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調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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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制度范文1

論文關鍵詞 社會調查員 未成年人 犯罪 幫教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我院自2007年開始這項制度的試點,建立了社會調查員制度,由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關系、成長經歷以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客觀、全面、公正地調查,實施因人而異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我院實施相應的辦案機制;2010年實行了圓桌訊問、青少年維權工作室三分開、附條件不起訴、犯罪檔案封存、判決后的幫教等制度;今年,又設立了未成年刑事犯罪檢察科,履行涉罪未成年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預防犯罪等工作職責,成功辦理了全市首起未成年人報捕案件。通過社會調查員制度的構建與深化,有效維護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引發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我院公訴科連年被評為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在今年省院舉辦的修改后刑訴法與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理論與實踐研討會,我院做了典型經驗介紹。

一、嚴格審核調查員身份,實現調查人員專業化

社會調查員隊伍的建設是社會調查員制度的關鍵。2006年9月,我院聯合區法院、教體局、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團區委等單位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調查員組織,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案件社會調查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社會調查員由我院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團區委共同聘任;團區委負責社會調查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檢法司共同承擔社會調查員的培訓,每季度培訓一次。明確了社會調查員需的條件:一是思想品德高尚、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二是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基本法律知識,有較強工作能力;三是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熱心從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四是工作認真,誠信記錄優良;五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或社會調解員可以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社會調查員聘期為二年,對工作認真、成績突出的給予以獎勵,有關經費由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團區委建立專項基金列支。幾年來,我們先后進行了三次聘任,主要從教育、醫療、衛生、社會公益組織等單位選聘的基礎上,將鄉鎮司法調解員作為社會調查員的后備人選,承擔起對鄉鎮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查職責。社會調查員隊伍逐步擴大,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更具針對性、專業化,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具針對性、目的性、實效性。

二、完善社會調查員制度的適用范圍和程序,實現工作模式規范化

我院在200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辦案小組”,對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選任三名業務素質高、熟悉青少年辦案規定、工作經驗豐富的主訴檢察官承擔此項工作,實行專案專辦,并由其中一名富有愛心、辦案細心的女檢察官專職負責。同時,在辦案機制上進行了規范和完善,制定了“三個必須”的辦案規定,即訊問未成年人時必須注意語言、語氣和態度,循循善誘、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必須加強青少年犯罪心理學研究,充分利用社會調查報告,查找犯罪原因,找準感化點;必須及時總結未成年人犯罪特點、趨勢,提出防范對策,將教育融于辦案的全過程中,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6年9月,我院社會調查員制度開始適用于實施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對象的范圍為戶籍在淄川區的未成年人或犯罪地在淄川且已在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案卷中要有調查報告,作為對未成年人不訴、起訴,或者從輕、減輕等不同處理結果的重要證據,提起公訴時提交法庭。具體程序是:〔公訴部門受理未成人案件〕〔通知社會調查員小組〕〔小組隨機抽取調查員深入學校、社區、村莊、家庭對涉案人員進行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及犯罪前后表現的調查〕〔根據調查,分析犯罪原因〕〔出具書面調查報告及從輕或從重的意見〕——〔提交公訴部門〕〔公訴部門結合案情和意見,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起訴,開庭時向法庭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量刑依據之一〕。如展某伙同他人尋釁滋事一案,辦案人員通過社會調查報告了解到,展母雖然是下肢癱瘓的殘疾人,但展某與母親感情很好,非常孝順。于是,決定用親情促其真心悔罪,用親情感化犯罪。通過多次與展進行思想交流,終于使他深深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但擾亂了社會秩序,傷害了他人,更是對母親的不孝和傷害,為了母親也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我院制定了回訪考評制度,加強對辦案人員的監督,定期給社會調查員、涉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發放調查回訪表,征求他們對辦案人員的看法,提出建議和意見,促進了公正、廉潔、文明、規范執法。社會調查員制度構建以來,我院先后于2007年辦理了4起案件,2008年辦理了8起案件,2009年辦理了7起案件,2010年辦理了10起案件次,2011年辦理了10起案件,2012年辦理了7起案件,均受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實現調查幫教社會化

我院依托社會調查員,推進了多項未成年人犯罪審查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了回訪幫教制度。引入社會調查員,不僅對犯罪前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聘任社會調查員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富有社區工作經驗的人員被吸收進來,從事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工作。對刑事案件中因情節輕微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被判處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緩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考察。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訴法頒行后,我們積極與司法行政部門結合,展開社區矯正工作。按照“一人一檔案”,建立幫教檔案,將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家屬聯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實、處理情況等資料詳細登記在冊,設立回訪、教育期限,并適時組織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參加庭審旁聽,集家庭、社會、學校等社會力量,對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輔導和矯正,并及時記錄回訪教育的具體情況和實際效果。同時我們與相關單位建立了聯系會制度,對未成年人犯罪檔案進行封存,對除特殊情況下的檔案查詢外,其余均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未成年人犯罪檔案。二是開展了附條件不起訴試點。我院探索構建了暫緩起訴制度,對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脅迫、誘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幫教的條件下,暫不將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而是規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據考察結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新刑訴法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就是對暫緩起訴的完善。我們仍然依托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品格認證,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最重要依據。2012年3月,我院在辦理一起六人尋釁滋事案中,決定對其中的王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暫緩起訴,并由社會調查員對其進行為期9個月的考察,并確定了不起訴的條件。我們將在考察期滿后,對社會調查員提交考察報告進行聽證,如果符合不起訴條件,將經檢委會審查決定對該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同時設定條件,在執行過程中還需要社會調查員的監督和考核,同時社區公安機關也將對其進行監督,直至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結束。

四、化解矛盾、創新社會管理,實現懲防結合一體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數案由是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被告人能否賠償受害人損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據,未成年人有沒有經濟來源,賠償問題較難解決,實踐中,我們賦予了社會調查員具有調解的權利,作為民間調處組織,參與到刑事案件中來,在社會調查的同時幫助做好調解工作,彌補了檢察機關無權參與調解的漏洞。2010年我們辦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傷害一案,因鄰里糾紛犯罪嫌疑人的母親,被鄰居打傷,嫌疑人糾合了自己要好的同學四人,將鄰居打致輕傷,五人全是在校學生,我們啟動了社會調查員,聘請該校老師一名,同時聘用本鄉鎮司法調解員作為社會調查員。兩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的時候同時積極調解鄰里矛盾,最終出具調查報告:五名學生無劣跡、學習成績較好,家庭教育以及生長環境都沒有不利的因素,屬于出于義氣激情犯罪,并且鄰居之間達成調解協議,雙方互相諒解,建議不作為犯罪處理。我們認真研究了調查報告,最終做出了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同時檢察建議:建議學校加強對住校學生的管理。在通過此案的處理,為我們最大限度利用社會調查員來化解社會矛盾積累了經驗。

社會調查制度范文2

[關鍵詞]社會調查員制度 問題 完善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面臨越來越年輕的年齡結構,人民法院一直圍繞著“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方式進行改革和探索,在審判中貫徹不公開審理原則,盡力做到對未成年心理、隱私各方面的保護。近年來一些法院實行社會調查員制度意在保護青少年、本著教育感化的理念幫助失足青年重新融入社會。而社會調查員制度的主體、程序是否明確,在實行過程中是否能合法實行,調查結果在審判中的地位,對法官的影響又是如何?本文試對社會調查員制度做簡單分析并提出一些參考建議。

一、我國社會調查員制度的形成

1.我國社會調查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边@條規定,可以視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制度之雛形規定。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北京規則》)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都要求有關部門在法院判決前,應對未成年人的社會、家庭背景等做調查。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第44條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我們目前為止并沒有專門的少年法庭,也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做出具體的規定,但可以看到在我國訴訟法中都有這樣的理念,這就要求我們在探索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時候要對未成年人給予特別的關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社會調查員制度可以說是對制度的創新和完善。

2.我國社會調查制度形成的社會基礎

“最好的社會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學派之鼻祖李斯特主張應實施以特別預防為目的直接刑事政策。他特別強調了社會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特殊重要性,重視刑事政策在教育改造罪犯和保衛社會中的作用。社會調查制度也是為了貫徹教育感化的方針,使犯罪青少年可以更好的融入社會,過上新的生活!

國際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有了一種全新的視野―――對未成年人犯罪,不應僅根據其犯罪構成,而應結合其犯罪成因判罪。很少未成年人是罪大惡極,因為社會、家庭、學校等因素對其的影響,加上個人文化道德水平較低,生理特點心理不成熟自制力差等多方面綜合影響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社會調查員制度為了對未成年的家庭環境、教育狀況等的了解而使量刑時起參考作用,是對青少年的負責,也體現了司法公正,也是和國際社會對未成年犯罪問題觀念的一項具體的制度。

二、社會調查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社會調查員法律地位。我國法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但是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說明,到底社會調查員屬于何種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根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委托社會團體組織或自行調查,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親自調查。當社會調查員參加到庭審過程中,其既不是證人也不同于鑒定人。

第二,社會調查員素質保證。社會調查員由控辯雙方或法院委托社會團體進行的,社會團體是否對自己所進行的工作有充分能力勝任,能否按照程序辦事這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而且在調查的過程中是否做到客觀公正,不帶個人感情因素,這都要求調查員高素質的保證,建立專門培訓調查員的系統。因為一個制度的產生往往要伴隨著很多部門、系統的產生,要為之服務。

第三,社會調查報告及結論屬性。在我國現有刑事證據體系范圍內,對社會調查報告及結論之屬性很難作出明確的界定?!缎淘V法》第42條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顯然,社會調查報告及結論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在現實層面上,法官把社會調查報告當做量刑的一種參考。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首先,確立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社會調查員報告已經被直接用于到庭審過程中了,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還沒有確定。筆者認為應該在法庭中設立社會調查員席位,將其在調查中的情況歸納總結,觸動未成年人的心靈。在庭審中參與質證,使社會調查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報告屬性也可以得到解決,從而使法官在判案中對報告的參照有了依據。

其次,規范社會調查員活動。要確立對社會調查員的選任,委托社會團體進行調查并不意味著團體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勝任,要嚴格選撥,并對其進行培訓,保證調查員素質。進入社會調查階段要按照嚴格程序操作,不能此案和彼案調查程序不同,那就意味著結論不同。要做到公平、公正,本著對未成年人負責的態度,就要程序公正,因為只有看的到的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

總之,社會調查員制度是在社會發展、法制不斷健全的情況下產生的,意在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雖然也有著不足之處,需要我們不斷的去完善、改進,但是其有著社會基礎,符合社會需要,有其生命力。讓我們在關愛未成年的同時,更從法律制度上去保護他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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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勤.試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J].法治論叢,2002,(5).

社會調查制度范文3

論文關鍵詞: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進行了規定,各地也在實踐中探索著這一制度。但是,從這些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各個部門都針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整體上沒有銜接,缺乏完整的梳理與清晰地系統。社會調查主體規定得比較籠統,而且缺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統一規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司法部門在實施社會調查時的不統一。

目前,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其核心問題主要有: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關聯性,而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幫教的條件,并沒有證明犯罪事實本身。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控辯雙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對其加以質證。但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律師和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有比較大的分歧,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報告。社會調查報告是經過調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是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其應該具有準法律文書的性質。隨著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應該制定出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統一格式和必備內容。

二、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

1.社會調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社會調查主體是通過走訪相關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學習、社區以及其他關系所在地等進行實地調查,從而掌握該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人。因此其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應當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應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

2.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師無論是從自身條件還是從為未成年人辯護需要的角度看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為避免律師只是從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報告而出現報告不準確和不全面的情況,公檢法部門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訴方和裁判者,也應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況。依照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在公檢法部門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系統性制度。以我國實踐看來,各級共青團的權益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中具有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工作,他們有相關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與青少年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又能保證中立性,公檢法部門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還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社會工作者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并逐步專業化。社區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隨著這個職業走向正軌,社工也就比較適合進行社會調查工作,而且社區在法庭作出判決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

3.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分參加訴訟,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

三、社會調查開始的時間

雖然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比較熱衷于討論審前社會調查,但是筆者認為,律師和公安機關委托的調查員應當自偵查階段就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社會調查報告。因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作為偵查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以及是否起訴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據此提出的建議。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基本情況和背景情況。個人基本情況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況、性格特點、是否在校讀書等情況,背景情況包括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區以及關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況、在校表現情況、社區對其的評價以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情況;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是指進行社會調查的律師和社會團體中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不予批準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訴,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和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以及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重要依據。在審查起訴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成為檢察院是否酌定不起訴的依據。在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法院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等輕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提供的信息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在執行階段,執行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采取針對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方法,盡快消除其危險性,使其成為正常健康的公民。

社會調查制度范文4

論文關鍵詞 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報告 證據屬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個重要標志,是近代刑法理論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教育刑理論以及刑罰目的的再社會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典型反應。大慶地區為順應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創建少年法庭,2010年開始大慶地區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歸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少年法庭審理,自成立以來“共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幫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來,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數為108人,約占總人數的45”。在審理過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尤其是在適用緩刑案件以及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教育挽救過程中社會調查報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與上海長寧區法院、北京石景山區、云南盤龍地區等最先開展未成年人訴訟改革的試點地區相比,高新區法院在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上尚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也是眾多基層法院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完善,對于我國少年法庭適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意義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社會調查制度是隨著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罰理念的發展而誕生和不斷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在刑事訴訟中推行社會調查制度,如根據美國各州法律規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設立少年法官外,另設緩刑官員。少年法院在接到相關人員或機構提出的控告后,由緩刑官員啟動案件的社會調查程序,對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進行調查,其社會調查制度包括庭前調查和判刑前調查。此外,英國、德國、日本等國也在其相關少年法中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我國1991年簽署的《北京規則》16.1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梢娢闯赡耆松鐣{查制度已成為世界范圍內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處遇的普適性制度。

我國自簽署《北京規則》以來,一直積極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首次確立了社會調查制度,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意味著社會調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確立。2012年12月陸續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也分別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作出規定。在司法實踐方面,全國多地司法機關進行了社會調查工作的探索和嘗試,并形成了幾個典型模式,如上海長寧區為代表的“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區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層司法機關推動并聯合社會專業力量進行社會調查的北京模式;合適成年人自偵查階段介入并負責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云南盤龍模式;以及河南蘭考縣在少年法庭內合議庭之外設立相對固定的社會調查員的蘭考模式。

二、大慶地區少年法庭適用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一)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現狀

1.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高新區法院少年法庭對于社會調查工作比較重視,特別聘請了專職社會調查員一名,該調查員曾經是一名教師,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有一定的了解,并與大慶市婦聯、大慶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區協調,認真開展調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層原因。在案件比較多的情況下,會聘請兼職的社會調查員,大多為社區工作人員或者在職教師,工作都認真負責。

2.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和對象。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主要圍繞未成年被告人的個人性格特點、文化程度、成長經歷、社會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體表現和實施犯罪的原因等情況展開,調查范圍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會、生活的小區、學校、網吧等地;調查的主要對象是父母、鄰居、老師和同學等。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程序。高新區法院目前對于社會調查采取選擇性適用的原則,數量大概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調查開始的時間一般為案件移送法院經審查適宜適用社會調查報告的則通知聘任的社會調查員或者合作的專門機關進行;在庭審過程中社會調查報告不作為證據在法庭出示及質證,也不需要社會調查員出庭接受詢問。但是在量刑階段,除證據外,社會調查報告有時會成為是否對未成年人判處緩刑等的參考依據,在庭審后報告也會被作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主要依據。

(二)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

1.調查主體單一、有限,調查制度無法覆蓋全部案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社會調查的主體可以由哪些組織和個人擔任,故全國各地法院在社會調查主體的選擇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高新區法院的社會調查員過于單一,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做好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存在一定難度,由于人員有限,兼職的社會調查員本職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時間不充裕的現象無法保證完成所有案件的社會調查,因此通常只能選擇部分案件進行,這在實質上造成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對待。

2.報告的法律性質及適用規則不明確。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爭議不斷。報告是否屬于證據,在報告的運用上“是否需要進行質證”,“是否需要進行法庭宣讀”“由誰宣讀社會調查報告”等問題存在爭議。高新區法院同大多數地方法院一樣認為報告不屬于證據,因此在法庭階段不出示也不宣讀社會調查報告,但報告確實會對一些案件的量刑產生影響,這無形中剝奪了控辯雙方對報告詢問和質疑的權利,會導致當事方產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會調查啟動時間過晚、報告內容過于簡單、調查經費不足。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涵蓋了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社會環境、人格特點以及犯罪前后表現等豐富的內容,需要社會調查員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全面細致的工作。目前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一般都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審理期限的限制,進行社會調查的時間一般只有幾天,遠遠不能滿足社會調查的時間需要;社會調查員一般都未經過專業的培訓,對于調查報告的性質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認識;加之社會調查的經費嚴重不足,法院委托社會團體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一般都為無償勞動或是僅報銷必要的車旅費,調查員從事調查工作的積極性不高,這些都導致調查報告內容過于簡單和公式化,進而無法起到預期的效果。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豐富調查員種類、提升專業素質,實現調查工作的普遍適用

從長遠來看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由專門的社工擔任社會調查員是社會調查主體最佳的選擇,但現階段我國社工發展落后,因此在社會調查主體的設置上“應堅持多元化的發展方向,同時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層次互補,專兼職相輔”的社會調查主體模式,即既包括實踐經驗豐富的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也包括專業功底扎實的教師、學者、社會工作者,既可以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員,也可以吸納兼職社會調查員⑤”?;谏鐣{查工作的專業性,應當注重提高社會調查主體的專業素質,定期開展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績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適應社會調查工作的專業性要求。

(二)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及適用規則

對于我國一直存在的關于社會調查報告性質的爭論,2012年12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其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就刑事訴訟法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針對實踐中的困惑,《解釋》明確,調查報告并非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不屬于證據;但調查報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監護幫教條件,對人民法院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和準確適用刑罰,有重要參考作用?!彪m然官方已明確表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但筆者對此持相反的意見。這一解釋與證據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實踐中無法通過證據及證明規則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使用,實踐中依然會延續報告在適用中的混亂現象。因此必須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關于社會調查報告使用的質證規則、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證明規則,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機關高度重視調查報告的作用,并做到規范化使用,從而維護未成年被追訴人的權益。

社會調查制度范文5

[關鍵詞]重度燒傷;社會支持;生活質量;康復期

[中圖分類號]R19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959(2009)12-0274-02

本文擬通過對重度燒傷患者進入康復期后的生活質量和社會支持的調查研究,尋找兩者的影響因素。喚起專業人員和社會各階層對重度燒傷患者的關注,以便制訂針對性的有效護理措施,使重度燒傷患者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并為患者傷后的康復指導提供依據,對提高重度燒傷患者康復期的生活質量有現實意義。

1 對象與方法

隨機抽取來我院的康復期重度燒傷患者40例,①重度燒傷:燒傷總面積30%~49%,或Ⅲ度燒傷面積10%~19%,或II度、Ⅲ度燒傷面積雖不到上述百分比,但已發生休克等并發癥、有呼吸道燒傷或有嚴重的復合傷;②特重度燒傷:燒傷總面積50%以上,或Ⅲ度燒傷20%以上,或已有嚴重并發癥。對照組:根據病例組職業分布,隨機抽取36例正常人群,包括其中工人、農民、干部、學生、經商等其他人員,其基本情況與病例組比較無明顯差異。所有數據用SPSS11.5軟件包進行統計學分析。各組數據所得結果用(x±s)表示,采用t檢驗,以P

2 結果

對照組比重度燒傷患者高:對照組和重度燒傷患者的客觀支持維度分、主觀支持維度分、支持的利用度維度分和總分分別為:4.00±1.29和4.12±1.20、9.49±2.80和10.67±1.34、2.87±0.73和0.33±0.59。重度燒傷患者獲得的主觀支持(t=4.425,p=0)、對支持的利用度(t=3.981,p=0)、支持總分(t=3.889,p=0)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重度燒傷患者的生活質量各維度分都低于對照組,分別為:21.12±5.82和26.29±6.29、21.40±6.56和25.96±4.93、22.07±5.69和2.56±3.80、20.59±5.83和22.67±6.05,重度燒傷患者的軀體功能維度分、心理功能維度分、社會功能維度分、物質生活狀態維度分和總分與對照組比較(P

3 討論

3.1 加強康復護理減少并發癥:燒傷病人的康復護理和護理質量直接關系到病人痊愈后的生活質量及社會適應能力。要提高康復的質量,首先要制訂切實可行的護理計劃;并通過健康教育,使病人對燒傷的救治知識初步得到了解,提高病人對康復護理的認識。在實施過程中,要正確引導,根據燒傷部位和病人的體質制訂切實可行的功能鍛煉計劃,并鼓勵病人積極參與各種活動,早期進行功能鍛煉,幫助病人實現自我護理。鍛煉要循序漸進,幅度由小到大,由局部到整體,由少到多,才

能得到預期的良好效果,從而逐步恢復自主生活和工作的能力。目前,以解決功能障礙為中心的康復治療越來越被燒傷界所重視,對燒傷病人特別是在功能部位的燒傷早期治療就應考慮如何應用整形外科技術恢復功能。如雙手燒傷術后應分指及功能部位固定,可防止并指、拳狀手、鷹狀手畸形。為病人制訂周密治療計劃,特別在中期和后期,指導功能鍛煉亦顯得非常重要,從康復組病例功能恢復情況看,創面一旦愈合就必須抓緊功能鍛煉,否則,雖然用整張皮片移植,但畢竟仍會收縮而影響其效果,由此可見康復治療的重要性。其次在出院時,針對病人存在的問題提出繼續訓練的內容和注意事項,使病人出院不是康復訓練的終止,而是一個新的起點;同時,要加強對病人家屬康復護理知識及技能的培訓。另外,可開設家庭病房或定時上門巡診,盡量幫助病人家屬做好社區康復工作,減少燒傷并發癥,提高病人的生活質量。

3.2 心理康復:在患者入院時就及時了解燒傷患者(特別是面頸部燒傷者)的心理狀態和導致心理異常的原因,早期進行心理干預,以改善心理失調,直到患者重返社會,早期觀察患者是否有抑郁表現,針對這類問題,及時干預,可避免長期的應對困難。尊重患者權力,使他們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出現嚴重的心理問題。醫務人員應辨別和干預由于傷后應激障礙所致的痛苦。當患者出現侵入性回憶或對類似事件的應激反應強烈、反復出現噩夢、逃避及情感麻木、睡眠紊亂及激惹反應等均表明燒傷后應激障礙,可通過鎮痛、精神心理治療、尋求家庭和社會支持等幫助康復;多與病人談心,了解其心理活動,適當向他們介紹治療的大體經過,使病人心中有數,并可講明現代醫學的先進性,目前可以通過植皮、美容修復病人的容貌,讓患者樹立信心、決心,對未來的生活充滿希望,消除其悲觀、恐懼、自卑、焦慮的心理,達到積極配合治療的目的。滿足病人的合理要求,做好基礎護理和創面護理,使病人感到親切和溫暖,增強戰勝疾病的信心。

社會調查制度范文6

關鍵詞 未成年 刑事 調查

中圖分類號:D916.3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

(一)實行社會調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1年)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二)社會調查的對象與主體。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社會調查的對象一般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隨著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在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社會調查的同時,可以考慮將18至25周歲的青少年也納入社會調查的范圍內。

在社會調查員主體的確定上,該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人員實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1)自行指派內部人員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2)委托相關社會團體如共青團、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承擔該項工作;(3)聘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教育學、心理學等知識,熱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員作為專職社會調查員;(4)由法律援助律師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開展社會調查。

二、貫徹社會調查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一)對外地戶籍未成年人開展社會調查難。

隨著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加劇,在這些地區,外來人員犯罪率居高不下。如果一味要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需制作社會調查報告,會導致訴訟成本過高,且受時間限制,導致外地戶籍和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困難重重。

(二)社會調查主體資源短缺。

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在辦案方面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比如基層檢察院的辦案部門,案多人少一直是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而開展社會調查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資源,長期委托其他機構和個人也需要進一步的部門溝通和制度完善。此外,社會調查員基本上都是跨行作業,難免專業化程度不高,影響社會調查的深入性和結論的可靠性,專業化社會調查員極度稀缺。

(三)社會調查報告質量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各地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仍處于摸索階段,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良莠不齊。比較突出的問題有,社會調查報告過于形式化,僅僅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犯罪前后表現等方面粗略詢問,沒有做深入調查和分析,內容簡略,流于形式。還有一些社會調查報告個人傾向性較為嚴重,沒有以中立、客觀的態度進行調查,此類社會調查報告當然無法為法院審判提供客觀公正的意見。

(四)社會調查報告性質不清。

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理論上沒有明確定性,實踐中也存在很大的爭議。有觀點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屬于證據的一種,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真實性的要求,并且能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加以印證,從而影響量刑。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得出的結論具有主觀性,且社會調查報告與案件事實之間并不存在客觀、必然的聯系,故不能稱之為證據,只能作為量刑的參考。

三、關于完善社會調查制度的思考

(一)如何明確社會調查的范圍。

社會調查范圍的確定,一方面應當讓社會調查沖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應當擺脫可能判處刑期的束縛。

對于外地戶籍與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會調查,如果因為訴訟的高成本和不方便而將他們排除在外,難免會影響法律的公平正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異地委托的形式展開社會調查。即委托未成年人戶籍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指派或聘請社會調查員制作社會調查報告。這樣,就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納入社會調查的范圍之內,確保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應該進行社會調查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有些觀點認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應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的目的應當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背景、犯罪成因、一貫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從而為法院量刑提供一定的依據,而非一味要求從輕、減輕處罰以達到緩刑、免于刑事處罰或不的目的。且鑒于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注,將社會調查制度束縛在刑期里實屬錯誤,我們應當對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對未成年人的品性作出準確的評判。

(二)如何培育專業社會調查員、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現階段的社會調查員大多數是跨行作業,社會調查也成為了臨時性工作,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長遠發展看,相關部門應當著手建立或扶植專業的社會調查員培訓機構,進行心理學、社會學等相關方面的專業培訓,如有必要,可以設立社會調查員專業資格證書,讓社會調查員擁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這樣無論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還是社會調查報告的可靠性甚至是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都是大有裨益的。

在培育出專業化社會調查員的以后,或者是仍由臨時社會調查員擔當重任的現在,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過程中的監督一定是個重要的話題。鑒于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影響,充分關注社會調查報告的客觀真實性要求我們完善監督制約機制。(1)司法行政機關監督制約。明確公檢法對相應各階段的社會調查工作有監督義務。(2)回避制度。明確有親屬或利害關系的社會調查員應當回避。(3)兩人以上調查制度。明確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社會調查。(4)法庭質證。明確社會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控辯雙方提出意見。

(三)如何提升社會調查報告質量。

要提升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首先必須提升調查員的素養,其次必須加強監督,最后應當規范調查報告內容。

提升調查員的素養和加強監督在第二點中有所體現,主要是培育專業化社會調查員和完善各方的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調查報告內容不應死板地確定一個模板,將各項內容往里套,這樣容易使社會調查流于形式。調查方式和內容都可以靈活機動,但主要內容仍然要完善、有深度。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含兩部分,一是個人情況,二是據此提出的意見。調查報告應當附有證明調查報告內容的材料,提出的意見要明確,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悔罪態度、人格品性論證分析。內容應當客觀、中立,既要收集對其有利的材料,也不可選擇性忽視對其不利的材料。

(四)如何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對于實踐中對于社會調查報告性質的爭議,筆者較為認同第一種觀點,即社會調查報告屬于證據的一種。

首先,社會調查報告雖然是由個人撰寫,并提出意見,但是調查員提出的意見是基于前期的社會調查所得,在做好調查員培訓和監督制約的基礎上,我們有理由相信調查情況及結論是能夠達到客觀真實的要求的,可以作為特殊證人證言使用。如果今后社會調查員具有專業資質,亦可以作為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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