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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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暴力執法;行政特權;法律規制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明確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指導方針,給我國法制社會建設指明了方向,同時也加快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執法人員與被執法者之間的沖突屢屢發生、愈演愈烈。暴力執法頻頻出現,不僅直接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背法律的基本價值,損害法律的威信,而且嚴重背離了和諧社會構建的目標,也不可避免地危及到社會穩定和干群關系。暴力執法作為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具有深厚的社會思想根源和客觀的現實原因,歸根結底,是一種對行政權的濫用。根據行政執法之權責相統一原則,行政特權必須得到合理的規制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暴力執法的發生。

一、行政特權規制的必要性

1、保護行政行為相對人

行政主體濫用行政特權極易滋生腐敗,從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甚至使得公共利益遭受損失,究其原因在于行政行為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對等性。當行政主體能夠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權,行政行為的根本目的才能得以實現。但是,權力的存在始終伴隨著侵略性與擴張性,相對方始終處于弱勢的地位。正如學者所說:“行政的恣意取代行政的合意,使得相對人的意志參與縮減至零”。因此,為了保證行政相對人的積極參與和配合,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目的得以實現,規制行政特權的濫用勢在必行。

2、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行政行為的特征可知公共利益優位是行政主體在行政行為實踐中的根本出發點。一方面,公共利益和行政主體個體利益存在一定的界限,而對于行使行政行為缺乏具體的程序規定,此時極易導致個別行政主體因受利益驅使而濫用行政特權的行為出現。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合理”、“正當”、“必要”等模糊的概念又為特權的濫用提供了條件,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提供了可能。然而行政行為之目標的實現需要行政主體合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特權。因此,如果不對行政特權加以規制,對其具體實施加以控制,必然導致行政個體因利益驅使而濫用行政特權行為的出現,從而使得公共利益難以實現。

3、確保行政行為健康發展

缺乏合理的規制,行政行為在權力的驅使下極有可能演化為行政命令。只有行政主體合理的使用特權,行政行為才能發揮其效能,從而實現創設行政行為的根本目的。由于我國對行政特權的規制不足,導致雙方地位和權利不平等,強弱的對比使得行政行為的存在失去意義。因此,規制行政特權有利于確保行政行為的健康發展。

4、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依法行政,即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國家行為應具有合法性,應當服從法律①,依法行政約束行政主體避免出現違法行政行為,進而對社會、人民造成嚴重后果,同時也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下保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作為行政行為必須做到依法行政,這既是維護法治的需要,也是保障相對方合法權益的需要。

二、對行政特權法律規制的建議

1、立法規制――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以規范行政特權

在我國的行政法領域,并不存在專門的行政行為法,因此沒有針對行政執法中行政主體行使特權的相關法規。反觀立法完善的西方國家,其法律均對行政特權的行使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規定,例如,法國法針對每一種行政行為均制定相應的成文法,德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以專章規定公法契約,英國既制定了一般合同規則,又對行政合同進行特別補充。在我國,由于沒有針對行政行為的專門規定,使得行政行為的實踐找不到適用依據,從而難以依據相關法律對行政行為特權進行規制。

通過立法方式規制行政行為特權是遏制行政主體權利濫用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徑。而在創設相關法律時,既要保證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的需要,又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針對不同情況控制行政特權的使用范圍、標準、行使過程、方式以及對于相對人的救濟措施等,最終可以實現規制行政特權的濫用,從而既可以規制行政主體又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進行保護。

2、明確公共利益判斷標準

由于行政行為特權的行使需要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前提,而在上文中也提到,公共利益的概念模糊,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是一個抽象的范疇。曾有學者給出的標準為“全體社會成員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②。而作為行政特權行使條件的公共利益,民法學說中關于其類型的規定可以作為一定的參考標準,即公共利益,第一、必須具有公共性;第二、必須具有利益的重要性;第三、必須具有現實性;第四、必須通過正當程序而實現③。

3、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特權救濟制度

由于行政行為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決定其受特別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而行政執法中明顯的行政屬性也決定了其糾紛應按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救濟。行政糾紛主要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特權所引起,行政主體在行政行為中所享有的特權的多樣性也決定了行政行為糾紛的多樣性,而由此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根據因行政特權行使內容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不服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和不服行政主體在行政行為中行使監督和指揮權。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行政主體需要在行政行為的履行過程中享有監督和指揮相對人權力,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監督和指揮行為干預了自己合法的經營自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完善行政合同特權的司法救濟制度,不僅要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并舉的審查原則,還要加強程序的合法性審查。一方面,行政行為中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對等,行政主體享有行政特權,由于行政主體可能利用其特權損害處于劣勢地位的相對人的權益,因此行政行為特權行使的合理性就成為核心問題之一,可以說行政特權是否合理甚至決定行政行為是否有效④。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向來重實體、輕程序,因此在確立行政行為制度的過程中,通過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特權的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進而促使行政特權法律規制制度的完善。

結語:

為了促進行政執法的健康發展,達到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時不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公正、合理的使用行政行為特權,但是在我國,行政特權的濫用仍然屢見不鮮,行政特權的規制任重而道遠。本文通過對行政特權規制的介紹,結合相關法學理論分析當今行政執法的一些的現狀和提出了一些建議,旨在相關立法能夠盡快得到完善,為和諧社會主義的建造掃去絆腳石。

參考文獻:

[1] 應松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董瑞瑞:論行政契約的法律規制,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11。

[4] 郭躍、李忠萍:《論行政優益權》,《安徽農業大學學報,2005。

[5] 王寨華:《論我國現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濟制度》,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06。

注解:

① 應松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② 梁慧星:《談憲法修正案對征收和征用的規定》浙江學刊,2004(4):116―120

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范文2

行政規制模式的建構

要建構一套行政規制模式,首先要解決的是要素齊全問題,包括確立行政規制的功能、價值、依據、范圍、對象、主體、方式、過程、結果和監督救濟等,然后要解決不同構成要素之間的關聯性問題,保證諸構成要素相互匹配,避免出現“短板”。

就其實質而言,建構行政規制模式是一個試圖發現并改變規制關系主體行為選擇的成本/收益比率的過程。行政規制的法律設定不僅會影響規制對象的行為選擇,還會影響規制主體的行為選擇,通過保證規制主體行為選擇的理性來推動規制對象行為選擇的理性。就其形式而言,建構行政規制模式是一個制造出一種主次分明的主體關系的過程。要從事實上或者假想中一片混沌的社會現象中建構起一套輪廓清晰、取向明確的行政規制模式,就必須遵循某種取舍標準,首先建構一系列對立的范疇,諸如規制主體與對象、公益與私益、公共選擇與私人選擇等,然后再進行優先性排序,例如公益優先于私益、規制對象服從規制主體、公共選擇取代市場選擇等,通過承認一些變量和拒絕一些因素、強化部分變量和弱化部分變量的方式,建構起一個錯落有致的行政規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這類似于韋伯所謂的確立“理想類型”的過程。

建構一種行政規制模式,就是試圖通過可預期的法律之治來解決社會行動的不確定性問題,這是一個依托現實創造未來、客觀見之于主觀、努力將法治價值融入社會事實之中的過程,是一個有風險的試錯過程,存在著各種可能造成行政規制模式不合理的隱患。這主要包括:或者是模式的構成要素殘缺不全,例如缺乏績效評估;或者是模式的諸構成要素之間不匹配,例如權責不對稱;或者是對成本/收益比率產生非理性的制約與激勵,例如誘發行政規制的設租、尋租;或者是對模式變量的取舍不當、甚或掛一漏萬,例如行政規制的理論模式容易因追求模式的純潔性和可控性而將經驗、直覺、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拒之門外;或者是在制造模式局部強弱對比的過程中因過分夸張而顧此失彼、甚或本末倒置,例如因片面強調行政規制的命令———服從性從而變異成權力本位。

傳統規制模式及其危機

所謂傳統的行政規制模式,就是一種以國家為軸心的行政規制模式,它有可能滑向兩個極端:在一個方向上對應于全能政府,主張更廣、更硬、更加直接的行政規制,將維護和保障國家對社會的全面控制當作法律的主題;在相反的方向上對應于夜警國家,主張更窄、更軟、更加間接的行政規制,將法律的功能定位為控制權力和保障自由。大多數傳統的行政規制模式處于兩個極端之間的某一點上。傳統的行政規制模式盡管在兩個極端形態上形成鮮明對比,但這并不影響二者分享一些共同特征,在相當程度上它們殊途同歸:

一是對抗性。傳統行政規制模式制造大量涇渭分明的對立范疇,這就使得一種非此即彼的對抗關系昭然若揭,它集中體現為規制主體與規制對象之間的對抗性,將公益與私益關系機械地理解為此漲彼消。二是單向度。行政規制主體是指令的發出者,行政規制對象是指令的接受者,二者之間是一種單向度的命令———服從關系。三是國家壟斷。行政規制的依據只能是“體現國家意志、由國家創制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硬法規范,行政規制的主體只能是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行政規制過程只能是一個單一的權力行使過程,國家在行政規制中居于單中心的壟斷地位。四是封閉性。就其主體而言,行政規制過程對規制對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往往是封閉的;就其評價機制而言,行政規制過程對規制對象和觀察者、評價者往往是封閉的;就其據以決策的信息和知識而言,行政規制往往只對單一來源開放,以邏輯排斥經驗或者因經驗排斥邏輯,不同知識之間不能兼容。五是形式主義。行政規制過程被似是而非地假定為“絞肉機”式的執法過程,重視的是形式合法性而非行政績效,注重過程導向而非結果導向,強調對上負責而非滿足公眾訴求。

這種與國家管理主義范式契合的傳統行政規制模式,因為公共治理的興起而越發地不合時宜,危機四起:一是行政規制的目標與手段關系出現斷裂,單一的命令———服從方式不足以有效滿足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促進公共福利的社會需求。二是行政規制的形式合法性背離實質正義,法律似乎得到實施,但公共安全并未隨之出現;或者雖然維護了公共秩序,但公民自由并未因此得到維護和拓展。三是理論、制度與實踐三者之間的各自為戰,合乎邏輯的規制理論沒有能力指導法律制度安排,法律設定的規制“效力”難以轉化為規制實踐的“實效”,規制實踐的經驗教訓在規制理論中得不到應有的反映,這就造成了行政規制理論的自說自話,行政規制制度安排的一廂情愿和行政規制實踐的各行其是

傳統行政規制模式帶來嚴重的規制失靈問題。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強制性規制收效甚微,規制目標經常落空。此外,還誘發權力濫用,設租、尋租屢禁不止,經濟領域的過度規制和社會領域的規制不足并存,行政規制存在著結構性失衡,行政管理的越位和錯位與公共服務的缺位和不到位并存。更加令人擔憂的是,行政規制的初衷主要是解決市場失靈問題,那些因行政規制的擠占而致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的領域,會發生公共選擇與私人選擇的雙重失效。

行政規制模式的重構

這種過時的行政規制模式之所以會四面楚歌,主要在于兩方面的致命性缺陷:一方面是對行政規制嵌于其中的外在社會結構及其發展變化認知上存在著嚴重缺陷,明顯滯后于公法、體制、政治經濟社會體制、科學技術以及自然環境等影響行政規制供求關系要素的發展變化;另一方面是行政規制模式內在安排對外在約束條件反映上存在著嚴重缺陷,在確立行政規制的范圍、對象、依據、主體、方式、結果等構成要素時,深受國家管理主義理念的支配,不能適應公共治理的現實需要。

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域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制

一、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概述

域名表示一個網絡地址具有一定的表示意義,同時也具有商業標志的作用。許多企業都是以商號或商標作為域名,這樣消費者通過域名就可以聯想到具體商家或商品,這無異于在給企業做廣告,對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有很大幫助。由于域名潛藏著如此巨大的商業價值和廣告效應,因此,伴隨著因特網的迅速發展,出現了一些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域名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域名注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仿冒或盜用合法權利人的商標、商號作為域名,目的在于一方面旨在攀附他人商標、商號等合法民事權益在市場上已經獲得的商譽,搭他人的便車,造成公眾混淆;另一方面也會淡化他人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的顯著性區別特征,造成公眾混淆,即在域名的取得和使用過程中,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已有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常見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一)域名惡意搶注

域名惡意搶注的發生,在客觀上是由于商標、商號與域名的登記注冊機構不同。商標、商號、企業名稱等一般由官方機構登記注冊,而域名為非官方的民間機構注冊。從行為人主觀方面講,域名惡意搶注的目的大多并非自己使用,而是有意阻止他人注冊,或待價而沽,對商標、商號權人進行敲詐勒索,要求其高價“贖回”。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一旦商標或商號被他人搶注為域名,權利人就無法使用自己的商標和商號作為域名,開展網上經營,這妨礙了其商標商號權在網上的行使,其在物理空間中形成的商譽也無法方便地轉移到網上。這對在先權利人來說是極不公正的。

(二)域名盜用

域名盜用主要指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商業標志注冊為域名,并加以使用\[1]。由于域名注冊者使用他人在先標識作為自己的域名,且該域名是商務域名,因此,便涉及到是否征得在先標識權利人自愿、同意和許可的問題。在并不承擔任何義務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在先標識作為自己的域名,都是一種擅自作為,由此所享受的權利,都是一種不平等、不公平的權利。究其問題的實質在于,域名注冊者并不是通過自己的投資、創造而取得的域名,而是通過自己抄襲、仿冒他人的智力成果,利用他人的無形財產,以不勞而獲或少勞多獲的方式注冊自己的域名,并借此拓展自己的商務活動,與在先標識人進行同業競爭。這顯然是一種非對價、不對等的顯失公平的競爭行為,說到底是一種不公平、不平等的競爭行為。

(三)域名仿冒

域名仿冒行為是一種針對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涉及商標、商號等,由于域名在因特網上的定位功能是由計算機來完成的,而計算機的識別能力高度精確,所以域名注冊只禁止完全相同,并不禁止“相似”。但是,域名并不單純是一種網上的電子地址,用于商業活動的域名已經具有商業標識的功能,能代表經營者的商譽,當域名相似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時,就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原告的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的,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必要性

(一)符合立法目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目的是維護市場經濟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一些市場主體窺視到其他的經營者有競爭優勢而本身不具備時,就會采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竊取別人的競爭優勢來牟利,從而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維護競爭是非常重要的,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競爭更是可不或缺的。由于域名的稀缺性、識別性等特性,它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唯一標志,具有區別商家、商品、方便宣傳等作用,是一種強有力的商戰利器。域名同其他任何競爭手段一樣,它若能得到正當、合法的運用,理應會產生既有利于其使用者、也有利于社會的積極作用,否則,就會產生反作用。在實踐中,常出現一些將他人域名進行惡意搶注、仿冒、盜用等行為。一方面對已經擁有良好聲譽的商標、商號等造成破壞,另一方面也對進入不當域名消費的消費者經濟利益產生影響。因此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國家有必要運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調整。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就是必不可少的。

(二)保護形式完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域名可以囊括所有表現形式的域名。域名的其中一個特點是形式多樣,目前域名的表現形式有英文和中文通用域名之分,比如: 和 搜狐.中國等。商標法是對一種形式(即某種標記)進行定義來保護域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采用定性的方式對某類行為進行制止來實施保護,因此由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可以涵蓋所有表現形式的域名搶注行為。

(三)規制域名的對象更加全面

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不但可以調整針對商標的域名不正當競爭,而且對于商號、行業名稱、產品的通用名稱、簡稱、以及習慣性說法的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樣可以進行限制。

(四)規制域名判斷標準更客觀

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以域名注冊行為本身來判斷是否構成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是以是否通過對域名的各種操作來實施不正當競爭來判斷。這種客觀的標準對于保護正常的網絡行為,保持網絡的效率,維護網絡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四、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規制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不足

(一)主體資格認定面太窄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贏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梢娢覈斗床徽敻偁幏ā分饕獜闹黧w資格的角度去認定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反過來說,沒有經過登記注冊,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經濟組織”是被排除在“經營者”范圍之外的[2]但域名權利人就不是這種情況了,許多網上經營者并沒有經過登記注冊而取得相關執照的,[3]所以不能納入“經營者”范圍,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則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法律依據不足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與域名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還有待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一開始就被確定為知識產權的“兜底法”,人們普遍認為,幾部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規范不到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可以管。正是基于此,在目前的域名注冊糾紛案件中,不論當事人還是法官,都著力往反不正當競爭法上靠。其實,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沒有對這類糾紛案件針對性強的條款,人們普遍認為可以適用的是第二條,即“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但這只能是在目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計。

(三)賠償責任難以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責任方式不能有效威懾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該法第 20 條規定了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一規定對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同樣適用。但在審判實踐中,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0 條的規定計算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賠償額是非常困難的,例如侵權人搶注他人商標、名稱等注冊域名后并未使用,而是待價而沽,因此在未轉讓和出租前無法計算侵權人的侵權所得被侵害人的經營損失同樣難以確定。

五、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建議

(一)適用主體特例化

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主體特例化,對“經營者”在網絡環境下進行特殊定義解釋。網上從事經營行為的主體許多并未經過登記注冊等程序取得法定經營資格。但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其他經營者以及社會經濟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更為嚴重,所以網上具有經營,且具有營利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都可以被認定為經營者,其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都應受到法律的規制。因此,對于網絡環境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主體,應規定為從事某種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從行為的角度來判定,界定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其判定標準是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

(二)域名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類型化

將域名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類型化,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明確規定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對于該類行為禁止規制的法律依據。目前,對于各類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定的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是其解釋也一般是原則性的,比較泛化的,沒有針對具體的不正當行為制定出特定條款,如此,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起來也就較為困難。

(三)確定域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定賠償制度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該法第 20 條規定了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一規定對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致損害賠償同樣適用。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便利于司法審判,應當確定法定的賠償額,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在一定范圍內靈活規制。

注釋:

[1]程永順:《審理域名注冊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載《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2001 年

版,第 159 頁。

[2]王眾孚主編《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理解與適用》,50~52頁,中國工商出版社,1998年。

[3]我國有些城市已經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要求經營性網站的所有者應當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登記,領取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并在其網站首頁安裝備案登記電子標識,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及電子標識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作。但是該規定只適用于經營性網站。

參考文獻:

[1]扶慶豐.論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與解決機制[D].河南大學.2009.

[2]王范武:關于域名糾紛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思考[J],知識產權,2000。

[3]高富平.電子商務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4]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范文4

民政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與民政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有100多部,其內容大都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優撫安置、軍休、評殘追烈、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救災救濟、社團管理、地名區劃、殯葬管理、財務管理等等。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

把法律法規的學習貫徹與各項民政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認真貫徹執行各項民政法律和政策規章,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和利益關系,堅持依法行政,注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確保了三個群體(弱勢群體、困難群體、優撫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了社會和諧,為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一、《婚姻法》貫徹執行情況

為更好地宣傳貫徹《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推動全州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按照省、州有關要求,我們督促各縣市結合自身實際,將一部分鄉鎮婚姻登記收回到縣市局實行集中登記。新《婚姻法》和《登記條例》頒布后,州民政局專門組織八縣市婚姻登記人員先后到省、州集中培訓,各縣市也采取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進行了培訓,同時,積極協助配合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搞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加大對基層鄉鎮辦新《婚姻法》的宣傳,加強對基層工作人員以及人民群眾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累計發放《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冊10萬多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幾年來,在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中,沒有出現一例違法登記的現象。在加大法律法規宣傳的同時,我們還進一步加大了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力度,規范婚姻登記機關建設和管理,依法設置了婚姻登記機關,規范了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印章,完善了內部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婚姻登記政務公開,堅持依法登記,文明服務。去年,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州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快婚姻登記信息化硬件建設。目前,全州集中辦理婚姻登記全部實現了網上登記、電腦出證,做到了程序規范、辦事高效,受到了社會的一致好評,群眾滿意度較高。

二、《收養法》貫徹執行情況

收養登記是國家的一項民事登記,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工作,對于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收養登記工作中,我們嚴格落實了“一切為了孩子”的收養登記工作宗旨,明確收養登記機關的性質職責、管轄權限、辦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了收養登記管理制度,以來,全州共辦理棄嬰收養159例,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貫徹執行情況

我州現有60歲以上老年人45.7萬人,其中,60歲以上的26.8萬人,70至79歲的15.3萬人,80歲以上的3.6萬人。老年人口占全州總人口的11.95%,高于全國老年人口比例(10.96%)近1個百分點,提前進入了老齡化社會。5月,省政府對1999年第181號令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湖北省關于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省政府301號令),州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切實做好全州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的通知》,州、縣市調整充實了老齡委成員。作為州老齡委工作機構,我們積極協調和推動各成員單位履行職責,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于老齡工作的政策、法規,遵循“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老年工作方針,全面落實《老年人保障法》,積極為老年人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努力推動“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目標的實現。為了加大對301號令的宣傳,我們翻印10000冊發放到縣、鄉、村,廣泛宣傳老年人優待政策;在今年政風行風評議期間,我們又翻印了10000冊分發到州直相關單位、州、縣市黨政領導以及行評督查員、服務對象等。今年,我們組織各縣市對省政府301號令所涉及的17項老年人優待項目進行了逐項檢查督辦和落實。

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貫徹執行情況

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范文5

[論文摘要]建立市場經濟,必須反對市場壟斷。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本文擬將根據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并結合國情對行政壟斷制度作出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一、行政壟斷的定義

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公有制經濟制度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以后,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了行政壟斷。較之經濟壟斷,行政壟斷具有更為嚴重的市場排斥性。其結果是幾乎全部、徹底地取消了自由競爭的市場,導致了資源配制效率低下,國民經濟缺乏生機的后果。由于行政壟斷與市場經濟體制所追求的目標相悖,阻礙了資源配制的渠道,制約了技術的創新和擴散,并最終導致經濟發展的低效率。因此,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為主。

二、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壟斷的主體要件。在行政壟斷四個構件中,主體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的主體規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也是行政壟斷的主體。

(二)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壟斷是否以行政壟斷主體的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從反壟斷法理論關于壟斷狀態與壟斷行為的一般論述來看,兩者的主觀要件是不同的。所謂壟斷狀態就是“指在某種商品或商業服務領域內,因市場規模、市場結構的原因產生市場弊害的情形”。壟斷行為是市場經營者為了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故意實施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這種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主觀上出自故意,客觀上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因而絕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反對。

針對我國實際,從法律層面考慮,將行政壟斷狀態納入反壟斷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競爭為主要目的的行政壟斷行為才屬于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只能表現為故意。

(三)行政壟斷的客體要件。行政壟斷的客體即行政壟斷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觀之,不管是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還是行政壟斷,都是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違反,都對國家、社會有害。行政壟斷與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壟斷形式一樣,它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是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既有侵害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判斷一種行政非法行為是否是行政壟斷的標準就是看這種非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侵犯市場競爭關系的行政非法行為才是行政壟斷。

(四)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即行政壟斷的客觀表現,概括為濫用行政權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采用了列舉式規定,具體表現為: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判斷行政壟斷的根本標準,缺一不可。

三、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的成因,非常復雜和特殊。行政壟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傳統體制的滯留和局部利益的驅動,但進一步分析,卻可以發現潛在著更加深層次的原因。首先,歷史上官商不分的傳統構成了行政壟斷的“歷史慣性”,加上嚴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集權,使行政壟斷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開放后,在遇到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時,也常常簡單歸咎于缺乏管理,而再次強化早已駕輕就熟的行政干預,形成不良循環。其次,體制改革中的利益沖突是形成行政壟斷的制度根源,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封鎖、保護地方市場等行政壟斷行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標準和考核體制,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GDP為唯一指標,沒有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對這些原因的正確認識和分析的基礎上。轉四、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措施

通過以上的簡要分析,可以看出,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的形成,有著相當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是整個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反行政壟斷規定其中,客觀上會促使、推動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有以下特點:

有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反壟斷執法機構有調查權,采取措施權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一個獨立的、集中的、統一的、專業的執法體制和執法機關,所以,由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能夠和強大的行政壟斷主體相抗衡,《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就會突顯出來。

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反壟斷法中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特別是其中有關行政壟斷的規制,使得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中反行政壟斷的要求在制度層面上得到了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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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經濟壟斷 行政壟斷 競爭 反壟斷法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也相應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壟斷與反壟斷問題日益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重視和廣泛關注的焦點。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偉大事業的建設,創建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經濟發展空間和良好的競爭環境,保證企業自主經營和國家有效監管,建立一個健康、合理、有序的市場體系,就必須了解行政壟斷的本質特征,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而且還要借鑒其他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行政壟斷予以規制。

1 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

1.1行政壟斷的含義與危害

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與經濟壟斷相比,行政壟斷特點明顯:(1)實施主體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而非市場競爭者;(2)形成行政壟斷的憑借力量是行政權力,而非經濟優勢;(3)行政壟斷有抽象與具體之分,既存在強制買賣、限制市場準入等通過具體行政行為而實施的壟斷,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內容的一般規定等通過抽象行政行為而實施的壟斷;(4)行政壟斷的強制性較經濟壟斷明顯;(5)本質上,行政壟斷是一種濫用行政權力的行政違法行為。

在危害性上,行政壟斷較經濟壟斷更甚,因為它本質上是一種超經濟壟斷,完全擺脫了市場規制的束縛,任何市場主體都不具有行政部門的種種“實效性”權力,都無法與行政壟斷相抗衡。同時,最漠視市場其他經營主體權利和消費者利益的,也恰恰是實行行政壟斷的政府部門和得到壟斷支持的經營者。因為在技術和經濟條件革新,潛在競爭向現實競爭轉化變得更為容易的情況下,經濟性的壟斷者在競爭的過程中多少還是受到競爭壓力的,而行政壟斷者卻往往是零壓力,所以它對經濟發展和相關主體利益的危害也最大。

1.2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是處于市場化改革初期的我國的一個突出現象,其成因多而復雜。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深入經濟生活過甚、對經濟干預過多的“弊病”,是行政壟斷產生的根本原因。我國原有計劃經濟體制扭曲了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應有關系,而體制改革過程中政企分離的進度又不平衡,致使某些領域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政府職能的轉變比較緩慢,非必要的行政權力一時無法完全從經濟領域中撤除。

利益驅動也是形成行政壟斷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既然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并享有利益行為的實施權,就必然會作出有利于自己和其轄區利益的政策選擇。

1.3行政壟斷的表現

目前危害較大、亟待規制的行政壟斷主要有:(1)地區封鎖,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場或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2)部門壟斷,即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借助經營者和自己存在或曾經存在的隸屬關系,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本部門經營者與他部門經營者的交易;(3)政府設立行政性公司,即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其權力,設立在一定行業具有統制、管理功能的公司,實質為權力與利益的變相結合;(4)政府限定交易,即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限制其他競爭方正當的經營利益;(5)限制市場準入,即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準入,排除、限制市場競爭;(6)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2 行政壟斷的特征

行政壟斷是一種在行為主體、行為方式、行為形式等方面都不同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經濟性壟斷行為的限制競爭行為。盡管行政壟斷的具體表現形式多樣,但是所有領域的行政壟斷都具有以下特征。

2.1行政壟斷的主體特定

從政治、經濟、法律角度看,行政壟斷的實施主體一般都是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非營利性的公法人,與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經濟壟斷形態的主體(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勞務的私利經濟組織)是非同質主體。如派出所屬于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如果派出所在辦理居民身份證過程中限定公民到指定的照相館照相,便屬于派出所濫用行政權力強迫公民在指定的照相館接受服務,不但使公民的自由選擇權喪失,而且公平競爭受到了限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遭到了擾亂,不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有關規定。

2.2行政壟斷的本質

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扭曲和限制公平競爭。它的本質為行政主體行政權力的濫用。這里所說的“濫用”,就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行政自由裁量權不合理、不恰當行使而導致的明顯的違法行為。所以,行政壟斷與正常合理的國家壟斷、自然壟斷或國家特許壟斷之間最本質的界限和嚴格的區別在于它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與源于濫用經濟優勢的經濟壟斷相區別的是,行政權力作為其行政違法行為所濫用的優勢是行政權力。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行政壟斷可以被稱之為超經濟的壟斷,它的最本質特征是排斥、扭曲或限制經濟正常競爭。

2.3行政壟斷行為的高度抽象性

行政壟斷行為主要表現為“抽象行政行為”,它具有高度抽象性。行政壟斷的實質是憑借行政權力限制、排斥或者扭曲市場自由競爭,它往往以政府決議、政策或命令的形式表現出來,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實施的一項具體行為,更重要的是,它的內容多數是針對不特定的市場行為或市場主體的抽象規范,它的抽象性表現相當突出。正因為如此,行政壟斷才是比經濟壟斷危害更嚴重、更持久的一種制度性的壟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公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競爭秩序的形成也受到其直接影響。

3 我國反對行政壟斷的現行法律規制及其分析

我國反對行政壟斷的現行法律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行政壟斷有關方面的責任制度,加大了對有關行政壟斷主體的處罰力度,同時建立和健全了反行政壟斷有關司法救濟制度。各國規定了對于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主體的制裁的各種不同的方式,實行了對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綜合運用,同時為履行世貿組織規則中有關司法審查的要求,積極應對加入世貿組織的制度需求,放寬市場主體對行政壟斷案件的條件的限制,擴大司法機關對行政壟斷案件的管轄范圍和有效制約,增強司法機構對行政壟斷的管轄力度和效果,實行司法權力對行政壟斷的最終審查和約束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同時,針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所實行的行政壟斷行為的產生可能性,事件一旦發生,受損害的企業和受害人有權提出行政復議,如果受損害的企業和受害人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4 建立健全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監督體系

鑒于行政壟斷的復雜性,根治難度極大,至少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必須采取政治、法律、經濟手段,進行綜合整治,才能奏效。由于《反壟斷法》頒布和實施,我國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法規漸趨完善,這為我國規制行政壟斷行為提供了新的、強有力的法律支撐。而且從長遠看,制止行政壟斷主要還是依靠法律手段。并且法律對制止行政壟斷的規定必須行之有效和強勁有力,否則,即使法律條文再多,也是一紙空文,沒有實效。鑒于此,我們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從根本上保證法律的實施。

(1)推進體制創新,轉變政府職能。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建立廉潔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觀調控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推進政企分工,為反壟斷掃除障礙。積極推進政企分工,廢除壟斷行業市場的特權,建立健全形成全國統一市場的規章制度,取消行政壟斷行業所享有的特殊權力和特殊政策,打破種種市場準入障礙,給予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以同等待遇,取消市場上的身份管制。特別是要在產權、人事權等方面割斷壟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政治、經濟“臍帶”,取消政府對所屬企業的各種虧損補貼,政府與這些企業明確新的需求方與供需方合同關系,迫使企業重組,鼓勵優勢企業兼并劣勢企業。

(3)完善行政壟斷的責任制度,加大對行政壟斷主體的處罰力度,同時建立反行政壟斷的司法救濟制度。對于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主體的制裁,各國規定了各種不同的方式,借實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承擔綜合運用。同時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履行WTO規則中有關司法審查的要求,擴大司法機關對行政壟斷案件的管轄范圍、放寬市場主體對行政壟斷案件的條件,實行司法權力對行政壟斷的最終審查和約束。針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所實行的行政壟斷行為,規定受害的企業和受害者有權提出行政復議,如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另外,適時修改《行政訴訟法》賦予行政壟斷行為的受害人有針對抽象行政壟斷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4)建立健全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監督體系。鑒于行政壟斷的復雜性,不僅要從立法、行政、執法、司法方面保證規制行政壟斷行為的有效實施,還應該建立健全輔助法律實施的法制監督體系。這主要應從兩個方面予以實施:第一,搞好經濟法制教育,增強群眾自覺同行政壟斷行為作斗爭的法制觀念,建立健全有獎激勵制度,對舉報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扭曲市場競爭的群眾給予適當的獎勵,并為其保密,拓寬制止行政壟斷的渠道;第二,要進一步有效地規范市場秩序,制止行政壟斷行為,就必須加強反壟斷法的實施,加強對行政壟斷案件審判程序和裁決執行的監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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