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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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第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第八條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禁止向水體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或其他環境傾倒、排放畜禽廢渣和污水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地方法規或規章對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規定嚴于第一款確定的規模標準的,從其規定。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范文2

近年來,隨著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我市畜牧業迅速發展,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繁榮。同時,畜禽養殖的迅速發展和污染治理的滯后現象,對農村生態帶來了嚴重威脅。為遏制畜禽養殖污染不斷加重的趨勢,促進我市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改善環境質量,現就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結合生態農業建設,著力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積極探索符合我市實際的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提高畜禽養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鼓勵規?;?、集約化養殖,努力實現種植養殖平衡、發展與治理同步。結合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進一步加大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力度。到“十一五”末,畜禽養殖糞便資源化率達到90%以上,規?;笄蒺B殖場全部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二、按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9號令)的有關要求,在*8年12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劃定工作,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市環保局和市畜牧局備案。

禁養區應包含以下幾個區域:

(一)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觀光區、森林公園、文物和歷史遺跡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三、禁養區內現有各類畜禽養殖場2010年底前要落實關停轉遷計劃。在實施關停轉遷前,各縣(市、區)政府要積極組織做好關停轉遷等善后工作。

四、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不得在城鎮規劃區及城鎮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2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規?;笄蒺B殖場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2公里以外。

五、新建、改建、擴建規?;笄蒺B殖場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我市畜禽養殖污染管理規模確定為:存欄豬300頭以上、牛100頭以上、禽類5000羽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按《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1)折算后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它類型的畜禽養殖場,達到上述規模的企業,必須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六、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應遵循“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原則,落實畜禽養殖場廢水、廢渣、惡臭、畜禽尸體安全處置措施,工藝措施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1)。要通過合理規劃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笄蒺B殖場,把農戶散養的畜禽養殖逐步集中,使畜禽養殖規模與周圍農作物種植面積相配套,保證消納畜禽養殖糞便。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綠化,保持畜禽養殖場所環境整潔,實現清潔養殖。

七、大力推廣生態養殖模式,積極組織實施干濕分離、沼氣化處理、有機無機復合肥加工、“養殖—沼氣—種植”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積極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設,樹立樣板,穩步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八、規模以上和規模以下養殖場(區),其排放標準均按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1)執行,污染物排放COD達到400mg/L、氨氮達到80mg/L以內。如省規定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標準,應按省規定標準執行。

九、現有各類畜禽養殖場要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對達不到排放標準要求的畜禽養殖場,要依照管理權限,落實限期治理計劃。所有規?;笄蒺B殖場在2010年底前必須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各縣(市、區)要根據企業狀況、分類制訂污染防治計劃,限期完成。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達標排放期限由各縣(市、區)確定,但不得遲于2010年底。

十、加強對畜禽養殖的指導和管理。各級環境保護、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治污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顯的畜禽養殖場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范文3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農村城市化為目標,控制和削減農業面源污染,標本兼治、努力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與生態、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二、目標任務

我區規模養殖場(戶)按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肉禽2000羽以上,蛋禽存欄500羽以上的統計標準,作為區督辦整治的重點,參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開展整治,不能達到整治標準的規模養殖場(戶)實行關停清退。其他散養戶也要逐步整治、清退、直至關閉。

三、政策依據

1、根據《市現代農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街道全部區域為畜禽禁止養殖區,區域內所有畜禽養殖應予以關停清退。

2、我區轄區內除畜禽禁止養殖區外,其他區域全部為限制養殖區域。根據《市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核工作實施意見》,參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畜禽養殖場(戶)尤其是對納入城市長效管理考評網格的主要河道兩側一公里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應實現養殖達標排放。對于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全部予以關停清退。

3、其他畜禽散養戶,根據《畜牧法》、《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全面實施規范化消毒、免疫、檢疫等養殖監管措施,逐步整治。對于不能達到相關要求的,全部予以關停清退。

四、整治措施

為加快推進全區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實施,對養殖場(戶)實行自我關?;蜻w移并拆除養殖設施的,由各街道負責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區政府根據各街道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推進情況,給予一定的以獎代補政策。畜禽養殖污染具體整治措施為:

1、杜絕新增養殖污染源。從現在開始,各街道、村委及相關部門要從土地流轉、租用借用、違章搭建、私拉亂接等環節著手,加以嚴格控制,堅決杜絕新增養殖污染源,發現新增一處,及時處理一處,確保整治工作順利推進。

2、關停外來養殖污染源?;?個月左右時間,各街道、村委對外來養殖戶要采取積極措施,做好宣傳、解釋、引導、勸退等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做到早出欄、不補欄,確保全部關停清退到位。

3、整治面源污染養殖戶。依據整治目標任務和政策依據,對其余規模養殖場(戶),要求自行進行整治改造,達標排放。不能實行達標排放的,由各街道負責全部予以關停清退。

五、保障措施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各街道要從科學發展、環保優先的高度,加強對村組干部、養殖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認真宣傳貫徹《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文件精神,提高畜禽養殖場(戶)環保意識。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范文4

(一)畜禽養殖布局目的和意義

縣畜禽養殖業生產規模日益擴大,畜禽養殖業已成為縣農業生產的支柱產業之一。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縣畜禽養殖業正向著集約化、規?;F代化方向迅速發展,生產規模日益擴大。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在提供農副食品的同時,由于環保治理設施未健全,也產生大量的畜禽糞便和有機污染。畜禽養殖產生水體、空氣污染,傳播病菌,引起地區間的污染糾紛,對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畜禽養殖污染已成為流域、區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為了遏制畜禽養殖業污染不斷加重的趨勢,促進縣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應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業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別是從畜禽養殖的布局上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從源頭上控制畜禽養殖的污染。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及《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和《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以及《市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劃定方案》,結合縣的實際情況,制定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的布局規劃。

(二)畜禽養殖布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

《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省人民政府《關于市區生活飲用水源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的批復》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關于等縣(區)生活飲用水源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的批復》

市人民政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業局等部門關于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劃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則

1.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2.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一的原則

3.生態環境、經濟現狀與發展規劃相結合的原則

4.流域、區域綜合考慮,總體協調的原則

(四)畜禽養殖區類型

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

1.畜禽養殖禁養區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任何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內的已建成的畜禽養殖,由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責令限期搬遷、關閉或取締。

2.畜禽養殖禁建區

畜禽養殖禁建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數量,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禁建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由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責令限期治理,并達到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搬遷或關閉。

3.畜禽養殖可養區

畜禽養殖可養區是指除禁養區、禁建區以外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可養區。在畜禽養殖可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養殖“三區”布局界限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

1.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1)縣縣城規劃區:西至青岐、東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鐵路線城市規劃區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圍內。

(2)上街大學城規劃用地范圍及周邊1000米范圍內。

(3)國賓館用地范圍周邊1000米范圍內。

2.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城鎮規劃用地外延500米范圍,包括政府所在地鎮區。

3.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1)市西區、北區水廠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保護區:鎮永豐村橋頭浦里排澇站至舊洪山橋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東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陸域。

(2)城門水廠、調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護區:包括城門水廠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橋北側外延1000米陸域;大橋至高速公路特大橋南側外延至100米等高線以內的陸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庫壩址以上流域匯水區。

(4)縣城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保護區:縣自來水廠化龍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兩岸外延1000米陸域。

(5)官水源保護區:上街鎮青源水廠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側的陸域。

(6)溪源宮水源保護區:溪源宮取水口攔水壩以上流域匯水區。

(7)三溪口水庫水源保護區:含水庫的整個匯水流域。

(8)水庫水源保護區:含水庫的整個匯水流域。

(9)方山水庫水源保護區:含水庫的整個匯水流域。

(10)溪坪水庫水源保護區:含水庫的整個匯水流域。

(11)溪兜水庫匯水區:含水庫的整個匯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護區:虎溪攔水壩以上流域匯水區(含縣境內區域)。

(13)縣境內各鄉鎮、村莊生活飲用水源匯水區內區域。

4.重要地表水體功能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1)干流兩側外延1000米范圍內區域,支流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區域。

(2)干流兩側外延1000米范圍內區域,支流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區域。

(3)干流兩側外延1000米范圍內區域,支流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區域。

5.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護區、煙垅蟒蛇自然保護區、廷坪枳殼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小區的用地范圍及周邊500米區域為畜禽養殖禁養區。

6.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畜禽養殖禁養區

7.文物保護單位畜禽養殖禁養區

8.工業區(開發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縣行政區域內經批準成立的縣(區)級以上工業區規劃用地范圍及外延500米范圍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包括:投資區、上街投資區、軟件產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園、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鐵嶺工業區)、南山洋工業集中區、旗山工業集中區等。

9.主要交通干線兩側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主要交通主干道兩側500米范圍內區域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

10.其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禁止畜禽養殖的區域

(1)縣境內其它各地表水體兩側外延30米范圍內區域。

(2)企事業單位、居民點等建筑物周圍外延500米范圍內區域。

(3)縣境內道路兩側外延30米范圍內區域(主要交通干線除外)。

(二)畜禽養殖禁建區

1.城市規劃區畜禽養殖禁建區

(1)縣縣城規劃區用地范圍外延1000—2000米的范圍區域。

(2)大學城規劃用地范圍外延1000—2000米的范圍區域。

(3)國賓館用地范圍周邊外延1000—2000米的范圍區域。

(4)中心城市規劃區禁建區范圍。

2.城鎮建成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建區

所有鄉鎮的城鎮規劃用地范圍外延500—2000米的區域。

3.主要水源涵養區畜禽養殖禁建區

(1)干流兩側外延1000—2000米范圍內區域,主要支流兩側外延500—2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大樟溪干流兩側外延1000—2000米范圍內區域,支流兩側外延500—2000米范圍內區域。

(3)干流兩側外延1000—2000米范圍內區域,支流兩側外延500—2000米范圍內區域。

(4)桐口橋以上流域匯水區。

4.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單位畜禽養殖禁建區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用地范圍及外延500—1000米范圍內區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外延200—500米范圍內區域;重要旅游景區(點)范圍外延500—1000米范圍內區域劃定為畜禽養殖禁建區。

5.工業區(開發區)外圈畜禽養殖禁建區

縣行政區域內經批準成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區(開發區)及鄉鎮工業集中區規劃用地范圍及外延500—1000米范圍劃定為畜禽養殖禁建區。

6.主要交通干線兩側范圍內畜禽養殖禁建區

縣主要交通主干道兩側500—1000米范圍內區域劃定為畜禽養殖禁建區。

7.其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的區域

(1)縣境內各地表水體兩側外延30—100米范圍內區域。

(2)企事業單位、居民點等建筑物周圍外延500—1000米范圍內區域。

(三)畜禽養殖可養區

除禁養區、禁建區以外的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可養區。當地政府并依法對可養區內畜禽養殖實施嚴格控制養殖規模。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

三、實施畜禽養殖布局規劃措施

1.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任務重的系統工程。各鄉鎮、街道,以及畜牧、規劃、國土、環保、林業、旅游、交通、水利、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齊抓共管,抓好落實。

2.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以各鄉鎮、街道為整治工作責任單位,規劃、國土、畜牧、環保、林業、旅游、交通、水利、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對位于禁養區已建畜禽養殖場應予以全部搬遷;對位于禁建區、可養區內已建畜禽養殖場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離、污水和廢渣無害化處理等污染防治措施,達到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綜合利用的要求,做到達標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農業、畜牧部門積極在可養區范圍內推廣農村豬—沼—果、豬—沼—魚、豬—沼—菜等高效生態立體模式,牽頭組織開展生態養殖試點工作??h政府出臺相應優惠政策鼓勵畜禽養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態型轉變。

3.畜禽養殖場的搬遷補貼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征地地面物(農、林、畜牧、漁業及墳墓搬遷)補償指導意見》(政辦〔〕81號)執行,畜禽養殖舍的補償標準由縣建設局按有關規定執行。

4.縣畜禽養殖布局規劃方案經縣政府審批通過后,由各鄉鎮、街道負責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按規劃布局新的畜禽養殖場。

(1)畜禽養殖禁養區的要求

l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

l禁養區內現有規?;B殖場兩年內逐步實現關?;虬徇w。其中500頭規模以上的養豬場、1.5萬羽規模以上的蛋雞(鴨、鵝)養殖場、3萬羽規模以上的肉雞(鴨、鵝)養殖場在年6月底前要落實關停、搬遷計劃,年底前實現關?;虬徇w;其它規模的養殖場在年底前要落實關停、搬遷計劃,到年底實現全面禁養目標;

l各類畜禽養殖場在實施關?;虬徇w前不得擴大飼養規模,并應進一步加大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力度,減輕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

(2)畜禽養殖禁建區的要求

l禁建區內逐步控制和削減畜禽飼養總量,特別是不得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

l禁建區內現有規?;笄蒺B殖場應采取排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措施,有效削減排污總量,減輕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頭規模以上的養豬場、100頭規模以上的養牛場、1.5萬羽規模以上的蛋雞(鴨、鵝)養殖場、3萬羽規模以上的肉雞(鴨、鵝)養殖場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須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并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其它規模的養殖場達標排放期限不得遲于年底,排放標準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執行。要按照“規模養殖、綜合治理”要求,逐步縮小散養比例,同時應加大畜禽糞尿綜合利用程度,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l對達不到要求的畜禽養殖場,要依照管理權限,落實限期治理計劃,對治理無望的畜禽養殖場,要實現關?;虬徇w。

(3)畜禽可養區的要求

l調整畜禽養殖業結構,并優先發展生態型和資源綜合利用型的畜禽養殖場,實現清潔生產,生態,立體養殖,種養結合,逐步形成“養殖—沼氣—種植”三位一體的生態農業新格局,使農業廢棄物得到資源化利用,達到規?;B殖場畜禽糞尿綜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養區畜禽養殖場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環境總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鎮上風向2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規?;笄蒺B殖場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養區內現有規?;笄蒺B殖場要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頭規模以上的養豬場、100頭規模以上的養牛場、1.5萬羽規模以上的蛋雞(鴨、鵝)養殖場、3萬羽規模以上的肉雞(鴨、鵝)養殖場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須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并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其它規模的養殖場達標排放期限不得遲于年底,排放標準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執行。要按照“規模養殖、綜合治理”要求,逐步縮小散養比例,同時應加大畜禽糞尿綜合利用程度,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l對達不到要求的畜禽養殖場,要依照管理權限,落實限期治理計劃,對治理無望的畜禽養殖場,要實現關?;虬徇w。

l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發展與治理并重、生產與生態兼顧,實現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減量化、無害化、生態化、資源化的原則,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和規范管理,控制和削減畜禽養殖排污總量,推廣清潔生產和生態養殖,確保境內河流出境斷面水質穩定達標。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提高我縣現有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指奶牛存欄100頭以上,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蛋雞存欄20000羽以上,肉雞年出欄50000羽以上,特種動物存欄2000只以上的養殖場)、中小型養殖場(戶)(指奶牛存欄10—100頭,生豬年出欄30—500頭,蛋雞存欄2000—20000羽,肉雞年出欄2000—50000羽,特種動物存欄500只以上的養殖場戶)、一般養殖戶(指奶牛存欄10頭以下,生豬年出欄30頭以下,蛋雞存欄2000羽以下,肉雞年出欄2000羽以下,特種動物存欄500以下的養殖戶)業主的環保責任意識,按照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突出沿河畜禽養殖場(戶)的污染治理,全面提升養殖場(戶)污染治理水平,從源頭防止和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三、整治要求

(一)劃定禁養區、限養區

1、下列區域劃定為禁止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調水工程干線及其設施的保護區域;

(2)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環境質量達不到功能區標準的區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在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經建成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2、下列區域劃定為限制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邊地區;

(2)高密度飼養區;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在限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鄉規劃,地勢、水源、土壤、空氣符合相關標準,距村莊、居民區、公共場所、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2)建在地勢平坦干燥、背風向陽,居民聚集區的下風向,未被污染、無疫病的區域;

(3)距離其他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1000米以上;

(4)距離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等區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

(2)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條件;

(4)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場(區)建設布局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污物處理區明顯分開。

(二)搬遷關閉沿河區域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對位于浚河、金線河、銀線河、藍河等河道岸堤500米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凡不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要求,向沿河直排污染物的,限期前必須搬遷或關閉。

(三)專項治理全縣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在全縣范圍內,對畜禽規模養殖場(戶)或養殖小區嚴格按照國家環??偩帧缎笄蒺B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開展專項整治,對未按要求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以及污水不能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戶),限期完善治理設施,全面實現污染“零排放”,對整治不達標的要在年底前全部予以關閉。

(四)切實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監管。嚴格執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嚴肅查處私搭亂建畜禽養殖棚舍行為,對未經審批違規建設的畜禽養殖場(戶)一律予以關閉。加強對畜禽養殖場(戶)的環境日常監管,嚴禁畜禽養殖場(戶)私自向場外的河流、水體排放污染物,對現有直排口要立即全面予以封堵。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廢棄物或廢水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向水體超標排放、傾倒畜禽廢棄物等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處。

(五)發展畜禽排泄物的綜合利用。鼓勵中小型養殖場(戶)及一般養殖戶配套建設與規模相符的沼氣池,將產生的污水全部導入沼氣池,通過厭氧發酵、沉淀等工藝進行預處理,產生的沼氣作燃料使用,沼渣、沼液還田利用,努力提高畜禽養殖場排泄物治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

(六)加快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畜禽養殖場(戶)要積極采用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方式,大力推廣雨污、糞尿、凈污“三分離”技術和工藝,采用干潔清糞工藝,實現糞尿干濕分離。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采用厭氧、好氧及生化塘等處理技術,徹底解決畜禽養殖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階段。對全縣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各鎮要詳實填寫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情況調查表,報縣畜牧、環保部門備案。由縣畜牧部門會同環保部門,結合全縣實際,制定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方案,并做好宣傳發動。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由縣畜牧、環保部門會同各鎮政府對全縣沿河區域范圍內不達標的畜禽養殖場(戶)進行全面清理取締,對向沿河直排污染物的,必須完成搬遷或關閉;嚴肅查處畜禽養殖場(戶)私自向場外河流、水體排放污染物,全面封堵現有直排口。

第三階段:治理提高階段。嚴格督促全縣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制定整改方案,建設完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落實各項污染治理措施,推廣集中飼養、集中治污、統一管理的標準化生態化養殖方式,全部建成環保養殖場(廠)。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整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通報檢查情況,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污染減排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全縣大局出發,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明確目標任務,落實整治工作責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明確責任。對全縣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要按照“關、堵、治”分類整治的原則,突出沿河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的重點,明確任務進度,細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各鎮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是整治的責任主體;以創建生態鄉鎮為契機,合理規劃養殖區域。要求新建養殖場必須遠離飲水水源地、居民區、旅游風景區,逐步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治污??h畜牧、環保部門共同做好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整治綜合協調和日常監管工作,畜牧部門要指導養殖場(戶)建立標準化、環保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環保部門要嚴格畜禽養殖場(戶)的環保審批。加大對畜禽養殖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對嚴重污染環境、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依法實行限期治理;嚴查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和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廢渣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為。加強對畜禽污染的環境監測工作,嚴格控制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其他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強化指導,做好服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因地制宜,積極推廣各類適合當地產業發展、符合生態化養殖要求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積極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設,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畜牧業生態化、標準化建設。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辦法范文6

畜禽養殖過程中會對大氣、水及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要實現養殖業持續發展,必須改善生態環境,無害化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畜禽廢棄物,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養殖并重,合理制定污染防治對策,實現養殖生產與環境保護的協調。

隨著我國畜牧業的迅猛發展,畜牧業已成為我國新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而畜禽養殖業也成為我國農村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近年來,畜禽養殖污染公害事件常有發生,在許多地區,畜禽糞尿污染物排放量已超過居民生活、鄉鎮工業等污染物排放量,成為許多重要水源地、江河、湖泊嚴重污染、富營養化得主要原因。原國家環保總局對23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進行的規?;笄蒺B殖污染情況調查顯示,中國每年畜禽糞便產生量約為19億噸,是工業固體廢棄物的2.4倍,河南、湖南、江西等地區甚至超過四倍。其中畜禽糞便的COD(化學需氧量)的排放量已達7118萬噸,遠遠超過中國工業廢水于生活廢水的排放量總和。根據邯鄲市2010年污普更新調查結果,農業源污染主要來自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和種植業,其中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排放約占農業源的化學需氧量的99%,污染嚴峻的事實告訴我們要實現養殖業的持續發展,必須改善生態環境,無害化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畜禽廢棄物,實現養殖生產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2.畜禽養殖對環境污染的主要類型

2.1.畜禽糞便及圈舍沖洗廢水造成水體污染和富營養化

畜禽養殖場廢物排入水體,是引起水體富營養化得重要因子“磷”的來源之一。磷是動物骨骼的重要組成成分,參與體內許多生化反應,是動物生長發育所必須的礦物質元素之一。飼料中植物飼料磷的60%~80%是以植酸磷的形式存在,由于畜禽對植酸磷的利用率一般低于40%~50% ,養殖戶或飼料加工企業為滿足畜禽生長對磷的需要,人為地在飼料中過量添加無機磷,則畜禽未消化的磷大部分隨糞便排出體外,如果不進行合理處置,直接或間接隨雨水排入水體,造成水體富營養化;排入農田,造成植株徒長、倒狀、晚熟甚至絕收。同時還存在畜禽糞便儲蓄、生化處理設施,未經有效防滲處理,造成地下水體污染。

2.2.畜禽糞便有機物的分解易造成大氣污染和疫病流行

來自糞便中有機物厭氧分解所產生惡臭、有害氣體及攜帶病原微生物的粉塵。惡臭和有害氣體主要污染物為一氧化碳、氨氣、硫化氫、朝氣、臭糞素等。除引起不快、產生厭氧惡感外,還對人和動物有刺激性和毒性,常時間吸入回改變神經內分泌功能,降低代謝機能和免疫功能,影響人的健康,并是畜禽生產力下降,發病率和死亡率升高。

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

國家環保總部的《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根據上述原則和我們的實踐,提出我國畜禽糞便污染防治新的思路應該遵循的幾個原則。

3.1.廢物減量化原則

鑒于我國畜禽養殖污染源數量大的特點,在畜禽污染防治上首先應強調減量化原則,即通過養殖結構調整及開展清潔生產減少畜禽糞污的產生量。如何從養殖場生產工藝上進行改進,采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糞工藝,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以降低處理難度及處理成本,同時可使用固體糞污的肥效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存和便于其處理利用。

3.2.資源化優先原則

在減量化的基礎上試試糞便資源化利用。畜禽糞便同許多工業污染源不同,畜禽糞便是一種有價值的資源,它包含農作物所必須的氮、磷、鉀等多種營養成分。經過處理后可作為肥料、飼料、燃料等,具有很大的經濟價值。而畜禽糞便大量流失或棄之不用,不僅污染了環境,也造成對資源的巨大浪費。

3.3.結果無害化原則

畜禽糞便在資源化利用時,必須注意無害化問題。因為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體,會給人畜帶來潛在的危害。固在利用之前要進行糞便無害化處理,使其在利用時不會對牲畜的生長產生不良影響,不會對作物產生不利的因素;排放的污水和糞便不會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產生污染等。

4.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對策

4.1.污染防治指導思想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是改善環境治理為宗旨,以畜禽糞便資源化的環境容量為基準,以強制性循環利用為基本立足點,以目標責任制為龍頭,以減量、廉價、實用為原則,合理規劃,防治結合,綜合管理,建立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污染防治體系。

4.2.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對策

畜禽養殖防治污染不僅考慮畜禽糞便的末端污染治理,而應從源頭控制、中間處理、污染物的出路等系統地、綜合地加以考慮,全過程進行控制,這樣才能切實解決畜禽養殖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矛盾,保護區域生態環境。

4.2.1.實施清潔生產進行源頭控制

(1)改變養殖方式、合理規劃畜禽養殖區

控制散養規模,合理規劃畜禽養殖區,按照有關規定,做到布局合理,保證養殖場與居民點、應用水源、旅游景點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要根據當地的消納糞污能力及糞污處理水平,控制養殖規模,每1頭牛、8頭豬、64只蛋雞應有0.4hm2的土地處理糞肥。國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在成長富家女,豬場規模不得超過50頭,而且必須配備污染治理設施等,科學規定就地消納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和污水規模。

(2)開發環保飼料,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提高畜禽飼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飼料中氮的利用率,降低畜禽糞便氮元素含量,減輕形成的氨氮污染,是消除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治本”之舉。一方面要采取培育優良品種、科學飼養、科學配料、應用高效促生長添加劑、應用高新技術改變飼料品質及物理香臺(如用生物制劑處理、飼料顆?;?、飼料膨化或熱噴技術)等手段。另一方面要根據生態營養原理,開發環保飼料,這樣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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