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1
一、環保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20多年來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但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不僅環評法,其它諸多環境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上也都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1、環境立法存在空白,立法跟不上環境形勢的發展。至今缺乏有關自然保護區、轉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法律或法規;至今缺少防治化學物質、機動車、畜禽養殖、土壤、放射性物質運輸等法律法規。
2、配套立法遲緩,有關實施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環境監測、飲用水源保護等制度的配套法規不能及時出臺。
3、對部分環境違法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責任不明確,如噪聲法中對噪聲超標準的處罰額度不清),導致違法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處,特別是對某些連續的環境違法行為,如連續超標排污,現行的環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處罰。(法律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不能多次重復處罰!)
4、行政處罰種類單一,總是以罰款為主,罰款數額又過低,一般罰款額在20萬元以下,發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導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更高的問題仍然沒能解決。
5、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權,例如對污染企業就缺乏限產治理、停產治理等權力,一旦發現有重大污染隱患或者發生污染事故,環保部門只能提建議而不能強行責令企業停止排放。法律法規偏“軟”,企業違法成本太低,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機制不健全,執法能力弱,也是造成環境執法難的重要因素。
二、執法對象的變化
隨著改革開放,多種所有制、多種經濟成分,尤其是個體、私有、合資合作、混合所有制經濟迅速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有大量外資企業進入,執法對象呈現多面性特點、分散化趨向。這種變化,對環保管理部門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確界定執法對象與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二是以發展生產力為根本目的,保護好執法對象的利益,為執法對象提供良好的服務。為此,要努力研究、分析執法對象需要何種有效的管理和服務,環保部門能夠給予他們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務,如何根據執法對象的新變化,貫徹好環保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這是我們面臨的新課題。
1、處罰程序違法。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在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將會作出撤銷原行政處罰的判決。有部分環境行政執法人員認為處罰程序繁瑣,為貪圖方便,往往去掉了申辯、告知程序。還有的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進行采樣、監測,收集補充證據,違反了先取證、后處罰的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不準確。所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不準確,是指對某一環境違法行為適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經失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錯誤地使用了不適用的條款、法律效力層級較低的規章或者沒有注明法律條款的具體條款項目。
3、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所謂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是指某一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真實性條款缺乏足夠的、可靠的證據加以證明。
4、處罰的文書不規范。如調查勘驗筆錄制作不及時,事后補正或刪改;未亮明執法身份或者介紹執法區域不說全稱;制作現場勘驗筆錄時沒有見證人的簽字或蓋章等。
四、環境執法要與時俱進的幾點建議
1、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各級政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實施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環境執法的指導思想。
2、注重改善環保執法環境
執法環境包括的內容很多,但是關鍵點是認識問題,是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問題。做好統一思想認識的工作,是適應客觀環境搞好行政執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把統一思想認識,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與加強環境執法一起抓,是行政執法搞得好的地方的重要經驗。因此,各級環保部門應經常向黨委和政府匯報、請示環保執法工作,取得黨政領導的支持;加強與計劃、經貿、工商、國土資源、林業、農業、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取得它們的配合和支持,真正貫徹落實環境統一監督管理和分工負責制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3、加快立法步伐,構建地方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自1979年國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來,經過20多年的努力,國家已經頒布了6部環境保護法,近30部環境行政規章和70多件部門規章。但是,隨著環保工作的快速發展,環境管理對法規體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就需要在法制建設中抓住健全和完善法規體系這個重點,突出地方特色,加快立法步伐,構建銜接緊密、相對完善的地方環境法規體系,為環保執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4、理順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
環境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的領域和方面,單靠環保部門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必須廣泛動員聯合各方力量一起來干。但是,這也會帶來多頭執法的弊端。環境保護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和規范化建設之間缺乏協調和配套,影響了法律效用的發揮。因此,一要根據環保法律、法規和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度的規定,明確了相近相關部門所負的環保職責,重點理順與都管部門的關系。環保部門切實履行好環境統一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強綜合執法。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 生態環境 問題 保護
中圖分類號:X171.1 文獻標識碼:A
生態環境保護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我國也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為生態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為生態保護參與綜合決策創造了條件,促進了我國生態環境執法革新的步伐。
雖然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與執法工作得到加強,加大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力度和經濟處罰力度,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國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尚未根本轉變,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現象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生態環境惡化的總體趨勢并沒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公眾環境維權意識的提高,人們更加關注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環境保護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環境執法存在的不能適應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這些問題及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與執法監督體系不健全。近年來,我國的環境執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執法檢查活動為推動,以日常監督執法為基礎,以環境監察執法稽查為保證,以公眾和輿論監督為支持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體系。一般來講,環境執法部門對污染防治比較重視,不少地區對于生態環境執法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例如,生態環境督查機構少,力量薄弱,執法人員配備不足,加上執法權限有限,缺少協調各利益主體關系的生態環境督查職能機構,不能適應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執法對象數量龐大,我國目前的環保執法主體分散在水利、海洋、林業、礦產資源等10余個資源開發部門,環保部門難以統一指揮和協調,其執法能力大受影響。而環保局人員編制有限,相對于繁重的執法任務,往往顯得無能為力。再加上執法人員的權限不明確,處罰力度不夠,所有這些都為環境違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2)生態環境管理體制不順,環保部門難以發揮統一監管作用。我國的每一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幾乎都有管理體制的規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規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門對某一事項進行統一監督管理”,“某某、某某、……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對某某事項進行監督管理”。到底怎樣“統一”?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結合自己職責進行管理的部門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門不履行職責時統管部門怎么處置?等等,都沒有作出規定。這就使得統管部門想統統不起來,得不到有關部門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門總感覺自己是處于配角的地位,進行監督管理也是為統管部門做嫁衣裳,有了成績盡是統管部門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積極性。另外,使分管部門不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的另一個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規定統管部門的職責時,往往對審批權、收費權、處罰權規定得比較具體,而對分管部門雖然有時規定一些監督檢查權,但卻不讓分管部門參與審批、收費和處罰,這樣就使得分管部門覺得自己的管理沒有權威。
(3)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消極執法、執法不到位、不作為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嚴重存在。在我國,有些地方的環境監察隊伍在工作中嚴重脫離群眾,對群眾反映的環境破壞問題熟視無睹、不聞不問,導致群眾的意見很大,以至于越級上訪者有增無減。還有些地方的有關執法部門放松日常監管,依賴專項行動,經常性的工作采取突擊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動, 當遇到重大的損害環境行為或事件時,往往采用重點治理、專項整治的方式來應對。這種權宜之計顯然也影響到環保的執法力度的長效發揮,甚至會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起到負面效應。再一些地方的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人片面強調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不敢碰硬、不敢執法、不愿執法。不少基層環境執法隊伍對開發區不敢查,對重點保護企業不敢查,領導不點頭的不敢查,查過一次但處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有的基層環保局不是在加強執法,而是千方百計地應付上級檢查,替企業說情。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辦的案件、上報的情況,三番五次催不上來。
(4)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環保執法的現象依然存在。個別地方環境保護意識淡漠,重經濟、輕環境,盲目引進重污染項目,形成了引進容易治理難,關停更難的困難局面。對環保執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預執法,轄區環境污染問題久治不愈,環境糾紛不斷。
(5)提高環保執法的力度,保護生存環境。有法可依,僅是生態環境法治的前提,實現了有法可依,也僅是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第一步。任何理想的環保法律如果不能付諸實施,終究只是一紙空文。因此,強化環保執法是環保工作中至關重要的環節,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得以貫徹與實施的重要保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只有讓環保執法真正的硬起來,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得到有效開展,環境違法行為才能無處逃遁,“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才能夠早日成為現實。
參考文獻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3
關鍵詞:環境保護;執法狀況;法律法規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209
近幾年來,環境保護問題一直是我國所面臨的重點問題,為此我國特立《環境保護法》來對我國的相關環境問題進行相應的管理依據與約束手段。然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中一直沒有產生足夠的力量。從而使得我國的環境問題非但沒有徹底解決,反而與所制定的質量目標的差距越來越大。
1 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中的問題
在環境執法中,作為對于法律法規的建立與遵守的根本基礎的執法過程,如果不能夠針對各種違法行為給出明確的、不可更改的法律后果,不能夠有效的控制影響和危害國家環境與公眾健康的行為的產生與蔓延,不能夠從根本上對破壞者進行遏制與教育,那么,這場名義上是以保護國家環境為目的的環境保護執法是難以成功的,也就會大大降低違法者對于法律的正確認識與遵守,大大的降低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公正性與紀律性。在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執法手段有限,越來越多的企業與個人正逐步的認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程序是在通過對于各個不合乎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我們需要反思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的效果,并研究找出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中所存在的弊端,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及時的改正與完善。
2 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解決對策
2.1 完善法律法規,重理各個立法之間的關系
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一直不能夠有效的對環境產生保護效果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多漏洞,讓違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因此,改善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前提條件就是高度完善我國環境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展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力求法規內容全面、制度合理適當,對我國法律法規中不適當、不合理的部分進行謹慎、果斷的修改,建立健全我國的環境監督法律體系,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條例的行為進行強力的遏制。與此同時,我國相關工作人員應該將我國的各項有聯系的法律法規賦予合理、明確、以及直接的關系。另外,在法律法規中亦應當新加入一些在日后的執行過程中可以操作的法規、條例,使得我國的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更加靈活、更加完善。
2.2 健全體制機制,建立科學的環保管理體系
目前,面對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推進環境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可以試行把地方環保部門歸國家或省級垂直管理,強化環境監管力度,必將有力地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落實,同時也能很好的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現象的產生。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繼續沿用舊體制下的管理和執法模式,已明顯不能適合當今形勢發展的需要,積極探索環保執法新思路,完善環保執法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因此,要有力提高環境監管水平,我們應積極探索和推行各項監督管理機制。
2.3 加強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環境執法水平
基層環境保護的執法工作考察的不是單個人的工作能力,而是需要執法隊伍的綜合能力表現?;鶎庸ぷ鞯奶攸c是復雜度高、工作范圍廣等,加強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尤為重要。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提高環保執法威性。新《環保法》將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使環保執法真正地硬起來,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在環境監察隊伍的基礎上,建立剛性的環境警察制度,提高環保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更加要改變執法技術裝備落后的局面,應多方籌措資金加強基層執法裝備。但目前許多地方尤其是縣級環保部門的技術物質裝備還較落后,執法的設施還不健全,缺乏必備的技術手段,難以適應形勢要求。
2.4 培養優秀人才,提高環保人員的綜合素質
要努力打造一支能吃苦、懂政策、會辦事的環保執法隊伍,是新形勢下做好環保工作的前提。各級環保部門抓住環保執法人員進入口,實行“凡進”必考制度,充實到環保執法隊伍中去。同時,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執法人員的培訓,積極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培養政治素質過硬,作風正派,業務素質好的環保執法隊伍。除了進行相關的素質培訓以外,執法人員負責人的工作態度、以及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也是改善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重要因素。因此,為改善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狀況,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培訓與相關管理迫在眉睫。
綜上所述,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不容樂觀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在環境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不是十分健全,存在著很多漏洞。因此,在這些方面,我們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為解決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中存在的問題而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環境狀況;環境執法體制;問題
1 我國環境執法的現況
環境執法是指“法律執行、法的適用或法的貫徹實施。廣義上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它包括一切執行法律和適用法律的活動;狹義上的執法,即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
⑴環境執法方面的問題。第一,部分地區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雖有明文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但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辦法,使地方政府沒有受到強有力的約束,對環境執法不夠重視。有時不顧環保要求,盲目上項目,一路綠燈。二是環境監察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體制。三是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四是改變現有政績觀,用綠色GDP考核黨政干部。
⑵規劃布局及資源配置問題。第一,部分地區對于城市規劃不科學、功能區劃分不合理情況嚴重,一定程度阻礙了地方經濟發展,同時增加了環境案件。對于這種情況一是從規劃入手,檢查區域規劃、城市規劃、環境規劃、規劃環評等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二是建立起聯席會議制度,對于一般或者重大建設項目應采取委員會制度,環保工作作為委員會中一員應具備直接否決權。第二,環保隊伍信息不對稱、資源配置不合理。在現有體制下,部門林立,容易造成各個部門溝通協調上的問題,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資源浪費,對此要建立環境管理和企業環境行為信息通報制度,建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實行動,聯良性互補、互動的工作機制。目前徐州市已建立起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日常聯動執法的長效機制,效果良好。同時建立環境警察制度。
2 當前環境執法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體制不健全,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是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和其他相關部門分管相結合,需要各執法部門之間和部門內部密切配合。但部門保護主義在狹隘的部門利益驅動下,奪利推諉,增加環境執法難度,效率低下,最終喪失政府公信力。對此關鍵在理順機制、增強能力。具體做法一是要在法律上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及各部門環境監管責任,建立并完善環保行政責任追溯制。二是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雙罰制度,對目前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只罰企事業單位、不罰位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缺陷,確立既罰單也罰個人的雙罰制度。三是進一步增加裁量權,賦予環保部門必要強制執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沒收等,落實對違法污企業停產整頓和出現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地政府停批停建項目權等。四是執法部門之間的配合效率低下,互相推諉現象嚴重。只有明確環保法律、法規對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他部門擁有監督權應具體規定。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政府在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做不到完全中立,在出現企業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時,政府通過行政干預的事件時有發生因而使得環保部門針對企業的處罰或者處理決定往往沒有了下文。
3 法律法規方面亟需解決的問題
在立法層面積極推動各項新的環保法律的出臺,在基層,借助“6.5”環境日等積極加強民眾環保意識。只有法律完備,公眾才能更加重視。只有公眾重視,才能更好的推動議案和法律出臺。以美國為例,EPI可以根據空氣環境質量中VOC等組分是否超過警戒線,隨時通知石油公司調整汽油里丙烷含量,目前來看,在我國暫不具備條件。
4 排污單位方面的問題
第一,排污單位由于缺乏環保意識,法制觀念薄弱,社會資本逐利的本質暴露,一些企業和個人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超標排污現象時常發生。環境執法對象是市場主體,個體和股份制經濟等市場主體環境意識差,嚴重破壞區域環境質量。對此一是要應根據實際,充分發揮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能、公眾的外部監督、企業的內部監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元環境執法監督體系。二是要通過開展企業環保監督員試點工作,探索新型企業環境管理體制,促進企業提高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三是積極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實行上市企業年度環境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開環境違法重點案件的查處情況,目前我國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得到了全社會的重視,企業比以往更加重視環保工作。四是廣開參與途徑,包括聘任特約環保監督員,加強環境保護社會團體參與制度,建立環境問題論壇制度和環境保護問卷調查制度,以建立公眾參與環境執法制度。
5 隊伍建設方面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環境監察;執法效能;途徑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在城市化進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嚴重危害到人們的身心健康。同時,人民環保意識普遍增強,環境權益訴求劇增,而我國環境監察執法效能普遍不高,成為當前制約城鎮環境保護的瓶頸。當前形勢下,環境監察執法必須創新環境監察新模式,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創新工作機制體制,提高執法人員業務素質,才能提高環境監察執法效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1 環境監察執法的必要性
環境監察執法,是指國家環保行政機關依據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法規權限和程序行政環境監督管理權力,對特定的環境保護事項作出行政處理和決定,并產生強制性約束力的法律行為。近年來,環保工作越來越受到社會各階層的關注,環境管理也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作為環境管理的延伸和保障環境安全的重要手段,民眾對環境監察能力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要做好環境監察工作既要嚴格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解決各類環境問題,更應該在提升環境監察執法能力上下功夫,充分發揮環境監察工作的服務作用,鍛煉意志穩固,為人們群眾環境利益和安全的執法鐵軍。
2 環境監察執法存在的問題
2.1 環境監察執法力度不夠
環境監察執法力度不夠是導致當前環境檢出執法效能低下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建設滯后,環境監察對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② 缺乏污染現場監督手段。③公眾參與環境執法意識薄弱,監督意識不強,降低了環境執法的效果。
2.2 環境監察管理缺乏統一性
各相關職能部門在環境監察部門執法過程中,難以實現真正統一的監督管理。有些相關部門不能認真履行職責。把關不嚴,環境部門作為同級機構又無法給予必要的制約,降低了環境監管效力。
2.3 環境監察人員素質不達標
環境監察執法工作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 它具有跨專業、跨領域、技術含量高等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素質。但是當前各級環境監察部門普遍缺乏化工、醫藥等重點行業環境監察專業人才。降低了環境監察執法效能。
2.4 環境監察執法工作存在誤區
當前,有關部門還沒有全面灌輸環境執法工作的正確理念,導致具體工作時,人員容易陷入執法誤區。例如。以處罰代替監管管理;誤以執法檢查代替日常的監督管理;錯誤的將環保執法檢查認為是一項階段性工作;將執法檢查誤認為就是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3 如何提高環境監察執法效能
3.1 轉變監察理念,創新監察模式
(1)實現環境監察“精細化”。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要改變粗放式的環境監察執法模式,在環境監察執法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和跟蹤追查要細。1)現場檢查要細。要細查企業的基本生產情況;細查企業的環保審批驗收情況;細查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細查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細查企業的排污費繳納情況;細查企業的環境安全隱患。2)調查取證要細?,F場調查取證要細;現場調查詢問筆錄要細;搜集輔助證據要細。3)跟蹤追查要細。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積極督促企業矯正、改進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通過環境約談、限期整改、掛牌督辦、銷號制度等方式,積極跟蹤,逐步推進,使環境違法問題真正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2)實現環境監察“網格化”。環境監察工作要改變領導指令性、階段性的專項環境監察執法的做法,在環境監察執法上要突出“網格化”管理模式。1)劃片包干,落實責任。將所屬區的環境監察執法工作劃分若干片區,將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編成若干組,分別對應若干片區,落實相應的監管責任。2)定性區分,規范監管頻次。定性區分國省控、市控、一般污染源,根據企業性質,劃分監管級別,落實監管頻次。同時,要加大節假日和夜間監察頻次,形成全天候的監管模式以及時調度,量化考核。上級環境監察部門要強化環境監察執法常態管理情況的調度工作,適時召開調度工作會議,定期開展工作落實情況的集中檢查,及時向本級環保部門反饋工作落實情況,糾正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不斷提升環境監察效能。3)探索建立村級環保監督員制度。積極發掘老黨員、思想覺悟高、資歷高的村民,發揮他們的環保熱情。
3.2 環境監察與監測有效結合起來,保證環境執法工作的效率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表現出對環境質量更高的訴求,新的環境問題也不斷出現。對于環境管理部門的要求越來越高。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機構能力的強弱和職能協調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區域環境質量的優劣、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在現行的環境管理體制上,環境監測屬于技術支持保證系統,環境監察屬于監督執法系統,兩者相互配合、互相依存、互相制約。建立協調統一的環境監察與環境監測科學機制是提高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效能的重要保證。環境監測在為環境監察提供有效的反映環境信息監測數據的同時,還可以衡量環境監察工作的效果。環境監察必須以環境監測為基礎,只有依靠可靠的環境監測數據才能科學合理地行使職能。此外,還應該將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有機地結合起來,有利于進一步加大對污染源的監管力度。及時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提高環境監測數據使用的時效性和環境監察工作的針對性。有效發揮環境監測、監察職能,做到監測與監察聯動,使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執法工作形成合力,以便更好地推動環保工作協調、有序發展。
3.3 將環境監理引入到環境監察領域,提升環境執法效能
近年來,由于地方政府積極招商引資,建設項目的數量明顯上升,建設項目的規模越來越大,涉及的行業范圍日益廣泛,技術內容越來越復雜。這給基層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帶來前所未有的壓力,環境監管任務尤為繁重。通過推行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有利于實現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過程管理轉變,由單一環保行政監管向行政監管與建設單位內部監管相結合轉變。這可以有效解決基層環保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中,對工程施工期間所帶來的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水土流失等問題缺乏有效監管手段,監督管理相對薄弱的現狀,從源頭上遏制由此引發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發生。對于促進建設項目全面、同步落實環評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具有重要意義,對推動整個環境保護工作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邁進具有積極意義。
3.4 加強宣傳。發動群眾
環境保護工作僅僅依靠環境監察部門是無法達到預期效果的。有效的環境監察工作應當將群眾力量納入到考慮范圍之內。通過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此外,還應該及時公開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以便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引導廣大群眾參與到環境行列中。積極支持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努力營造人人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范文6
關鍵詞:環境保護;環保執法;對策
科學發展觀、綠色GDP 已成為時展的主流,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工業化與城鎮化進程的日益加快,部分地區污染形勢十分嚴峻,環保執法環境不容樂觀,執法過程中又遇到了來自各方面的障礙和阻力,執法地位低,起不到制止不法排污企業違法排污的作用,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因此,堅持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地位,有效地發揮環保管理職能,營造生態文明與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氛圍,對于我國經濟和環境的持續健康發展,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環境保護執法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1.1 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環保部分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可選擇性過多,不便于執行;對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的具體職責、權限規定不明確,法定裁量權幅度過大,對義務性條款沒有相應的處理措施和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追究主體。在環境執法中,環境行政執法權力和行政責任制尚未有效結合,環境執法職責、崗位、程序等還沒有法規條例界定。
1.2 執法能力明顯不足
環保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水平偏低。在招人問題上,由于各種客觀原因,使許多不懂業務、文化程度不高的人進入了環境執法隊伍。這些人員由于不熟悉環境法律規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執法素養和能力,執法過程中,執法不當或怠于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以情代法、以權代法等現象嚴重。
1.3 地方行政干預造成環保執法的被動
由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隸屬當地政府,其人事、經費、物資均由地方政府負責,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造成地方政府側重于經濟指標,經濟的快速發展成為一些地方領導干部競相追逐的首要目標。相當一部分企業主環保意識淡薄,只追求眼前最大利益而不管污染不污染。因此,在對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環保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既面臨處理經濟與環境利益相沖突的難題,又面臨著協調企業和領導者關系的問題,致使一些污染嚴重的不該上的項目上了,該關停的沒有得到關停,該處罰的難以處罰,造成環保工作的被動。
1.4 環境執法缺乏必要的強制執行權
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監管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即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轄區范圍內依法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管,而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職能部門則負責本系統內部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這樣一來,在環境執法過程中,針對各種利益的沖突,作為不同執法主體的各職能部門的行政權力必然會發生不同程度的碰撞,從而使環境執法難以進行。目前,對大多數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只能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無停產、拆除、查封等權力。由于環保部門無強制執行權,對不履行環保法律義務的相對人,只能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迫使其履行義務,但法院由于種種原因難以執行到位,因而,環保執法在很大程度上呈現“軟執法”的狀態,環保部門對出現的某些環境違法行為,難以有效地進行監督管理。
二 、完善我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的對策
2.1 提高立法的質量,理順各立法之間的關系,完善環境立法
環境立法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要相應出臺和修改部分環保單行法的實施細則,理順相關各立法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行政權限;要及早認識現行環境立法中的缺陷與不足,審慎地加以修改,特別是要在今后的立法中進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條款,制定環境執法監督管理條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責任制,使環境執法有法可依。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確定排污主體的責任方面,應當盡可能地多重視并采取那些更易防范環境污染的懲治措施,例如責任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等等,對于那些嚴重違反環保法的規定,造成重大環境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罰代刑”,偏袒或放縱相關責任主體。將行政執法權與執法責任有機結合,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保系統內部稽查機制。
2.2 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
一要加強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要對廣大具體的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想盡一切辦法提高其素質,確保依法行政。環保執法人員不但要認真學習、熟練掌握相關環保法律法規,而且要熟知有關的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能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判斷是非能力,提高依法辦事效率,才能自覺按法定程序執法。
二要建立健全有效監督機制,用法律來規范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例如完善環保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環境監管失職罪制度,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公眾參與機制等,從而真正樹立環保執法的權威和威信。
2.3 逐步健全我國的環保機構,改革干部考核制度
一是增強環保執法的獨立性,實行垂直管理,最大程度地解決地方政府干預問題,對環保部門現行的人事、經費、物資裝備等管理制度進行改革。環保執法最為困難的是在縣一級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既減輕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又理順了上下級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內部機構之間職責不清的問題,這樣,環保管理縱向不嚴的問題就能得到較好解決,環保內部各自為政的現象也將大大減少,有利于提高環保執法的效率。
二是應當設立環境執法責任制,以環境執法效率和質量的高低作為對環境管理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與獎勵的標準。為防止地方某些領導干部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環境保護,有效預防其對環境執法的不當干預,將環境保護綠色DGP 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的一個指標來考核地方各級領導的政績,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執法的干擾。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把用人關,堅決杜絕違法進人現象。
2.4 改革現行環境執法體制,合理配置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權力
由于我國在環境執法體制上實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其他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導致環境執法主體過多,執法權力過于分散,環境執法比較混亂。因此,應改革我國現行的環境執法體制,最大限度地統一環境執法主體,把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權盡量集中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必要的監督權,使其有資格對其他部門的環境違法行政行為予以有效的約束??傊斜匾⒁惶紫冗M的、完善的、符合國情的環保執法體系,包括法規制度、執法機構、業務管理、技術裝備和人才保障體系,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執法,快速處理環境違法案件和各類環境突發事件,滿足環境安全、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