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1

關鍵詞: 縣級農業行政執法;存在問題;對策與措施

縣級農業行政執法是農業行政執法體系中最直接最關鍵的環節。目前,農業和農村工作已進入一個重要時期,農業行政執法工作面臨新的考驗和挑戰。

1縣級農業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農業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高,適應新形勢的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絕大多數專職執法人員原來從事的是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對農業法律、法規系統學習時間較少,缺乏行政執法所必備的法律知識及相關的執法技能,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執法人員不善執法和不敢執法的現象。

1.2管理相對人和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依法行政的輿論氛圍不濃

在市場檢查過程中,管理相對人受到處罰時,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為由,推卸責任,逃避處罰,干擾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農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農業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不利于工作的開展

目前,縣級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屬于行政機關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編制、理順體系”的辦法組建起來的,屬事業性質,農業行政執法分散于各個基層單位。有的沒有解決農業執法辦案經費,農業行政執法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導致執法手段落后,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和實施處罰困難。缺乏相應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響了執法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1.4行政執法面臨的難點

農業行政執法由于起步晚,經驗不足,相對人、執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素質不同,導致執法難,難執法。有些由于認識不到位,行政執法難以放到應有位置,執法中取證難,處罰決定難以實施,執法機構履職無法獨立完成,干擾因素多,法律法規未能有效落實;在少數地區,農資產品質量問題日趨嚴重,管理機構重標識、輕質檢,重處罰、輕管理,重外地、輕本地產品現象普遍存在。

2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與措施

2.1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完善農業行政執法體系

將分散在各事業單位的執法職能統一起來,單立機構,專司執法工作,單獨行使職能;把農業行政執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頭經費、日常辦公經費和執法辦案經費,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保障體系;努力提高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建立一支業務能力強、清政廉潔、秉公執法、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2.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管理相對人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只有努力學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傳教育要建立一些長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標語、印發資料等多種宣傳形式加強農業法律法規宣傳,推動全社會依法治農氛圍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執法行為

通過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行政執法公開制度、重大案件審批、查處、備案制度、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責任到人。依靠制度,強化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合法、行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一是加強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明確執法機構領導干部及執法人員的責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監督機制,向全社會公布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投訴電話,接受管理相對人的監督,接受人大的監督檢查,接受司法機關和社會輿論監督。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糾正本位主義和地方及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消除執法中的腐敗現象。2.5突出重點,強化源頭監管,促進農資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2

關鍵詞:檔案;行政執法;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10)-03-0030-02

一、檔案行政執法發現的主要問題

1.檔案管理不規范

按照相關規定,各單位、各部門當年形成的各種文件資料應在第二年6月份歸擋,對國家規定的應立卷歸檔材料,必須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集中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各有關單位收集整理好的檔案在本單位保管滿10年后,按照時間向地方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而大部分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歸檔、移交檔案。有些單位檔案文件資料收集不完整。

2.保管設施有限,存在安全隱患

有些部門沒有專門的檔案保管室,檔案隨便存放,更不要說有其他的硬件設施,防止火災與潮濕還有盜竊等都只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有些部門有配備了檔案室,卻是多功能的,為了利用空間,多與其他雜物放在一起存放,有的甚至屋頂透風,引起檔案質量變壞,檔案灰塵遍地,與“三鐵八防”的保管要求差得甚遠,嚴重威脅著檔案資料的安全。

3.檔案工作不受重視

檔案工作不是一項驚天動地的事情,沒有其他工作那樣容易引人注目,成效不明顯。有相當一部分人甚至包括一部分單位的主管領導對檔案工作的認識都存在偏差,認為檔案工作要做的就是事務性工作,不能給單位創造經濟價值,不予重視,只要檔案不丟失,不外傳即可。

4.檔案管理方法滯后

目前大部分單位檔案管理的方法比較陳舊,查閱檔案都是采用最原始的手工方式,由于經常使用原件,磨損嚴重,紙張都變了顏色、字跡顏色也退化得相當厲害,尚未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和設備對檔案進行管理,使檔案的檢索查詢要耗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從根本上影響到檔案的完整性。

二、影響檔案行政執法的因素

1.檔案法制觀念薄弱

很多檔案部門只看重業務,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完成上級部門布置的檔案業務中,對檔案執法不重視,對檔案執法的技術性和法律性不能很好的把握與運用,以致不能從法律視角正常開展工作,如執法水平不高,監督指導多采用行政方式,而不是運用法律技術,檔案職能部門依法存在和滿足于過去習慣的工作方式和“權大于法”的落后的管理模式,僅僅希望靠宣傳反應來達到執法效果。思想不變革,觀念未跟上,主觀能動新沒有能夠發揮出來,存在麻痹和懶惰行為,執法的強度不夠,再加上現在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就使得一些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得不到很好的監管。

2.檔案工作的監督與引導強度不夠

督察機制不完善,這很大程度也造成了檔案業務建設與執法力度無法很好推行的原因,從近年的幾次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來看,如果檔案工作的商機監督指導不到位,那么檔案業務建設將得不到有效的開展。最為明顯的是隊員那些檔案業務建設存在許多問題,即便已經在督察中發出整改命令,但是由于人員或者其他的原因,往往是下了命令之后無人區過問,抓落實,也就無形中導致追究責任的欠缺。這些問題的顯現,反映出我們檔案只能部門力度不夠,事后追究責任的機制沒有很好的形成,各項規章制度沒有能夠很好的落實,使得在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只能是看在眼里,明白在心里,監督整改措施不了了之,最終仍然未能督促受檢單位如期整改,直接影響檔案法制建設的前進步伐。

3.檔案管理隊伍整體素質較低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檔案管理工作對從事檔案工作的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絕大多數部門的檔案管理人員結構復雜,只是結構單一,具備檔案專業知識的人員數量較少,且專職大難工作者中也大都存在知識老化的現象,其理論水平、業務水平尚需提高。且兼職較多,這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檔案管理的層次,對檔案工作的開展形成重大阻礙。

4.檔案管理資金得不到有效投人

檔案事業經費投入較少少,是導致檔案不能健康發展的根本原因之一。很多部門的檔案管理沒有按照規定列入財政經費預算,辦公經費都由各單位自行解決,檔案館建設沒人關心、過問,這就嚴重影響了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解決檔案行政執法存在問題措施

1.加強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指導作用

注重檔案執法的監督,檔案執法能否有實效,關鍵是檔案行政執法監督要到位,要健全檔案執法的指導體系,充分發揮人大、政府等法制部門的作用,實行多角度、多層次、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監督體系,加強監督;要采取定時或者隨機的對各單位、各部門的檔案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或者抽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限期整改。才能促使各單位、各部門規范本單位的檔案,才能起到監督指導作用,只有充分發揮好監督指導作用,才能確保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2.建立規范化檔案執法監督體系

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是貫徹實施《檔案法》的主要手段。各單位、各部門在檔案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中必須明確自己的相關職責與權限范圍,做到不越權與不缺位,從制度與程序上完善檔案執法,保證檔案執法監督體系的科學化與規范化。

3.嚴肅檔案行政執法,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在貫徹《檔案法》的過程中,依法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依據《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工作條例》賦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權,維護好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統一性,捍衛檔案工作應有的法律、法規地位,嚴格按照《檔案法》《檔案工作條例》辦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檔案法律法規的尊嚴。

4.提升檔案工作領導的層次

按照法律的要求把檔案事業發展列入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來,把檔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目標管理,列入領導工作議程。這就要求領導從思想上拋棄傳統觀念,注重從法制的軌道來解決檔案工作,同時保證檔案工作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財政保障,確保檔案工作步入正常發展軌道。

5.加強培訓,提高檔案執法人員素質

提高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是決定開展檔案行政執法的關鍵,也是影響檔案行政執法程序好與環、執法監督能力高與低、行使執法職能是否充分的主觀因素。因此,檔案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極為重要,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重視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教育,用法制的理念武裝執法人員的頭腦。第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他們必須掌握檔案與法制的相關知識,辦案方法,從而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第三,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精神和開拓創新精神,并取得檔案執法人員資格征。第四,檔案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人大、執法部門組織地檔案工作業務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檔案工作業務水平。第五,對檔案行政執法人員辦案過程中要嚴肅處理、追究責任,從而督促檔案執法人員恪盡職守、依法辦事、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參考文獻:

[1]信息檢索教程 馮惠玲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4

[2]檔案文獻檢索 馮惠玲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3]人文社會科學信息檢索 馬文峰 北京圖書館出版社 2004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3

關鍵詞: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1-0130-02

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從事的執行管理活動。行政執法作為一個抽象概念,將各個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行為囊括進來,但是當我們分析各個行政機關的具體活動,除了其基本職能屬于行政性質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動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質。如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各種不與憲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就具有立法的性質;行政機關裁決部分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的活動就具有司法性質,而這種性質正為行政執法與司法活動的銜接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性。當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已經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規規制的界限,需要啟動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時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已經成為必要。

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的立法背景

2001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提供了具體的操作規范,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監督的責任,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中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犯罪線索和向檢察機關移送的涉嫌職務犯罪線索分別作出了具體的審查程序和反饋規定。2004年3月,國務院整規辦和最高檢、公安部、監察部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執法銜接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加強各級整規辦在執法銜接工作中的協調作用,并提出“建立起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相互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2006年1月,最高檢會同全國整規辦、公安部、監察部了《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督機關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細化了部分工作規程。

至此,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在立法層面上已大體確定,但是從立法走向實踐的過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各種現實問題也不斷涌現。下文將以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為視角淺析如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三、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1.提升行政執法人員自身法律素養,準確定性涉嫌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章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了可能構成犯罪的幾種情形,如:非法轉讓土地,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對六種涉及國土資源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法律規制,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與刑法上的六個罪名大致成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但是我們最終如何判斷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已經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制范圍,需要適用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刑法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罪為例,符合下述犯罪構成要件即為犯罪:一是構成此罪主觀上須以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通過轉讓、倒賣土地從中獲利。二是這種獲利本身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不受法律所保護的。假如行為人通過合理對價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形成工業用地、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時,再行將該宗地轉讓,無論該行為人是否獲利,此行為都是正當合法的。三是構成此罪還需該轉讓行為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從刑法第228條的規定可以看到,“情節嚴重”才會構成此罪,才會被苛以刑罰,但情節嚴重又該如何認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非法獲利五十萬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盡管最高院解釋如此詳盡,現實中案件表現形式卻是更加多種多樣,作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否能夠對工作中碰到的此類案件準確定性,從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這是對國土工作人員自身素質以及行政能力的一個考驗。如何解決國土管理工作中涉嫌犯罪案件難以定性的問題可以從橫向與縱向兩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以檢察機關為主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國土等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由檢察機關組織定期對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涉嫌土地犯罪、礦產資源犯罪等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辦案水平。二是加強上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與下級部門的工作交流。由省一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總結其辦理國土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經驗,以指導性案例的方式為各市縣一級國土部門提供可行的辦案方式。

2.統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證據標準,減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與銜接的阻力

實踐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證據的銜接?!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這個規定只確立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刑事犯罪證據的權力,并不承認行政機關收集刑事證據的效力。那么實踐中,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該如何對待行政執法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對此,有專家學者提出,作為權利最后保障的司法程序,公正應是其基本價值,即使是效力先定的行為,司法機關也應審查質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不能免除證據審查責任。依據此理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只能作為其移送案件的依據,司法機關如果認為其中的證據對刑事案件有證明作用,還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收集固定,比如重新詢問證人、詢問犯罪嫌疑人、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扣押物證和書證等,才能用于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舉證和質證。從司法權的獨立性和專屬性的角度來說,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如果允許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全部進入到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法庭舉證和質證環節,無疑是突破了刑訴法的規定,構成了對偵查機關地位的挑戰。雖然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與刑事司法活動收集的證據還是一定差異,但是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全面的否定,又會違反訴訟的效率原則。

如何妥善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證據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依本人淺見,應當統一證據標準,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環節依法獲取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上的證據效力,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不同的證據種類應當進行區別,具體證據具體分析。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些證據一般為直接證據,可能直接對案件定性產生決定性影響,而且這類證據在調取時,難以排除調取人的主觀因素,具有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因此這些證據最好由司法機關重新調查、收集、證實之后才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來使用,以充分保障人權。此類證據雖不能直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但司法機關可以根據這些證據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收集到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扣押的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可以視為司法機關依法收集、調取的證據,直接轉換為刑事訴訟證據。

3.規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對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機關是應當先行移送給司法機關,還是可以做出行政處罰后再移送司法機關?國務院2001年7月頒布施行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指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做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薄耙勒招姓幜P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與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依法折抵相應罰金”。由此可見,該規定實際上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可以并存;二是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處罰。然而該規定的合法性卻受到諸多專家學者的質疑。如有學者就認為,該規定混淆了兩種不同處罰的性質,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而且會使得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膨脹,侵分由刑事司法機關獨享的刑事司法權,從而造成行政執法權對抗刑事司法權的局面。

四、結語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必須系統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作為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的移送標準、證據標準、移送程序等,避免“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等現象的發生。只有正確認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關系,才能真正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從而充分發揮兩者調控社會關系的法律功能。

參考文獻:

[1]唐光誠.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檢察監督機制的立法完善[J].法治論壇,2012,(1).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4

 

一、高校行政管理概述

 

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行政管理組織應當是相關法規認可的教育管理機構,同時,在高校的管理中,堅持依法治教的原則,使高校開展的一切教育活動符合相關教育法律的規定[1]。因此,應不斷完善高校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領導及行政管理人員官本位思想嚴重,法律意識淡薄

 

在現今高校管理中,高校領導及行政管理人員官本位思想較為嚴重。一些高校領導在決策中不按法律和規章辦事,獨斷專行,行政管理缺乏法制的監管,使得學校決策及糾紛的解決方案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撐。

 

(二)我國教育立法不夠完備,高校校規校紀沒有結合法律法規制定,缺乏合理性依據

 

我國教育立法主要有《教育法》及其后出臺的《義務教育法》、《學位條例》。在高校行政管理方面,只有《教育法》對其有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規定的細化規范,從而造成高校行政管理具體操作中缺乏法律的規范,嚴重加大了高校行政管理法制化難度[2]。

 

各高校在制定自身的規章制度過程中, 沒有依據法律法規,致使校規校紀的規定超越法律授權內容,于法無據,甚至與法律法規相沖突。高校行政管理中忽略程序的正當性,法律規定學生被學校處罰退學、開除時,享有充分的異議權和救濟時間,實踐中,高校往往對此程序走形式,程序的不公正最終導致實體不

 

公正。

 

(三)高校行政管理機構中缺少法律事務機構的設置

 

據統計數據表明,當前高校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情況并不多,全國1900所高校,外加300多所民辦高校,只有50所左右的高校設置了法律事務機構,所占比例僅為2%.此外,教育部直屬高校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高校比例較高。75所教育部直屬高校有30%的高校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而非教育部直屬高校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比例只有1.22%。民辦高校則目前都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梢姡逃胶蛯哟卧礁叩母咝T街匾暦墒聞展ぷ?。然而,筆者還發現,在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的高校中,也有接近一半的高校將其設置在學校辦公室下面,并沒有將其獨立為一個機構。并且各高校對設置的法律事務機構本身在名稱、性質、職能、地位、待遇等方面有較大的差異,情況較為雜亂。

 

三、加強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設的措施

 

(一)在高校中加強法制觀念的宣傳,依法治校

 

十八界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各行各業對照自身工作紛紛加強法制建設。對于高校而言,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應加強依法治校,在全校廣泛進行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提高教職工和學生的法律意識。

 

(二)完善高校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設,科學制定校規校紀,、校規校紀的執行堅持人性化原則

 

為加快我國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進程,一方面,需進一步完善我國教育立法,尤其是高校行政管理方面立法。鑒于我國立法對高校行政管理只有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細化規范,筆者認為,應盡快出臺關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條例,將高校行政管理的內容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化,使得學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應科學制定校規校紀,校規校紀的執行堅持人性化原則。高校制定校規校紀應建立在科學、高效的基礎上。校規校紀的制定不僅僅在于管理約束學生,也要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嚴格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制定,不能越權甚至與法律相沖突。高校在執行校規校紀過程中,應嚴格遵循正當的程序,并堅持人性化原則。

 

(三)高校應建立法律事務機構,并建立高校行政管理有效的監督機制

 

為推進高校法制化進程,應強調法治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對此高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當前高校設置法律事務機構共有一下4種方式:(1)設置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該機構不僅有明確的職責,而且有人員編制,不僅承擔學校的法律事務,而且是建設現代大學制定、促進依法治校綜合協調機構,對學校依法做出決策起著重要作用。(2)將法律事務機構設置在學校辦公室或其他部門之下,處理學校法律事務。如前所述,這一類型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3)由學校的具有法學背景的教師兼職承擔法律事務。

 

(四)聘請法律顧問,聘請校外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

 

筆者認為,第一種方式即設置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是最理想的方式,尤其是對規模較大、院系較多、獨立分支機構較多、法律事務較多的高校。高校設置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能有效踐行依法治校理念,推進高校法制進程,為學校決策和管理的合法性做出重要作用。

 

對于規模較小、法律事務較少的高校,也不應忽視依法治校的建設,可靈活使用上述幾種方式。讓辦公室或其他職能部門兼任法律事務管理職責,并聘請校外律師事務所或本校有法律實務經驗的教師擔任法律顧問,但切勿將學校法制建設束之高閣。

 

此外,除了設置法律事務機構加強法制建設之外,為避免高校行政管理中出現“人治”代替“法治”的情況,還應注重民主建設,建立高校行政管理有效的監督機制。除了法律事務機構可以對高校校規校紀、對外簽訂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高校其他行政管理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外,還可通過設立學院意見箱,網上院長信箱和網上書記信箱的方式,廣泛征集教師和學生的意見,通過廣大師生來加強對高校行政管理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3]。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5

摘 要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諸多問題,運用環境行政調查研究與資料歸納的研究方法,對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和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研究,建議改革現行的環境管理體制,完善環境行政法規,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

關鍵詞 環境行政法學 行政執法 研究

國家環??偩衷?007年首次動用“區域限批”政策來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即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從我國一系列對環境保護的行政手段來看,國家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的力度,使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有效執行。

一、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是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力度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貫徹實施的基礎。然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障礙,降低了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能力,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進程。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領域尚無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環經濟、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還沒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環境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上,也還存在著一定的規范空白①。有的環境保護的法律原則性要求多,程序性規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門之間扯皮等原因,立法時對相當一部分條款不得不做了模糊處理,這就導致制定出來的某些法律既無大錯,亦無大用。

(二)環境行政執法管理主體中存在的問題

1.環境行政執法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目前,我國在環境管理體制上存在著環境管理機構重復設置、環境管理職能交叉和矛盾等現象,且缺乏部門、區域有關環境行政主體的有效協調與連動機制,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還沒有完全解決環境執法部門“單打獨斗”而社會有關各方參與、支持環境保護工作不力等問題②,加之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乏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力度。

2.公眾知情權實現乏力

環境的共享性決定了公眾不能被割裂在環境執法活動之外。我國政府做了許多努力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如每年全國環境公報,每月各個重要河流的水質狀況匯總等等。但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圍及內容還遠遠不夠。公眾所需的環境信息個人要求政府和企業提供環境方面的相關資料,相當困難。目前,缺少公眾與政府部門的信息互動和相關的規定。

3.“兩高一低”是環境執法的困境

環保執法中的“兩高一低”是指環保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③。環保執法陷入了“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查處―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怪圈中,執法不斷,罰款不斷,但排污不止,環保執法的真正目的難達。由此,奉行“破財消災”的環境破壞者,違法也違得“理直氣壯”;本應“理直氣壯”的律令、封條,執法也執得“氣短”,環境行政執法陷入困境。

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探究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在環境行政管理領域,既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難的問題,又存在環境行政執法水平不高等問題。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的不完善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的具體情況,不論是實體性法律規定還是程序性法律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為止在環境行政法主體、環境行政權及環境行政行為的有效規制、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及其實現、環境行政糾紛的處理等重要的環境行政法制建設環節,其中程序性法律規定的稀缺表現的更為突出,不利于搞好環境行政工作。例如,現行立法對新的環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規定缺位。

(二)環境行政管理主體不夠健全執法能力弱

1.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缺乏協調

目前我國將環境保護職能與資源管理職能分別配置給了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和資源管理部門,在實踐中環境保護部門在涉及資源開發與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上往往難以有效協調其與資源管理部門的關系,不能很好行使環境保護職權,而資源管理部門又會因為偏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視環境保護工作,甚至有的地方還為了謀求短期內的經濟增長而放任或者支持對資源的破壞性利用,從而引發了新的、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

2.公眾參與機制實際落實存在瑕疵

我國環境立法沒有規定公眾參與途徑、程序,沒有明確公眾的權利義務,使公眾無法參與。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而我國現行環保法律中也缺乏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全國民間的環保組織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國西部地區更是少得可憐,民眾參與環保組織意識不強。

3.“兩高一低”原因具體分析

“兩高一低”現象是由于在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中,對環保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懾違法者而出現的不合理現象。比如,對環境違法者一般只采取責令停工,并限期補辦手續。而我國法律只規定違法者在拒不補辦手續,拒不整改的情況下,才進行罰款。而環境污染罰款最高只有100萬元,一般在20萬元-5萬元之間、最低在1萬元以下。這樣的罰款數額對于那些實力雄厚的工程簡直毫發無傷,不能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還會縱容繼續實施破壞行為,產生惡性循環④。

三、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解決對策以及建議

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這需要我們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富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通過環境行政執法的優化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一)完善我國環境行政立法體系及規定

建立和完善有關的環境行政立法,對搞好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基礎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環境行政立法必須與時俱進調整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目的,并以環境可持續發展為中心重構現行的環境資源立法體系。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環境行政管理與市場運行機制的關系,在相關立法中正確定位環境行政權,實現環境行政權設定及其運作的適度化、科學化。最后,完善環境行政管理主體的組織建設、體制改革以及權力運行機制方面的立法,明確因本位利益驅動而弱化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完善環境治理指標考核制度,在環境行政立法中明確確定政府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職責,并建立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學化改革我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

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不良是影響環境行政執法的關鍵性因素之一。為了克服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職能分離、政出多門、協調困難等諸多制度性缺陷,必須改革現行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將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交由一個統一的行政部門來管理,或者在建立統一環境資源管理體制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環境保護領導、指導與協調機構,如中央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協調環境與資源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環境行政執法不作為、不嚴格依法作為甚至濫用環境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主體及其責任人員,應根據不同情節以及行為后果等規定具體明確的責任,以此來有效阻斷對環境行政執法的非權力干預,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眾利益為本位的公眾參與制度

我國環境立法都以公民義務為本位,這種形式限制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阻礙了環境保護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注重保障行政機關權力而忽視公民利益的現象,對各級政府及其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企業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義務和權利,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應當確認和保障包括環保組織在內的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知情權、參與權以及通過司法等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擴大針對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政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銷之訴,履行之訴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最大限度地運用政府和民眾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力量。

四、結語

環境行政執法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管理制度順利執行的重要保證。加強環境執法工作,順應了時代的發展和我國環境形勢變化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我國環保工作的保證。執法依據的不完善以及執法主體中出項的問題是環境行政執法面臨的突出問題,也是我國環境行政主體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我們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富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通過環境行政執法的優化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注釋:

①劉志堅.西部大開發中環境行政立法的現狀及其優化.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9.

②劉志堅.西部環境行政執法現狀及其優化.科學•經濟•社會.2006(2).

③薛惠鋒.中國資源環境問題與社會經濟問題的作用機理.中國環境報.2008.02.18.

④李克杰.環保執法如何走出“兩高一低”困局.省略/chinese/huanjing/788822.htm 2005年2月18日.

參考文獻: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6

關鍵詞:氣象;行政執法;社會;管理能力

氣象行政執法工作是氣象主管部門重要的社會管理職能,為切實履行好這一職能,衢州市氣象部門加強執法力度,組織專職行政執法隊伍,對所屬地范圍內存在的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和督查,有效行使《氣象法》賦予的職權,有力保障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衢州氣象行政執法的現狀

1.1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現狀

在浙江省氣象局和衢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及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衢州市氣象局先后于2003年、2010年組建了市局執法支隊、縣局執法大隊,成立了衢州市氣象局減災與法規處,不斷規范氣象行政執法工作。2014年,又對執法支隊組成人員進行了調整,抽調兩名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加強行政執法力量。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職能,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市機關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廠礦、通訊、房地產開發公司等重點行業和單位進行執法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時進一步規范全市氣球施放市場,依法保護探測環境,進一步提高了社會管理能力。

1.2氣象行政執法取得的成效

氣象執法支隊把防災減災和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執法的出發點,把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和履職能力作為執法工作的根本要求,積極創新行政執法手段,采取單獨執法、集約執法和聯合執法等多種形式,不斷加大氣象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加強對氣象法律法規的宣傳,從而維護氣象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例如通過對市人大、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市行政機關的防雷執法檢查,有效地在市級機關部門宣傳了氣象行政法律體系,增強了有關部門的氣象法律法規意識;通過集中開展對全市防雷重點單位的檢查,有效擴大防雷年檢覆蓋面。尤其是針對近年來我市房地產業發展增長較快的實際,加大對住房建筑項目防雷項目的行政執法力度,例如浙江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浙江恒大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在建房開項目未取得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擅自施工,在執法檢查中勒令其立刻停止違法行為,開具并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過執法,使這些企業認識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防雷檢測的重要性和自身的違法行為,并在限期內補辦了相關防雷手續,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與市執法局聯合執法拆除調整公路沿線廣告牌等,明確建(構)筑物安裝的戶外廣告、信息接收裝置等設施必須符合防雷技術規范,避免影響建(構)物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功能。同時將一些防雷單位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宣傳,如中央儲備糧衢州直屬庫的專項《防雷電專項應急預案》。從目前情況看,行政執法對于防雷行政審批改革起到了有效的促進作用,維護了市本級部分項目防雷行政審批,從前置到事中監督的備案制后的防雷市場秩序。

2氣象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2.1執法機構不夠完善

雖然市局建立了執法支隊,縣局成立執法大隊,但均為非實體機構,且人員緊缺,大多為混崗使用,導致氣象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不強,執法研究工作也無法深入,這與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同時,單位、企業氣象防災減災的主體責任沒有完全落實,氣象行政執法趨利化、執行不到位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

2.2氣象法律法規的社會知曉率不高

由于法制宣傳力度不到位,社會公眾對氣象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還不夠高。許多行政人員正是由于對氣象法律法規不了解,才做出了違法,甚至抵觸執法檢查的行為。

2.3行政執法工作機制不順暢

氣象部門作為“雙重領導”的職能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更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但由于各種原因,氣象部門與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還存在溝通協調不到位的問題,導致氣象法律法規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氣象部門一家的法律法規,而其他部門知之甚少,或執行不夠,或事后發現違法,甚至對執法檢查不理解、不支持,也給氣象行政執法帶來了阻力。

2.4執法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

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大多是氣象院校相關專業出身,沒有受過系統、專業的法律教育,在法學理論、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識等方面還有所欠缺,雖然參加過省氣象局和當地法制部門的行政執法培訓,但離氣象行政執法的要求還有距離,尤其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因底氣不足、執法經驗不足,而出現法理理解不到位、引用條款不準確、執法用語不規范、執法裁量不科學等問題,從而降低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3推進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就衢州氣象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必須從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健全聯動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等多方面同時著手、協調解決,不斷提高衢州市氣象行政執法水平。

3.1結合實際,完善氣象法律法規的實施方案

氣象行政執法的最根本準繩就是法律法規?!稓庀蠓ā穼嵤┮院螅沂∫殉雠_了《浙江省氣象條例》、《浙江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緊密結合衢州實際,不斷完善《氣象法》及省有關法規,尤其要在執行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方面下功夫,加強釋義。

3.2強化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

要積極主動做好與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強化聯動機制,理順工作渠道,形成良性互動,營造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良好環境。如具體到氣象行政執法的每個步驟的規范操作,遇到阻礙時哪些單位應積極出面協調解決。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安監、消防、住建、規劃和法院等相關部門在氣象行政執法中的職責,明確各單位相關責任人,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動和參與的氣象防災執法格局。

3.3加強氣象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健全執法機構。選拔一批政治素質好、工作作風硬、業務能力強、協調能力優的骨干力量充實到專職行政執法崗位,增加兼職執法人員數量,解決執法人員緊張,執法工作不到位的問題;理順執法體系。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培訓。最大限度地提高執法人員的培訓質量,除組織部門內的行政執法培訓外,還需多參加市政府法制部門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對部分執法領導進行訪談,了解氣象執法在部門協作和溝通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多措并舉,提高氣象部門行政執法水平。

3.4加強氣象法制宣傳教育

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門適時開展《氣象法》及配套法規的執法檢查,提高氣象部門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同時面向安監、消防、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加強氣象法律法規宣傳,定期組織防雷重點單位的防雷安全員培訓,強化防雷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3.5完善執法監督機制

聯系地方人大對氣象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解決一些靠職能部門單獨執法或部門聯合執法都無法解決的突出問題。

3.6加強執法經驗交流

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加強與氣象系統以及其他部門的行政執法經驗交流,舉辦本地綜合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和市縣一線氣象執法人員座談會,交流執法經驗和體會。通過分析氣象行政執法案例,探討行政執法難點和熱點,提出問題,研究、剖析案例背后深層次的原因,以點及面進一步思考執法環境、執法依據、動態及對策,借鑒違法案例處理方式,不斷提高氣象行政執法的社會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

[1]尹金娟,李慧萍,王志華,孫陽陽.對當前氣象行政執法的探析[A].天氣、氣候與可持續發展———河南省氣象學會2010年年會論文集[C].2010.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