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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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1

(一)審批階段審批階段包括法宣科召集相關人員審批、經辦人下達文書、是否聽證等幾個環節。法宣科審議:法宣科負責召集由立案科室負責人、主管局長組成的行政處罰審議小組會確定擬處罰的意見和額度。經辦人下達文書,此環節可自動生成送達回證文書,文書內容包括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等。告知:立案科室根據審議意見書面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聽證:凡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法宣科負責組織聽證,立案科室應預先做好聽證的舉證材料準備,系統可生成聽證通知書。

(二)決定階段決定階段包括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是否強制執行幾個環節。立案呈報:經辦人根據上述審批階段形成的意見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立案呈報表需要經過科室負責人、法宣科負責人、局長進行審批。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科室工作人員負責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執法文書由立案科室負責依照規定格式起草制作,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取得當事人簽收的送達回執,當事人拒收可采取留置送達,也可以用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應在系統中填寫送達回證。強制執行:立案科室負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相關材料提交法宣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在系統中填寫《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三)結案階段結案階段包括填寫結案報告、案卷歸檔兩個環節。結案: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由法宣科負責,立案科室參與編寫結案報告。歸檔:案件辦理完畢后,由法宣科負責整理辦案過程的所有文件和證據,制作案卷,經法宣科主管局長核準后歸檔。

二、系統功能性需求

某市環保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實現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填寫各類表單,各級領導審批,以及最后的歸檔和數據統計、查詢的功能。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包括案件管理、統計查詢和系統管理三部分。

案件管理:管理環保局日常行政處罰的整個流程,通過可視化的方法把復雜的流程簡單化,使用戶能夠按照業務流程的執行步驟來完成日常的工作,并得到相關數據和表單。業務流程按照階段分為:立案階段、審批階段、決定階段和結案階段。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2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環保局。

    二、案情

    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訴人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東莞市清溪鎮浮崗村柏朗老圍投資興建生豬養殖場?但規定上訴人的整個環保工程峻工后,必須報被上訴人派員檢查核準才能試產。上訴人根據被上訴人的批復及市有關部門的批準,于1995年下半年開始興建養豬場,第一期投資一千多萬元。1998年8月13日,上訴人在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設施未經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開始購入種豬進行繁殖?并逐漸擴大養豬規模,至2000年8月?已擁有大小豬2000多頭。而在此期間?上訴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請驗收防污設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訴人單位的執法人員蔡志強、陳志雄、吳俊生到上訴人的養豬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訴人的上述行為。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依法履行了處罰告知程序后,按上訴人的申請,于2000年9月2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主持人是被上訴人單位的副局長朱權勝,上訴人未申請主持人回避;調查人員是蔡志強,陳學友是參加人。被上訴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并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作出了處以5萬元罰款和責令上訴人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在存欄豬處理完畢的處罰決定。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遂起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審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養豬場的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經被告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的養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的規定。這有被告的檢查筆錄為證?原告也一直承認,法院予以確認。根據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答辯意見,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是原告違反了“三同時”制度?故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養豬場的防治污染的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產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另外還可以并處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由于該條沒有作具體規定,被告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來確定罰款5萬元并無不當,因為上述條款都是關于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罰款規定,5萬元罰款是在上述條款處罰幅度內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實體處理正確?適用法律也基本正確。被告實際上選擇適用了上述法律、法規,卻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予引用?是適用法律不全?雖然這未對實體處理的正確性造成影響,但法院亦應予以補正。被告在作出處罰之前經過了檢查、告知、聽證的程序。因此,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原告稱被告在聽證會上未將N0.001891水質檢驗報告出示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該報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對原告這一辯論意見可予采納,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原告“超標排放,污染環境,影響東深水質”沒有依據。但這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原告稱其違反“三同時”制度是客觀上受資金的影響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沒有及時批復原告的有關污水處理的報告,被告明知原告違反“三同時”卻不幫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對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養豬場沒有排污口,沒有廢水排出場外,被告在檢查筆錄和處罰決定中認定其“廢水未經有效處理排放”和“母豬600頭,商品豬存欄約3000頭”失實等?因這些不是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法定構成要素,也不是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故沒有必要予以查證和考慮。對原告稱朱權勝是本案調查取證人又是主持人,陳學友不是調查人卻以調查人的身份發言等,經查N0.A00203號《東莞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筆錄》?檢查人沒有朱權勝,朱權勝到過原告單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調查取證人;又查聽證會筆錄,上面記錄陳學友是以參加人的身份參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當時也在筆錄上簽名認同,且陳學友的發言并未妨礙到原告的申辯權,原告在聽證會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辯,因此對原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稱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是錯誤的。經查,根據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號《關于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環保申請的批復》?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設施,實際上是污水處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正是關于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因此原告的行為也同時違反了該法,可以適用該法。該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被告據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確定對原告罰款5萬元是正確的,故對原告這一觀點也不予采納。至于原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全文只有三十九條,被告卻適用了第四十條。經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條的是1989年7月12日頒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時同時廢止了。被告作出的處罰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應適用后法的第四十條。原告稱被告適用了《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卻在處罰決定中只字未提是適用法律不當,法院予以采納。但這未影響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另,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行政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判決不予行政處罰。經查,原告在防污設施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開始養豬,時間長達兩年之久,其間一直未完成防污設施,且所養豬達2000多頭,污水超標,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此請求理據不足,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維持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2000?073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二、駁回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原審判決予以維持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能采納。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是否違反了“三同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我國推行“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建設中出現新的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提供保證的有效措施。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建設項目中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違反了“三同時”制度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進行補救,故不應處罰。因法律沒有規定此為免責條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訴人的事實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北簧显V人據之作出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有存欄豬處理完畢;并處罰款5萬元”是合法的。上訴人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輕微,處罰過重了。經審查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未發現顯失公正,故上訴人此項要求不能支持。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3

關鍵詞:行政處罰裁量權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5(a)-0145-02

自由裁量權顧名思義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的原則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是國家機構及執法人員在行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由國家法律授予的職權。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執行與國外相比相對比較混亂,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錯誤、處理程序缺失或跳過、認定事實存在遺漏、適用法律選擇錯誤等原因,更甚者是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避法律,或者是行政處罰的結果明顯有失公正[1]。授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法規不科學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滯后和更新速度慢導致行政執法體制上的缺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各種監督機制不完善、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本身屬性和現階段執法環境的復雜性、多變性創造了自由裁量權濫用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理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則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產生,又基于對該權力的控制建立。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只發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中。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的合理性顯然已經超過合法性的難度,這主要是行政合理性的模糊性決定。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主體使用自由裁量權除了應遵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原則外,還應該注重行政處罰的合理性[2]。行政處罰中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處罰的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不能違背法理。 “情理”和“法理”不同,法理是法律本身的意志,這就要求執法過程中要不偏不倚,公正不阿,不能摻雜個人情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是否在處罰方式、處罰幅度上顯失公正。要求一視同仁。對于彈性法律用語是否任意作擴大或縮小解釋。法律、法規的解釋應當依據科學的解釋方法[3]。

我國已經從程序法和實體法上通過立法的方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大,其演變的獨特歷史要求了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必須趨向縮小。國家立法機關務必在認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盡力減少授予范圍,避免絕對自由裁量權死灰復燃,使“收權”前功盡棄。再者,中國社會的整體法律水平發展狀況決定了自由裁量權的授予范圍要盡量縮小,其擴大必須與其社會發展完善的程度相適應。

由于實際情況的多變性和不定性造成法律難以從實體內容上規范自由裁量權,只是從原則上做出要求。造成注重實體操作,輕視程序的案件屢屢出現,本是公正合法的行政行為,卻被當事人認為違反程序而訴諸法律,要求司法救助。此方面發達國家已有共識,程序的公正是規范是自由裁量權實體明確規范的基礎,基礎打好了才能保證實體之墻的穩固。規范行政處罰程序,防止行政處罰主體走程序的隨意性,義程序的公正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公平。

行政管理方式有行政復議、行政告知、行政聽證、行政監察與稽查等制度。行政復議是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滿,認定其侵犯自身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請復查的申請行為。聽證目的是保證行政執法程序的公開、公平、合理。廣泛收集各方意見令行政決定建立于合法適當的群眾基礎上。保證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利影響。行政告知制度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務必告知行政相對人處罰內容,包括處罰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事實和法律依據[4]。行政監察與糾察是國家授予有監察稽查權限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行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和糾察的法制監督手段。

結合實際某區環保局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積極實踐,該區環保局認為:

(1)自由裁量權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違法行為的情形千變萬化,在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必要的,其原因如下:

①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彌補法制不足。立法時,無法預見將來社會可能發生的一切,法律規則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都包羅其中;法律規則的普遍適用和個別公平不完全吻合,面對復雜多變的因素,難免出現不能預料的問題;法律具有穩定性, 不可以朝令夕改。這必然要求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穩定性”的要求。

②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應對復雜多變的環境違法行為。地區之間的差異很大,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在罰款金額問題上,不宜搞一刀切。不同的被處罰人之間存在的差異很大,同是環境違法行為,存在行業類別、投資額、危害程度和結果、是否有污染防治設施、是否達標排放、是否明知故犯、是否累犯等差異,比如同樣是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行為,投資幾千元建設一個餐飲項目,與投資上億元建設一個電鍍項目相比,其污染程度和后果、社會影響完全不同,對他們做出同樣的罰款金額,將帶來執法不公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這必然要求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多變性”的需要。

(2)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對環保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作為原則性的規定,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于案件的情況千變萬化,在適用法律時,罰款金額的計算較難把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為執法創造了較大權力的尋租空間,必須加以規范,防止被濫用,確保自由裁量權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被運用。

為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統一罰款標準,某區環保局結合規范化建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金額范圍內,制定了《XX區環保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試行),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量化管理,包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告知書罰款金額的計算標準》(如表1所示)、《當事人收到后積極整改的減輕情節計算標準》(如表2所示)。對具體案件的罰款數額計算形式如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暫定基準罰款金額為3萬元,并結合行業類別、投資額、污染程度、污染擾民程度、污染防治、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手續情況、達標排放情況、重復違法情況等調整系數進行調整,調整系數與基準罰款金額相乘即得該案的罰款金額。

為促進企業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積極措施整改的,如采取立即停止排污、主動補辦手續等補救措施可以減少處罰金額,減輕的金額與整改和補救措施的程度掛鉤[5]。某區環保局在采取了相應措施后取得顯著成效:

①過罰相當,處罰公正合理。在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遵循公正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改正態度及改正采用措施及其治理效果、環境違法行為責任人是初犯還是再犯、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

②罰教結合,提高執法效果。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處罰本身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在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時,該區環保局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如某公司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受到某區環保局的立案查處,在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該公司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認識不足,產生抵觸情緒,認為環保局每次到該公司檢查的人都不同,是在有意刁難企業,影響其經營。執法人員都耐心地向該公司負責人解釋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區環保局實施的“查、處分開”規范化管理制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聽證會上,該公司的經理、書記到會并在陳述中承認其違法事實,對送達告知時的態度粗暴表示歉意,表示已對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作了整改,如停止燒烤、投資2萬元進行油煙治理、委托環評單位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還自我分析了違法原因。該公司負責人還認為,這件事對他們的影響很大,大大提高了他們的環保意識,公司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到廣州公司調研時,公司專門匯報了本案情況,該領導指示,今后,凡是新辦餐飲項目,都必須事先辦理環保手續,還要求各地所屬公司都要照此執行。某區環保局文明執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行政相對人的態度從抵觸到認識到其錯誤,進而積極整改,執法效果明顯。

②量罰一致,統一裁量尺度?!董h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形成了統一的行政處罰案件罰款參照標準,使同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保證了行政處罰的公平與公正,在當事人詢問罰款是如何確定時,執法人員根據罰款實施細則向當事人逐項說明,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當事人口服心服。

④輕重分明,做到處罰恰當?!董h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對執法人員把握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度”上有非常好的指導作用。一方面,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下發后,企業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減少罰款金額,因此促進了企業加快改正違法行為,如某倉儲公司,在收到《告知書》后,為爭取減輕處罰,立即行動,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將場地恢復原狀,突出顯示了罰款不是目的,防治污染才是目的的宗旨。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意的環境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如“私設暗管”偷排,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產”,群眾反映強烈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屢罰屢犯、環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后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等,從重處罰。

在經過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與環境保護自由裁量權的探討,我得出以下結論:

國家公務人員在行使環境保護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在法定時效內以糾正違法行為,教育違法當事人為目的,公開、公正的進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在處罰中不得有個人感情,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基本制度,依法辦事,堅決做到四個不:不能違背法律精神原則與立法目的。不能出于不正當的動機。在處罰方式,處罰幅度上不能有失公正。要求對同種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依法對待,不得歧視。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在對彈性的法律用語不得任意作擴大或縮小解釋。法律、法規的解釋應依據專業的法學解釋方法。

最后對規范行使環境保護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范提出以下對策:(1)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法定監督方式,對民主監督,媒體監督等其他監督方式立法規范,保證監督的成效性。另外以賞善罰惡的態度嘉獎和保護表現突出的監督人員,嚴懲的行政人員。(2)在立法的根本上盡量避免“彈性執法”,對行政執法程序的規范化,縮小自由裁量權行使范圍。明確規定涉及公民私人合法權益的條款時應該盡量避免自由裁量權的使用。(3)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中,對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于這種舉證比較困難,借鑒國外的某些做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為[6]。(4)提升執法水平,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一方面從行政法律進修課程和心理素質教育課程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個人素質,達到提高整體隊伍的文化素質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考慮加入心理品格審查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篩選,優勝劣汰,務求執法隊伍更加廉潔和更有辦事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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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4

一、審查原判決確認行政處罰行為的有效性

確認行政處罰行為是否有效,是檢察機關審查審判機關的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首要問題。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有效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行政機關有此種處罰權;二是被處罰者有違法行為,且違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法定免除處罰情況;三是行政處罰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四是處罰決定適用行政法律、法規正確。檢察機關要判定審判機關確認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有效性是否正確,就必須把握上述四個條件。

(一)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有處罰權,是否濫用處罰權或超越處罰權。行政機關并不都具有行政處罰權,只有一部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才具有行政處罰權。具體說,工商、稅務、財政、公安、司法、技術監督、交通、審計、畜牧、農業、林業、城建、計生、衛生、國土、環保、檔案、漁政、海關、物價等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無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無效,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濫用處罰權或者超越自身的處罰權,其處罰行為無效。審判機關將上述無效處罰行為確認為有效,或者將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確認為無權者,或者將有效的處罰行為確認為無效,其判決都是錯誤的。

(二)審查被處罰者違法事實是否清楚,有無法定免除處罰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處罰,必須具有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該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且不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條件。法定免除條件有:違法行為超過兩年才被發現的;違法人員不滿14周歲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綜合違法性質、情節、動機、目的、后果,有無法定免除處罰條件等諸因素予以分析,作出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事實的證據不充分,而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行政機關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處罰的,其處罰行為也屬無效。審判機關將上述無效處罰行為確認為有效,其判決是錯誤的。

(三)審查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是否嚴格按法定程序*作。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法定程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三種。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需要調查取證;二是處罰金額小或處罰的性質較輕;三是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當場填寫、交付處罰決定書;四是必須有法定依據。缺少任何一個條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具有四個特點:一是不能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二是必須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才能確認違法行為、違法事實、違法性質;三是處罰的依據、事實和理由,應當告之受處罰者;四是對受處罰者的陳述、申辯,執法人員不得拒絕。

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不同于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主要區別:一是作出處罰的性質比較嚴重,如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罰款數額大等;二是聽證程序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而是選擇程序。當事人在受處罰前要求聽證且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適用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本應適用一般程序而適用了簡易程序,本應適用聽證程序而適用了一般程序,或沒有按每一法定程序具體*作,剝奪了當事人的有關權利,其處罰行為無效。審判機關將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作的處罰行為確認為無效,或者將上述無效行為確認為有效,其判決是錯誤的。

(四)審查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必須正確適用國家行政法律、法規,不能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適用與此種處罰無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審判機關將上述無效處罰行為確認為有效,或者將有法定依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有效處罰行為確認為無效,其判決是錯誤的。

二、審查原判決裁定確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性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和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既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是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一般來說,審判機關錯列原告的可能性小,錯列被告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檢察機關應著重審查審判機關判決、裁定確認被告(即行政機關)的合法性。

(一)審查原判決、裁定是否將不是被告的列為被告,將本應是被告的未列為被告。被告錯列,嚴重損害了行政機關和原告的合法權益,其判決、裁定是錯誤的。審判機關錯列被告有幾種情況:一是行政復議機關維持了原作出行政處罰機關的具體行政處罰行為,復議機關不應是被告,原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才是被告。審判機關將復議機關列為被告,原處罰機關未列為被告,或者將兩個機關都列為被告;二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復議機關應是被告,原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不應是被告。審判機關將復議機關未列為被告,原處罰機關列為被告,或者將兩機關都列為被告;三是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行政處罰,該組織不應是被告,委托的行政機關才是被告。審判機關將受委托的組織列為被告,委托的行政機關不列為被告,或者將二者都列為被告。

(二)審查原判決、裁定是否漏列被告。如果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處罰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機關都應是被告,即共同被告。審判機關只將其一機關列為被告,而未將其他行政機關列為被告,實際上漏列了被告,損害了行政機關和原告的合法權益,其判決、裁定是錯誤的。

三、審查原判決裁定適用行政法律法規的正確性

行政法律、法規范圍十分廣泛,審判機關審查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否則,導致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檢察機關審查的重點是: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5

青山紙業(600103.SH)是集制漿、造紙、發電供熱、堿回收等產業于一體的國有上市企業,截至11月10日,青山紙業總市值接近120億元,也是福建省造紙企業中的龍頭。

然而,上市公司自2009年至2015年已連續7年扣非歸屬凈利潤為負,資產負債率也從34.62%增長至62.32%,經營能力下滑和償債壓力上升使青山紙業面臨不小的挑戰。或許正是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選擇在制漿技術方面尋求突破,與安陽華森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森紙業”)、劉潔于2015年5月13日簽訂了《專利技術轉讓協議》,以現金3億元收購華森紙業和劉潔的28項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

與此同時,青山紙業積極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并于2016年9月30日非公開發行股票情況報告書,募集資金達21億元,其中募集資金的部分金額將被用于配套建設25萬噸超聲波漿生產線。然而,正是這個技術引發了多方的關注。

專利技術有爭議

2015年1月29日,上市公司了關于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之框架協議的公告。該公告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華森紙業總資產為1.17億元,該公告對轉讓的28項專利技術給出了3億元的預估值。

根據公告,28項專利技術中的27項來自于華森紙業,而僅有1項來自于劉潔。假如劉潔所持有的專利技術并非價值最大者,那么總資產1.17億元的華森紙業是如何被評估機構給出了將近3億元的專利評估值呢?評估機構是否認為此前未經審計的總資產被低估了呢?

另外,公告顯示華森紙業成立于1998年9月11日,截至2015年1月27日,其實控人及法人均為侯森。作為此次專利技術的轉讓方,華森紙業及劉潔對該技術不吝贊美之詞。

2016年9月30日,國內某大型財經媒體了題為“青山紙業募資21億元發力超聲波制漿技術,有望整合造紙行業”的報道。報道稱,超聲波制漿技術發明人劉潔表示,相較于傳統化學法制漿,超聲波制漿得漿率高,且縮短了制漿的環節,超聲波制漿噸漿成本較堿法制漿低20%,無氯添加、無制漿黑液,環保優勢明顯。

不僅如此,中科奧倍超聲波研究院副院長徐明與長江證券分析師蔡方羿也在該報道中給予了正面評價。

前者認為超聲波制漿技術在清潔能源、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具備明顯的社會效應;而后者則認為超聲波制漿技術擁有顯著的成本優勢,有望顛覆造紙行業的競爭格局。

盡管超聲波制漿技術還未正式投入生產,但該技術已得到很多業內人士的支持。

2015年4月22日,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開具了“超聲波制漿技術工業化專家論證會論證意見”,并稱受華森紙業委托,該協會在國家工信部節能司指導下,組織國內制漿造紙及超聲波領域的知名專家對超聲波清潔制漿技術產業化進行了論證。

在此次超聲波制漿工業化技術論證會上,評審專家認定,該制漿技術具備連續工業化生產的條件,且具有顯著的清潔生產及節能減排特征。不僅如此,評審專家認為該技術還可使生產工序簡化并在降低生產成本與能耗的同時優化紙漿質量。

雖然很多人為超聲波制漿技術大唱贊歌,但是并非所有的業內人士都持有類似觀點。

《證券市場周刊》記者當面咨詢了某高校造紙相關專業教師,該教師對于回答超聲波制漿技術的問題一開始是拒絕的,因為該技術被青山紙業購買,牽扯過多人的利益,該教師擔憂說太多會引發過多爭議。

不過在隨后,該教師表示,華森紙業曾經邀請過很多人開鑒定會,但這類鑒定會自己肯定不會參與?!叭舴穸ㄔ摷夹g,你沒有依據;可是你若說它行,你又做不成,”該教師表示,“我以前就曾考慮過超聲波制漿技術,但我后來放棄了。這個技術在實驗室做肯定沒問題,可以出成果,但能不能產業化還很難說?,F在的制漿項目年產10萬噸都無法立項,超聲波制漿的規模又可以達到每日產量多少呢?”

《證券市場周刊》記者電話咨詢了另一位造紙專業相關人士,該人士的態度更為明確。他認為,超聲波制漿技術并非當前火熱的研究課題,對這種制漿技術能否實際投入生產有疑問。

與此同時,《證券市場周刊》記者向日本一家紙業公司發送郵件,詢問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是否有將凈利潤提高10%-20%并降低污染的可能。對方在郵件中回復稱,他們知道一些企業在試驗超聲波制漿,但是不相信效能可以達到如此之高。

也許,在部分投資者眼中,通過審批的專利就意味著或大或小的搖錢樹,可以為上市公司帶來持續的利潤。然而,《證券市場周刊》記者在咨詢專利申請業內人士時,卻發現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據一位業內人士稱,已通過審批的專利技術并不意味著一定有效;那種明顯是偽科學的專利,比如說申請永動機這類,肯定是行不通的,但如果有人號稱自己研發出可以治療某種疑難雜癥的藥物,只要這個專利看起來像模像樣,那么該藥物就有可能獲得授權。

另外,該業內人士還表示,專利有個無效程序,即使某技術獲得授權,它也可以通過無效程序將這個專利權去掉。任何人都可以對某個專利提出無效,如果專利局認定證據足夠,那么專利局就會把這個專利權無效掉。

環保企業?這是一個問題

環保節能是此次被收購專利技術的另一大賣點,但是華森紙業在環保方面的表現是否足夠優秀還有待推敲。

2015年2月17日,青山紙業與華森紙業簽訂框架協議尚不足一個月,國內某大型財經媒體即了題為“環?;鹧劢鹁Χ⑸锨嗌郊垬I32億元項目”的報道。該報道從上市公司與華森紙業兩個方面談及環保話題。

一方面,報道稱,“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線監測風險排行榜前20”公布的數據顯示,1月底以來,該公司已經因氮氧化物超標排放連續三周上榜。自動監測平臺數據顯示,青山紙業超標排放來自于該公司配套發電廠5#排口,該排口近三周一直保持了一周氮氧化物超標排放6天、超排2倍上下的水平。

另一方面,報道稱,肇慶科倫紙業有限公司(下稱“科倫紙業”)和華森紙業在環保表現上也可謂劣跡斑斑。相關信息顯示,科倫紙業曾因拒絕環保部門大氣監督檢查而被處以1萬元罰款,華森紙業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因廢棄物處置不當和偷排而被相關部門處以3萬元和8萬元的罰款。

青山紙業的反應速度不可謂不快,不到10天時間,上市公司即在2015年2月26日澄清公告。該公告稱,經自查,公司配套發電廠5#鍋爐近期確實存在超標排放,但這是因為2014年7月國家執行新的環保排放標準,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標準從1500毫克/立方米下降到200毫克/立方米,導致公司原先處于備用狀態的、符合排放標準的5號鍋爐無法達標;2015年1月上旬,公司6號鍋爐按計劃實施年度檢修和局部技改,啟動了備用5號鍋爐,導致該爐氮氧化物和煙塵超標排放。

另一方面,公告也澄清道,經咨詢,科倫紙業未曾因拒絕環保部門大氣監督檢查而被處罰,華森紙業未曾因廢棄物處置不當和偷排而被相關部門處罰情形。與此同時,科倫紙業與華森紙業也分別做出書面聲明,前者聲明自2007年成立以來未曾因拒絕環保部門大氣監督檢查而被處罰,后者則聲明自1998年成立以來,未曾因廢棄物處置不當和偷排而被相關部門處罰情形。

然而,《證券市場周刊》記者在瀏覽河南滑縣環保局網站時卻發現,2015年3月23日,滑縣環境保護局對華森紙業開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年第8號)。

該決定書稱,滑縣環保局調查機構滑縣環境監察大隊于2015年3月9日對華森紙業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華森紙業拒絕環保部門監督檢查,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

隨后,滑縣環保局于2015年3月16日以《滑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華森紙業陳述申辯權,華森紙業卻并未陳述申辯。因此,滑縣環保局認定華森紙業的違法行為為一般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壹萬元整。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6

一、亮出法治利劍,州城管理井然有序

(一)依法行政,打造陽光法治城管

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等九大方面行政處罰權,權大責重,先得自身過硬。一是遵守執法規范。建立城管權力清單和執法責任清單,健全行政處罰程序,嚴格裁量權行使,規范調查取證行為和執法文書,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杜絕法外用權。堅持重大執法活動風險評估制度,避免決策失誤。二是做到文明執法。推行說理式、懇談式執法,執法人員做到先敬禮亮證、先指出違法違規事實、先講清處罰依據、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處罰。三是堅持陽光執法。公開城管執法依據、責任清單,聘請城管監察員,開展“市民城管體驗日”活動,調動市民參與城管工作,監督城管執法。依托數字城管系統,無盲點監管城市事件問題信息,實現精確定位和快速反應。

(二)部門聯動,整治城市管理亂象

城市管理涉及眾多領域,“六城”同創任務繁重,部門協同作戰攻堅。一是統一指揮調度。成立市城管委、“六城”同創辦公室,統一調配城市管理資源,將市容環衛、交通秩序等工作任務逐項明確責任部門,步調一致開展工作。二是聯合執法攻堅。城管、公安、環保、工商、“兩違”清理辦等多部門參與治亂保凈、治塵保潔、治噪保靜、治堵保暢、“兩違”整治行動,僅去年共查處城區“兩違”案件1176件,拆除“兩違”建筑3萬平方米,查處違章渣土運輸車900臺次,清理臨時流動攤點140個,處罰交通違章800起。三是建立長效管理措施。圍繞保潔,投入1500余萬元,添置噴霧車、洗掃車等環衛機械設施,城區機掃率達到755%;投資5571萬元,建設城區生活垃圾備用填埋場。圍繞暢通,強化人車分流,建設主干道全域電子抓拍系統,科技管控。圍繞嚴控大氣污染,對建筑企業嚴格執行“六不開工、五不上路”,對城區主干道實行灑水降塵、噴霧壓塵,成功創建省級環保模范城市。

(三)執法為民,樹立貼心服務品牌

用“執法為民、貼心服務”理念武裝執法人員頭腦,廣泛爭取市民支持,共同管理城市。一是教育疏導。遵循首次違章不處罰、處罰之前先告知等規定,區別知錯就改與屢教不改,做到處罰恰當。開展辦公進街面、隊員進網格、城管進社區“三進”活動,《市民文明手冊》,廣泛宣講城管知識、法規和典型案例,講明法理、講清事理、講通情理。二是疏堵結合。積極建議跟進城市規劃,配套完善給排水體系,補齊公交站、停車場、路網建設和背街小巷改造建設“短板”。推出利民便民措施,在學校、市場、醫院、景區周邊設置臨時攤點,化解弱勢群體“肚子”(衣食)問題與城市規范管理“面子”問題的矛盾。開展市容環境美好示范路、廣告示范街、最美工地、最美社區創建工作,實行日常巡查、定點值守制度,維護市容秩序。三是暢通訴求渠道。開通城管熱線,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流程,導辦群眾辦事1712人次,處理市民投訴1200余件,滿意率達95%以上。

二、突出問題導向,正視城管“執法難”

(一)制度建設缺失,管理執法依據不足

國家層面沒有出臺專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恩施州于2009年5月頒布實施的《恩施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

例》已不適應當前城市管理和執法需要。市城管局受市政府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實際執法單位為城管局的二級單位城建監察大隊。根據規定,市城管局作為事業單位,無權進行二次委托執法,導致城管執法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執法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城區“三辦一鎮”和社區作為城市管理的責任主體,均無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權,出現了“條條有權難辦事,塊塊管事沒有權”的尷尬。

(二)執法體制不順,存在多頭執法現象

顧名思義,城市城管局的主要職能就是行使城市管理職責,但在實際操作中城市管理權責分別由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環保局、水利水產局等多個職能部門負責,權責不明。部分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管罰分離后,由于缺乏城市管理議事協調機制,城管與其他管理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銜接,出現職責不清、關系不順等問題。例如交通管理,一方面交警、運管、城管等部門多頭管理,另一方面執法職責不明,相互推諉。而城管局往往充當城市管理過程中棘手工作的“滅火隊”,但在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無從下手,出現管理“真空地帶”。

(三)機構編制掣肘,保障能力有待加強

恩施市城管部門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上為縣級市標準,設置工作機構24個(省直管市和中等城市機構限額平均數設置27個),與其承擔建設恩施州地級城市的任務不相適應。同時,城市規劃滯后,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功能不完善,對城市規范管理執法增加了難度。

三、改革執法體制,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突破城管執法困境,加快城管執法法治化進程,關鍵在于深化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

(一)加強地方立法,完善城管法律體系

在城市管理執法頂層設計不足、上位法缺失、執法依據(法源)分散的情況下,要從州級層面加強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有少數民族地方特色的城管法規體系。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單行條例,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范圍、內容、程序,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制定符合恩施州城實際的地方執法管理規定規則,讓州城管理執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推M綜合執法,提高管理效能

一是推進機構綜合設置。依托城管、交警、運管、環保等多部門執法權限,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設立綜合執法機構,推進綜合執法。科學設置市城管局內設機構,實行大科室管理,將更多力量下沉到管理一線;將城建監察大隊調整為內設科室,避免在執法權上進行二次委托,確保執法主體的合法性。二是厘清部門職責。制定各單位權責清單,明確相關城市管理部門職責,徹底解決職能交叉、管理缺位現象。三是整合各方力量。充分發揮城管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建立城管部門與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下移執法重心,將權力下放到基層,將責任壓實到一線,促成上下聯動,部門協作。四是建立問責機制。嚴格隊伍管理,強化服務意識、程序意識、效率意識和責任意識,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嚴肅問責追究。

(三)堅持向內挖潛,夯實基礎保障

一是強化隊伍建設,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配齊配強城管隊伍人員。二是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城管預算增長機制,提高環衛工人、協管員等從業人員待遇,改善城管部門工作條件。三是探索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等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快推進城市建設管理主體多元化。四是持續開展最美社區、最美恩施人等系列評選活動,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五是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建立智慧城市數據交換中心,加快構建大數據中心,啟動智能交通系統、智慧停車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城市科學管理水平。六是完善城市規劃,強化規劃執法,統籌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周勇,湖北省恩施市城管局局長)[FL)]

[FK(H021ZQ*4/5]

[HS2][HT4”H][JZ]《中國經貿導刊》征稿啟事

《中國經貿導刊》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主管、中國經貿導刊雜志社主辦的國家級期刊,國內統一刊號CN11-3876/F,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7-9777。

《中國經貿導刊》緊扣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的脈搏,抓住發展改革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側重刊登研究國家發展和改革重大問題、熱點問題的學術論文,以其學術性和指導性贏得廣大讀者的好評,并被納入北大2008年核心期刊。

《中國經貿導刊》設有高層論壇、改革熱線、產業發展、地區經濟、農村經濟、外資經貿、財稅金融、資源環境、價格監管、經營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事業、文化事業、經濟法規、探索研究等欄目。

一、論文規范

1內容充實、觀點明確、層次清晰、邏輯嚴密、論據充分、語言通順、文字簡練。

2稿件結構請按如下順序安排:中文題目、作者姓名、摘要、關鍵詞、正文、腳注、參考文獻、基金項目、作者簡介、聯系方式。其中,標題字數一般不超過20字;摘要控制在180字符以內;關鍵詞3―5個,彼此用空格(2格)隔開。

若有基金資助或課題經費資助的論文,請注明基金項目名稱或課題項目名稱及編號?;痦椖炕蛘n題項目的名稱上要加雙引號。舉例如下:〔本文系江蘇省教育廳項目“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完善我國收入調節政策研究”(項目編號:07SJD630045)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依次寫出作者真實姓名和所在單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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