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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 問題 解決方法
一、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原則、內容
(一)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及對象
“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說,“宏觀調控法就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p>
把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即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宏觀調控關系。關于宏觀調控的調整對象,有的學者認為是宏觀調控關系,宏觀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與受控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宏觀調控主體之間的平衡協調關系。也是以國家宏觀調控主體為一方的經濟關系。宏觀調控主體一方依法定職權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是宏觀調控關系產生的根本動因。宏觀調控關系管理與被管理、調控與被調控的行政隸屬性質,實際上不全是平等和協商關系。
(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學術界有很多論述,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等。以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是比較合適的。首先,宏觀調控法本身就是經濟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識的一部分。鑒于理論體現的一致性,以尊重個體權益為基礎維護社會整體為己任的社會本位原則是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其次,從宏觀調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發點也在于保持經濟總量平衡,維護最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促進社會穩定。再次,從宏觀調控的理論基礎來看,克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最終目的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構成
現代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已形成以“國家計劃―經濟政策―調節手段”為軸線的系統工程。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應該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和關于各種調節手段運用的法律?!?/p>
“計劃法是調整在制定和實施國家計劃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計劃具有的彌補市場缺陷、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如何對計劃進行約束,對計劃主體進行約束,保證計劃的合理、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則需要計劃法的規制。
經濟政策是連接國家計劃和各種調節手段的中介?!敖洕叻ㄖ饕óa業政策法、投資政策法,財政稅收政策法、貨幣金融政策法等。”這些法律主要體現國家各項基本經濟政策的實體性內容。經濟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可使其內容更規范,以保障更好的實施。各種調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證宏觀調控依法進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調控權力的范圍,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做到依法調控。
二、宏觀調控的必要性、重要性與目標
(一)必要性
市場調節不是萬能的,市場調節存在自發性、盲目性、滯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僅由市場調節,會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發生經濟波動和混亂,社會經濟不穩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繼而導致嚴重的兩極分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既需要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又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標要求國家必須發揮宏觀調控的職能。
(二)重要性
能夠實現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強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三)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經濟增長,穩定物價,增加就業,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三、我國的宏觀調控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業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經濟運行中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依然存在。突出表現在幾個方面:投資增幅仍然偏高,投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仍比較明顯;基本建設貸款繼續增加,貸款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煤電油運供求關系依然相當緊張,電力迎峰度的形勢嚴峻;價格總水平上漲壓力依然較大;糧食供求總量和品種結構矛盾依然比較突出,糧食庫存下降較快。
四、宏觀調控實施的具體可行方法
要正確處理好投資和消費、內需和外需的關系,最根本的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當前工作的著力點,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資增長,努力優化投資結構。堅持以增加居民消費尤其是農民消費為重點,加快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農民和城鎮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要處理好進出口、利用外資與擴大境外投資的關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資合理增長的同時,積極擴大進口,積極有序地擴大境外投資合作;要繼續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加強流動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貸投放和優化信貸結構;要注意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合理引導和有效調控;要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價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的協調配合,繼續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五、結束語
中國市場化改革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的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內涵之一。應該在未來的宏觀調控中不失時機地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由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去決定項目的生死,讓行政審批制這只有形之手淡出經濟活動。只有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市場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經濟運行中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宏觀調控也只有在動態變化的過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才能真正為經濟發展引航指路。
參考文獻: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2
根據國家審計的經濟監督性特征,一方面,圍繞宏觀經濟調控的重點實施審計監督。一是對國家“宏觀性部門”的審計。通過對有宏觀調控職能的國家財經管理監督部門和市場主體主管部門(如財稅、金融、發改、建設、國土、物價、工商、國資等)調控監管市場經濟包括本部門經濟活動的審計,以及對領導干部任期履行宏觀經濟調控職責情況的審計,監督這些部門及領導干部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正確履行職責,創新體制機制,完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合理調控引導社會資源和有效配置公共資源,確保宏觀調控規范有序,提高宏觀調控政策效益,為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創造優良環境。二是對國家“宏觀性資金”的審計。通過對影響宏觀經濟調控的國家公共財政、信貸等資金(基金)特別是各類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支持重點領域的資金的審計,監督這些資金來源(收入歸集)和運用(支出分配)的合法有效情況,為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提供資金保障。三是對國家“宏觀性項目”的審計。通過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確定的新農村建設、交通基礎設施、節能、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教育發展、公共服務和文化建設等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投資決策及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這些項目合理控制投資規模,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改善投資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投資效益,為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奠定堅實基礎。
二、開展經濟效益審計,挖掘增產節約潛力
當前國家財政比較困難,建設資金不足,財力又過于分散,損失浪費比較嚴重。同時,部分企業不僅利潤下降,虧損上升,而且嚴重地存在著潛虧掛賬、虛盈實虧問題,這是財政的一大隱患。為此,要圍繞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積極加強大中型企業的審計監督。要在財務收支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經濟效益審計。當前煙草行業潛虧掛賬、虛盈實虧的問題比較嚴重。經濟效益審計,主要是檢查企業盈虧問題,除研究外部原因外,重點是檢查內部問題,如產品質量品種、企業生產流通、影響虧損掛賬的因素和“三角債”、資金周轉等問題。并要進行一些審計調查,針對存在的重要問題,查找產生原因,提出挖掘內部潛力,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和改善外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做到既審計監督,又幫助解決問題,為宏觀經濟調控積極工作。
三、社會審計
有利于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細胞,企業的行為及活力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加強社會審計有利于規范企業行為?,F代企業制度的一個根本特征是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分離。由于企業編制的財務報表是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晴雨表,所以,企業所有者、債權人、潛在投資者、政府和社會公眾都重視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信息的質量更為重要。為了維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管理人員的行為,法律規定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管理者編制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中國國有企業占主導地位,公司法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轉換經營機制,有步驟地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評估資產、建立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社會審計行業擁有一批會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領域的專業人才,他們能根據加強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記賬和設計會計制度、稅務、資產評估以及管理咨詢在內的各類專業服務。
四、內部審計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3
一、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立法研究
一方面,房地產市場是一個多級市場,在這個市場上,“即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一級市場)以及出讓后的轉讓、抵押、租賃(二級市場),還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一級市場)后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二級市場)以及投入適用的房地產的買賣、抵押和房屋的租賃(三級市場)等”;另一方面,房地產業的生產要素包含了土地、建材等有形要素,也包含了銷售服務、管理等服務要素。這一過程涉及到一系列的交易關系,形成了一個以房地產交易為中心,旁及金融、建材、中介和服務內外兩層的市場結構體系。在這樣一個復雜的市場上,國家對一個環節的調控就會產生牽一發動全身的影響。隨著房地產的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政府對房地產業的調控也經歷了從起步到深入再到調整的過程。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1)住房制度改革的啟動階段(1978-1985)。這個階段首次提出了中國將實行住房商品化政策。(2)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試點階段(1986-1991)。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國務院在總結前期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于1986年2月專門設立了“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并提出了以“提租增資”為中心的改革方案?;舅悸肥牵禾岣叻孔?、增加工資、變暗貼為明貼、變實物分配為貨幣分配,通過提高租金,促進售房改革,并在煙臺、唐山、常州、蚌埠等中等城市進行,初步獲得成功。(3)住房制度改革的催化促進時期(1992-1993)。政府開始全面介入房地產市場的相關環節,并將培育房地產市場運作的各類要素為工作的重點。同時房地產市場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開始出現結構失衡和過度膨脹的特點。由于政府將工作的重點放在提高房地產的供給方面,忽略了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調控和無序炒買炒賣行為的約束,結果使全國的房地產價格出現失控的局面,房價與地價普遍上揚。(4)住房制度改革的結構調整階段(1994-1996)。房地產泡沫的快速膨脹暴露出我國經濟生活中制度性的缺陷和深層次性矛盾。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國家開始了為期三年的治理整頓,商業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受到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面監管,房地產投機所需的資金來源受到了限制。(5)住房制度市場化階段(1998年-現在)。國務院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的事務分配,轉變為逐步實行住房的分配貨幣化。以此為標志,中國住宅房地產的市場化運作開始正式啟動。
二、政府干預房地產市場的必要性
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對社會許多領域會產生明顯的波及效應。
第一,商品住房價格波動,對系列商品鏈的價格變化產生重要影響。由于不能對吃、穿、醫療、教育等消費形成任何替代,住房價格高漲容易形成其他生活必需品如糧油價格的比價復歸。我國出現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的現象,一定階段內,一定程度上可以歸結為在住房價格不下降情況下,其他產品的比價復歸。如果由于住房價格高漲導致糧油價格翻番上漲,進而導致國家出現惡性通貨膨脹,后果將不堪設想。
第二,對個人財富變動產生重要影響。房價高漲會對收入分配造成很大影響。表現在城鄉之間,由于現行政策不允許農民對土地做商業開發,只能交給政府,由政府再批發給開發商統一開發,最后銷售給公眾。表現在政府和公眾間,政府得到土地收益,某種程度上形成了政府獲取財富的分配效應。表現在公眾中間,財富占有方面資產收入效應激增。表現在即得利益上面,借助于現行體制下的公共信息的不透明,出現通過權力獲得財富的階層。
第三,對金融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和安全產生重要影響。房地產金融安全問題在美國的次貸危機中得以暴露。房地產業是最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沒有金融的支持,也就沒有房地產的發展。房地產業的房子為金融發展和創新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但是,房地產業的發展,也給金融業的發展和創新提高了廣闊的空間,但是,房地產業的房子,也給金融業的發展造成潛在的危險。銀行不注意防范房地產貸款中的風險,放松貸款標準,過度發放個人按揭貸款和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就有可能催生房地產泡沫或放大泡沫。泡沫的破滅,通過危及銀行的貸款安全乃至金融安全,從而影響經濟穩定、社會穩定,甚至是政治穩定。
第四,對經濟結構的合理構成產生重要影響?,F在房地產開發贏利模式的資本吸引力非常大。資本的不合理流向,降低了對自主創新的經營實體的投入;各種投機行為,抑制了制造業等產業合理發展。同時,房地產投機的結果,導致地價、房租大幅度上漲,造成其他產業的成本上升,從而降低國家在其他產業方面的競爭力。
因此,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不僅對房地產經濟有序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而且對宏觀經濟健康發展、經濟安全、社會公平、經濟和社會穩定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政府宏觀調控的不可訴性分析
鄧正來老師認為,中國市民社會與國家應當是良性的結構性互動關系。一方面要保持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相對獨立性。因此,在房地產中,我們要強調市場自身的運行,一種相對獨立于國家的狀態。另一方面,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是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的。對市民社會來說,要確定國家干預的具體方式、內容和限度,同樣,對于國家來說,要為市民社會的獨立性確定一個合理的限度。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國家權力對于經濟發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種:它可以沿著同一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發展得比較快;它可以沿著相反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像現在每個大民族的情況那樣,它經過一定的時期都要崩潰;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經濟發展沿著既定的方向走,而給它規定另外的方向——這種情況歸根到底還是歸結為前兩種情況種的一種。但是很明顯,在第二和第三種情況下,政治權力能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并造成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闭驗檎男袨榫哂胸撁嫘Ч?,所以,當其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時,我們要求有有效的救濟手段來對這種損害進行預防或者說使這種損害發生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訴訟手段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宏觀調控的政策性與法律行并存,使之具有自己獨特的特性,因此,筆者認為,政府的宏觀調控具有不可訴性,不可能通過訴訟途徑來救濟權利。
據統計,自2003年以來開展的新一輪房地產宏觀調控,國務院和中央部委、直屬機構了大約三十個文件。這些文件,從《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看絕大多數文件并不具備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法定形式。其中包括對房地產行業影響極其巨大的“國六條”和“九部委意見”。但是,其內容很多都違反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范。宏觀調控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它涉及的都是國家的重大公共利益,若其不合法、不合理將會侵害多數人的普遍的、不特定的利益,所以,需要加強對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監督以及限制其權力依法行使。權力違法行使,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損害就應當給予賠償或補償。但是,宏觀調控行為是一種國家行為且很多是抽象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趪倚袨楹统橄笮姓袨椴豢稍V的特征,我認為,房地產中的宏觀調控也是不可訴的。
首先,缺乏合適的原告和被告。一種行為是否可訴,一方面要求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關系是個人和特定的,不是全社會共同的關系;另一方面,要求有具體的原告和被告。而宏觀調控行為是典型的以不特定人為對象的國家行為,且其涉及的都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在當前中國司法現狀下,我國是不承認公益訴訟的。王名揚老師在《美國行政法》中說“如果損害的范圍很廣,包括全體公民在內,沒有一個人比其他人受到更多的損害,大家在損害面前平等,這是一種不可分化的抽象的損害。抽象的損害不對任何人產生資格,例如美國在越南進行戰爭,行政當局不采取措施制止通貨膨脹,全體美國人民受到損失,任何人不能因此取得資格?!?/p>
其次,缺乏合適的管轄法院。如果宏觀調控行為可訴,那么,管轄的法院確定被告時,應該是政府,而且是中央政府。如果從這點出發,按照我國現在的四級法院設置,無論哪級法院都沒有管轄權,是無法啟動司法程序的。
四、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的法律責任機制,確保政府依法調控
政府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但是也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正如前面所述,政府的宏觀調控不可訴,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宏觀調控權可以任意行使而不受約束。法的可訴性不等于可救濟性,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因此,我們要積極探究權利救濟的多種方式。
首先,要設立各種監督機制。(1)可以采用復議的方式。復議機關對明顯不合理的宏觀調控行為可以宣布無效或者事后補救;對違法的宏觀調控行為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效力,或消滅已發生的法律效力。通過建立宏觀調控復議制度,為權利主體提供一條救濟道路,有利于約束政府權力依法行使。(2)也可以設立宏觀調控決策聽證制度,對于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或者有損市場機制的政府決策予以制止。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房地產;國民經濟;相互關系;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293.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3)10-0018-04
一、中國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的相互關系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等各類經濟活動的產業,是國民經濟中兼有生產和服務兩種職能的獨立產業部門。它的主要經濟活動貫穿房地產生產(主要為房地產投資開發)、流通(房地產市場交易)、消費(房地產使用過程中的物業服務)三大領域,與眾多其他產業部門有著密切的相關關系。房地產業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業、中介服務業和物業服務業。它具有通過物資流通和勞動服務為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提供服務,以改善和提高生產效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第三產業的產業特征。從房地產業與其他產業的關系看,它是一個具有高度綜合性和關聯性的產業。此外,房地產這一商品一旦被生產之后便不可移動,使得房地產業具有區域性特征。
一般地,社會發展階段不同,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有較大差別??v觀古今中外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可知,社會發展階段分為農業、工業和后工業階段。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第二階段,即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不斷推動著城市化的發展,而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當中,中國房地產業在同民經濟中處于基礎性、先導性的地位。
在中同,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既受到整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又發揮著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獨立的且非常重要的產業部門,房地產業有著自身的發展規律和基本特征。但是,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的相互關系,不僅是一個局部與整體的關系,而且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和相關性。
(一)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間存在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
在經濟學上,經濟拉動因素主要歸結為“三駕馬車”:消費、投資和出口。從該角度看,中國國民經濟主要衡量指標為國民收入、投資水平、信貸規模和利率、經濟(GDP)增長率等。而房地產業主要衡量指標為房地產開發投資規模及其增長率水平、房地產業增加值及其增長率、房地產供求水平等。當國民經濟繁榮(蕭條)發展時,必呈現出消費、投資或出口等的快速(緩慢甚至負向)增長,而這其中某個或幾個都將影響到房地產業的發展(停滯)。反過來,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在創造經濟財富的同時,還能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共同推動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當房地產業蕭條時,必將表現為房地產各項相關指標的回落,進而影響到宏觀經濟中消費、投資或出口等經濟因素,因而制約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總的來說,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社會等國情條件下,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作用與反作用的相互關系,兩者相互影響、相互制約。
(二)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之間存在著雙向反饋的關系
20世紀90年代后期,有位美國經濟學家經過長達3年的統計分析,發現宏觀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房地產業之間有著十分緊密的關系,房地產業的發展需要一個良好宏觀經濟環境作為堅實的基礎。他認為,在成熟的房地產國家或地區兩者的關系表現得更顯著,具體關系為:(1)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宏觀經濟增長速度(即用GDP增長率表示)大于10%時,其房地產業處于高速發展階段;(2)在8%~10%時,房地產業處于快速發展階段;(3)在5%~7%時,房地產業處于緩慢發展階段;(4)在4%~5%時,房地產業處于停滯階段;(5)當小于4%時,房地產業處于倒退階段。由此并結合中國歷年統計年鑒數據得到表-1和圖-1。
根據表-1和圖-1可知,中國國民經濟在21年問的GDP呈現較高的增長,大多數年份的GDP增長速度都超過10%,此期間房地產業處于高速發展階段;而1998年、1999年的GDP增長速度在5%~7%之間,房地產業處于緩慢發展階段;2002年、2009年的GDP增長速度在8%~10%之間,房地產業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同樣,以房地產開發投資增長率為例。利用該指標來反饋國民經濟發展狀況。1992-1993年在新住房制度環境下,中國開始迅速加大對房地產業的開發投入,使得房地產開發投資增長率呈現超過100%的增長,此時的國民經濟水平也是高速的發展;1996年在中國房地產政策調控的影響下開始逐步放緩對房地產業的開發投入,房地產開發投資呈現較小的增長,一直持續到1998年,在此期間,中國國民經濟的GDP增長速度也呈現如同房地產開發投資向下滑動的走勢;1998年又開始逐漸加大房地產的開發投入,由于房地產開發周期較長,此時國民經濟呈現緩慢發展態勢,并沒有呈現較明顯的高速增長,而是存在一兩年的緩沖期;2002年,隨著對房地產開發投入的減少,國民經濟從高速發展轉為快速發展的態勢;2008年,在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中國通過宏觀調控降低對房地產業的開發投入,使得2009年中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轉入快速發展的階段等等??偠灾袊康禺a業與國民經濟之間存在著能夠相互反饋的關系。
(三)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并非純屬局部與整體的關系
眾所周知,國民經濟屬于經濟領域的范疇,反映的是經濟屬性和特征,最終作用于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全國人民的經濟能力。房地產業雖然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民經濟中兼有生產和服務這兩種職能的獨立產業部門,但房地產業具有較為明顯的社會性和政治性,因此,并不能簡單地說房地產業只是國民經濟的一部分。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之間有著內在的、密切聯系的相關性,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二、中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原則
(一)應將房地產宏觀調控納入國民經濟的調控體系
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有促進或制約的影響作用的同時,國民經濟也能從宏觀層面影響整個房地產業的發展。因而,在對房地產業進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不應該將這一過程獨立于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體系之外,而是將其作為國民經濟調控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否則,容易出現過分強化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加速其發展速度,而超過當期國民經濟發展狀況所能承受的范圍,或者為了追求國民經濟增長,使得房地產業的發展趕不上國民經濟的發展步伐,或者在國民經濟發展緩慢的情況下期望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等問題。這些都會造成房地產業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脫節、不協調等。
(二)應在一定階段將房地產宏觀調控作為國民經濟的調控源
房地產業本身覆蓋面較寬,包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和物業服務等各行各業,同時,還涉及許多相關的產業部門,如建筑業、建筑材料、家具業、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質量安全檢查等。此外,沒有土地,沒有建筑物或構筑物,沒有一定的空間作為條件,農業生產無法實施,工業活動無法開展,第三產業以及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活動也無法進行。而這些條件都需要以房地產為基礎才能得到實現。房地產作為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要素貫穿于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各個環節,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特性是客觀存在的,且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特性。房地產業的發展情況能反映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同時,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也能反射出房地產業的發展狀態。這一雙向反饋的相互關系,要求在房地產業占據國民經濟重要地位,即兩者關聯性程度較大時,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應該以房地產宏觀調控為切入點和通途,以其為主要的調控源頭,調節和調控房地產業的同時達到調控整個國家國民經濟的效果,實現互利共贏。
(三)應以利于國民經濟發展為宗旨,同時避免社會分配不公
眾所周知,房地產既可以作為商品,而具有經濟屬性,也可以作為投資品,而具有投資屬性。此外,房地產還可以作為一種權益的保障(比如居住權),從而具有社會屬性。在中國當前政治體制之下,房地產業還存在著較鮮明的政治色彩。當下,房價在調控制度的作用下呈現不斷上漲的態勢,甚至漲幅比較高;保障性住房起步較晚,且保障對象的覆蓋面不清晰也不廣泛;土地或房屋征收補償中補償標準普遍偏低等,使得部分信息靈通或者資源豐富的人們得到了巨大的收益,而大多數人民卻仍然無法實現居者有其屋。在通過房地產業的發展追求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沒有意識到并重視房地產的社會和政治特性,使得房地產宏觀調控效果未與預期目標保持一致。因而,在制定和實施房地產宏觀調控的過程中,除了需要堅持朝著對國民經濟有利的方向發展之外,還必須要避免社會分配的不公平與不協調。
三、對中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評價
(一)房地產宏觀調控與房地產業和國民經濟之間的相互關系處理脫節
1 房地產宏觀調控與產業調整脫節。從產業結構上看,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產業正在由第二產業向第三產業轉變,即在“231至321”的轉變發展過程中。而在中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引導下,各地市為了追求地方經濟的發展大量出讓土地,其中,在市縣郊區大力發展工業園區建設這一增加地方財政的方式表現極其突出,且工業園區的建設對地方收入的貢獻巨大。據此可知,中國房地產宏觀調控使得地方政府較為重視第二產業的發展和建設,而這恰恰與中國目前的產業結構調整戰略相脫節。產業結構調整戰略的施行受限將直接影響到預期產業經濟目標的實現,繼而使得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之間的相互關系無法得到體現,最終影響到同民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2 房地產宏觀調控與城市經濟及城市建設脫節。隨著工業化的加速推進,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口不斷集中,城市地域逐步擴大。加上中國土地的公有制,地方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土地招拍掛的出讓方式為地方財政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對城市經濟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此外,還推動了城市建設的步伐,比如舊城改造、新城建設、城市規劃的實施、生活配套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但是,通常中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針對性不強,均從較廣泛的角度提出,這對于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城市或是不同發展規劃的城市而言,宏觀調控的適用程度可能相差較大。現實中也確實如此,中國宏觀調控在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并沒有很好地與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相結合。
3 房地產宏觀調控中缺少房地產業退出機制。當前,房地產業正處于不斷發展壯大之中,無論是房地產生產(主要為房地產投資開發)、流通(房地產市場交易)還是消費(房地產使用過程中的物業服務)企業,只要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便可以成立。但是,隨著人們對房地產各方面要求的不斷提高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企業在內部管理和外在環境的雙重作用下把握著良好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僅僅以自然的優勝劣汰的方式無法從根本上淘汰掉那些不適合時展的企業。也就是說,對于房地產業的發展,不僅要健全和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還應該構建一個較為完善且科學高效的市場退出機制,而當前房地產宏觀調控當中并沒有涉及此內容。
4 房地產宏觀調控中缺乏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房地產宏觀調控主要針對房地產業發展現狀所浮現出的問題制定相應的調控政策,沒有重視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之間相互關系的考慮,使得多數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不具有科學性和長效性,呈現“治標不治本”的狀態,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房地產中的實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價的調控以及住房保障問題。因而,對于房地產業而言,其宏觀調控過程中應該有專門的發展規劃,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把握房地產業與周民經濟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實現國民經濟發展進程的不斷加速。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相對關注了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的經濟、社會性
1 經濟性方面,提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政策。2005年3月底,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提出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的八項措施(“國八條”);2006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有針對性的六項措施(“國六條”),以及隨后出臺《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九部委‘十五條’”)對“國六條”進一步細化,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價”的“限價房”以期解決中等收入夾心層群體的住房問題;2007年,從土地管理、金融信貸和稅收等方面,進一步深化以穩定房價為訴求的房地產調控;2009年提出的“國四條”;2010年4月27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十條”)——史上最嚴厲的調控政策;2011年的限購、限貸等一系列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宏觀調控政策。這一系列政策雖然基本上都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目標,甚至出現了逆向的結果,但是至少可以看到中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關注到了房地產業與同民經濟的經濟性特征。
2 社會性方面,逐步重視住房的保障性特征。2003年8月出臺的《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18號文件)中確認,經濟適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2006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有針對性的六項措施(“同六條”),加快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房”建設,其中,值得一提的是“7090”政策,加大了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給以滿足更多城鎮居民的住房需求;2008年12月份出臺的《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與此同時,中央還提出爭取在三年內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及棚戶區改造問題;2010年,中央又提出要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2011年,又提出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未來五年將建成3600萬套。可見,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中國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上正逐漸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盡管現實中仍存在較多問題。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市場經濟 財政政策 宏觀調控
一、市場經濟下為什么需要財政的宏觀調控
以完全的市場機制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礎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場機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運行的情況,在資源配置上表現為盲目性、自發性和后發性。因此,僅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組織、調節經濟是不夠的,必須同時運用國家干預的宏觀調控這只“看得見的手”,通過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手段來調控經濟運行。財政是政府經濟的核心,是國家調節社會分配總量的職能部門,是彌補市場資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財政宏觀調控在整個宏觀調控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國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共同采用的辦法,加強財政宏觀調控是當今世界各國財政發展戰略的十分重要問題。
二、我國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財政宏觀調控的目標
1.經濟總量均衡。市場經濟要求經濟供求總量大體均衡,使宏觀經濟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中,力求保持物價、幣值、財政的基本穩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給能力,力求合理調控需求。
2.產業結構優化。一般來說,產業結構是長期投資形成的。投資結構是形成產業結構的重要環節,財政投資又是引導產業結構優化的關鍵一著。調控在于消除產業結構的“瓶頸”,實現產業結構現代化,包括主導產業、支柱產業、新興產業。
3.資源配置合理。財政配置資源是政府配置資源的一種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資源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必要補充。所以財政合理配置資源,不僅影響資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須確保為政府提供相應的公共產品所需要的資源,同時還要彌補市場配置資源的缺陷,引導資源,特別是主要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F代新興科技的迅猛發展,資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產要素配置效益,規模經濟效益,科技進步效益的實現,也是資源配置從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化經營轉變的關鍵。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業、居民是市場經濟的三大經濟活動主體,各種所有制之間、產業之間、地區之間、城鄉之間、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國家和個人之間等,均存在著錯綜復雜的收入分配關系。財政作為政府經濟活動的利益主體擔當者,協調總體利益分配。以達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過財政進行疏導,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勵與約束相兼容的分配機制。
5.財政穩定發展。財政穩定內含經濟穩定要求,同時也是財政發展的前提。財政穩定主要是財政減少周期波動,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強財政的承受能力、應變能力和調控能力,從而保持財政收支結構協調和合理。
6.社會全面進步?,F代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經濟的現代化是社會全面進步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全面進步則是經濟發展的結果和目的,只有經濟發展達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貧困,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社會全面進步的不少領域,離不開財政的必需投入,社會教科衛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財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進社會全面進步就成為政府和財政的堅定不移的目標。
三、財政政策在宏觀的調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問題
1.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連年赤字,財政政策基本上喪失了反經濟周期的作用。當經濟運行中需要抑制需求總量,調整經濟結構時,財政總是力不從心, 這必將使財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喪失調控能力。
2.目前的財政政策對結構調整的成效不大,結構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業管理方面,財政政策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中央財政本應在銀行、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資產質量約束機制等方面發揮較大的影響,但現實的財政政策對金融業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對資產、財務管理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勢必導致企業流動資金管理者缺位,國有資產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同時也影響金融企業改革成為真正的企業。
四、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的對策建議
1.整合財政職能,強化財政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主導地位和權威性。國內外實踐證明,國家財政的完整性,統一性和在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性,是其有效發揮作用的先決條件。但近年來,我國財政職能被肢解,嚴重損害了財政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2.凈化財政支出內容,強化財政支出管理。目前財政支出仍保留著計劃經濟體制的痕跡,要從有利于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出發,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適度從緊的政策,切實清理整頓財政支出范圍。
3.加強稅收征管,防止財政收入流失。經濟增長成果不能如實體現到財政上來,稅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導致收入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稅收流失有多種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稅收制度不完善的問題,而是征管過程中存在問題。如納稅戶依法意識不強,征管手段不能適應形勢變化需要,部分稅收征管人員素質差,在征管過程中存在主觀隨意性等。為此,要在加強財稅法規建設的同時,強化稅收征管。
4.發揮財政職能作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虧損補貼,是財政的一個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國有企業,促進國有資產的流動增值,也是減輕財政負擔,使其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途徑。要利用好財政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充分發揮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作用。
5.推進機構改革、控編減員,緩解財政支出壓力。我國行政機構龐大,財政開支人員眾多,給財政帶來巨大壓力。雖然近些年來,各級普遍進行了機構改革,但實際效果并不是很明顯,一直未走出“精簡一膨脹一再精簡一再膨脹”的怪圈,機構和人員反彈現象嚴重。控編減員、緩解財政支出壓力,已經不是一個認識問題,而是一個現實的迫切需要落實的問題。應結合機構改革,嚴格核定編制,根據需要,按照定員、定崗、定編、定額的原則,嚴格核撥經費,超支不補,節余可自主確定用途,同時制定各種切實可行的激勵措施,鼓勵機關人員向事業單位和企業分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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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6
一、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
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即產業結構調節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位置及其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問題。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經濟法學者已注意到了產業結構調節法的作用,并將其歸入到宏觀調控法體系之中,但卻未作為宏觀調控法的基本法。筆者以為,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正確定位,既關系到對該法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正確認識,更關系到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法體系的正確認識。而產業結構調節法定位于宏觀調控基本法,則是由于我國經濟與法律發展的要求所決定的。
法律作為記載和反映社會經濟關系的特定形式,與其產生的經濟原因互為因果。不同的經濟發展模式所產生的法律要求即對法律體系的影響是大不相同的。從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看,曾經存在過兩種極端的經濟發展模式,即所謂的市場機制和命令經濟。前者是由單個消費者和企業通過市場相互發生作用,以決定經濟組織生產什么、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這三個中心問題的經濟組織模式;后者則是其資源的分配由政府決定,命令個人和企業按照國家經濟計劃行事的制度。[2]與這兩種經濟發展模式相適應,產生了兩種資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一種是資源占有者依據自己對市場的判斷而決定資源的利用和交換,此時的法律表現為保證資源占有者自由利用和交換的規則即民商法,它主要是保護市場主體對資源配置的個別意志;另一種是由國家設定資源配置的框架,決定資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此時的法律表現為以命令和服從為特征的計劃法體系,它體現的是國家對資源配置的一般意志。實踐證明,這兩種法律形式都存在缺陷:傳統的民商法無力治愈“市場失靈”,無法解決效率與公平、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不能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而傳統的計劃法則忽視和排斥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的作用,嚴格地限制公民和法人的經濟行為,也不能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因此,在現代國家的經濟發展中,都面臨著市場調節機制與國家調節機制的選擇與法律制度的設置問題,于是才產生了政府的經濟調控行為,產生了經濟法這一新的法律部門。然而,不同國家對經濟體制的選擇及其法律制度的重點卻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西方國家在其市場經濟較為充分發展的情況下選擇了“混合機制”,即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調節和國家調節相結合的市場經濟,以及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民法和經濟法雙重調節體制。[3]在這種體制下,私有制通過市場機制的無形指令發生作用,政府的作用則通過調節性的命令和財政刺激得以實現。[4]選擇這種體制的結果是各國加強了政府干預經濟職能的立法,“政府在憲法上的權力被廣泛地加以解釋并被用來‘維護公共利益”和“監察’經濟制度?!盵5]與之相反的是,在過去以計劃經濟體制著稱的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是要發展市場經濟,要運用市場調節機制改革舊的計劃經濟模式,這種改革的重點在于改變過去那種將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延伸至公民和法人的微觀經濟活動領域的政府經濟行為,改變資源占有者的意志被行政命令所剝奪的局面。這種改革要求必須承認資源市場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承認價值規律,其結果是強化民商法的建設,對政府的經濟職能重新定位,使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再是無處不在,以法律形式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改善政府的經濟職能。
從以上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以及不同經濟體制國家經濟立法的特點和宏觀調控法律手段的分析不難看出:雖然世界各國的經濟法均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均要實現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目標,但不同經濟發展模式的國家實現這一目標的道路卻是大相徑庭的。即使是在經濟發展模式大致相同的國家,也會因為政治、經濟,文化等差別而產生不同的宏觀調控法體系。正如我們所熟知的:法國以計劃法作為宏觀調控的基本法律手段,德國以經濟穩定和增長法為核心,日本則以企業和地區振興法為主要法律措施,并且各國均圍繞宏觀調控基本法,建立了相對完備的宏觀調控法體系。而在中國,則應建立以產業結構調節法為核心的宏觀調控法體系。
所謂宏觀調控,一般是指政府為實現宏觀(總量)平衡,保證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對貨幣收支總量、財政收支總量和外匯收支總量的調節與控制。也有人將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納入宏觀調控的范圍。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經濟穩定增長,重大經濟結構優化,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充分就業,公正的收入分配,國際收支平衡等。[6]為實現這一目標,政府必須履行必要的經濟職能,諸如制定國民經濟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引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提高;提供公共服務;進行維護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直接參與某些經濟活動等。[7]在政府的經濟職能中,調節產業結構是其核心職能,即通過政府的經濟行為影響資源的配置,保證經濟的運行與發展趨于社會總體目標。產業結構調節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一國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能,更是直接影響到經濟結構的優化、經濟穩定增長以及就業、收入的公正分配乃至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所以,產業結構調節是政府經濟行為的一個重要領域,也是宏觀調控法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眾所周知,產生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前提是市場機制存在的缺陷。這些缺陷一般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共同存在,而與該國的發展階段無關。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為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的經濟法的共性,可以找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的諸多共同法律手段。但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發展階段的因素又是不容忽視的。各國如何針對自己經濟發展階段的實際,選擇主要的或基本的宏觀調控手段,便成了十分現實的問題。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市場不發育或發育不足,致使對于發展中國家有特殊意義的潛在比較優勢與結構效應靠市場的自身力量難以在短期內發揮出來,本應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因為發育不足而無法正常地發揮作用,這便在客觀上要求政府承擔起創造條件促進市場發育的任務,即通過政府有效地組織、利用社會力量來超越某些發展階段,縮短超越過程。而政府創造條件的指向有三:即基礎設施建設、地區傾斜、部門傾斜。[8]政府“組織”與“利用”方式的核心則在于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利用價值規律,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現存的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在我國,結構與效益始終是困擾經濟健康發展的首要問題,是實現“兩個轉變”所必須解決的根本問題。而這兩個問題的解決,結構調整是前提,效益是結構優化的必然結果。因此,在我國相當長的時期內,結構矛盾的緩解,結構效應的發揮對于經濟的穩定持續增長具有特殊意義,它當然地成為了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最基本任務和最主要手段。我國在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后所實施的一系列經濟政策,出臺的各項產業政策也從實踐上證明了這一點。與之相適應,根據我國產業結構成長的特點,確立政府有效推動結構成長的措施,調整政府與企業在產業結構調節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產業結構調節法,當然地應該成為我國宏觀調控法體系中的基本法。
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法確應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因為離開了計劃(尤其是指令性計劃),整個經濟將無法運行。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計劃法所存在的調整手段和調整對象單一、忽視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計劃必須具有強制執行力等缺陷使其不能勝任宏觀調控基本法的重任,必須建立起以產業結構調節法為核心的宏觀調控法體系。只有以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基本法,才能針對我國市場發育不足的矛盾,正確地運用各種宏觀調控手段,建立適應中國經濟發展要求的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實現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
如上所述,我們將產業結構調節法定位于宏觀調控基本法,是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特征對法律的要求所決定的。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它具有與經濟體制發展密切聯系的特征,產業結構調節法也不例外。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可能會因為我國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基本宏觀調控手段的選擇而發生變化,但在現階段乃至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法基本法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宗旨
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宗旨,是指產業結構調節法所要達到的目標,它是產業結構調節的各項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對于這一目標的正確認識,有助于加深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和特征的理解,有助于深入認識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它也是研究產業結構調節法所不可忽視的問題。
產業結構調節法是經濟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立法宗旨當然應符合經濟法的整體目標,建立在經濟法的立法宗旨之上,或者說是經濟法立法宗旨的具體化。如果將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概括為:“通過協調運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民商法調整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權,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9]那么產業結構調節法的立法宗旨則應為:通過運用各種調整手段實現對產業結構的調節,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保證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經濟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其在西方產生之始即以彌補傳統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在運用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生活方面的不足為己任。這一方面是彌補民商法在自由主義狀態下醫治市場失靈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彌補行政法為保障自由主義而過分強調對政府權力的約束的不足,從而廣泛地建立經濟管理機關并賦予它們以較寬的行政權和較大的裁量權,以保證政府經濟職能的順利實現。而在我國,由于市場經濟發育不足,民商法極不發達,行政法也因其計劃體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質而并不具備西方國家傳統行政法的真正意義。過去我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經濟法,并非以運用國家權力調控和規制市場為己任的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 因此,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們也必須建立真正的經濟法或新經濟法。這樣一個新經濟法要求改善和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正確認識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相互作用的基本規律,確立政府經濟行為的間接調控與計劃指導原則,以調控基本經濟結構、保障社會公平、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為基本目標。而調控經濟結構,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也正是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目標。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產業結構調節法的立法宗旨與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應該也必須是協調一致的。
產業結構調節法乃至整個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必須依靠民商法、行政法的密切配合。簡言之,都必須有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正確認識。能使政府與市場在現實運行機制中產生某種互補性,是兩者耦合的直接目的,但這種互補并非自動實現的。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以什么方式耦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行為主體(政府機構)與市場行為主體(企業)的存在方式與行為方式,并且政府與市場的作用范圍也不是一勞永逸地劃分的。 因此,政府的力量在這種關系中處于相當主動的地位,法律對政府行為以及企業行為的調整與兩者作用的發揮意義重大,它所要實現的目標將直接關系到互補的成效。一般認為:從運作功能上講,市場機制的基本功能是配置資源,政府行為的基本功能是解決資源利用問題,資源是否充分利用的標志,主要是經濟運行的穩定與效率,以及收入分配的公正性??梢姡诮洕\行與發展過程中,市場機制主要處于資源配置的過程,這是經濟運行與發展的基本方面,而政府行為主要使經濟運行與發展趨于社會總體目標。產業結構調節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必須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以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為首要目標。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既然是政府與市場相互補充所要實現的經濟目標,也就必然要采用一定的運作形式,尤其是在確立政府行為主體與市場行為主體的存在方式與行為方式方面,要有一定的規則,這些規則的最佳表現形式就是產業結構調節法。它正是通過規定各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政府行政經濟職能的基本原則和方式,體現政府對于市場機制的主動作用,體現政府對于克服市場機制缺陷的決心與意志。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配置,還是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保證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必要前提。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是產業結構成長和充分發揮結構效應的必要條件。但在單純的市場機制下,社會經濟個體憑借自己對市場的價值判斷或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來配置資源,極易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利用效率低下,繼而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整體運行。因此,要實現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必須發揮政府在產業結構調節方面的主動性,采取各種間接調控手段和引導措施,促進結構優化,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為經濟運行的高效率奠定堅實的基礎。
產業結構調節法只有實現了在資源配置和利用過程中市場與政府互補的目標,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才能實現其更深層次也就是經濟法的最終目標:保證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一方面是通過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來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另一方面則在調控過程中注意解決效率與公平的矛盾,兼顧公平與社會公共利益,調控和促進社會與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個體,都是以營利為目的、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參與到經濟運行過程中宋的。 由于其逐利行為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不利影響,產業結構調節法在運用各種手段調整資源配置方式的過程中,還必須注意消除個體營利行為的不良影響,保護社會公益,以免各種非法的、不當的逐利行為給社會、國家和國民造成損害,以保證經濟法最高目標的實現。
三、產業結構調節法與其相關部門的關系
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基本法律以及協調市場機制與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國相當長時期內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往往被認為是產業政策,有時被視為是計劃法、基本建設投資法,甚至是企業法的內容。這種混淆,一方面是對產業結構調節法缺乏正確認識的結果,另一方面也影響到對這一法律規范群的研究。因此,必須理順這些關系。
(一)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
所謂產業政策,一般是指關于一定時期內的產業結構變化趨勢和目標設想,同時規定各個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實現這些設想的政策和措施。產業政策一般包括在產業之間促進資源合理分配的政策一一產業結構政策,在產業內部促進組織結構合理化的政策一一產業組織政策,在產業中促進科技進步的政策一一產業技術政策以及財政、金融、進出口、勞動工資、企業整頓等政策。[10]從產業政策的概念及內容不難看出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的下列關系。
產業結構調節法與產業政策都是旨在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合理化,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措施。但它們卻是兩種不同的措施:
1.產業政策是以產業結構政策為核心的政府決策體系,其主要內容是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目標和措施。產業結構調節法是以產業結構調節關系為對象的法律規范體系,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及調控手段,體現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
2.產業政策通過具體規定實現其目標和設想的具體措施、具體的指標體系,以切實保證政策的實現。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相對則較為抽象和概括,它是對產業結構調節的原則、調整方法和手段的規范化、制度化,具有法律的規范性和普遍適用性特征。可能會產生各行各業的產業政策,但不可能產生針對某一具體行業的產業結構調節法。
3.產業政策的時間性、靈活性更強。產業政策作為政府推行的經濟政策,一般而言,其實施的時期不宜過長,而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修改的可能性也更大。而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規定產業政策原則和方法的制度體系,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其修改也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二)產業結構調節法與計劃法
計劃法通常表示兩種含義:其一是國家用計劃方法干預、組織、管理國民經濟的法律規范;其二是確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計劃管理體制中的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編制、審批、執行、檢查和監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過程中所發生的計劃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第一種意義上的計劃法,主要是一些市場經濟國家為實現一定的計劃內容,由立法機關頒布的專門法律;第二種意義上的計劃法,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計劃經濟的基本法律手段,其內容包括計劃法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原則,計劃指標體系,綜合平衡原則和方法,計劃管理體制,計劃編制、審批程序,計劃法律責任等。計劃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在立法對象以及立法目標方面存在著共同性,都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但兩者也存在著重大差別:
1.調整對象不同。計劃法的調整對象為計劃關系,其產生的基礎是計劃經濟,尤其是過去我國的那種忽視和排斥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作用,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延伸至公民和法人的微觀經濟活動的計劃經濟。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產業結構設置關系,其產生的基礎是市場經濟,是國家運用宏觀調控手段配置資源的方式。
2.法律關系客體不同。計劃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單一的計劃行為。而產業結構調節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和與人身相聯系的精神財富或非物質財富。
3.調節手段不同。計劃法的調節手段主要是規定計劃體系、指標體系以及計劃程序。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手段則相當多,有包括計劃手段在內的財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干預手段、政策手段、行政指導手段等多種形式,而且這些手段的運用是以充分發揮市場調節機制為前提的。
(三)產業結構調節法與投資法
投資法是關于調整國家、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在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產業結構調節必然會引起投資方向、投資規模的變化。 因此,產業結構調節法與投資法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產業結構調節法對投資法具有指導作用,投資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協調也直接影響到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實施。它們的區別在于:
1.調整對象不同。投資法的調整對象是投資關系,主要是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管理關系、借貸合同關系和貨幣監督關系。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產業結構設置關系,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遠比投資關系廣泛和復雜。
2.主體不同。投資法的主體為投資者與被投資者及其監督管理部門,其主體雙方都是不特定的。產業結構調節法的主體則是國家或政府與接受調控者,其一方當事人是恒定的,雙方不得變更,也不得選擇。
3.產業結構調節法從效力層次上看應該是投資法的上級法。為實現產業結構合理化、資源配置的優化,國家和政府運用各種手段對于投資方向、投資結構、投資比例等投資關系進行調控,促使經濟向預定的方向發展,是政府促進產業結構演進的重要手段之一,而這種對投資的調控又必須與其他宏觀調控手段相結合。因此,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對投資法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投資法必須依據產業結構調節法宋制定,并充分注意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配合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四)產業結構調節法與企業法
企業法是調整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活動以及企業與國家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產業結構調節法的基本內容可以說與企業息息相關。產業結構的合理配置需要通過企業加以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活力、企業的規模結構、企業的組織結構、壟斷與競爭等一系列問題。企業既是市場活動的主體,也是組成產業結構的基礎單元,因而必須正確處理企業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關系。
1,企業法與產業結構調節法分屬于經濟法的兩個子系統,企業法屬于經濟主體法的范疇,產業結構調節法屬于宏觀調控法的范疇,其調整的對象、內容、客體、手段都有很大的差別。
2.產業結構調節法通過對產業發展及產業結構布局等的干預,促進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必然會對產業內部和企業組織結構產生影響,有時為實現產業調節的目的,國家也會直接對企業組織結構進行干預,加速產業結構的轉換,以優化產業結構。但是,國家產業結構調節法并不能直接取代企業法,它只是對不同產業的企業形式及組織結構提出原則要求,具體的企業組織制度、設置程序及條件、企業的具體權利義務都應由組織法加以規定。
3.產業結構調節法作為宏觀調控法必須注意處理與企業法的關系,將增強企業活力作為重點,克服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副作用。產業結構調節法的許多制度是通過扶持特殊行業或企業得以實現的,但扶持過度則可能產生這些行業或企業對政府的過分依賴,反而喪失了活力。因而,產業結構調節法的激勵機制,必須建立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以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為條件。這就需要企業法對企業的主體資格與權利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使企業獲得市場競爭的良好條件,從而充滿活力,能夠對政府采取的各種產業結構調節措施或激勵作用作出積極敏銳的反應。
注釋:
[1] 參見呂忠梅:《產業結構調節法初探》,《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第5-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