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的解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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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解釋

宏觀調控的解釋范文1

關鍵詞:市場經濟 經濟結構 宏觀調控

宏觀調控不僅對市場經濟有很好的調節作用,而且也影響著我國的經濟結構。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兩個共同協作,一起作用于經濟建設。宏觀調控不僅對市場經濟有一定的調節和促進而且對我國的經濟起著調整作用。

一、宏觀調控實施的背景

市場經濟體制下,無論其發展有多么完善,體制本身的局限性對經濟的發展也會有不好的影響。而對于有的領域市場經濟可以發揮其自身的調控作用,有的領域卻不可以。市場經濟僅僅依靠其自身的組織和協調來長久維持良性發展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就需要在制度與法律方面進行適當的宏觀調控,以此來彌補市場經濟自身的盲目性和滯后性。宏觀調控是指政府在特定情況下通過對財政收支的調節來調控市場經濟,以維持秩序的正常進行。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財務部門通過調控財務收支來合理分配資源,來輔助市場解決其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所以我國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是通過調控財政收支進行的。

二、宏觀調控對市場經濟的作用

(一)宏觀調控作用于市場經濟的形式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對宏觀調控有了新的要求,宏觀調控應該建立健全的宏觀調控體系。市場經濟在長期發展的過程中離不開宏觀調控的作用,而宏觀調控在實現對市場經濟的調控時有不同的形式。

1.計劃經濟

計劃經濟是一種“指令型”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國家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和資源分配都由政府進行計劃。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計劃經濟已經不適用當前的經濟體制。其弊端表現在不能很好地調節微觀經濟與社會需求的矛盾;實施的過程中不能很好地與實際結合,造成資源浪費等;對于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不能進行合理有效的調節。雖然計劃經濟在現在看來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不能否認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和對我國經濟曾經一度的調控作用。

2.間接的宏觀調控形勢

間接的宏觀調控形勢是指國家不再直接對經濟進行調控,而主要是通過運用市場機制來引導企業的經濟活動,以此來實現對經濟的調控作用。不再進行直接的干預,而是對其進行間接的管理和指導。企業對自身進行管理,自負盈虧。我國的經濟體制從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時是從之后開始的。這種轉變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間接調控的作用下,不僅可以將市場經濟的資源充分利用,也可以發揮政府的調控引導作用,以此來實現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間接的宏觀調控相對于直接調控來說,調控方式更加靈活,在此基礎上企業可以更加人性化管理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

(二)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有效結合

為了使我國經濟進入良性、高效的發展軌道,必須把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進行有效的結合,才能不斷地促進經濟的發展,達到雙贏的局面。

1.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職能是制定社會和國家發展的目標和完成目標時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觀調控是為全局尋求一個發展目標,如果沒有目標,則如同一盤散沙,不能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有了目標,則可以有效統籌全局,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經濟活動的公平合理。

2.因市場經濟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容易導致資源分配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宏觀調控就充當調節者,對市場經濟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市場經濟很主要的特點就是公平的競爭和發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產生競爭的主要動力。差距過小不會產生競爭,差距過小的情況下就不會有前進的動力,但如果收入差距過大則會加劇貧困的擴大,對市場經濟會有負面影響。所以兩者合理結合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兩者不可偏頗一方。

3.宏觀調控可以支持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階段,經濟的不斷發展需要合理的經濟體系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各種經濟行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是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和監督實施的。我國的宏觀形式存在的問題比較多,而市場經濟還需要不斷發展和完善,所以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的合作還需要不斷磨合和發展。政府要加強其在市場中的地位并與各部門協調來完善調控體制促進市場經濟的高速、良性發展。

三、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作用

我國的經濟發展雖然一直處于平穩的上升狀態,但不可忽視其中出現的問題。比如最近比較嚴重的鋪張浪費、公費私用、年終突擊花錢等。政府在不斷改善財政支出結構、使財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在財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結構性減稅的步伐,促進企業的發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內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觀調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發展,這是地方穩定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發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和目標很有可能與當地政府的發展要求不符,這屬于正?,F象,另外不同的地區在對宏觀調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異。根據不同區域的特點,國家也會提出相應的發展策略,比如:發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戰略方針。為了使區域經濟有良好的發展,政府將區域發展政策上升到國家戰略。另外宏觀調控的高效性只有將區域發展建立在區域優勢上時才可以充分體現出來。由于中國各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使用帶動經濟增長的體制,推動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快速穩定發展,減小各區域的貧富差距,促進中國經濟整體的發展。其次,由于近年來,經濟發展上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和通貨膨脹日益加劇,凸顯出了宏觀經濟失衡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重視供給管理,并促進宏觀經濟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對供給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種政策手段調整區域經濟結構,轉換宏觀調控方式。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必須重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供給效應及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作用。

(二)宏觀調控對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調控供給管理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給管理的直接對象是勞動者和生產者,而政府直接對生產者和勞動者進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對需求管理發揮作用,導致區域政府與中央政府不能發揮良好的協調作用,當區域經濟處于比較快的發展速度時,政府為了協調各個區域和諧發展,則會控制區域政府的投資與發展。而當經濟發展較緩慢時,政府為了保證各個區域均衡發展,則會采取措施鼓勵區域政府投資發展。中央政府與區域政府屬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強制手段對區域經濟進行管理。所以在區域政府投資發展較快或較慢的情況下,政府都可以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其次,市場需求和消費需求是內部需求的兩大方面。市場需求與消費需求應合理結合起來,但就目前的經濟發展來看,地方政府在調節內需時不注重消費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費者需求在彌補地方政府內部需求的同時會對市場需求和經濟增長造成不確定的影響。消費者的收入狀況是影響消費需求的關鍵因素,但當消費者在經濟增長的情況下,也不一定對本地市場的經濟有促進作用。因為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費,就算在本地消費,也不一定購買本地企業的產品,這種情況對內部需求沒有調控作用,還會造成資金外流。

結語

國家宏觀調控對于經濟的重要作用,是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總體管理,這已經獲得了人們的普遍認可。宏觀調控的運行是在一定的市場規律下進行的,并使用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手段和策略。在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宏觀調控的作用已經有了明顯的體現,宏觀調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并為微觀經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宏觀環境,使市場經濟得到均衡的發展。市場經濟具有盲目性,而宏觀調控就是一只有形的手,使市場經濟的發展有了合理的目標和實現手段。

參考文獻:

宏觀調控的解釋范文2

一、2002年以來央行制定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措施

(一)2002年8月,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21217號)

因國家采取一系列鼓勵住房消費政策,房地產投資持續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居民住房消費得到有效啟動房地產市場的活躍,對于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拉動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局部地區房地產投資增幅過大、土地供應過量、商品房結構不盡合理、價格增長過快。為了加強金融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防范房地產引發的金融風險,《若干意見》規定,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貸款。對個人貸款,央行要求要完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要健全個人住房貸款擔保制度,以提高居民個人住房貸款的信用度,保障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回收。要求完善住房保險政策,合理確定保險費率,明確保險賠付責任,減輕借款人負擔。要認真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個人購房的作用。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子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

該《通知》從8個方面規定了央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手段:(1)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引導規范貸款投向;(2)嚴格控制土地儲備貸款的發放;(3)規范建筑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途;(4)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住房的需要;(5)強化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管理;(6)充分發揮利率杠桿對個人住房貸款需求的調節作用;(7)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的管理:(8)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責令商業銀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2004年、2005年央行上調貸款利率

2004年央行上調貸款基準利律,結束了1996~2002年我國8次降息歷程。此前8次降息,刺激了消費者的購房需求,拉動了國內經濟增長。由于國內證券市場秩序混亂,上市圈錢現象嚴重,司法救濟不力,中小投資者利益得不到有力保護,證券投資熱情銳減;投資國債安全,但發行量有限,不能滿足中小投資者的需求。于是,大量的“熱錢”就投放到房地產市場,導致房地產市場存在一定的泡沫。為遏制越來越嚴重的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央行于2004年10月、2005年3月上調住房貸款利率。其中,2004年10月,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5年(含)以下的由4.77%調整到4.95%;5年以上的由5.04%調整到5.31%。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5年(含)以下由3.6%上升到3.78%;5年以上的,由4.05%上升到4.23%。2005年3月的利率調整不同于2004年的調整:將現行的住房貸款優惠利率回歸到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實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為相應期限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商業銀行法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利率水平和內部定價規則。以5年期以上個人住房貸款為例,其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6.12%的0.9倍。同時,對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的城市或地區,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具體調整的城市或地區,可由商業銀行法人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各地房地產價格漲幅自行確定。

(四)2005年3月中旬,央行提高商業房貸逾期罰息利率

央行規定,將各商業銀行執行的逾期還房貸的罰息水平定為“在借款合同標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同時給商業銀行一定的自。此舉無疑將提高少數惡意房貸欠款者所繳納的罰息數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房者的欠款心理。

(五)2005年4月,央行與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央行要加大“窗口指導”力度,督促商業銀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貸管理,調整和改善房地產貸款結構。

二、央行房地產宏觀調控措施存在的問題

央行主要通過利率上調、控制信貸發放、強化信貸資金管理等手段,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發揮了一定的調控作用。但上述措施大多以“若干意見”和“通知”的形式表現出來,效力層次較低;而且沒有規定商業銀行違背這些“若干意見”和“通知”時的具體法律責任,導致其權威性、嚴肅性和剛性不夠。各商業銀行,在自身利益的博弈下,在執行這些“若干意見”和“通知”時采取變通措施,導致央行宏觀調控的預期效果大打折扣。

2005年3月央行將現行的住房貸款優惠利率回歸到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實行下限管理,商業銀行法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利率水平和內部定價規則。以5年期以上個人住房貸款為例,其基準利率是6.12%,其利串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即5.51%。那么,在2005年3月17日之前簽訂的5年以上的貸款合同,是適用6.12%還是適用5.51%,央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各商業銀行具體做法不同,有的適用6.12%,有的根據貸款人的具體信用情況或購買的房地產項目確定。甚至在有些地方,商業銀行之間達成協議,統一適用6.12%。這些做法有以下幾點不妥:①取消住房貸款優惠利率,回歸到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實行下限管理,這雖然在理論上有助于商業銀行加強金融風險管理,逐步實現利率市場化,但增加了普通購房人的負擔。②對利率上調之前簽訂的貸款合同,若適用基準利率,違背《合同法》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除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逗贤ā返?l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各銀行提供的貸款合同是格式合同,當事人對利率上調前的借款合同是否適用下限利率有不同解釋時,應當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釋,即適用下限利率。③央行對商業銀行之間的利率協議沒有作出禁止規定,這不利于保護廣大借款人的利益。

三、完善央行房地產宏觀調控措施的法律對策

規范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應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有限干預。即國家宏觀調控應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志在《在黨的十四屆二中全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國家有效的宏觀調控,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必須的。要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使國民經濟更好地健康發展。”

市場經濟,在某種程度上,是投機經濟,只要不過分脫離價值規律,無須一棍子打死市場經濟中的投機行為。房地產作為市場經濟中組成部分,應允許一定的投機行為存在,但應用系統化的制度調控該行為,將其負面影響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為此,應從以下方面完善中央銀行房地產宏觀調控措施:

(一)央行在制定宏觀調控措施時,應尊重市場規律,強化違反其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違反規定的商業銀行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包括限制其民事行為能力,這樣可以增強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措施的剛性,更有效地發揮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作用。2005年4月6日上海商業銀行禁止轉按揭,這背離了市場經濟:規律,也違背了《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商業銀行禁止轉按揭,限制了房地產的正常交易,央行對該行為應予以查處。銀行之間簽訂利率協議,在日本很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禁止壟斷法》,從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央行在制定宏觀調控措施時,可以借鑒日本的規定。

宏觀調控的解釋范文3

關鍵詞宏觀調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礎政策效應政策邊界

與20年來的市場化改革進程相伴隨,中國的宏觀調控也先后經歷了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總需求小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擴大需求型兩個階段。如果說1997年以前,面對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情形還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壓制總需求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均衡的話,那么,1997年以后,面對在市場機制作用不斷擴大基礎上形成的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宏觀總量非均衡情形,盡管政府實施了更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但三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與預期結果仍相距甚遠。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實證分析和政策的規范研究業已引發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學術界大多數關于宏觀調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觀調控政策能完全解決經濟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繹的邏輯推論而陷入了宏觀調控認識的誤區。本文基于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安排的觀點,依據現代宏觀經濟學理論,在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礎與邊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

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內生與外生的績效

當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摒棄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設從而將經濟運行分析由“無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轉向“新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時,市場被描繪成一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而選擇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將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產和交換理論并更深入地分析現實世界的制度問題中,新制度經濟學家同樣給出了各種非市場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這就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客觀存在使對市場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為把有限理性的約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時保護交易免于機會主義風險的影響,經濟主體必然會尋求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與創新無非是特定條件下人們選擇的結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無疑是經濟增長(績效)的必要條件。正是通過對產權、交易成本、路徑依賴等問題的強調,使新制度經濟學得以將經濟增長問題納入制度變遷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釋。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圍相當寬泛,這里,筆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制度問題,而只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某些術語(這些術語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內涵),在闡述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就它相對市場基礎而言是內生還是外生的角度來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市場經濟中,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機制,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理論已由標準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給定。盡管市場實現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條件過于苛刻而被認為在現實市場中不可能具備,但市場經濟的發展史表明,對市場制度作用的認識不是削弱而是加強了。出于完善市場配置功能的需要,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在市場基礎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場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針對市場失靈而由政府進行的微觀規制(管制);(2)針對市場經濟總量非均衡而由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的宏觀調控。作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觀調控是政府在宏觀經濟領域的經濟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經濟的特定方式,它的內在必然性實際上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本質是均衡約束下的非均衡過程推論出來(吳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機理已在標準的凱恩斯主義模型中得到了經典的揭示,并被戰后西方國家長期的實踐所驗證。

眾所周知,宏觀總量是由微觀個量組成,宏觀經濟不可能離開微觀基礎而存在,宏觀調控也必然要依賴于現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我們可以簡單地從宏觀調控是否具有堅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出發,將宏觀調控區分為內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兩類。市場經濟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意指宏觀經濟政策具有與市場制度邏輯一致的傳導條件和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市場化主體。相對而言,如果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在沒有或不完善的市場基礎和傳導條件下進行的,那么宏觀調控顯然就是一種外生于市場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生安排的效應顯著,而外生安排的效應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們可以給出一個分析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為何不理想的理論框架。

中國1993—1996年的主導政策被普遍認為是經濟轉型時期的一次比較接近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調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來總需求嚴重大于總供給的宏觀非均衡經濟實現了“軟著陸”。但宏觀經濟只經歷了短暫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沖擊和內部制約的條件下,陷入了持續至今且嚴峻的另一種類型的宏觀總量非均衡即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狀態。面對嚴峻的宏觀經濟形勢,出于“速度經濟”的要求及基于宏觀經濟學的基本常識,中國首先選擇的是以貨幣政策為主的宏觀調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經濟增長率持續下降的勢頭。然而,到1998年7月為止,盡管包括下調利率、取消貸款限額、調整法定準備金率、恢復中央銀行債券回購業務等市場經濟通用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幾乎悉數釋出,經濟減速和物價下跌的勢頭卻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鑒于直觀的宏觀經濟現實,當時人們普遍的共識是貨幣政策失效。關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數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進行的,其中主要的觀點是“投資陷阱”論、“流動性陷阱”論、“消費陷阱”論等。應該說,這些觀點基本上是在給定貨幣政策的制度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前提下,主要從貨幣政策本身的作用機理方面實證分析了制約貨幣政策效應發揮的各種因素,這些政策層面的分析無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針對性的??墒?,如果給定的前提在現實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備,那么,這種僅在政策層面的分析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對策。

事實上,中國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進程中,市場制度基礎的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還不完善。中國以增量促存量的漸進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觀基礎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國有企業——基本上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它們具有產權明晰的特征,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其行為由市場機制調節,是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國有企業——雖然歷經不斷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但其積重已久的深層問題并非短期內能得到徹底解決,無論在產權結構還是在治理結構中,國有企業都存在著明顯的政企難分的特征,因而其行為具有對市場與政府的雙重依賴性,是不完全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目前國內經濟學界對這種二元格局的另一種流行劃分法是所謂的體制內的國有企業與體制外的非國有企業。其實,這是相對計劃經濟體制而言的,如果相對市場經濟體制而言,則體制內的就應該主要是非國有企業,而體制外的是傳統的國有企業。

有效的貨幣政策除了要有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微觀基礎外,還必須有政策賴于傳導的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利率是解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最重要變量,它通過多種途徑傳導并影響到實體經濟。Munddl(1968)與Fleming(1962)分析了開放經濟條件下利率變化經由總需求和匯率波動效應傳導的過程;robin(1969)通過對q值(資本資產的市值對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義并將它作為把中央銀行與金融市場連接到實體經濟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資產結構調整效應的傳導過程;Modidjani(1977)從居民消費需求角度分析了財富變動效應的傳導過程。所有這些傳導過程都是以利率市場化為前提、并以相對完善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為基礎的。嚴格地說,中國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確定。利率機制傳導的市場化前提不存在,所謂的“流動性陷阱”、“投資陷阱”、“消費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確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場供求,被認為是一種準市場化的利率,那么,在資本市場受到嚴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場被制度的性質強制分割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制度基礎的局限也極大地制約著利率機制的有效傳導。謝平和廖強(2000)明確地指出了利率傳導機制的資產結構調整效應與財富變動效應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國的非貨幣金融資產與貨幣金融資產、金融資產與實際資產之間的聯系不緊密、反饋不靈敏,金融體系與實際經濟體系各行為主體和運行環節之間遠未銜接成一個聯動體。張曉晶(2000)則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結論的基礎上論證了開放條件下由固定匯率和資本有限流動引致的套利行為以及外匯占款必然制約中國試圖通過降息刺激經濟政策效果。結合對微觀基礎的更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第一:非市場化的利率使中國的貨幣政策在總體上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經濟的政府安排,實體經濟難以對其作出靈敏反應;第二,假定這種利率等同于市場化利率,那么,貨幣政策雖然相對于市場經濟體制內的微觀基礎是一種內生安排,但金融市場的制度分割與局限使體制內的主體無法對利率作出反應,而體制外的主體使貨幣政策相應地又變為外生安排,加上體制外的改革滯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觀主體基于金融風險的考慮必然又會限制體制外主體的反應(這就是所謂的“惜貸”)。

金融市場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國貨幣政策的傳導實際上更主要是通過信用機制來進行的。理論上,貨幣政策的信用傳導機制主要有銀行借貸和資產負債表兩種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從銀行貸款供給方面揭示了前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從貨幣政策態勢對特定借款人資產負債狀況的影響方面闡明了后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信用機制能否有效地發揮傳導作用,其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下存在于借貸行為過程中的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使信用具有可獲得性。就中國的現實而言,體制內外不同的微觀主體的信用可獲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非國有企業)因金融市場的制度歧視被隔絕在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體系之外,貨幣政策相對于它們是一種外生的安排,效應當然無從談起。市場體制外的微觀主體(國有企業)的反應則可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對于那些效益和資信狀況均良好的主體,它們并非惟一地依賴銀行借貸渠道融資,這就意味著信用傳導機制所必需的銀行貸款與債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難以成立,即使這類主體不受市場的制度歧視,而且金融機構也愿意與它們發生借貸行為,但貨幣政策對它們的效力相當微弱;另一方面,對于那些效益和資信狀況均不良的主體,由于它們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過大的監督成本,金融機構出于自身穩健經營的要求,又往往不愿與其發生借貸行為,所以形成銀行普遍的“惜貸”或“慎貸”現象,貨幣政策對這類主體的投資引誘也不明顯(只是較大地減輕了它們的利息負擔)。由此可見,中國貨幣政策效果不顯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貨幣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問題。

中國積極財政政策的效果同樣可以在制度內生與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說明。1998年中期,當日益嚴峻的“通貨緊縮”和“有效需求不足”問題使得貨幣政策一籌莫展,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致使通過出口擴大外需受阻的情況下,為了解決總體物價水平持續下跌、經濟增長率遞減、失業(下崗)面不斷擴大等宏觀經濟問題,政府秉持通過宏觀調控擴大內需以啟動經濟的思路,確立了以財政政策為主并與貨幣政策相互配合的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向。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積極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移動IS曲線的方式實現擴大總需求的目的,實際上是凱恩斯主義政策主張在中國的一種實踐。對積極財政政策選擇實施的時機和它的重要意義(穩定人們的預期)幾乎沒有人表示懷疑。盡管以增發國債為主要內容的積極財政政策被認為在擴大基礎設施投資進而拉動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權威部門統計測算的結果是增發國債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別達1.5%和2.1%),但作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種宏觀調控政策,財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僅僅體現在擴大支出的直接效應方面,而是在于通過政府支出的擴大去拉動民間投資的間接效應方面,否則,財政政策就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投資沒有兩樣。就后一方面而言實際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擔心積極財政政策長期繼續下去有可能導致計劃體制復歸和債務危機。

關于積極財政政策為何難以有效地拉動民間投資需求增長的原因,學術界已展開深入的探討并提出了多種解釋。其中大多數的分析都將問題的癥結歸咎于基礎設施的產業鏈太短以及整個產業結構不合理方面,強調正是基礎設施的產業關聯性差,當把財政資金集中投向本來就已存在生產能力嚴重過剩的基礎原材料部門,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攬而不是貼息、參股和項目融資等方式投入的情況下,民間投資自然不可能參與進來,最終的結果是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不大,經濟啟而不動。無疑,中國積極財政政策效應在現象層面表現出來的因果關系確實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卻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擴張與體制收縮的矛盾。如果從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觀點出發。我們可以就它與微觀基礎的關系對政策效應作出進一步的解釋。這就是,由于財政政策與政府關系緊密的行為主體(特別是國有主體部門)具有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這種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恰恰又是人們所擔心的計劃體制復歸的重要表現),積極的財政政策對這類主體的投資引誘效果相對明顯;由于財政政策相對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是一種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積極財政政策的各種乘數效應受到體制的摩擦,因而對民間投資和居民消費需求的拉動效應不明顯,亦即IS曲線移而不動。

上述給出的僅僅是制度基礎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觀調控分析的全部內容。如果到此為止,則很容易使人誤解為:只要宏觀調控政策是內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實現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其實,即使是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它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凱恩斯主義政策70年代在“滯脹”面前的失靈就是明證)。因為,如果宏觀調控作用的僅僅是宏觀經濟總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決結構問題;如果宏觀調控政策的本義只是一項短期的穩定政策,又豈能冀望它來實現長期的經濟增長?這實際上也就涉及宏觀調控政策是否存在一個有效的邊界問題,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也只有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才能得以釋放出來。

二、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短期還是長期?

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長期與短期之爭,實質上也就是關于政府經濟職能邊界的理念之爭。在西方,現代宏觀經濟學各流派之間對此也展開過激烈的論爭,從凱恩斯主義到貨幣主義再到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和新凱恩斯主義,其政策理論的核心實際上也可歸結為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問題。比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論主張,應該會有助于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一)短期邊界論:凱恩斯主義、貨幣主義及新凱恩斯主義的政策主張

在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背景下,凱恩斯從不變的價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總產出水平及相應的就業水平的現實出發,以現實存在的貨幣工資剛性、價格剛性、流動性陷阱和利率在長期缺乏彈性等作為分析前提,把經濟分析的重點放在宏觀總體的真實變量上,指出宏觀經濟總量的非均衡主要是總需求波動(有效需求不足)的結果,市場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復充分就業均衡。根據總需求決定原理,凱恩斯進一步推論出,只有通過政府制定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引導消費傾向和統攬投資引誘,并使兩者互相配合適應,才能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使經濟在充分就業的水平上保持穩定。

在凱恩斯看來,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的總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機抉擇的短期政策,因為“在長期我們都死了”。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短期邊界論,我們可用標準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加以說明。在圖1中,假設總需求曲線AD0與總供給曲線AS相交的A點表示經濟最初處于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Yn),當經濟受到現實總需求的沖擊,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現實中存在著貨幣工資剛性和價格剛性,必然導致廠商削減產量和就業量(從Yn減到Y1),這時,經濟將在小于充分就業水平的B點實現均衡,而不可能任由價格的自由下降調整到C點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正是投資者不確定預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點以下演變為一條具有正斜率的總供給曲線,它意味著完全依靠市場力量很難迅速有效地將Y1恢復到Yn。因此,要使經濟在較短的時間內從B點回復到A點,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政府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使AD1,移動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問題解決后,AS曲線恢復到古典的垂直狀態,市場價格機制繼續發揮作用,此時如果繼續實施積極的政策會加劇價格水平的上漲(通貨膨脹)。從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中不難看出,總需求管理政策的邊界只限于AS曲線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狀態。

在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當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在“滯脹”面前日益失靈的情況下,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貨幣主義學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說和自然率假說來解釋“滯脹”現象,并對凱恩斯主義的需求管理政策發難。貨幣主義者認為,長期菲力普斯曲線是一條起自自然失業率的垂直線,不存在失業率與通貨膨脹率之間的交替關系。雖然短期內通過政府積極的財政政策可以影響產量和就業量,但就長期而言,財政政策的“擠出效應”使得財政擴張的量不過是對私人部門支出的量的替代,稅收的變化也因不能影響持久收入而僅有非常微弱的乘數效應。貨幣政策也同樣只會在短期內當人們按錯誤的價格預期決策時對產量和就業量產生影響,而在長期一旦錯誤的價格預期得到糾正,即“貨幣幻覺”消失之后,實際工資、產量和就業量都將復歸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過政府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試圖保持較高的和穩定的產量和就業量水平的努力,最終只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加速上升和經濟的更不穩定。與重視財政政策作用的凱恩斯主義者不同,貨幣主義者從穩定的貨幣需求函數出發,堅持經濟在遭遇需求沖擊后仍會相當迅速地恢復到自然率的產量和就業水平附近,強調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會使事情變得更好,因為政策制定者為了某種政治利益而操縱經濟導致的政府失靈可能比市場失靈更糟。因此,為了穩定經濟,應該用旨在穩定價格預期的貨幣規則取代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凱恩斯主義從最大化行為和理性預期的基礎上去探尋關于工資和價格粘性的原因,進而建立了包含確定價格和接受需求的廠商、新古典生產函數、市場不完全性、信息不對稱等方面具有堅實微觀基礎的宏觀經濟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導出的政策含義強調,由于經濟自動均衡將以長期的蕭條為代價,因此,通過政府的總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經濟在短期內穩定在產量和就業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凱恩斯主義關于短期政策的觀點分別以工資粘性模型(圖2)和價格粘性模型(圖3)來說明。在圖2中,LAS是一條與古典一致的垂直總供給曲線,SAS則是由一定的預期價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給出的短期總供給曲線。假定經濟初始在產量和就業自然率水平(Yn)的A點上運行,當發生意外的總需求沖擊后(總需求曲線從AD0移到AD1),即使價格可自由伸縮,但由于工資已由談判合同固定,經濟必然從A點移動向小于充分就業均衡(Y1)的B點。正是因為工資合同需要交錯調整不可能使勞動市場在C點出清,新凱恩斯主義者強調政府對意外沖擊的反應遠比私人部門協商調整工資迅速。因此,在短期內,通過政府的總需求管理政策能夠將經濟穩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圖3表明的是,總需求的沖擊之所以使經濟從A點移向B點,主要是因為存在價格粘性(比如菜單成本)。如果商品市場不可能在C點迅速出清,那么總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應該有所作為。

(二)零邊界論: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的政策主張

建立在理性預期、自然率假設和市場連續出清基礎上的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包括以盧卡斯為代表的貨幣經濟周期學派和以巴羅、基德蘭德、普雷斯科特等為代表的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前者從需求沖擊、信息不完全及閑暇(勞動)的跨期替代效應方面建立起解釋經濟周期波動的原因和傳導機制的貨幣經濟周期模型,認為在短期內,雖然不完全信息下發生的意料之外的貨幣沖擊會導致經濟總量的波動,但在長期中,由于人們能夠根據不斷獲得的信息去修復錯誤的預期,經濟將自行恢復到自然率的增長路徑?;陬A期到的貨幣沖擊對經濟沒有實際的影響,因而旨在穩定經濟的貨幣政策在任何時候都無效。這種貨幣政策零邊界的推論可由圖4說明。

在圖4中,垂直的LAS曲線表明具有理性預期的經濟主體行為完全由市場價格機制調節,每一條傾斜的SAS曲線則由相應的預期價格水平給出。假設現期發生了出乎意料的總需求增加(貨幣沖擊使AD0移到AD1),則貨幣工資和價格水平必然會因商品和勞動市場存在超額需求而上升。此時,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廠商(工人)誤將一般物價水平(貨幣工資)的上升當做相對價格(實際工資)的上升并相應地增加產品(勞動)供給,那么經濟將暫時“意外”地沿SAS0曲線從A點移動至B點。然而,一旦經濟主體理性地認識到實際工資和相對價格并未發生變化并完全調整預期,則SAS0會迅速移到SAS1,產量和就業復歸到自然率水平(C點)。因此,除非貨幣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則,無論長期還是短期的貨幣政策都歸無效,而意料之外(欺騙公眾)的貨幣政策本身只能進一步加劇經濟波動。如果用“適應性預期”替代“理性預期”概念,則圖4也是一個貨幣主義的AS—AD模型。

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堅持貨幣中性論,認為貨幣對實際經濟變量沒有影響,因為是產出水平決定貨幣變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貨幣政策的作用為零。他們主要從生產函數與總供給的關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強調實際因素(尤其是技術)沖擊是經濟周期波動的根源。在他們看來,當一個部門出現技術進步后,它必然會通過部門性的波動源傳導到經濟的其他部門,技術沖擊的隨機性使產出的長期增長路徑出現隨機性的跳躍,產量和就業的波動實際上并不是對自然率水平的偏離,而是對生產可能性變化的最優反應,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產的沒有意義的。關于實際經濟周期模型的政策含義,巴羅通過復活李嘉圖等價命題,認為公債是中性的,經濟主體的預期理性會抵消政府無論是以公債還是稅收等方式籌資的效應,因而試圖刺激經濟擴張的積極財政政策無效?;绿m德和普雷斯科特則通過比較有無約定條件下的均衡解,從政策的時間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譽方面論證了凱恩斯主義的相機抉擇政策是無效的。

由上可見,凱恩斯主義為政府提供了市場經濟中反蕭條的最初的政策理論,并將其邊界嚴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應也被戰后西方國家20多年的實踐所證實。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將宏觀經濟政策的期限邊界定格為零,雖然這種政策主張遠離現實,但作為政策理論卻為反思傳統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提供了一種路徑?,F代宏觀經濟學中,幾乎沒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觀調控政策當做長期的政策。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與目標邊界:總量穩定還是結構增長?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宏觀調控政策必然會存在一定的作用對象與目標。關于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對象究竟是總量還是包括結構?它的目標究竟是穩定還是增長?對此的不同認識顯然直接影響到對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評價,而在更寬泛的意義上則影響到能否正確地認識市場經濟中市場與政府的作用。

(一)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是宏觀經濟總量

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經濟職能從總體的內容層次上可以區分為一般的市場條件的創立與維護、微觀經濟規制、宏觀經濟調控三大類。與基于市場失靈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預經濟的微觀規制安排不同,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內在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并導致經濟總量嚴重非均衡基礎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動態經濟中經濟出現周期的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市場機制如果假以時日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蕭條意味著必須付出總體社會福利損失的嚴重代價,因此,現代市場經濟一般內在地要求通過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去調控經濟總量,以減少市場機制調節時滯產生的高昂成本。從宏觀調控的內涵來看,它作用的對象顯然是總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具體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表明了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這也是為什么說有效的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原因。有必要說明的是,如果依據作用結果來界定政策邊界,那么也許可以把結構列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不過,隨之而來的問題可能就會陷入體制認知的誤區(這點將在后面說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邊界嚴格界定為總量的觀點也明確地反映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中。

(二)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

前已述及,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結果不僅會而且應該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的相應調整。但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卻并不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表明,對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普遍認同,推動了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發展。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市場競爭和價格機制對供求關系進行調節,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使資源在各產業和部門間得到有效配置,產業結構的形成和優化正是市場在產業間配置資源的必然結果。歷史地看,產業結構的形成和調整也曾在不同的體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來安排(通過產業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及所謂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體制(如日本和韓國等)。不過由政府取代市場、通過產業政策干預市場機制在產業間的資源配置而形成的產業結構從長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韓國經濟(金融)危機不斷,中國重復建設問題嚴重,政府安排的產業政策不能不說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產業政策在實質上是政府依據自己確定的經濟變化趨勢和目標設想來干預資源在產業間的配置,產業政策在資源配置的方式上與計劃經濟是相同的,計劃經濟所固有的缺陷必然會重現于產業政策的制定上(湯在新、吳超林,2001)。政府對具體產業的干預應以市場失靈為依據確定。如果將產業政策當做一種宏觀調控政策,顯然它相對市場基礎是一種外生的安排,其績效將存在體制的制約。不僅如此,如果將產業結構作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也與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應該承認,中國當前的經濟問題主要是結構問題,但結構問題不是宏觀調控直接的對象,結構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市場基礎的發展和完善,這也是理解為什么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關鍵之所在。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是為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

對于通過宏觀經濟政策減少經濟周期波動、促進經濟總量均衡從而為市場機制有效進行資源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的目標業已獲得廣泛的認同,并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所采納(除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反對外),不過,關于經濟增長是否應該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則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嚴格地說,經濟增長屬于總供給的范疇,它取決于生產要素的投入與組合,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般堅信構成總量內容的總供給方面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即使出現總供給沖擊的經濟周期波動,認為也應該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理論中,宏觀調控政策歸屬于總需求的范疇,政策的目標被界定在因總需求沖擊引起經濟周期波動后的穩定方面,而且強調的是短期。如果說凱恩斯主義所強調的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中包含了一定的經濟增長目標,那么這種增長主要也是隨積極財政政策穩定投資者預期而來的私人部門的增長,公共財政支出的增長本身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然屬于穩定的手段,目標是為民間投資的啟動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在主要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實踐中,貨幣政策事實上也一直是以穩定通貨而不是經濟增長為目標。

最近10年來,隨著現代宏觀經濟學的發展,特別是內生經濟增長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對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能夠產生合意的長期經濟增長表示懷疑,認為過分關注短期穩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視了長期經濟增長的問題。他們指出短期的產量波動雖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長期經濟增長的福利含義遠遠超出任何短期波動的影響(Romer,1996),強調現代經濟分析的重點應該從總需求轉向總供給方面(因為總量非均衡都是微觀扭曲的結果)。這種從對短期穩定的關注轉向長期經濟增長路徑探討的理論發展方向所給出的政策含義是,政府既能夠積極地也能夠消極地影響長期經濟增長,而積極政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經濟的最優增長路徑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由于市場基礎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一直附存著經濟增長的目標。在中國擴大內需的宏觀調控實踐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確地將貨幣政策作為保證8%的經濟增長率目標的手段,當認識到依靠貨幣政策難以實現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又進一步明確提出啟用積極的財政政策來保證經濟增長。應該承認,一系列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對于阻止經濟增長率的嚴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現實結果與預期目標的巨大差距表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目標嚴格界定為短期穩定更為確切。實際上,多重目標之間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短期經濟增長目標在中國經濟的存量部分還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經濟的增量部分則明顯難容。目前,國內已有不少學者開始在關注短期穩定的基礎上探討中國長期經濟增長的路徑問題,如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1999)就曾明確提出:“宏觀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要始終堅持以市場化為取向,通過制度創新、加快結構調整來求得長遠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擴大內需如果不是作為一項短期政策而是作為一項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給管理的政策結合起來”。特別是從2000年5月中國經濟出現重大轉機后,關于長期經濟增長要依賴市場基礎和制度條件的完善已逐步成為共識。

四、簡短的結語

在中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我們一向重視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這無疑是中國客觀現實的要求。與此同時,我們又必須對政府制度安排在經濟的不同領域和層次內容上的差異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事實上,就宏觀調控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實踐中具有比較清楚的界定,而國內對其內涵和目標等問題上的認識則是相當含混或者說是相互矛盾的?;谝陨系姆治?,我們對宏觀調控問題的基本認識是:

——市場經濟有效配置資源是以產權明晰的市場主體行為和形成理性預期從而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反應為基礎的。針對經濟總量非均衡的宏觀調控如果沒有堅實的微觀基礎,那么,作為一種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應釋放必然受到極大的制約。宏觀調控政策的傳導還需要相應有效的市場傳導條件或機制。在中國,由于市場結構并不完全,特別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屬管制市場,缺乏有效的市場傳導機制使宏觀調控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條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觀調控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已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

宏觀調控的解釋范文4

關鍵詞:中國經濟周期;宏觀調控;靈活性

一、經濟周期的簡要解釋

1825年,英國發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生產過剩危機,此后經濟學家們開始注重對經濟周期這一問題的研究,他們給經濟周期下了此定義:“經濟活動水平的一種波動,它形成一種規律性模式,即先是經濟活動的擴展,隨后是收縮,接著是進一步擴張。這類周期隨著產量的長期趨勢進程而出現。”從經濟學家們的描述中,可以這樣簡單地理解經濟周期:經濟活動繁榮與蕭條的交替出現并不斷重復的現象就是經濟周期。

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周期運行階段與歷次宏觀調控措施回顧

(一)1978-1981年間的經濟波動與宏觀調控措施

1978年,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宏觀經濟運行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經濟運行速度猛增、財政赤字較為嚴重、外貿赤字出現及外匯儲備接近于零,此即第一輪經濟過熱。

針對以上問題,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調控措施:搞好整體平衡;正確處理積累和消費之間的關系;抽緊銀根,大力減少貨幣投放和各項貸款;加強物價管理,嚴格控制物價上漲。

(二)1982-1986年間的經濟波動與宏觀調控措施

經過1982-1984年經濟體制改革的探索,我國的經濟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投資和經濟的快速增長使得能源、交通、通信和各種原材料的供應出現短缺和價格的快速上漲。因而,1982-1986年宏觀調控面對的形勢是宏觀經濟出現了過熱現象。針對這一時期的經濟情況,政府采取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措施:控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控制銀行借貸規模、控制自籌投資、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管理等;同時,政府還采取了管理和監督檢查物價、對信貸進行全面檢查等措施。這一時期,中國人民銀行開始行使央行職能。

(三)1987-1990年間的經濟波動和宏觀調控措施

1987年為上個經濟周期的恢復期。1988年我國實行的價格改革引起了建國以來最大的一場搶購熱潮。伴隨搶購風潮的是銀行存款擠兌風潮,從1988年9月到1991年年底,我國進行了為時三年的“治理整頓、深化改革”,對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的調控主要集中在1988年和1989年,采取的宏觀調控措施主要是:加強調控物價;加強控制信貸規模,提高銀行存款利率,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縮小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

(四)1991-1999年間的經濟波動和宏觀調控措施

1991年中國經濟增長走出低谷后,我國經濟開始迅速啟動起來,步入高速增長時期。從1993年開始,我國經濟開始出現經濟過熱現象,金融秩序混亂。

(五)2000-2009年間的經濟波動和宏觀調控措施

2001年開始,我國經濟周期進入上升階段。到2003年,隨著世界經濟尤其是美國經濟的全面復蘇,我國經濟走出了通貨緊縮。但在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出現了局部過熱的跡象和一些不健康、不穩定的因素。為了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較快增長,國家加強了宏觀調控的決策和安排。此次宏觀調控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貨幣政策特別是公開市場操作在調控過程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到2009年,我國各項經濟數據全面下降,經濟增長和世界經濟一起下降,并且降至了近十年來的一個相對低點。但在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下,2009年下半年我國經濟開始有所起色。而2010年,隨著世界經濟的復蘇,中國經濟在其帶動下也開始了新一輪的增長。

三、宏觀調控法的靈活性分析

(一)宏觀調控法的靈活性界定

如前所述,宏觀調控法的靈活性即: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的變化要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此來實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的職能。

(二)宏觀調控法的靈活性在經濟周期中體現的特征

1.變動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歷次經濟周期階段發生的背景既有“市場失靈”問題,亦有市場雖處于正常狀態,但市場經濟形勢卻發生了變化。

就前一種情況而言,在我國市場經濟出現缺陷時,國家當然要伸出“國家之手”,調整相關的宏觀調控法規和政策,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使市場恢復正常和健康狀態,此時,宏觀調控法便相應地呈現出了變動的特征。

2.擴張性和回復性

一方面,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是國家運用公權對私權的一種干預。政府權力如果不受制約,極易走向專制,從而就成為了破壞市場的“利維坦”。因此,作為經濟法法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宏觀調控法律,其必然也具有潛在的擴張性的特征,這種擴張性會給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在市場出現“失靈”現象,經濟出現波動時,需要國家公權的擴張,對那些在市場經濟形勢正常時不應干預的經濟關系進行干預,此時宏觀調控法律應對經濟周期的“擴張”是為彌補市場缺陷而“擴張”,是為了使經濟波動趨向平穩和正?;?。

3.相對穩定性

雖然每一經濟周期運行階段所呈現的特點和暴露的問題不盡相同,與此相對應的所采取的宏觀調控措施也不相同,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宏觀調控法的穩定性。宏觀調控法在具有動態性特點的同時,也具有相對穩定性的特征。站在長遠的角度來看,宏觀調控法具有動態性,但從細微處具體來看,正是一個個具體的相對穩定的宏觀調控法律才促使宏觀調控法持續、穩定地發展。

四、總結

經濟的周期性波動是宏觀經濟運行的重要特征,是經濟規律運行的正常現象。為了應對這種周期性的經濟波動,減少經濟周期波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每產生一輪經濟周期,政府就實施相應的宏觀調控法規和政策。在這一過程中,宏觀調控法起到了彌補市場缺陷、保障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保障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作用。同時,伴隨著歷次經濟周期的發生,我國宏觀調控法也不斷進步和完善,體現出了其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的靈活性。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宏觀調控法在應對經濟周期中所體現出的靈活性也從一個方面體現出了經濟法的靈活性。

參考文獻:

宏觀調控的解釋范文5

[關鍵詞]商品房價格;逐步回歸模型;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29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2095-3283(2013)11-0120-03

[作者簡介]雁(1962-),女,漢族,黑龍江哈爾濱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投資經濟理論和區域經濟理論;沈貝貝(1989-),女,漢族,河南濮陽人,碩士,研究方向:投資經濟理論和區域經濟理論;胡業鵬(1990-),男,山東濟南人,碩士,研究方向:投資經濟理論和區域經濟理論。

一、引言

房地產業是我國的支柱行業,房價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近年來,我國房價不斷上漲,引起學術界廣泛關注。關于房價問題,不少學者做出了有益的探討。Longbotom和Nellis利用1961—1980年英國的房地產市場數據,試圖解釋住宅價格的決定因素。他們將住宅的需求定義為人口數量、個人收入、住宅價格和貸款利率的函數,將供給定義為住宅存量和住宅價格的函數。根據供需均衡原理,得到住宅價格的簡化公式,從而推導出住宅價格。實證檢驗結果表明,收入是影響住宅價格的首要因素,其次是按揭貸款利率。葛紅玲通過實證分析和理論分析,認為政府的貨幣政策對北京房價影響甚微,這和中國人“人者有其居”的觀念以及貨幣政策的滯后性有關。張馨認為北京房價上漲過快與以下因素有關:北京住房成為居民投資或商家投機的手段,中低收入階層居民住房缺乏制度保障,持續的人口增長,舊城改造和拆遷力度加大。為穩定北京房價,張馨提出要擴大供應, 活躍二手房市場;及時有效地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和實施科學的城市規劃;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財政金融政策;通過多種途徑滿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通過上述文獻可以看出,雖然國內學者研究認為北京房價的影響因素與國家政策、地價、銷售面積等有關,但對于到底哪個因素對北京房價影響最大研究得較少?;诖?,本文利用逐步回歸的方法,選取人口數量、土地價格等7個變量進行實證分析,從數據的角度說明影響北京房價最顯著的因素。

二、北京商品房價格的逐步回歸分析

(一)研究方法

影響房價的因素有很多,為了尋找對其影響最顯著的變量,就需要建立多元回歸方程,然而簡單地建立多元回歸方程經常會出現多重共線性,造成偽回歸。為此本文選取逐步回歸法進行分析,首先用被解釋變量分別對每個解釋變量進行回歸,選取擬合程度最大的回歸方程為基本回歸方程,然后逐個增加其他解釋變量并進行檢驗,如果顯著,則保留該變量,如果不顯著,則舍去。

(二)指標選取與數據來源

三、引入虛擬變量“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2000—2009年間,我國主要采取了三項主要政策來調控房地產市場。2005年先后《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老國八條)和《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新國八條)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市場反應:房價繼續上漲。2006年《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十五條),要求新開工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面積占總面積的70%。市場反應:房價繼續上漲,漲幅相對平穩,中小戶型房增加。2009年《完善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國四條),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時限由2年恢復到5年。市場反應:短期內觀望,二手房成交量下降,2010春節后市場恢復。

為了分析這些政策對北京房價的影響程度,引入宏觀調控政策這一虛擬變量,并令2005年、2006年、2009年采取重要宏觀政策的年份自變量為1,其余年份為0,建立方程。

北京房價引入虛擬變量后的回歸方程為:

方程(13)和方程(12)相比,雖然擬合程度提高,但虛擬變量未通過t檢驗,說明宏觀調控政策相對于北京的地價和人口來說對北京房價影響不顯著。

四、結論

在人口數量、年均收入、土地價格、竣工面積、成交面積、GDP、貸款利率7個變量中,對北京房價影響最顯著的是北京的地價以及北京的人口數量,北京的地價每上升1個百分點,北京的房價上升07450個百分點,北京的人口數量每增加1個百分點,北京的房價上升15449個百分點。另外,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相對于地價、人口這兩個因素,對北京房價影響不顯著。北京作為我國的經濟、政治中心,要穩定房價,一方面要做好城區的合理規劃,使土地資源的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積極發展衛星城,緩解主城區的人口壓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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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ddie CMHuiHousing price,elderly dependency and fertility behaviour[J]Habitat International,2012(2):304-11

[4]葛紅玲貨幣政策對北京房價的影響分析[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8(7):44-49

[5]張馨北京房價上漲過快的原因及對策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08(11):90-91

宏觀調控的解釋范文6

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興法律部門,其目的在于彌補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與不足。從央行宏觀調控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法行為與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完全獨立于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而孤立存在,但經濟法的整體主義視角,又使經濟法行為必然能夠超然于具體的或單個的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從而表現出其獨有的價值魅力。

行為理論在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屬于未墾的荒蕪之地,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行為之研究剛剛起步,還沒有從民事法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固有思維模式和巨大影響中走出來。筆者認為,從宏觀上架構經濟法的行為理論固然重要,但對經濟法行為的微觀性解剖同樣十分必要,這種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對經濟法行為特質的進一步提煉和發掘?;诖?,本文擬以中央銀行(簡稱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為視角,通過對其性質的分析,以求揭示經濟法行為特有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存在。

一、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屬性分析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是指中央銀行利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控制貨幣和信用,從而實現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并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的行為。

中央銀行基于不同的行為方式而對經濟的調節行為,從形式上看類似于行政行為,因而被不少學者簡單地視同為行政行為,但是從性質上來看,其與普通的行政行為是不相同的,當然,與民事行為的差別就更為明顯。下面我們著重就其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差異性作一比較和研究。

首先,中央銀行與普通的行政機關不同。一般的職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自該組織設立時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體資格,并能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目標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通過專項立法賦予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職責和權利,以確立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觀調控的權威地位。在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上一直有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當然,中央銀行的這種獨立性一直是相對的,即相對于政府或者說是相對于財政部的獨立,而且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中央銀行應該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內活動。

其次,從行政權力運用的角度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為方式,盡管這些行為方式有的看似具備行政行為的特征,可被視為是行政行為,如存款準備金率的制定和執行;但有的行為方式則采用的是純私法的手段,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如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行為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它們既不在于實現一般行政行為的目的——進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實現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獲取利益,這些行為方式都是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保證國家經濟的穩定、持續和發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異質性。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可以采取多樣的行為方式,這些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復雜性。如央行采取的強制商業銀行提取存款準備金及對違反規定者采取懲戒措施等行為會在央行和商業銀行之間形成某種行政法律關系;而央行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產生的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也同樣會在央行和相對方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然而,我們想強調的是這種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進行宏觀調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調控行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進而求得總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樣,就會在行為目標和單個行為意思表示之間產生一定的悖離。其所產生的行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所表現出的單一性。這種行為效力的多重性我們在后文中將作進一步詳盡的闡釋。

由上可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呢?

我們知道,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為特征的行為方式,可以說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行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約方式,相對方的意志必須要在該法律行為中體現,并且需要雙方的合意。央行進行宏觀調控所追求的貨幣政策目標無法在意思表示中體現,只能在效果的實現中體現出來,所以就央行的整個的宏觀調控行為來看,具有單方性和雙方性的雙重特征。

行政行為還具有強制性的特征。然而很顯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缺乏這樣的強制性。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中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一般具有強制性,相對人——商業銀行不執行,可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承當,但是,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都是以引導的方式進行的,相對方即使不執行,也并不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僅僅有可能會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損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為是一種通過法律來實施的公共服務,是無償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本質上也是一種公共服務,但是這種服務的提供則包含了有償和無償兩種類型。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對于相對方而言,就是以一種等價有償的方式來實現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成立要件還是從特征上來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為,其具有的復雜的行為方式、雙重的法律屬性,使調控行為本身很難純粹歸屬于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中的任何一類。它已經超越了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而引發了經濟法上的相應效果,并受到經濟法的相應規制,從而轉換為具有經濟法意義的行為,即經濟法行為。

二、央行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基于具體行為樣態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具有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能夠較為迅速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但是,這種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對于整個市場信心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應該嚴格限制其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1.中央銀行對于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方式

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從作出到實現,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就決策層面來看,由中央銀行采取公法上的強制方式,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變動的存款準備金率交存存款準備金。這種行為,從特征上看,具備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的特征。從行為的構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別授予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央銀行實施,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運用這種法律授予的行政權所作的行為,并且該種行為也具有為相對方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的意義,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為,因此,該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行政行為。而且這種行為是以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為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在該行為作出后的時間內可以反復適用,因此,從性質上來看,這一部分類似于抽象行政行為。

但是該行為效果的實現,可以通過相對人——商業銀行的相應的法律行為予以直接實現,即由商業銀行按照變動后的存款準備金率主動交存存款保證金,此是通過行政相對人以自己主動實施的法律行為實現了該抽象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須注意的是,該行為內容的實現需要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中央銀行對于相對人未按照該抽象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為此而對商業銀行予以強制執行或者予以處罰,則相應地就會出現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行為,就決策層次而言,可以說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就執行層次而言,可能會包含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但是,這兩個層次的內容是不應分離的,決策是執行的前提,執行是決策的實現,二者的整體構成了央行這種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整體。

2.中央銀行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

中央銀行的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包含了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了證券市場的信用控制、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等幾種。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則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動資產比率。

中央銀行的這種信用控制行為方式,從特征上看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相似的,實質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但是該抽象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對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為的方式來實現的,而無需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相對人未能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該內容,中央銀行對該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置,才會產生具體行政行為。

同樣的,就該行為方式的實現來說,也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的內容。雖然這一行為方式中決策的意義要更大一些,但是執行層面的意義同樣不能夠忽略,否則同樣會難以達到宏觀調控的效果。

3.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

這種行為方式是中央銀行憑借其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過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磋商,來指導其信用活動,達到控制信用的目的。這種行為方式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會也不能為相對方創設權利義務。從形式上表現為一種倡導、勸告、號召或者建議。但是相對方接受中央銀行的指導或者勸告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上這種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銀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從這一點上來看,窗口指導或者道義勸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為。二是不具有強制性。相對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這種行為方式對于金融調控目的的實現具有間接性。三是這種行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簡便性。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對相對方權益的影響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較為簡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主要是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再貼現政策調控信用的主要機制是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自中央銀行借款或貼現票據的成本,控制其超額準備金的頭寸,并間接帶動市場利率的升降,進而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1]。再貼現政策實際上也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即決策和執行。就決策層面言之,中央銀行為了進行金融調控而對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利率進行調整,該利率只能夠約束中央銀行自己和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商業銀行,對社會大眾并無直接的約束力。同時,由于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的變動,是該行為方式發揮調控作用的關鍵因素,所以中央銀行擁有對再貸款和再貼現利率調整的決策權。就該行為方式執行層面而言,其與公法手段不同,僅僅能夠通過規范約束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商業銀行。因此,從性質上看,這種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利率類似于格式合同條款,再貸款或者再貼現說到底是一種契約行為,只不過是帶有格式合同條款的契約行為。與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這種利率的格式條款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排除了雙方當事人對該條款的一般的解釋規則。除此之外的雙方行為還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此,這種調控的行為方式整體上還是屬于私法手段的。但是,為了達到金融調控的目的,則帶有某些強制性。

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資產,以此來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的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這種調控方式是通過中央銀行的證券或者金融資產的買賣來實現的,因此從行為方式外觀上來看,具有買賣合同的特征,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其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公開市場業務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單個的或者說少量的證券買賣合同的實現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必須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大量的證券的買賣合同才能夠實現其對市場的調控的作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得出的一個初步的結論是,作為后生于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經濟法,在行為理論上是無法擺脫傳統的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理論而獨立存在的,整體效果的取得依賴于具體行為的實施,而就具體的行為來看,其很難超越已有的行為樣態,而呈現出新的行為模式。隨之而來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困惑:既然在具體行為樣態上,經濟法行為無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那么經濟法行為又何以能夠存在或者基于何種目的而存在?即經濟法行為研究的價值何在?這是我們所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具體的行為樣態可能沒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著經濟法行為就沒有在理論上或制度上存在的價值。這種價值集中在間接行為效果的合法性評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與間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因而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具有雙重的法律意義: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間接的法律效果的實現。對于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我們完全可以從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兩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們應看到具體行為會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們更應該看到單個行為之間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間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從已有的傳統的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理論中去尋求解決,而后者則是經濟法更應該去關注和思考的,因而對經濟法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橫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因為其行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縱向上又可以分為決策和執行兩個層面的內容,由于其決策和執行對于相對方的影響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在決策層面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而且在執行層面又主要依靠相對方實施相應的法律行為的方式(自覺履行)來實現決策層面所確定的內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解釋之。行政行為的效力在內容上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內容。就公定力來說,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無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其確定力是指宏觀調控的行為一經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對于相對方就有約束的效果,相對方不執行、不服從宏觀調控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執行力是指對生效的宏觀調控行為要求相對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其采用的具體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行為實質上是合同行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來說,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為合同這種雙方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對此我們不再贅述。

(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觀調控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宏觀調控行為的目的在于通過具體的調控行為方式保證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這也構成了宏觀調控行為與一般行政行為或者民事行為的區別: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這種法律效果具有間接性、群聚性、終極性和非強制性的特征。

所謂間接性是指,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這種法律效果是通過追求或者實現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間接實現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但法律效果則不具有直接的行為依據,無法以行為責任來保證其實現。

所謂群聚性是指,單個的行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在多數情況下,是無法實現宏觀調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過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為方式的結合,才能夠達到或者實現宏觀調控的最終目的。

所謂終極性是指,對于宏觀調控行為來說,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終意義,而一般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該法律行為效力實現后的結果。

非強制性是指,這種法律效果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很難以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進而保證最終的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法律效力與法律效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行為不能僅僅關注和考察單個具體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更應該分析和考察具有行為整合后所產生的群聚性、終極性的效果,這種將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分別考察的方式以及行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間接效果之分野應成為經濟法關注的重點,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經濟法行為的特殊性,并進一步折射出經濟法的高一層級性和現代性。

四、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責任的多樣性與雙重性

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后果相聯系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對應,其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兩個層次。

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宏觀調控行為的雙方主體,在具體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中,因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則所規定的義務而應該承擔的具體的責任,包括了中央銀行作為調控主體的責任和相對方作為被調控主體的責任。這種具體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相關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徑予以實現。具體行為在直接的法律行為后果上會因行為性質的差異而使其責任形態呈現多樣化的特點。

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對應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可以采取各種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并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同時,就中央銀行而言,這也是其職責所在。但如果由于其決策失誤、程序違法等未能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也即無法達到宏觀調控行為法律效果,中央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姑且可以稱為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本文提出特殊意義上的責任這一提法,是因為目前政府對宏觀調控不當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還沒有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上明確,不能體現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員承擔引咎辭職等相應的政治責任[4]。至于這種責任究竟應定性為責任還是經濟法責任則可另作研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無論最終體現為憲法責任或是經濟法責任,都會與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處于不同的水平線上,不會屬于同一層級的責任,應該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階位法上的責任。相對于目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而言,具有層級性的特點。

注釋: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項目資助。

[1]朱崇實:《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頁。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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