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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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

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局辦公室、法規股和各有關職能股室,依照本規定分別履行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不得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

第六條起草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起草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網絡或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

第七條起草文件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須將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依據、采取各種方式聽取意見的材料或聽證會議相關材料一并送局辦公室。

局辦公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齊備性、規范性和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范且確有必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移送法規股審查。

第八條法規股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并向局黨組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

第九條法規股對合法性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局不具有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

(二)應當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同意的規范性文件,尚未請示的,建議待請示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應當公布征求意見稿但尚未公布,應當聽證但尚未聽證的,建議退回補正程序。

(四)送審稿的個別具體規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其分管局領導審查同意后,提請局務會議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局長簽署。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因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可以直接提請局長決定和簽署。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經局長簽署后,由辦公室編好文號,報縣政府法制辦登記。報送規范性文件登記,應同時報送登記報告、編好文號的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3件和電子文本1件,制定依據、起草說明、法規股出具的合法性審查報告等材料。

第十二條報送規范性文件登記,經縣政府法制辦受理并予登記的,辦公室收到《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并拿到統一登記號后,印發紙質文本。印發時在文件左上角第一行標注法制登記號。

報送規范性文件登記,縣政府法制辦不予受理的,由局辦公室負責,各有關部門配合,按縣政府法制辦要求整理材料,再行報送。

報送的規范性文件縣政府法制辦不予登記的,由局辦公室提請局務會議討論決定是否有權制定和是否確有必要制定該規范性文件,如有權且確有必要制定該規范性文件,應重新起草文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如無權或沒有必要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由局務會議決定不制定該文件,由辦公室撤銷該文件登記號。

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應當于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范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應當在文末注明。

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5年,但是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失效日期。

起草規范性文件的職能科室應當于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向辦公室報送登記需要的相關材料,由辦公室送法規股審查后,按規范性文件登記的有關程序重新向縣政府法制辦報送登記,重新登記和公布的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十五條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實行定期清理與即時清理相結合的制度。

規范性文件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或者沒有合法依據,或者與同位階其他規范性文件抵觸,或者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行政壟斷等違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要明令廢止。

規范性文件施行滿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滿2年,或者有效期未滿,但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有效期未滿,規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繼續執行的,確認為有效;

有效期已滿,確需繼續執行,且無廢止情形的重新登記公布。

局機關每兩年清理一次規范性文件,于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各職能股室應于該年的月15日前,對股科室業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分繼續有效、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五種情況報局辦公室。

如遇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由各職能科室及時報告辦公室,按相關程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修改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于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規定執行。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宣布失效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由局辦公室向局務會議報告同意后,向縣政府法制辦報送。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提出咨詢要求解釋的,由法規股答復。

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范文2

法院可認定“紅頭文件”是否合法,這一被諸多媒體不約而同用來抓眼球的解釋來自第21條:“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盡管還只能就著具體行政行為對規范性文件“一并審查”,并不意味著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直接訴訟”,但作為公民與政府之間爭議的最終裁決體系,法院在事實上取得了對政府紅頭文件的裁決權。告別“文件治國”,這是必走的一步。

曾經,在不少人眼中,“紅頭文件”就是政府,天然地具有合法性。但有些地方用“紅頭文件”來規定機關干部的喝酒任務、統一更換彩鈴等等,甚至1949年的“紅頭文件”依然拿來就用,種種荒唐的做法,逐步消解了籠罩在行政權力上的一層光暈,喚醒著公民的法治意識。原來,政府發的“紅頭文件”也要遵循更高的法律,政府也可能違法!

其實,早在2010年國務院的《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就要求: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施行。

但這畢竟是政府內部的合法性審查。自己查自己,效力難免打折扣。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的機構,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18條規定:“規章送審稿由法制機構負責統一審查?!?/p>

但究竟是政府法制機構還是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來審查?如果是后者,部門領導就可以直接進行干預,在部門利益法制化的現實語境下,更難以保障合法性審查程序上與實體上的有效性。

法院的合法性審查,相對而言,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但在目前尚在改革的司法體系中,這種審查獨立性也還是不夠的。為了破解司法的地方化傾向,本輪司法改革也在著力。無論是垂直化、巡回法庭還是跨區法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都是為了使司法權更多地超越于行政權力的羈絆,擔負起法治的重任。

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范文3

??谑幸幏缎晕募贫ㄅc備案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登記規 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規章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涉及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備案、公布,適用本辦法。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為規范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獎勵、人事任免、轉發上級文件以及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決定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文件。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沒有成立法制機構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備案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條 下列行政機關、組織可以依職權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二)鄉鎮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行政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

(三)行政機關內設機構;

(四)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決定、通告等。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其他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制定單位名稱。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節。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文義表述準確、邏輯結構合理、內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機關負責起草,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或委托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負責起草。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時,可以指定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起草單位應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報送法律審核前,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被征詢意見的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回復。

規范性文件內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以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或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時,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制定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進行法律審核。

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由其辦公廳(室)批轉本級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進行法律審核。起草單位不得直接向本級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請法律審核。

未經法律審核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請審議。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提供法律審核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各方面的意見;

(三)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意見的情況;

(四)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

(五)主要內容、制度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 法律審核原則上只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但審查中發現可行性或適當性存在問題的,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議。

第二十條 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審核規范性文件,應當出具書面的法律審核意見。

法律審核意見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四)其他需要法律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意見,起草單位和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常務會議或者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在審議通過后,應當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在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批轉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法律審核確認意見。未經法律審核確認的,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不予簽發。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調整以及實際情況變化,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廢止,應當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第二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不應影響法律、法規賦予制定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法定職權。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自簽發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二)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三)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四)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其本級政府報送備案登記;

(五)聯合行文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登記。

第二十九條 報送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送備案登記的函;

(二)規范性文件及起草說明(含電子文本);

(三)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核確認意見;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自簽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報送備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批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自收到備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省法制機構報送備案登記。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受理備案登記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報送備案登記的全部文件材料及電子文本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統一登記編號,并將登記情況及編號書面通知制定機關;

(二)提交備案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暫緩備案登記,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補報或重報的備案材料符合備案登記要求的,應當予以登記編號。

不具備制定規范性文件主體資格的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不予辦理備案登記。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網上備案登記系統,使用政務互聯網平臺開展備案登記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本級政府辦理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備案登記號,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其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對本級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及時糾正。

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糾正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交該文件的合法性依據及書面說明;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既不提交合法性依據及說明,也不自行糾正或者所提交的合法性依據及說明不能成立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可以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向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書面提出合法性審查申請。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該文件違法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二)認為該文件不違法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時,可以要求其本級政府的有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對文件相關內容提出意見,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

第三十八條 上下級人民政府之間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規定相沖突的,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改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中與上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相沖突的內容或者廢止本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下級人民政府不及時修改或廢止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區人民政府之間、市人民政府部門之間、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部門之間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規定相沖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修改或撤銷的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查閱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實施。

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后,應當及時在政府指定的刊物、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也可以同時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公布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明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號。

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匯編公布由本級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免費查閱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義務提供本單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報本級政府責令改正或撤銷,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機關對制定機關行政首長予以問責,并依法對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作出與上級或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相沖突的規定;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未經法律審核予以簽發;

(四)未取得備案登記號,公布實施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備案和公布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免費提供查閱本單位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報請本級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備案等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的行政需求國家行政機關制定 行政 法規和 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法律上稱之為 抽象行政行為。

由于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 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 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 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

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范文4

第二條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授權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省國資委出資設立的企業(以下統稱“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制訂、修改、審批、審核和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制訂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符合《公司法》、《監管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省屬企業中的上市公司章程,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省屬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列事項;省屬企業中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所列事項。

(三)原則上按照本辦法附件《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和《國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統稱“章程范本”)作為起草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樣本,在不違反《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依照企業實際情況就具體事項作其他規定。

(四)省屬企業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或第八十二條各項內容發生變化和省國資委要求修改時,應當及時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

第四條公司章程的制訂、修改、審批、審核、備案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獨資公司由省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制訂本公司章程,非國有獨資公司由股東(大)會制定本公司章程。

(二)省國資委授權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制訂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審批程序進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籌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籌建組)起草并報省國資委初審,由企業改革與發展處(以下簡稱“企改處”)征求委內相關職能處室意見,相關職能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章程范本對送審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2、由企改處根據相關職能處室審查意見研究提出初審意見,經省國資委領導審定后,與相關國有獨資公司進行溝通;

3、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根據省國資委的初審意見,對公司章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4、國有獨資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國資委上報公司章程的請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八份和電子版文檔),由省國資委發文批復。其中涉及與章程范本有重大變動的,由企改處將公司章程提交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三)省屬企業中非國有獨資公司股東(大)會制定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審核程序進行:

1、非國有獨資公司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前,由省國資委派出的產權代表將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國資委審核;

2、由企改處征求委內相關職能處室意見,相關職能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章程范本對送審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3、由企改處根據相關職能處室審查意見研究提出初審意見,經省國資委領導審定后(涉及與章程范本有重大變動的,提交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形成省國資委審核意見,告知產權代表;

4、產權代表按審核意見與非國有獨資公司進行溝通,并在股東(大)會上表決;

5、公司章程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由省國資委派出的產權代表將生效的公司章程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五條省國資委對公司章程主要審核下列內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監管條例》的規定,是否載明屬于出資人審議批準職權范圍的事項,以及屬于產權代表與出資人簽定的《業績考核責任書》規定應事先得到同意的事項等。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三)出資人或股東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權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資人審定的公司發展和戰略規劃。

(五)股東(大)會(或國有資產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結構的完整性、定位準確性及相互間權屬界限劃分的合法合規性。

(六)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會議有關重大問題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是否科學與健全。

(七)法律賦予公司章程自由規定的內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應當由省國資委審核批準或決定的其他事項。

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范文5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行政許可,包括本局依法承擔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備案(核準)和部分行政服務事項(具體事項見附件1)。

第三條本局依法履行的行政許可職能,統一歸口行政審批處。行政審批處下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審批計量分中心和特檢分中心,分別承擔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以及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督檢驗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條行政審批處進駐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公,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報上級行政部門審批,行政許可信息采集、匯總、報送,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政策法規處負責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的審核,負責行政許可的法制監督、組織受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和需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核,負責行政許可的復議和訴訟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監察室負責按有關規定落實行政許可及后續監管工作的責任追究,負責處理對行政許可和后續監管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組織開展行政監察。

第七條相關業務處負責制定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程序,以及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或上級局辦理規則變化更新許可工作程序,負責提出許可信息通報的內容、形式和特殊要求,負責行政許可后續監督管理。

應采取日常巡查、監督抽查、專項檢查、年檢年審等方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局稽查支隊應依法查處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并將查處后其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時抄告行政審批處和相關業務處。

第九條申請人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質監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行政審批處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該申請事項,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二)對依法不屬于本局行政許可職權的申請事項,應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對依法屬于本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依法受理。申請材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指導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對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批處負責接收,實行聯合審查。聯合審查由分管該項業務工作的局領導主持,行政審批處牽頭召集相關處、所參加,作出該申請事項是否有必要授權的決定。

有必要授權的,申請人可按該許可事項辦理程序提出申請;若沒必要授權的,不予授權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行政審批處應當出具相應的加蓋局受理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第十二條在實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行政許可須進行檢驗(檢定)的,計量、特檢行政審批分中心應當及時轉交檢驗(檢定)部門作檢驗(檢定),檢驗(檢定)所需時間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檢驗(檢定)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或承諾的期限內完成檢驗(檢定)任務,并出具檢驗(檢定)報告或證書。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須進行專家評審、現場考核,且屬本局組織評審的,行政審批處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考核),行政審批處或承擔考核單位及時告知申請人考核期限及所需時間。

對現場評審合格,依法需要封樣檢驗的,評審人員還應按照有關要求封存樣品,告知申請人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

對評審(考核)中發現的問題,需要申請人整改的,其整改情況由評審人員進行確認,簽署整改意見。

評審(考核)組應當根據評審(考核)情況,如實出具書面評審(考核)報告,連同產品抽樣檢驗報告和整改意見送交行政審批處。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規定是由申請人約請經省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現場鑒定評審的,評審機構要在規定時間內將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報送行政審批處。

第十五條對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或計量檢定人員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代辦制。分別由相應的考試機構或業務處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核查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并集中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人員名單和相關資料統一報送行政審批處。

考試機構或業務處應事先公布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等內容。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事項分為即辦類和承諾類(事項辦理分類見附件2)。

對即辦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進行審查,由受理人員當場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屬于本局發證權限的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組織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事項的法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的符合性,以及對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影響程度、現場考核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等內容,由承辦人員提出審查意見,若不屬于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審批處長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屬于上級局發證權限的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按上級局要求組織審查。由承辦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審批處長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建議,承辦人員在法定期限內連同申請材料報上級局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對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申請事項,行政審批處提出行政許可建議,經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和報行政審批分管局長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審批分管局長簽批。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其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告知方式,凡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且能知悉具體利害關系人的,由承辦人員直接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隨附許可事項申請材料),并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組織聽取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意見,制作筆錄;凡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本局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予以公告,一般采取書面方式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經行政審批處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由本局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按《浙江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經審批處長或分管審批的局領導批準,承辦人員分別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審核意見》,加蓋本局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行政審批處負責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送達方式主要采用直接送達和掛號郵寄送達。送達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制作送達回證,由申請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行政審批處應當在送達文書的同時,將行政許可的決定錄入行政許可公示系統,予以公開,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本局相關業務處通報許可信息。所需許可信息由相關業務處負責提出,形成書面意見遞交行政審批處,通報要求的提出或變更均由行政審批處確認后報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實行檔案管理制度,行政審批處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行政許可全部材料按一事一卷原則裝訂歸檔,按行政許可卷宗歸檔要求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即辦類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窗口當場辦結。

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若對外有承諾期限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承辦人員認為20日內或在承諾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于截止前2日報行政審批分管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依法應當由上級局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處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上報。

對于行政許可辦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審批處和計量、特檢行政審批分中心應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10日內,將加蓋本局印章的許可證件或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印章的證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

本意見中有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公示下列事項:

(一)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規范性文件;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六)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七)行政許可的決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公開公示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開公示可采用以下一種或數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利用當地新聞媒體;

(二)在受理審批的辦公場所設立公開欄、電子觸摸屏等;

(三)編印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和便民手冊;

(四)利用政務信息網站;

(五)便于公眾知情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公開公示事項(除行政許可決定由行政審批處公開外)由各業務處負責提出,政策法規處匯總并審查,局信息辦公布。

各業務處室應確定專人負責,及時掌握法律、法規、標準或上級局辦理規則對行政許可事項提出的新要求,同時將需要更新的公示內容及時書面通報行政審批處和政策法規處。

第三十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本局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范文6

關鍵詞:項目 全過程 跟蹤審計 可行性 內容 方法

1、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重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通過全過程跟蹤審計,可以及時規范項目建設單位的工程管理工作,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工程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項目投資效益,防范腐敗行為的發生。全過程跟蹤審計完全可以從熟悉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特點及把握立項、設計、施工、竣工、結算等各個階段主要審計內容入手,抓住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以點帶面,達到對工程實施全部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有效審計監督的目標。

2、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重要特點分析

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具有其突出的特點。首先,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全過程對工程造價和工程管理行為進行的控制,比單一的竣工結算審計增加了事前、事中的控制,更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防范各類風險。從項目立項開始,到設計、施工,直至辦理竣工結算,整個過程審計人員都要介入,通過事前和事中控制,較好地達到預期控制目標。

其次,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把審計著力點前移到事前、事中,更強調控制過程。與單一的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比較,后者屬于事后審計,缺乏超前防范功能。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只能在工程結束后,依據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的結算資料進行審計,而對工程建設中大量的隱蔽工程以及眾多的變更施工無法準確掌握,從而使工程造價容易存在很多水分。

再次,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相對于竣工結算審計工作,審計過程更多地帶有咨詢性、服務性特點。實施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后,審計人員業務量有較多增加,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需要,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從而有利于在事前防范盲目超預算、違規操作、管理不規范等情況的發生。

3、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及各個階段的重要內容進行分析

(一)項目前期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1、在項目前期應重點關注設計概算,審查工程項目的造價是否合理,編制概算采用的各種編制依據是否合法、合規,費用的完整性和造價的合理性如何,設計標準、造價水平、工程總造價是否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符合。

2、檢查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是否合法、有效。招標文件的編制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它既是投標文件的編制依據,也是簽定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發出招標文件前,審計人員要對其認真審核、把關,審查其內容是否嚴謹、合法、規范,特別是提供的工程量是否準確、真實、完整。評標時,要重點檢查投標方資質資信狀況,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投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報價有無缺項、漏項,報價是否依據《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編制,調整、換算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3、審核工程項目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合同審查的重點是: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準確,特別是專用條款,要認真審核,如在投標時不考慮,而在結算時需調整的項目,對趕工措施費、優質工程獎等如何計取,在履約過程中出現的設計變更、簽證等如何結算費用,如何界定違約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二)項目施工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1、檢查履行合同情況。檢查項目實施單位是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有無違法分包、轉包工程情況。如有變更、增補、轉讓或終止情況,應檢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2、檢查項目概算執行情況。檢查有無超出批準概算范圍投資和不按概算批復的規定購置自用固定資產,擠占或者虛列工程成本等問題。

3、檢查內控制度建立、執行情況。檢查是否建立健全并執行了各項內控制度,如工程簽證、驗收制度;設備材料采購、價格控制、驗收、領用、清點制度;費用支出報銷制度等。應督促、指導有關方面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證項目建設規范運行,工程資金合法使用。

4、檢查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手續是否合規、及時、完整、真實。

5、參與隱蔽工程驗收,并做好記錄。

6、檢查建設資金是否??顚S?,是否按照工程進度付款,有無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問題。

(三)工程竣工驗收、結算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1、工程竣工驗收,審計人員要重點參與驗收工程量。工程量的準確程度是影響竣工結算的重要因素,工程量多計常常是一些施工單位加大工程造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要環節,為此,審計人員應全程參與工程量驗收過程,確保工程驗收按規范進行。

2、結算審核,重點審查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各項費用,審計人員要根據全過程跟蹤審計掌握的具體情況,開展結算審計工作。一是審查工程材料,包括實際使用的材料與原設計有無變化,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況,變更后的材料單價是否合理,合同中對主要材料單價有約定的,結算時是否遵照約定,有關甲供材的扣減是否正確等。二是審查工程量,按照竣工圖計算實際工程量,檢查設計變更、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現場簽證等是否真實、可靠,防止發生施工單位事后補辦簽證或虛假記錄。三是審查變更項目費用的結算,合同約定變更項目套用定額的,應審查套用定額子目是否恰當,有無高估冒算,四是審查各項取費是否合理、合規,按規定取費必須辦理的各項手續是否完備等。

4、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方法進行分析

(一)審計人員的職責是履行監督、服務職能,應制定明確的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辦法,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嚴格按職責分工行使職權。通過跟蹤審計,達到加強工程建設的各項管理、嚴格控制工程造價,隨時糾正和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節約建設資金。

(二)審計人員應做好跟蹤審計工作計劃安排,確定跟蹤審計工作重點,包括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審計工作,參與工程招標、合同簽訂商務談判、審核工程合同,進行施工過程跟蹤監督,參加竣工驗收,實施結算審核等過程的工作。

(三)要重視做好工程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宣傳工作,使建設單位及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了解跟蹤審計的程序、內容,積極配合審計工作的開展。

(四)審計人員應全程參加工程項目有關重要活動,包括參加圖紙會審、現場技術交底、單項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設計變更的審查、工程建設例會、相關專題會議等,以便及時了解、掌握項目有關情況,提出審計意見。

(五)審計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工程進展、變更等真實情況,并且作好相關記錄。

(六)一般可采取兩種形式,即口頭提出審計意見,書面提出審計意見。對一般性問題,發現后有關單位可以立即整改的,審計人員可用口頭的形式向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發表審計意見,并視其重要程度在事后做好審計記錄。對重要的需要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改進的管理問題,應在與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通過書面審計意見書的形式表達審計意見。對發現的重大問題,經查證證實后,應及時通過書面審計意見書的形式表達審計意見,同時要求建設單位、相關單位予以處理。

參考文獻:

[1].董冰霖.對跟蹤審計的幾點認識與思考.現代審計與經濟,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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