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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監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防止飲用水污染和有害因
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鎮公共供水、自備水源供水和農村簡易
自來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飲用水,供水的設備及用品,也適用于供水的場所、設施
和環境。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飲用水衛生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的原
則。積極開展飲用水衛生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提高公民的自我保護意
識。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市政管理、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飲用水
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鼓勵對飲用水衛生的社會監督。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
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飲用水的衛生
第六條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供給飲用:
(一)混有異物,出現異色、異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
的;
(二)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三)含有寄生蟲、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與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設施及用品直接接觸的;
(五)未經衛生檢驗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停止供水的。
第七條飲用水的供水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主要求:
(一)保持供水設施和周圍環境清潔,與有毒有害場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規定的防護
距離:
(二)白備水源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有任何連接;
(三)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直接連接;
(四)供水設施與非飲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設施必須安全密閉,有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六)供水設備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設備、新管網使用前或者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后,必須嚴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須有水質消毒設備;
(九)凡與飲用水直接接觸的供水設備及用品,應當無毒無害,不得污染水質;
(十)直接從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人員上崗時
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有礙水質衛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
或者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
(十一)國家和本市有關飲用水供水過程的其他衛生要求。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八條供水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新建、擴建、改建供水設施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
門參加。
第九條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是供水設施管理責任單位,負責供水
設施的日常衛生管理。
第十條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行理責任單位和從事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等衛生維護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或者從事清
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
衛生許可證由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復驗。
第十一條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
或者兼職衛生育理人員,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且生知諷培訓和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農村簡易自來水,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機構或者專人負責衛生管理衛
作。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
質定期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配備水質檢驗人員和設備,建立
健全對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的水質檢驗制度,按時將水質檢驗結果報所在地衛生行
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直接從事供水、行水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人員,每
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杏,取得
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健康檢查由市衛生行政部問確定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利用新材料制作供水設備及用品,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銷售利
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設備及用品,必須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證明;供水設施
的管理責任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上述設備及用品。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市和區、墾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支
付的任務。
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了解情況,字取必要的
資料,對供水場所和設施進行檢查和采樣檢驗。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飲用水進行衛生檢
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發生飲用水污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污染責任單位和收治病人
的醫療單位,除采取緊急措施外,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
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飲用水污染
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污染責任單位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并責令進行情洗、消毒;
(三)責令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停止供水期間由污染責任單位采取措施解決臨時供水;停止城鎮公共供水必須報市
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給予警告,井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或者未經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
管水或者供水設施衛生維護工作的;
(二)發生飲用水污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和污染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報告
的;
(三)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未配備水質檢驗人員和設備或者未按規定
進行水質檢驗和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
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擴建、改建供水設施的工程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竣工未
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擅自供水的;
(二)未按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未按規定復驗,從事供水的或者清
洗、消毒等衛生維護工作的;
(三)供水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供給禁止供給飲用的水的;
(四)造成飲用水污染的供水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污染責任單位對衛生行政部門
所采取的臨時控制措施拒不執行的;
(五)未按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設備及用品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飲用水污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萬元以
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飲用水污染,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
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飲用水衛生管理和監督人員、、的,由所
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保監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預防交通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交通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結合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建設項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的對環境有影響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交通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管理。交通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具體負責全國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設置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計劃,采取有利于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同交通建設相協調。
第五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交通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交通建設規劃所包含的具體交通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以簡化。
第六條對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交通環境保護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對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交通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沒計。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審核,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交通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九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規范的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的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有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需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交通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必須事先經同級交通主管部門預審。
第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環境影響報告表十五日內、環境影響登記表十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預審意見,按有關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施工工藝發生重大變動或者超過五年后開工建設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預審,應當按規定提交有明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按規定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還應當附具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對有關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四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熟悉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污染排放和生態損害及其防治對策,具備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分析能力,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任何機構進行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資格證書確定的等級、評價范圍,從事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三章環境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交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交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交通行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及其他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工程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交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有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參加。
交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環境保護篇章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通過初步設計審查。
第十九條交通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營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營。
第二十條交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同時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交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當有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參加。
第二十一條交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條交通建設項目的后評估文件應當有環境保護篇章。重大交通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專項環境后評估,評估費用在建設項目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四章罰則
環保監理制度范文3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及其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建設、拆遷、修繕及居民裝飾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設、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鼓勵和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條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實行誰產生、誰負責處置和統一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劃實行申報制度。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持建設工程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種類、數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及消納處置場地。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市轄區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劃,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劃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處置,對不予辦理處置的,應書面答復。
第七條建筑工地、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納單位和個人須到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安排調度??缧姓^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調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八條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要求設置圍欄、圍板或圍墻;
(二)物料應堆放整齊;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上道行駛不得污濁路面;
(四)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九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單位,應具備與承運任務相適應的條件,運輸車輛應有防撒落、飄揚、滴漏的措施,實行密閉加蓋。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及其它渾濁廢棄物外運處置,應有專用車輛運輸。
第十條建設、施工單位,可以自行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備承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十一條承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運輸單位或個人,應向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所在地的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與**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審查核定。市轄區內跨行政區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對不予辦理的,應書面答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應當載明運輸單位、路線、時間和處置場地。辦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承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行,并按指定的處置場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過程中不得超載、撒漏。嚴禁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車輛承擔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不得偽造、出借、涂改、轉讓和買賣。
第十四條設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國家環境保護及城市環境衛生標準,須經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第十五條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實行經營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則,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標準的制定、調整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須取得市政、**交通部門核發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滿后應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立即清除干凈。
第十七條各類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在30日內將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干凈,并經城市渣土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申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劃,擅自處置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承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無運輸證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三)承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傾倒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已傾倒的應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恢復原狀。并按傾倒量每立方米處以200元罰款;
(四)偽造、出借、涂改、轉讓、買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證的,沒收其運輸證,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車輛不作防撒落、飄揚、滴漏,造成泄漏、遺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的,責令限期撤除,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撤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撤除,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保監理制度范文4
一、考核要求
1、人身傷害事故為零
2、火災、設備事故為零
3、環境污染事故為零
4、操作事故為零
二、考核內容
1、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時刻督促檢查勞動紀律、工藝紀律的情況,對本大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精心準備,統一調度,合理指揮,落實生產調度會上確定的安全生產措施,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確保生產安全穩定。
3、遇到生產中異?,F象,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匯報,嚴禁違章指揮。
4、認真按規定進行巡回檢查,發生事故或發現事故苗子迅速組織排險搶救,并及時向生產部和公司領導報告。
5、在匯報生產情況的同時要匯報安全情況,參加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
6、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如實填寫調度記錄。
三、考核與獎懲
1、本責任書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檢查考核,公司設立專項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用于安全生產考核、安全生產競賽、三級危險點檢查等考核獎懲兌現。
2、年度完成本責任書的各項考核指標,實現安全生產無事故、安全管理達標,給考核單位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的領導和專職安全員進行獎勵。
環保監理制度范文5
關鍵詞:工程;環境;規劃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環境管理體系
工程環境管理體系是在發包人統一組織和領導下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該體系包括發包人與參建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各層次、各項目的環境保護負責人。
2.管理結構與職責
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大事宜,由發包人決策;工程環境管理中心,統籌管理工程施工期工程環境保護工作;工程建設監理承擔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管理和監督管理;工程施工承包單位、工程設計單位、環境監測和水土保持監測單位、運行管理單位、工程服務機構等是環境保護工作的直接執行單位。
發包人頒發的與管理體系配套的工程相關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管理辦法和制度,是該項目主體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承包人須遵照執行。
3.管理制度
3.1現場管理制度
工程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現場管理由工程建設監理負責,承包人必須配合工程建設監理的環境保護現場管理工作。
3.2 報告及審查制度
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須按合同條款和監理人要求編制各類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專題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報告。
3.2.1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條款和招標文件中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體環保措施實施方案,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d內,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批。監理工程師應轉報環境管理中心征詢意見,并在簽收后14d內批復承包人。承包人制定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必須遵守通用條款的法律法規,符合基本技術標準及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承包人制定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② 生產廢水處理措施
③ 施工噪聲防治措施
④ 施工粉塵防治措施
⑤ 生活垃圾處理措施
⑥ 施工人員健康保護措施
⑦ 野生動植物保護措施
⑧ 文物保護措施
3.2.2 環境保護專項設施施工措施
本標的環境保護專項設施,承包人應提交詳細的專項設施環境保護設備、設施選擇和施工措施報告。
3.2.3 工作月報和工作年報
承包人應每月提供環境保護工作月報,年末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供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承包人的環保工作月報和年報的報送及審批,按發包人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環境保護工作月報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 工程進度及形象面貌簡介
② 上月環境保護問題整改情況
③ 本月的主要環境保護措施
④ 環境保護統計。統計報表格式由工程監理工程師規定。
⑤ 本月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總結
⑥ 下月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計劃
⑦ 問題和建議
3.2.4 環境保護驗收資料
① 本標工程分部工程驗收時,施工資料須有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專節。
② 提交環境保護完工資料。
本標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應提交環境保護完工資料,完工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技術條款要求的環境保護措施方案;
② 環保措施實施進度記錄;
③ 質量檢查記錄;
④ 專項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運行臺帳;
⑤ 環境影響事故處理記錄;
⑥ 其他必要的環境保護完工資料。
3.3 統計制度
采取統計報表制度,掌握工程施工期間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措施實施狀況。統計報表的報送及審批等相關規定,按發包人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3.4 配合執法檢查制度
本標工程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接受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包人負責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對外協調和聯系。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統一安排,接受和配合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執法檢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并及時向監理人和發包人通報相關情況。
3.5 驗收制度
環境保護驗收包括合同項目驗收、工程階段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同項目驗收由發包人和監理人組織,各相關單位按要求提交驗收資料;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驗收工作,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各相關單位按要求提交驗收資料。
4.環境監理
4.1監理目標
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計劃,按計劃逐一對照項目設計要求,對環保、水保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理,促進各項措施實施工作的順利完成,并達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其批復意見的相關要求,為本工程總體建設服務。
4.1.1進度控制目標
環保措施實施總進度滿足與主體工程施工總進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要求,做到各項環保措施工程項目進度(工期)合理,單項工程間進度協調有序。
4.1.2投資控制目標
按審批通過的本工程環保、水保投資執行概算控制投資,合理使用環保、水保專項資金。
4.1.3質量控制目標
切實按照審批的本工程各種環保、水保技術文件及國家有關技術文件的要求實施環保、水保監理,通過對單項工程施工過程的控制,使各單項工程的質量符合環保和水保報告書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杜絕重大工程環保質量事故,滿足工程驗收時對環保、水??⒐を炇盏囊?。
4.2監理內容
4.2.1監理方式
環境監理人員常駐工地,經常性對施工區進行巡視,輔以必要的儀器監測,對施工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動態管理。
對專項環保水保設施實施必要的旁站監理,協助工程監理對主體工程中的環保水保措施進行監督。
4.2.2環境監理任務與職權:
①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與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法規,受發包人委托,監督、檢查工程及影響區域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作;
②填寫監理巡視記錄,記錄巡視情況、存在的環保水保問題和解決情況,以書面形式將檢查中發現的環保水保問題通知承包商,提出限期處理要求。對超出合同的重大問題及時報發包人決定;
③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有關監理指令,簽認所監理的環保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
④審查承包商提交的各類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報告;
⑤按時向發包人提交監理月報;
⑥參加有關項目的招標與驗收活動;
⑦全面掌握項目進度、質量、投資情況,熟悉施工合同中有關環保、水保條款及有關單項合同;
⑧參加發包人和工程總監召開的各種會議,按監理合同授權主持召開現場協調會議,定期向發包人匯報監理工作情況;
⑨協助發包人選擇施工區環保、水保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和管理單位,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提供設計文件,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督促施工單位按時、按質完成項目施工;督促管理單位全面履行管護合同。
4.2.3監理工作制度
為了保證環境監理工作的順利實施,需實施以下工作制度。
①工作記錄制度
環保水保監理工程師每天根據工作情況做出工作記錄(監理日記),重點描述現場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作的巡視檢查情況,當時發現的主要環保水保問題,分析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②報告制度
環保水保監理報告是工程建設中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編制的環保水保監理報告以環境監理月報為主,主要匯報施工區的環保水保工作和環保水保監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反映環保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建議。監理月報需報送發包人、承包商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
③函件來往制度
監理工程師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環境問題,應通過下發問題通知單的形式,通知承包商需要采取的糾正或處理措施。承包商對環境問題處理結果的答復以及其它方面的問題,也要致函給監理工程師。
④例會制度
建立環保水保例會制度,可每月或根據實際情況召開會議。在例會期間,承包商對本標段一段時期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作進行回顧總結,監理工程師對該月各標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作進行全面評議,提出存在的問題及整改要求。例會應形成會議紀要。
4.3施工期環境監理機構
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本工程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計劃由發包人在項目開工前委托經環保部門認可的單位,相關的組織機構建設、管理方式、運作模式、人員和設備的配置均須在工程正式開工建設前落實到位,以便于更好地發揮環境監理對施工區環保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的職能。環境監理項目部由總監理工程師、環保工程師、水保工程師等責任人組成,負責施工區環境監理工作。
結語:鑒于工程環境管理是施工過程管理的重要內容,工程建設過程常伴隨著不可預知的因素,引發環境事件。因此,如何在環境事件發生時充分調動參建各方力量進行補救,合理規避環境風險,是考驗工程管理著的一大難題。合理規劃環境管理體系,充分發揮環境監理等各方力量,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有利于參建單位更好的參與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如期完工。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
環保監理制度范文6
一、制定環保工作方針
為全面落實“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保護方針,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三同時”制度,盡量采用國內先進的城市環保技術和嚴格的施工期環保水保管理措施,切實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批復意見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
二、環保工作目標
目前國家對建筑行業環境保護的要求尤為突出,同時對我們的環保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監理過程中做到環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資源節約利用,工程綠化完善美觀,環保措施落實到位,努力建成一流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項目。
三、環保工作范圍
樁基礎、主體工程、臨時工程(施工場地、施工駐地、施工道路、取棄土場、材料儲存場等)及其臨近受影響的區域。
四、施工期環境保護項目部監理工作保證體系
把在建項目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作嚴格處于可控狀態,是監理工作的重要體現。監理項目部為強化環保工作監控力度,采取總監全面負責、分管總監代表具體負責。監理項目部設一名兼職環保監理工程師,檢查、督促、指導施工單位專職環保工程師的工作,施工單位專職環保工程師現場負責,進行項目施工過程控制的日常環保、水保監控工作。
五、過程控制中的監理檢查監控方式
項目部環保監理工程師負責合同段的環保、水保工作,及時溝通情況,齊抓共管各項環保、水保工作。使各項環保、水保工作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專項檢查和日常巡檢相結合,重點工程項目和一般工程項目相結合,特別是加強各環境敏感點和環保、水保重點控制關鍵工序的環保檢查控制力度。
除監理工地例會外,根據現場環保工作需要,用組織召開環保專題會議的形式,及時研究處理施工中出現的各種環保問題。
六、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程監理主要工作方法
(一)施工準備階段
1、參加設計單位環境保護技術交底,熟悉了解標段內施工現場環境特點,設計施工圖中列入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設計內容。掌握設計文件中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設計要求。
2、要求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環境、生態保護、水土保持、文物保護的法規、政策和法令,結合設計文件和工程現場實際,編制和提報有關環保資料。按照有關標準組織落實。
3、環保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有關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實施辦法進行審核,提出具體的審核意見。
4、檢查施工單位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文物保護體系及措施,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環保責任制,建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制度,并督促實施。措施和體系健全后,符合要求,由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工程方可開工。
5、檢查施工單位臨時工程、臨時營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措施與工程施工是否同步進行,嚴格規范各類施工行為。
6、督促施工單位與當地環保部門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了解當地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要求和相關標準,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支持。
(二)施工階段
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進行施工,必須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實嚴格貫徹于施工全過程。環保監理工程師加強對施工現場環保、水保情況進行巡檢,對發現各類環保問題,及時下發《環境保護監理通知書》,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項目部及時下達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總監辦及工程指揮部。環保隱患消除后,檢查整改效果,合格后簽發《環境保護整改驗收單》和復工意見。
工程竣工后,項目部環保工程師應將有關環保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年報、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組卷歸檔。
七、環境保護監理工作報告制度
1、環保工作監理月報:項目部環保監理工程師每月底將當月環境保護執行情況、存在問題等編制環境保護工程監理月報,并報工程指揮部。
2、工作記錄制度:環境保護監理人員每天根據工作情況,認真填寫工作記錄,重點描述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工作的巡視檢查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只要原因、責任單位及處理意見。
3、工作報告制度:
3.1環境保護工作事故報告制度。對環境保護工作發生的一般或重大環保事故應按有關規定上報。
3.2環境保護監理例會制度。環境保護監理例會與安全例會一并召開,每月一次,對當月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總結,指出問題和整改要求以及今后環境保護的重點,并形成會議紀要。
八、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重點
噪聲與振動控制,臨時工程節約用地及臨時用地環境恢復,交通干道及居民生活區等敏感區域的保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沿線城市區域施工噪聲、揚塵控制及施工揚塵對城市綠化植被的成長影響控制和施工固體廢棄物管理等。
九、施工準備階段環境保護監理控制措施
施工準備階段大型臨時設施是環境保護工作重點防治區,做好臨時施工現場布置優化,加強施工場地、營地周邊臨時防護。施工結束后,及時進行跡地清理,平整土地恢復植被綠化。
1、城市生態環境保護
1.1檢查生活區、混凝土拌和站、材料場等按照規劃和批復位置 和規模設置情況,禁止隨意設置和擴大規模。
1.2施工單位小型臨時設施場地、營地應盡量利用圍檔內既有場地,控制盲目占地。減少施工活動對土地資源的影響。
1.3各類施工活動要嚴格控制在用地范圍內,禁止隨意占壓綠地,擾動和破壞地表。
2、水土保持措施
2.1臨時工程的修建不得切割或阻擋地表徑流。
2.2施工場地、臨時道路、營地修建要邊界清楚,排水系統通暢,設置臨時擋護和綠化。
2.3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營地設置要遠離水體邊緣,營區生活污水必須建立污水沉淀池處理設施,沉淀處理后在排放。
2.4固體廢棄物控制
生產、生活垃圾形成的固體廢棄物必須集中放置,及時清運至環保部門指定地點處理,不得隨意丟棄,造成生活環境污染
2.5噪聲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機械設備消音裝置必須完好且符合出廠設計規定,運輸車輛在城區行駛時應減速慢行和減少鳴笛。
2.6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灑水車定時對揚塵區域進行灑水處理,土方裝車時要適量,杜絕沿途撒漏。禁止施工揚塵對地表植被產生不利影響,造成環境污染。
十、景觀環保、水??刂拼胧?景觀范圍內施工控制重點
控制水土流失、環境敏感區生態保護、植被和綠化恢復。
1、在景觀范圍內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辦理風景名勝區的施工許可,制定專項施工環境保護措施,施工現場設置醒目的標示牌,劃清施工分界線,嚴格限制施工人員施工活動范圍、機械作業范圍以及走行路線。
2、施工臨時設施布局合理緊湊,材料堆放整齊,場地整潔,道路平整。施工現場與所處的景觀環境協調一致。
3、嚴禁在景觀敏感區內設置取、棄土場,嚴禁隨意鏟除植被和砍伐林木。施工臨時棄渣及時清除。
十一、文物保護措施
1、施工中加強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時應立即與當地文物保護部門聯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得損壞文物。
2、施工單位要成立保護文物古跡專門領導機構,切實加強對保護文物古跡工作力度,使這一工作落到實處。
十二、監理環保工作的依據
依據國家有關環保、水保的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相關規章制度要求,更好的為在建項目工程提供服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6、項目的合同文件及有關環保水保設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