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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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管制度范文1

1 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工程建設各環節存在較為嚴重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抗震設防監管薄弱

我國從1999年開始進行全國建筑工程質量檢查工作后,原來的抗震設防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也被納入進去,并且隨著我國各級政府職能調整中抗震管理部門的削弱,暴露出在監督工程建設各環節中抗震設防監管薄弱。在我國2005年全國建筑工程質量檢查中,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是違規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其主要反映在工程建設主體出于經濟等方面的原因存在輕視抗震設防的思想。

1.2 缺少抗震設防監管體系和措施

目前,由于原有抗震管理機構的削弱,原有的抗震設防監管制度已經無法貫徹,而在現有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中,由于歷史的原因,大都只注重對建筑施工的監督檢查,同時也缺少抗震設防監管技術人員和相應措施,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管理未能很好地納入監管體系之中,抗震設防監管被大大削弱。

1.3 抗震防災意識尚需增強

由于破壞性地震重演周期長,致使人們的抗震防災意識淡漠,不同程度地存在麻痹、僥幸心理。一些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抗震工作重視不夠,難免導致工程建設的某些環節忽視抗震設防的問題。這些問題較為普遍地存在于工程建設各主體,乃至建設管理部門。

1.4 對原有工程抗震加固資金渠道有待暢通,在役工程抗震設防存在監管空白隨著產權改革和建筑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建、構筑物的產權所有人結構多元化,抗震責任主體也將隨之發生變化。加固資金難于落實,在原有工程抗震加固工作的推行上存在一定困難。政府缺少有效的對策和措施,在役工程的抗震設防實際上在很多地區已經游離于監管之外。

1.5 城鄉建設的抗震設防問題突出

城鄉是我國居民建筑體系中抗震設防的突出薄弱環節。近幾年我國多次大地震都突出表現了農村抗震能力薄弱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5.1 農村地區抗震能力受經濟發展水平制約大,抗震設防的投入不足。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普遍較城鎮低,且地區差異較大,中西部地區農村經濟水平更低,很多群眾無力建設抗震性能好的房屋;另外,農村大部分地區在房屋建筑抗震設防上存在盲點,重救災輕設防,政府缺少鼓勵農村抗震建設的政策措施和資金支持,嚴重影響了農村建設的抗震設防工作。

1.5.2 農村建設缺乏統一的規劃管理,村鎮基本沒有抗震建設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由于農村民房是自主建造,何時建造,采用何種結構型式、何種建筑材料等,完全由房主根據自己的財力、傳統習慣等因素與建筑工匠議定,農民建房隨意性大,給農村建筑帶來了相當大的隱患,政府缺乏相應的抗震技術管理和推進機制。

1.5.3 現有城鄉房屋的抗震技術標準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還有欠缺。盡管我國現行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等抗震技術標準對土木石等農村常用的結構類型也提出了抗震設計的基本原則和措施要求,但這些措施較為原則,其系統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和覆蓋面不足。

1.5.4 抗震技術推廣力度不夠,農民抗震防災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抗震知識;農村地區缺少專業施工力量,農村工匠傳統的不良習慣做法對抗震不利。

1.5.5 農村抗震設防意識淡薄,農民缺少進行抗震建設的技術知識,普遍存在重視裝修門面忽視房屋結構性能的傾向,俗稱“兩面光”。農村建房多片面追求大空間、大開窗,窗間墻寬度明顯不足,這種現象在各地農村均較普遍。

城鎮地區有資質、有技術實力的建筑施工企業不愿意到農村地區承擔工程,而農村地區缺乏掌握規范施工做法的工匠,農村傳統工匠建筑施工操作不規范,很多沿襲下來的傳統習慣做法削弱了房屋的整體性能,給新建房屋留下隱患。采用新材料卻仍沿用傳統習慣的不當做法,“穿新鞋,走老路”,起不到抗震設防的作用。這種現象甚至在震后重建中也一定程度的存在。

因此,在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下,加強城鄉建設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已刻不容緩,這也是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

2 加強工程建設抗震防災監督管理的相關實踐探討

2.1 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抗震防災意識。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抗震法律、法規、規章,建立起了抗震防災法規體系。

2.2 堅持依法行政,將抗震防災監督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從抗震設防要求入手,由項目的選址、地質勘察、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切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體成果及措施如下:

2.2.1 會同建設、勘察、設計、審查機構、施工、監理及相關管理部門,針對如何增強建設各方主體抗震防災意識、規范執法行為等方面內容,舉辦建筑工程抗震設防法律法規培訓班;

2.2.2 開展全市建筑物抗震設防執法大檢查;

2.2.3 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各方主體的責任;

2.2.4 重視抓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新建工程及加固、加層改造項目的抗震設計審查核準工作;

2.2.5 結合我市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開展,加強對城鄉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

3 加強抗震設防質量監督管理的建議

3.1 樹立安全就是發展的可持續發展觀。地震災害在各類災害中對城市建設最具破壞性,城市管理者應樹立安全就是發展的可持續性發展觀。要根據抗震防災工作實際合理設置責任體系,建立社會、企業、政府共擔風險的機制。

3.2 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保證抗震設防質量。各方主體應樹立明確的責任意識。建設單位要切實加強質量管理,認真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要求有關單位按照國家的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認真遵守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抗震措施落到實處;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抗震設計作為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必審的重要內容嚴格把關,確保施工審查質量。

3.3 進一步加強對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管理

3.3.1 要把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落實到工程建設管理各環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與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管理程序,加大管理力度;

3.3.2加強對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抓好整改,以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

3.3.3 加強對城鄉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結合地域實際,提供可操作性的技術服務。

4 提高城鄉抗震設防質量的幾點對策

城鄉建設由于受到經濟發展水平和抗震防災知識缺乏等方面因素的影響,農村民居和鄉鎮公共設施的抗震能力相對薄弱。大多由當地建筑工匠根據房主的經濟狀況和要求,按照當地傳統習慣建造的房屋難于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當破壞性地震發生時,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難免遭受慘重的傷亡和損失。地震災害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城鄉建設必須考慮抗震設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和地震形勢的實際需要出發,重視和加強對城鄉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和服務,探索提高城鄉抗震設防質量監督管理的新措施、新辦法,不斷增強城鄉建設的抗震防災能力。

4.1 重視城鄉規劃中抗震設防和抗震防災的指導

城鄉抗震防災規劃是城鄉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城鄉建筑的抗震性能,主要是針對現有城鄉建設在地震災害中表現出的整體不足及習慣做法存在的缺陷予以改進和加強,普及抗震防災的有關知識,糾正當地不符合抗震要求的習慣做法,消除建筑物中不利于抗震的因素。

如縱橫墻交接處無拉接、無圈梁、無構造柱等抗震構造措施;未做適當的地基處理即在上面建房;基礎埋深淺,直接坐落在耕作土層上;“金包銀”等外磚里坯的做法,不能使砌塊咬槎砌筑,墻體形成兩張皮;房屋不設置門窗過梁,使門窗洞口上角普遍出現倒八字裂縫等。以期達到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即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地震災害的大小取決于地震危險性和工程設施的易損性。因此,制定抗震防災對策的關鍵是要考慮土地利用和工程選址時最大限度地減小工程地震危險性,根據地震危險性即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設防區劃等方面因素,對建設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減小建(構)筑物和工程設施的易損性,以提高抗震防災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

4.2 加強城鄉抗震防災宣傳、培訓,提高抗震防災認知能力

一方面開展好法律法規及科普知識的宣傳,取得社會各界廣泛支持。同時依靠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本地實際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普及和技術培訓,重點對城鄉建筑工匠進行培訓,以增強其防震意識,在民房建筑中做好防震技術的推廣;積極指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進行抗震設防。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城市帶動農村發展的作用,鼓勵農民提高其房屋的抗震能力。加大城市人才、智力投資對城鄉的支持,在開展典型農村民居調研的基礎上,提供具備抗震設防要求的,體現當地風俗習慣、建筑風格、適應不同層次要求的農村民居建設圖集和施工技術指導。

4.3 建立政府投入機制,提高防災資源的利用效益

災害的多樣性與群發性,決定了防災工程需求的無限性,而用于防災的資源是有限的。由于災害發生的區域性決定防災減災不僅是個別單位和行業的事,需要政府來協調解決。據此,政府應建立投入機制,優化對防災項目投資的管理。在資金有限的前提下,根據不同防災項目的重要性原則,對多個防災工程進行排序、篩選,對重要的防災工程優先考慮投入,確保有限資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從我國目前的國情出發,城鄉建設的抗震防災是一項關系到廣大農民安全的公益性事業,政府應給予必要的資金投入。

4.4 探索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質量監督管理的合理化形式

工程建設監管制度范文2

1.政府建設項目

政府建設項目由街道黨政辦公會確定后,以抄告單形式委托總公司進行實施。雙方簽定具體代建協議,辦事處按規定向總公司支付代建費用??偣緡栏癜凑沼嘘P工程建設的規定操作。

2.總公司建設項目

總公司建設項目由總公司負責做好建設項目的方案和資金測算等前期準備工作,由街道黨政辦公會研究確定,并由總公司實施。

3.總公司下屬各公司建設項目

總公司下屬各公司建設項目先由下屬各公司做好建設項目的方案和資金測算工作,然后上報總公司進行審核??偣靖鶕蠄蟮姆桨笇Υ隧椖窟M行實施勘察和可行性分析。項目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由總公司討論后確定并實施。200萬元以上的項目通過總公司審核后再由街道黨政辦公會研究確定。

二、項目的實施

(一)項目設計

項目確定后,實施單位通過招標或委托等形式進行項目設計,設計單位須對項目主體有較全面的理解,避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設計變更。如應建設方要求進行變更,則予以認定,如因設計方因素產生缺漏項,變更方案要由建設方確定,并由設計方承擔漏項全額的5%—10%。

(二)招投標

1.委托信譽好有相應資質的招標單位進行招標,工程概算報委托方予以確認。街道招投標辦公室應參與招投標管理,招標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有關規定執行。

2.在招標過程中應防止不平衡報價的出現。

3.控制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

4.投標單位在工程預算中不得有故意漏項。如故意漏項決算中不增補。

5.施工單位必須在中標后的兩個月內,核實確認編制單位所提供的工程量。如有異議,應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編標單位現場共同確認。如編標單位工程量有誤,則承擔漏項全額的5%—10%。

(三)現場簽證

1.現場簽證原則

工程施工現場簽證由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和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共同簽證,嚴禁事后補簽。

2.現場簽證限額規定

工程簽證總價原則上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10%,超過10%以上則由街道黨政辦公會確定。

(1)工程量造價增加在1萬元以下的由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工程部兩人以上確認后,再由工程部主任簽字確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由工程部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

(2)總公司及下屬公司建設項目工程量造價增加5萬元以上的由施工單位書面申請后,報建設單位工程部審核,工程部審核后再報總公司進行審批確定。

(3)政府代建項目工程量造價增加5萬元以上的由施工單位書面申請后,報總公司審核,總公司審核后報街道辦事處領導審批確定。

3.現場簽證程序及變更價款確定

現場簽證單由施工單位報送,經現場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蓋章后,由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復核后簽證。涉及工程價款變更的按合同條款規定計算由工程部負責人審核后方能簽證。

(四)竣工結算

1.對施工單位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施工單位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后28個工作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結算材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施工單位遞交的決算書和竣工材料經工程部進行嚴格把關,進行預審后,政府項目由街道財政科安排審計,總公司項目由總公司安排審計。

4.項目審計工程總造價不得超過合同價的10%。如超過10%,必須由設計單位、編標單位到場,查因,認證。

工程建設監管制度范文3

第二條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企業,是指在本市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作業,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作業承發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涉及勞務作業承發包關系時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所承包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以下涉及勞務作業承發包關系時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第四條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業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發展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對建筑市場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隊伍,采取培訓和分類指導等措施,引導其成立勞務分包企業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條從事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承接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信息通過相關途徑進行公布,供勞務作業發包人選擇。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在承接建設工程后,應當訂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包合同備案手續。

第八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己有勞務作業人員的,對本企業承接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勞務作業。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有勞務作業人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并取得與從事工種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己沒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的,應當根據工程專業需要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禁止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發包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禁止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十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禁止個人承接勞務分包業務。勞務分包企業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勞務作業,不得將勞務作業再分包。

第十一條市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業勞務交易的有形市場,為建筑業勞務交易雙方提供服務工作。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發包應當進入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公開信息并進行公開交易。勞務作業發包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等方式,具體方式由發包人自行確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建筑業勞務交易中心應當對已完成承發包交易的勞務作業工程概況及承發包情況進行信息公示,并將勞務作業工程承發包信息輸入《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勞務作業承發包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示范文本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包合同備案手續。分包合同履行主體或內容發生變更時,承發包雙方應當在合同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自行完成勞務作業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所承接的工程開工前,將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在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的同時,將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招用的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持上述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勞務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務工程款結算方式、支付時間、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保障勞務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勞務作業承包人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條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勞務作業承發包人名稱,勞務作業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圍,分包工程開工、完工日期等勞務作業分包信息,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委派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一名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勞務作業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督促勞務作業承包人按要求落實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勞務作業承包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發放工資、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的檢查,發現未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未經過培訓的人員,應當禁止其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

第十九條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者上崗前安全生產以及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從事建筑業施工管理的人員和從事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還應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第二十條建筑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雙方約定的內容外,必須對合同期限、勞動崗位、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應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由他人代領的,必須有本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規定與勞務作業發包人結清工程款,或者因勞務作業發包人未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結清勞務工程款,致使勞務作業承包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建設單位、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勞務工程款為限。

第二十二條建筑業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公布本企業勞動糾紛投訴電話,確定受理人員,及時處理本企業的各類勞動糾紛。

第二十三條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違法分包、拖欠勞務分包工程款、拖欠勞動者工資等事項的舉報制度。有關部門接到上述舉報后,應當核實有關情況,并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勞務承發包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及時將建筑業企業的勞務分包行為以及其他企業信用等情況記入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工程建設監管制度范文4

一、加強立項審批工作。除國債、中央預算、省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按上級相關要求辦理外,州、縣、鄉投資在10萬元以上在縣內建設的項目(含主體工程、水、電、路附屬工程),都必須經縣發展計劃局批準立項??h發展計劃局的立項批復是審計、建設、財政、金融等部門辦理相關業務的依據,未經縣發展計劃局批準立項的項目,任何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部門不得受理設計、監理、質檢業務,不得進行招投標(議標)工作,財政不予撥付工程款,審計部門不予審計,各級各部門不得組織驗收和辦理相關業務。項目一經批準立項,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未經批準隨意變更的,要追究單位法人的責任。

二、加強設計管理。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業主一旦確定設計文件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設計、監理、建設方、施工方簽字認可后報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時不得故意缺項、漏項,整個投資立項批復文件的內容必須設計完整,才能進行造價預算。

三、完善造價預算工作。已設計完整的工程文件由建設單位自行選擇具有造價預算資質的咨詢部門做預算造價,工程造價預算書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報審計局進行前置審計。

四、全面推行前置審計工作。根據*政發〔20*〕27號文件的規定,凡政府性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和在建設過程中新增造價超過中標價5%以上的部分必須實施前置審計。建設單位必須在售出招標文件15日前將編制好的工程預算書及相關資料報送給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前置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審定的預算總額為政府最高控制價,凡投標報價超過控制價的為廢標。未經前置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招標、決算;項目在建設期間,新增投資額超過5%以上部份,未經前置審計確認不得調整預算、不得決算。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造成損失的,追究單位直接負責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五、嚴格招標工作及限額以下工程管理。嚴格執行*理州人民政府2號令的第二條規定:*理州轄區內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土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30萬元以上的室內外裝飾裝修及燈光、綠化工程項目、10萬元以上地基處理工程,都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投標。

(一)土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5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室內外裝飾裝修及燈光、綠化工程項目3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地基處理工程項目1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在縣級招標機構或州以上招標機構招標。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按規定在州以上的招標機構招標。

(二)在本縣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按*澗縣建設工程評標辦法進行評標。

(三)評委的抽取按*政發〔2005〕14號文件的要求,在全州建立統一、綜合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四)按*理州人民政府2號令第二條規定限額以下的各類建設工程,由業主按“價低者得”的原則自行組織招標,并報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由建設單位按以下規定自行組織招標。并按*澗縣建設工程議標方法組織議標。

5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土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3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室內外裝飾裝修及燈光、綠化工程項目;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的地基處理工程,實行邀請議標。

六、認真履行合同。經選定的中標人,包括公開招標、邀請議標,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民工工資及時兌現合同。

(一)施工合同由業主與建設工程監督部門執行。

(二)廉政合同由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監督執行。

(三)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由業主、監理、質檢部門共同監督執行。

(四)民工工資及時兌現合同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工程建設監管制度范文5

建設工程中對于施工設備和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和管理,不僅僅是工程施工單位要必須擔負的責任,同時,也和工程建設單位以及施工監理部門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工程施工設施和原材料是工程建設的物質基礎,其自身的質量程度關系著整個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日后建筑的整體性能。因此,在施工設施和原材料供應方面,采購和使用的工程設備以及原材料必須符合相關檢測標準,符合工程設計要求。對于原材料的檢測必須設立復檢機制,經反復檢測合格后才可以使用;施工設備的選擇和應用必須結合工程施工工藝要求,且在使用之前要做好檢修和檢測工作,確保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

2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各方對于施工不同階段的檢測控制管理工作

這方面的內容要求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各方都要根據施工過程中的不同階段采取相應的質量監測方法,加大質量檢查力度,確保施工質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的全程性。在施工過程中,尤其是建設工程中進行隱蔽工程施工、施工設計一下藝改變等方面的檢查和驗收工作十分關鍵。施工過程的實時質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證建設施工質量的重要步驟,施工企業要做好施工全程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施工前,施工單位要做好詳細的施工計劃,對于施工現場施工機械、施工工藝安排以及施工人員的配置等做好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做到高效、合理、可行;施工中,嚴格按照施工設計計劃指導施工操作,嚴格控制施工工.藝和施工工序,對于施工關鍵工序以及重要施工環節進行重點管理控制,,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成后,要做好整體檢查和專項重點監測的工作,對于發現的問題,能夠糾正補救的及時處理補救,需要返工的必須進行返工處理,確保施工質量。

3全面做好建設工程施工質盈監督工作的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除了管理方面的控制措施,還要做好質量的監督工作,這方面的內容需要包括參建各方、社會以及政府部門等多方面的共同協調努力才能更有效的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下圖2為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基本內容。

3.1施工現場作業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監理單位的現場監督作用

就是說需要通過加大監理單位對于施工現場的監督力度,來提高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這個過程中需要完善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制度,貫徹落實現場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尤其是現場監理人員對于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隱蔽工程、重要施工工藝、重點施工工序以及重點驗收監測點的監督和控制職責。健全并且規范監理現場審核批準程序,對于工程中存在分包情況的分包人員資格、施工設備清況以及施工原材料等施工資源進行詳細的質量控制和監督管理,在審批、復檢以及檢查的環節嚴格按著程序辦事。監理單位在一定的工程施工階段還要做好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時的做好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3.2保證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的公正、公平及有效性

要切實做好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工作,就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施工質量監督機制,并且確保監督執法過程的準確性以及公正、公平的原則。設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在日常的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質量和施工中的違規操作等問題進行嚴格的監督控制,小組配置至少兩名人員,杜絕個人決策監督的行為,倡導集體執法行為。在監督管理過程中,要設立不同級別的考核監督機制,確保監督執法過程的嚴肅性和精確性。

3.3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工作方式的靈活運用

鑒于當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某些施工單位往往會刻意應對施工質量監督,存在隱瞞和欺騙的行為,所以對于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最好采用隨機性檢查的監督工作方式。工程質量的監督采用巡查和隨時抽檢的結合的監督方式,可以有效的杜絕施工過程中對于工程整體結構、施工材料、隱蔽工程以及人員操作規范性方面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將工程建設質量責任具體劃分到每個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之中,加大日常計劃監督和隨機監督檢查,對于監督過程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通告、懲罰、公示以便提高施工全體人員的質量觀念。

4結語

工程建設監管制度范文6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訂的消防法對現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明確了消防責任的主體,對建筑工程消防的設計、審核等許可進行了改革,為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促進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現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創新

(一)科學確定消防審驗權行政許可的范圍

2009年開始實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不再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驗收,改為抽查驗收,對其余工程改為備案。之所以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經發生了改變,以往的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例如隨著城市化進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監督機構人員數量少與工程量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審全驗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不利于發揮建設工程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的弊端日益顯露等。這些都為合理界定消防審驗權的范圍提供了實踐經驗。因此,有必要對消防審驗權的范圍進行重新界定,以適應消防工作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號令適時對制度進行了變革,應該說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首先,一般工程進行事后監督,并且采取備案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沒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監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驗收的方式進行事前監督。其次,消防部門通過堅強日常管理,培養建筑工程部門的消防意識,這樣反而有利于消防責任的落實。過去全部檢查驗收的方式,消防部門管的寬,承擔的責任重,不利于發揮其他部門的積極性,將本該多元化的責任主體轉變為一元化的主體,形成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共同應對消防審核驗收的局面。新的審驗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設工程審驗權,促使建設工程各主體進行自律管理,又通過備案抽查權、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規范各責任主體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發揮消防職能部門的社會作用,符合消防部隊目前的實際。以往的審驗模式超出了現有體制下消防審驗人員的負荷,導致消防審驗周期長,效率低,很多技術審核總在較低的層面徘徊,沒有發揮該制度應有的社會效果?,F行的審驗模式有利于消防機構集中精力將重點放在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驗收的把關,更大程度的發揮消防機構作為國家消防安全職能部門的社會效益。

(二)對消防審驗程序進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一大特色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關的程序性規定,規定了消防設計審核的申報條件、許可條件、消防驗收的申報條件、專家評審的程序、備案抽查程序等,同時還明確了消防審驗的時限要求,通過完善程序性規定,程序性規定的完善,增強了監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實質就是限制行政機關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得到了很好地體現,新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了許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作出的行政決定必須要說明理由;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行政相對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有權查閱復制有關的資料;對于錯誤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可以要求撤銷。

(四)健全了社會主體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機構內部監督機制

與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相比,2009年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細化了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如對建設單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監理、選用具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的義務,設計單位注明技術指標的義務,施工單位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義務等。新增了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責任在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中分階段、分主體進行了疊加規定,有力確保了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質量。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內部,新增了主責承辦和集體會審制度,并規定了相關人員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更為重要的是,對于建設單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做出的、以及違反法定權限、程序等行為作出的許可意見,出具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運行所面臨的挑戰

(一)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雖然細化了新消防法確立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規定過于原則、概括,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緊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一是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規范。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的范圍、防火性能評定標準、評定程序等也需要進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三是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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