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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方案范文1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范秦淮區危險化學品災害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__省安全生產條例》、《__市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編制本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__區境內發生的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急性中毒10人以下(含本數)的危險化學品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
1.4 應急處置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快速反應,協同處置;
科學施救,合理避險。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是在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的,統一負責指揮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專業機構,由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各街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成,總指揮由區政府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擔任,成員包括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區人武部、區安監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質監分局、藥監局、財政局、民政局、發改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電信公司、供電公司、事故所在街道等。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統一指揮調度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作出危險化學品事故重大搶救決策;命令并可委托、授權其他部門、單位實施應急救援需要的所有工作;負責建立和維護應急信息平臺;甄別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提出預警級別建議;配合街道做好善后和災后重建工作。
2.2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區安監局。辦公室負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日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區政府和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各項工作指令,建立專家庫;負責各應急救援職能部門間的聯系、協調;負責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信息,及時向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告;負責組織事故調查,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負責制定事故應急演練的計劃,并組織實施演練等。
2.3 現場指揮部
應急響應期間設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區長擔任,副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F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事故現場的救援工作,分析、判斷事故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事故所在地按照預案開展緊急救援;與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保持不間斷聯絡,隨時報告救援情況,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援指示,涉及重大事項應先報告后處置,情況緊急時也可邊處置邊報告;組織、落實救援物資;開展事故現場的應急搶修和人員救護工作;撰寫災情評估報告。進入救援現場的所有救援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指揮?,F場指揮部可下設前沿指揮,由安監局局長擔任。
2.4 現場指揮部專業工作小組
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下設若干專業工作小組,其組成及其職責分別如下:
安全警戒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主要負責事故現場道路 交通管制,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
安全疏散組:由街道辦事處牽頭,區公安分局及有關部門人員及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配合,主要負責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確保消防車、救援車及其他有關車輛能暢通進出事故現場;負責對現場及周圍居民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及周圍物資轉移等工作。
危險源控制組:由區消防大隊牽頭,區環保、安監、質監部門、應急救援專家及事故單位救援隊伍配合,主要負責現場危險源的控制,防止事故的擴展;現場危險化學品性質的偵檢和確定;危險化學品裝載容器、管道及設施的搶險、搶修;泄漏出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和處置。
滅火救援組:由區消防大隊牽頭,有關專業和義務消防隊伍配合,主要負責現場危險化學品火災的撲救;現場傷員的搜救;事故現場設備容器的冷卻及事故后對被污染區域的洗消工作。
醫療救護組:由區衛生局牽頭,藥監部門參加,主要負責在事故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及時搶救現場撤出的受傷人員(包括受傷搶救隊員);與有關醫療單位聯系搶救及現場急救藥品的提供事宜。
環境監測組:由區環保局牽頭,氣象等有關部門參加,主要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環境及氣象條件等進行即時監測,偵檢事故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危險化學品污染區域范圍;制定環境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提供相關洗消藥品并協助消防部門進行洗消。
通信保障組:由電信公司牽頭,相關單位參加,主要負責及時組織力量搶修事故地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事故應急通信暢通,必要時,經批準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物資供應組:由區發改局牽頭,區公安分局、建設、財政、供電、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參加,主要負責保證現場救援所需的各類生活物資和搶救物資及器材的供應;事故現場的照明;事故現場所需的物資、器材及車輛調度。
專家咨詢組:由區安監局牽頭,環保、質監部門和化學專家參加,主要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及時給出是否有次生災害可能的結論。
宣傳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安監和有關新聞單位組成,主要負責事故救災工作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災情等有關信息,負責回答國內外有關災情的詢問。
善后處理組:由區民政局或街道辦事處牽頭,勞動和社會保障、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及事故單位參加,主要負責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周圍群眾和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及其他未盡事項。
綜合協調組:由區安監局牽頭,有關部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參加,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各救援小組間的聯系協調;信息的傳遞及,事故單位與現場各職能組的聯絡;向現場指揮部提供相關職能組及其他有關方面的聯系電話、聯系方式。
3 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區安監局組織相關部門對全區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和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辯識、評價、分級和督促整改。分區、街道、企業三級進行監控和監管,并定期上報隱患整改意見。如發現異常狀況,應立即上報當地主管部門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進行處理。
3.2 預警行動
事故預警支持系統以省安監局為一級信息網絡,市安監局為二級信息網絡,區安監局為三級信息網絡,并充分發揮全體公民義務監督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事故應急網絡。包括應急基礎數據庫系統、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和實情速報系統。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全面負責,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必須按規定定期評價、及時整改、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3 事故分級及
3.3.1 級別確定
按照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預警等級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I級是指—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重傷、死亡6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__萬元以上的事故。
Ⅱ級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或一次重傷、死亡20~59人的事故,或一次急性中毒50~99人的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的事故。
Ⅲ級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一次重傷、死亡10~19人的事故,或一次急性中毒20~49人的事故。
Ⅳ級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一次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事故。
3.3.2 確認
Ⅳ級一般由區安監局根據上述原則進行確認,由區政府,區政府認為有必要也可提請市安監局進行確認,由市政府;Ⅲ級以上由省、市安監局根據上述原則進行確認,由省、市政府。
4 應急響應
4.1 接警與通知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接警后,應及時記錄報警人姓名、單位(部門)、聯系電話;記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原因、主要物料、事故性質(毒物外溢、爆炸、燃燒)、危害波及范圍、程度、對救援的要求;迅速發出事故通知,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程序調派救援隊伍。
4.2 響應程序
一般(Ⅳ級)事故由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處置,較大(Ⅲ)、重大(Ⅱ)、特大(I)事故報請省、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處置。
當我區境內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數)或一次急性中毒3人以上(含本數)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后,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事故應急工作,及時將事故發展情況和應急工作情況報告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迅速了解事故情況,決定是否報請區政府啟動區級事故應急預案,并視事故情況上報市有關部門,請求應急救援支持。
對于跨區域、跨部門的危險化學品較大、重大、特大事故,通過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協調解決。
4.3 先期處置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無論事故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失輕重,事故發生單位都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開展自救。區安監、公安、消防、環保、衛生等部門要盡快判明事故性質及危害程度,迅速調集力量,及時采 取相應處置措施控制現場事態,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4.4 現場緊急處置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將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針對上述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其一般處置方案和處置方案要點分別如下:
4.4.1 危險化學品事故一般處置方案
(1)接警。接警時應明確發生事故的單位名稱、地址、危險化學品種類、事故簡要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等。
(2)隔離事故現場,建立警戒區。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根據化學品泄漏的擴散情況、火焰輻射熱、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圍建立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主要干道上實行交通管制。
(3)人員疏散,包括撤離和就地保護兩種。撤離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從危險區域轉移到安全區域。在有足夠的時間向群眾報警,進行準備的情況下,撤離是最佳保護措施。一般是從上風側離開,必須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就地保護是指人進入建筑物或其它設施內,直至危險過去。當撤離比就地保護更危險或撤離無法進行時,采取此項措施。指揮建筑物內的人,關閉所有門窗,并關閉所有通風、加熱、冷卻系統。
(4)現場控制。針對不同事故,開展現場控制工作。應急人員應根據事故特點和事故引發物質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
4.4.2 火災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確定火災發生位置;
(2)確定引起火災的物質類別(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災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4)明確火災發生區域的周圍環境;
(5)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6)確定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
(7)確定火災可能導致的后果(含火災與爆炸伴隨發生的可能性);
(8)確定火災可能導致的后果對周圍區域的可能影響規模和程度;
(9)火災可能導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災蔓延、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10)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隊伍、企業消防隊伍等)。
4.4.3 爆炸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確定爆炸地點;
(2)確定爆炸類型(物理爆炸、化學爆炸);
(3)確定引起爆炸的物質類別(氣體、液體、固體);
(4)所需的爆炸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5)明確爆炸地點的周圍環境;
(6)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7)確定爆炸可能導致的后果(如火災、二次爆炸等);
(8)確定爆炸可能導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9)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隊伍、企業消防隊伍等)。
4.4.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處置方案要點
(1)確定泄漏源的位置;
(2)確定泄漏的化學品種類(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
(3)所需的泄漏應急救援處置技術和專家;
(4)確定泄漏源的周圍環境(環境功能區、人口密度等);
(5)確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質進入大氣、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場所;
(6)明確周圍區域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7)確定泄漏時間或預計持續時間;
(8)實際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氣象信息;
(10)泄漏擴散趨勢預測;
(11)明確泄漏可能導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災、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確泄漏危及周圍環境的可能性;
(13)確定泄漏可能導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
(14)可能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隊、企業救援隊伍、防化兵部隊等)。
4.4.5 現場工作區域劃分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現場指揮部應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范圍、危害程度和事故源的位置把現場劃分為事故中心區域、事故波及區域及事故可能影響區域,迅速組織各專業組實施有效應急救援。
事故中心區域。此區域危險化學品濃度指標高,有危險化學品擴散,并拌有爆炸、火災產生,建筑物設施及設備損壞,人員急性中毒。事故中心區的救援專業組人員需要全身防護,并佩戴隔絕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斷事故源、搶救傷員、保護和轉移其它危險化學品、消除滲漏液態毒物、進行局部的空間洗消及封閉現場等。事故中心區域邊界應有明顯警戒標志。
事故波及區域。該區域空氣中危險化學品濃度指標較高,作用時間較長,有可能發生人員或物品的傷害或損壞。該區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導防護、監測污染情況、控制交通、組織排除滯留危險化學品氣體。視事故實際情況組織人員疏散轉移。事故波及區域邊界應有明顯警戒標志。
受影響區域。受影響區域是指事故波及區外可能受影響的區域,該區可能有從中心區和波及區擴散的小劑量危險化學品危害。該區救援工作重點放在及時指導群眾進行防護,對群眾進行有關知識的宣傳,穩定群眾的思想情緒,做基本應急準備。
4.4.6 事態檢測與評估
應急救援過程中,危險源控制組、環境檢測組等專業組必須對事故的發展事態、現場情況等進行監測,并實時向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反饋,專家組應根據事故反饋情況,及時評估事故影響區域及傷害程度,并將結果反饋給現場指揮部及應急中心。
4.4.7 人群疏散與安置
安全疏散組等應當及時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對疏散的緊急情況和決策、預防性疏散準備、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線路、疏散運輸工具、安全蔽護場所以及人員回遷等做出細致的安排。對已經實施臨時疏散的人群,善后處理組要做好細致的安排。對已經實施臨時疏散的人群,善后處理組要做好臨時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電、衛生、食品等基本生活條件。
4.4.8 醫療與衛生
醫療救護組應為現場急救、傷員運送、治療及健康檢測等作好準備和安排。要采取及時有效的現場急救行動,并及時將受傷人員合理地轉送至醫院進行治療。
4.4.9 通訊
通信保障組應迅速建立暢通的通訊網絡,保障現場指揮部、應急中心、各應急救援組織(單位)、新聞媒體、醫療衛生機構、上級政府和外部救援機構等之間的通訊質量。并充分考慮緊急狀態的通訊能力和保障,建立備用的通訊系統。
4.4.10 警戒與治安
安全警戒組及時在現場周圍建立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救援隊伍、物資運輸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順暢。此外,還應協助發出警報、現場緊急疏散、人員清點、傳達緊急信息等。
4.4.11 信息
事故發生后,宣傳報道組應將有關事故的信息、影響、救援工作的進展等情況及時報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經審核批準后,向媒體和公眾統一。同時指定新聞發言人,適時舉行新聞會,準確事故信息。
4.4.12 應急結束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確認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批準應急預案啟動的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經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區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中心善后處理組會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發生后,保監機構負責督促有關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查勘理賠,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賠服務,必要時可預付理賠款。
5.3 總結評估
應急救援結束后,各部門、各單位應總結分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報告,報送區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中心。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進行。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管、治安)、環保、醫療隊伍是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基本搶險救援隊伍,必要時可商請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援搶險救災工作。要進一步優化、強化以公安(消防、交管、治安)、環保、醫療等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絡。
6.2 交通運輸保障
加強交通保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順暢的交通設施、設備工具、運行秩序等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對事故現場或周邊地區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道路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根據事故應急需要,及時開通水上和空中緊急運輸通道,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應急需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備裝備。
發生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交通部門負責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管制;海事部門負責指揮其管轄水域緊急交通;相關街道協助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
6.3 醫療衛生保障
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萍本鹊牟煌h節和需要組織實施救護。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醫療救護隊伍要迅速進入救援現場,對傷員實施初步急救措施,穩定傷情,運出危險區后,轉入各醫院搶救和治療。
區衛生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救護保障的組織實施;在衛生部門領導下,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4 治安保障
危險化學品災害事故發生后,區公安部門要立即在事故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線,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加強警衛。
區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事故所在地的街道協助做好事故現場及周圍治安保障工作。
6.5 物資保障
完善區級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增強區級調控能力。各街鎮應根據本地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數量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儲備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時所需物資。
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與其他地區建立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便需要時,迅速從其他地區調入應急物資,必要時,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區發改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區藥監局負責藥品的儲存、供應。緊急處置工作中救災物資的調用,由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
6.6 緊急避難場所
按照“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的要求選取應急疏散、避難場所,及時進行應急疏散,切實保護被疏散、避難人員的生命安全。
6.7 經費保障
區、街道辦事處建立事故應急處置專項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區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項目以及用于應急處置信息化建設、日常運作和保障、相關科研和成果轉化、預案修訂等;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資金的使用,審計部門負責審查資金使用。
6.8 宣傳、培訓和演習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向社會廣泛宣傳,并在互聯網上公布;公布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值班電話,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速報系統;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事故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及預防危險化學品各類事故的常用知識。
組織專家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工作;各教育培訓機構應利用優勢,對相關領導、職能部門人員、專業救援搶險隊伍等應急專業技術人員展開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根據形勢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各專業部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演習。
7 附則
7.1 獎勵與責任
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任務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成績顯著的。
(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因事故情況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事故損失的。
(6)及時供應用于應急救援的物資和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7)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有關部門或個人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7.2 名詞術語解釋
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并公布。
危險化學品事故:指由危險化學品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事故。
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方案范文2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各項管理規定,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要求,認真查找整改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為載體,深入貫徹落實各級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力度,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和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三、活動內容
(一)深入學習法律法規
1.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各級機構要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成府發〔*〕6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09〕4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2.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16號)《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3.學習方式:采取集體學習、分組討論的方式進行。
(二)進一步推進“兩個主體責任”落實
1.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
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各級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對本范圍、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自查工作,切實解決制度不健全、機構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h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打擊非法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專項整治;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繼續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從嚴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并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刑事案件,并追查涉案的危險化學品原材料的來源及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去向。在開展的聯合整治行動中,嚴厲打擊拒絕、阻礙或暴力威脅行政執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查處無資質運輸工具、人員和加強打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檢測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環境保護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的核發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查處無證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建立健全并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維)修制度,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消防、運輸、儲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應的工作臺帳。
(三)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從嚴審批,確保新的化工建設項目一律進入化工園區,推動現有化工企業搬遷入園。
2.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和常態化。創新工作方式,加強重大隱患整治和跟蹤監督、掛牌督辦,對安全管理薄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建立預警通報、企業法人代表約談等制度,督促其加快整改。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劇毒、易制毒、合成氨、氯堿、氯酸鉀等專項整治,著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3.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實時監控。縣政府將逐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4.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易燃易爆、強腐蝕危險化學品等從業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加大安全經費投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情況調查,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積極推進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繼續完善交納風險抵押金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6.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加大推進力度,確保今年實現2家以上危險化學品企業達標。
7.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登記工作。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落實發貨環節查驗登記、車輛實時監控、信息通報協查、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超速超載和無資質運輸行為,防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
9.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的安全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相關規定,凡生產、經營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須及時向我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廢棄化學品種類、數量以及貯存狀況,并將廢棄化學品及時轉移至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轉移時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辦理轉移手續。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廢棄化學品存儲期不得超過1年。
10.積極推動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加強劇毒化學品流通過程的安全管理,力爭在短時間內實現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
11.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從業行為。繼續開展以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非法生產經營的單位,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
12.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加強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及從業人員素質。
四、督查檢查
(一)時間安排
*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分別在4-5月、8-9月對我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二)檢查方式
一是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檢查組要全面聽取所到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工作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二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檢查組要切實深入到重點單位、企業進行檢查,力爭掌握實情。
三是隨機抽查,現場檢查。檢查組要對各鎮鄉安監機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的進展情況隨機抽查,及時跟進,切實掌握實情。
四是發現問題,限期整改。針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檢查組要立即當場指出,并責成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限期整改。
五、組織保障
為確?!鞍踩a責任落實年”活動順利開展,成立*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
*
縣環保局縣工商局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日常工作由危險化學品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
六、步驟與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h政府相關單位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學習的重點內容、方法和步驟以及措施和要求,具體領導組織開展活動,搞好動員部署。
(二)組織學習,檢查整改階段(5月至10月)??h政府相關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活動的要求,認真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開展自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分步驟、有計劃地實施整改??h“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將適時進行抽查。
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方案范文3
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取證企業的監督檢查,落實監管責任制,通過不間斷的檢查,督促企業和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繼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加大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力度,對無證生產經營、違規儲存、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予以處罰和取締。加大對危險化學品在建工程、試生產(運行)及停產檢修期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督促試生產和停產檢修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并嚴格實施科學的作業方案、規程,做好審批、現場監護及各項防范措施的落實,嚴防事故的發生。
二、落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強化源頭管理
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權限、程序、時效認真審查,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的審批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換證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工作,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劇單位的登記工作,完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網上申報工作,通過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不斷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嚴格控制劇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批,提高準入門檻并加強日常安全監管。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嚴格規范審批程序,把好企業的準入關。
三、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突出監管重點
一是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安全專項整治,重點抓好液氨、液氯、劇毒溶劑使用企業的安全專項整治,通過整治,進一步摸清我省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基本情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開展安全評價,加大安全投入,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嚴格規范企業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行為,嚴防爆炸、泄漏、污染事故。二是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的安全整治。指導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建立和執行發貨和裝載環節運輸資質、車輛查驗、登記和核準等制度,嚴禁超裝混裝,把好發貨環節的源頭關。依靠科技進步,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實施動態監控,對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氣、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道路運輸實行嚴格監控,嚴厲打擊超載、無資質運輸和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將危險化學品偽裝成普通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三是繼續推進位于城市區、安全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采取政府掛牌督辦等方式,促進其盡快搬遷,確保安全。四是加大對違規銷售氯酸鉀的查處力度,督促氯酸鉀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建立并落實氯酸鉀流向登記制度,嚴禁將氯酸鉀銷售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對違規銷售的企業,一經發現,堅決予以查處。
四、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建立長效機制
將安全標準化工作作為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切實抓緊抓好。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試點,組織專家對試點企業進行咨詢指導,幫助和督促試點企業建立與運行安全標準化體系,及時推廣工作中好的作法,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難題。同時,積極探索激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的有效途徑,通過經濟、行政等手段,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標準化工作。擬在各設區市選擇3-5家基礎條件較好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試點,取得經驗再進行推廣。同時,在合成氨、氯堿企業強制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力爭在明年底前,試點企業和部分合成氨、氯堿企業實現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
五、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警機制,提高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
完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處置方案,通過建立危險化學品專家庫,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重大危險源數據數據庫、監控平臺,依托有實力的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等,為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提供支撐保障。開展從業單位應急救援的教育培訓,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認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事故的跟蹤調查工作,吸取教訓,加強防范。
六、研究制定經濟政策,大力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按照國務院《決定》要求和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研究制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安全風險抵押金等經濟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繼續推廣應用HAN阻隔防爆技術,對位于城市區內存在安全距離不足的加油站,全面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學習借鑒兄弟省市危險化學品市場管理經驗,推進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的安全管理模式,降低流通領域安全風險。
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方案范文4
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努力使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率明顯下降,無證運輸、不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情況明顯減少,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明顯減少,力爭不發生由交通運輸事故導致的危險化學品泄露、燃燒、爆炸和群死群傷事故。
二、整治重點
(一)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行駛、低速占道行駛、疲勞駕駛、違法停車、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和無證運輸、不按照運輸通行證注明內容運輸、未隨身攜帶運輸通行證明、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不按規定的通行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不配備押運人員等違法行為。各地還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其他重點整治的突出違法行為。
(二)重點路段。國、省、縣道主干線路和主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線路。
三、工作措施
(一)迅速組織排查摸底。6月8日前,以大隊為單位,對本縣(市、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企業、車輛、駕駛人等基本情況重新登記,完善“交警隊信息平臺”中“重點單位和車輛”信息。準確掌握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化學品的運輸路線、目的地等情況,要對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企業的進貨和銷貨的基本情況進行一次核實并建立檔案資料,以達到百分百的辦證率。認真分析今年以來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交通事故情況,對已達報廢標準或逾期未檢驗的運輸車輛及時核發整改通知,發現和掌握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
(二)集中進行安全教育。6月15日前,對取得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格的駕駛人集中進行一次以危險化學品運輸裝載、行駛速度和發生事故后處置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通報全國各地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案例,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三)全面開展安全檢驗。7月1日前,會同交通、安監、質檢部門,對轄區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全面展開安全檢驗,重點檢查車輛安全技術情況,以及罐體后部、兩側是否噴涂和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危險化學品警告標志,罐體安裝是否牢固。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一律停業整頓,切實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四)深入排查禁運線路。對轄區內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線路重新進行一次認真排查,不符合運輸條件的線路,不得審批運輸劇毒化學品。對轄區內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道路及區域,要向社會公告,及時設置明顯標志。
(五)嚴管劇運輸車輛。按照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認真審核原有的檔案資料中運輸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嚴格落實“見人見車”制度,重點要檢查駕駛人在上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是否滿12分,車輛年檢、安裝行駛記錄儀、噴涂文字、粘貼反光帶、配置防護設備、懸掛標志牌等情況,對存在問題的,一律不予核發通行證。運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對通行轄區路段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建立安全管理檔案,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民警,及時掌握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所屬單位、駕駛人、押運人、車況以及通行時間、路線等信息,加強對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
(六)強化路面管控力度。通過對轄區危險化學品運輸情況的分析研究,抓住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重點單位和重點車輛,科學調配警力,加強對禁行區域、臨水路段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銷售和倉儲企業周邊道路的巡邏管控力度。依托公路卡口、交通安全服務站、公路收費站、以及固定和流動測速點,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檢查。奧運會期間,要加大對到北京和往來有奧運賽事城市的長途運輸車輛的重點檢查,嚴防非法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進入奧運賽事舉辦城市。
(七)加強重點車輛抽查。強化對懸掛警示標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抽查,重點檢查車輛標志是否齊全、車身反光標識是否規范有效,有無押運人員、車輛年檢合格證有效期、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以及車輛行駛的時間、路線和速度等事項。同時還要加大對未懸掛警示標志的罐式貨車、載運鋼瓶或桶裝物品的貨車、用油布或其他物品遮蓋車廂的貨車的抽查力度,重點檢查載運的貨物和貨單。
(八)及時通報違法信息。將安全措施不落實、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專業單位,多次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駕駛人等情況,及時通報給安監、交通等部門,建議采取暫時取消其從業資格、暫停上路運輸等措施,提醒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支隊將定期公布全市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的詳細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是奧運道路交通安全攻堅戰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實施,盡可能聯合安監、交通、質監、治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整治期間,每月10日、20日為集中統一行動日,各地要制定詳細的行動方案,最大限度地調用警力和裝備,確保統一行動取得實效。
(二)注重部門協作。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整治情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同安監、交通、質監、醫療、環保、治安、消防等部門的協作,及時通報整治信息、違法車輛信息,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救援機制,確保一旦發生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交通事故,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落實現場處置措施,及時、有效地組織施救,減少事故危害。各縣(市、區)的應急處理預案和救援機制修訂好后,應于6月1日報支隊秩序科。
(三)加大執法力度。發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要依法嚴格處罰;發現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無資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要及時通報并移交交通部門依法處理。
(四)廣泛開展宣傳。要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大對專項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報道專項整治成效。對專項整治中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舉報電話和短信平臺號碼,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和有關企業,對舉報查實的要給予相應的獎勵。
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方案范文5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B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方案范文6
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根據市安委辦《自貢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廣西“10·15”等事故教訓切實做好四季度化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自安辦函〔2019〕36號)和《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自貢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自府辦發〔2017〕20號)要求,XX區及時進行了安排部署,落實了工作要求。現將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及時安排部署
我區領導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綜合治理,成立XX區危險化學品綜合整治領導小組,根據《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自貢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自府辦發〔2017〕20號)文件要求,立即印發了《自貢市XX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自貢市XX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自沿府辦發〔2017〕20號)文件,對我區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綜合治理進行了安排部署。根據《自貢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廣西“10·15”等事故教訓切實做好四季度化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自安辦函〔2019〕36號)文件要求,我區立即傳達了該文件精神,要求各鄉鎮(街道),新城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區級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立即組織對可能涉及化工項目的企業進行全面風險摸排,并按照《自貢市XX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認真總結經驗成果,區應急管理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立即組織開展化工園區(集中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和風險等級認定工作。
二、立即開展、深入隱患排查
(一)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
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工作要求,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全面的對全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銷售網點等底數進行了摸排。我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2家,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19家(其中加油站15家,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4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1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1家,2017年有200家煙花爆竹零售網點,2018年有150家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今年預計規劃125家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另有5家飼料加工企業,2家農藥生產企業,3家?;愤\輸企業,18家醫療衛生機構,26所學校擁有化學實驗室。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建立了危險化學品清單,明確了單位名單、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建立了危化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建立了?;愤\輸重大危險源數據庫,落實了各單位及企業的責任,督促?;菲髽I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二)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
重點對化工企業、城鎮燃氣、學校有關化學、化工實驗室、學校食堂、餐飲場所等使用的天然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等重點場所進行了安全隱患檢查,針對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情況、易燃易爆物品庫房設置、危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危險貨物包裝、裝卸、運輸和管理要求等重點方面進行檢查。對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禁止使用達到報廢年限的鋼瓶、偽劣燃氣管路和閥門,禁止餐飲經營單位在用餐區使用燃氣灶具,學校要建立嚴格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實驗人員的安全培訓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要求。我區累計檢查危險化學品相關企業、場所1638家次,排查隱患800項,已整改隱患773項,有27項正在整改中;區應急管理局(原安監局)立案查處33起,處罰款6.3萬元,取締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網點1家,清除禁售區域煙花52箱、爆竹136件;區公安分局近三年核發民爆物品購買許可證355份,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216份,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政案件7件,行政處罰7人;并查處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案2起,擋獲違法行為人3人,行政處罰3人,發現非法銷售煙花爆竹行為5起。
(三)強化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
加強高?;瘜W品管控,根據高危化學品目錄,加強對硝酸銨、硝化棉、液氨、液氯、氰化鈉等高?;瘜W品廢棄處置的檢查,施行全過程管控,并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重點加強園區、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及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安全風險管控。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消除安全隱患,不斷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的環境安全管理。指導企業(單位)開展自糾自查,及時整改隱患。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
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宣傳普及,利用微信、QQ群、“互聯網+”、?;钒踩R集中講座、企業安全員群等多種渠道,多形式的宣傳《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爆?;饭芾項l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降低漏管失控的風險;利用宣傳近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讓群眾更加直觀、深刻的感受到事故帶來的危害,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開展安全知識培訓,對相關企業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員等進行思想教育,提高企業的思想認識,增強遵紀守法意識;支持和鼓勵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大力開展從業人員全員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從而進一步有效的遏制事故的發生。通過各類宣傳,我區累計發放宣傳單10余萬份,宣傳手冊2000余冊,手提袋、圍裙等500余份,集中安全宣傳教育100余次,安全提示信息5萬余條,開展各類應急演練30余場,切實增強了群眾的安全知識,提高了安全意識,進一步有效的穩定了我區的安全形勢。
三、深入開展、取得有效成果
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進一步摸清了我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單位)的分布情況,其中重點監管企業有自貢拓利化工有限公司、自貢市大成電子材料公司、自貢鼎泰能源有限公司、自貢市鑫洋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自貢市鑫玥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進一步查清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建立、安全設施配置、安全投入以及安全隱患等情況。強化了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協助,在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有了進一步的磨合,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單位)使用、經營、儲存和重大危險源等各個環節,逐步建立健全并落實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消除了事故隱患,健全了防范措施,有效防范遏制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通過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我區2017年至今沒有發生一起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區將進一步加大安全工作推進力度,創新工作方法,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動各類專項工作深入開展,深入排查風險,嚴格落實管控措施,提高風險防范。
一是強化風險排查與分級管控。以安全風險防范作為主攻方向,緊盯事故易發、多發、高風險的行業(領域)和薄弱環節,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制定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加大安全執法的力度。
二是強化問題整改的措施落地。針對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緊密結合實際,緊緊圍繞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這一核心,明確進度安排,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三是持續打好危險化學品攻堅戰。按照省、市的工作的要求,對危險化學品工作進行再部署、再要求,狠抓工作落實,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標本兼治,確保綜合治理取得實效,努力為我區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