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文1

一、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必須要嚴格執法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公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執法機器,必須要遵循這一基本方針。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才能體現公安機關的尊嚴。從公安執法上來說,嚴格執法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要求公安民警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要實體與程序并重,實踐中有些同志只重實體法而忽視程序法,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訴訟中敗訴。另一方面,嚴格執法還要注意粗暴執法,具體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執法中有一整套嚴格規定,應當按章辦事,避免行為不當造成工作被動。比如在詢問當事人、證人、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要有兩位民警;公路巡警巡邏糾章中必須出示證件,執勤中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執勤標志,儀表端莊,語言文明;事故處理中必須遵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其《程序規定》等等。嚴格執法的要求還表現在:執行職務時不能行為野蠻,吃拿卡要,亂罰款,以罰代管,甚至搞所謂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處罰,以教代管,該糾正的不糾正,該罰的不罰,對違法者聽之任之,這也是執法不嚴、的表現。

嚴格執法要求我們公安機關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警察綜合素質,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各項執法責任制,強化落實各種形式的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隊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樹立人民警察隊伍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形象。尤其是我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無論事故處理、辦牌辦證、巡邏執勤,均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交警手中權力雖不大,但與人民群眾生活聯系緊密,在管理與服務中與群眾容易形成矛盾,因而被稱做是公安機關窗口的窗口,熱點中的焦點,更就加強執法規范建設,讓依法執法、文明執法成為制度。要開展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技巧,對于屢教不改、蓄意鬧事、干擾執法的當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要認真并貫徹行政復議法,采取類似事故處理“陽光作業”的多種工作機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保障國家法律監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貫徹執行。

二、只有公正執法,才能使嚴格執法得到保證

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執法就是不偏不縱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職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職權執法。公正執法要求我們公安交警在執行職務中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于糾正并依法處罰,不搞因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或態度很好而從輕處罰“態度執法”、不以違章、肇事當事人與我們有關系或親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從輕處罰的“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違法必罰,罰而有據。交警執法崗位分散,處理違章、辦牌辦證等社會面廣,群眾影響大,尤其是路面執勤,在群眾眼皮底下執法,稍有疏忽,出現一起執法不公正行為,就會引起群眾的不信任。形象一旦失去,就難再挽回。同時,通過多年來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提高,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中,更加注意減少乃至杜絕隨意性,確保執法的公正性。小陳老師工作室版權所有

三、嚴格、公正就通過文明執法來體現

文明執法是社會文明的一個縮影,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所謂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文明執法是人民警察的屬性所決定的。交通警察執法的對象大多是人民群眾,遇到的問題大量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有的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后果的,應教育其糾正。如果言語粗魯,行為野蠻,不但不能糾正其違法行為,而且會增加違法者的對立情緒,破壞政府形象。執法講文明,要求有禮在先,出示證件在先,態度和藹,舉止端莊,教育疏導,以理服人,既是執法人員文明素養的展示,也是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實踐表現,大多數違章違法者是通情達理的,只要執法者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家,違法行為是會自行糾正的。因此,文明執法是人民交警工作永恒的主題,也是進一步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樹立人民警察新形象的根本保證。

現階段應當正確引導教育民警擺正“嚴格執法”與“文明服務”的關系。在文明執法中有些人認為執法是責令違法者糾正違法行為或予以處罰,必須嚴格、嚴肅。違法者是不講文明的,文明執法糾正不了其違法行為。如在糾正交通違章中,交警向違章人敬禮,違章人拒不配合,甚至污辱執勤交警等現象屢有發生。但作為人民警察,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仍然要堅持依法、文明,不能因違法人的不文明而導致自身的不文明,這也是一個人民警察應有的修養。文明執法還要注意區分文明執法與執法強制性。符合法律程序的強制是完全必要的,在執行刑事拘留、逮捕、強制執行和制止群體性鬧事事件過程中發生的推搡、拉扯等行為不能與不文明執法混為一談。其間當事人阻撓執法,或辱執法人員,蓄意擴大事態,引起路人圍觀,堵塞交通。人民警察為了盡快平息事態,將辱罵、灑潑的當事人制服,這難道是不文明行為?如果不強制制止,事態就不能平息,執法就不能順利進行,破壞執法的狀況就不能得以改變。文明執法是一個過程,有的群眾對公安“強制執行”缺乏了解,單憑看到強制性情景就指責或投訴警察“不文明”,有失公允,是對公安機關的誤解。對于人民警察奮起自衛,冒著生命危險制服鬧事者,從法律上講,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權益免受侵害,對于那些使用暴力襲警行為的人,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止,這是正當防衛,不僅不負法律責任,而且應當受到鼓勵和表揚。

在強調公安民警文明執法的同時,應加大全民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素質和法律意識。文明執法必須普遍提高人民群眾素質和對公安工作的認識,使人民群眾在行使他們的權力的同時普遍并愿意承擔法定義務。輿論監督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從而使人民群眾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明確不接受處罰或暴力依法執法是違法行為。在外部環境優化、執法環境成熟的情況下,文明執法才能順利進行。

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文2

各位專家學者、同志們:

每年此時,我們都齊聚一堂,總結過去一年的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分享大家的研究成果。在此我代表高檢院,向熱愛檢察理論研究的各位同志和學術界的各位專家學者表示感謝,向檢察理論優秀成果獲獎作者表示祝賀!在全國上下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之際召開本次會議,目的在于準確把握十關于法治建設、政法工作的戰略部署,從理論層面探索檢察工作在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的職責任務和工作重點,研討兩大訴訟法修改后檢察制度的發展完善。

十報告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為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對“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為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確立了新的功能導向和路徑選擇。這也給檢察機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維護者和實踐者,檢察機關應當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內化于心,外踐于行,全面提升法律監督的品質,履行好保障法律實施、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責,在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應有作用。

一、更新司法理念

十提出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把“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作為重要目標,這給檢察機關維護公平正義提出了更高的期望。立足檢察職能,牢固樹立科學的、正確的司法理念,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第一位任務。檢察工作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相適應,模范地執行憲法和法律,立足本職,發揮守護法律、保障人權的作用,并將“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到工作之中。最近一段時間陸續披露的一系列司法冤錯案件,讓司法蒙羞,讓每一個有良知的人痛心疾首!原因雖然各有不同,但根本上是我們的執法者正確理念的缺失、體制機制的瑕疵、政績觀的錯位。用人治的思維和方式去做法治工作,不僅沒能維護公平正義,反而造成錯案,使無辜的人受到冤獄,使真正的罪犯得以逃脫。也使司法信譽付出沉痛代價!盡管這些年來一直強調要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但這些冤錯案件再一次警示我們,一些陳舊的執法觀念和執法方式是多么的根深蒂固,轉變執法理念決不是喊幾句口號就能實現的。我們必須真正地吸取教訓!從內心深處進行深刻反思,從觀念上進行一場深刻的革命。只有在正確的司法理念指引下,嚴格地遵守法律程序,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人來看待,心存忠誠、公正和良知,身懷應有的職業素養和技能,才能避免司法悲劇的發生!

二、強化法治思維

十報告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從價值觀和方法論上,對新時期如何治國理政提出了新標準、新要求。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本質在于,國家權力在法律范圍內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通過法律得到切實保障。由此出發,人權意識、正當程序意識、敬畏法律的職業精神、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是我們檢察機關履行憲法使命、保障人權、保障國家的制度安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所絕對不能缺少的!是具體執法辦案活動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所在。

強化法治思維,對司法機關來說,就要求我們用司法職業獨特的思維方式觀察事物、思考問題、處理案件,尊重司法規律,秉持司法理性,信守司法規則。要堅持職權法定,深化對司法權性質的認識,恪守司法權的邊界。權力必須來自于法律具體而明確的授予,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履行職責。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把程序正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法治即是規則之治,法律程序是約束和制衡公權力,防止執法者凌駕于法律之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義的有效保證。要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保證人民的自由、權利和尊嚴免受執法機關濫用執法權帶來的侵害,堅決防止和糾正刑訊逼供、變相體罰、逼供誘供等非法行為。要始終保持理性和客觀,大力弘揚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一切從證據出發,事實認定、邏輯推理和司法判斷都要建立在依法取得的證據之上,保證客觀理性、衡平如水地適用法律。要自覺接受監督和制約。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受到監督制約,否則就容易被濫用甚至滋生腐敗,檢察權的行使也不例外。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檢察權時更要加強自身監督,勇于接受監督。

三、提升司法品質

高品質的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礎。當前,司法公信力的水平與人民群眾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普遍增強以及對社會公平正義越來越高的要求形成了較大反差,這與司法品質不高有直接關系。我們必須把提高司法品質作為一個重要課題,努力建設高品質、人民群眾滿意的司法。

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文3

一、提高認識,深刻領會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

**非常重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又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為了貫徹落實《綱要》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規定,專門部署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很有必要。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有力保障。依法行政,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如何改善執法狀況,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是當前推進依法行政的重點。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把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有機統一起來的一種制度建設。通過依法界定執法職責,明確執法權限,促使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既不越權又不失職;通過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通過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從而有利于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和“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獎懲分明、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以促進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的提高。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落實執法責任,建立責任政府的有效途徑。行政權的核心是責任,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這是依法行政的本質要求。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今年,我們將重點開展“建設高效責任政府、塑造誠信創業**”活動,明天將就此次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打造責任政府,一個很重要的層面,就是要通過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通過分解執法職責,把執法責任層層落實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上,并通過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等措施,將責任承擔落到實處,從而使權力的行使與責任的承擔緊密掛鉤,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受追究,促進責任政府的建立。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優化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經濟的發展需要有良好的發展環境,其中核心的環境又在于法制環境,在于是不是依法行政,是不是規范執法。近年來,我區的經濟發展勢頭是有目共睹的,取得了很好的成績,這與大家共同營造的良好發展環境是分不開的。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還有少數的行政執法人員存在亂執法的行為,個別部門在履行職責上還存在行政不到位的問題,依然存在損害發展環境的現象。對此,我們要給予高度重視,要通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來解決這些問題。這就要求我們要在原有的基礎上,繼續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繼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繼續改善我區的發展環境,為我區的經濟實現快速、持續、協調發展而保駕護航。

二、吃透精神,切實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各項工作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關系到桃花鎮政府及全區26個行政執法部門和五百多名行政執法人員,可謂是點多面廣,專業性強,工作量大。法制辦的同志已經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擬定了《關于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和《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文件,并就具體工作作了一個非常全面、詳細的說明,為我們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做了充分的準備。各單位要領會文件精神,高度重視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推進工作,尤其要切實抓好以下四個環節,在“透、全、細、實”四字上下工夫。

一是在學習貫徹環節上,落實一個“透”字。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各單位要認真學習今天下發的《關于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和《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吃透文件精神,在具體工作中按照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嚴格按要求到位。按要求必須在**月**日之前完成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工作,時間緊,工作量大,要注意加強與對口部門的銜接,尤其是各項基礎性工作要盡量往前趕,不能拖,不能等。

二是在制度建設環節上,落實一個“全”字。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執法權限和職責分工,將執法責任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落實到每個執法崗位,并對其進行監督、考核和獎懲的工作制度。圍繞這個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各項配套制度,才能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真正意義上的貫徹落實。因此,各單位要按要求建立完善一整套的配套制度,要通過一整套的制度來保證責任制落到實處。

三是在界定職責環節上,落實一個“細”字。

依法界定執法職責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中的核心環節,也是工作難點。我們各部門的執法職責,要么是法律、法規、規章直接賦予的,要么是法律、法規授權賦予的,要么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委托而獲得的,總而言之就是一句話“權由法定”,一切執法職責,都是通過法律賦予的,否則,就是不作為、亂執法、越權執法?,F在我們群眾的法律意識都很高,對我們行政執法有了更高的要求。不是你的法定執法職責,你如果越權執法,就可以復議或你。是你的執法職責,你沒有梳理到,沒有去執行管理,就是行政不作為,一樣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我們的行政執法部門一定要慎重對待執法職責的界定工作,特別是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工作,要在“細”字上下功夫。要認認真真地對照《指導意見》,切實做好本部門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工作。既不能有遺漏,也不要越權。

四是在評議考核環節上,落實一個“實”字。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關鍵環節是“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是對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情況的評定,是對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更是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保障機制。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在“實”字上做文章,實事求是地根據本部門實際,科學地制定評議考核標準,建立健全評議考核制度,認真開展評議考核工作,不能讓制度成為一種擺設,成為花架子。

三、加強領導,進一步提高全區依法行政水平

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文4

1.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得到全面、有效實施;

2.規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落實;

二、規范性文件制發、制度建設和規范執法情況

3.本單位當年的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相抵觸,無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內容;

4.制定規范性文件經過調研論證和法制機構審核,程序合法;

5.每年定期對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6.規范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相關事項依法公示,依法聽證,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時限制度、一站式服務制度;行使行政許可權符合法定職責、權限、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許可后,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7.行政處罰行為符合執法權限;執法依據適用正確;認定事實準確,證據充分,證據、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規范;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合法,自由裁量權運用適當;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

8.行政征收行為符合規定的條件、對象、標準和程序;

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情況

9.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設立,主體資格符合規定;

10.規范行政執法主體,適時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

11.行政執法人員經培訓合格,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并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制度;執法證件按規定注冊、更換;

四、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情況

12.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行政執法身份;

13.行政執法人員遵紀守法,依法正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無不作為或越權行政的情況和違法亂紀行為;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情況

14.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制度,無違法授權或者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無違反法定條件、標準和程序的情況;無違法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情況或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情況;

15.行政處罰嚴格執行立案、受理有關規定;告知當事人法定權利;依法舉行聽證;依法履行回避義務;遵守法定時限;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執法文書;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規定;

16.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不搭車收費,不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

17.各類行政執法文書統一、規范,執法文書的說理性體現明顯;

18.行政執法案卷行政執法文書使用齊全、填制規范;行政執法案卷按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整理、歸檔及時,保管妥善;

19.依法參加涉及本單位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維持率、行政訴訟勝訴率達到90%以上;實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達30%以上;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20.梳理界定、匯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本單位負責實施的以及應當協助其他單位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1.區分不同的執法職權類別,科學合理地分解執法職權,明確執法程序、標準、時限和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向社會公示和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22.制定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關配套制度;

七、行政執法中違法或者失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23.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責任人員,按照責任制進行追究;

八、其他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的事項

24.成立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履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職責;

25.制定具體可行的行政執法工作年度計劃和工作措施,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本單位依法行政及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工作部署;

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文5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我區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區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促使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

第五條區政府統一領導全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區法制部門負責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區監察部門負責按照其職能做好相關監督工作。

第六條健全完善監督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有效的日常監督。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證制度。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依據由區法制部門審查確認,經區政府批準后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依據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報區法制部門重新審查確認。

(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全區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側重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更新知識的學習和執法技能的提高,一般每年對全區10%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公共法律知識抽測,參加培訓的情況和抽測成績作為執法證審驗的重要參考。

(三)行政執法持證上崗及定期審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必須亮證執法。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其監督管理。建立信息檔案,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對執法證進行一次審驗;行政執法人員執法崗位、執法類型、執法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行政執法證件內容,未經審驗確認的不得繼續使用。

(四)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按照規定對行政執法活動形成的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著重對案卷內容的完整性、證據的充分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當性等進行全面審查,對評查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及時進行整改。

(五)行政執法檢查報批、報告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進行例行執法檢查或專項檢查,每季度要事先制定工作計劃,向區法制部門報批,同時到區監察部門備案。對涉及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等重大執法檢查以及群眾舉報、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等必須立即查處的執法檢查,可先行實施,檢查結束后一周內向區法制部門報告具體情況,同時報送區監察部門備案。每季度末,行政執法機關將行政執法檢查登記表匯總報區法制部門備案。嚴格控制行政執法檢查頻次,積極推行行政執法機關聯合檢查。

(六)重大行政決定備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決定于作出5個工作日內向區法制部門備案,對涉及企業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罰款2萬元以上等重大行政處罰的,要擬定行政處罰初步意見,報區法制部門審核同意后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向區監察部門備案。

(七)行政執法分類指導制度。對危害公共安全、食品藥品安全、違法占用土地、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違法案件,要嚴厲查處,提高執法效能,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對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違法結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實行“首違不罰”,依法進行告誡、引導、教育,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給予行政處罰。

(八)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在辦鎮及村居、企業、群團組織中選聘行政執法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有效改善行政執法工作。要定期召開會議,為行政執法監督員的監督活動提供有關行政執法分析資料和工作便利,對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行政執法監督員。

(九)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區法制部門予以投訴和舉報,也可以向該行政執法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予以投訴和舉報,區法制部門及有關機關要針對投訴及舉報的問題及時作出處理意見并反饋當事人。

第七條區法制部門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采取下列方式履行監督職責:

(一)每年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二)對行政執法情況實行現場監督、抽查或暗訪;

(三)組織行政執法專項檢查或聯合檢查。

被監督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八條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執法依據是否充分,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符合有關自由裁量的規定;

(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況,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三)執法人員有無,,,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執行行政投訴和舉報受理制度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進行監督的事項。

第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履行監督職責時,對違法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有權當場責令其停止違法行政行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

第十條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的有關規定內容違法的,應按規定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主動溝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區政府主持協調。

第十二條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

(二)接到監督通知書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區法制部門回復;

(三)經查實認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向行政執法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要求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如對監督決定書不服,可以申請復查。區法制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后及時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期間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不停止執行。

行政執法機關既不申請復查又不履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區法制部門可按本規定提請有權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法制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提請區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建立或未按要求執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的;

(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或未履行監督決定書的;

(三)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法制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違反有關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

(三)有其他應當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情形的。

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所在單位應對其進行相關執法教育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為15日以上30日以下。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法制部門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處分的;

(二)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2次以上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或因執法過錯被追究行政責任2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應當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情形的。

行政執法人員被吊銷行政執法證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將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范文6

一、行政執法中的公民協助義務的概述

(一)定義

行政執法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本文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或執行職務的特定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實施的組織和規制、管理與協調、監督與制裁活動。行政執法中的公民協助義務則是指依法律的規定或因自己的先行行為,公民在此過程中所承擔的協助行政主體完成行政任務的義務。

(二)特征

1.協助義務的主體包括行政相對人和其他公民。有的學者將協助義務的主體直接界定為非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本文不贊同。理由有:(1)將公民的協助義務界定為非行政相對人的公民的協助義務易引起邏輯上的混亂。眾所周知,公民,指具有中國國籍的全體社會成員。顯然行政相對人符合公民的定義。(2)行政相對人的協助義務與其他公民的協助義務具有共同之處,如在行政處罰中,行政相對人保留自己財產,不應轉移的義務與其他財產保管者不應轉移的義務,是同一類義務。(3)將行政相對人的協助義務作為公民的協助義務的一種,符合法學界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分類的傳統觀念。(4)有助于公民協助義務與行政協助的對比研究。

2.只有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的這個特定時間段內,公民才有協助義務。如果公民在行政執法之前進行的協助則可能是見義勇為或是舉報監督;而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之后要求公民履行協助義務,公民有權拒絕。在這個問題上,還需對行政執法的時間起點及終點進行界定,尤其是對連續執法時間段的界定,本文認為行政執法的過程起于行政主體做出進行執法的決定時起到行政主體與特定行政相對人的特定執法關系終結時止,在連續執法中,則是相連續的行政執法全部終結時止。

3.協助義務是協助行政主體進行行政執法的義務,如對未經授權與委托的事業單位、公司及社會組織等,公民沒有協助義務;同時,協助義務不包括協助行政主體進行民事行為,如某行政機關裝修辦公樓,要求貨車司機幫助運輸材料,不是協助義務的范圍。

4.協助義務是法定或先行行為所引起的義務,這里的先行行為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非法行為。

5.強調協助義務的義務性,但我們須明確它事實上既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利。

(三)分類

1.主動協助義務與被動協助義務。公民的協助是依法主動做出稱為主動協助義務,公民的協助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請求而做出,稱為被動協助義務。本文認為,對于主動協助,當公民有此種協助的意思表示時,并不需要行政主體的同意。由行政主體允許或是同意,才能實行協助義務,有損此類協助義務的主動性;并且在某些緊急境況下,獲得行政主體的允許或同意并不現實,也會造成與被動協助義務的界線不明。對于被動協助義務,公民的協助只能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明示或暗示請求下才能啟動,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請求后,法律又規定此種協助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公民不協助則構成不作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2.法定義務和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里值得探討的是行政主體與公民所約定的,由公民提供協助的行為,構不構成協助義務。本文認為行政主體與公民進行約定的這個行為,是先行行為的一種,因此由其所引起的協助行為是協助義務。

二、明確行政執法中的公民協助義務的原因

(一)行政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力

文藝復興時期,法國盧梭提出“社會契約論”,強調人民通過社會契約將自己的天然自由轉讓給集體,并認為,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通過投票等方式將自己的意志轉化成公共意志,當政府背離公共意志時,人民有權改變政府的權力。

既然行政權力來源于公民權力,公民活躍于政府權力中也有合理性,那么公民在行政執法中的協助義務也就可以理解了。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中的權力來源于公民的讓渡,當這種權力不能得到完美的實現時,就需要借助更初始的力量來加以完善,這種力量來自于行政權力的母體即公民權力,作為公民權力的擁有者的公民即適時的擔當起彌補這種權力缺陷的角色,成為了行政執法的協助者。

(二)“新公共管理主義”理論的興起

“新公共管理主義”強調減弱政府的權力,將政府由一個管理型政府轉型成服務型政府。認為“一個小政府才是好政府”。由此將公民的自治權提到了公眾的視野。這就表現出以公民補充政府角色的社會發展趨勢。

公民的協助義務是這一發展趨勢的結果,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偶爾會因為自身力量的限制而不能很好的完成行政任務,這就需要有新的方式加以解決即是公民的協助。而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社會與政府給予個體更多的自由,從目前的情況看,完全將行政權力放手給公民是荒唐的,但是給予公民更多參與行政的機會是好的嘗試,公民協助義務必然使公民參與到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從而提高公民對行政執法的認識,對公民自治是有意義的。

(三)行政執法為民

“執法為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核心。在這一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機關、人員都將執法為民作為自己的工作宗旨。這就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要切實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利。既然行政執法的目的在于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那么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公民除享有權利以外,是不是應該履行一定的義務呢?

公民的權利義務是相統一的,即公民所享有的權利是他人所對等履行義務而保障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求公民適當的履行義務是合理的。行政執法為民所反映出的更多是對公民的權利的賦予,而將對等的義務規定在了行政主體身上,那么在近些年,行政主體不足以保障公民權利的情況下,要求其他的公民或相對人本人提供協助義務則合情合理。公民這種協助義務的提供,是對他人在行政執法中所享有權利的保障,當自己處于這種行政執法中時,其他公民也通過履行協助義務來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四)行政執法的不足

要求公民在行政執法中提供協助義務的直接原因即為行政主體行政執法的不足。在有的情況下,行政主體由于人員缺失或者技術缺失,不能完美的完成行政任務,而要求行政主體及時的補充力量又不現實,行政任務不能得以順利完成的話,人民的利益可能遭受重大的損失,這時,其周圍的公民恰巧有能力幫助完成行政任務,如果公民提供了協助義務,行政執法將順利完成,因此,對公民協助義務的規定顯得適當而有價值。

這種行政執法的不足時一直存在于各種各樣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如警察在抓捕小偷的過程中,交通工具故障、人員不夠等等,此時就需要一般的公民幫助提供工具或力量以完成抓捕。

三、構建行政執法中的公民協助義務的法律制度

(一)明確規定行政執法中的公民協助義務

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關于公民協助義務的規定,但是都是在具體的行政執法中的具體規定,本文建議在法律中專設一條,明確規定公民在行政執法中有協助義務,并將其寄希望于一直在草擬階段的《行政程序法》。即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中專設一條規定:公民有協助主體進行行政執法,完成行政協助的義務。同時可以在一些單行法中規定,如在“在實施抓捕過程中,公民有提供交通工具等協助抓捕的義務。以此來明確行政執法中國民協助義務的法定性、義務性及強制性。明確行政執法中的公民協助義務的行使方式,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有關作為的案例屢見不鮮,如路人協助警察抓小偷;有關不作為的案件也是存在的,如在警察抓捕小偷時,車輛的司機不得將車行駛到阻礙警察抓捕行為的區域。

(二)行政執法中的公民協助義務的履行及限制

法律既然要規定公民有協助行政執法的義務,那么對義務的具體履行就應改加以規定。首先強調履行協助義務的主體,即行政相對人及其他公民都是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成為履行協助義務的主體。其次注意協助義務具體的履行方式,如提供交通工具、提供物質幫助、提供證據、消息,協助看管、協助治理、協助抓捕等。出于保護公民的目的,應該對公民的協助義務必須在保護公民的基礎上進行規定,以防止行政主體變相利用公民,逃避自己職責的情況發生。

1.公民履行的協助義務必須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即使是先行行為引起的協助義務,有關先行行為也必須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無權要求公民履行沒有法律依據的協助義務,公民也不必履行沒有法律依據的協助義務。

2.公民享有不履行義務的抵抗權。這種抵抗權是指在公民在行政主體要求履行協助義務時,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當場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的權利。抵抗的理由可以是沒有法律依據、或者現實客觀條件不允許等。這種抵抗權強調當場拒絕,其效果是使公民可以直接不履行協助義務。

(三)確定公民協助的行政執法的后果承擔

公民所協助的行政執法必然有一定的后果,由于公民在行政執法中處于輔助地位,所以受其影響行政執法所引起的后果或是完全意義上的行政執法的后果,或是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的后果,必然由真正的執法者即行政主體承擔。但是行政主體對公民故意造成的消極行政執法后果有追究的權利。

1.公民的協助行為促使行政執法順利完成,產生積極的結果的,行政執法的結果由行政主體承擔。也就說公民協助所產生的行政執法的后果等同于完全由行政主體執法所產生的后果。

2.公民的協助行為致使行政執法沒有順利完成,產生了消極的結果,無論公民是否故意,這種結果也是由行政主體承擔,但是在公民故意造成消極結果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有權依據懲罰規定對其進行追究。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