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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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范文1

關鍵詞:行政區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大同市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including the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historic district, historic buildings, historic landscapes, historic culture, and historical names etal.. With the rapid urbanization process, many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carried out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adjustment and optimization, which can have an effect o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Taking Datong city, Shanxi province as a case study,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utstanding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 Datong, it put forward the general idea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the process of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which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for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the future.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divisions;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protection;Datong city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2)-11-23-(5)

1 引言

2010年6月,國務院正式批復了北京市政府關于調整首都功能核心區行政區劃的請示,同意將崇文區并入東城區、將宣武區并入西城區。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調整理由是“打破舊城行政界限,調整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以及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負擔的責任和義務?!弊鳛閲H知名的歷史文化名城,北京對首都功能核心區行政區劃調整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同時也引發了行政區劃調整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影響方面的思考和討論。

在城市化加速發展的同時,隨著城市交通日益改善,在大城市地區郊區化日益突出,城市空間不斷向外擴張。由此帶來的大拆大建,對一些歷史街區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因此,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傳承在城市規劃和建設過程中、在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因此,本文以首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大同市為例,從行政區劃調整的視角,探討在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和保護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調整行政區劃格局,理順行政管理體制。為今后歷史文化名城的行政區劃調整提供參考和借鑒。

2 行政區劃調整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途徑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該充分考慮人文結合自然的整體性發展格局,保護地域特色的原真性,并對不同種類的歷史文化應該進行分門別類有針對的保護。由于許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遺跡分布在不同的行政管理單元,這給歷史文化遺產的統一規劃和保護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為了保護城市中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獨具特色的歷代遺存和古城民居風貌景觀, 保護并充分挖掘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古跡的文化內涵,有必要將相鄰的歷史文化地區納入統一管理,而行政區劃調整正是實現不同的行政管理區域合并和整合的有效途徑。只有通過行政區劃調整,才可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合理保護范圍,制定統一的保護措施、規定適當的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有助于科學界定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另一方面,通過行政區劃調整和地名變更,可以深入挖掘本地區的歷史地名文化,重新啟用一些歷史地名,有助于傳承本地的歷史和文化,彰顯本地居民在長期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價值觀和審美理念,有助于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揚光大。可以說,行政區劃調整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途徑。

3 大同市行政區劃沿革與存在的突出問題

3.1 歷代建置沿革

大同建置于戰國時期的趙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設置云中、雁門、代郡,大同屬于雁門郡,直至秦,為邊塞重鎮。西漢、東漢時期,稱為平城縣,隸屬雁門郡。公元398年,北魏在大同建都,復名平城,歷經六帝七世長達97年,平城一直是北方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直至公元494年遷都洛陽后,平城治于恒州。北齊時期,大同隸屬太平縣。北周滅齊后,更名為云中縣,屬北朔州。隋時,因避諱皇族姓名,更名為云內縣,唐時復名,復置云州,唐末公元869年設置為大同軍節度使,為軍事重鎮,領轄云、朔、蔚三州。五代稱為云中縣,屬云州,公元936年燕云十六州割讓給遼契丹,云州在內。遼金時期,改云州為西京,設大同府,大同始稱于此,轄7縣3鎮,為遼之陪都。元時改西京道為大同路,隸屬河東山西道,轄5縣8州。明朝改大同路為大同府,屬山西行中書省,轄4州7縣。清朝,大同府隸屬山西布政司,后改為山西省,大同隸屬山西關系在元明清時期穩固奠定。民國時期,大同廢府留縣,置雁門道,治大同,1927年廢道后,直屬山西省。1937年日寇侵占大同后,成立晉北自治政府,后改為大同省公署,管轄雁北13縣(表1)。

由于地理區位因素,歷史上的大同是邊塞重鎮和兩朝國都所在地,歷史悠久、地位穩固。北魏定都平城是大同政治經濟地位最重要的時期;遼代始稱西京道大同府,此后大同名稱延續至今;大同于山西省的隸屬關系在元、明、清時期逐漸穩固,之后雖有短期調整,但大同始終是都、府所在地,是領轄周邊區縣的政治中心。

大同在1949年解放后設市。市域總面積為1.4萬km2。市轄4區7縣(圖1),4區即城區、礦區、南郊區、新榮區,7縣即陽高縣、天鎮縣、廣靈縣、靈丘縣、渾源縣、左云縣、大同縣。

3.2 大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歷史上的大同是一代京華、兩朝陪都、四朝重鎮,留下深厚的文化底蘊和豐富的旅游文化資源。全市各級文保單位318處,其中國家級7處、省級30處、市縣級204處。包括:戰國時期趙武靈王陵墓秦漢時期的南北長城遺址、古墓葬群;北魏時期的平城遺址、云崗石窟為代表的石窟寺群和方山永固陵等古墓葬群;遼金時期的華嚴寺、善化寺、覺山寺等佛教寺院和古墓葬群;明清時期的懸空寺、九龍壁、慈云寺等古建筑,長城古堡,大同古城等。

古城格局獨特完整,但歷史風貌逐步受到蠶蝕破損,文化名城的底蘊和潛力挖掘不足,城市特色塑造不鮮明,不利于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與保護。府城與小城的布局獨特,府城內部空間格局保存較好;但古城內整體歷史風貌和環境逐步遭受破壞。古城城墻、城內眾多文物古跡保護力度不夠,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城內遺存不多的東南四合院街區大多年久失修、私搭亂建現象嚴重;城內基礎設施急需改善,區內居民的生活條件亟待提高。因此,在大同市城市建設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歷史繼承性,加強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與開發。

3.3 大同市行政區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3.3.1 市轄區犬牙交錯,行政管理體制不順

大同市市轄區現行的行政區劃是1970年以來形成的,建立在“政企合一”的大背景之下,其顯著特點是“城郊分割、犬牙交錯、區界不明、矛盾重重”,城區、礦區、南郊區界線交錯,共存在一個地域,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區界不清、權責不明”的不合理現象。行政區劃管理體制不一致給城市發展帶來許多問題,首先是城市管理,諸如治安、戶籍、環境衛生等,由于在一個地區內,不同行政區體制混在一起,名義上是各管各的,實際上職責難以分清,導致互相推諉、無人管理的情況時有發生;其次是城市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往往各搞一套,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或者相互依賴,無人過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在各個市轄區的均等化配置,不利于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3.3.2 中心城區發展空間有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壓力較大

城市拓展受行政區劃制約,造成市區面積狹小,人口密度增大,環境改善滯后。大同市的行政區劃結構已經30多年基本沒有變動,30年來,大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區人口急驟增加,新的住宅區越建越多,城市規模越來越大。就2009年人均建設用地來看,城區人均80.7平方米,口泉(南郊區)人均114.3平方米,御東(新區)人均214.0平方米。城區的人口密度高,用地混雜且人均用地較少,而礦區發育不足,御東地區發展空間廣闊。因此,有必要疏散中心城區的人口壓力,加強老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的修復與保護力度,不斷推進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進程。

3.3.3 目前的行政區劃格局不利于城市規劃建設和有效管理

大同市現行的行政區劃建立在“政企合一”、“先有村后有礦”的基礎之上,城區與南郊區之間交錯分布,界線不明。而礦區政府在南郊區的土地上建立起來,“有天無地”,管轄權責有限。由此導致職責管轄界限不清,地區管理混亂。在規劃層面,城區空間有限,礦區則無地可用,而南郊區卻不能“地盡其用”,三者之間爭地現象突出,土地資源利用效率較低。在建設層面,由于區界不清,市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無法合理配置。在管理層面,由于政府管轄區界不清,權責不到位,城市管理混亂,如由于城鄉分割,市民、農民、常住戶和暫住戶混居。市民歸城區、礦區管,農民歸南郊區管,而不同居民混雜的局面導致“誰也管,但誰也管不了”的局面。環境衛生管理也非常混亂,城區、礦區管事不管人,而南郊區管人不管事,城鄉結合部的環境衛生“臟、亂、差”現象嚴重。

3.3.4 市轄區地名缺少內涵,與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謂相去甚遠

當前,大同市有四個市轄區,分別是市區、礦區、南郊區和新榮區。除了新榮區略具文化內涵外,市區、礦區和南郊區的名字都是俗不可耐,一看就知道屬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沒有任何歷史淵源與文化內涵。這對于有2000多年建城史的大同歷史文化名城身份不相符合。而本身有較高知名度和歷史文化內涵的云岡鎮、口泉鎮以及北魏故都平城卻沒有得到體現。由此可見,當前的幾個市轄區的命名存在很多缺陷,與大同市深厚的歷史文化不匹配。大同市2009年進行的城區主、次干道的命名、更名工作,有效延續了大同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脈,汲取了大同歷史上最輝煌時代的歷史地名,諸如魏都、平城、云中、云州、西京等,體現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工作的重視,但只是街道的更名遠遠不夠,市轄區的更名工作亟待落實。

4 基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大同市行政區劃調整思路

4.1 大同市行政區劃調整是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和新區發展的需要

大同市是1982年我國首批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古跡獨具特色,旅游資源豐富,以北魏年間的云岡石窟最富盛名,與敦煌的莫高窟、洛陽的龍門石窟并稱為中國三大石窟,具有很高的藝術價值。然而,盡管該市旅游資源豐富,但目前的城市建設還不能滿足旅游開發的需要,“歷史文化名城”的口號還沒有宣傳出去,外地人對于大同的了解大多停留在“煤都”的層面,對于它豐富的歷史文化知之甚少。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可以追究到大同旅游產業本身發展的缺陷,而另一方面可以歸結到行政區劃的滯后,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大同市區的命名大多是延續了19世紀70年代計劃經濟的產物,沒有繼承歷史文化的特色。例如,云岡石窟是大同市極富盛名的旅游資源,但在區界命名時卻沒有突出這一歷史名號。又比如,南郊區歷史上被稱作“口泉”,“口泉”的知名度遠比南郊區要高,但現行的區劃命名卻沒有注意考慮歷史繼承性原則,影響了這個地區的對內凝聚力和對外知名度。二是,城區街道的命名也僅僅是以較普通的“東南西北”方位來命名,不能從街道名稱上讀出這個地區的文化特色,降低了這個地區的文化品味。

同時,大同市目前正在極力推進御東新區的建設,但對于現行的行政區劃,“御東新區”仍然是一個抽象的方位概念(指御河以東新開發的地區),仍然沒有現實的行政區劃名稱,其具體的管轄范圍、管理職能以及與現行分區之間的相互關系都沒有確定。通過行政區劃調整,促進行政區劃與新區建設之間的相互融合,是促進新區發展的基礎工作,可以提高新區建設的效率,減少其中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4.2 大同市行政區劃調整思路

4.2.1 拓展中心城區發展空間,優化人口產業空間布局

城市行政區劃調整,要考慮自然、社會經濟發展與布局及歷史基礎等因素及條件。首先地形條件對大同市的空間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大同城區北部及西部已接近山地邊緣,丘陵山區遍布,城市沒有發展空間。而大同城區的東部、東南部、南部和西南部分地區屬于平原地區,發展空間比較廣闊,因此,大同中心城區的發展方向只有向東、東南、南或西南四個方向發展,才能解決城市發展用地之需。盡管這幾個部分土地平坦,適于建設,但由于環城高速和鐵路的限制,城區空間的外向拓展都要突破一定的障礙。充分考慮城市的長遠發展,做大做強中心城區,可以通過設立開發區管委會的形式集中力量發展新城,優化配置各種社會資源,疏散中心城區的人口密度。引導老城區人口穩妥有序地向新區轉移,有利于古城和修復與保護,穩步推進歷史文化名城建設。

4.2.2 尊重歷史沿革,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力度

從古至今,大同市的行政區劃也幾經變更,但大同市今天的行政區劃仍然或多或少地繼承了以前行政區劃的特征。而且,一定地理位置的行政區劃,必然受當地地理條件、風俗以及傳統因素的影響,有著本地的根植性。由于本區域自然地理條件、風俗和傳統的相對穩定性,行政區劃也應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因此,在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應具有歷史繼承性,包括歷史上的行政管轄區域、歷史上的隸屬關系、歷史文化地名的延續性都是重點考慮的內容。同時進行城市功能分區,對于以舊城保護為主的中心城區,可以適當合并,進行統一的規劃和保護性開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力度。

4.2.3 重視歷史文化地名的價值,促進市轄區更名工作

地名,是一個地方的歷史、事件、人物、家族等等的記載和紀念,是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既受一定地域自然條件的影響,又有一定地域歷史文化的作用。地名是時間和空間的統一、歷史與地理的結合,人文與自然的融匯,有的源于自然條件因素,有的源于歷史人文因素,也有源于歷史人物或歷史事件和建制變更以及自然與人文因素結合的??梢哉f,地名是歷史文化的結晶,古老的城市必有其特有的文化特征,有些地名不在乎是否古舊,注重的是那深厚歷史的積淀。因此,大同市應該高度注重歷史文化地名的價值,在尊重歷史繼承性的基礎上優化市轄區的行政區劃格局,同時對新設立的市轄區賦予它更深刻的文化內涵,如老城區可以更名為平城區,彰顯北魏故都平城文化;南郊區可以更名為口泉區,因為原南郊區的駐地口泉鎮因有泉而得名,歷史悠久;而礦區可以改為云岡區,一是更好地宣傳云岡石窟及其旅游文化,另一方面也是尊重歷史,原來就曾經設置過云岡區??傊ㄟ^市轄區的更名,讓大同市的市轄區名稱回歸歷史,進一步彰顯大同市厚重的歷史文化脈絡。

5 結語

目前全國已經擁有歷史文化名城117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350個,其中平遙和麗江兩座名城還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城市、村鎮、歷史街區和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根據國務院2008年通過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但在我國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中,一些有歷史價值文化內蘊的古城鎮、老街區、舊建筑等仍然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一些具有文化底蘊的歷史遺產被拆除,城市的歷史風貌和文化傳統遭到破壞。因此,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力度亟待加強,而行政區劃調整和歷史文化地名的啟用與保護是實現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途徑。

大同市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在發展過程中同樣存在著行政區劃調整的必要性。在進行行政區劃調整方案制定與市轄區、街道命名過程中,應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作為一個重要的前提要素進行考慮,盡量把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老城區納入同一個市轄區統一管理,市轄區范圍的調整盡量尊重歷史沿革,市轄區的命名盡量彰顯當地的歷史文化,只有如此,才能實現行政區劃調整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雙贏,才能更好地促進歷史文化名城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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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范文2

關鍵詞:歷史文化街區;建設

昆明是全國首批24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歷史文化豐厚。然而歷經近百年的拆建,昆明古城已經風貌不再,引來社會市民的一致批評和持久反思。歷史文化街區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標志,是一座城市的“根”和“魂”。加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建設也是昆明內生性發展和建設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的必然選擇。按照國家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必須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昆明歷史文化名城面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開發不足地嚴峻形勢。

一、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現狀

昆明已納入保護建設的歷史文化街區有3個:文明街(省級)、南強街(市級)、晉城古鎮上下西街(市級);歷史文化地段有7個(全部為市級保護):官渡古鎮、祥云街、云南大學、震莊、翠湖周邊、大觀公園、龍泉寶云。全市575項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相當一部分集中在上述各街區、地段。在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建設方面,昆明市做了不少工作,但也面臨一系列尷尬和困境:

(一)繼承了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但保護意識不強,古城風貌難尋。昆明作為首批24個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歷史文化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但傳統街區在上世紀90年代大量拆遷,房價上漲更是壓縮了歷史建筑和古城空間,昆明無可避免地走向千城一面,城區已很難感受到歷史文化名城的氣息。

(二)出臺了相關法規,但時間滯后,執行不嚴。2004年后省、市才出臺相關法規,包括:《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昆明市文物保護條例》等,此時,昆明老城區已基本被拆完,保護對象已非常有限。2008年《昆明總體規劃修編(2008-2020)》深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2010年編制了專項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遺憾的是出臺時間過晚。另一方面,名城保護軟、經濟指標硬的問題一直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普遍存在。

(三)開展了保護與恢復重建工作,但政策支持不力,利益訴求多元。2000年以來,昆明完成了三大文物保護工程;2003年至今,開展了文明街、南強街兩個街區的保護與更新。但是面臨如下棘手問題:首先是政府對街區建設的政策不穩定給建設帶來困難。以文明街區最為典型,2004年行政區劃調整、土地政策變化使得原來區政府承諾的經費補助和劃撥搬遷安置土地等都沒有兌現。其次是缺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設的標準和政策。有關部門依據的城市規劃建設審批標準和政策不適用于傳統街區。如開發商通過購買居民二手房的方式進行恢復重建,但是土地從住宅用地轉換為商業用地卻久拖不決。第三是歷史文化街區在居民(或單位)搬遷、管理運營、盈利實現方式等各方面與地產項目截然不同,政府、企業、居民的利益和價值訴求復雜多元,都影響著街區建設進程,急需高位統籌。

二、推進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的對策建議

針對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應著重從一下幾個方面加以重視和解決:

(一)高位統籌,協調各方。強化政府在街區建設中的調控力,加強組織建設,建立政府牽頭、人事相符的組織構架。成立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下設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直接領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更新領導小組,加強高位統籌和組織協調。一是加強市級部門間的協調。做好審批協調,針對法規不對接、政策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明確權限,協調審批,減少阻滯。二是加強與開發商的協調。做好服務和監督,確保街區建設按規劃實施;對建設進行方向性指導和保護性監督,最大程度減小建設活動對歷史遺存的損害。三是加強居民與企業的利益協調,動員居民配合城市改造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實施搬遷,并按照實際情況,達成多方共贏的補償方案。四是協調產權單位搬遷。對各級級行政事業產權單位和街區現代建筑拆遷、歷史建筑更新以及開展活動等進行有效協調。

(二)規劃引領,突出歷史文化保護。推進“多規合一”和“多規對接”。依照《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要求,積極推動市和區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各類規劃與歷史文化街區專項規劃的對接,從規劃層面做好設計。做好歷史文化街區與周邊規劃的協調。

(三)創新管理,完善審批監管。規劃、建設、環保、消防等部門應認真研究,解決行政主管部門用現行城市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傳統街區建設,對歷史文化街區建設形成阻礙的問題。分析現行城市建設規范的標準與傳統街區的差異,尋找在傳統街區恢復建設中實施現行建設標準的路徑,及時解決街區建設中標準扯皮、要求矛盾、審批困難等問題,推進審批進程。

(四)建立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設的長效機制。一是落實主體責任。各級政府應承擔起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的主體責任,堅決杜絕以經濟項目置換歷史街區和重申報、輕管理,把管理當負擔,甚至把保護工作和責任轉移給開發商的不當行為。二是凝聚發展合力。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各相關部門要形成上下通暢對接、左右協調互動,分級管理、層層落實的責任體系。文化、文產等部門要從提升旅游文化內涵角度出發,支持一批代表性非遺和文化創意項目進街區并形成政府牽頭、企業參與、社團協同的機制。三是加大投入。要把歷史文化街區建設作為公共文化和產業項目,納入財政預算給予專項補助。同時整合現有各類涉及文物保護的資金,并從市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列支項目。通過建立多重經費保障機制,逐步解決兌現文明街區等建設經費補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經費空缺。四是納入問責機制和目標考核。按照國務院相關要求,對維護歷史文化街區不力或不作為的,納入市、區(縣)兩級問責機制。在經濟社會發展及專項考核中,設置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納入考核指標。

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范文3

關鍵詞:遵義 歷史名城 保護 開發

歷史文化名城遵義的歷史相當悠久,“上溯春秋戰國時期,遵義地區隸屬于巴、蜀、夜郎等地,到了秦漢時期,在遵義西北地區開始置郡。延續到唐朝貞觀年間,即公元639年設立播州,642年改播州的羅蒙縣為遵義縣,遵義之名自此開始并沿用至今。”[1]從唐末到明萬歷年間共經歷七百二十五年,該地區由楊氏土司世襲。平播之役后,朝廷在此地區實行“改土歸流”制度,并設遵義府。解放后設遵義地區,1997年改名遵義市。

1 遵義歷史名城概述

“歷史文化名城,是指經國務院核定批準保存文物古跡,特別是具有重大科學、文化、歷史和革命紀念意義或藝術價值,而且現今依然存活的城市。”[2]作為歷史文化的載體,歷史文化名城記載著一個地區的發展歷程,顯示了該地區的文化水平,并鼓勵著人們不斷奮進,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也為旅游業發展提供了條件。

遵義在1982年2月8日公布的首批24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之中,遵義作為革命圣地載入其中。近年來,人們倡導重走路,學習革命前輩吃苦耐勞的精神。遵義作為革命老區,旅游人數逐年增加。“五一”、“十一”假期和春節期間,從四川、重慶、云南、湖南等地的游客來遵義旅游,給遵義的旅游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收入。會址作為遵義的標志,吸引眾多游客參觀。作為歷史文化名城,遵義可供旅游的地方很多,有會址、山、婁山關、海龍囤、四渡赤水紀念館等。遵義不僅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跡,而且自然風光也十分美麗,其中赤水市丹霞地貌在2011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

2 遵義歷史名城保護與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遵義位于云貴高原向湖南丘陵以及四川盆地過渡的斜坡地帶。地形懸殊較大,地貌形式多樣?!盵3]遵義屬于黔北,占據云貴川交通要道,有鐵路、高速公路貫穿全市。

2.1 遵義歷史名城保護與發展現狀

2.1.1 遵義名城的保護現狀。目前除了對會址及相關舊居的保護修繕以外,其他方面與全國大多城市一樣修高樓,建洋房,每年花在老城及周邊反復修整的交通線上的資金較多,道路卻依舊狹窄。硬件設施保護的層次低,用混泥土建筑模仿古老樓房,花費巨大,效益不理想。同時,遵義地區的各個歷史建筑分布較廣,海龍囤、沙灘文化遺址、楊粲墓等受交通限制,布局較為分散。再則,受經濟發展的影響,各種環境保護規章宣傳不足,市民保護歷史建筑的意識不強。

2.1.2 遵義名城的發展現狀。隨著遵義經濟水平的提高,歷史名城也有了新發展。交通線路不斷完善,旅游規劃日趨合理科學,對旅游產品的配套逐漸更新。

一是旅游資源的技術更新和配套完善。會址及其他旅游景區,都在不斷應用電子科技和高新技術來展示自己。并利用科技對歷史文物遺跡進行保護。遵義各個旅游地區在不斷改善旅游服務設施,增加公共服務場所,簡化旅游程序。

二是交通網絡體系發展較快。已經投入運行的遵義白臘坎至茅臺高速公路,以及正在修建的遵畢高速公路、遵義至赤水的高速公路、遵義新舟機場以及遵義環城(一環)高速公路等,都在不斷擴大遵義的交通網絡系統。高速公路可以直達貴陽、重慶,始發列車也開通到北京、上海、廣州等地。

三是旅游線路合理規劃。遵義推出了紅色旅游、國酒文化、生態文化、鄉村旅游及休閑度假相配套的旅游線路體系。形成以會址、婁山關為主的紅色旅游區,以及仁懷——習水——赤水旅游區等。

2.2 遵義歷史名城開發存在的問題

2.2.1 商業化利用現象嚴重。為了增加經濟收入,遵義歷史名城的一些重要地理位置被貼上各種商品的商標,對歷史名城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各種良莠不齊的商業經營充斥在經濟發展中,重經濟發展輕文化協調現象嚴重,旅游文化產品質量粗糙,歷史文化產品缺乏。

2.2.2 旅游線路單調。目前規劃的旅游線路中,遵義發展旅游的線路比較單一而且分散各地。由于旅游線路歸屬不同,導致旅游線路呈直線形式如遵義-仁懷-習水-赤水旅游線,游客旅游到一地就有走到盡頭的感覺。這是嚴重制約遵義旅游循環發展的問題。

2.2.3 旅游景區規劃配套不合理。遵義旅游發展是以紅色旅游線路為主,單一的紅色旅游線路難以留住旅客,紅色旅游與茶文化、國酒文化之間沒有很好地結合起來,歷史文物景區與自然景觀配套不銜接。如會址旁邊全是居民樓,老城被局限于會址周圍一小部分地區。

2.2.4 專業的保護和開發研究隊伍缺乏?,F今旅游業發展的勢頭強勁,旅游專業人員空缺較大。加之傳統觀念認為旅游業為服務行業,做服務員是被人們看不起的,造成許多即使是旅游專業的人員也選擇其他行業就業的現象。沒有良好的學術氛圍,地方財政對旅游教育科研的投入也不多,歷史名城的保護與合理開發缺少理論支撐。

2.2.5 對歷史文化認識和宣傳不足。遵義的歷史悠久,在這塊地方形成的地域文化很多,包括土司文化、沙灘文化、國酒文化和茶文化等。人們在對外宣傳時往往忽略了對各種文化的捆綁式宣傳,導致在其他游客對遵義的認識就是“一座樓、一瓶酒”的印象。人們對自己擁有的文化遺產認識不足,相關單位的保護措施也不完善。

3 遵義歷史名城保護與開發的對策

遵義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是相互作用的,完善各項保護措施有利于科學合理開發,而合理的開發使歷史名城得到更好保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遵義歷史名城進行保護與開發:

3.1 遵義歷史名城的保護對策

3.1.1 制定完善相關制度。“為了旅游資源可持續的發展,遵義市有必要制定完善的旅游法規,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科學管理城市規劃與發展?!盵4]對遵義的歷史文化遺址及革命紀念地加強保護措施,對遵義海龍囤、楊粲墓、會址、婁山關、四渡赤水各渡口等區域劃分嚴格保護區。鼓勵人們多學習保護條例,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的事跡進行舉報有獎制度,讓法律約束人們不良的舉止行為。

3.1.2 適當控制環境承載力?!碍h境承載力是一個地區保持著原來的自然狀態,基于外來因素的影響所產生的污染物,自身能夠完整消化吸收的能力。旅游資源所在地區在一定時間條件下對旅游活動的容納能力,受游客數量、生態容量、污染量、自然凈化時間的影響?!盵5]遵義地區的旅游客流量最多的時間段一般在春節期間、五一假期和國慶節假期三個時間段。要從往年的客流量數據中掌握每個旅游區旅游的最佳容量,旅游價值才會得到最好的體現。不能讓人們在高峰期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從而盡量減少淡季對歷史古跡的修復支出。

3.1.3 提高市民的保護意識。歷史文化名城遵義的保護,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市民用自身的行為做好保護名城的實踐工作。通過提高遵義市民的知識文化水平,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讓人們互相學習,共同為打造旅游強市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讓全民參與到對歷史文化名城遵義的保護行列中來。加強旅游科普知識的宣傳,轉變人們傳統的就業觀和價值觀,讓更多人投入到服務業特別是旅游業工作隊伍中,以適應對產業結構的調整。如今發達國家對第三產業的投入比例是最高的,解決就業也是最多的,而且產生的經濟效益比第一第二產業高得多。我們可以學習借鑒各種先進的管理經驗,運用到工作當中,盡量減少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

3.1.4 加大名城保護的財政支持力度。每年從政府財政支付一定資金用于對歷史文化建筑的修復和改進。由于自然和人為因素,難免會造成一些破壞,政府要起到主導作用,對會址定期檢查和維修。號召社會各界對中世紀軍事城堡海龍囤的開發修復積極獻策,并集資對海龍囤旅游區進行科學開發。對婁山關戰斗遺址以及其他革命戰爭場所設立專門機構進行保護。同時用一定資金投入到沙灘文化和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搜集整理和保護工作中。歷史文化名城的存在不能只是一具驅殼,要有生命力去支撐它。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的存在不能一味商業化,否則就失去了歷史價值。要保護好遵義各地的地方文化,把經濟建設與歷史文化建設有機結合起來。

3.2 遵義歷史名城的開發對策

“旅游開發是指對潛在的旅游資源進行打造和包裝,從而提高旅游資源對游客的吸引力,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效益的活動形式?!盵5]要把歷史文化名城做強做大,遵義還得加強對各種旅游資源的開發,可以從幾個方面著手:

3.2.1 旅游線路設計要多元化。現在遵義歷史文化名城的旅游線路較為單一,直線型線路居多。從遵義到仁懷、習水、赤水的旅游線路就是如此,這樣的設計使旅游效益大打折扣。旅游線路規劃設計應多元化,形成環形旅游線路。把歷史文化旅游資源和自然山水景觀結合起來呈現給游客。運用大旅游的概念,和貴陽、畢節、重慶等地區合作,把旅游線路做大,擴大旅游輻射范圍。

3.2.2 注重品牌塑造,突出獨特性。拓寬遵義歷史文化渠道,把中世紀播州歷史以及海龍囤土司文化設計為歷史紀錄片,搜集明朝末年平播之役的資料,開發成大型歷史戰爭連續劇。從紅色旅游入手,加強對精品旅游線的宣傳,通過從電視、廣播、音樂、網絡和報紙、期刊等媒介打造“轉折之城,會議之都”紅色旅游品牌。同時加強與白酒行業的合作,特別是以茅臺酒為龍頭的醬香型白酒,拓寬旅游品牌在市場上的影響力,通過召開各種酒類推銷會議,也可以帶動遵義旅游,使遵義的歷史文化得到充分利用。

3.2.3 明確定位,科學開發。既然遵義是“轉折之城,會議之都”,就可以把遵義定位為會展旅游城市,通過召開一系列的展覽會和洽談會,引進外來資金,吸引外來游客,推廣遵義的優質白酒和茶葉,同時給游客介紹遵義的歷史文化和美麗風景,帶游客通過環型旅游線路參觀“大遵義旅游區”。這樣不僅通過貿易洽談簽訂合同可以帶來經濟效益,在遵義參觀游覽的旅客還可以為遵義的知名度發揮作用,也解決了一部分當地人的就業問題。

遵義歷史名城的保護開發要遵循“保護第一,開發次之”的原則,保護和開發有機結合起來,盡量保護名城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的“原生態”,彰顯遵義名城的歷史文化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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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馬勇,李璽.旅游規劃與開發,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97-298,24-25.

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范文4

雒樹剛坦陳,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在現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領域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舉證和維權難度大。特別是進入互聯網時代,復制粘貼式的轉載更為容易,導致原創者著作權得不到必要保護。而如今,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發展轟轟烈烈,抄襲、侵權行為更具有隱蔽性也更猖狂,給基礎薄弱的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極其嚴峻的考驗。

雒樹剛說,經過多年努力,文化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機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識產權工作開展力度不夠,文化系統知識產權意識整體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普遍對知識產權工作缺乏主動規劃和通盤考慮。知識產權管理的基礎工作薄弱,文化系統現有的文化資源知識產權家底不清、權屬不明,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不足,民間文藝資源保護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在國家層面初步建立起了覆蓋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化市場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其中,與文化工作關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著作權法》3部;行政法規有《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長城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博物館條例》等10多部。文化部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有32個。

與此同時,各地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上位法,結合當地實際,推動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涵蓋公共文化服務、傳統文化保護、文化產業等多個領域。據統計,與文化工作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有154部,地方政府規章有138部,地方規范性文件達13000余件。全國地方文化立法數量超過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等14個省市。截至目前,中國法律法規總數約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規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規總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僅占全部法律的1.7%。

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范文5

1980年5月,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局、國家建委《關于加強古建筑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求報告》中指出了當時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比如,重要古建筑被機關、部隊、工廠、企業所占用;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周圍修建很不協調的新建筑;對古建筑“改舊創新”等等。

這份報告突出了對歷史文化遺產的關注。與此同時,一些熟悉國外歷史城市保護情況的專家學者提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設想。

在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的提議下,1981年12月,國家建委、國家文物局、國家城建總局向國務院提交了《關于保護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報告》。三個月后,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為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標志著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的開端。

1986年12月,國務院又公布了上海等38座城市為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再次公布了哈爾濱等37座城市為第三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為了控制數量與質量,此后的名城認定采取個別增補的形式。

據長期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同濟大學張松教授介紹,就已經公布的名城數量、規模、分布和類型而言,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堪稱世界之最。

保護與發展并無對立

據張松介紹,雖然較一些歷史文化遺產保存較好的歐美、日本等國而言,我國起步稍晚,但由于當時許多古城風貌猶存,從1982年開始公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并不算晚。

已故全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王景慧曾表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的初衷,就是設立一項保護措施――從城市角度保護文化遺產。

1983年2月,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規劃局和文化部文物局的《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中明確強調,“歷史文化名城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質,作為一種總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應當在城市規劃中體現出來,并對整個城市形態、布局、土地利用、環境規劃設計等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這一由城市的“歷史文化特質”引領城市方向的思想,后來被融入對名城審定的“三條原則”中,分別是: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歷史,還要著重當前是否保存較為豐富。完好的文物古跡和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

第二,歷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護單位是有區別的。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現狀格局和面貌應保存著歷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

第三,文物古跡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區或郊區,保護和合理使用這些歷史文化遺產對該城市的性質、布局、建設方針有重要影響。

上述三條審定原則顯示,在中央層面的政策初衷上,保護與發展并無對立。

批準是為了“加鎖”

相對于第一、二批全國歷史文化名城,許多專家指出,第三批的情況較差,“許多城市在當時評選中就不完全符合‘三條原則’?!?/p>

據王景慧回顧,1982年公布首批歷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并沒有給“歷史文化名城”下定義,也未說明條件。而首批24個城市確實是有整體的歷史文化價值,保存也較為完好,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沒有什么爭議。到1986年的第二批,部分標準才制定出來,但由于一些概念模糊,選拔認定還是采用定性的“比較級”。

而據張松教授介紹,第三批名城公布時,一些問題已經暴露出來,許多名城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違反城市規劃法規,古城風貌和歷史遺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

古城保護專家、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儀三教授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選拔和審批,一方面是為了肯定,另一方面則是希望能夠為遺產“加鎖”――借助名城的“帽子”促進保護,約束地方的破壞行為。

因此,1994年的第三批國家級名城審批的請示通知上,特別增加了“加強保護管理”的表述,明確要求除了重點的文物保護單位,“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兩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才有資格參加評選,并強調要從嚴審批,對不按規劃法規保護、失去名城條件的城市,“要撤銷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

而名城保護的立法和制度建設一直在艱難中前行。雖然在2000年以后陸續也有十來個城市獲批“國家級”,但具體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直到2008年才正式出臺,為申報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數量、等級、保存狀態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給出了相對明確的評分依據。

名城保護如同虎口奪食

住建部原副部長仇保興認為,名城保護目前仍舊存在如片面追求土地價值導致遍地拆賣、文物保護代替名城保護損失整體風貌、旅游開發代替名城保護致目光短淺、拆真名城建“假古董”行“開發式破壞”之實等四大嚴重問題。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可歸結為保護意識薄弱、維修經費缺乏、名城保護與土地開發的利益沖突、基礎研究薄弱、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健全等“傳統弊病”。

2013年1月,住建部和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通知,除了通報河北邯鄲等八個城市,還透露,現有歷史文化名城中約90%保護不力,相當一部分已名存實亡。

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已經明確所在地各級政府為監管和責任主體,而且從90年代開始,中央、地方大大小小的遺產保護相關“市長班”開辦迄今,上述延續多年的“老原因”、“新問題”不由得讓人困惑。表面上看起來是所謂“發展”和“保存”、“現代”和“傳統”、“經濟”和“文化”的對立,掀開蓋子,是否正如也曾管理過遺產保護的臺灣學者龍應臺所說,“不僅僅是文化問題”。

歷史文化保護條例范文6

關鍵詞:合署辦公 歷史文化名城 管理體制 文化遺產保護 城市規劃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管理體制建設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各級人民政府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下,設立專門機構、組織工作人員,通過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監督和改革等方式,實現對歷史文化名城事務的科學管理。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歷史文化名城制度,先后將112座城市列入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并對其進行重點保護。在管理體制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盵1]即實行中央與地方兩級管理體制,中央以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作為主管部門,地方相應地以城建規劃部門和文物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

在現行兩級管理體制下,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城建規劃與文物管理兩大主管部門間分工不明確,且缺乏科學的協調機制,歷史文化名城日常管理工作容易陷入混亂,不利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如何合理界定職能、科學設置機構、有效配置資源,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過程中必須解決的難題。安徽省黟縣作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在歷史文化名城管理體制上實行“文物管理局與規劃局”合署辦公的措施,頗具開創性。

黟縣地處皖南山區西部,隸屬于安徽省黃山市。它是徽商和徽文化的主要發祥地之一,境內存有大量明清時期的民居、祠堂、牌坊、園林等古建筑,歷史悠久,風光旖旎,被譽為“桃花源里人家”、“中國畫里鄉村”。1988年,黟縣被列入安徽省歷史文化名城;2000年,西遞、宏村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2001年,黟縣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黟縣西遞、宏村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細則,《辦法》規定:“成立由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鎮政府和旅游企業、村委會組成的黟縣西遞、宏村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負責西遞、宏村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重大事項;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辦理日常事務?!盵2]2006年4月,黟縣改革世界文化遺產辦公室(以下簡稱遺產辦),將原有的文物管理局與規劃局以股室形式納入遺產辦,實行合署辦公?,F在,遺產辦內設三個股室:辦公室、世界文化遺產管理股(文物管理股)、規劃股;下屬二級機構一個:黟縣城鎮規劃所。[3]這一舉措將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與城市規劃兩大職能結合起來,在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管理體制中實屬首創。

五年來,黟縣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規劃建設上,先后編制《西遞宏村保護規劃》(2006年)和《安徽省黟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07年),后者是黟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性規劃。在資金投入上,除積極利用國家及省政府文物保護資金和旅游門票收入外,還成立了安徽省世界文化遺產——西遞、宏村保護基金會[4],擴大資金的籌措渠道。在保護機制上,首創文物建筑認領保護機制[5],吸引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古民居的保護與開發。這一機制造就了曠古齋、豬欄酒吧、歸止園等一批新型文化客棧,不僅拯救了瀕危的古民居,也使黟縣的旅游產業結構得到了升級。在保護方法上,嚴格工作程序,開創古民居修繕“九步工作法”[6],得到了國家文物局的肯定。在對外關系上,積極參與中外交流與合作,借鑒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經驗,與法國、韓國、新加坡等國家都保持著合作關系。[7]

從國際范圍來看,將城市規劃納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發展理念和實踐,早已有之?!霸谟?,國家環境部和地方規劃部門分別是中央和地方文化遺產保護的行政機構;在日本,地方城市規劃局也介入遺產保護,負責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古都保護及景觀保全等工作。”[8]黟縣的改革舉措與它們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從各地的發展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出,將城市規劃納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一項科學的文化遺產保護舉措,它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首先,它適應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基本要求。仇保興在《城市化過程中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提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四項基本要求:整體性、原真性、可讀性、可持續性。[9]每一項要求的實現,都離不開整體規劃與宏觀把握。在現行的兩級管理體制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事務由建設主管部門與文物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由于兩大部門間分工不明確,城市規劃往往不能明確、及時地反映文化遺產保護的要求,管理效果欠佳,使得許多文化遺產都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如果將城市規劃的職能賦予文物管理部門,上述問題便可以得到有效解決。在這種體制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也就是城市建設的要求,二者合而為一,同時體現在城市規劃中,為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其次,它為城市化建設指明了發展方向。自上世紀以來,城市化建設的浪潮席卷我國的大江南北。由于缺乏實踐經驗的指導,各地的城市化建設呈現出“千城一面”[10]的特征,失去了地域文化特色。文化遺產無疑是一地地域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如果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城市規劃,那么地域文化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重拾與再生,城市化建設也更能彰顯地方文化特色,擁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與潛力。《安徽省黟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明確將“特色性原則”作為四大規劃指導思想[11]之一,提出了“在整體保護的基礎上,建設有黟縣歷史城區特色的文化旅游開發和經營”[12]的規劃目標,構造了黟縣未來發展的藍圖。

概言之,這是兩全之策,有助于實現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化建設的雙贏。然而,以上積極作用并不是絕對的,它們的充分發揮離不開一些現實條件的配合與支持。歸納如下:

(一)從體制內部看,領導者的科學決斷是關鍵,被領導者的積極參與是保證。

領導是體制的掌舵者,擁有不同于一般工作人員的法定權力和影響力,通過指揮、協調、激勵被領導者,推動體制運轉,實現預定目標。在現今城市化建設的浪潮中,很多地方領導思想觀念落后,政績觀狹隘片面,一味追求GDP增長,無視歷史文化遺產的作用與意義,拆建不斷,使許多寶貴的歷史建筑化為廢墟。又由于不合理的政績考評制度的存在,這一形勢愈演愈烈,文化遺產保護面臨著嚴峻的形勢。而在這一新型的管理體制中,領導者的權力覆蓋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規劃兩大方面。如果領導者具備很強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能夠科學決斷,統籌兼顧,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要求便能充分地體現在城市規劃中,這必將有利于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反之,如果領導者只是一味“向錢看”,而不是“向前看”,城市建設的目標代替了文化遺產保護的目標,這對文化遺產來說,將意味著滅頂之災。所以,領導者思想觀念進步、頭腦清醒、決斷科學是這一體制靈活運作的關鍵所在。

在領導者的科學引導下,被領導者(即一般工作人員)的積極參與也是必不可少的。體制職能的擴大,從根本上要求參與者改變單一的知識結構,積極拓展知識面,豐富自己的理論基礎與實踐能力,轉變成符合體制要求的復合型人才。否則,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的人員只關注文化遺產相關知識,負責城市規劃的隊伍也只專注于城市規劃事務,雙方各行其是,在很多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有效的措施也就無法落到實處,兩種職能便不能有效融合,體制的作用也就不能得到體現。

從黟縣目前情況來看,文化遺產保護和名城規劃兩方面的人才都較為缺乏,既懂規劃又能管理文化遺產的復合型人才更是鳳毛麟角。在文化遺產保護上,縣政府每年都組織業務骨干參加國家和省文物局舉辦的各種形式的保護管理培訓班、短訓班、研討會等,并與其他文化遺產保護單位進行技術交流。在歷史文化名城規劃方面,專業培訓活動則相對較少,只是在編制具體保護項目時,主動聯系高校研究機構與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通過交流學習,提高專業技術水平與能力。《安徽省黟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即是在東南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建筑學院的幫助下編制而成的。[13]對此,黟縣將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制度與引進制度,努力打造一支專業化管理隊伍。

(二)從體制外部看,完備的法律法規是前提,充足的資金投入是保障。

管理體制的運作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指導與規范?!恩鹂h西遞、宏村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是黟縣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性法規,自實施十年來,極大地推動了黟縣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進步。然而,對于“文物管理局與規劃局合署辦公”的管理措施,目前尚無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確認,其職業規范、執法監督等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文件可供遵循。這遠遠不能適應文化遺產保護的迫切要求。因此,應盡快完善與體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保障體制的順利運作。

除此之外,充足的資金投入也是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000年以來,黟縣爭取國家文物保護資金630萬元、省政府專項保護資金1860萬元,同時,每年從旅游企業門票收入中征收20%的文物保護資金4770萬元,加上縣、鎮、村三級投入和個人自籌13500萬元,共籌措資金20760萬元,實施遺產保護等項目23個。”[14]然而,這依然不能滿足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需求。瀕危古民居亟待修繕、傳統手工藝面臨失傳威脅、居民生活環境需要改善等,每一項難題的解決都離不開資金的支持。對此,黟縣人民政府要繼續開動腦筋,努力拓寬資金籌措渠道,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資金保障。

歷史文化名城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檔案與載體,是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是歷史創造的機遇,是時代賦予的使命。黟縣所開創的“文物管理局與規劃局合署辦公”的管理體制,為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制度的發展探索出一條新路,即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規劃有。在人才、法律、資金等條件的積極配合與支持下,這種新型的歷史文化名城管理體制一定能發揮它的積極作用,為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鑒。

基金項目:安徽大學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0910357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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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1]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一章第五條。

[2]2001年《黟縣西遞、宏村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條。

[3]黟縣政府網. [EB/OL].yixian.gov.cn/sm2111112412.asp.

[4]主要來源:每年對縣內各項旅游景點門票征收20%文物保護資金;單位資助和社會各界人士捐贈款;資金存入商業銀行所得利息;其他。

[5]即以確保遺產地和國家級文保單位所有權不可觸動為前提,對于部分瀕臨倒塌、個人私有且無力承擔維修費用的古民居,嘗試通過市場運作募集社會資金,實行置換所有權、易主保護。

[6]包括申請、勘察、方案、公示、審批、繳納資金、施工、驗收、決算九項工作程序。

[7]參見黟縣世界文化遺產辦公室:《黟縣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情況的匯報》。

[8]劉敏、李先逵.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調控機制的思辨[J].城市規劃,2003,27(12):52—54.

[9][10]仇保興.城市化過程中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J].中國名城, 2008,(01):04-09.

[11]四大規劃指導思想:真實性原則、發展性原則、整體性原則、特色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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