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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處理意見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十條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托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
第十九條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
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調查處理意見范文2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礦業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全面實現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促進礦業秩序和諧、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在縣區域內因從事礦業活動引發的礦業糾紛,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礦業糾紛由縣人民政府委托縣礦山生產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其他各有關部門配合。
第四條發生礦業糾紛,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五條一般案件的調解處理時限為30日,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調解處理時限為60日,特別重大復雜一時難以處理的案件,經礦業糾紛調解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六條解決礦業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及時、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第二章調解與處理
第七條礦業糾紛調解機構調解下列礦業糾紛:
(一)礦業企業所有權糾紛;
(二)礦業企業股權糾紛及股東身份權糾紛;
(三)礦業物權流轉糾紛;
(四)礦業企業經營權確認與流轉糾紛;
(五)與礦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
第八條礦業調解機構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參與調解:
(一)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公證處;
(二)與礦業活動相關的職能管理機構;
(三)與礦業活動相關的中介組織、單位或機構;
(四)其他相關人員。
第九條礦業調解機構享有下列職權:
(一)依法調查取證、礦權資料查詢;
(二)就技術性、專業性問題委托司法鑒定;
(三)指定國土局進行礦權界定。
第十條礦業調解機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堵爭議區域;
(二)暫停雙方當事人爭議區域的民爆器材、電力或者其他物品供應。根據需要,暫停區域可以擴大至雙方當事人的全部區域,但須經縣政府主管縣長同意。相關部門接到調解機構通知后,應當配合執行。
(三)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條調解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
(二)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指定縣國土局進行礦權界定;
(三)采取必要措施;
(四)調解處理并制作相關文書。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礦業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礦業糾紛,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機構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十五條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調解機構應當制作調查處理意見書。
調查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爭議雙方的基本情況及爭議的事項、雙方的主張及證據,以及調解機構采取的措施、查明的事實和對糾紛的處理意見,以文件的形式送爭議雙方、相關部門及縣政府。
第十六條礦業糾紛調解機構在調查處理礦業糾紛案件中發現礦業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章附則
調查處理意見范文3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調查處理意見范文4
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實事和理由:
1、關于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后,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后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群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于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群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于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征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占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后來地毯廠停產,閑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019年4月,卞廟社區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鑒于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街道辦事處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二: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一、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二、受理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
四、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二)、有關證據材料
(1)、人民政府頒布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處理程序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調查處理意見處理決定。
六、調查處理時限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情況復雜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1484字)
申請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沖突,2019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李集鎮人民政府
調查處理意見范文5
本文論述了如何在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認定事故受理調查主體及行政處罰責任主體,并以兩起特種設備一般事故為例,詳細說明了事故受理調查主體及行政處罰責任主體認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關鍵詞】
特種設備事故;受理調查主體;關聯圖法;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連帶責任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種設備領域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由于《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的相關規定過于籠統,部分內容和程序不夠明確、具體,使特種設備事故調查遇到諸多疑難問題?,F就兩個案例,對如何在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認定事故受理調查主體及行政處罰責任主體的問題進行探討。
案例一:
A公司與B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簽定了《服務外包協議》,A公司承接B公司干糧包裝區域、濕糧區包裝及轉盤區域、零食包裝區域的包裝勞務,膨化區、烘干區、谷物區、成品庫房的生產支持。協議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2013年8月10日,A公司一名工人在B公司谷物車間內無證私自操作叉車給入料口叉料時,由于誤操作,致使叉車由北向南倒車將自己擠在入料口西側的鋼結構提升機上,導致多臟器受損。事故發生后,C區質監局牽頭,會同區有關單位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11月8日,經事故調查組勘查后認定: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A公司員使用叉車在叉料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致使事故發生。間接原因是A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嚴格履行生產作業過程中,對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導致工人在無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操作證的情況下,違章操作,導致事故的發生。11月29日,C區政府作出批復,責成C區質監局依據職責按調查報告的處理意見處理。12月15日,經B區質監局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條例》第88條第(一)項的規定,對A公司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條例》第89條第(一)項規定,對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處上一年度收入 5.946 萬元的30%,即 17838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13年11月19日,A公司員工杜某帶領其伙伴乘坐該公司尚處于安裝調試階段的滑道。當日A公司員工王某為杜某一行人開啟滑道,杜某未按要求系安全帶,且不遵守乘客注意事項,在乘坐滑車上行過程中折入與前一輛車之間的軌道中,所乘車輛將其向上拖行20米,受擠壓死亡。事故發生后,B區質監局牽頭,會同區有關單位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 關于事故受理調查的主體
如果對事故受理調查的主體出現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則會導致主體各方職責不清、分工不明、配合不力、事故調查處理渠道不暢通、時間上不能遵守時限規定、處理結果不能完全執行等一系列的問題。要確認事故受理調查的主體,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1 厘清特種設備事故的定義。
在事故調查前,首先要厘清什么是特種設備事故,什么是安全生產事故,什么是意外事故。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5號令)對特種設備事故的定義: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從設備的角度來看,不安全狀態并造成了事故的設備應在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目錄》之中,且參數范圍應該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同時,應該注意的是設備應具備特種設備的功能。一些處于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過程中的特種設備,如果這些設備不具備特種設備的功能,在這些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處理,比如在鍋爐制造過程中焊接時發生的員工觸電傷害。而在特種設備調試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則應列入特種設備事故,因為這個時候,這些設備已具備特種設備的功能。
從人員的角度來看,根據《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第五條解釋:特種設備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行為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誤等造成的事故。在實際事故調查處理中,有一種觀點認為“特種設備相關人員”僅僅是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相關的管理人員,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不安全行為導致的事故應屬于安全生產事故或意外事故。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首先,行為人只要操作特種設備,就與特種設備發生關系;更重要的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故在特種設備無安全隱患時,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導致的事故,應屬于特種設備事故,由質監部門牽頭按照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處理。
經過上述分析,案例一、案例二均由無證人員違章作業導致的事故,屬于特種設備事故。
1.2 確定事故受理調查的主體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2011年了《關于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就特種設備引發事故的調查處理職責進行了規定:在特種設備使用及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及……,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按照特種設備事故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為調查組成員單位,依法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案例一發生在叉車使用過程中,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調查處理。
案例二發生在滑道調試過程中,雖未正式投入使用,但按照上述分析,滑道已具備特種設備功能,故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調查處理。
2 關于特種設備事故中行政處罰責任主體的認定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三條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TSG Z0006-2009)(以下簡稱“《導則》”)第十條分別對調查組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事故調查組要“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就必須明確責任主體。
2.1 責任主體的范圍
從中國行政法學角度來看,特種設備責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相對人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具體來說,《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可能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或國家工作人員,也可能是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負責人。
2.2 責任主體的認定
由于政府機構存在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和權限沖突,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特種設備的產權單位、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三者發生分離的情形呈現出增長的趨勢,這無疑給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及責任主體的認定造成一定的困難。筆者大膽地引入質量管理“新七種工具”之一的“關聯圖法”來認定特種設備事故行政處罰責任主體。
(1)“關聯圖法”的概念
關聯圖,又稱關系圖,是用來分析事物之間“原因與結果”、“目的與手段”等復雜關系的一種圖表,它能夠幫助人們從事物之間的邏輯關系中,尋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事物之間存在著大量的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理清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從全盤加以考慮,就容易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關聯圖法的使用非常簡單,它先把存在的問題和因素轉化為短文或語言的形式,再用圓圈或方框將它們圈起來,然后再用箭頭符號表示其因果關系,借此來進行決策”解決問題。
1)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
2)收集證據,尋找原因;
3)用簡明扼要的語言表達這些因素;
4)連接因果關系,制作關聯圖;
5)找出重要原因并標記區別;
6)提出改善對策。
關聯圖的判別方法:其中箭頭只進不出的是問題,箭頭只出不進的是主因,箭頭有進有出的是中間因素,箭頭出多于進的中間因素是關鍵中間因素。
(2)“關聯圖法”在特種設備事故行政處罰主體認定中的運用。
以案例一為例,按照關聯圖的制作步驟,首先確定“傷人事故發生”為主題,然后事故調查組根據所搜集的證據進行討論,尋找問題及原因;將各因素之間的關系用箭頭連接,制成關聯圖;按照判別方法找出主因和關鍵因素,最終形成特種設備事故分析關聯圖,見圖1。
由圖1可見,運用關聯圖的判別方法,“傷人事故發生”為討論的主題;“A公司員工違章作業”是直接原因;“A公司車間安全管理員失職”是關鍵間接原因,“A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是問題的主因,“B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是問題的次因。
經過上述分析,事故調查組對A公司及其法人按照《條例》第88條第(一)項、第89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了行政處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B公司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整改建議。
在對事故發生的征兆、時刻、位置、狀態、痕跡等事實證據資料的分析和確認后,關聯圖法將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各因素之間的邏輯關系暴露和展開,最終從綜合角度來分析問題,為事故調查組最終對事故責任主體作出認定起到了指導作用。
2.3 關于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這一趨勢下,特種設備領域中也出現了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這兩種形式,在特種設備事故行政處罰主體的認定要注意這兩者的區別。
(1)法律關系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勞務派遣中,三方主體之間形成三個法律關系。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是用工單位,雇傭者是勞務派遣單位,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外包用工中三方主體間只存在兩個法律關系,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和雇傭者都是承包人,勞動者與承包人之間是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與標準的勞動關系無異。
(2)違法的后果不同。勞務派遣關系中,因為工作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勞務外包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員工并不直接發生勞動關系,除必須確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外,無須對承包方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案例一中,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服務外包》協議,A公司與B公司屬于勞務外包,A公司的員工與B公司并不直接發生勞動關系,因此事故調查組認定B公司無須對A公司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與A公司一樣,作為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事故調查組依然要求B公司完善特種設備的管理。B公司整改結果是給每一位授權的叉車司機配發鑰匙,并規定叉車司機在離開叉車時,必須拔下叉車的鑰匙。
2.4 關于連帶責任
假設在案例一中,A公司的員工與B公司是屬于勞務派遣,那么這起案件按照關聯圖的制作步驟形成特種設備事故分析關聯圖,見圖2。
運用關聯圖的判別方法,“傷人事故發生”為討論的主題;“A公司員工違章作業”是直接原因;“A公司車間安全管理員失職”和“B公司車間安全管理員失職”間接原因,“A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和“B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是問題的主因。
經過上述分析,按照傳統行政慣例應該對A公司及其法人、B公司及其法人分別按照《條例》第88條第(一)項、第89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加大了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組的舉證責任,且作出的處罰決定容易違反過罰相當原則,不利于處罰決定的執行,例如其中有的違法者很有錢,有的很窮。
“連帶責任”的觀點出現在臺灣“行政法院”實務中,即僅就一項被處的法定罰款,由各行為人共同負擔全部違章責任—負連帶給付責任。讓共同違法行為人承擔行政處罰連帶責任,不僅可使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組無需區分共同違法行為人各自的責任輕重,而且可以確保處罰決定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有利于處罰決定的執行。在具體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處理當中,如果一個行政相對人承擔了全部責任之后,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其他行政相對人追償。
不過為了防止連帶責任過度擴張,避免株連問題的出現,特種設備一般事故連帶責任的范圍還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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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處理意見范文6
全市中小學校統一制作公開監督電話、行風校風熱線公示牌,將市局主要領導、學校校長辦公電話,市局和學校辦公室電話、舉報電話等予以公開,各學校要在學校傳達室或校大門口醒目的位置懸掛公示牌,并設立公開監督電話管理機構,制定工作制度,明確職責分工,確保工作時間內公開監督電話暢通,及時受理來話反映的問題;市局在膠南教育信息網設立“行風校風熱線”專欄,接受并回復群眾發至專欄郵箱的電子郵件,工作日每日接收。同時市局將根據上級要求適時廣泛開辟更多的信息交流反饋渠道,主動征求意見建議,確保各項重要決策的科學、公開、透明。
一、明確職責
1.市局成立公開監督電話和行風校風熱線工作領導小組,由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機關各科室(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加強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室(對內稱教育系統公開監督電話和行風校風熱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熱線管理中心),各科室要確定一名具體參與工作人員;各學校成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責任處室和具體工作人員,確保公開監督電話、信息暢通。
2.市局公開監督電話和行風校風熱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指導、督查相關工作;熱線管理中心負責公開監督電話和行風校風熱線反映問題的接收、登記、分類、轉辦、回復、督辦、建檔、情況匯總分析;各職能科室負責職責范圍內問題的答復或處理。各學校要設立公開監督電話,安排專人及時接聽來訪電話,建立來訪電話登記制度,對來訪電話內容、時間、來訪人及聯系方式、反映的問題等認真做好記錄,在第一時間上報學校領導,及時給予來訪者反饋答復意見或處理意見,并對來訪者對答復意見的滿意程度進行記錄,做好需落實事項的回訪工作;按時完成市局轉辦的有關事項的答復和處置。
3.教育公開監督電話和行風校風熱線擬設二級責任部門,共同負責相關事務。
(1)一級責任部門(熱線管理中心)
①受理教育系統公開監督電話、行風校風熱線有關方面的咨詢、投訴、意見建議等問題。
②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記錄、分理、建檔后,及時傳遞給有關二級責任部門,并責成二級責任部門限時提出回復意見,做好群眾來訪電話、熱線的回復工作和滿意度記錄。
③對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二級責任部門通報,并將有關問題整理匯總報市局領導。
④搞好統計、匯總、信息資料分析,為市局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2)二級責任部門(機關各科室,各學校)
①指定專人為教育公開監督電話、行風校風熱線二級責任部門專辦員,負責處理答復本單位接聽的公開電話。
②負責處理熱線管理中心轉辦的公開監督電話、熱線反映的問題,并將答復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反饋到熱線管理中心。
二、工作流程
4.受理。市局熱線管理中心和各學校分級負責各自范圍內的行風校風熱線和公開監督電話的受理。對受理的問題,按咨詢、投訴、意見建議做好分類、登記,并及時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閱批。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職能科室、學校負責提出答復意見或處理意見。行風校風熱線工作日每天接收并及時登記、報請領導審閱、轉辦;公開電話工作日及時接聽,并認真記錄來話內容(包括時間、來話人姓名、聯系方式、反映問題的詳細內容等),建立完備的來訪電話分類登記臺帳。
5.辦理。被授權接收來訪電話、熱線的職能科室和工作人員,在接到來訪電話或熱線反映問題時,要立即做好詳細的來訪內容記錄。凡能馬上答復和處理的,應立即予以答復和處理,并將答復內容以及來訪者滿意程度做好記錄;對一時情況不明或無法當即答復的問題,接收來訪電話或熱線的工作人員應立即將有關內容書面報單位主要領導批轉,有關科室或人員及時著手調查處理,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和回復意見經單位主要領導閱批后,轉接收來話或熱線的職能科室予以回復。投訴、舉報類事項,要深入調查,秉公辦事,調查處理結果要公平公正,確實存在問題的要立即整改,辦理回復時限為5個工作日。對于情況相對復雜,不能按期完成的事項,有關辦理單位應提前提出延期申請,經領導小組批準后,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對于注明緊急程度的事項按相應緊急程度答復時限辦理。對于建議類事項,要認真對待,合理的意見建議應及時予以采納和借鑒。
6.回復。辦理群眾咨詢與投訴時應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按照規定回復時限和緊急程度予以及時回復,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解答問題要全面清晰,態度要誠懇,語言要和藹,暫時解決不了的,要做好耐心地解釋工作,取得群眾諒解。需要調查了解的事項,由領導批轉相關職能科室或相關學校調查了解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后,報經局領導審閱同意,由熱線管理中心統一回復,并對回復事項的內容、滿意度做好記錄。各學校受理的來訪電話,由學校責成本單位職能處室統一回復。
三、健全制度
7.轉辦制度
(1)熱線管理中心對無法直接解答的問題進行記錄、分理、建檔,并及時轉至相關二級責任部門,要求其限時辦理或提出回復意見。
(2)各二級責任部門專辦員接到熱線管理中心轉辦的事項,要及時上報單位領導,認真研究辦理,并將辦理結果或答復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報熱線管理中心。
8.催辦制度
(1)熱線管理中心根據轉辦事項的緊急程度,分別為“一般”、“緊急”、“特急”,并在轉辦單上注明。
(2)答復時限:
①緊急程度為“一般”的事項,通常當日予以答復;需進一步了解核實情況或需單位集體研究確定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回復來訪者;
②緊急程度為“緊急”的,須當日內予以答復;
③緊急程度為“特急”的,須立即進行答復。
9.反饋制度
(1)熱線管理中心受理的公開監督電話、熱線事項由熱線管理中心負責統一回復。
(2)各二級責任部門對熱線管理中心轉辦的事項,需在規定時限內將答復意見或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至熱線管理中心。
(3)各學校受理的公開電話(學校辦公室、校長室電話),由學校研究答復或處理意見,并由學校授權職能處室統一回復。
(4)市局辦公室受理的公開電話,能立即答復的應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要做好電話記錄(時間、來訪人及聯系方式、所反映問題的詳細內容等),及時轉熱線管理中心安排處理。
10.督查制度
(1)熱線管理中心負責督查落實各二級責任部門的答復、反饋情況,并匯總各二級責任部門的答復、反饋情況;負責檢查督促各學校公開監督電話管理制度、職責分工、電話記錄、回復處理意見、來話人滿意程度等方面的管理和建檔工作。
(2)推行首問責任制。熱線管理中心要對首個接聽、接收群眾反映問題的單位、個人以及轉辦、處置、回復等有關工作程序進行監督。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熱情、公正、高效、誠信。各單位在接聽、接收群眾來訪電話、熱線過程中,要按照“首問負責制”的要求和本辦法有關工作程序的規定,確保來訪信息無落漏,所有來訪有落實。
(3)強化熱點問題分析,努力提高工作效能。熱線管理中心、各學校要根據群眾反映比較集中和強烈的問題,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定期召開行風校風建設工作專題分析會,分析群眾反映突出問題的成因,研究制定預防和解決問題的辦法與措施;針對工作中查找出來的行風校風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辦事程序,促進依法行政;要總結經驗,完善與群眾溝通交流的暢通機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完善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行風校風建設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群眾對教育工作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