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思想匯報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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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思想匯報范文1

關鍵詞:異常市場回報率;香港證券市場;盈余公告日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1)03-0028-05 收稿日期:2010-12-06

由于香港資本市場是亞洲除日本以外市場價格指數變動與美國市場指數最為相近的市場,同時其資本總額在1997年已經名列全球第五,所以關于該市場的研究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Grant(1980)發現,美國場外交易市場(0TC)上市公司所公布的年度盈余報告所包含的信息含量要比紐約證券交易所fNYSE)上市公司公布年報的信息量多,而在兩個盈余公告日之間披露的信息量較少。他采用異常市場回報率作為盈余公告日附近信息披露程度的指標。因此,盈余公告日附近的異常市場回報率可以用來間接測量公告時、以及公告間隔期間信息披露的程度,從而可以得出同美國市場相比,香港市場的有效性怎樣。

一、文獻回顧

Morse(1981)觀察到在美國市場上,當公司在《華爾街日報》公布公司會計報表以后,兩天內股票價格出現異常變化,三天內交易量異常。相應的,Cheung和sami(2000)研究了香港證券市場,他們發現公司年度收益以后,公司股票價格和成交量的巨大變化,他們選擇的數據區間是一個月。雖然他們的結果支持了Morse的結論,但是在計算異常市場回報率時他們使用的是靜態CAPM模型,這個模型沒有考慮到無風險收益率及市場回報率在盈余公告日附近可能變動的問題。

律師思想匯報范文2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三項措施

一是常規審查和重點審查相結合。監所部門把羈押必要性審查作為駐所檢察中日檢察的常規性項目,對初犯、偶犯、過失犯、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小的在押人員展開羈押必要性的常規性審查,我科今年辦理的首起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鄭某盜竊案)就是在常規審查中發現的。其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律師、辯護人向駐所檢察人員提出申請以及身患嚴重疾病的在押人員進行重點審查。

二是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分工協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通過常規審查發現有必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需進一步審查的,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之間進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繼續羈押,監所檢察部門負責進行評估、審查,公訴、偵查監督部門提供案件材料及相關情況。而公訴、偵查監督部門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時,監所檢察部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羈押期間的思想狀況、身體健康狀況等相關情況提供依據。

三是規范流程與審批制度。經審查發現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檢察長指定承辦人進一步審查,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必要性進行綜合評估后,提出意見。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分管檢察長決定是否向辦案單位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重大、復雜案件經集體討論后由檢察長決定。

(二)社區矯正監督

一、開展日常監督和專項檢察相結合,強化對監管活動環節的監督,確保社區服刑人員不發生脫管失控問題。為確保鄉鎮司法工作人員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鄉鎮司法所檢查社區矯正工作臺賬,查看社區服刑人員電話匯報、思想匯報、參加教育、社區服務時間以及請銷假等情況,并通過與社區服刑人員談話,走訪幫教志愿者,實地了解司法工作監管活動和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監管的情況。

二、開展交付罪犯本轄區現場檢查和外市區提醒通報相結合,強化對交付執行環節的監督,確保社區服刑人員按時入矯。為解決罪犯交付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問題,采取多種辦法完善監督措施,實現罪犯交付無縫對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臺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況監督。通過查詢省院信息動態平臺,及時了解外地交付執行的罪犯信息,監督社區矯正機構為罪犯辦理入矯手續。

四、開展核查治安處罰信息和巡查檢察相結合,強化對收監環節的監督,確保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懲罰到位。為抓好社區服刑人員違紀違法環節的監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機關核查治安處罰信息,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通報社區服刑人員的違紀違法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及時對服刑人員作出處理。

五、堅持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今年召開二次由政法委、綜治辦、公、檢、法、司等有關業務部門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對監外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一認識,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對工作中發現的脫、漏管和違法犯罪行為信息,要及時向檢察機關反饋;對監外執行罪犯嚴重脫管和違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或數罪并罰案件的有關信息和書證材料要及時取證。促進公檢法形成管理監督合力,特別是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個案的查處,強化了法律在防范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中的特別預防作用。

六、結合地域特點,加大對外來務工人員實施社區矯正的監管力度。根據實際,定期、不定期到各鄉鎮派出所、司法所、社區等檔案材料,請銷假制度、幫教情況進行考察。發現有脫、漏管人員及時向有關部門發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督促糾正,有效防止監外執行罪犯重新犯罪,實現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有效監督。較好地保證對外來務工人員順利實行社區矯正。

(三)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情況

因新刑訴法規定余刑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較少。對于報減刑的罪犯,駐所檢察室都采取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事前監督:看守所擬報前,駐所檢察室通過與其談話、調查同號房的筆錄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見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現情況,向看守所提出意見。事后監督:減刑裁定下來后,積極審查裁定是否不當。

二、存在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

(一)社區矯正同步監督難 文書材料不齊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對社區矯正的對象(監外執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與司法所對社區矯正的對象銜接、交接工作缺乏溝通協調,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區矯正的對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監外服刑人員仍在公安機關派出所監管,在工作上產生扯皮現象,造成數據不符。為此,還專門發檢察建議書。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15人,是由公安機關派出所監管的,司法所沒有檔案材料。

二是個別外地法院、監獄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相關法律文書沒有及時送達罪犯居住地司法機關主管部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有的只送達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沒有送達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導致執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數據不符。二是監獄刑滿釋放、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材料沒有專門移交,造成數據不符。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督外部與內部均缺乏溝通

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案機關還停留在強制措施跟偵監、公訴等部門有關,而跟監所科無關,這也就決定了辦案機關在對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并不會主動告知監所部門,而監所部門又缺乏與偵監、公訴等部門的溝通交流。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評估標準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輕傷害案件,因為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空間封閉,信息隔絕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使其無法再實施傷害行為,但并不能證明其沒有實施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的主觀意識,更不能判斷其被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后,是否會再次去傷害被害人。

二是監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約了強制措施的變更。在現階段,監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證力度,易增加訴訟風險,進而導致檢察機關不敢輕易變更強制措施。

三、對策及建議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監外執行檢察信息數據平臺,(監外執行檢察信息登錄錯誤后,無法修改和刪除)。造成數據不符。盡快實現檢察系統內相關信息的聯網,并力爭與執行機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隨時掌握轄區內監外執行罪犯的變化情況,加強監外執行的交付執行和同步監督。

(二)是加強溝通協調,同意判斷標準。建立偵監、公訴與監所部門定期溝通工作機制,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在押期間表現等信息及時傳遞,統一羈押必要性判斷標準。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規范開展查閱案卷、聽取辦案機關意見、了解偵查取證進展情況等工作。

律師思想匯報范文3

一、夯實社區法制文化建設,營造依法治國、依法生活的氛圍

社區法制文化建設以五五普法為抓手,以法律學堂為平臺,以社區各類載體為依托,結合社會媒體為傳播,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將法制教育融入到社區文化、體育活動中,采取寓教于樂的形式,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制精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1.五五普法是社區法制文化建設的抓手。今年是五五普法的過半之年,社區依托五五普法法制課堂,對社區依法治國的方針大略進行了認同教育,開設了“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解讀。今年上半年就舉辦了這樣的講座六次,直接受益群眾有二百多人,提高了社區居民群眾的守法意識,強化社區群眾依法生活的概念。特別是黨的十七大精神的學習,使廣大的社區群眾對黨的政策充滿信心,推進了黨的民主進程。

2.法律學堂是社區法制文化建設的平臺。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導下,社區開辦了“法律學堂”,上半年共開課六次,受益群眾達二百多人次,組織居民群眾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監督法》《義務教育法》《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3.社區法制文化建設依托社區各類載體,在社區交通主干道上懸掛五五普法、等法制宣傳條幅上半年計五條。在社區宣傳櫥窗欄張貼社會治安條例、八榮八恥等法制宣傳畫,上半年計三十余張。以禁毒日、安全日等法制宣傳為主的黑板報六期。以《物權法》、“知榮辱、樹新風、促和諧”為主題的特色樓道文化建設,建立健康向上,家庭鄰里和睦,守望互相,互相理解的和諧氣氛。今年上半年建立了20個文明家庭樓棟戶。

4.社區法制文化建設融入到社區文化、體育活動中,寓教于樂。特別是今年的寒假,在遇到百年不遇的雪災時,因勢利導組織了50名青少年們學習《未成人保護法》,和“如何處理、應急突發事件”等專題講座,引導青少年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使社區法制文化建設從小抓起,形成階梯教育。

二、人民調解工作

1.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首先是社區領導班子統一認識,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為推進社區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保證。建立了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組織,由社區書記親自擔任調解委員會的主任,成立了轄區各單位聯絡員,成立社區第一調解小組和第二調解小組兩套班子,完善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組織。

2.組織健全制度完善首先要求嚴格遵守人民調解的程序,人民調解的程序是(1)受理糾紛(2)調查糾紛(3)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4)促成當事人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5)做好回訪工作(6)對調解和好的民間糾紛進行統計并存檔保管。使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規范和嚴謹。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層次,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民主進程,增強社區群眾對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和威望。

3.組織健全制度完善其次要求社區調解委員會規范公章、掛牌、制度、臺帳、四統一。社區調解委員會有調解委員會的公章,可行使獨立的工作程序;調解員一律掛牌上崗,便于社區群眾識別、接待;社區人民調解室張貼有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章制度、人民調解員調解規定、社區矛盾糾紛調解特別告知、法律援助規定、人民調解程序等規定。使社區群眾了解人民調解的一站式服務,營造人民調解的親和氛圍,貼近群眾的生活,達到緩解社會治安壓力,維護社區穩定作用;社區嚴格按照人民調解的程序建立了人民調解臺帳、社區法律學堂臺帳、五五普法臺帳、法律援助臺帳四大類,做好調解工作資料的采集、整理、分析、調研工作。

4、認真做好矛盾糾紛的提前介入調研,做好做實矛盾糾紛的有效排查調處工作社區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維護社區的穩定。做好基礎工作,堅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糾紛排查,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矛盾糾紛排查,和非常時期的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今年通過基礎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計20起,占全年調解調處矛盾糾紛的30%。

5、社區定期每半個月召開由社區書記、民警、物管、調解員、樓道小組長、黨員積極分子參加的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聯席會,社區各部門通力合作,上下聯動,對社區的隱患進行集中會診,確定調解調處方案,加強糾紛苗頭的防范處理,做到及時發現糾紛信息,及時深入調處,及時平息隱患,也是探討部門聯動的長效工作機制模式。上半年社區通過矛盾糾紛排查銜接聯席會議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并通過社區調解和解的矛盾糾紛計3起,占上半年調解調處的矛盾糾紛的30%。

6、建立社區矛盾糾紛信息網,第一時間得到信息,第一時間介入調處,扎扎實實做好有效的提前預防工作。如社區在得知有居民家里進行裝修,就主動上門提供服務咨詢,對裝修噪音的分貝給周圍居民的影響進行現場測試,再給與合適的建議,以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幫助聯系裝修垃圾的清運處理問題等可預見的矛盾糾紛進行面對面的對話,真正做到“有效”“排查”“調處”。上半年社區在提前預防矛盾糾紛的排查中發現、調處的矛盾糾紛2起,占全年社區調解調處矛盾糾紛的20%。

三、積極引導律師送法進社區,提供法律援助

?積極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律師送法進社區是教育廣大的群眾"講責任講權利講義務"為主題,進一步增強公民憲法意識和法律意識,權利與義務,責任一致意識,引導社區群眾依法辦事,提高社會法制化管理水平,在全社會掀起學法用法的新.社區在"科學發展觀"為重要思想指導下,以主題活動促進學習內容深化,以學習內容來規范和推動宣傳教育活動,是律師進社區具有較強的特色性前瞻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1、社區利用法律學堂這一平臺,舉行法律法規知識講座二十次,直接聽眾受教育者一千多人次,在舉辦《物權法》講座時,一位聽眾說:這樣的講座我們愛聽,因為學了就可以用了,馬上回家我就和鄰居講,讓他把放在樓梯口的雜物清理掉,有法可依了!體現了律師進社區的實際效果,不斷提升了社區法制教育的權威性和影響力.

2、社區規定了法律咨詢接待日,舉行集中法律咨詢活動,今年上半年開辦了法律咨詢6場次,發放聯絡卡,宣傳冊800多份,24小時接受群眾的咨詢,提供必要的幫助,實行承諾服務,上半年一共有近一百多人得到了這項服務.

3、社區設立了維權獻愛心,法律維權崗,為下崗失業人員,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合法權益的保護,直接受益者達25人。推動了社區法制文化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性發展。

4、在新市民中開展"告別陋習法制先行"的活動,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社區有一百多名外來人口進行了學習,外來人口普法知曉、覆蓋率為90%。

四、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是不使犯罪人員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犯罪的方法,是所有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矯正犯罪人員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早日回歸社會。

律師思想匯報范文4

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職能

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新《刑事訴訟法》將多年來分散于《未成年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了專章規定,彰顯了立法以人為本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尊重與保護。

由于心智發展不成熟以及家庭、學校及社會教育的缺失,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一直處于高發態勢,并且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逐年上升,且犯罪類型多樣化。二是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再次犯罪率較高。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四是團伙犯罪嚴重,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發展。五是未成年人犯罪多為激情犯罪。

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育尚未成熟,不具備足夠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御能力,在刑事訴訟中往往處于更為明顯的弱勢地位,且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人生觀、價值觀還未定型,可塑性較強,對其教育、改造成效更為明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幫助未成年犯罪人改過自新、早日回歸社會,是義不容辭的使命和職責。

二、相關規定及公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創設了詳盡、具體的規定,為在公訴工作中依法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實踐中,公訴部門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益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辦案指導方針和原則

根據國際公約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社會保護與少年保護有機結合、少年保護優先”的雙向保護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6條首先明確規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應當加強說服教育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罪行的社會危害,促使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指對于涉罪未成年人要堅持教育和矯治為主,不能機械強調處理結果與犯罪輕重相適應,而應當盡可能采用非刑罰化的處理方式,以利于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

長期以來,公訴機關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時與成年人犯罪沒有嚴格區別,難以體現出對未成年人適用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輕緩刑事政策。由于案多人少等因素,一些辦案人員在審查和庭審階段沒有很好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釋法說理和心理教育、疏導工作,未能較好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二)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還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環境、成長經歷、個性特點等與犯罪和案件處理有關的信息和情況作全面、細致的調查;必要時還應進行醫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并根據調查的結果選擇最恰當的處理方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吸納了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積累的有益經驗,在第268條確立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

但是,對哪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須進行社會調查、哪些可以不進行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報告由哪個機關操作、具體內容、制作程序及其證明效力等等仍不明確,以致影響社會調查的實際效果。同時,《刑事訴訟法》未確立強制性的社會調查制度,而僅僅規定辦案機關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查,這與《北京規則》規定的“應當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及國際社會通行的“必須”、“盡快”、“務必”進行這種調查存在明顯差距,容易導致實踐適用的隨意性。

(三)逮捕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的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措施,應當嚴格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必要情形內,即能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盡量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率仍然過高,使得未成年人與家庭、學校相隔離,容易產生被社會拋棄感。尤其是審前羈押易引發交叉感染,重新犯罪機率增大。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批捕的時間只有7天,無法更好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體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同時案件的證據體系尚不完備,也無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羈押后能否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判斷。因此,由公訴部門在審查階段對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十分必要。

(四)附條件不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了附條件不的適用范圍和條件。第272、273條分別規定附條件不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附條件不的考驗期、起算時間以及撤銷情形。附條件不制度有助于對那些主觀惡性不大、偶爾失足且涉嫌罪行較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人格矯正,促使其悔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同時也符合訴訟經濟、程序分流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制度適用的條件、范圍、考察期限及后果規定的比較具體,但就如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規定不明確。對公訴部門承辦人而言,附條件不要經過復雜的內部審批程序,半年以上的監督考察期也需要承辦人付出極大的心血。某些檢察機關內部考核機制不合理,對不率作了限制,使得一些原本符合不條件的未成年人案件被“一訴了之”。

(五)“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對未成年人隱私給予特殊保護,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避免給其貼上罪犯標簽,有助于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為此,《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但是,這一制度涉及戶籍、學籍、檔案等多項制度的改革,而《刑事訴訟法》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很難操作。同時,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訴訟公開原則和社會化幫教制度存在沖突。例如,審判時未滿18周歲的人不公開審理,但是宣判是公開的;犯罪時未滿18周歲審判時已滿18周歲的審理是公開的;不決定的宣告也是公開的,這時再封存其犯罪記錄,已經失去實際意義。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矯治需要社會化幫教,如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不訴幫教、緩刑社區矯治等等,都離不開社會力量和學校、社區等單位的支持配合,這就不可避免地擴大了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員范圍,這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要求是存在矛盾的。

三、公訴工作中強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設想

做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關系到國家穩定、社會和諧和千家萬戶的幸福。在檢察工作中,檢察官要牢固樹立人權意識、程序意識和公正意識,在公訴工作的各個環節強化工作措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以人為本,推行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公訴方式

1.實行人性化的訊問制度。審查中,公訴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和個性制定訊問提綱,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訊問方式,可以設置專門的談話室。在訊問未成年人時,應通知律師在場,直觀了解其犯罪動機及心理狀態,也可以安排其與法定人、近親屬“親情會見”,減少其抵觸情緒和心理壓力。司法意味著中立和冷漠,但少年司法卻必須將情感融入其中,需要檢察官“彎下身”來與孩子對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做好釋法析理工作。

2.對羈押必要性嚴格審查。對已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訴人要重點對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有無妨礙訴訟順利進行、是否具有教育改造空間及重返社會可能性進行認真審查,確無逮捕必要的,及時撤銷或變更逮捕措施。對未成年人輕微刑事案件,尤其是當事人已經相互和解、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進入快速辦理通道,合理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

3.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制度?!缎淌略V訟法》確立了“被羈押的被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制度。但該制度未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分案審判問題。實踐中,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于忌諱,不敢在庭審中指證其罪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制度,更有利于有針對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更加準確地追究同案的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對這類案件應當實行分別關押、共同偵查、分別移送、同時審查、分別、分別審判、分別判決的分案處理制度,建立由公訴機關為主導的未成年人案件捕訴防一體化工作機制。

4.完善社會調查制度。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有助于公訴人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以便因勢利導地進行思想教育、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作出或不的決定。因此,應當盡可能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報告。實踐中由社區矯正機構、社會調查員、司法所等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學習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及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這樣既可以保證調查的中立性,又可以減輕公訴部門的辦案負擔。

(二)適用輕緩刑事政策,完善不制度

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積極適用輕緩刑事政策,慎用少用刑罰制裁,不斷完善不制度。

1.擴大相對不適用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的初犯、偶犯以及對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參照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的初犯、偶犯、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公訴部門應當考慮作出相對不決定;對于犯罪較重,但具有免除刑罰情節的,如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等情節的,也可以適當考慮作相對不處理;對于主觀惡性不深,真誠悔罪,無再犯罪可能性或可能性很小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適當考慮作相對不處理。

2.完善附條件不制度。建議將附條件不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同時,要加強公訴部門力量配備,簡化不案件內部審批程序,建立科學完善的考核機制,逐步擴大未成年人案件不適用范圍。并且,對附條件不的監督考察可以由公訴部門委托社會觀護體系、社區矯正機構相關人員進行并定期向案件承辦人報告。

(三)強化庭審效果,完善量刑建議制度

提起公訴后,公訴人承擔著舉證、質證、指控犯罪、法制宣傳等職責。在庭審中,公訴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意義重大。一要強化庭審氛圍。在法庭調查中,特別是舉證階段,公訴人要對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親友證言充分論證,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帶給他人和社會的危害,促使其認罪、悔罪,使司法機關的教育、感化在庭審肅穆的氣氛中更具說理性。二要在中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通過對案件事實、情節的綜合分析,建議法庭對社會危害不大、人身危險性不強的被告人從寬處理,促使其悔過自新。

(四)加強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完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了落實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別保護,應當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一是縮小犯罪記錄保存的范圍。規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再進入未成年人的檔案,只能由公安司法機關保存,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非法獲取和保存。二是限制查詢。一般情況下只能查到一個人18周歲以后有無犯罪情況;如果確需查詢未成年時的犯罪記錄,必須經過特別授權并專門審批手續。三是明確查詢單位的范圍。如機關、部隊等涉及國家安全穩定的單位可依法查詢,一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則不具有查詢資格。四是盡量縮小公開的范圍。對于一些必須公開的訴訟活動,如公開審理、宣判、宣布不,除非案件特別具有影響力,一般不允許太多人參與。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社會幫教的,應當告知參與人所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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