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宏觀調控法在低碳經濟下的應用,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低碳經濟與宏觀調控法的概念與關系
低碳經濟是以經濟發展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一系列的科技創新、產業結構的升級、清潔能源的應用等手段和措施,減少高碳能源消耗,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低碳經濟最初是在2003年英國能源白皮書中,被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提出,后被各國逐漸重視和采納。
(二)宏觀調控法的概念
宏觀調控法,是指調整宏觀調控關系所有法律規范的統稱。其主要反饋的是國家對經濟的宏觀干預,包括了財稅法、計劃法、金融法三個方面;其調整對象的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其一般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的時候也有相互合作的關系。
(三)低碳經濟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
低碳經濟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其是在減少碳排放量,優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基礎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最終達到保護我們共同居住家園的目標。在其實行的初期,由于經驗和技術的局限,有的甚至由于利益的問題會導致出現阻力,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穩定、長期的手段和措施加以保護,宏觀調控法就是保障低碳經濟模式實現的有力措施之一。首先,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包含了確定性指引和不確定性指引,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也有著指引作用。其通過規定低碳經濟實現應該具備的模式和條件,指引經濟發展,引導經濟向著低碳經濟的目標邁進。其次,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有著重要的保障實施作用。宏觀調控法,通過規定適合低碳經濟的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通過規定必須做的事項,規范未達到甚至破壞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保證宏觀調控法中低碳經濟相關規定的實現。
二、低碳經濟視角下宏觀調控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亟待解決,接下來將分析低碳經濟視角下,宏觀調控法主要存在的問題:首先,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對于低碳經濟實現的激勵和支持力度較小,不能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只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現行的稅收制度,雖然有對于低碳經濟的優惠政策,但是遠遠不能滿足激勵需求。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適用范圍小,并且比較分散,對于低碳經濟實現的激勵效果不明顯。比如說消費稅中與環境有關的課稅稅種只有、個,與低碳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稅種和稅目就更少,不能起到對低碳經濟的激勵和扶持作用。其次,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對于低碳經濟的規定可操作性較低,缺乏強制性規定,導致違法成本較低,對企業的約束力度不夠。現行的立法雖然對于低碳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規定和要求,有的甚至在法律出臺的時間方面早于國際水平,但是這些的規定大多數限于原則性要求,實際的執行性和操作性較弱,對企業的強制和約束不夠。第一,節能減排方面的法律規定,其規定多限于節能方面的規定,而對于減排的具體數目就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比如說對于溫室氣體的具體排放量就沒有進行規定,導致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降低。第二,關于節能減排、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約定的違法成本較低,未能有效的打擊破壞環境的行為,起到有效的預防作用。最后,缺乏與低碳經濟相關的制度性規定。比如說對于碳稅制度,這在國際上已經成為趨勢和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還有關于碳金融制度、碳交易制度等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涉及,但是在國際上特別是發到國家已經開始著手實施,并且成為阻止我們進行交易的貿易壁壘。
三、低碳經濟視角下宏觀調控法的完善建議
首先,強化低碳經濟的理念,將其納入到宏觀調控法律框架之中。我國的現行的宏觀調控法雖然對于環境保護的理念有一定的體現和認知,但是直接對于低碳經濟的理念體現的較少,也不夠充分,所以我們要強化低碳經濟的理念,將其乃入到宏觀調控法律框架中,無論是職能部門的立法、執法,還有企業和民眾的守法和監督法律實施都要有低碳經濟的理念,自覺約束自身的行為,以為低碳經濟的實現奠定基礎。其次,完善相關的專項法律法規。填補相關的法律空白,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于低碳經濟的激勵和扶持機制的規定,還有對于其可操作性的完善,以及相關的違法性懲罰措施的規定,以提高法律的執行效力,保證法律的權威,最終實現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最后,完善法律實現的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國應該建立相關的考核、監督、監管、獎勵和懲處機制保證低碳經濟相關的法律規定的順利執行,這個也是很重要的。比如說對于碳交易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以及碳稅制定的完善等等。
作者:李雙 齊衁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