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變更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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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變更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發證機關應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市級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危險化學品變更管理制度范文2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從它的生產到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事故。我國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醫療服務單位還沒有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可循。我院2012年順利通過了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認證,設施管理與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認證的重要組成部分[3]。2012年衛生部參考JCI評審標準出臺了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該標準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出了重點要求。 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6.8.7.3加強危險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險品安全管理部門、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②作業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經過相應培訓,取得相應資質;③有完整的危險品采購、使用、消耗等登記資料,賬務相符;④有相應的危險品安全事件處理預案,相關人員熟悉預案及處置程序?!綛】①加強危險品監管,重點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險品和危險設施;②定期進行巡查,專人負責,有相關記錄?!続】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應用PDCA循環管理模式的"四個階段,八個步驟"對評審標準進行解讀,并逐步實施,成就顯著?,F介紹如下:

第一階段 Plan(計劃)階段,包括四個步驟:我們針對【C】條款進行分析,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認知幾乎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視不夠及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為此,我們準備籌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體系包括建立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活動方案;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處理流程及安全事件處理預案;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初步確立目標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0%。

第二階段 Do(實施)階段,即實施計劃與措施階段。按照【C】條款要求所建立的體系進行實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長為組長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包括藥劑、檢驗、護理、總務、設備、院感及保衛等部門主管。管理小組制定了本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組活動方案,要求管理小組每月對全院各科室危險品進行查核,并作記錄;每月召開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會議,反饋查核結果,研究存在問題,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導整改情況。

管理小組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根據流程要求,檢驗科負責制定每種化學危險品的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包括物質名稱、化學屬性或組份、危險性類別、理化性質、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儲存地點、儲運及使用之注意事項、應急處理方法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等內容。檢驗科、保衛科負責整理化學物質種類,編寫《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根據《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進行分類,由藥劑科、總務科、設備科進行出、入庫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涉及多個環節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進行環保和職業安全評價,符合要求者列為可供應對象。各部門根據業務需求以《危險性化學物質采購申請》提出化學品采購申請,經使用部門及采購部門主管批準、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采購。各部門在采購所需化學品時,盡量選用環保型化學品,并通過查詢資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保障操作人員掌握所用化學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危險化學品入庫時,經采購員、倉庫保管員檢驗確認標識、批號、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庫?;瘜W品應專庫存放并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類、分區存放,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倉庫的溫、濕度。領用時必須填寫《危險性化學物質領用申請》,寫明領用用途由使用部門和發放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并按臨床科室需求限制領用量。各科室危險化學品要限量儲存,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危險化學品應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開蓋取用后必須把蓋蓋好。使用時應防止泄漏,在工作完畢或工作人員暫時離開時,要將使用的化學品放入本科的危險品柜中?;瘜W品使用部門應在保證生產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約措施,合理使用化學品資源。定期分析化學品的消耗情況,如發現異常時應會同相關部門查明原因。當危險化學品過期或廢棄時,按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進行處理。各部門應建立急救援措施,應急救援工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為了保證各部門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必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定期組織職工進行預案的演練,提高員工的防災、消災意識。

管理小組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使用部門負責任人必須列出本部門目前擁有的化學危險品的詳細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減,并將此清單匯總到檢驗科、保衛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統計共有危險化學品共計43種,分布于45個部門。檢驗科是使用危險化學品種類最多的科室,使用20種。其次為病理科,使用11種.使用量最大的為總務科,鍋爐使用的天然氣(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噸,水消毒的次氯酸鈉12噸。使用最廣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種為三氯異腈尿酸,壓縮氧,75%酒精。把本部門常用的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資料提供給員工,并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遵守正確的使用、儲藏和院內運送程序??剖覇T工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和使用指南,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記工作;正確使用合理的個人防護設施;完成必要的在職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廢物的處理。 危險化學品供給部門采購時必須確認供給單位的資質,盡量用低毒或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為全院各部門采購的化學危險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數據表;發生化學危險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積污染時,立即聯系專業技術部門對環境進行清洗清理,再由環境監測部門對環境進行監測,以確保環境與人員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每月的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教育培訓,以利于持續改進。

管理小組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崗前培訓主要針對新入職的員工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主要是安全防護措施培訓。

安全技術措施培訓: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場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業時受到危險化學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變更工藝、隔離、通風、個體防護和衛生。①替代:控制、預防危險化學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選擇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無毒、低毒化學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學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從而可有效地減少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傷害或引發火災爆炸的危險。②隔離:在生產過程中采取隔離措施,將操作人員與危險化學品分開,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或者設置屏障,拉開使用人員與危險源之間的距離。③通風:通風措施可以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的濃度,使其濃度低于安全濃度,是保證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機械和自然通風進行空氣置換,保持室內空氣流通。④個體防護:個體防護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人體的最后一道屏障。為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⑤衛生:保持作業場所的清潔。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

組織管理措施培訓: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是預防作業場所中化學品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危害識別: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危害識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標識管理。②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是危險化學品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許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必須從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培訓做起。③健康監護:健全的健康監護措施是確保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關鍵。對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及定期體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對作業人員安排醫務監督。對作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情況要進行監測并做好記錄備案。日常培訓由主管查核部門組織,針對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階段 Check(檢查)階段。評審標準的【B】條款即為監管和巡查,即實施結果與目標對比。根據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要求,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查核表,并指派檢驗科和保衛科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申購、領用、儲存、使用、銷毀等流程。重點關注危險化學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標識及危險化學品相容性存放問題;同時關注是否每種危險化學品均制定化學品安全信息卡及對危險化學品溢散、泄露后的處理應急知識的掌握。最后,根據查核結果進行匯總、比對,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經過查核,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2%,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階段 Action(措施),包括兩個步驟。即【A】條款所示內容: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對查核結果進行分析,得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切實、有效,為此,我院公布《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并依次執行,同時制訂了年度危險化學品培訓、考試方案;通過分析發現,全院職工對危險化學品的標識還存在問題,需要加強培訓、督導。在此基礎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質標識認知率》的質量改善課題,持續改進。

總之,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國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醫院管理的核心內容。 PDCA循環作為質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僅適用于整個醫院,也適應于醫院內的科室、班組以至個人。各級部門根據醫院的方針目標,都有自己的PDCA循環,層層循環。各級部門的小環都圍繞著醫院的總目標朝著同一方向轉動。通過循環把醫院上下的各項工作有機地聯系起來,彼此協同,互相促進,保障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

參考文獻:

[1] 馬麗娟,孫菊梅.醫學的本質:人文關懷[J].醫院管理論壇,2004,6(9):14~16.

危險化學品變更管理制度范文3

一、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一)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以安全監管人員為重點,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章標準的宣貫培訓,為規范履行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能奠定基礎。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健全完善考培分離制度,全面推行計算機考試系統,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好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

按照市關于《全市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方案》的總體安排,全面完成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和隱患整改工作,從源頭上整改設計存在的問題。年5月底前,列入化工設計診斷范圍的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未經正規設計的化工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進行設計安全診斷,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出具安全診斷報告書。年10月底前,相關企業要根據設計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完成設計安全診斷發現隱患的整改工作。年11月底前,組織設計單位、評價機構或專家,完成對企業整改情況的驗收。

三、深化安全標準化建設

認真貫徹國務院23號文件和國務院安委會年4號文件的有關要求,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評審標準》(簡稱《新標準》)的規定,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建設,推動企業建立閉環管理,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年底,全市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化工企業100%通過三級以上安全標準化考評。一是未通過安全標準化考評的危險化學品,要按《新標準》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建設和申請考評,確保年底前達到三級以上安全標準化水平。二是已經通過安全標準化考評,年底前安全標準化證書到期的企業,要按《新標準》修訂、完善和規范安全標準化體系文件,自主進行診斷、整改和自評,申請安全標準化考評。三是年底前,安全標準化證書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在繼續按體系保持運行,確保做到持續改進安全條件的基礎上,按《新標準》規范完善安全標準化體系文件,實現由原標準向新標準的過度。

四、落實行政許可制度

(一)抓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嚴格落實新《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要點(試行)》,從嚴審查,嚴格控制涉及高危險工藝和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吸入性有毒氣體的建設項目,加強試生產環節安全監管,從源頭上把好安全生產關。

(二)做好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把安全標準化作為許可的前置條件,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繼續堅持許可工作預警機制,督促企業提前做好延期準備工作;嚴格審查,從嚴把關,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三)推進使用安全許可工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進一步做好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調查摸底,逐一確定許可企業范圍,精心組織,嚴格審查,按要求完成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工作。

(四)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和易制毒化學品備案工作。根據新法規,調整工作方案,重新組織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嚴格把登記作為安全生產許可的前置條件。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按要求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備案;認真填報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做好信息統計和季報、年報工作。

五、加強重點企業和重點環節安全管理

(一)加強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監管。配合市安全監管局組織專家對昌華公司進行安全診斷檢查,根據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督促其進行安全升級改造。

(二)加強重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特別是泄漏后呈氣態的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要裝備可靠的自動控制、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三)加強化工裝置拆除和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安全監管。要嚴格按照《關于加強化工裝置拆除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裝置拆除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中的安全主體責任,確保企業在化工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拆除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過程中的安全。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檢維修環節的安全管理。督促檢維修企業嚴格執行《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關于加強化工裝置檢維修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制定檢維修工作方案,嚴格執行檢維修和停產復產報告制度,完善落實檢維修期間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五)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管。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組織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監管措施,完善壓力、溫度、液位等重要參數遠程實時監測報警。

六、強化安全專項整治

(一)氣體充裝企業專項整治。配合質監部門,對氣體充裝企業進行專項整治,重點檢查作業現場環境、安全制度(規程)落實、作業人員培訓、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演練等問題。

(二)加油站油氣回收改造專項整治。會同環保部門開展加油站油氣回收專項整治,督促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集中進行油氣回收改造工作。

(三)劇毒化學品儲存、經營專項整治。會同公安部門開展劇毒化學品儲存、經營專項整治,對企業依法經營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四)組織開展使用危險化學品化工企業的專項安全檢查。充分利用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化工企業實施安全使用許可的時機,對全市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進行排查摸底,對相關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保證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

(五)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工作。按照上級的有關部署,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加強試生產延期企業的安全監管,全面清理在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嚴肅查處未批先建、擅自變更建設范圍等非法違法行為并依法嚴厲處罰。

七、推動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督促指導企業不斷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主導的安全標準創建、診斷、整改、運行、自評制度,形成“規范運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發展”的安全管理機制。

(二)督促指導企業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全面建立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做到試生產、檢維修、開停車和生產異常等重點時機,確保有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領導干部現場帶班制度執行情況要有規范完整的書面記錄。二是建立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定期修訂制度,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操作有法可依,安全規章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三)嚴格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總局號令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完善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全體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機制,建立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和定期報告制度,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日常安全管理,做到隱患整改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四)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根據涉及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情況,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使其熟悉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提高現場處置能力;涉及重點危險工藝的企業,要及時組織相關工藝操作人員依法參加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五)加強工藝和作業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完善工藝操作法,確保生產過程安全;加強特殊作業過程安全管理,完善動火、受限空間、吊裝等特殊作業審批、風險辨識和現場確認監控制度。

(六)加強承包商安全管理。督促企業將承包商安全管理納入統一管理,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責任,做到權責明晰、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統一考核。

八、發揮好網格化監管的統領作用

建立基于網格化安全監管系統的網上執法檢查情況通報、隱患掛牌督辦和動態安全監管機制。一是深化專家查隱患制度,繼續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有固定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以及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化工、醫藥企業全面推行“保健式”安全監管模式。通過網格化系統定期通報“診斷性”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除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督促企業及時落實整改,對久拖不改的隱患,網上掛牌督辦。二是通過網格化系統,及時向有關企業通報安全標準化評審、相關安全許可、應急預案評審備案和隱患整改等情況,督促企業及時落實。

九、認真履行監管綜合工作職能

危險化學品變更管理制度范文4

一、工作目標

全面排查涉重金屬、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認真檢查各有關單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臺賬及信息檔案,督促企業整治環境污染隱患,制定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進一步規范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防止重特大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確保全縣環境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整治對象

(一)重點區域

1、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集中區域: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鎮項目集中區;

2、環境敏感區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沿河、沿海區域;

3、涉重金屬企業集中區域:經濟開發區、車王鎮五營項目集中區;

4、其他項目集中區域:經濟園區、各鄉鎮(街道)項目集中區。

(二)重點范圍

1、重點園區: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集中區域,涉重金屬企業集中區域;

2、重點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鉻鹽行業企業,多晶硅行業企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運行企業,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船舶修造企業,醫療衛生單位。

三、整治內容

(一)化學品環境管理整治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一律責令停止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無針對化學品特性或特征化學污染物要求、無環境風險評價專章或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補做或補充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核;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重點核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產的,一律停止生產。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針對特征污染物開展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處罰,限期治理;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限期改正,依法處罰;對未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責令停產整治,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境隱患整治情況。歷次排查中發現的環境隱患整治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執行情況、環境應急防護措施落實情況。未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的,責令限期改正,督促企業結合自身危險化學品特點,查清環境風險源,完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4、廢棄危險化學品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情況。對貯存不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未按規定期限向環保部門報送聯單的、未在規定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以及拒絕聯單檢查的,依法給予處罰。禁止將沾染危險化學品的廢棄包裝物作為一般廢物處置。

5、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集中區環境保護情況?;@區和化工項目集中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園區內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情況,園區內集中式污水處理廠運轉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情況。對未做規劃環評的,按照有關規定,限期補做規劃環評,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6、環境敏感區域化工企業隱患排查整改落實情況。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立即予以取締,拆除生產設備及已設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產品;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予以關閉。

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施信息公開情況。今年10月底前,各危險化學品產生、運輸和經營企業向社會公布本單位的生產工藝、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措施以及主要原輔材料、產品、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和物質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同時,按照環保部《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的標準要求,每年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二)危險廢物整治內容

1、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

(1)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及信息公開落實情況。如實向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申報登記年報表和季報表齊全。完善危險廢物信息公開,各危險廢物產生、運輸和經營企業將企業名稱、地址,以及產能、生產工藝、清潔生產和危險廢物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及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同時,危險廢物重點企業每年向社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去向、利用和處置等情況。

(2)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情況。按年度制定管理計劃,內容包括貯存、利用、處置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辦法以及按月(季、年)轉移(頻次)計劃。規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管理計劃和管理臺帳及時報環保部門備案。管理計劃內容發生重大改變,應及時變更申報。

(3)危險廢物貯存及場所建設情況。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場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地面進行硬化處理,有雨棚、圍堰或圍墻;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設置泄露液體收集裝置;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完好無損且標識明確。危險廢物按種類分別存放,且不同類廢物間有明顯的間隔(如過道等)。貯存時限不得超過一年,并設專人管理。

(4)危險廢物現場環境管理情況。繪制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明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產生量及去向并在車間、貯存(庫房)場所等顯著位置懸掛。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規章制度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標語等在廠區顯著位置懸掛。

(5)危險廢物處置及轉移聯單執行情況。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置,或者自行采取無害化處理處置措施。利用自有設施采取資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說明利用的技術、設備、產品以及利用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情況;委托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合同,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報批和依法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每批次轉移聯單保存齊全。

(6)危險廢物標識情況。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示標簽設置相應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7)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預案建立及演練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環保部門備案。繪制地形示意圖,標明單位的地理位置和周邊的道路以及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場所的位置并在場區顯著位置張貼。定期組織實施應對危險廢物環境突發事件演練,提高應對危險廢物環境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與處置能力,確保環境安全。

(8)企業職工業務培訓情況。定期開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業務培訓,保證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物收集、運送、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各項要求;掌握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業務培訓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訓教材(結合本單位實際自編)、講課記錄、影像資料等保留齊全。

2、重點行業企業危險廢物排查

重點對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以及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進行排查,重點檢查危險廢物產生的工藝流程、產生環節、物料平衡、排污申報登記數量、處置合同、臺帳、發票、檔案等,全面掌握重點行業企業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

(1)鉻鹽行業:

①現有鉻鹽生產企業年后產生鉻渣治理情況。年以來歷年鉻渣的產生量、處置量、現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處置任務;

②鉻渣貯存、處置相關標準規范執行情況。鉻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場所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鉻渣處置方式是否符合《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包括對鉻渣解毒效果的監測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③鉻鹽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新建鉻鹽生產項目情況,包括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是否包含鉻渣處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設鉻渣處置設施;技術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2)多晶硅行業:

①產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產企業。四氯化硅產生量、貯存量、自行利用處置量和轉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綜合利用處置設施;委托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利用處置的,是否執行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利用處置單位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

②利用四氯化硅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接收四氯化硅的來源,接收量、貯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③年新建企業是否符合《多晶硅行業準入標準》要求;

④多晶硅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3)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行企業:

①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危險廢物;所接收危險廢物是否非法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達標情況。

②處置選礦、冶煉、電鍍、電路板生產企業灰渣、污泥和廢液的涉重金屬排放企業是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

(4)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單位:重點檢查列入名錄(包括臨時)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及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在拆解利用過程中其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主要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拆解后的危險廢物種類、產生量、處置量以及最終處置去向;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單位是否如實申報接收和拆解處理數量,是否存在騙取國家資金補貼行為。

(5)污水處理廠及污泥處置單位:重點檢查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情況,是否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是否定期向環保、住建部門報告污泥處置情況;工業污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否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量和轉移量,污泥接收處置單位處置量及最終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隨意丟棄、傾倒、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

四、整治標準

按照方案確定的整治內容,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開展自查,針對問題集中整改,確保達到“八個一”的標準要求。

(一)一套管理臺賬。建立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或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以及產生、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

(二)一套管理制度。建立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管理規章制度、環境應急處置和信息報告制度等,并在廠區顯著位置懸掛。嚴格落實標識制度、管理計劃制度、源頭分類制度、貯存和處置利用設施管理制度、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經營許可證制度、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危險廢物季報制度等。

(三)一處貯存場所。建設規范的危險廢物和化學品集中貯存場所,做到防滲、防淋、防泄漏,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在貯存場所顯要位置及盛裝容器和包裝物上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所設標志要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要求。

(四)一處信息公開欄。在各單位廠區大門口設置一處統一規格的信息公開欄,公布本單位的生產工藝、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設施、環境應急措施以及企業、園區、有關部門等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公開主要原輔材料、產品、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毒理性質和物質產生、貯存、去向、利用、處置等情況。

(五)一套標識標志。在污染防治設施各構筑物及排污口、固體廢物貯存(產生、處置)場所等設置樣式統一、內容完整的標志牌,標明構筑物名稱、規格、作用、處理效果等。

(六)一套檔案資料。集中建立企業環評及環保驗收、環境應急預案及演練、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臺帳、職工業務培訓,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計劃、處置及轉移聯單等檔案資料,做到資料齊全、格式統一、規范完善。

(七)一套宣傳標語。在廠區顯著位置粉刷有關加強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永久性宣傳標語和警示標語。

(八)一套現場展板。在廠區顯要位置設立企業環保工作展板,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污染治理設施以及危險廢物或化學品管理工作等。在貯存場所設立危險廢物、化學品生產處置情況展板,標明生產工藝流程、產生環節、產生量和去向等。

五、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0月25日—10月31日):制定《縣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全縣范圍內涉重金屬、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行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全縣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數量,建立單位名錄。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年11月1日—11月20日):各有關單位對照方案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抓緊整改。環保部門組織開展集中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園區管委會協調配合,對有關企業進行逐家排查,認真填寫《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保執法檢查表》、《縣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集中區環保執法檢查表》和《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環保執法檢查表》,督促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嚴肅查處環境違法案件。建立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檔案,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的類別、產量、用量和危險廢物的類別、產生量、利用量及處置量。

(三)總結上報階段(年11月21日—11月30日):按時完成《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系統》中有關化學品環境管理和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相關信息的填報,對全縣化學品環境管理和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完成檢查工作報告并報縣政府。做好迎接上級環保部門的督查檢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分管領導要靠上具體抓落實,認真組織開展檢查和整改工作。各單位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做到統一部署、全面協調、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確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現場檢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二)深入開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數。結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登記、環保專項行動和日常環境監管情況,重點加大化學品生產企業、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涉重金屬企業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點,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檔案,做到一廠一檔。對發現的問題和疑點,要徹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鉻鹽生產企業按要求加快鉻渣處置進度,沒有四氯化硅經營許可證的限期辦證。發現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報告縣政府和環保部門。排查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檢查、審核等各個環節都要簽字確認。認真梳理涉及危險化學品、鉻鹽行業、多晶硅行業、重金屬、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運營企業危險廢物污染糾紛和投訴舉報、案件。加大投訴和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及時公布調查、查處和調解結果,積極穩妥化解污染糾紛。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證檢查質量。按照本《方案》確定的重點區域和重點范圍,堅持企業自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扎實做好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環境管理規范化整治工作。加強信息溝通傳遞,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總結,及時報告。強化質量控制,落實檢查工作質量責任制,加大監督審核力度,確保填報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危險化學品變更管理制度范文5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深入、全面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制以及誰主管誰負責,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以及《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區政府關于安全工作決定以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

2.根據安全工作要求,各單位應將安全生產任務落實到工段、班組、職能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和完善班組分工協作機制。落實安全生產制,層層簽訂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逐級檢查考核,獎懲分明。

3.嚴格遵守安全工藝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以及企業制定、修訂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工藝過程的安全性以及危險作業的安全性為重點,認真進行對生產過程危險性的分析和評估工作,以及工號關聯作業合理分工協作,確保網絡化、多層次監護。進一步完善企業安全檢查表,并嚴格執行。

4.加強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化工過程工藝安全以及各類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特別要做好工作變動時段的安全管理包括開停車、檢修過程、交叉作業及其它變動情況下的作業,進一步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重大危險源和重要崗位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完善和演練工作。確保已投入的安全應急設施完好,處于良好狀態,不斷提高生產系統的本質安全水平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強技術改造、工藝設備設施等變更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變更過程安全。

6.加強監控化學品管理,抓好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和臺帳及物料衡算,做好接受國際核查的各項工作。

7.根據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要求,持續深入地全面完善單位內部相關工作并切實抓好落實工作,形成日常性、規范性的習慣。

8.按照企業管理手冊的要求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和安全標準化工作與綜合系統的管理結合起來,落實全過程風險管理,抓好職業健康安全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工作,不斷改進安全管理績效。

9.安全生產措施、整改、安全科技的階段性任務和規劃,企業以文件形式逐步下發。廠部將考核各單位在安全措施整改、安全科技的實施全過程中的自身安全以及工作進度和質量。

二、安全生產組織人員保證體系:

1.合理作好安全生產人員組織安排,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最低在崗人數;

2.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人員監控監護制度:

① 四班三運轉倒班制和常白班工作制,保證全天候的安全運行。

② 各級各類人員日常駐廠制,保證中夜班安全生產及各類問題及時處理。

③ 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各類人員值班制,保證雙休日、節假日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進行。

④ 工作變動時段(交接班時間、進餐時間、開停車時間、檢修過程)作業、跨區域作業和交叉作業(包括單位間和單位內的交叉作業)的協調監護制度,保證工作變動時段、跨區域和交叉作業正常、平穩、安全進行。

⑤ 履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制度規定的相應職責。

⑥ 其它安全生產人員的組織保證。

三、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1、杜絕工亡事故、重傷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危化品事故、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2.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_____元。

3.設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_____ 元。

4.環境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_____ 元。

5.一次1~2人輕傷事故(含中毒、窒息)_____次。

6.隱患自檢率_____ %,整改合格率_____ %。

7.杜絕各類違章作業(含各種規程)和違章指揮。

8.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組織人員保證體系,確保安全生產。

9.按時完成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務。

四、考核獎懲辦法

1.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期限為2009年1月1日0∶00時至2009年XX月31日24∶00時。

2.按企業經濟責任制獎懲。

3.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相關專業文件包括安全風險獎勵制度進行獎懲。

重慶XX化工廠 責任單位:

負責人:負責人:

危險化學品變更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和公布本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五條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七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二)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三)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五)安全設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的;

(六)未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分別報送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確定的期限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三)安全生產條件;

(四)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后果、對策;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的驗收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在組織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時,應當組織或者商請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共同審查;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的有效期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至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10日內,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并提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建設單位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許可時,申請資料中的安全評價報告由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代替。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已經取得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建設單位決定停止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被依法終止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超越職權實施安全許可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安全許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許可的。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通報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保存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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