技產業化不相適應。因此高新科技成果向產業轉化過程中需要風險投資,為高新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一種“催化媒”的作用,使之完成由技術到產業的一跳。
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為風險投資實現高收益提供了最佳載體。在風險約束上,風險投資找到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和減少風險的途徑,即在投資項目多方論證評估的基礎上,采取分散投資多個項目和多個風險投資者聯合投資一個項目的方式,從而有效地分散了投資風險。少數成功項目產生的高回報就可彌補多數項目失敗所產生的虧損,這就能有效地減少和分散風險,提高成功率??傊L險投資利用項目群投資方式來分散風險,利用其支持的企業上市或出售來獲得回報。還可以建立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擔保機制或保險公司開展此項保險業務,提高風險投資抗風險的能力,吸納更多的資金以解決高新科技轉化的瓶頸——資金短缺的問題。例如:北京市在北京試驗區注資億元,作為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擔保金,為風險投資保架護航,促進高新科技企業健康成長,使高新科技企業成為新的一輪經濟的增長點。
風險投資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特高的回報率的雙重特點,通過冒險來求得高收益。從投資形式上看,風險投資不同于銀行貸款,它并不要求接受投資的公司作任何財產抵押,而是用資金購買急需發展資金、處于弱小狀態高科技企業的股權,或者是出錢同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建立伙伴關系。
風險投資是高風險投資活動,一般常規投資如銀行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基金組織借款等輕易不敢問津。就融資渠道而言,我國現有國家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信托投資、基金組織借款、企業籌資等,由于沒有風險消化機制,實際投入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資金很少。因此有必要發展風險投資,建立我國高新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投資機構——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等。
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進行風險投資的機構,首先應是一個不依附任何政府部門的獨立的金融企業。其次不僅是對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提供必要經費支持的金融企業,還必須為“轉化”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提供相應的服務,如經濟實體的組建、市場前景評估、管理、信息、企業股票上市所需的服務和擔保等等。作為對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的執行者,應有效地扶植有市場前景的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把資金用于最需要的、市場看好的項目,提高風險投資的成功率。建立一套公正、科學、行之有效的評估體系,也是風險投資成敗的關鍵之一。
高新科技的風險投資機構——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應該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在這些金融組織應以國家投資為主體,對風險投資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鼓勵銀行、大企業、高新科技類的上市公司、私營公司、部分全人進入風險資本市場。國家財政撥款作為國家在這些專業性金融機構的股權,起著推動這些金融機構的運作,以利風險投資市場形成的作用。還應廣辟融資渠道,以吸納更多資金,使我國的高新科技產業興旺發達,提高科技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
風險投資于高新科技項目時,也應當采取國際通行的慣例——用股份制的形式,以便于通過第二板塊股票市場出售所持股票,回籠資金,用于其它的風險投資項目,也有利于此種金融組織資金的滾動發展,培植更多的經濟增長點,提高高新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為社會的全面進步作貢獻。
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2
關鍵詞:稅收優惠技術開發準備金
科技水平是一國綜合國力的體現。在知識經濟時代,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特別是高新技術對于一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同時,科技投入是科技進步的必要條件和基本保證,而我國的科技投入長期處于水平過低和嚴重不足的狀況。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科技研究和發展(R&D)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在1990—1993年間為0.7%—0.72%,1994—1995年間均為0.5%。這不僅與發達國家2%—3%的平均水平相距甚遠,與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長期以來的科技投入不足已成為嚴重阻礙我國科技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為此,國務院作出了《關于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提出要堅定不移地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到2000年全社會R&D/GDP比重達到1.5%。
為促進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刺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國務院也頒布與實施了一些財政稅收政策。如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科技產業開發區的高科技企業,按15%的稅率征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同時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企業的技術成果、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所得稅;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15%的稅率征稅;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稅;減免期滿后,仍為先進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稅。并且,我國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中明確規定企業用于技術開發的經費可入成本,增長超過10%時,另加50%稅前扣除的優惠。這些措施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刺激了企業進行科技投入的積極性。但就目前來看,現行優惠政策基本屬于稅收優惠,體現在稅率降低和稅額的定期減免,其他相關措施不足,沒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優惠政策。
一、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第一、稅收優惠對象選擇上不盡科學?,F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一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即只是針對高科技產業區、經濟開發區。這種做法有悖于平等競爭原則,區內、區外的企業享受的政策優惠差異較大,在同等技術條件下區外企業享受的優惠較少,不利于企業間公平競爭。同時這也給企業避稅創造了條件,區內外政策不同導致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現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稅收征收管理。
第二、現行所得稅制在鼓勵科技進步方面存在著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現在直接性優惠過多、間接性優惠不足,特別是內、外資企業適用的兩套不同企業所得稅制與高科技企業所得稅優惠產生交叉,并且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總體上多于內資企業,存在著技術水平相當條件下的內外資企業的非公平競爭問題。
第三、我國流轉稅體制方面也存著不利于鼓勵企業科技進步的因素。由于我國是世界上僅有的實施“生產型”增值稅的兩個國家之一(中國與印尼),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中不得抵扣購進的固定資產價款,這對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科技企業而言,是一部分額外的稅負,相當于多付了一筆“投資稅”,從而影響了企業科技投入和技術改造的進行。另外,由于現代科研的前期投入資金量大,但“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得在進項稅額中抵扣,這又進一步加重了企業的稅負。
第四、現行稅收征管工作的滯后不適應促進高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需要。如我國對高科技企業稅收征管大多專門設立稅務機構進行屬地管理,這固然有利于對高新產業區的企業統一管理,但對于其它非產業區的高科技企業而言,則帶來了稅收征管上的困難。同時稅務機關在具體征管過程中把關不夠,一些名義上的“高新科技企業”也在科技工業園注冊、經營,這實際上只會帶來國家稅款的流失。因而,對于高科技企業的認定及完善其相關認定標準,是稅務機關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國際上科技稅收優惠的一般做法
經濟發展需要科技支持,為鼓勵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刺激企業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國都采取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準備金制度(ReserveFundSystem)。所謂準備金,系為減少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立的資金準備,主要有技術開發準備金、呆帳準備金、退休準備金等。這是稅式支出的一種形式,即企業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為準備金處理而不納稅。這其中以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較為有影響。它規定企業為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資金需要,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這種做法適用的行業很廣,并且該制度對資金使用范圍和未用資金的處理有一定的限制:準備金必須有提留之日起3年內使用,主要用于技術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改造、技術信息及技術培訓和研究設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舊(Accelerated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以后逐年減少,稅負相對于后期較輕;盡管總稅負不變,但相對于“直線法”折舊,企業享有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就相當于給予企業一筆無息貸款。
第三、盈虧相抵(LossCarryoverandCarryback)。系指準許企業以某年度的虧損抵銷以后年度的盈利,以減少其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沖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已納稅的部分稅款。一般而言,沖抵或抵銷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國則是前3年,后無限。由于現行高科技企業投資風險大、市場變化迅速,這種盈虧相抵的作法有對其有極大的刺激作用。因為企業發生虧損時,其虧損額可以從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補償。因而,這種作法受到一些新興高科技企業的極大歡迎。
第四、投資抵免(TaxCreditforInvestment)。即對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設備的企業,允許其在稅前扣除設備價款一定比例的金額,以減輕其稅負。這種抵免有利于鼓勵企業更新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如英國稅法規定,企業用于科技開發的資本性支出可以100%從稅前的營業收入中扣除,并且購買知識產權和技術秘訣(Know-how)的投資,按遞減余額的25%從稅前扣除。美國稅法也規定,公司可以將當年的研究試驗費用“資本化”,通過待攤費用的方式逐年計入成本。這樣通過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降低了企業的所得稅負。
三、對我國科技稅收政策的若干建議
我國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在吸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直接性優惠與間接性優惠并重;通過完善相應稅制,制定以稅收、投資、金融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優惠措施,使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促進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和進行技術改造。為此,針對前文中提到的有關問題,筆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議:
首先,科技進步離不開科技投入的支持。沒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進步只能是一句空話。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強研究開發作為國家產業發展戰略來抓。我國企業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資資金嚴重不足。發達國家企業R&D投入占整個投入的比例大多為50%—70%,日本為80%,韓國也為80%,而我國企業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鑒國外的“技術準備金”制度,運用政策杠桿,促使企業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項具有重要推動和激勵作用的政策措施。韓國政府在振興經濟、調整產業結構過程中廣泛采用了這一制度。這一政策取得了極大成功,使韓國經濟發展實現了騰飛。我國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七八十年代的韓國比較相似,因而我們可以吸收借鑒這一做法,規定企業可以從其稅前營業收入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在稅前作為損耗計入成本費用列支。同時嚴格規定這筆資金的使用范圍,并規定其在一定年限內使用(3—5年),否則對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準備金,計入企業應稅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這樣,促使企業積極使用這筆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在規定年限、指定用途內使用,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稅收優惠要擴大其范圍,特別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傾斜。因為新興的高新科技企業在初期一般規模較小、自有資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較具規模的企業,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可謂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慮給技術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一定期間的稅收減免。同時也可借鑒國外的風險投資機制,設立“創業板”市場,并對購買高科技企業風險基金的所得減免稅款,支持中小企業投資、融資。最近,我國臺灣省出臺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租稅獎勵的范圍擴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業。其中,列舉了一些人才培訓支出抵減.建立國際品牌支出抵減等措施。為此,我們可以考慮在如今的知識競爭條件下,對企業的無形資產投入予以一定數額的退稅。這樣,對于固定資產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舊好處的新興高科技中小企業而言,無疑打了一針“強心劑”,有利于其壯大發展。
最后,結合我國目前稅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嘗試對有關稅種進行改革,這主要有:
1、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所得稅不易轉嫁,因而可以選擇對企業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范圍作出相應規定來實施稅收優惠,這可視為一種事前鼓勵。針對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制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時地取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措施,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中明確對高科技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次,稅收優惠要趨向于間接性。直接性優惠主要體現在對凡被認定為高科技企業的,自開辦之日起實行“二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同時可考慮對一些生產水平的高科技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期滿后,再延長若干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填補我國高新科技空白項目的高新科技企業可實行“五年全免”的稅收政策。間接性優惠主要體現在允許企業在稅前按期扣除當期營業收入若干比例的費用??煽紤]按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中小企業可適當提高)扣除技術及人才開發費用。同時對其購置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按購置價款的一定百分比(國產設備可適當提高)實行加速折舊。另外,考慮到科技開發風險較大、外部性強,對于企業的中間試驗費用,可以對其按一定比例在稅前列支。這樣增強企業進行科研開發的積極性,降低其失敗的風險損失。
2、增值稅方面。由于現行生產型增值稅范圍仍未覆蓋到全部商品與勞務,加之不少的減免稅條款,并不能保證增值稅“鏈條”環環相扣,存在著重復課稅因素。因而,我國增值稅收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化已是必然的趨勢。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對高科技企業購進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可作為進項稅額扣除,同時可將自行研發或購買的“特許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等所含稅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這樣地消除了重復征稅因素,有利于企業投資購買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3
加快推進國家級高新區建設
國家級高新區是黑龍江省高新科技產業集中開發區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金融危機的嚴峻形勢,科技廳積極引導哈爾濱、大慶兩個國家級高新區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發展,為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增長、調結構、促發展的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據初步統計,2009年1月-8月,哈爾濱開發區實現生產總值228.3億元,同比增長25%;大慶高新區實現生產總值168億元,同比增長25.1%。
一是扶持企業保增長。為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哈爾濱開發區出臺了《開發區保增長、促發展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安排了2億元支持資金,幫助企業保訂單、穩生產,支持企業搞改造、抓創新,獎勵企業多納稅、快發展;實行入門零收費并暫停了管委會及直屬單位所有項目收費,為企業降成本、減負擔;進一步簡化項目審批程序,實行工業項目評審會制度,集中為企業辦理各種手續,推進入區項目快開工、早投產。
二是抓好招商擴增量。大慶高新區2009年上半年,招商引資實現到位資金15.66億元。目前,正在跟蹤洽談的重點項目有47個,其中投資億元以上項目17個,已有20個項目通過大慶高新區項目會審批,11個項目正在辦理選址、環評、安評等手續。2009年,續建投資2 000萬元以上的重點工業項目16個,總投資21.86億元,全部達產后預計可實現年銷售收入46.92億元、利稅11.31億元。
三是圍繞特色抓園區。哈爾濱開發區將打造現代汽車航空產業和發展軟件及服務外包產業作為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升級、增強經濟拉動力的兩個重要切入點,全面加速了航空及汽車產業城和軟件及服務外包園區的建設。大慶高新區石油石化裝備制造產業園規劃總面積4.09平方公里,目前已建成了8棟總面積10.5萬平方米的廠房和0.92萬平方米的辦公和研發用房;大慶服務外包產業園一期工程進駐企業69家,二期先期開工工程環境配套及綠化工程已完成總工程量的90%,續建工程共8棟單體建筑已全部封頂,現已進駐企業20家。
四是圍繞項目抓創新。哈爾濱開發區大力支持自主創新,積極為企業100余個項目申報了新興工業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以及中小企業創新專項資金2.7億元。大慶高新區積極引進科研機構,黑龍江科學院大慶分院已正式成立,辦公樓、實驗樓、中試樓等基礎設施已全面啟動建設。同時,哈爾濱工業大學化工學院在大慶高新區建立研發中心、哈爾濱商業大學MBA教學中心遷至大慶高新區等科研院所的引進工作正在加緊推進。
積極推進各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提檔升級
圍繞高新科技產業集中開發區建設,科技廳以大慶高新區國家級創新型園區建設和齊齊哈爾高新區晉升國家級高新區為重點,積極推進全省各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提檔升級。
一是積極推進大慶高新區國家創新型園區建設。為推動此項工作,廳領導帶領有關同志到國家科技部進行了多次專題匯報,并及時與大慶市及高新區主要領導進行了溝通和協調。目前,國家科技部正式批準《大慶高新區創新型科技園區建設方案》,同意大慶高新區啟動并開展創新型科技園區建設工作,并成為東北三省唯一的國家創新型科技園區,這標志著大慶高新區又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是積極推動齊齊哈爾高新區晉升為國家級高新區。為使齊齊哈爾高新區順利晉升為國家級高新區,科技廳與齊齊哈爾市有關領導及高新區相關人員進行了大量準備工作,在主管廳長的帶領下三次到科技部進行專題匯報,協調有關單位對其申報材料進行反復修改與論證,目前,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升級申請已批轉到國家科技部,各項準備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三是繼續推動省級高新區建設。2009年上半年科技廳繼續與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力爭抓住國家對省級高新區升級和我省實施建設高新科技產業集中開發區的有利時機,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和匯報,力爭使佳木斯高新區早日升級為省級高新區,同時積極推動雞西、七臺河等資源型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與大學科技園的建設與發展
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建設是《規劃》的重點推進工作之一。為加快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不斷培育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推動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科技廳進一步加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的指導和服務力度。
一是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的優惠政策。2009年4月,省地稅局下發了《關于哈爾濱高科技創業中心等5家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于哈爾濱工業大學科技園和哈爾濱工程大學科技園享受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使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的優惠政策得到落實,進而推動其加快發展。
二是積極推動省級大學科技園發展。為落實《規劃》和《黑龍江省高校強省規劃》,科技廳和教育廳有關同志到大慶石油學院和八一農墾大學進行調研和指導,推動省級大學科技園建設。2009年上半年,科技廳與教育廳共同組織專家對大慶石油學院、八一農墾大學申報省級大學科技園進行了評審,認定大慶石油學院大學科技園為省級大學科技園,同意黑龍江八一農墾大學著手籌建省級大學科技園。
三是加大對地市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指導力度。為落實“科技26條”,2009年上半年科技廳與黑河、伊春、七臺河、雞西等地進行了多次的溝通和協調,積極引導這些地市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目前,黑河市正在組建科技企業孵化器,雞西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已破土動工,雙鴨山市在原有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建設。
四是積極引導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吸引大學生創業。面對大學生的就業壓力,按照國家科技部和教育部的有關要求,科技廳積極引導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創造良好的環境吸引大學生創業,以創業促就業。哈工大國家大學科技園出臺了《哈爾濱工業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實施辦法》,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大學生創業團隊入駐園區。哈爾濱高科技創業中心積極探索創辦“大學生創業孵化器”,免費為有創業項目的大學生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提供5萬~1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積極引導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
加大對園區內科技型企業的扶持力度
一是積極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扶持更多科技型企業成長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是《規劃》中的一項重點推進工作。2009年上半年,為使更多的企業能夠享受到國家的有關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科技廳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召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培訓會以及與大專院校成果對接會、建立電話與電子論壇相結合的咨詢系統等多種工作方式,全力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尤其是加強了對高新區企業的宣傳培訓。我省2009年第一批認定65家高新技術企業全部通過國家備案,其中哈爾濱、大慶兩個高新區共25家,占總數的38.46%。截至目前,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總體數量仍多于遼寧、吉林和內蒙古三省(區)。
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4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镜淖龇ㄊ牵?/p>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2.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1.劉群,李倩.發達國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經濟日報,2002-11-19.
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5
【關鍵詞】 我國IPO 早期財務問題
2012年初,證監會官方網站披露了一批擬首次發行上市(下稱“IPO”)企業被否決的信息。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是企業早期財務問題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其二是與業務獨立性存在缺陷;其三是企業未來效益穩定性存在不確定因素。此三方面并列成為企業首發上市被否的三大殺手。
1. 企業早期財務問題的專業概念
國內會計學界及專家學者認為,企業早期財務問題并不是一個嚴謹的專業概念,它容易引起社會公眾的錯誤解讀。這里的“早期”通常是指相對于申報報告期最近一年或一期而言較早的會計期間。而對于申請IPO的企業來說,會計期間又可以分為申報財務報表報告期和申報財務報告期以前會計期兩個期間,所以必須區分開來看待證監會提出的有關問題。
從近年來IPO被證監會發審委否決公司披露出的問題看,早期財務問題主要包括:早期財務報表主要財務指標,如業務收入、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經營性凈現金流等絕對數指標縱向比較和成長性波動異常的情況;企業具有的高新科技企業證書資格,與高新科技企業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務處理所披露的信息,高新科技企業存在明顯矛盾和沖突;前期重大會計差錯導致的追溯調整,致使報表使用者容易對上述重大會計差錯調整所涉及的披露信息產生重重疑慮等。
企業早期財務問題這一表述雖然相對籠統,但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下稱“發審委”)看來,該問題可能對企業業務獨立性及未來效益穩定性等考查指標產生重大影響。此類問題會影響發審委的專業判斷,尤其是對部分規模不大的企業來說,可能導致發審委做出不予上市的裁決。
根據證監會發行規則,對于企業早期財務問題這一范疇,目前對創業板的上市發行審核相對較為寬松,發審委對此類問題有一定的容忍度。如在申報財務報告以前會計期期間,對于企業報表中可能被質疑的問題,企業至少應該在為期3年的會計期間中的最后一年中予以解決,或是讓發審委看到企業努力改進的動作及結果。這都有助于打消發審委對企業的疑慮。
2. 企業早期財務問題——研發費用的處置問題
對于申請IPO的企業來說,發現在企業早期財務問題中,如對研發費用等無形資產的處置問題十分突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下稱“上市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擬上市企業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凈資產的20%。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以通過計入無形資產的方式實現資本化。
既然《企業會計準則》有此規定,為何擬上市企業還會摔倒在費用資本化問題上?這并不是說上市管理辦法與《企業會計準則》相悖,而是由于無形資產不具備實體形態,發審委可能由此對申報企業做出未來發展隱含不確定性的判斷?!镀髽I會計準則》是從原則性的角度做出的規定,但在具體操作中處置還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簡單視為僅滿足上市管理辦法中的20%這一條件就無風險。
據專家調查,這一現象在高科技企業中較為常見。在《企業會計準則》有關無形資產的規定中明確了,對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要按照研究階段及開發階段區分開來,對于后者的支出是可以資本化的。對于開發階段支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九條有五點規定。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是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三是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五是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但這就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如何界定每一項支出的性質,這就憑借于企業財務人員及審計師的職業判斷。
證監會要求對于申請IPO的企業,在費用資本化問題上,企業有必要聽取審計方的專業建議,不能為了讓報表好看而將過多的費用轉化成資本。審計機構會對企業的情況進行專業判斷,將合理的費用進行資本化處置并充分地披露,在合規的范圍內降低申報企業的上市風險。
3. 財務問題的實質——企業內部控制問題
筆者分析認為,企業早期財務問題表面上看是財務問題,實則是企業內部控制問題。其中暴露出的許多情況從側面折射出企業在會計制度的選用問題上的不穩健。
毋容置疑,財務核算的對象是企業的經營交易,源頭上的經營交易規范了,財務核算自然也就能合理合規。據專家調查分析,諸多上市被否的案例中不難看出,被否企業問題并不是出在報表列報上,而是企業在經營交易中出現了不規范的行為,如未留下交易的外部軌跡等。
伴隨著當前法規環境的改善,證監會在對擬上市企業的申報材料中明確要求包含企業內部控制工作的審計報告。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出臺的背景下,在“內控”在上市公司普遍推行的宏觀背景下,申報材料中的內控審計報告也可能成為發審委考查擬上市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的參考。
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范文6
(1)優惠政策太過于單調。由于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對微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過于苛刻,使得企業優惠政策僅限于減免稅和稅率優惠的形式上,這種單一的稅收優惠方式直接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數量,很難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中小企業的發展受到空前障礙,而盈利能力陡然下降,甚至虧損,由于政府方面稅收優惠政策過于單調,企業仍然無法承擔巨大的投資風險,由于人才流向的限制,更使得稅收效率低下。而多數中小企業被界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無法取得整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大大的隔斷了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合作鏈,使中小企業在日益競爭的市場上處于不利地位。(2)優惠政策過于狹隘。隨著經濟的不斷穩定發展,全球政府針對中小企業的優惠制度日益健全,在受惠主體上不再區分小型企業和中型企業。實現了中小企業優惠稅率的統一性,法律體制逐漸健全。但是在我國,政府仍然只是把更多的優惠稅率享受在小企業當中,而針對的中企業卻不能有與之同等的待遇。針對國家中小企業和國外發達企業的對比,顯而易見更為不妥?!镀髽I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看來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少之又少,從另一方面也顯示出了我國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如此不健全,更沒有實施性。
2稅收優惠政策靈活度不夠高
由于我國目前對于中小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都局限于企業所得稅方面,因此稅收優惠柔性不大且靈活性低,不能更好地使中小企業得以發展。中小企業因其自身條件的限制,其發展離不開外部條件的支持與保護。而我國經濟政策的宏觀調控早就依據社會定型和行業特性來制定和操作,并不是根據企業行為準則來制定的,從而造成中小企業不能得以健全的發展,而在稅收政策上大多側重于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而忽視了對中小企業經營能力的培養,面對中小企業的全面發展欠缺考慮,鼓勵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的具體優惠政策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國家更應該注重培養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和生存發展作為重點政策扶持方向。
3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3.1政府出臺鼓勵中小企業創辦的優惠政策面對中小企業以上現狀和困境,國家政府率先表態,針對中小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加大對中小企業稅收扶持工作力度,是促進中小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和市場發展的最有力舉措,保障了中小企業能夠實現平等競爭的權利和發展,首先,要降低現行企業所得稅率、縮短固定資產年限等優惠政策??梢酝ㄟ^對中小企業改制進行稅收,特別是針對高新科技型企業在技術的改進上可免去所得稅的優惠,以達到企業能通過企業融資的條件進行市場投資,促使中小企業健康茁壯的發展。因此政府可以通過以高新技術產業活動為投資主體進行優惠稅收力度,不僅可以使國家經濟技術得以發展,而且保障了中小企業的穩定發展,在創新的同時又能獲得國家資金的大力支持。
3.2政府明確稅收優惠政策方向和方針稅收政策優惠的目標不僅有利于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方針,對于發展中小企業擴大經濟貿易也有顯著提高。由于中小企業靈活多變、進出口貿易交易少,所以應該從稅收申報、稅收登記等方面進行優惠政策,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也有利于其發展。其次,國家政府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應該以法律的形式頒布,由此,才能落實維護中小企業的根本利益,使得政策的穩定性和透明度高,在執行過程當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的政策方針,因此,走向法治是必然的趨勢。由于在創業初期,中小企業最明顯的問題就是資金量少,經營能力差,融資困難,因此在這一方面政府更應該給予較多的稅收優惠,使得中小企業資金量通融,以此來加大投資和生產,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政府應鼓勵新型中小企業做大做強,運用加速折舊,稅前扣除等間接的稅收優惠政策,解決中小企業經營中期的波動問題,延長稅收優惠期限,使中小企業更能享受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
4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