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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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范文1

【關鍵詞】 小企業 財務會計 問題研究

一、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小企業在促進國家經濟增長、提供服務,解決就業等方面也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不容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小企業財務會計有著特殊的背景:融資能力弱、留存收益少,受政策、規模等因素的限制,財務資源無法與銷售額獲得同速度的增長等。因此,小企業要獲得持續增長必須從宏觀上依靠國家投融資政策支持,從微觀上加強財務規劃以及靈活運用財務手段的能力。本文從企業的財務政策、財務手段之間的互動關系出發,結合我國小企業財務會計的特點,深入剖析了在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所凸顯出的財務問題,探討如何利用財務手段使小企業獲得與自身財務資源相匹配的增長,為進一步規范的小企業持續增長財務會計實務提供指導。

二、我國小企業財務會計特點

1、會計主體的特殊性

我國小企業的組織形式,大多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合作制這三大類。自然人企業盡管不是法人實體,但仍是會計主體。小企業尤其是非法人企業,作為特殊的會計主體,需要將企業本身發生的各種經濟事項與所有者個人及其家庭的其他事項嚴格區分,只有企業本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活動才屬于會計主體限定的核算范圍。

2、財務會計機構的特殊性

我國小企業種類繁多、行業門類齊全,但普遍規模較小,內部組織機構簡單,管理層次少,適宜采用集權制管理。小企業財會機構,一般也表現為層次少,分工模糊兼職多,以集中核算方式為主。

3、會計人員的特殊性

由于小企業經濟業務總量不多,會計人員普遍配備少。然而,小企業規模雖不大,但各種性質的經濟活動多數會涉及,這導致財會人員接觸會計業務面廣。例如有的企業,財務人員只有會計、出納各一人,會計需經手核算全過程,制證、登賬、編表一手包辦,這就要求會計人員業務技能具備較強的業務素養。

4、會計科目的特殊性

會計科目是企業正確建賬、合理核算并編制報表的重要依據。我國小企業相比大中型企業,會計科目在資產、負債方面,相對簡單,而在所有者權益方面有所特殊性,如在資本籌措、資本結構和利潤分配,以及所有者權益的分類等方面,則存在一定區別。

三、我國小企業財務會計存在的問題

1、內部財務控制比較薄弱

我國小企業財務控制薄弱主要表現在:小企業普遍對現金監管不到位,對企業的收益影響較大;應收賬款周轉緩慢、管理水平低下,無嚴格的信用標準,造成大量的應收賬款沉淀,導致企業資金周轉不靈。

部分小企業的管理者常干預會計工作,會計人員受制于管理者,按上級意圖行事,使會計核算監督職能無法發揮,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損害了企業以及會計信息使用人的利益。

2、機構設置簡單、人員配備不全

我國很多小企業存在會計、出納崗位職責劃分不清,缺乏監督和牽制的會計機制。小企業由于規模小、業務繁雜、會計核算簡單、會計制度不健全,同時管理者出于管理成本考慮,往往要求財務人員“一個蘿卜幾個坑”,部分企業出納除了辦理涉及現金、銀行存款業務外,同時還兼管銀行存款全套印鑒、審核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而有的企業會計,偶爾也收取現金,辦理有關現金業務的全過程。這多是由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遺留下的問題。一方面政府的會計制度不夠完善,對企業必要崗位的監察力度不夠;另一方面財務上任人唯親現象在小企業,尤其是家族性質的小企業中表現相當突出,導致存在各種隱患。

3、財會人員的業務能力低下

小企業中財會人員業務能力低下突出表現在:一是基本素質低下,業務素養不高。部分小企業管理者“任人唯親”,提拔的會計從業人員非專業出身,一定程度上導致其專業素質較低,業務不精通,從而導致各種財務風險的出現。二是法制觀念淡薄,對企業新會計制度的貫徹執行力弱。小企業財務監管體制不健全,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與大中型企業的會計人員也存在差距,法制觀念淡薄。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現各種財務漏洞,比如:少開收據,隱瞞收入,多支少收等,進而將對企業自身造成較高財務執行風險。反之會影響小企業會計人員待遇,不利于留住人才,導致財管水平差,影響企業發展,進入惡性循環。三是知識結構兩級分化嚴重。近年來,隨著小企業的會計人員隊伍越來越龐大,人員知識結構問題也逐漸凸顯:一部分會計人員在崗時間長,熟悉生產經營狀況,經驗豐富,但對新知識、新會計制度掌握不夠;另一部分會計人員多數高校畢業入職,雖專業知識豐富,但工作時間短,缺乏實踐經驗。因此,小企業會計隊伍中既有豐富實踐經驗,又掌握最新會計業務發展趨勢的從業人員比例嚴重缺乏。

四、完善我國小企業財務會計問題的建議

1、加強小企業的內部控制

(1)要建立不相容職務崗位分離制度。這是小企業建立相互約束機制的基礎。就會計部門來講,出納和會計這兩個職務,不能由同一人擔任,即:出納只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保管各種空白收據、支票、發票等,不能兼任會計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登記債權、債務、收支、費用等分類賬、總賬的工作,應該根據分工原則,盡量地將涉及到現金的業務由不同的人員來完成,避免只由一個人去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2)加強監督管理的執行力度。小企業的管理者應該高度重視對財務的內部控制,采取經常性的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將財務管理能力與會計人員績效考評相結合,增強會計從業人員的責任感,切實加強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完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降低財務風險水平,避免財務危機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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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環境;廣義資本;綜合權益;綜合資產;財務會計理論新

一、資本范疇的轉變:從財務資本到廣義資本

與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生態經濟人”等會計環境相適應,新經濟時代企業的資本呈現出一種“泛化”的趨勢,即從傳統財務會計中的“財務資本”轉變為包括財務資本、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組織資本、生態資本等在內的“廣義資本”。

(一)人力資本

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明確地論述了知識作為投資結果(人力資本)的思想,并將所有社會成員后天獲得的有用才能作為固定資本的一部分?!斑@些才能,對于他個人自然是財產的一部分,對于他所屬的社會,也是財產的一部分……學習的時候,固然要花一筆費用。但這種費用可以得到償還,并賺取利潤?!保?]1906年費雪在《資本的性質和收入》中首次提出了人力資本的概念[4]。人力資本的特殊性表現在:(1)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的不可分離性。(2)人力資本的流動性,即人力資本隨著其所有者的離開而流動。人力資本在企業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組織資本

企業不是生產要素的簡單聚合,而是生產要素的有機結合。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的第四篇“生產要素——土地、勞動、資本和組織”中就提出應把組織作為與土地、勞動和資本(貨幣資本)一樣的生產要素?!百Y本大部分是由知識和組織構成的?!R是我們最有力的生產動力,它使我們能夠征服自然,并迫使自然滿足我們的欲望。組織則有助于知識……有時把組織分開來算作是一個獨立的生產要素,似乎最為妥當?!保?]管理學大師德魯克指出:“最簡單的工業操作也需要第四種要素:有管理的組織。這第四種要素是現代大規模生產中最重要,同時也是唯一不能被替代的要素?!保?]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的組織,可稱為組織資本。企業的組織資本在個體人力資本的基礎上形成,但不是個體人力資本的簡單加總,而是通過組織的長期學習和知識共享積累起來的。組織資本為企業所擁有,一般不隨員工的離開而消失。

(三)社會資本

國家或地區的社會環境、企業與供應商、客戶、政府機構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相互信任、企業的社會關系網絡等,也具有資本屬性,即需要進行投資,并能產生投資收益。所以,這些都可稱為社會資本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論述的“社會資本”,是指單個資本周轉的總和,與現代企業理論中使用的“社會資本”是完全不一樣的。。規范、價值、制度等是企業社會資本得以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信任是企業社會資本的本質。

(四)生態資本

新經濟時代的企業不僅是謀取自身經濟利益的組織,而且是謀取經濟利益、社會利益和生態利益協調優化、追求可持續發展的組織?!白匀皇澜缡菫榱宋覀兊睦娑嬖冢贿^是等著我們去使用的一個自然儲存的‘資源’而已”。[7]這種資源,可稱為生態資本?!吧鷳B資本……表現為生態系統所具有的資源生態潛力、環境自凈能力、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系統對人類的整體有用性等生態質量因素之和,(是)具有生態價值的資本。”[8]生態資本具有一種公共產品的特性,其所有權主體是國家。

二、會計目標的轉變:從績效導向到權益導向

傳統財務會計深受經濟學中效率觀念的影響,其目標建立在對經濟效率追求的基礎上。然而,公平的倫理觀正在影響著財務會計的發展進程,影響著財務會計目標的確定。

財務會計目標包括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在受托責任觀下,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反映受托人管理經濟資源責任的履行情況,主要為委托人(所有者)服務。通過財務報告,委托人可了解受托人對經濟資源的利用情況,并據此對受托人進行考核和評價。在決策有用觀下,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為投資者、債權人提供據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信息,主要為投資者、債權人服務。通過財務報告,投資者、債權人可以了解企業的投資價值,并據此做出投資決策,以獲取最大的投資收益。這兩種理論觀點都是強調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與工業經濟時代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是一脈相承的,財務會計服務于經濟資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和配置效率的最優化。會計目標的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都是績效導向的,都是建立在追求經濟效率的基礎上,所以它們可以統稱為會計目標的績效觀。

績效觀深受建立在資源稀缺性、人的自利性以及完全競爭等假設基礎上的傳統經濟管理理論的影響,深深地打上了工業經濟時代價值觀和發展觀的烙印。在工業經濟時代,企業被假定為“經濟人”,以經濟利益(利潤)最大化為唯一目標,極力追求經濟效益。企業遵循“資本雇傭勞動”的邏輯,財務資本的所有者擁有企業的所有權,股東在企業治理結構中居于主導地位。受此影響,財務會計主要為股東服務而不注重為其他利益相關者服務;主要為財務資本所有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而不注重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組織資本、生態資本所有者的權益;偏重反映資金運動過程(現象)而不注重反映資金運動過程中所體現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本質);偏重反映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而不注重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實現和保障情況的反映和監督;偏重有形資產的核算而不注重無形資產的核算??偠灾冃в^下的財務會計偏重生產力而忽視生產關系;偏重經濟效率而忽視社會公平和生態效率。

企業經濟形態從工業經濟到新經濟的轉變,企業增長方式從無限增長到可持續發展的轉變,企業的經濟性質從“經濟人”到“社會生態經濟人”,企業的治理結構從股東單邊治理到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轉變,更加突現出了公正性的經濟價值和倫理價值,客觀上要求財務會計目標進行相應的調整或創新,從績效觀轉變為權益觀。

與績效觀比較,權益觀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與績效觀注重為財務資本所有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不同,權益觀認為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組織資本、生態資本等新資本形態的所有者與財務資本所有者一樣,在企業擁有平等的權益。所以,財務會計應為所有利益相關者提供有關權益實現和保障的個性化信息,而不是僅僅反映作為一個整體的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為資本所有者的產權影響或決定著企業的績效,企業績效的好壞與資本所有者權益的實現和保障程度并沒有直接的聯系,企業實現的利潤可能建立在壓榨工人和破壞環境的基礎上。

第二,與績效觀注重生產力和經濟效率不同,權益觀注重生產關系和社會公平,認為公正性是財務會計信息首要的質量特征。

權益觀強調,企業資本的泛化導致了企業產權關系的多元化,對廣義資本價值運動過程和結果進行反映和控制,為企業契約的簽訂和履行提供會計信息,為產權制度的維護以及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服務,是財務會計的重要任務。1991年,英國特許會計師協會和蘇格蘭特許會計師協會在其研究報告《財務報告的未來模式》中提出了兩項財務報告的目標:第一,向股東、債權人和其他方面提供一個組織關于評估其過去業績的信息,以便做出對其未來業績的期望,從而能做出同該組織有關的決策;第二,使那些包括參考會計信息為條件的契約能夠履中國整理行。其中,第一條是受托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的結合,即績效觀;第二條把促進契約的履行作為財務報告的目標,強調會計信息在監控和履行組成公司的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契約中的作用,體現了權益觀的實質。根據現代契約理論對企業性質的理解,企業是要素使用權交易合約的履行,沒有要素使用權交易合約,就沒有企業。有關要素使用權交易合約履行情況的信息,直接體現了要素所有者(廣義資本主體)的權益,因而是最根本的、也是最基礎的會計信息。

三、會計對象的轉變:從資金運動到產權價值運動

財務會計對象理論是財務會計基本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會計的對象決定了財務會計的具體內容。對于財務會計的對象,理論界有“過程說”或“財產說”、“資金運動說”、“價值增值運動論”、“價值與使用價值矛盾論”等,其中,“資金運動說”居于主導地位?!百Y金運動說”認為,會計的一般對象是處于商品生產過程中的價值運動,即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企業經濟活動中能夠用貨幣表現的方面。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價值運動表現為資金運動;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價值運動表現為資本運動葛家澍教授對資金和資本進行了區分,認為資金和資本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1)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勞動力是商品,資本既包括物的存在形式,也包括人的存在形式。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力已不再是商品,資金只包括物的存在形式,不包括人的存在形式。(2)資本包括可變資本與不變資本,由于可變資本可以創造價值,所以資本可以自行增值,而資金本身不能創造或增加價值,只能幫助勞動者創造并實現新價值。筆者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區分意義不大。[9]。

現代企業理論強調企業的契約性、契約的不完備性和企業所有權的重要性,認為企業是利益相關者交易契約的耦合體,企業的運行過程是一系列產權交易契約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企業契約的平等性表明每一簽約人都是獨立的、平等的產權主體,都在企業擁有基本的產權權益。所以,向廣義資本所有者提供有關其權益實現和保障情況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企業內外的產權關系和產權交易過程可表示如下:產權交易契約的形成—企業法人產權的確立—企業內部的權利安排—企業的資金運動和經濟業務—企業的績效—權益的實現與分配—產權交易契約的解除,這一過程是一個連續的、動態的過程。傳統財務會計著重于通過對經濟業務的核算來從現象上反映資金運動過程和企業的績效,而不注重決定或影響資金運動過程和企業的績效的產權關系。現代財務會計應把企業產權交易的全過程作為自己的對象,并以資金運動背后所體現的產權關系作為重點。因為上述過程開始于產權交易契約的形成,結束于產權交易契約的解除,其本質是產權契約的履行過程,其目的是產權價值的增值,所以這一過程可以稱為產權價值運動。對產權價值運動的反映和控制,可以全面地反映企業的權益關系和責任關系,從而實現會計目標的權益觀。

四、權益觀的轉變:從業益到綜合權益

在現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實務中,權益是指所有者權益,或業益、股東權益,即狹義的權益。對權益要素的界定,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從計量的角度把權益定義為資產與負債之間的差額,即權益是企業資產扣除企業全部負債以后的剩余利益。在公司制企業中,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第二,現行會計準則是站在企業外部所有者(業主或股東)的立場上對權益要素進行界定的,而不是站在企業主體的立場上的。它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是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第三,依據工業經濟時代“資本雇傭勞動”的邏輯界定權益,認為企業是股東或業主的企業,股東或業主是企業的所有者,所有者權益就是股東權益或業益。

事實上,權益理論與企業組織形式的變革和對企業性質的認識息息相關。企業組織形式經歷了從獨資企業到合伙企業再到股份公司的演變,對企業性質的認識經歷了從“經濟人”到“社會生態經濟人”、從股東單邊治理到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轉變。相應的,權益理論也有業理論、企業主體理論、企業理論等。首先,業理論適用于獨資和合伙企業。在獨資和合伙企業,業主直接經營管理企業,業主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企業的資產是業主所擁有的權利,企業的負債是業主所承擔的義務,資產與負債之間的差額就是業益,即:資產-負債=業益。在業理論下,企業的收入是業益的增加,企業的費用是業益的減少。收入與費用之間的差額形成收益或損失,引起業益的增加或減少。債務利息是合伙企業的費用,企業的所得稅也視為合伙企業的一項費用,應在計算收益時從收入中扣除。在合伙企業,合伙人的私人用途提款不是合伙企業的費用,應作為合伙人資本的減項。支付給合伙人的工資、津貼不是合伙企業的費用,而是一項損益分配項目。其次,企業主體理論主要適用于股東和債權人出資形成的公司制企業。主體理論認為,企業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是一個具有獨立人格、實現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應把企業與企業的出資人(股東、債權人)區分開來。在主體理論下,企業是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監護人,企業對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負有經管責任,資產是企業履行經管責任的工具,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資產是企業自身的權利,負債是企業自身的特定義務,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是資產與負債之間的差額,是一種剩余權益。股東獲得的股利、債權人得到的利息都是收益分配,只有通過股利分配發放的股利才屬于股東,股利分配后的留存收益不是股東的權益,而是企業本身的權益。最后,企業理論適用于利益相關者共有的現代大公司。企業理論認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除了股東和債權人之外,還有職工、客戶、國家等。企業是為了所有這些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的經濟組織,企業具有廣泛的社會責任。企業應為所有利益相關者提供對他們有用的信息,比如支付給股東的股利、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以及向國家交納的稅收和企業的留存收益等,股利、利息、工資、稅收、留存收益等構成了企業的收益或增值額。

如前所述,從本質上看,企業就是一種履行產權交易契約的機制。企業產權交易契約的簽訂過程,實質上是通過市場對各種資本進行配置的過程。一方面,資本所有者承擔起了向企業出資的義務;另一方面,資本所有者也在企業擁有了相應的權益。因此,財務會計的權益觀也需要進一步發展或創新。新權益觀包括:第一,廣義權益論?,F代企業的資本不僅包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還包括人力資本、組織資本、社會資本、生態資本。這些資本共同創造了企業的價值,都應在企業享有相應的權益,包括股東權益、債權人權益、人力資本權益、組織資本權益、社會資本權益、生態資本權益等。第二,義務論。權益是各種資本所有者在企業的權利,同時也是企業對各種資本所有者的義務或責任。投資者擁有資本的所有權,企業擁有投入資本的支配權。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投入資本是一種義務,在企業擁有相應權益是一種權利;從企業的角度看,支配投資者投入資本是一種權利,維護投資者在企業的權益是一種義務或責任。所以,各種資本所有者的權益也就是企業對所有利益相關者的一種義務或責任。比如,股東權益是企業對股東的義務或責任,債權人權益是企業對債權人的義務或責任,生態資本權益是企業對環境的義務或責任等等。“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監管機構規定或合同規定的義務。推定義務是指由特定情形下某一事實所導致的或據其推斷和分析產生的義務。第三,權益的狀態依存性。企業所有權的狀態依存性決定了權益的狀態依存性,即掌握企業所有權的人成為企業的剩余索取者,其權益表現為剩余權益,其他不掌握企業所有權的人的權益就是固定權益。剩余權益=資產-固定權益。哪些是固定權益,哪些是剩余權益,取決于企業的所有權安排。固定權益索取者依據合同獲得固定收入,這種收入對于企業來講是一種費用。剩余權益索取者是企業凈收益的所有者,其通過利潤分配從企業獲得屬于自己的收益。當然,也可能有多個剩余索取者。

依據上述新的權益觀,會計恒等式可表示為:資產=權益=固定權益+剩余權益=股東權益+債權人權益+人力資本權益+社會資本權益+生態資本權益+組織資本權益。如果權益資本擁有企業所有權,那么股東權益就是剩余權益,其他資本權益為固定權益。股東權益=資產-(債權人權益+人力資本權益+社會資本權益+生態資本權益+組織資本權益)。如果債務資本擁有企業所有權,那么債權人權益就是剩余權益,其他資本權益為固定權益。債權人權益=資產-(股東權益+人力資本權益+社會資本權益+生態資本權益+組織資本權益)。如果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共同擁有企業所有權,那么股東權益和債權人權益就都是剩余權益,其他資本權益為固定權益。股東權益+債權人權益=資產-(人力資本權益+社會資本權益+生態資本權益+組織資本權益)。

五、資產觀的轉變:從“硬資產”到綜合資產

在傳統財務會計中,資產主要是指“硬資產”,不包括“軟資產”,這是傳統財務會計的一個很大的缺陷。正如葛家澍教授所說:“資產的內容是不完整的,資產的占用形態也是不完整的。這就決定了按照傳統的會計模式,任何一家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都不可能也不企圖反映它的價值。經濟學家關注一家企業的價值及其創造,他們一致希望會計學家同他們配合。遺憾的是,按照會計學家應用的模式,即使全部財務報表加上成本報表都不可能反映價值增值的過程?!保?]

企業資源的泛化和資本的泛化,必然導致資產的廣義化。與經濟資源分為“硬資源”和“軟資源”相一致,綜合資產包括“硬資產”和“軟資產”?!坝操Y產”是指傳統財務會計中建立在財務資源或財務資本基礎之上的物質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賬款、待攤費用、存貨等流動資產以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長期資產。“軟資產”是指建立在“軟資源”和非財務資本基礎之上的資產,包括人力資產、社會資產(關系資產、顧客資產)、生態資產(環境資產)、組織資產等。

(一)人力資產

人力資產可定義為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人力資源。對這一定義有必要強調以下幾點:(1)人力資產不同于人力資本。人力資本是其所有者投資形成的,而不是企業投資形成的,它為其所有者所擁有。只有在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企業簽約之后,人力資本才變成了企業的人力資源。人力資產是企業利用其法人產權對其所擁有的人力資源進行配置而形成的。(2)每個人力資本所有者投入企業的人力資源都是有價值的,企業的所有人力資源都是人力資產,只是稀缺程度不一樣、價值大小不一樣而已,就像存在于市場上的一切商品都是有價值的一樣。這是現代企業的契約性和共同治理邏輯的自然延伸。企業愿意雇傭人力資本所有者,這也說明了人力資本所有者在企業的價值。(3)通過企業培訓、“干中學”、人力資本市場價格上漲等方式,人力資產會發生價值增值。

(二)社會資產(關系資產、顧客資產)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的,每一個企業都處在由供應商、客戶、政府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構成的社會關系網中。存在于社會關系網中的信任、協作等資源也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企業的社會資產就是企業所擁有的關系性資源。因為這些資源存在于企業的社會關系中,所以也可稱為關系資產。關系資產包括企業所擁有的與供應商、客戶、政府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等方方面面的關系,其中主要是企業與客戶的關系。所以,社會資產主要是顧客資產。

顧客資產是指企業與顧客之間形成的信任、合作等關系性資源,這種關系性資源能為企業價值創造做出貢獻。這主要表現在:第一,降低成本。顧客參與產品的研發過程和生產過程,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研發成本和生產成本;顧客對企業的信任,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營銷成本。第二,增加收入。顧客的滿意可以促進產品銷售,顧客的忠誠減少了市場價格變化對企業的影響或干擾,這都有助于企業銷售收入的增加。第三,降低風險。顧客對企業的信任和與企業的合作,可以增加企業的未來現金流量,加快現金流轉,降低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

(三)生態資產(環境資產)

聯合國國際會計與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認為,環境資產是指由于符合資產的確認標準而被資本化了的環境成本。許家林教授認為,環境資產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環境資產是指所有的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狹義的環境資產是所有權已經界定或管理主體已經明確,并能對其執行有效控制,通過對其持有或使用可獲得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環境資源,是指特定的會計主體從已經發生的事項取得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可能帶來未來效用的環境資源。[10]生態補償論認為,企業活動消耗了生態資源,降低了生態資源的質量,所以應對生態系統給予補償。企業對生態系統的補償義務,也就是生態資本在企業的權益。企業為補償生態系統而購置的設備、發生的支出等,構成了企業自然環境資產的價值。同時,企業也是公共安全、交通等社會環境資源的使用者,企業也應通過向社會資源提供者交納稅收、資源使用費等方式進行補償。企業為補償社會環境資源而發生的支出,構成了企業社會環境資產的價值。

(四)組織資產

企業擁有的財務資本、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生態資本等都表現為企業的經濟資源。這些資源的獲取及利用,都需要有效的組織。組織資產就是一種組織企業內部資源和外部資源以創造企業價值的能力。與人力資產、顧客資產、生態資產表現為一種經濟資源不同,組織資產表現為一種能力,是一種能力資產。組織資產是與企業的組織能力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企業組織能力的載體,是企業組織能力的價值表現。相同的資源,如果用于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目的或以不同的方式與不同類型和數量的其他資源相結合,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這就是組織資產的價值所在。

組織資產是指企業獲取資源、整合資源的能力,它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組織知識?,F代企業是一個學習型組織,通過個體學習、團隊學習和組織學習,將個體知識轉化為組織知識,將依附于其所有者的人力資產轉化為企業的組織資產。企業在個體、團隊和組織學習的互動過程中不斷地獲取知識,形成了組織共同的價值觀。通過在產品、流程、供應商、顧客以及企業內員工、管理者之間進行持續地交流和學習而獲取的能力,可以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二是技術及其支持系統。技術及其支持系統是指有助于組織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各種經驗和知識及其輔設施的有機組合。它包括利用現成成熟技術生產用戶所需的產品或服務的能力,獲取和創造新技術的能力,培養并利用工程技能和生產作業技術的能力[11]。三是組織結構支持系統。組織結構支持系統是指決定權力與職責配置、信息流動等規則和程序的一種組織架構。企業要執行新的戰略就必須重新調整組織結構。組織結構對于更有效地利用企業資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四是制度支持系統。制度支持系統是指企業組織內部規范員工的行動及對行動的結果進行獎勵或懲罰的所有規程和準則,包括培訓制度、工資制度、職務晉升制度等。此外,構成組織資產的要素還有企業文化、企業的價值觀等。組織資產是上述各種因素相互綜合的結晶。

組織資產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組織資產存在于組織之中,并與企業組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難以單獨辨認。第二,組織資產形成具有一定的費用性。組織內部的學習、信息交流,組織的技術、制度等支持系統的建立都會發生相關費用。第三,組織資產的系統性。組織資產表現為一種綜合合力,而不是企業營運過程的某一環節、職能或者單個要素。

七、收益觀的轉變:從經營收益到綜合收益

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經濟學界和會計學界的觀點很不一致。在會計制度改革和會計準則國際化的進程中,財務會計的收益觀正在發生深刻的變革,會計學界的收益觀正逐步趨向經濟學界的收益觀。

經濟學家的收益觀是建立在資本保全的基礎上,要求對資本和收益進行嚴格區分,收益是資本的增值,即期末資本超過期初資本的部分。

會計學家的收益觀可分為收入費用觀和資產負債觀。收入費用觀認為收益是收入與費用之間的差額,資產負債觀認為收益是一個會計期間內凈資產的增加額。從會計計量的結果來看,收入費用觀和資產負債觀的主要區別表現在收益是否應包括未實現的資本增值。收入費用觀遵循客觀性原則、實現原則、配比原則、穩健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等一系列會計原則的要求,用本期已實現的收入減去本期已發生的相關費用計算損益,收益中沒有包括未實現的資本增值。依據收入費用觀計量的收益,可以稱為“經營收益”。資產負債觀類似于經濟學家的收益觀,認為收益應包括未實現的資本增值。

2007年1月1日施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以前,我國財務會計的收益計量主要依據收入費用觀。依據收入費用觀計量的收益是建立在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基礎上,因而是客觀的和可以驗證的,且可靠性強。但依據收入費用觀所計量的收益的相關性較差,主要表現在:第一,收益反映不實。損益表中反映的損益不包括未實現的收益,不是企業的全部收益。第二,計算收益所依據的收入和費用的計量屬性不一致。收入是按現行價格計量的,費用卻是按歷史成本計量的,從而使成本不能得到真正的彌補,產生虛盈實虧現象。第三,各年度的會計收益缺乏可比性。第四,資產負債表不能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經濟價值。

所以,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所羅門斯、亞歷山大等會計學家就開始主張用經濟學家的收益觀計量會計收益。1980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原第3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企業財務報表要素》中提出了全面收益,并將全面收益定義為凈資產的變動。顯然,對收益的計量已經從收入費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觀。1997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第130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報告全面收益》,正式要求企業對外提供全面收益信息。

其實,在收入費用觀和資產負債觀之間還可以有一些折中的做法。未實現的收益可以分為貨幣購買力收益和資產持有收益。貨幣購買力收益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項目因為幣值變化而產生的收益;資產持有收益是指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因為物價變化而產生的收益。這兩類收益可同時確認,也可只確認其中之一或一部分,從而形成多種不同的收益計量模式。

我國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由于比較廣泛地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所以該準則實際上已確認了一部分資產持有收益,包括商品價格變化、外匯匯率變化等所形成的收益,并開始從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觀。

八、計量屬性的轉變:從歷史成本到公允價值

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范文3

關鍵詞:社會經濟 建設概要 會計標準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2)12(a)-0-01

近幾十年來,中小企業推動了國民經濟發展,結合我國國情,探討若干與中小企業會計標準,能為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標準提供借鑒,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 中小企業會計標準概要

“中小企業”作為一個特定稱謂,從管理角度中小企業由政府相關部門完成,可以從定量方面的規定,定性方面的規定。會計上的中小企業與管理角度的中小企業標準有所區別,針對中小企業會計標準,在界定會計上的中小企業時,存在不同的思路,究竟是應以規模為依據,我們來看以下的分析。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IASB認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主體:為了在公開市場上發行任何類型的證券,以信托方式持有眾多外部主體的資產負有公共受托責任.關于會計上的中小企業,有必要搞清楚.公共受托責任的本質是什么? 依賴通用財務報表獲取所需信息;在會計上,企業規模究竟意味著什么? 結合公共受托責任概念和規模標準;通用財務報表在會計上中小企業界定問題?中小企業的特殊性。公共受托責任與中小規模是小企業理論的本質特征。中小企業區別于大企業的關鍵在規模,公共受托責任的出現是歷史而具體的,公共受托責任的出現是歷史而具體的,債券市場是企業的另一種直接融資平臺;中小企業的興起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新技術會帶動新的產業出現并發展。不同產業適于不同規模的企業經營,分散型部門是多品種、小批量生產,適合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只要能發揮自身優勢,當然能夠贏得競爭優勢。中小企業往往利用通用的生產設備,其組織結構更加靈活,人員變動較為靈活,內部激勵機制更為有效,比大企業更具戰略靈

活性。區分自身和環境因素考察中小企業特殊性,其中在自身因素中,家族治理模式在中小企業中較為普遍,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統一是其重要標準,中小企業因財力或人力所限,中小企業因財力或人力所限,通常不建立完整、科學的內部控制。經營方式靈活多樣是中小企業的一大特點,資源短缺是中小企業的一個典型特征,有利于中小企業在多變的外部環境中生存,但資源情況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經營擴張方式;環境因素。中小企業面臨著來自大企業的競爭壓力和同等規模企業的競爭,并且自有資金有限、自身積累速度慢和市場風險高,并不得不接受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現實。資金不足作為中小企業的先天缺陷,其經營過程中本應享受的優惠很少,部分中小企業發票管理混亂,賬目不清,加之在生產過程中要應付方方面面的關系,使中小企業的稅收風險通常偏高,因此各國一般都對中小企業采取鼓勵、扶持的政策。

中小企業會計標準的必要性。理論上的必要性表現為它能夠提供會計信息的成本與效益角度,會計機構設置簡單,其直接受益者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執行適當的中小企業會計標準,則中小企業的編報成本可能會明顯降低;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角度。足以滿足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角度,有益于中小企業決策,而且還可能形成正確的指導;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角度,使會計信息的比較在特定的范圍更有意義;會計信息的重要性角度,將使企業的會計工作更加有效,符合會計的可比性原則。中小企業會計標準的實踐中的必要性體現在我國小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極為薄弱,我國一直實行無差別的會計核算標準,制定真正適合中小企業的會計標準充分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有利于中小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應付對自己來說十分復雜的統一制度,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優化資源配置。

2 中小企業會計標準比較

中小企業會計標準制定模式的選擇關乎其全局,規范中小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采用“標桿法”制定,在標桿法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并未采用新起點模式,以工ASB編報框架中的基本概念為基礎,并依據中小企業財務報表使用者的需求和成本效益原則對工FRS進行修訂。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只針對特定行業。其他西方國家針對中小企業的財務報告豁免條款制定相關規則。香港會計師公會也制定了相關的標準。我國《小企業會計制度》最重要的就是《企業會計制度》。

對于單獨制定一套會計標準而言,最佳標準形式是依環境而定的。中小企業之間也會存在差異,通常情況下要么直接適用中小企業會計標準,要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分之并制定專門的會計標準。中小企業應僅僅依據自身條件進行判斷,針對微型企業的會計規范框架,選擇執行中小企業會計標準,有必要提供相應的會計

指南。企業會計標準通過控制企業財務信息的生成和報告過程來實現一定的目的,確定一個企業的可分配利潤,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提供主體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量信息,獲取財務報表以外的更多資料,中小企業也須提供現金流量信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編制現金流量表。中小企業也具有向債權人提供相關會計信息的內在動力。中小企業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究竟應包括通用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不應包括企業管理者、不宜將稅務部門完全納入中小企業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范圍、中小企業無公共受托責任。

3 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標準的改進

《小企業會計制度》是我國現行中小企業會計標準評價。其主要特點適度運用謹慎性原則,充分體現小企業自身特點,簡化會計科目設置和會計核算等等?!缎∑髽I會計制度》設計上的不足在于適用范圍設置不盡合理,未明確指出該制度不適用于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規范非日常經濟業務方式不盡合理,對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和合并報表的規范不合理,對簡化程度的把握值得商榷,缺失了要求對制度進行修訂與完善的規定。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會計標準的建議,政府部門應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宣傳與培訓工作,建立完善、有效、相互制約的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外部審計制度,強化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改善小企業內外部會計環境,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參考文獻

[1] 劉永澤,孫光國.中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界定問題研究[J].會計研究,2007(11).

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范文4

一、小企業財務核算現狀

由于受到規模、財力和人力的限制,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核算管理比較混亂。因小企業對稅法的遵從度參差不齊,對財務核算的重視程度也不相同,主要體現在企業聘用財務人員隨意性上。目前小企業財務會計存在以下幾種類型:一是離退休老會計,鄉鎮上的一些企業會計普遍老齡化,對新的稅收知識接收能力差,對電腦信息化的使用一知半解,甚至一無所知。二是年輕的下崗會計和沒有就業的大中專會計專業的畢業生,這類會計雖然接受新知識快,但缺少做帳經驗。三是親朋兼職會計,現階段大多小企業的投資屬個人獨自或合資,夫妻企業、親戚合伙企業、朋友合伙企業的出現是不爭的事實,投資人把自己信得過的親戚朋友(稍有或沒有會計知識)作為財務人員聘用對象。四是由于親屬或某種關系在敏感部門工作,利用此方便介入到企業記帳。 這些小規模企業絕大多數企業沒有設專職會計,大都是聘用代帳會計代為記帳。多頭兼職的多,一名財務人員在幾個或在十幾個企業同時兼職,更換頻繁,有的甚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更換兩、三個會計,稅務機關查帳時要找兩三個會計。這些兼職財務人員大都不參與生產經營,老板提供什么資料財務人員按部就班歸類記賬,企業老板月初將一個月來的單據傳遞給會計,由于會計依老板報來的幾張單據做帳,如果就帳查帳,無法查清企業真實經營情況,企業進銷貨在帳面反映都是現金支付或者掛往來,其實這樣的帳務全憑老板良心記帳?,F金交易不用開具發票的,一般帳面不會反應。企業弄帳的目的,其實就是為了開具增值稅發票,否則,企業都不會主動建帳。到稅務評估稽查時,有的企業會計也無法說清具體帳務情況,帳務的真實性就可想而知了。

二、財務核算不健全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財務人員聘用不規范。一是聘用手續不全,聘用期限與財務核算年度不一致,出現年度帳務中斷,難以稽查。二是更換頻繁導致企業財務人員缺乏為企業負責的精神,短期行為嚴重,表現為:工作熱情不高,財務人員素質不高,稅收知識缺乏,電算化水平低,特別是合伙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大多數還停留在手工記賬水平,在財務管理上存在的建賬不實、賬目不全、納稅申報不實的現象,查證難、執行難,偷逃稅現象無法抑制。

(二)稅收核算不規范。一是賬目不健全。部分企業不能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使用、保管賬簿。有的賬簿設置不全,有的設置賬外賬,甚至有的不設賬簿,造成收[!]入、成本、費用憑證殘缺不全,不能正確進行稅收核算,長虧不倒企業大量存在。 二是由于小企業具有大多采用(流水)手工的形式記賬,經營方式廣泛且靈活多變,致使其核算方式與財務人員核算口徑有一定的差距,企業財務核算和稅收核算比較混亂,影響稅款計算的準確性。 三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與財務人員記賬脫節。兼職財務人員大都不參與生產經營,老板提供什么資料財務人員按部就班歸類記賬,完全按照業主的意愿做賬,明顯存在現金交易、收入不入賬、費用亂列支或以白條入賬等現象,造成大量申報不實。

(三)財務核算已失去監督作用。由于代帳會計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記帳時經常出現現金與銀行混淆、掛帳與銷帳不及時、存貨和現金出現倒掛等非正?,F象; 由于記賬僅僅是對企業一定時期內的業務匯總核算,也就是攏攏帳而已。但會計工作主要是核算當期經營成果,這就失去了財務會計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四)稅源監控難度加大。一是雖然稅務機關不斷加強對小型企業特別是個體私營業戶的建賬建制工作,但是難度較大,尤其在基層,效果不明顯?;鶎哟蠖鄶敌∑髽I還停留在手工記賬水平(流水賬),現代化征稅手段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二是由于小企業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開業停業頻繁,生產經營情況難以及時被稅務機關掌握,三是現金交易收入不開票,也不入賬,帳外經營稅務機關難以監控。

(五)稅務稽查震懾力發揮不夠。一是受到任務及稽查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制約,目前我們稅務稽查將主要精力放在對重點行業和重點稅源的檢查上,對小企業的檢查只能由管理部門通過納稅評估的來進行。大多解決在納稅評估環節且評估補稅居多。二是受到陽光稽查、查前輔導等稽查方式的誘惑,在日常檢查中小企業多以自查補稅的方式對存在的偷漏稅進行補繳,不作處罰處理,客觀上助長了一部分偷漏稅者的僥幸心理。三是受到稅收執法考核有關指標的制約。如申報率考核指標100%,納稅人在申報期不按期申報使基層稅收管理員工作壓力增大,在逐戶催報無果的情況下出現稅收管理員代為申報,自墊稅款的情況,更談不上行政處罰?!氨D肥健钡墓芾砣趸恕抖愂照鞴芊ā返耐亓?,引發潛在的法律責任風險,客觀上助長了納稅人的不法行為。

三、完善小企業財務核算,強化稅收管理的對策的思考

針對小企業財務核算對稅收管理的影響,本人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規范管理行為,完善管理手段。

(一)針對當前中小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差的現狀,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免費發放稅收資料、召開政策會、網上稅收宣傳等措施,使納稅人及時了解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嚴格要求企業報送會計核算辦法,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設置賬簿,突出對企業賬簿設置、財務核算情況的檢查,輔導督促企業財會人員正確

核算,從而不斷增強納稅人自核自繳能力,促使企業規范財務會計核算,準確計繳稅金,認真履行納稅義務。 (二)建立企業財務人員監督機制,規范企業財務人員聘用體制。財稅部門要加強對代帳會計的管理和指導。首先,代帳會計在有會計證的基礎上,還要經有權部門(財稅聯合)批準核發的“會計上崗證”,持證上崗,一年一驗;其次對個體會計要進行分類、分地區集中管理,最好歸口于“鄉鎮會計服務中心”;其三,每年要加強對代帳會計的培訓和進行業務學習,讓代帳會計及時了解和掌握變化了的財稅政策,使其吃透精神,正確運用;其四,對代帳戶數要有限定,一個有資質的會計最多多少企業,超過限定作何處理。

(三)加強小企業稅收和財務核算監督。一是稅務部門要聯合財政、工商等部門,加強小企業財務和稅收核算管理,幫助和監督企業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小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賬務,并進行正確的稅收核算。二是要將財務核算工作列入稅務的視線范圍,通過職能部門監督和部門的完善,使稅務與實時監督相結合。通過中介服務,使小企業帳冊日趨健全。

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四條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

第一節合伙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節合伙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合伙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五節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六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五條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條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九十六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合伙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一百零一條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范文6

關鍵詞:企業形態;立法;企業構成

基金項目:河南省科技廳2007年度軟科學項目“科技企業形態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072400420370)。

作者簡介:徐強勝(1967-),男,河南滑縣人,河南財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從事商法研究。

中圖分類號:DF411.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7)-05-0151-03 收稿日期:2007-03-05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美、英、法、德、日等國相繼進行了一系列企業立法變革。這次立法變革規模之大、影響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

在企業形態本身的發展上,已由過去強調企業形態的外表(企業責任形態)轉向重視企業構成(企業構成要素),從而走向企業立法的精細化。企業形態不僅是一個企業的外觀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還是一個企業內部構成問題。但各國關于企業形態的法律規定,原先主要強調企業形態的外表,即其對外責任的承擔,以確保第三人利益的實現。這次各國企業立法的變革則在此基礎上開始重視企業不同要素的構成,以適應或滿足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資源組合下的企業需要,從而鼓勵投資,保證投資者和企業自身利益的實現。

一、體現不同企業構成的新型企業形態

這次世界各國企業形態立法的一個重大發展是出現了更多的體現企業不同構成的新型企業形態。無論是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創設的有限責任企業和有限責任合伙,還是德國、法國90年代創設的簡化的股份公司,還是日本2005年創設的合同公司,它們都看到了這些企業的內部構成,從而需要以一種更新的企業形態加以規范和引導,而非簡單地以傳統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制度加以規制。

1、結合合伙與公司制優點的美國的有限責任企業(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責任企業是指所有者(企業成員)享有有限合伙人和公司股東一樣的有限責任,同時還可以像普通合伙人一樣行使管理權而又不影響其有限責任;并能享受合伙一樣的納稅待遇的企業。

該種企業形態是在上個世紀70年代后期出現的。美國盡管有較多的企業形態可供投資者選擇,但它們各有優缺點。普通合伙制度有更多的經營自由,但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享有有限責任,但他們不得參與企業的經營與控制。封閉公司的股東們可以享有有限責任,但法律要求嚴格,經營程序復雜,如違反法律規定,就可能導致“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制度”的適用而承擔無限責任。美國稅法也允許封閉公司選擇所謂的s公司,避免雙重征稅。但這種公司要求嚴格,如成員不得超過35人、成員中不得有法人、股份種類必須是單一的等。所以,這些企業形態都有不足之處。在這種情況下,1977年,懷俄明州第一個頒布了有限責任企業法。美國國稅局1988年裁決確認有限責任企業可以免于企業所得稅后,有限責任企業立法迅速在其他州展開。1994年,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制定了《統一有限責任企業法》。

這種企業形態既具有一般公司的主要優點,主要是其成員可以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同時,它又能如一般合伙企業那樣靈活經營,還可以免于繳納企業層次上的所得稅,也可不受s公司那么多的限制。也就是說,它兼有合伙和公司的優點(宋永新,2000)。

2、更加適合專業人員構成的有限責任合伙

有限責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種特殊形態,其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在經營管理上與普通合伙類似。不同的是,在有限責任合伙這種企業形態下,對某一合伙人、員工等在提供專業服務時的錯誤、不作為、過失、低能力的或瀆職的行為所產生的侵權與違約責任,全部合伙人以有限合伙的全部資產為限對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超過合伙資產總額的未償付債務由過失合伙人獨立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合伙制度的產生源于上個世紀80年代。當時,美國政府在清理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過程中,發現它們在其經營活動中有嚴重的違規行為,而為它們提供會計和法律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被追究了瀆職責任。由于這些事務所都是合伙組織,這樣,在合伙財產不足償還債務時,全體合伙伙人均被要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包括那些未參與此類活動的完全無辜的合伙人。本身并未參與引起合伙債務的活動,也沒有過錯,僅僅因為其合伙人身份,就要以自己個人財產代人受過,顯得十分不公平。

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有限責任合伙。1991年,得克薩斯州通過立法率先規定了這種制度。以后,其他各州相繼采納,并進一步完善。1996年,在綜合了各州有限責任合伙立法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對其1994年的新統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責任合伙,以向各州提供有立法的藍本,使各州的有限責任合伙立法走向統一(宋永新,2000)。

從表面來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是對傳統合伙制度無限連帶責任的顛覆。但實質上,它是對具有專業性強且人數較多的合伙企業構成的正確反映。傳統合伙制度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基礎是合伙人比較少,如英國19世紀的合伙法就規定合伙人不得突破20人,合伙人之間容易相互了解和控制。再者合伙事務并不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而常常是集體合作性的,其決策一般是集體的智慧。但當合伙事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且人數較多時,連帶無限責任將使合伙業務無法擴大,個人專業能力也無法更好地施展,因為他們必須為其他人的不慎、無知等行為負責,因而必然使其無法放心自由開拓業務。當把有限責任引入合伙制度時,每一個合伙人只須對其本人能夠控制的不慎行為負責,而對其無法了解和控制的合伙人的過錯行為則不用負責,其結果必然是,發展了合伙事業的規模,展示了合伙人個人的能力。

所以,有限責任合伙制度十分適合于那些規模較大的專業合伙企業,有利于解決普通合伙因無限連帶責任導致的人員受限問題,從而使得這些企業可以較好地發展事業,擴大企業規模,提高服務質量。

為回應歐盟委員會關于創設跨國的自由專業公司要求,在德國律師協會、醫生聯合會、建筑師聯合會等共同倡議下,德國議會1994年7月通過了《合伙公司法》。規定,合伙公司是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合伙公司的股東(合伙人)所負的無限連帶責任有了條件限制,即對本事件有過錯的股東(合

伙人)才負擔個人責任,而其他股東(合伙人)不負個人責任。成立合伙公司后,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個人的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不超過100萬馬克的限額內承擔。該公司形態其實就是美國的有限責任合伙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要讓律師、醫生、建筑師等自由職業者成立自己的公司以方便執業、負擔較少的責任。

2000年,英國國會也通過了《有限責任合伙法》,直接創設了有限責任合伙這種企業形態,與其固有的“公司”、“合伙”并列。受其影響,英聯邦許多國家和地區也引進了有限責任合伙制度。

3、適合于科技、服務行業投資的日本的合同公司

2005年3月,日本對其公司法的內容作了重大修改。這次修改除了保留兩合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以外,取消了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同時創設了一種全新的公司形式一合同公司。這是一種專門針對中小型公司設計的公司形式,在肯定出資人的有限責任的基礎上強調幾乎完全的章程自治,是集資臺公司與人合公司于一身的中間公司形式。該公司形式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也具有合伙企業的靈活性。

日本創設此制度的初衷在于,合同公司作為更注重人合因素的公司形式,更適合那些有經營管理、財務會計、市場調查、法律、知識產權、工程設計、軟件設計等專門知識的人設立專業服務公司。

4、適于中小型公司發行股票需要的德國、法國的簡化的可發行股票的公司

1994年8月,德國通過了《關于小型股份公司和簡化1994年股份法的法律》。目的就是放寬限制,減少負擔,為中小企業開辟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方便途徑。該法的主要內容有:(1)承認一人公司,一人就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2)放松對公司經營管理的限制,如免除公司成立后向工商總會提交有關創立審計報告的義務;可以掛號信的形式通知召集股東會;在全體股東出席股東會時,只要沒有股東提出異議,會議程序由公司自己決定等。

1994年1月法國法律也設置了“簡化的可發行股票的公司”。該種公司仍然屬于股份公司,其股份可以交易。但該公司在性質上屬于封閉公司,法律禁止它公開發行股份。其發起人一般是大公司,實踐中其股東數量很少,屬于“親密型”公司。

德國、法國創設的這種小型股份公司是適合那些股東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的,使得它們可以通過股份的方式更好地組織管理和獲得資金。

5、強化個人投資的一人公司的出現

一人公司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股東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產生是公司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19世紀末,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個人資本力量加強,小規模企業不斷增加,并多數選擇公司形態進行經營,而且還出現了不少成立后的公司成員人數比法定人數減少甚至減為一人的情況,他們非常希望獲得有限責任的保護。一人公司尤其是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有限公司范圍內大量存在的事實,使得許多國家出于企業維持的立法思想和維護經濟秩序的利益考慮,對公司法進行了相應修改,對一人公司承認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賦予其公司法人人格,認可其享有有限責任的優惠。

這種公司形式適合了那些不愿與他人合伙而又不想因無限責任而承擔太多風險的個人與企業。它可以使個人或某個企業更加自如地創業而展示自己的某方面才華或實現自己的某個特殊目的。

二、強化企業構成的傳統企業形態的變革

這次世界各國的企業形態立法的發展還體現在對傳統企業形態的變革。無論是古老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制度,還是現代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制度,都不再簡單地強調其責任的承擔,而是在重視其企業構成的基礎上強化企業獨立主體性和內部關系的和諧,從而鼓勵投資。

1、強調企業內部關系的普通合伙的變革

合伙是一種最古老的企業形態之一,早在19世紀,美國就出現了大量的合伙企業。為了規范全國的合伙企業,減少由于各州單獨立法導致的矛盾和沖突,1892年成立的“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在1904年開始起草一部統一的合伙法。經過艱苦的努力,1914年公布了美國第一部《統一合伙法》。以后,各州有關合伙立法基本上是在此基礎上發展的(宋永新,2000)。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合伙本身的發展使得其已經大大突破以往的存在形式,特別是隨著一些新的企業形式,如有限責任企業(limited liably company)的出現,傳統的合伙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1994年,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正式推出了一個全新的《統一合伙法(1994)》,對原有的合伙法作了全面、重大的修改。1996年、1997年又兩次修訂。在普通合伙方面,其主要修訂內容有:

(1)確認合伙企業的實體法律地位。合伙原被視為合伙人之間的簡單集合,這種集合只是合伙人之間以共有人的身份經營的載體,但它沒有使合伙成為一個區別于合伙人的實體。新的合伙法則明確認定,“合伙是一個與其合伙人相區別的實體”,從而保證了合伙存續的穩定性。

(2)強化合伙的內部關系。主要表現在:第一,在合伙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上,建立了合伙的默認財務制度;在合伙人的投資與利潤分派上,強調合伙人之間的平等,但也允許通過協議改變這一規則,并規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常規業務或為保護合伙業務或財產而支出的款項有權從合伙中得到補償。第二,在對合伙財產的占有使用上,強調合伙對合伙財產的占有和使用權,而非合伙人共同占有和使用。第三,確立了合伙人行為的一般標準,即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第四,確立了合伙對合伙人的訴訟制度,以及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可以不同的理由要求對合伙賬目進行結算等制度。另外,新法規定,退伙并不必然導致合伙的解散。

可以看出,這些制度和規定,對于穩定合伙關系,促使合伙人盡到應有的努力,意義重大。

2、強化投資功能的有限合伙的變革

有限合伙制度在美國早已存在。1822年美國的紐約州和康內狄克州就制定了有限合伙法。1916年,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制訂了《統一有限合伙法》,該法總體上仍傾向于保護債權人,規定有限合伙人參與對合伙的控制就喪失有限責任。進入60年代以來,美國經濟繁榮,人們紛紛通過有限合伙制度進行投資和避稅,導致有限合伙成員眾多,甚至成千上萬。為適應這種發展,1976年,美國又制訂了新的《有限合伙法》,該法盡管保留了有限合伙人參加對合伙的控制即要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但規定,只有達到參與控制有限合伙程度時才會喪失有限責任的保護,從而減少了這種責任的范圍。同時,該法允許有限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以后,各州逐步將該法作為州立法的藍本使用,但有些

州,特別是特拉華州采用1976年法時作了較大的變更,從而促使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在1985年又制訂了一部全新的《有限合伙法》。它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在許多方面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和投票表決,但并不構成實質意義上的管理行為。所以,有限合伙人即使參與了企業管理,也只有第三者認為他是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下,才需負償債責任。有限合伙人在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時,必須清楚說明他自己的身份是有限合伙人而不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了查閱賬冊文書以外,還享有一定的建議權和決策權。

該法對有限合伙人參與企業控制的規定,大大強化了人們對有限合伙制度的使用,使有限合伙制度成為一種最重要的風險投資方式。所以,這種企業形態十分適合風險投資和創新型企業。這時,有限合伙人主要是資金提供者,以其所投資金負有限責任;而由風險投資家和創新企業家組成的普通合伙人是風險投資企業的集中管理者和決策層。

3、強化中小股東和相關利益者保護的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變革

上個世紀80年代末以來,以美國為首,西方發達國家對股份有限公司掀起了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其核心主要在于兩點:一是加強公司治理,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二是注重相關利益人的利益,提出對公司債權人、職工等的保護。

無論是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還是對相關利益人的關注,都是圍繞著公司股東、董事、監事、職工、債權人以及其他相關者的利益關系進行的,其實質是強化企業構成要素特別是相關利益者之間的合理與平衡。所以,各個國家和地區紛紛通過立法設立了一套調整和平衡公司各參與方權利與利益關系并對公司運營進行監督的制度安排。

4、細化不同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變革

有限責任公司本來源于股份有限公司。1892年,在商業界的推動下,德國出臺了世界上第一部由較少人數組成但其僅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以后其他國家和地區相繼采用。

但為保護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先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基本上是沿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如資本制度、三會制度、會計制度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律對社會控制力的提高,人們發現,將有限責任公司簡單地當成中小型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合適的。

上個世紀末,即從1998年以來,英國開始認真檢討其公司法,著重點在于其占公司絕大多數的私公司,特別是其中只有5個或更少股東的公司,后者占英國整個私公司的98%。認為,現行公司法是為大型公眾公司的需要設計的,在很大程度上,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態和基本原則反映了大公司的需要,而小公司和私人公司的需要是無法滿足的。明確提出,立法應該清楚規定哪些是適用于小公司的,要求對私人公司的規定和立法結構進行檢討,致力于簡化所有私人公司的法律,廢除不必要的過詳、過多的規則,并對大公司也做出必要的、例外的或不同的規定等(王保樹,2003)。

在完全由個人組成的公司中,由家庭或夫妻之間組成的公司是比較特殊的,如法國在1982年就允許夫妻以技藝出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在稅收上,法國1980年的法律規定家庭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選擇人合公司的稅收制度,避免重復征稅。

對于大型的有限責任公司,則趨向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日本于2005年3月對于公司法的修改,更是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歸一,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則。

三、結語

可以看出,自上個世紀末以來發生的世界各國企業形態立法愈來愈為精細,已經從原來強調企業的外觀,即企業的責任形態轉向企業內部構成關系的協調,從而產生出更多的企業類型。這些企業類型適應著不同投資者的需要,從而大大促進了社會投資,為一個國家生態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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