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文1

xx鎮地處科右前旗政府南,東、西與烏蘭浩特市、吉林省洮南市接壤,這里交通便利,通訊快捷??偯娣e220.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8.24萬畝,全鎮轄15個行政村,31個自然屯,總人口2.1萬,是一個蒙、漢、回、滿等多民族聚集鎮。我鎮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全鎮15個行政村都成立了調委會有專兼職調解員83人,特別是2009年各村又成立了綜治維穩工作站進一步規范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在此基礎上,xx鎮綜治辦形成了這個調研報告。

一、我鎮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做法與成績

近幾年來,我鎮黨委、政府及各村能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為指引,堅持“一手促發展,一手保穩定”,以解決民生問題為根本,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確保了我鎮社會總體上的持續穩定。

(一)領導重視,抓建設統一了思想認識。思想認識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和力量之源,也是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思想保障。鎮黨委、政府始終把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擺到突出的位置,當做關系黨的事業興衰的大事來抓,從抓什么到怎么抓,我們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從長規工作到長效機制,我們構筑起新型防控體系。20xx年初在總結20xx年工作中,我們發現全年共調解糾紛100余起,這項工作不僅牽扯了鎮黨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同時也影響了全鎮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大局。基于以上認識,鎮黨委、政府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這幾年矛盾糾紛涉及到的部門,率先提出了整合治安資源,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心這一工作思路,著力打造安全的治安環境、交通環境、發展環境和人居環境。按照這一工作思路,結合xx鎮的實際情況,我們將維穩辦、綜治辦、辦、司法所、經管站等部門納入調處中心,讓他們直接介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這一工作模式探索中,我們隨前旗政法委赴外地考查綜治維穩工作,通過學習,我們的工作思路逐漸清晰了,在借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在旗政法委的指導下,我們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的基礎上,建立了大調解格局的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形成了以部門力量的整合、資源共享、鎮村聯動、攜手調處為主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新模式。

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建立后,村級化解不了的矛盾在一樓接待室就能得到工作人員的接待,根據來訪群眾反映的問題歸屬,由職能部門接待處理,避免了以往來訪群眾直接上樓找領導的現象。既方便了群眾,又使領導從處理接訪中騰出時間,集中精力謀發展,一心一意搞建設。

(二)建立機制,抓落實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關系到我國社會穩定全局的系統工程,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近幾年來,xx鎮黨委、政府正在逐步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建立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分析研判機制。

鎮黨委要求鎮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做好日常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重點加強對轄區范圍內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觸角前移,及早發現潛在的不穩定因素,將各類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不斷延伸社會矛盾糾紛排查的工作觸角,“變上訪為下訪,變關門為開門”,擴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的覆蓋面,將各個領域、行業和群體的問題都納入了排查的范圍,采取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和特別防護期排查等方式,堅持“村組每月一排查,鎮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排查的頻率和針對性,在此基礎上,建立社會矛盾糾紛的臺帳,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時強化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工作,建立鎮村兩級情報信息網絡,及時掌握不穩定因素,準確分析判斷治安形勢,提高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防止的發生,使80%以上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截止2009年末,村級調解矛盾糾紛37起,這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鎮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壓力。鎮、村兩級機構按同一工作程序運轉,上下聯動,系統管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形成了以“大排查”促“大穩定”的工作局面。

2、完善以組織建設為主要手段的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機制。由于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絕大多數是人民內部矛盾,對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主要是采取調解手段。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是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組織保證。xx鎮村兩級組織都成立了平安建設領導小組、綜治辦、維穩領導小組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專門機構,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中發揮了組織、協調、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特別是以整合各部門力量化解矛盾糾紛為目的的鎮綜治維穩工作中心的建立,更使我鎮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有了更好地抓手。《xx鎮綜治維領導穩工作中心實施方案》和《xx鎮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制度》等相關文件的出臺,從工作原則、程序、制度、案件分理、人員守則等方面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進行規范,將化解矛盾糾紛的責任層層分解,建立起橫向和縱向的領導責任制,使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實處。

二、我鎮存在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及其成因

(一)我鎮存在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

在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人類總是在矛盾運動中發展進步的。我鎮作為前旗一個人口多、農業和工業基礎較薄弱的城郊鎮。雖然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采取了各種措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穩定,但是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我鎮一些矛盾糾紛仍然突出,造成了部分地區的不穩定,這些問題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問題、涉農問題、林地(場)遺留問題、土地糾紛、家庭鄰里糾紛、民事糾紛等。這些問題仍然是當前我鎮突出的社會矛盾糾紛,影響了我鎮部分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我鎮社會矛盾糾紛的成因分析

社會矛盾糾紛的產生總是基于一定的成因的。只有對我省社會矛盾糾紛的成因進行分析,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1、村級治保會、調委會管理體制有待完善,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一是個別村的工作人員在實際調解矛盾中存在人情大于政策、法規等情況,使天平失衡,從而導致矛盾激化。二是對矛盾糾紛化解不及時引發矛盾激化。

2、社會生產、生活中的利益關系矛盾。一是農村土地管理不完善,農民往往因為一壟甚至半條壟而引發矛盾,此類矛盾比較突出,占鎮村調解的糾紛65%以上。二是村委會換屆中各種利益關系矛盾。由于在選舉中或多或少會觸動各方利益,引發罷選、賄選造成等,使宗派利益激化。三是村集體中群眾與群眾利益的矛盾。這類矛盾由于歷史原因化解起來比較困難。如我鎮永興村就是因為村集體菜田引發此類矛盾并且和村換屆交織在一起。

3、法制不健全、群眾法律認知不夠,是導致社會矛盾糾紛的法律原因。一是法律規定不完善。如,對于問題,雖然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條例》,但這個條例中對少數人上訪人員違反《條例》的一些行為缺乏剛性的處罰規定,從而造成了許多無理上訪、非法上訪甚至引發了新的社會矛盾糾紛。二是農村群眾法律意識有待提高,廣大群眾不是不懂法,而是對有些法律一知半解,往往導致與法律背道而馳。

4、部分群眾道德素質不高,是引發一些家庭矛盾的深層原因。具體表現在贍養老人、離婚、扶養兒女等方面。

三、建立化解我鎮社會矛盾糾紛長效機制的途徑

(一)建立健全強有力的化解矛盾的組織領導機制,形成合理的組織體系

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組織領導機構,形成化解矛盾的組織體系,才能真正將化解社會矛盾工作落到實處。今年鎮黨委、政府重點抓基層治保會、調委會建設,從實行目標管理量化分解到業務培訓都做了細致安排,并著手建立長效機制,努力打造一支業務過硬的矛盾糾紛化解隊伍。

(二)大力發展經濟,構建合理的利益關系協調機制

大力發展我鎮經濟,是解決一切社會矛盾糾紛的前提所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是相輔相承的關系。我鎮要繼續堅定不移地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技興鎮、農業穩鎮、乳業富鎮、工業強鎮”戰略,努力改善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才能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我鎮社會穩定奠定良好的物質基礎。

(三)進一步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

進一步暢通渠道。工作是加強黨和群眾聯系的重要橋梁。要真正發揮“橋梁”作用,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導群眾的作用,強化廣大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群眾觀念,做到接待群眾真誠熱情,了解情況全面準確,答復問題耐心細致。要變群眾上訪為我要下訪。

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文2

近年來,農村經濟在不斷飛速發展的同時,受到經濟轉軌、利益格局調整和文化思潮變革等因素影響,一些社會關系與矛盾糾紛趨于緊張和復雜,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隱患、不和諧的因素,影響了基層的社會和諧和健康發展。本文通過對旺蒼地區鄉鎮的矛盾糾紛研究厘清農村矛盾糾紛呈現的主要現狀與特征,并尋找妥善化解之道。

一、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種類

(一)干群之間的矛盾糾紛

1、干部作風問題導致群眾對基層組織缺乏信任。由于農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來青壯年都外出打工,基層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領導班子成員素質整體不高成為不爭的實事。素質的參差不齊又使農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個人的私心,在政策執行上時常出現偏差。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對待群眾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正當要求置若罔聞,對發現的矛盾糾紛不及時調處,或者采用高壓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從而使小糾紛激化成大矛盾。簡單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雙方的對立,基層群眾把對個別干部的埋怨轉化成對政策的不理解和對村委會的不信任。而群眾的上訪也讓村委會把其劃為“刁民”,干群關系十分緊張。

2、管理職能與體制問題導致行政效率低下,難以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鶎咏M織網絡建設不健全,各項工作條塊分割、機構龐大、冗員過多、加之工作人員人浮于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現象時有發生,部門聯動協調工作機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發揮不好。一些村社綜治網絡、人民調解網絡不健全,培訓機制、激勵機制、考核機制的不健全導致基層工作網絡作用發揮不好,對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鄰里關系等引發的民事糾紛不能及時妥善化解處理。矛盾長期得不到化解,基層群眾對村委會的不滿與日俱增。

3、基層管理存在“一言堂”導致群眾民利受到損害。當前,農民的民主法制意識逐步增強,然而少數村干部在村級集體事務管理中,沒有真正貫徹“一事一議”,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務、財務公開,但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就開小會個別干部拍板決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從而引發村民不滿。村務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群眾對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見,反映村干部吃喝貪占和財務混亂的越級上訪問題仍居高不下。

(二)基層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

由于歷史原因,基層法治觀念薄弱,村民還沒有養成 “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識,從而導致鄰里之間及家庭內部矛盾不斷加深。這些糾紛既影響著村內的和諧、民風的純樸,也使干群關系更一步惡化,群眾間的糾紛主要表現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近年來國家始終對“三農”問題高度重視,隨著“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力度的加大,各項惠農政策和保障民生舉措的相繼出臺,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作為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自古以來被農民視為安身立命的根本。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土地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土地和土地所承載的利益比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更讓人眼紅。補償款兌付、林權糾紛、宅基地糾紛正呈逐年增多之勢。只要涉及土地權屬糾紛往往調處難度都特別大,處理稍有不慎極易引發,激發人民內部矛盾的升級。

2、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起的糾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發生了轉變,近年來農村離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級。伴隨“打工潮”青壯后村民紛紛外務工,身處“花花世界”長期兩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礎動搖。因離婚、解除同居或贍養、繼承、財產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因雞毛蒜皮的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大量涌現。

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特征

1、矛盾糾紛的多元化。矛盾主體增多,矛盾關系廣泛、復雜,往往是國家、集體、個體和多種經濟組織的矛盾交織在一起,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

2、矛盾糾紛復雜化。因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差異性和有關機關的行政行為和辦事程序的隨意性,導致了社會矛盾糾紛復雜化。農村矛盾糾紛由從前 “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轉化?,F在農村矛盾糾紛不確定性與以前相比大為加強,一個簡單的糾紛往往牽扯幾人或一個群體的利益,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大大的增加了調處的難度。

3、矛盾糾紛呈現群體化。隨著農村法治進程的推進,基層群眾民主法制意識越來越強,加之農村矛盾糾紛與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涉及面廣加上血緣宗親等因素,極易發展成群體行為,若處理方式不當,或者調處不及時,極易引發。

4、矛盾糾紛的季節性。農村矛盾糾紛常常伴隨著春耕大忙,外出務工人員返鄉等時節集中暴發,呈現明顯的季節性。

5、解決方式激烈化、網絡化呈現對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過向村社或者鄉鎮干部反映問題,希望能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這時大多簡單糾紛都能及時化解。但一些重大、復雜、疑難糾紛的解決耗時過久,加之一些基層干部工作方法簡單,對待群眾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正當要求置若罔聞。致使當事人失去耐心,認為自己的問題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決不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只有把事情鬧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決,故動輒就大鬧。另外,個別基層群眾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為謀取利益最大化,不顧法律、道德約束,通過網絡把歪曲的事實發表在網上,希望通過網絡不斷給政府施加壓力。這些都造成了干群關系的緊張,當事雙方的對立。一些政府部門對待非正常上訪事件,頂不住壓力片面強調“和諧穩定”,在處理過程中不嚴格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做出過多的妥協讓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眾不信法的惡劣影響,助長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達合理訴求的歪風邪氣。

三、處理農村矛盾糾紛的對策

矛盾糾紛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積極預防和及時化解基層矛盾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依法、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調處機制,從實際需要來看,當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充分發揮法制

宣傳、教育疏導功能,促使群眾學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強對農村重點普法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對村社普法宣傳工作的指導力度,將普法宣傳工作貫穿于各項工作的各個環節。二是積極探索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與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新農村建設等結合起來,創新“法律七進”活動形式,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系統性和社,!會參與性。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開展送法下鄉、法律咨詢、法制講座等活動。完善普法平臺建設,深入開展“法律七進”、“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動,充分利用“網絡普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普法宣傳的互動性和趣味性。通過培訓學法骨干,達到以點帶片,以片帶面的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提高廣大農民群眾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主動性。從而形成了“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全民參與,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農村法治教育與德育教育相結合。將依法調解貫穿于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全過程,在調解過程中加強法律宣傳工作,全面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形成依法表達訴求和維權的氛圍,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還要將“寬以待人”的傳統文化貫穿于調處矛盾糾紛具體案件的全過程。主動營造仁和禮讓的調解氛圍,以傳統倫理道德文化和民間諺語、典型案例等說服、教育當事人,引導雙方當事人在調處過程中冷靜分析,寬容,促使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積極引導當事人思想觀念轉變,實現了調處結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最終達到握手言和。2、健全制度, 強化指導,確保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實效。基層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指導作用,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幫助村級自治組織健全村務管理制度, 著力提升基層各項事務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決策民主、內容合法,程序規范,形成了村級工作運作有序、村干部行為規范,村級制度較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時鄉鎮政府要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建立科學、合理考核考核體系,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與新農村建設、“依法治理”等相關考核結合起來,制定相關獎勵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獎懲體系,為矛盾糾紛調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實開展依法治理工作、減少基層矛盾糾紛的發生。要以“會前學法”制度為抓手,繼續堅持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學法考試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法律素養,推動“法律七進”、“依法治理示范鄉鎮”創建等各項工作高效開展,確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行政、不損群眾利益。要加強對村主要干部培訓工作,規范黨務、村務行為,加快基層民主化進程,從根本上減少或杜絕了因村務管理混亂而引發矛盾糾紛。

4、深化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

(1)提高認識,深化社會管理創新,努力把大調解工作向縱深推進。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為“第一要務”服務這一本質,站在發展的高度認識大調解工作,緊緊圍繞發展這一中心任務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確立“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計提高調處成功率,努力為基層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維護基層群眾的合法權益 ;要深刻認識到大調解工作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調解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們必須積極適應國家法治化進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調解工作社會效果,增強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實效性。

(2)著力構建 “大調解”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在健全組織網絡的基礎上,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種資源,形成上下聯動,立體防控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糾紛的預防、排查、調處機制,定期對各類矛盾糾紛、安全隱患和突出問題進行全面細致排查,及時掌握人民群眾訴求和矛盾糾紛產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類不穩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預案,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通過加大部門間配合力度,創新大調解工作格局。探索調解工作向專業化、行業化發展。創新調解新模式,推動調解隊伍專業化、社會化建設。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逐漸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倡導和支持一般民間糾紛向非訴訟解決渠道分流。切實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機制,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牢牢把握調解工作的主動權。

(3)建立協調機制,實現三大調解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鄉(鎮)村兩級調解組織在矛盾糾紛預警、控制、調處方面的獨特作用,通過信息員建立全方位的預防機制。著重“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調解,達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轉化、早結案,把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把可能轉化成巨大影響事件的矛盾糾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糾紛。對排查出的重大、疑難、復雜糾紛實行“領導包案制”落實責任人,避免矛盾糾紛激化擴大,對化解糾紛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糾紛擴大的責任人追究責任。還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深入開展矛盾糾紛 “大調解”五進活動 ,通過現場調解以案釋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不斷增強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發生。逐步規范,加強三大調解的聯動機制建設,規范調處程序,加強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打好“組合拳”,確保三大調解密切配合,有機銜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把調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發揮好、實現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暢通訴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拓展援助渠道,擴大農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圍,確保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總之,隨著農村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矛盾糾紛成總體上升趨勢,對此我們要有充分的認識,對排查出來的各類矛盾糾紛,要進行認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處置,發揮大調解“為政府分憂、為分流、為法院減負、為公安減壓、為群眾解難”的積極作用。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積累調處矛盾糾紛的經驗,積極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持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不斷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李杰《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現狀及對策》

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文3

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師宗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師宗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耙园付ㄑa”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與2007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師宗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06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師宗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文4

根據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縣2020年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方案中按照中央、省州委政法工作會議,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為方向,以統籌推進社會治理和城鄉基層治理為抓手和遵循書記關于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化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推動建立社會組織調解工作機制,拓寬社會組織參與矛盾化解渠道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為我縣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全面圍繞管轄范圍內物價、能源、投資、招投標、糧食等工作展開了矛盾糾紛隱患排查,現就近期工作情況做如下匯報。

一、近期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對我局轄區的水電、民工工資、項目建設等重點領域進行了分析排查,經過排查轄區內目前未發現重大、惡性案件隱患,維持了團結、和諧、穩定的良好氛圍,為完成接下來各項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下一階段的矛盾糾紛情況

預測我局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通過全體干部的努力,全面繼續深化和落實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責任制度、提高矛盾糾紛集中大排查頻率、走訪頻率、提高排查的針對性和精準性,及時掌握動態,建立健全風險評估,預警響應聯動機制,對各類矛盾糾紛和可能存在的苗頭隱患進行排查化解,最大限度地把不穩定因素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維穩和工作一定能取得好成績。

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文5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緊密結合當前維護全區社會穩定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大力推廣“馬有信調解工作法”,扎實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全力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和積案,為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造生態美、產業優、百姓富的和諧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按照“什么矛盾突出就重點化解什么矛盾、什么問題緊迫就抓緊解決什么問題、什么人社會危險性大就特別關注什么人”的工作要求,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排查在初始、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不發生因調解不及時或調解不當引發矛盾激化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全力保障群眾生產生活和企業復工復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原則,因案施策,靶向調處,實現對各類矛盾隱患的動態掌握、有效預警、及時化解,切實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解決”。

(一)圍繞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機制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認真貫徹落實《區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方案》,充分利用建設鎮(街)、村(社區)矛調中心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強化人民調解培訓力度。要健全矛盾糾紛調處運行、排查預警、分析研判、多元化解等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全面落實訴調、訪調、援調聯動機制,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充分發揮鎮(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作用,引導糾紛當事人有效運用“12348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群”,實現人民調解在線咨詢、查詢、引導、受理,引導群眾通過互聯網獲得法律幫助。

(二)圍繞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按照網格排查不漏一處、復工排查不漏一企、“線上”排查不漏一人的原則,動員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深入村(居)民院落、工廠企業、集貿市場等糾紛易發場所,及時發現化解群眾關切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突出重點敏感節點和時段以及衛生健康、勞動關系、交通運輸、房地產、教育就業、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特別是針對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因合同履行、勞動爭議、工資拖欠、醫療糾紛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返工、返崗、返學”過程中的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村(居)管理、物業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做好調處化解和援企穩崗相關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

(三)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開展攻堅行動。涉及脫貧攻堅工作的各司法所和各級各類調解組織要緊緊圍繞全面打贏脫貧攻堅總體戰、攻堅戰、殲滅戰,深入建檔立卡貧困村和已脫帽貧困村,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工作要求,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摸排梳理排查和有效化解,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助力攻克最后貧困堡壘,為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各相關司法所務于10月底前使貧困村各類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四)圍繞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近年來,全區因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進一步做好涉及彩禮糾紛、老年人贍養、婦女權益保護、夫妻不和、單親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農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處理、采光遮擋等相鄰權糾紛的排查調處。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糾紛信息,做好易突發婚姻家庭糾紛和素有積怨鄰里糾紛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時主動上門開展化解工作。對可能引發惡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堅決防止此類糾紛演變為惡性事件或事態擴大化。

(五)圍繞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堅持把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機銜接起來,進一步加大黑惡勢力線索摸排力度,指導各級各類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嚴密關注黑惡勢力易于滋生的地區、行業和領域,對已經調解的矛盾糾紛梳理“回頭看”,對新發的矛盾糾紛,從排查、調處、協議履行等各個環節,嚴密關注黑惡勢力插手矛盾糾紛調解(特別是經濟糾紛和醫患糾紛),持續深挖細查涉黑涉惡線索。對摸排出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要嚴格按程序落實核查、建檔、移交報告等工作,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疏導化解。

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文6

一、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思路

以萊山區為例分析,近年來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斷上升,形式日益多樣,性質越加復雜。從矛盾主體范圍來看,過去的糾紛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糾紛,而近年來職工與企業、個人與行政機關、法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從矛盾主體數量來看,過去主要是一對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而近年來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數人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自然資源權屬等;從糾紛處理難度來看,呈越來越難的趨勢,這既有當事人利益要求過高原因,也有群體性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還有因新類型糾紛缺乏法律調整而無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糾紛出現后如何解決,就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問題。當今的現狀是社會各界在高呼民主與法制的同時,造就了對訴訟機制的迷信,助長了訴訟萬能思潮的泛濫。“為權利而斗爭”、“上法庭討說法”成為一種社會時尚,“依法解決”也被片面地理解為依司法訴訟程序解決。“依法解決”成了有關部門和組織回避矛盾,推卸問題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機關壟斷糾紛解決權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在法院內部,也出現了包攬一切矛盾糾紛、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傾向。近年來,法院案件受理數量一直呈持續上升態勢,大量的矛盾糾紛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已難以承受案件壓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當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與情理、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差異,不能正確處理個體利益與大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一旦敗訴,則怨氣沖天、四處投訴、纏訟纏訪,使法院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承受著重大壓力,有些矛盾糾紛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而且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

從解決社會爭議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手段。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解決,也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得到公正的解決。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還必須要正視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結果。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通過人民調解自治、行業自律協調、行政調處和司法審判的有機結合,使司法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合力,促使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得到解決,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二、正確把握糾紛解決機制中基層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和完善,關鍵是要實現各種機制之間的協調運作,形成功能互補,防止相互間的“扯皮”。同時,人民法院和非訴糾紛解決機構之間也應當取長補短,相互借鑒彼此的經驗。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認真履行司法職能的前提下,對自身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發揮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審判職能為中心,充分發揮訴訟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在現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中,以訴訟審判為代表的國家司法權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更具有正統性和權威性。法院是通過發揮其裁判功能和監督功能來體現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當事人糾紛這個層面,人民法院通過直接行使審判權,公正司法,定分止爭,裁斷是非曲直,從保障糾紛的最終解決。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標并非僅僅是化解糾紛,而是要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裁判對社會價值做出引導,使全社會真正理解和體會到司法的權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從心底達到“勝敗皆服”的客觀效果。

二是以法律為依托,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參謀作用。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人數多、涉面廣、影響大、情緒不穩定、矛盾易激化等特點,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還涉及多種復雜原因、多個復雜問題,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不可能通過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了,也不可能單憑法院的審判力量能夠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黨委對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領導,由黨政組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運用多種手段加以化解。法院應主動向黨委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方案,為黨委當好參謀,使矛盾糾紛通過不同的途徑,不同的手段得以預防、化解,促進社會的穩定。如在萊山區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我院提出的《關于處理房產遺留問題的意見》,對于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處理有關爭議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再如近年來,我區推進城鎮化過程發展很快,不少農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過程中限制或剝奪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權利,引發了矛盾和沖突,使得有關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日益突出,這類糾紛處理稍有不當,將直接導致新的不穩定因素增加,影響農村發展的大局,阻礙農村改革的現代化進程,我院經研究制定出臺了《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問題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對于此類糾紛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并針對每類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對于及時在全區范圍內統一標準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建立協調機制為手段,做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矛盾源頭預防。會同公安、工商、國土、城建、農業、勞動、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搭建合力平臺,建立矛盾排查處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研究社會矛盾動態,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重大糾紛,研究制訂合乎法律的排查、解決方案,摸索并建立一整套長效的糾紛協調處理規定,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的產生。近幾年,很多外商獨資企業、內資企業、合資企業紛紛落戶萊山區,給萊山區的經濟發展帶來了生機,但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在依照《勞動法》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也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仲裁調解法》的實施以及職工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福利、工傷、保險待遇等之間產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涉及群體性的問題也越來突出,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我院通過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執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所透視的問題及建議》,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不斷規范企業的行為,減少勞動爭議的數量。從源頭上對職工因勞動保險、勞動合同引發群體糾紛的進行了有效的治理。

四是以協助職能部門制定規范為平臺,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制基礎更加完善。積極協助職能部門制訂非訴訟糾紛解決規范,提高相關部門解決糾紛的合法性、程序性和社會性,增強人民群眾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利用率和信賴度,保證糾紛解決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要求。例如針對當前交通事故頻發,交警部門受行業內部規章的約束,扣留車輛期限只有20天,且不到收取押金,而傷情較重者治療周期較長,等治療終結和訴訟終結后,扣押車輛早已放行,使生效的法律文書難以執行,不利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我院早于2006年開始積極與交警等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通過訴前保全的方式對涉案車輛進行保全扣押或收取相應預交押金,有利地增強了涉案當事人的救濟保障,有效緩解了交通肇事當事人雙方的矛盾。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提出了法官與交警協同辦案的工作思路,醞釀派專人定期在交警部門設立工作點,除高效處理上述矛盾外,直接參與一些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彌補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空白,減少當事人訴累。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