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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設備供應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包,也不能干擾按規定確定的中標結果。
第五條、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計委、經委、財政、工商、統建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七條、招標的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已辦理項目報建手續;
(三)建設用地已經征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第八條、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經招標站同意后向資質條件符合該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嚴格限制議標。采用議標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采用議標方式,必須報經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參加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五家;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條、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提供保證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企業投資的工程,工程造價人民幣5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采用招標的形式發包。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無論其資金來源為何種形式,一律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招標限額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直接發包,也可以實行招標,采用招標方式發包時,必須執行本辦法;直接發包時,必須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省、市投資在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建設工程,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審查申請投標單位的資質,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后,通知合格的投標單位,并向其分發招標文件;
(五)招標單位組織現場勘察,進行答疑;
(六)招標單位組織編制標底,建立評標組織,確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七)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書;
(八)招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定標,決定中標單位;
(九)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評定標資料及報告,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工程建設的各項手續。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招標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一般由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組成。
第十三條、經審定的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其內容一般不能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征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并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招標文件發出后5日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答疑會。答疑會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投標單位,并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現行定額、取費標準、工程類別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系數組成。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六條、參與審查、負責審定標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加標底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有財政資金投入的建設工程,標底審定前可由財政等部門先行論證。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標底。
第十八條、招標單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標活動,如中止招標活動,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三章、投標
第十九條、凡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投標證書的單位,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與其資質的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在本市注冊的投標單位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領投標證書并按規定參加年檢。外省、市單位來我市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憑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放的一次性投標證書和入鞍施工許可證到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向招標單位提交招標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證書、投標單位簡況、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參加材料設備供應投標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證書等。
第二十二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加蓋單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鑒,密封后送招標單位。
投標單位應當在報送投標書的同時,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單位主持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必須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在指定場所進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當眾啟封并宣讀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規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
(四)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價,且未標明何者有效;
(五)投標報價超出招標規定的標價浮動幅度;
(六)投標單位未能出示投標證;
(七)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七條、在標底無誤的情況下,中標單位若以高于標底的報價中標,執行標底價格,若以低于標底的報價中標,在有效幅度內執行投標報價。
第二十八條、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持評標、定標報告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并自簽發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招標單位不按照規定確定的定標結果,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招標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招標和中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除不可抗力外,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簽訂承發包合同,并辦理合同簽證、施工許可證以及備案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同時建設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條、定標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除向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當賠償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合同價、最終工程結算價應當與中標價一致。除由于設計變更和合同內容調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變化,可按照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外,其他均應含在風險系數中,不做調整。
第三十四條、發生合同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于招標投標范圍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投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責令其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的2%?5%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1%、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它條款的單位和個人,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
第七章、附則
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文工程是指經國家和省批準的水文工程及水利工程中配套建設的水文項目(簡稱“工程帶水文”),主要包括河南省水文站網內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投資的水文工程項目,其它投資建設的水文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水文工程建設按建管一體的原則,由省級水文機構統一規劃和實施。
計劃內水文工程項目由省級水文機構統一立項,其組織實施由省級水文機構統一負責。
“工程帶水文”項目,由有關部門或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的水文監測設施列入水利工程建設內容,委托省級水文機構統一建設管理,并與之簽定委托建管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建設資金從中央和省投資中足額列支。
第五條水文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接受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程帶水文”項目還要接受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的檢查指導,完工后作為專項工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驗收。
第六條建設各方必須依據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進行工程建設。
第二章建管機構
第七條水文工程建設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組建的水文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實施,項目法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組建現場管理機構。
第八條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要求相適應。應有固定的專業技術、財務和管理人員,其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一般不少于總人數的50%,技術、財務負責人應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
第九條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應對所承擔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程、規范,正確處理各方之間的關系,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條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應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審計、稽查、檢查等,如實提交工程、計劃、財務、統計等資料。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內控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嚴禁擠占、截留、挪用水文工程建設資金,做到專戶儲存、??顚S谩?/p>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加強項目建設信息管理工作,指派專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收集整理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及資金到位、完成情況等信息,報送有關部門。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水文工程應按國家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應公開招標。
第十四條承擔水文工程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制造)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水文建設管理機構可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招標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并符合國家和河南省水利行業相關規定。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水利部和河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評標委員會中技術、財務專家人數不少于評委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水文方面專家人數不少于技術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庫中抽取。招標、評標、定標按國家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建設監理
第十六條水文工程建設應實行建設監理制。監理單位對水文工程建設的質量、資金、進度、安全等進行全面監理。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要加強監理力量,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施工現場派駐熟悉業務和勝任實際工作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認真履行監理職責。
第十八條為保證建設監理單位的工作質量,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壓減監理費用。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施工圖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設備儀器運達現場后應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聯合驗收,不合格的儀器設備不準安裝使用。
第二十一條原材料和中間產品經檢驗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積極作好施工過程的各項安排,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并對施工質量、進度、安全及施工范圍內的環境保護負責。
第二十三條參建單位應做好工程建設中資料的記錄、整理、歸檔工作,并負責編制竣工管理工作報告。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水文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行使監督職能,不替代參建各方的質量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水文工程建設在開工前,應按規定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程特點,采取巡查、抽查的方式開展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參建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和義務向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工程質量情況,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二十七條水文工程建設質量評定、驗收工作,參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執行。
第七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水文工程完工后,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肮こ處摹表椖孔鳛閷m椆こ探M織驗收。
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境內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有專項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水務部門是我縣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水利工程項目的規劃及建設管理工作。
各鎮政府、社區管委會和縣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共同做好全縣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縣級負責實施的重點水利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重點水利工程”),由縣水務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負責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重點水利工程主要包括:裝機容量100kw及以上排灌泵站更新
改造,穿堤建筑物加固改建,在冊水庫除險加固,過水凈斷面積1.2m2及以上的涵閘等。
水利興修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鎮政府作為項目的實施主體。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
重點水利工程按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
鎮政府作為實施主體的水利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鎮政府科學合理地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
第六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優先考慮更新改造,設計標準應符合全縣水利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的水利工程項目,應經專家評審論證,并報縣農田水利規劃委員會批準后,方可開展初步設計和招標工作。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七條年度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計劃,由各鎮政府在當年4月底前向縣水務部門提出申請,申報項目應附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方案、工程概算、配套資金承諾函等。縣水務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技術評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八條對各鎮申報的水利工程項目,由縣水務、財政部門根據輕重緩急和縣財政狀況等因素,提出項目建設先后次序,于當年6月底前報縣政府審批。
項目所在鎮政府已完成項目區施工場地征用及房屋拆遷、障礙物(桿線等)遷移等前期工作,具備招標條件的項目,予以優先安排立項。
第九條對確需建設但受財力限制、當年未予以立項的水利工程項目,列入項目庫,下一年度優先安排立項建設。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投標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條重點水利工程由縣水務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投標、建設管理等工作。項目所在鎮政府負責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落實輸電線路架設、工程建設配套資金和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事項。
鎮政府作為實施主體的水利工程項目,由所在鎮負責實施項目招投標、建設管理等工作,報縣水務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重點水利工程應由項目法人組織成立的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應提交驗收鑒定書。
鎮政府作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其驗收工作參照執行,并報縣水務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重點水利工程由縣鎮兩級財政按工程總投資5:5的比例承擔。
縣水務部門根據重點水利工程總投資額提出資金使用分期計劃,并將所需資金情況抄告縣財政部門??h財政部門根據縣、鎮財政各自承擔份額,將雙方相應配套資金及時解入縣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重點水利工程完工后,由項目法人按規定送交審計。若建設資金有節余,則將鎮配套資金按相應比例返還或帶轉到下一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因增加工程量等因素,造成建設資金突破投資預算的,超出部分由縣鎮兩級財政按原配套比例承擔。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重點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后,縣水務部門要及時與所在鎮政府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工程移交后,所在鎮政府要落實工程管理、運行人員及相關費用,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完善各項管護措施,加強人員培訓,保證工程按期發揮效益。
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建設工程施工進度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進度,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內各類新建、改擴建、大型修繕等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工程)。
第三條
基建處作為學院基建項目的管理部門,在工程施工進度管理過程中代表學院行使建設單位職能,負責建設方的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度,依法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確保工程進度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參照建筑工程工期定額確定,并作為編制招標文件、投標標書、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施工計劃和考核施工工期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總包合同的工期要求制定工程總進度計劃提交工程監理單位;每月月末,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監理單位提交當月工程完成情況及下月進度計劃;每周工程例會前,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監理單位提供當周工程進度情況周報及下周進度計劃。
第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總進度計劃、月度進度計劃、周進度計劃進行審核,檢查工程實際完成情況,監督各項工程進度計劃的執行,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工期目標。
第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規劃中應編制具有實施性和可操作性的進度控制方案,對實施施工進度目標的風險進行分析,明確監理人員對進度控制的責任分工,以及對進度控制的方法和具體措施等。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進度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是否合理調配人力、物力進行定期檢查,比較分析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預測實際進度對工程總工期的影響,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實際進展情況。
第十條
當出現由于施工單位現場施工機具、材料、勞動力等投入與計劃不符,關鍵進度節點控制不嚴,交叉施工作業相互干擾,且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或由于設計及相關單位配合不力,導致實際進度滯后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要求有關單位提交原因分析、糾正進度偏差的措施及調整計劃。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正確處理進度、質量、投資、安全生產之間的關系,施工單位的趕工措施應在保證質量及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并具備相應的保障措施。嚴禁野蠻施工,應控制好相應工作的工序、工藝的技術間歇時間,防止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缺陷。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根據進度計劃內容、工程監理單位進度檢查情況及分析意見,及時審核糾偏措施及調整計劃,督促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落實進度糾偏措施及調整計劃。
第十三條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在預計工程無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時,建設單位在每月進度款支付中應綜合考慮工期延誤導致的延誤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關鍵線路因施工單位導致實際進度滯后,工程監理單位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措施,未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對整個工程的按期完工未能起到監督、協調作用的,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監理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因建設單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施工單位可按合同相關條款申請工期順延或費用索賠,經工程監理單位審核后(費用索賠同時需經投資控制單位審核),在建設單位認可后實施。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有權申請工期順延的,在工期順延情況發生后的14天內,將《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GBT50319-2013中表B.0.14)報送工程監理單位。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7日內根據合同及工程實際情況審核施工工期順延申請,并將監理審核意見提交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依據合同及工程監理單位審核意見簽發《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如參建單位各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由工程監理單位組織各參建單位召開專題會議,達成一致意見后,由建設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
工程完工后,工程監理單位根據工程臨時延期審批情況計算工程最終工期,并按合同確定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基建處負責解釋。
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范文5
為確保重點工程順利實施,進一步發揮重點工程對全區經濟發展的支撐拉動作用,現對2005年重點工程建設提出如下考核管理辦法。
一、考核對象
重點工程項目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組織實施重點工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重點工程服務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考核內容
(一)重點項目認定條件。項目選擇:結轉項目要求實施進度快、完成投資量大或當年能夠竣工;新開工項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資主體明確、資金基本落實,具備上半年開工建設條件。項目規模:農業項目2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基本在1億元以上;服務業項目1000萬元以上;基礎設施項目5000萬元以上;市區實事項目1000萬元以上(個別特殊工程可適當調低規模標準);房地產項目3000萬元以上;社會事業項目1000萬元以上;利用外資項目年度利用外資200萬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標。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考核工程進度、工程管理、質量安全等內容。組織、服務單位:主要考核項目數量、質量、工作實績等內容。
三、考核標準
對重點工程單個項目實行百分考核制,同時根據重點項目的不同規模和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難易程度,增設項目實施難度系數。
(一)基本分
1、工程進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進度要求和計劃投資目標得滿分,沒有達到年度工程進度要求的分別按比例扣分。對超額完成年度計劃投資和進度要求的項目,完成投資額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過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項目班子落實、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實行招投標、施工管理措施扎實得滿分,否則相應扣分。
3、質量安全(10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責任落實得3分,否則相應扣分;工程質量優良或工程質量控制目標優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經有權部門認定或出具證明材料)。凡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年度先進參評資格。
(二)難度系數
1、項目規模難度系數:根據重點項目的規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難易程度,增設單個項目實施難度系數。凡重點項目年度完成投資2億元以上(含2億元),難度系數2.0;1.5億元-2億元(含1.5億元),難度系數1.4;1億元-1.5億元(含1億元), 難度系數1.3;7000萬元-1億元(含7000萬元),難度系數1.2;4000-7000萬元(含4000萬元),難度系數1.1;4000萬元以下,難度系數為1.0?;镜梅殖艘皂椖侩y度系數,為單個項目最終得分。
2、項目數量難度系數:對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主要考核列入重點工程各類項目整體完成情況。綜合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列入重點工程項目單項得分,加權平均后,為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基本得分。在此基礎上,適當考慮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列入重點工程的項目個數,設置項目數量系數。項目最少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數量系數為1.0,以此為標準,其余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每多一個項目,數量系數遞增0.025,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基本得分乘以數量系數,即為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最終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優質服務。嚴格執行鹽政辦發[2002]79號文件精神,建立重點項目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綠色通道,全面推行首問負責制、優質服務承諾制、一次投訴查實待崗制、項目否決報備制、政務公開制,努力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為重點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重點工程項目涉及立項、征地拆遷、規劃定點、消防審查、相關許可證件發放、三通一平等前期準備以及工程建設直至竣工投運過程的相關服務,實行特事特辦,限時服務,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二)加強環境督查。建立重點工程外部環境跟蹤聯系制度,加大跟蹤監督力度,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環境,確保重點工程順利實施。
(三)享受優惠政策。凡工業項目、政府出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一律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
2、即交即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工程必須使用散裝水泥)。
3、即交即退墻改專項基金(工程必須按工藝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4、按建筑面積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費。
5、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規定優先安排財政貼息。
6、其它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劃、建設、消防等有關單位)按現行收費標準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項目的中介服務性收費(環境影響評價和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按現行收費標準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2002年1月1日后在市區(含市經濟開發區)區域內新投資的工業項目,還可按《河西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工業項目收費減免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鹽辦發[2002]57號文)規定,享受其它優惠政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五、獎項設置
重點工程考核共設四個獎項:
(一)先進單位獎。共24名,其中 “農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工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服務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基礎設施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市區實事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房地產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社會事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利用外資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各3名。各類十大重點工程分別考評,按單個項目最終得分從高到低,每類取前3名。綜合得分相同時,按年度完成投資額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個承辦單位的,屬同一項目時,主要考核主體工程,不屬同一項目時,分別考核打分;一個責任單位承擔多個項目的,按每個項目分值加權平均后計算得分。
(二)優秀組織獎。共6名,其中縣(市、區)3名,市直項目實施部門3名。根據考核標準,計算得出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最終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優質服務獎。共6名,其中市直服務部門3個,縣(市、區)服務部門3名。圍繞協調到位、服務承諾、工作效率等內容,考核宣傳、執法、綜合經濟、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推進、支持重點工程建設情況,綜合評定后,分別從市直和縣(市、區)中產生工作力度大、成績突出的先進服務部門各3名。
(四)先進個人獎。共120名,其中項目實施單位100名;市、縣相關部門和單位20名。
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市委、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項目責任制。按照市長工作分工,對每一項重點工程進行分管歸類,明確由分管市長掛鉤總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項目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項目第一責任人。
(二)實行目標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對每一類重點工程進行會辦督查,市重點工程辦公室具體負責項目實施的協調、督查、服務等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石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石莊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使用鎮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道路、橋梁、市政管網、公用廣場、公共設施、交通水利設施、污水處理、路燈綠化、居住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
第三條工程建設管理除應符合本辦法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的立項
第五條按照石莊鎮人民政府及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編制石莊鎮工程建設年度建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項目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三)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等的初步設想;
(四)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五)項目的進度安排;
(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條工程項目年度建議書一般于上年度十二月份編制完成,由財政所牽頭會審后,上報政府批準,并列入年度預算。
第七條對零星工程、特殊急辦的新增項目,由條線主管領導牽頭評審后報黨政聯席會討論批準。概算總價在三萬元以下的急辦零星工程,在報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但必須于7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八條已經立項工程應包括實施完成該項目的所有內容,其附屬工程及臨時工程不再另行立項。需要報市相關部門審批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特大工程建設項目須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由建設服務中心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
第三章規劃設計與評審
第十條根據已經立項項目的建設內容,由建設服務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確定項目的設計要點、技術參數、時間節點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進行項目的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勘測設計單位的選擇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辈臁⒃O計、監理等服務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特殊情況或時間緊迫下,經招投標管理工作組對設計單位的資質、信譽審核,采取跟標等方式比選商談,報主要領導批準后確定設計單位。
第十二條項目的設計應采用最優方案,對特大工程項目或技術含量高、影響外觀形象的項目應采用多方案比選的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根據不同類型和規模的工程項目,分別組織設計方案的評審。
1.對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規劃設計工作組組織,邀請主要領導參加,對設計方案進行綜合評審,對石莊鎮的整體形象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還要邀請市領導、市級相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評審,并形成書面的評審意見。
2.對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下,且無特殊技術要求的建設項目,由規劃設計工作組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邀請條線主管領導參加評審,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應根據初步設計會審意見及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設計,一般工程設計應在2個星期內完成,重大項目或技術要求復雜項目可適當延長。
第四章工程預算及招標
第十五條設計方案確定后,由鎮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或中介機構按照相關定額和規定,編制工程預算,在鎮紀委指導監督下,編制標底,然后由鎮招標工作組按程序進行招標落實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一般工程預算在50萬元以上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50萬元以下工程,由鎮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按照市場詢價或指導信息編制預算,工程最高限價(標底)須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進入招標程序。
第十七條鎮招標工作組應根據工程造價,采用不同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1.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單座橋梁改造估算投資額在20萬以上、裝修工程估算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入市級公開招標。
2.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不足50萬元的單項工程,可由鎮招標工作組組織公開招標。
3.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或工期要求特別緊的鎮政府急辦工程,經主要領導批準后,可采取議標、直接發包等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施工招標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招標文件中關于工程最高限價、評標方式、工程付款方式等主要內容必須報經鎮主要領導審核后方可正式對外。
第十九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由鎮招標管理工作組起草,經鎮主要領導、紀檢領導同時審閱修改定稿,在市級公開招標的必須報市招標投標辦公室備案后,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競爭性談判(即議標)由招標管理工作組邀請相關領導和部門人員共同參加,到會人員均在工程招投標確認表上簽字備案,并作為工程檔案歸檔。
第二十一條直接發包的項目,必須履行直接發包批準手續,并報鎮紀檢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通過招商方式落實的投資(實施)主體,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招商辦法的主要精神,并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可不進入招標程序,但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通過招標確定的中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訂立合同,并報有關部門審查備案。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應嚴格實行合同管理,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負責合同的起草、收集、并統一編號,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合同實行會簽制,由紀檢、財政、招投標及相關責任人共同審閱會簽。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中標單位,原則上根據工程類別經紀檢、財政、招投標共同會簽后,由主要領導代表政府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議標確定的或直接發包的工程報經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管領導簽署合同。
第二十六條各類合同文本必須報黨政辦公室、建設服務中心、財政所備案。
第二十七條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的訂立,原則上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應一式六份,其中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除給乙方壹份外,其余送建設服務中心、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備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財務檔案中。
第二十八條凡不簽訂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備案手續的工程,原則上不得開工建設,不得申報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條建設服務中心、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等相關部門應對合同乙方的嚴重違約行為提出批評警告,責令改正,并記入誠信檔案。新開項目支付第一筆工程款時,必須有分管領導、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現場代表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合同履約記錄情況及執行意見。
第六章項目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為工程施工過程中合同管理、質量、進度、安全、投資控制及協調的責任主體部門。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項目的監理單位必須進入招投標程序確定。不足公開招標標準的應采取競爭性談判(即議標)的方式,或根據同時期、同類型項目擇優選擇信譽好、價格低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經鎮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定標。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派員常駐工地,并經常監督、檢查監理機構人員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十三條施工前設計圖紙技術交底,由建設服務中心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等實施主體參加。
第三十四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當定期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對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及時協調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應按見證取樣的有關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并送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指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在隱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驗收階段,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建設服務中心、五大責任主體單位應聯合參加。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在招標范圍內原則上不允許發生現場簽證。對確需要認質認價的,由建設服務中心、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施工、監理、設計、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參加共同確定。
第三十七條如根據實際情況確需進行工程變更的,須按本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此類變更可由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提出。
第三十八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收到上述要求進行設計變更的材料后,對確實需要變更的,應書面報建設服務中心審查同意后,由建設服務中心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根據建設服務中心的書面通知辦理相應的設計變更手續。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實施工程中,凡涉及建設內容調整或設計變更,必須事先履行變更手續,同類變更數額在叁萬元以下的,應由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牽頭,建設服務中心和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審查確認后報分管領導批準。調整金額在叁萬元以上或超過合同總價的10%范圍時,必須在三家會審一致的基礎上報鎮主要領導批準經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簽訂及備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四十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代表業主審查工程變更的落實情況,所有變更都必須手續齊全,未按上述規定程序批準的變更,或未獲得批準便先行施工的,竣工時不予驗收,結算時不予承認,同時對擅自變更的單位記不良記錄一次。
第七章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工程竣工后,由建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組成部門及人員包括:鎮分管領導、建設服務中心、財政所、紀檢部門及市級相關質量監督部門專業人員參加。
第四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竣工報告;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四)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
(六)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需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八)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單位提前一周向建設服務中心遞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服務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原則上十五天內組織驗收;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包括:
1.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檢查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必須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并通過驗收后方可簽署竣工驗收單。
第八章項目預審、終審和結算
第四十四條工程項目實施完畢,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竣工結算,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進行結算預審;未竣工或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不得進入結算審價程序。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的竣工結算應按原合同及招標文件的要求,按照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進行編制。對預審核減率超過10%的結算書,將發回原單位重新編制,并酌情扣減施工單位工程款。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應在施工單位結算書送達的1個月內完成初審,特大項目可適當延長。在通過初審后,施工結算書將送至相關資質部門進行最終審核,終審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
第四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工程建設工程款的撥付應以終審結算價格為支付依據,由工程造價審計工作組編制工程付款支付計劃。
第九章工程的檔案、移交及管理
第四十七條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向鎮物業管理辦公室辦理移交手續。凡是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接管單位必須及時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運行、養護、管理等費用的,由接管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費用預算申請報告,但不影響接收工作的進行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八條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應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將竣工文件整理存檔,對工程設計圖、設計變更、竣工圖部分報建設服務中心備案存檔。
第四十九條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對拒不履行義務或不及時履行義務造成影響的,由鎮物業管理辦公室代為履行,所需經費及一定的罰款由物業管理辦公室開出扣款憑證從尾欠工程款中扣除。質量保修期滿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服務中心及接管部門提出保修期滿確認申請,建設服務中心組織驗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