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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論文范文1
第一,“一個窗口對外”。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边@一規定適用于一件申請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處(科)審查,出具審查意見的情況。過去有些行政機關辦理申請,讓申請人逐個處(科)去跑,都要去做工作,打通關節,甚至逐個送禮,加上處(科)之間相互扯皮,使申請拖得很久。本來是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的程序,都面對申請人運作,這叫“內部程序外化”,無形中使一個許可變成為多個許可。規定“一個窗口對外”,從制度上克服了內部程序外化,減少了執法人員腐敗的機會,方便了申請人。
第二,“并聯審批”。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這是所謂的“并聯審批”。它主要適用于需要前置審批的企業的設立登記。是以工商局為樞紐,對于依法要前置審批的項目,由相關部門同步審批的新型企業注冊登記形式。基本的要求是“一家承辦,轉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完成”?!安⒙搶徟钡某绦蚴牵旱谝徊剑ど淌芾?。申請人向工商局申請注冊登記時,經營范圍中涉及并聯審批項目的,按要求如實填寫統一格式的并聯審批申請表,連同注冊登記申請一并交工商局。第二步,抄告相關部門。工商局受理并聯審批申請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將并聯審批申請表傳給相關審批部門。第三步,并聯審批。相關部門接到并聯審批申請表后,及時與申請人聯系,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同意。第四步,限時辦理。工商局收到相關審批部門意見后,對經審核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半年期的營業執照。取得半年期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半年內到工商局和市相關部門領取正式的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書。這就大大減少了審批手續,節約了時間,方便了申請人。
第三,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也有的地方稱為“集中審批”或“一站式”審批。它主要適用于投資項目的審批,由于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多個許可,為提高效率,地方政府設立一站式服務中心或審批大廳,組織各審批機關到服務中心或審批大廳聯合辦公,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值班,集中辦公,“一站式”審批也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第四,相對集中許可審批權。
行政許可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2
行政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和六十四條就作了這方面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以上四個法條分別規定監督檢查制度的具體落實制度。第六十一條反映出行政機關的書面監督制度;六十二條是實地檢查制度;六十四條是屬地管轄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先前的許可行為負責,在許可的同時重視行政監督管理,真正落實“誰許可、誰監督、誰負責”。
2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檢制度和公眾舉報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五條和六十八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六十五條中指出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六十八條規定:對直接關系公眾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這些許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僅僅只靠單純地自檢制度,肯定會有所遺漏,不可能徹底糾正,但是不能否認這種制度作為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有效補充的方式。因為那些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在建造階段就需要對其實施監督檢查。同時,由于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有限,經費有限,不可能在每個企業派專人對這些設施設備進行監督檢查。因此,確立公眾舉報制度,積極發揮群眾的主觀能動性,發揮群眾的優勢,讓群眾成為行政許可的監督者。
3實踐中判例存在的問題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3
關鍵詞:森林資源行政許可證
1森林資源及森林資源資產
1.1森林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規定:“森林資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區野生的植物和動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樹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土的喬木林地,疏林她,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宜林地。”根據該規定的精神可知,森林資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為主體并包括以森林環境為生存條件的林內動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內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物結構和地段類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態環境系統。森林作為自然資源的一種,在進行科學管理及合理經營條件下,可以不斷地向社會提供大量物質產品、非物質產品及發揮其經濟、社會和生態功能。
森林資源按其物質形態可分為森林生物資源、森林土地資源以及森林環境資源。①森林生物資源。包括森林、林木及以森林為依托生存的動物、植物、微生物等資源。②森林土地資源。包括有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等。③森林環境資源。包括森林景觀資源、森林生態資源等。因此,森林資源是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綜合體。
1.2森林資源資產森林資源是不是商品,有沒有價值是林業經濟學界長期以來討論的核心問題。森林資源的價值與價格這一問題的理解與認識在我國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
1.2.1資產與資源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表的財務會計概念第三輯中,對資產的定義是:“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蔽覈镀髽I會計準則》對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因此,資產具有3個重要特征:①資產是一種經濟資源。②為某一特定個體所控制。③資產可以用貨幣來計量。
1.2.2資源與資產資源與資產是兩個不同的范疇,資產,首先必須是一種經濟資源,資產與資源分屬不同的管理范疇。兩者的物質內涵具有一致性。但又有顯著的區別。①資源揭示財富的物質屬性,主要以實物管理和數量管理為基礎;資產要揭示財富的經濟屬性,目標是對資源進行經濟補償或價值實現、以價值管理為核心。②取得的方式不同。資源的取得或者是天然形成的,或者是人的勞動與自然環境共同作用形成的。而資產的形成可以有3種渠道:一是由人們認定渠道,將一些資源作為資產;二是由人們通過自身勞動創造的;三是由買賣、租賃等產權交易實現的。③作為資產的資源,具有法律上的獨立性,資產總是個體者的資產,主體對其具有控制權。④計量單位不同。資產應能夠以貨幣計量,而資源主要以實物單位計量。
1.2.3森林資源資產森林資源資產是在現有認識和科學水平條件下,進行經營利用,能給其產權主體帶來一定經濟利益的森林資源。
森林資源資產的分類:①按其形態可劃分為林木資產、林地資產、森林景觀資產和森林環境資產等。②按經營管理的形式劃分為公益性森林資源資產(如防護林)和經營性森林資源資產(如用材林資產、經濟林資產、薪炭林資產和竹林資產等)。
2森林資源和林業管理理論基礎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4
行政程序是什么?它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方式、順序、步驟和時限的總稱。應當說程序是權力(利)的運行方式,也是行政權力實現公正的保證。論文百事通一個行政行為只有實體規定,沒有程序規范和約束,這個權力是運作不好的。如果把行政管理目標看作結果,程序就是方法。正確的結果往往就蘊含在正確的方法當中。我們的許多干部和群眾對程序作用的體驗不深,往往認為我辦事辦對了就行,不需要遵守什么嚴格的程序,這就是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外國有一位法學家說,迄今為止法治的歷史,主要是程序的歷史。這話說得很中肯。舉個通俗的例子,可以看出程序對于結果公正至關重要。有的國家的學校給兒童上法治課,課題是姐妹倆分一個大蘋果,采取什么辦法分均?按照我們中國人的傳統思想,因為不重視程序規則,無非采取兩個辦法:一個辦法就是由大人給蘋果切一刀,倆人各拿一半,但大人也不一定切得很公正,難免引起糾紛;另一個方法就是犧牲一方利益,如三字經上說的,“融四歲能讓梨”,從謙讓角度來說這是好的,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還是犧牲了一方利益。而這堂法治課告訴孩子們一個程序規則,就是你們誰切都行,但操刀切蘋果的人要后拿自己的那一半。這個程序規則制約切蘋果的人,必須把蘋果切得公正,否則自己吃虧。這就是程序的價值。辦事欲達目的,方法必須正確。雖然程序公正不一定能夠絕對保證行政結果的公正,但程序公正與結果公正之間存在內在聯系,是不容否認的。新晨
說到行政許可法,它對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的規定是比較系統、比較詳盡的。它按照行政許可的辦理過程,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辦理期限、變更與延展,并對幾類許可規定了特別程序,同時又在不同的環節分別規定了具體的程序制度,如公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機關職能分開制度、時限制度等。這些程序制度的作用是:
第一,保證實體規定的正確實施。辦事行政許可的實體規定,集中起來說,就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許可。這些,只能通過履行科學、合理的法定程序才能實現。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5
政府職能問題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問題。政府管理創新,關鍵在于政府職能轉變取得實質性進展。《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實現了從放權到控權的過渡。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權利受到限制,而政府的權力卻不受約束?!缎姓S可法》第一次改變了立法觀念,防止由于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而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該法大幅度減少了行政審批的范圍,規定只有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并且,上述事項中,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根據該法的要求,在正式的法律、法規之外,只有國務院和省一級政府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各部委、省級政府的廳局和省級以下地方政府,都不再有權自行設定審批項目,省一級政府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有效期只有一年。
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體現了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實現了公民權利的回歸
任何公共權力的建立都是為保護公民的利益與權利,這是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原理。即權力源于老百姓的授權,權利高于權力。我國全部法律的70%、法規的80%,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的,這些法律法規的絕大多數,都與公民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狀況,影響著公民對于法律的態度。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權、依法治政。在公民遵守法律和政府依法辦事二者中,后者是主要方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是以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的。由于體制上和行政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行政機關漠視法律,不依法行政的現象屢見不鮮,隨意將“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瞎管;什么都想管,卻什么都管不好,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相當普遍?!缎姓S可法》最顯要的原則是限制政府的權力,而這一行為的直接結果則擴大了公民的權利。該法賦予了老百姓很多具體的權利,如信賴保護、補償請求權、賠償請求權等實體權利,以及聽證、獲得告知、及時得到服務等程序上的權利,這些權利是過去任何法律中所沒有的。權利的發展,意味著權利主體資格的提升、利益的擴增、能力的增強,因此,毫無疑問,意味著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嚴的強化和個人自由的增進?!缎姓S可法》的實施,從整個社會來說,實現了公民權利印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對公民而言,實現了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變,是一次權利的回歸。公民將真正成為權利的主人,他們可以自主決定任何事項,更加積極主動地投身到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中。但要真正實現權利的回歸,政府機關必須做到重大決策要定期向社會公開,要樹立服務意識。法律授予政府職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使政府更有效地為公眾和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和最大的福利。政府使用納稅人的錢,理所當然要為公眾提供服務。為公眾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國家服務,將是行政機關的首要職能。
三、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遠
1.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強化職能,真正做到“以法為上”。依法治國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監督等內容組成。在這些內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重點。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權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準則,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
縱觀世界各國,政府機構總發生機構膨脹的問題。我國的政府機構也經歷過膨脹一精簡一膨脹的歷史“怪圈”?!缎姓S可法》的公布和實施的直接針對性就是要求政府該管的管,不該管的要退出。可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改變我國的行政領導體制,如英國上下級政府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是法律關系,如果“上級”覺得基層政府的做法不對,只能建議其改正,如果人家不聽,“上級”就只能用來解決問題了。真正做到這一點,將會徹底消除權大于法的想象,必將大大推動我國法治化進程。
2.行政許可改革之路需警惕新一輪的權力擴張沖動。行政法律體系的日趨完善,政府擴張權力的領域總體來講是越來越小,空間被不斷壓縮。但是,行政權力無孔不入,具有自我擴張性。《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需要警惕新一輪的權力擴張沖動。法治政府,必然需要法律約束。而約束政府的法律,并不僅僅只有《行政許可法》一部。還應包括之前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以及剛剛完成草稿的《行政程序法》、正在起草的《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只是這眾多規范和限制政府行為的法律體系中的一環。僅靠一個《行政許可法》并不能限制政府部門伸得過長的手。警惕變種的“許可”。行政權力的擴張,除了進軍新領域,在原來領域進行“內部挖潛”,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2004年7月1日之后,政府仍然保留了500項行政審批。也就是說,《行政許可法》并不是要取消所有審批,合理合法的審批仍將繼續存在??赡芫蜁幸恍┎缓侠怼⒉缓戏ǖ膶徟?,披著合法的外衣繼續大行其道。需時刻警惕“變種許可”的出現,以及新一輪的權力擴張的開始。要改變這種局面,從立法的角度,《行政強制法》和《行政程序法》就該適時出臺。政府權力必須細化,用具體的法律條款來固定。
雖然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然復雜而艱巨,但從立法為民的高度來說,一部法律,不論其初衷如何美好,其最終目標不外是推動兩個文明建設,讓百姓們順心、滿意?!缎姓S可法》的頒布實施,讓我們從立法階段看到了政府行政與百姓生活水融的美好前景。
[論文關鍵詞]公民權利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
[論文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體現了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實現了公民權利的回歸。但還應看到,我國的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行政許可論文范文6
【關鍵詞】 倫理委員會;法律評析;器官移植;行政許可;行政訴訟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不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不得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醫務人員不得摘取人體器官?!备鶕陨弦幎ǎ鞴僖浦脖仨毴〉萌梭w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下文簡稱“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方可進行。
由于不同的倫理委員會設立于不同的醫療機構中,其決定也缺乏統一性。如在何一文、何志剛交叉移植案中,廣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的兩名尿毒癥患者何一文、何志剛急需進行腎移植以挽救生命,但其親屬均未與二人配型成功,但各自的親屬供體恰恰能與對方的受體配型成功,只要雙方交換移植,就可以解決器官來源問題,通過移植手術挽救生命。提出移植申請后,廣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否決了該項申請,理由是不符合《條例》所規定的活體移植范圍。但在二名患者前往海南省農墾總局醫院治療并申請器官移植后,海南省農墾總局醫院倫理委員會卻對相同的交叉移植申請作出同意移植的決定,隨之換腎手術得以進行[1]。兩個倫理委員會針對相同的情況作出相反的決定,不僅引起了媒體及公眾的廣泛關注,也使我們有必要對器官移植中倫理委員會法律地位及行為性質進行反思。
一、倫理委員會審查行為的非終局性
首先,倫理委員會掌握著醫療機構能否進行器官移植的決定權。其審查結果是關系供受體當事人雙方健康的重要決定,尤其是于受體而言,是否能進行器官移植往往意味著能否得到有效救治甚至生命能否得到延續。
其次,倫理委員會審查移植申請行為包含著解釋和適用法律的過程?!稐l例》第十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痹谇笆霭咐校捎诮徊嬉浦补┦荏w雙方無親屬關系,因此能否進行移植取決于其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中的“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廣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倫理委員會得出了否定的結論,而海南省農墾總局醫院倫理委員會卻認為兩個家庭為挽救雙方病人生命,進行交叉移植,符合 “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從而做出了相反的決定。姑且不論兩個倫理委員會的結論孰對孰錯,不可否認的是,倫理委員會在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器官移植時,事實上行使著解釋和運用法律的權力。
《條例》盡管賦予了倫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醫療機構器官移植的權力,但并沒有規定當事人不服其決定時的救濟程序。在上述案例中,正因為法律未明確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交叉移植的雙方在移植申請被否決后不得不“用腳投票”,離開廣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轉而來到海南省農墾總局醫院申請器官移植,并最終實現目的。
對于倫理委員會的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有異議和救濟途徑,應當設置何種救濟途徑?我們認為,首先,如前所述,倫理委員會的決定事關生命權、健康權,于當事人極為重要。本著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治理念,公民應當有對事關自身生命權、健康權的決定提起異議的權利。“有權利就有救濟,行政機關的非政治政策性的法律行為,都應受到司法監督。”[2]同時,對于倫理委員會,有權必有責,其審查決定應接受監督,否則,其作出的決定將可能是輕率的、不負責任的。其次,倫理委員會的決定涉及到法律的理解和運用問題。按照現代法治原理,一般而言,只有司法機關對法律問題進行最終的認定,包括行政主體在內的其他主體的執法行為仍要接受法院的再審查。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對法律的理解和認定不應當具有終極性,應接受司法審查。
二、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行為屬于行政許可行為
1、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行為符合行政許可的立法規定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包含以下兩層含義:其一,倫理委員會的權力來自于《條例》的授權,符合我國行政法關于非行政機關主體經法律法規授權可行使行政權力的規定。其二,倫理委員會的行為符合行政許可的特征。《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只有取得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準許,醫療機構方可進行器官移植,否則,不得進行器官移植,顯然,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行為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概念。
2、倫理委員會應成為獨立的行政主體
就倫理委員會是否是獨立的行政主體問題,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立法要求設立的倫理委員會中,只有根據國家立法作為獨立機構并被賦予專門職能的,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地位。機構倫理委員會不可能具有行政職能。[3]也有學者認為,倫理委員會的設立與職權是法定的,因而機構倫理委員會具有行政職能。[4]
如前所述,倫理委員會的行為符合行政許可的規定,其行為應屬行政行為。雖然《條例》規定倫理委員會由醫療機構設立,但其就是否進行器官移植的審查準許權則來自于《條例》的授權,而非醫療機構的委托。因此,倫理委員會應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可否認,《條例》規定倫理委員會設立于醫療機構內并不合理。按照自然公正原則,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由醫療機構設立的倫理委員會對醫療機構提交的器官移植申請進行審查,有違中立性原則。因此,我們建議,應當設立獨立于醫療機構的中立的倫理委員會,以保證其獨立公正地行使權力。
3、應在倫理委員會審查程序中引入聽證制度
既然倫理委員會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就應當遵守行政法的程序正義要求。重要的行政行為做出前,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力,而器官移植申請于當事人而言,顯然極為重要,因此,應在立法中明確倫理委員會在做出審查決定前,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申辯,并負有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的義務。
三、倫理委員會審查行為的可訴性分析
我國目前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途徑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本文認為,在醫療機構的倫理委員會之上,應建立更高一級的直至國家級的倫理委員會,對某一倫理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倫理委員會提起復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在分析可訴性問題時,可以將倫理委員會和與其類似的學位委員會進行比較,以深化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機構學位委員會一般設立于高等教育機構,是經教育法及學位法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案中,北京大學92級博士研究生劉燕文因校學位委員會不同意授予其博士學位,而將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等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享有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力。高等學校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是,其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與學位證書等權力是國家法律所授予的。北京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9條的規定,設立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依法行使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權,這一權力專由該學位委員會享有,故該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法律授權的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具有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并在審理后判決撤銷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5]
倫理委員會與學位委員會具有高度相似性,其權力來源均為法律法規,其內容均為準予從事某項活動——一為授予學位,一為實施器官移植。同學位委員會一樣,倫理委員會亦應具備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為使倫理委員會的運作程序、審查標準等更加規范,并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時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有據可恃,應改變目前倫理委員會依靠自治性規范運作的現狀,制定統一的倫理審查法。
【注 釋】
[1] 兩家庭交叉捐腎廣州受阻后在海南成功手術.新浪新聞中心.http://.cn/s/2008-01-08/035714689311.
[2][5] 馬懷德.行政訴訟法學(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65、61-62.
[3] 李志強,蔡昱.醫學倫理法律化視角下倫理委員會法律問題探析[J].廣西社會科學,2011(10)73.
[4] 滕黎,蒲川.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初探[J].醫學與哲學(人文社會醫學版),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