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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1
根據國家環保部、省環保廳的安排部署,我們臨汾市環保局自7月份開始,對轄區內襄汾縣、侯馬市、曲沃縣、翼城縣、鄉寧縣、蒲縣、堯都區、洪洞縣、霍州市、古縣及安澤縣11個縣市區監管的2010年度47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監察工作和2010年度立案的176件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現場調查取證工作進行全面稽查。
147戶國控企業環境監察工作稽查情況
對以上縣市區監管的列入《2010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環辦[2009]154號)的47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2010年度現場環境監察工作進行逐一稽查。嚴格按照環辦[2011]68號《關于深入推進環境監察稽查第一批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實施方案的要求,采用逐案打分的方式開展。具體分為“案卷評審”、“現場驗證”兩部分進行。
“案卷評審”包括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察檔案建立完善情況及12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記錄完整規范情況。
(1)稽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檔案建立完善情況。對47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察檔案中應存檔的企業基本信息表、環評審批文件、竣工驗收文件、自動監控系統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減排監察系數表等基本資料進行逐一核實。
(2)稽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記錄完整情況和準確性并按要求進行逐一打分。對12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份數進行逐一核對,缺少一份,扣5分。對“基本信息”、“現場監察情況”、“現場監察意見”、“確認信息”、“文字要求”五方面內容進行認真核對,并根據國家環保部打分標準進行逐一打分。
“現場驗證”包括對47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逐一進行現場檢查,對“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自動監控系統建設運行情況”、“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等五項內容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的一致性進行逐一核對,并根據國家環保部打分標準進行逐一打分。
對以上47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環境監察稽查情況,全部按規定填寫制作了《污染源現場監察工作個案稽查表》。
2176件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現場調查取證工作稽查情況
對各縣市區2010年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現場調查取證工作進行全面稽查,稽查率達100%。
自8月3日起,在對襄汾縣、侯馬市、曲沃縣、翼城縣、鄉寧縣、蒲縣、堯都區、洪洞縣、霍州市、古縣及安澤縣11個縣市區環保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監察工作進行稽查的同時,分別對以上縣市區2010年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現場調查取證過程中形成的證據材料進行逐案稽查。
根據國家環保部要求,對“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主要證據”、《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兩部分進行逐一核對,并根據國家環保部打分標準進行逐一打分。
對被稽查縣市區2010年度所有的176件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現場調查取證工作稽查情況,全部按規定填寫制作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個案稽查表》。
在對11個縣市區環保局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2010年度現場環境監察工作及2010年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現場調查取證工作全面稽查結束后,均分別與縣市區環保局主要負責人進行座談,反饋稽查所發現的問題,制作《臨汾市環境監察稽查記錄》并由稽查人員和縣市區環保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
3建立環境監察稽查檔案
根據國家環保部環辦[2011]68號《關于深入推進環境監察稽查第一批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們對47戶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2010年度現場環境監察工作稽查情況和176件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現場調查取證工作稽查情況逐一建檔。
4稽查發現的問題
通過此次稽查,發現各縣市區環保局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2010年度現場環境監察工作及2010年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現場調查取證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1)2010年度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監察檔案中存在無環評審批文件、竣工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自動監控系統驗收資料等環保手續復印件;無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照片等影像資料;無在線監測設施運行情況記錄、季度監測報告等問題。減排監察系數檢查記錄表存在記錄不完整或記錄不規范等問題。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未使用國家環保部規范格式,部分筆錄存在未記錄執法人員執法證號、被檢查人職務、被檢查企業生產狀態,未記錄被檢查單位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運行、聯網、驗收、比對監測及定期校驗情況,對被檢查單位執行環評、竣工驗收等情況記錄不完整,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環境執法人員未逐頁簽字并注明日期等問題。
(3)在對各縣市區2010年度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監察工作進行現場驗證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被檢查單位有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建設項目、被檢查單位部分污染防治設施未按環評要求建設,但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中沒有記錄的問題。同時,存在部分被檢查單位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意見,《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中未依法提出進一步處理處罰意見的問題。
(4)2010年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檔案資料中存在無當事人基本情況及單位營業執照、企業代碼、個人身份證等證明資料,無影像資料等取證記錄和取證照片不清晰,無法證明違法事實的問題。
(5)2010年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中,部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無擬處理處罰建議或擬處理處罰意見不完整。同時,存在調查取證證據鏈不完整的問題。
(6)2010年度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中,部分調查違法事實與案由不完全匹配,部分案件調查報告處罰建議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不恰當。
針對以上稽查發現的問題,2011年9月7日,我們按國家環保部、省環保廳要求,制作并分別下發了《臨汾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稽查整改意見書》,要求有關縣市區環保局對稽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并要求在15日內將整改結果書面上報。
通過此次環境監察稽查,可以看出,基層環保部門環境監察執法工作中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不到位、不符合規定的問題。通過開展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基層環保部門環境監察執法工作。
(1)規范使用環境監察執法文書。通過稽查,要求全部使用國家環保部同意規范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執法文書,完善執法人員執法證號,被檢查人職務,被檢查企業生產狀態,被檢查單位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運行、聯網、驗收、比對監測及定期校驗情況,被檢查單位執行環評、竣工驗收等情況以及被檢查單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等記錄內容。同時,要求環境執法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以及參加人員必須在筆錄上逐頁簽字并注明日期等。
(2)規范建立環境監察檔案中。要求必須包括環評審批文件、竣工驗收文件、排污許可證、自動監控系統驗收資料等環保手續復印件;必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照片等影像資料;必須包括在線監測設施運行情況記錄、季度監測報告以及減排監察系數檢查記錄表等有關資料。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2
【關鍵詞】環保執法;一事;不再罰
一、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被很多民眾包括法學界學者認定或解讀為行政處罰領域的“一事不再罰”原則。然而,基于嚴格的解釋原則來說,這條規定實則僅僅道出了“一事不再罰款”制度[1],而非確立“一事不再罰”這一不僅僅針對“罰款”處罰類型的原則。在我國行政處罰領域,基于此種不同的理解和解釋行為,易于導致行政執法部門對“一事不再罰款”原則的錯誤理解和具體運用,也直接造成了實踐操作中的混亂執法行為。基于此,從“一事”與“不再罰”兩者的角度出發,重新界定和解讀“一事不再罰”原則,將有利于實現行政領域在處罰執法實踐操作中的評判體系合理化、標準化和規范化。
法的目的不在于懲罰而在于威懾和教育。對于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涵義進行深入探討和解釋是我們基于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在行政處罰方面的再解讀。大多數學者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源于古羅馬的“一事不再理”原則[2]。而其在德國法上又被稱為“雙重處罰禁止原則”[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是我國大多數法學界學者們認定為我國現有法律對“一事不再罰”原則進行的規定。然而,也有學者對此持懷疑和不肯定態度,認為上述第二十四條僅僅是對“一事不再罰款”進行了規定,并非“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正式規定。
二、簡要解讀“一事”與“不再罰”
筆者認為,要對行政法領域的“一事不再罰”原則進行正確的法理梳理和認定,就必須首先對“一事”以及“不再罰”兩者進行正確的理解和闡釋。
(一)對“一事”的界定
對于“一事”的界定,在學術界有著并不統一的理解。一般而言,判定“一事”的現有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法規構成說,認為只要一個違法行為符合違反同一性質法律法規的即為“一事”;類似于刑事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學說爭議中的四要件、三要件以及只需要符合主體和客觀方面的二要件構成說[4]。在學理界也并無較為統一的認定標準,其中最為重要、最為復雜的“持續性”違法行為應否被認定為“一事”,也是爭議最為集中的。
對于以“持續性”為基本特征的普遍的環保違法事件來說,如何正確判斷和界定“一事”是有很有意義的。在環保行政相關法律規定中還未對“一事”進行相應規定的現實情境下,可以借鑒刑事法律規定對“一事”的分類界定,分為單純的一事、法定的一事、處斷的一事[5]。不同的學者對“一事”從不同的角度對其有不同的界定。有學者以行政法為視角對“一事”的界定角度進行了具體化分析,認為“一事”應具備“可罰性”,還應注意到其起始點和終結點位置[6]。
筆者認為,對其在行政法領域進行相應界定時,必須關注到其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特殊性。如該違法行為是否具備同一違法主體以及違法狀態存續時間間斷與否,以及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同種類型違法行為等。對上述問題進行綜合整理,必須基于特殊領域的具體情形加以分析,由此才能得出合法合理界定標準的前提。
(二)對“再罰”之理解
簡單地就“一事不再罰款”這一規定來看,對“再罰”的理解爭議主要是指,針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觸犯兩個以上不同行政法律規范或導致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處罰權,即出現學理上的“法條競合”現象[7]時,能否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對于觸犯不同行政法律條款的同一違法行為,應否僅僅依據“一事不再罰款”原則不進行第二次處罰,或僅在“罰款”領域內不復罰呢?對此,學者們各有不同的理解。
有學者認為,不同行政機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進行相應處罰,可以有重復的處罰行為方式,但只可罰款一次。另有觀點為,不同行政機關可依不同行政法律條款分別進行不同種類的處罰方式,但罰款及其他處罰方式均不得重復。還有學者認為,行政處罰只能進行一次,不管是否是不同行政機關依不同行政法律作出的處罰方式;當遇到不同行政機關作出了重復性的處罰方式時適用的規則可以為:先管轄優先后管轄無效或重罰吸收輕罰[1]。
在筆者看來,針對不同行政領域內的行政機關在適用不同行政法律規定作出了重復或重疊的行政處罰行為時,應當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而微地分析。
三、一事不再罰原則在環保執法領域之新論證
一般行政行為與環保行政行為就如同一般與特殊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僅僅對于行政“一事不再罰款”作出了處罰的適用范圍和部分具體操作規定。然而對如何合理而正確地理解和認定“一事”以及“再罰”卻未有更進一步的規定,在現實背景中也仍存在著各行政部門依據各自不同的理解去參與實踐操作的現象。進一步將該規則運用于環保行政處罰領域時,應否將環保行政執法的處罰類型擴張到罰款之外是值得我們探討和深思的。環保行政行為作為一般行政行為的特殊存在形式,有其獨特的理論研究特點和實際操作方式。一事不再罰原則在環保執法領域的新解讀應主要側重于對“一事”與“不再罰”的全新論證。
(一)環保行政中的一事之判定途徑
環保行政處罰中,對“一事”的認定標準決定著環保違法事件的起始點和終結點,也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行政機關對違法者作出處罰類型以及處罰金額的認定。在環保行政違法行為中,一般較多地是簡單而易于區分的違法行為,其并不存在時間長短、復雜的違法主體、多層次違法構成要件等爭議,因而相對來說更易于操作“一事不再罰”原則。從理論上論及界定“一事”與“多事”是并不困難的,但在實踐操作中對于連續狀態下的違法行為的認定仍然存在相當程度的困難[7]。因而對連續狀態下的環保違法行為進行區分和認定其是否為“一事”以及應否適用“不再罰”原則的違法行為是環保行政處罰學理研究和實踐操作爭論的焦點。
對于“一事不再罰”原則中“一事”的判斷途徑,有學者認為應從行政處罰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該種觀點認為借鑒德國的《違反秩序罰法》第一條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判定標準由構成要件的不同,可以將行政處罰行為分類為“該當一個構成要件的單一行為”和“該當多個構成要件的單一行為”兩種類型[8]。另有部分學者借鑒刑法理論中的單純的一事、延續性的一事以及牽連性的一事來理解和分析環保行政中的違法事件應否具備“同一性”[9]。還有部分學者在上述學者對“一事”的理論劃分中增加了選擇性、想象競合性、法規競合性環境行政違法行為[5]。
筆者認為,在我國環保行政領域還并無成熟和成功地對“一事”獨特細致、具體而微的評判界定時,可以先借鑒刑法理論中界定“一事”的成功實踐操作經驗。因此,可以將環保行政違法行為大致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單純性一事違法、繼續性一事違法、連續性一事違法。
單純性一事違法是指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同一違法行為主體觸犯了法律規定中的一項違法行為,且其違法狀態不存在不間斷性,也稱為單純性違法行為[10]。繼續性一事違法是指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同一違法主體觸犯了法律規定的一項違法行為,但其違法狀態長時間不間斷,從而造成巨大損失的違法行為。連續性一事違法是指同一違法主體在一定時間段內重復多次地實施了相同類型的行為,從而造成了疊加損害后果的違法行為。
部分學者認為將繼續性違法行為以及連續性違法行為都予以認定為一事,將造成法律所欲保護法益與違法成本的顯著不協調、不對等,更是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本身所存在的價值的[11]。筆者認為,無論是針對何種法益進行保護都是無法用經濟價值予以衡量的,因此,不存在將法益經濟量化與其他成本進行比較的情況。此外,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宗旨來看,“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以及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等都是基于公益以及維護社會秩序而言的,將上述三種違法行為認定為“一事”更便利于環保行政執法機關的管理和監督職能、職責的履行,也更能高效地實現和達到環保執法效果。因此,對上述三種違法行為都予以認定為“一事”是存在可行性和必要性的,但能否一概而論地適用“不再罰”原則則應進行具體分析。
(二)環保執法中的“不再罰”之種類
在我國環保行政中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實際操作模式應為:根據相對人觸犯不同環保行政依據的具體情況進行細化分析、判斷和處罰。
對于簡單的單純性一事環保違法行為,只需按照法律已有規定進行非重復性的行政處罰即可。如應當繳納排污費的企業逾期繳納或不繳納的,則應當將“一事不再罰款”原則引申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此時“罰”的類型應設定為不限“罰款”的任何處罰行為。此時,“不二罰”的對象為任何類型的處罰方式。在實踐操作中,由于設定行政執法依據的法律條款不完善,導致不同行政部門間執法權利的多重交叉、“一權多授”等[12]現象普遍存在,因而當行為人已受到一個行政部門合法作出的處罰處理后,另一有權執法行政機關再次基于相同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相同處罰時,相對人應獲得法律規定的申辯權。此外,在多個行政機關合法依規作出不同處罰,或處罰方式發生重復和重疊的情形時,相對人同樣可以向后管轄機關出示已受過的處罰依據并依此行使申辯權,后管轄行政機關也應合法合理地處理此種申辯權利的行使,不得無故推諉和忽視。
對于繼續性一事環保行政違法行為,在一些特殊環保行政執法領域如環保執法與食品安全執法重合時,則只需依現有的“一事不再罰款”原則作出只針對罰款行為的“不再罰”規定,但應同時認可其他重復處罰類型的存在。這就是說在存在一些法條競合情形,即同一違法行為符合了兩個或以上的環保行政法規時,對于罰款處罰的實施方式應為“從一重”處罰[6],而其他類型的處罰方式則可以直接合并處罰。對于不同行政機關作出的相同處罰方式,各行政機關理應都享有監督和管轄權,但應當遵從相關監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這是對人們人身健康、財產安全負責的表現,同時也是嚴格執法履行的需要。
對于連續性環保違法行為而言,英美法模式中的“按日連續處罰”方式已在環保行政處罰實踐中得到運用,但是該種處罰方式的理論基礎在我國仍然充滿爭議[3]。該種新型的處罰方式應否在我國領域內進行廣泛地推廣,以及環保行政機關能否得以概括性認定違法相對人的連續性違法行為為“一事”,都是理應先予充分論證的。在環保行政實踐中,按日連續計罰方式是基于督促違法者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盡快彌補由其行為造成損失的目的而設定的。部分學者認定此種處罰類型并不悖于行政處罰法中的“一事不再罰款”規定[5],理應得到廣泛運用和推廣。該種觀點認為,按日連續處罰理論以及“一事不再罰款”這一并非原則的規定,都須得遵循一個上位概念――“過罰相當”理論。在環保違法事件中,因其存在過多人類不可操控性和后果無法預測性、危險潛在性和損失巨大性等特點,理應和須得在環保行政執法的實踐操作運用中引入英美法模式的“按日連續處罰”理論。此外,在實踐操作層面,也有學者提出對此種違法行為應由“最先發現地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進行管理、監督和實施處罰”[13],基于此,也就不存在多個行政機關重復處罰的問題。
筆者認為,對于“不二”的正確理解應為不重復無實質效果、無公平合理性質的處罰,不管是在處罰類型上還是處罰次數上都應遵守這種原則。在環保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中,日益增長的環保違法事件以及日趨惡化的自然環境都要求有更為先進和合理的執法處理模式,并非必得依靠簡單的懲罰來解決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難題。因此,對環保執法“一事不二罰”原則進行創新性解讀,并非簡單地減輕違法者的受罰負擔,而是探討建立合理合法的環保違法處罰模式,多樣化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的解決方式,依此健全我國當下環保執法職能。
四、結論
基于我國社會實際情況來看,為解決我國環保行政執法領域已存在的法律法規執行不足、執法不規范等問題[14],首要的是理清法律法規等依據在我國實際情況下的具體操作方式。確立環保領域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并不存在未能充分體現環境違法成本與環境損害后果之間正相關性[15]影響的后果。確立環保行政執法領域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并未放松或放棄對環保行政領域的執法嚴格性,而是基于人權保障、法安定性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采取地或對抗或約束或制約國家公權力恣意行為的危險的措施,維護公民工作穩定和生活秩序的保障手段[16]。
在我國環保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很多執法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等問題,而對違法行為的界定標準不夠正確以及處罰執法簡單、多次重復等不夠規范等都是產生上述問題的深層次原因。配合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現實大潮流,認定單純性違法、繼續性違法、連續性違法為“一事”,并在對其進行規范化處理和認定的基礎上建立“不再罰”的具體操作程序,是將“一事不再罰”原則具體運用于環保執法實踐操作領域、進行全新理論解讀的前提。
全新界定和理清“一事不再罰”原則在環保行政執法領域的執行運用依據以及具體操作流程是樹立我國環保行政執法規范化、合理化模式的首要前提,同時也是為在我國環保領域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正義等價值理念以及維護環保行政執法和諧、健康的發展秩序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貢獻的必經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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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3
2013年11月22日,江門市依法對“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后江門首宗環境污染案件宣判。
2014年以來,江門繼續加大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力度,全年全市各級環保部門向司法部門累計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5宗。
利劍出鞘 重典治污
2014年1月5日,新會區首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在新會區某地租賃花木場,利用廢油漆渣、有機溶液等有機廢料非法提煉“天那水”,并把提煉后的有毒廢渣廢液不做任何凈化處理,直接倒進花木場內的兩處泥坑,嚴重污染環境。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檢察機關予以刑事追訴,受到法律嚴懲。
10月10日,臺山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臺山市富誠鋁業有限公司及其金屬表面處理車間廠長簡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此案是臺山市第一起因嚴重污染環境而被的案例。
11月4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以開放日的形式,邀請20多位環保執法人員及企業代表,旁聽了梁某炎、吳某湖、吳某輝三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這是恩平首宗因污染環境被的刑事案件。
11月20日,開平市法院披露了開平市首例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年初,一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非法進行電鍍作業,造成生產廢水重度污染。經審理,該公司廠長陳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
嚴懲環境污染犯罪,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以“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和即將頒布的新環保法為契機,江門高祭環境執法大旗,在五邑大地掀起一波又一波環境執法風暴,形成了2014年江門環保工作一道靚麗的風景。
盡心盡力 盡職盡責
11月27日,五邑大學呂志和禮堂座無虛席。來自江門全市近千家企業負責人和政府部門人員共同聆聽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關于新環保法的講座。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執法。這是2013年6月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江門市環保局組織的第4場環保法專題講座。除了企業負責人,講座還邀請公安、檢查、法院等司法部門人員參加,更好地理解貫徹環保新法規。除了市區,市環保局還送服務下縣,深入各縣、區宣講,讓環保新法規更接地氣。除了宣講,各級環保部門還結合實際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手冊,讓環保新法規更加深入人心。
“不光要交罰款,還可能被抓進去,不是鬧著玩的!”江門電鍍企業較多,按照新法規超標排污3倍就可觸到犯罪紅線?!跋茨X”后的工廠老板們也不愿以身試法。據了解,“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出臺后,不少達標排放的電鍍企業又新增了應急處理池,以防萬一。
“新法規對一線環境執法工作也是新考驗?!笔协h保局環監分局局長何宇珩說到,除了以前的辛苦照舊外,現在的工作更嚴謹更規范,對取證要求更高?!?/p>
一年來辦案經歷了無數風風雨雨、波瀾曲折,其中甘苦,執法人員心中自知。2013年10月,執法人員根據舉報,追蹤犯罪線索,從廣東省內一直追到湖南郴州。在當地又請求相關部門提供協助,才最終完成案件證據的收集。
還有一次,為全面收集犯罪確鑿證據,執法人員在叢林中一連蹲守三天,終于掌握違法人員活動蹤跡,并及時現場取樣、監測……,
“要將每一次案審會,辦成一次公正公開的‘審判’,不冤枉不縱容?!泵鎸π路ㄒ幐鼑栏竦囊?,面對來之不易的案卷,案審人員慎之又慎,努力把好環保部門案審關。堅持審議人員專業化、審查程序規范化、審理案件全面化、案審結果透明化,做到不偏不倚、不矯不縱。
為做到案審結果透明化,案審會各環節由紀檢組長親自監督把關,全程記錄會議情況,并制作成會議紀要對案審結果進行通報。行政處罰決定下發后,除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對適用一般程序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均在環保信息網上公開案件名稱、被處罰者姓名或名稱,以及主要違法事實和處罰種類、依據、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最終達到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樹公信的效果。
對照“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凡涉嫌犯罪的案件,嚴格按照規定移送公安等司法部門?!斑@就是一年來,我們移送司法部門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笔协h保局法規科主任科員李雁池指著電腦屏幕上“江門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說。據介紹,目前,江門環保局會將每一宗移送案件信息都會及時錄入系統,這樣檢察院就可以更便捷地監督案件接下來的進展情況。
部門配合 多方聯動
“站住,別跑!”
6月16日,江門市蓬江區某電鍍廠內,違法排污人員見勢不妙想開溜時,被現場執法的公安人員一聲喝住,隨后被帶走繼續接受訊問。
這是江門公安、環保人員聯合執法的一幕。公安人員的現場介入,極大地提高了現場執法效力。為嚴懲環境污染犯罪,江門市環保部門主動聯合相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機制。
首先,聯合公安部門,建立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與公安部門的溝通交流,定期召開環保、公安部門執法協商會議。對于掌握涉嫌環境犯罪明顯證據的案件,第一時間協調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加快案件偵辦進度,快速、精準地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4
一、綜合執法局基本概況
綜合執法局為正科級建制,局長 名,副局長 名,主要職責是代表人民政府統一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共承接市級部門下放的行政執法權限 項?,F有工作人員 名其中有綜合執法資格人員 。
(一)組織機構
設綜合督查科、法制審核科、環境保護科、執法一中隊、執法二中隊、安全生產執法中隊,執法一中隊。
(二)機構職能
綜合督查科:負責起草、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綜合材料和文件、各類公文簽收、擬辦、傳閱。市長熱線、港城熱線及各級領導交辦事項的收理、交辦、催辦;承辦城鎮管理業務考核和評比工作。負責對執法人員隊容風紀、崗位履職、工作實績、執法效能的督查考評。
法制科:負責研究擬定城鎮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管理目標和任務,經批準后組織檢查和實施;承擔城鎮市容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與協調工作;承辦城鎮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承辦本系統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辦本系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咨詢;負責本局行政案件的法制審核等工作。
環境保護科:負責對城鎮規劃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主管城鎮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
執法一中隊: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規劃建設的違章查處、渣土運輸、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的監管及環保監控;并負責政府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以及突發性事件處置等。
執法二中隊:負責鎮區環保、藥監、人社、民政、體育等行政執法及勞動糾紛的調解。
安全監管中隊:負責鎮區安全生產的執法工作。
二、綜合執法隊伍高效運轉
1、打造一支隊伍。通過整合部門執法資源,成立了綜合執法局,實現了一個部門一支隊伍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統一著裝、佩戴統一執法標志,使用統一的執法證件、法律文書格式、執法印章。綜合執法局成立以來,執法人員相對集中,執法力度大大加強,執法效率顯著提高,有效地維護了政府的權威性。
2、建設兩大平臺。第一為順應"互聯網+"的發展趨勢,我局建設了綜合執法數字指揮中心,將市容、交通、治安、環保、規劃、建工、市場監管、安監、市政、物業、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等30多個部門共同納入指揮中心,建立起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現代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綜合管理。第二為進一步集中執法資源實行精準快捷的綜合執法,我局研發了ERE綜合執法系統平臺,該項技術順應了綜合執法改革創新的潮流,指揮中心通過雙隨機系統抽取被檢查單位并發送指令到隨機抽取的執法人員執法終端上,執法人員按照指令進行執法檢查,通過執法終端上的ERE系統,依照檢查表列舉的項目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拍照取證上傳到平臺,同時下放整改通知書,依法應該立案的依照一般程序進行查處,真正實行了數字執法。該系統進行一步整合了執法資源,減少案件流轉環節,推動了執法工作由突擊性向長效型、粗放型向精準型、單一型向互動型的轉變,提高了整體執法效率。
3、完善三大保障。為了更好的發揮兩個平臺的作用,建立了三大保障體系,第一人員保障,我局通過執法人員、信息采集員的動態監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黨員干部、熱心好市民的監督對我鎮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督查管理。第二是設施保障,通過全鎮的幾百個攝像頭對全鎮的市容、治安、環保、建工、安全、規劃等方面24小時進行監管。在單元網格內人員作為“流動電子眼”與固定電子眼組成全方位的監控體系。第三制度保障,指揮中心每月對各部門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及時處置率和完成率進行量化,以通報的形式發至鎮主要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同時鎮主要領導還可以通過手持終端實時查看各部門工作情況,及大地提高了各部門的工作效率。
4、推進四項融合。我們將行政許可、行政監察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四個工作環節相結合,實現了整個行政執法事務的數字智能化,通過日常的行政監察檢查,將全鎮的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監察檢查對象的日常生產、經營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查處的情況錄入指揮中心的系統。鎮服務中心在受理許可申請時,申請單位的申請事項如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服務中心辦理人員只需登陸系統就可以查到申請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有無違法違規的行為及其他不合乎審批條件的情形,服務中心可以在第一時間給申請人進行辦理,極大地提高了服務的效能。行政監察檢查中發現的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需要進行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的,監察檢查人員可以通過系統直接轉至相關中隊的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真正實現了各部門、各環節之間的無縫對接。
5、踐行五個確保。第一確保執法權責清晰,通過制訂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范了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的權責,使執法人員自覺嚴格依照清單的內容進行執法,避免出現超權限執法的現象。第二確保執法程序規范,嚴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執法取證、處罰告知、聽證、罰繳分離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集體討論和備案等規章制度,處罰文書和案卷規范管理。第三確保適用法律準確,為避免執法人員在辦案的過程中出現適用法律不準確的情況,我局從充實法制科的法制人員入手,每個中隊設兼職法制員,對每個案件的每一個程序進行嚴格法制審核,每個案件都分為內卷和外卷,內外卷分別由中隊分管局長和分管法制的局長分別審核把關。第四確保執法標準統一,針對下放權限較多、事多人少的情況,要能嚴格執法,我們制定相應自由裁量標準,嚴格限制每個執法事項、處罰標準,做到一個尺子量到底,克服出現任性執法、隨意執法情況。第五確保執法監督到位,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每季度對本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案卷定期進行評查,及時總結、分析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群眾舉報執法人員違規執法監督制度。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由紀檢監察室和法制科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做出處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制度。我局通過設立觸摸屏、公告欄、網絡、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本單位的政務信息,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期限、程序、結果進行公開,對各項監督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不足,及時糾正和解決。
6、建立六大機制。第一通過監管和服務責任清單追責機制對監管服務人員依照權力和責任清單履責的情況進行考評,對未按照規定或超出清單內容的人員進行追責。第二通過雙隨機抽查機制隨機抽取企業和執法人員,進行日常動態化的監管執法。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權力清單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不得超出權力范圍進行檢查,也不得隨意對企業進行無目的的重復檢查,有效地解決了任性執法和隨意執法的問題。第三通過建立獎勵舉報機制對違反市容管理、環保偷排偷放、違法亂搭亂建、網吧歌廳違規經營、農村七位一體等生產生活中存在問題進行舉報的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獎勵,鼓勵群眾參與城市的管理與建設。第四通過告知承諾聯合懲戒機制,對累次違規違法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通過多部門聯動進行從嚴處理,并將失信行為與信用平動,降低其信用等級。第五通過建立重大風險監測防控機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重大風險節點進行常態化的檢查,有效地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第六通過監管績效評估機制對各部門的監管履職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對績效排名后兩位的部門責任人由紀檢部門進行約談,連續排名最后的部門由鎮主要領導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有效地提高了各部門的作風效能。
三、統籌管理加強條塊聯動
1、“網格化”精細布局
根據“一區八園”總體規劃對所有單位實行網格化管理,將行政審批中心服務平臺、行政處罰數字中心ERE平臺、社會管理服務中心幫助平臺合三為一,打造集成式大數據指揮中心,實現了互通有無、“一網打盡”,建立起了真正行之有效的新型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綜合管理。
2、“三化融合”破除壁壘
監管智能化。數字綜合指揮中心將行政許可、行政監察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四類信息進行匯總整合。按照“凡進必受監督”的原則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要求,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范圍、監管措施、監管依據、監管標準、監管程序。并通過日常行政監察檢查,將全鎮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準確錄入指揮中心系統,為實現整個行政執法事務的數據化、智能化奠定了基礎。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5
為了建設“綠色*”,優化*生態環境,提高*區工業排污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信譽度,建立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管理機制,促進我區經濟、環保、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特制定*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暫行辦法適用對象為在*行政區域內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基*原則)
(一)實行誠信等級評定。工業企業要加強環境保護自律,環保部門要嚴格審批、加大檢查和處罰的監管力度;
(二)誠信等級評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執行統一標準和程序;
(三)工業企業應加大環保投入,做到污染物總量控制和達標排放;
(四)區政府積極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污染物排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五)積極引導社會公眾愛護環境,參與環境保護各項活動,實行政府監管、公眾參與、輿論監督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誠信檔案)
區環保局按照一廠一檔的要求,建立工業排污企業誠信檔案信息庫,并負責該信息庫的信息采集和維護。
以企業誠信檔案為基礎,根據上年度區環保監督、監察、監測情況,區環保局每年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工業排污企業誠信等級評定。
第五條(評定機構)
*區成立*區工業排污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區環保局、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組成;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業代表等參加。日常工作由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等級劃分)
工業排污企業誠信分為四個等級,即綠色等級企業、藍色等級企業、紅色等級企業和黑色等級企業。等級規定如下:
綠色等級企業: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自覺實施節能環保新技術,主動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并通過ISO14001認證,與社區生態環境和諧良好的企業;
藍色等級企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企業;
紅色等級企業:有不穩定達標排放行為或環保投訴被查實,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
黑色等級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廠群矛盾突出、影響社區生態或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受到環保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或經區政府限期治理仍未達標的企業。
第七條(評定方法)
(一)綠色等級企業評定與授牌
1、企業評定綠色等級企業,需企業先自行申報,再由區環保局誠信檔案記錄并征詢企業所在鎮(街道)、工業區、周邊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后確定,最后由評定委員會根據《*區排污企業環境誠信等級評定指標》評定并授牌;
2、綠色等級企業若在*年度內發生嚴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級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二)藍色等級企業評定與授牌
根據上年度該企業誠信檔案記錄及環保監督、監察、監測情況,由評定委員會根據《*區工業排污企業環境誠信等級評定指標》評定并授牌;
(三)紅色等級企業評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紅色等級企業:
1、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經監測,一年內連續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標或出現一類污染物嚴重超標;
2、廠區年度內出現1次環境污染事故,對廠界外環境有輕度影響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訴,且對環境有一定影響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級企業評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黑色等級企業:
1、出現1次故意偷排、直排廢水、廢氣并超標排放及危險廢物未進行規范化處置造成危害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2、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經監測,一年內連續3次超標或出現主要污染因子嚴重超標;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訴,有較大環境影響和危害的。
第八條(評定時限)
綠色企業申報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機構評定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結果公示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結果公布時間:每年*月*日
第九條(相關措施)
(一)綠色等級企業
1、可推薦為國家、市環境友好型企業;
2、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監察(測)每3個月1次;
3、連續3年被評為綠色等級企業的,可以適當減少日常監察(測)頻次。
(二)藍色等級企業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監察(測)每2個月1次。
(三)紅色等級企業
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由于企業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增加環境監察(測)頻次。在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半月不少于1次;
3、嚴格控制企業排污總量;
4、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黑色等級企業
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限期治理或責令停產,對由于企業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經區政府限期治理仍未達標的企業,由區政府對其進行停產或關閉;
3、加大日常環境監察(測)力度,在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周不少于1次;
4、嚴格控制企業排污量,執行限產限排,改擴建項目予以嚴格審批,新生產擴建項目一律不予批準;
5、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6、停止享受地區優惠扶持;
7、抄送區有關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收到情況抄告,應當備存,并根據*部門職責,針對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采取有針對性的依法管理措施,從嚴把關、從嚴監管,對存在可依法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第十條(其他措施)
區環保局可根據工業排污企業排污狀況、守法誠信狀況,必要時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形成監察網絡,實施全天候實時監察(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區環保局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隊伍建設,通過明確工作職責,將目標責任量化,通過每年進行培訓、考核等方式,形成網格化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解釋部門)
*暫行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所涉及的評定標準由區環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環保對企業的行政處罰范文6
在具體實施中,應注意下列問題,主體要合法主要合法也就是說處罰機關必須是法定有權機關,我國環境保護法確定的環境行政處罰機關包括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環境監督管理權的其他部門,同時還有行政處罰機關的其職權范圍內委托的其他機關或組織。其它機關或組織無權進行環境保護和行政處罰。同時,處罰機關必須在自己的權限和處罰事項內進行處罰,越權處罰一律無效。處罰對象要準確由于企事業單位都在改制改組,企事業單位的主要及名稱變動很大,隨之而來的,發生環境行為的主要也都在發生變化,因此,在具體處罰時,處罰的對象一定是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而不能是過去舊的法人,也不能是法人下屬的附屬單位。處罰的證據要確鑿可靠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為了認定違法事實,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據包括: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并且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排查,保留有效證據,如證據能證實違法事實,則立案進行處罰:如認定的事實無證據證實,既屬證據不足;不應立案,更不應實施處罰。
適用法律法規要得當針對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所做的處罰決定,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并在行政處罰文書中引用。在具體實踐中,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不當,是處罰機關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適用法律不當的主要表現形式有:1)適用法律不具體,如有的行政機關在作處罰決定時只引用了個法律名稱,沒有具體到條款;有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只是在決定書寫上“依法作出如下決定”、“經研究作出如下決定”字樣,根本不說明依據的哪一個法,更談不上依據的哪一個條款。2)應適用甲法條而適用了乙法條。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其依據和內容必須是與違法行為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不應當以與違法行為和作出的決定無關的法律規定為依據。3)適用了廢止的法律法規,有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因實踐和情況的變化已經被廢止或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取代,在進行處罰時,不能依據被取代被廢止的法律法規或規章。4)適用法律時忽略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對某些特定對象作出行政處罰時,不僅要看所依據的法律是否有效,是否有與違法事實相吻合的條款,還要注意相關法律對特定對象的一些具體規定。(5)錯誤地運用了沒有法定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處罰機關進行政環境行政處罰時必須依照法定方式和步驟進行。首先方式要合法,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采用局面形式,處罰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即屬違反法定程序。其次步驟要合法。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要同當事人告知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應當進行復核。對罰款額超過5萬元的,要進行聽證程序。再次順序要合法。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要按處罰程序的次序進行,即不能先裁決后取證,也不能裁決后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更不能先執行后裁決。同時在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還要注意如合理處罰、一事不再罰、無過失不受罰、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與執行權分離、行政處罰不得和解等問題。
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其經濟活動,不法分子為了經濟效益,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加強環境執法,顯得尤其重要,任務也更為艱巨。作為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經常實施的一項重要的執法手段———行政處罰的作用,也就越發突出。正確運用好行政處罰,解決好行政處罰中出現的問題,對環境保護法的實施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張鳳英 單位:齊齊哈爾市克山縣環境監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