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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管理范文1
[摘要]我國目前經濟體制改革大踏步前進,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卻遠遠落后,剛剛結束的兩會通過的“大部制”改革可以說是一大進步,但目前我國的行政管理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認為,應當努力促使我國的政府從棱柱型向衍射型發展,充分發揮政府的各項職能。
[關鍵詞]行政管理制度面臨問題制度改革
在改革開放已經進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顧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發展,進步和變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來形容。但是,我們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是:中國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落后于經濟領域的改革進程。那么中國究竟應該怎樣推進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這是值得我們深刻思考的問題。
一、中國行政管理制度面臨的問題
改革應當對癥下藥,因此我們首先應當明白中國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臨著怎樣的問題和挑戰。
1.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從縱向結構上看,中國政府的行政管理層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著問題。目前,中國的管理層次則普遍存在著偏多的情況。從中央到地方,有4到5級的管理層級,這就導致了很多管理職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這種現象帶來的問題是多方面的,不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還帶來了大量的超編制人員,給我國的納稅人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縱向結構還體現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級行政機關或一名行政領導者直接領導與指導的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的數目。學者一般認為3-9或4-12個為好。不過,在中國省一級,改革前均管轄70-100個縣(市),為此,自1983年實施地市合并改革以來,增加地級市一個管理層級,試行市管縣體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級政府內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現象。同時,縱向結構的不合理還不利于政令的暢通,此外層級過多也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護。這些都是制約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障礙。
從橫向結構上看,中國的部門結構即同級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平行分工關系有著很多的不合理。這種現象帶來的影響也是嚴重的。在每個部門各自的工作的范圍內,各個部門為了爭取好的業績紛紛各自為戰、缺少合作,這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競爭,也消耗了很多無謂的競爭成本;在每個部門職能有交叉的范圍內,各個部門又會互相拆臺,同時為了避免責任,往往會踢皮球而采用無作為的方式來對待這部分工作,這樣,顯然會帶來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務社會、服務大眾。
2.行政組織編制及其管理混亂。行政組織編制是指法定行政組織的人員定額及職務的配置,必須根據職能的需要來設置即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三定”。目前,我國的情況則恰恰相反,很多崗位因人而設,編制因人而定,這會導致編制本身過大,而且在編的人員并不一定是該崗位最需要的人。這樣必然會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還會滋生腐敗。同時,由于對編制確定的不嚴肅,還會帶來很多編制外的人員進入行政管理部門。這使得官僚機構越來越膨脹,而根據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機構作的工作數量和人員的數量是成反比的,越來越多的人消耗了納稅人越來越多的錢,卻做著越來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監督明顯不足。我們知道,中國目前的行政監督主要由系統內部監督和系統外部監督兩大部分。系統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由于每一級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能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長期有效的監督顯然是不現實的。行政監察機關雖然有法律賦予的監察權,但由于監察機關只能處以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而且由于歷史傳統、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監察機關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審計機關這些年影響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審計監督只是審計機關依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財政(務)收支、個人收入、財經法紀等方面情況實行的一種專門性審核活動,它的職能范圍僅限于財務方面的審核,所以也很難全方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我國的系統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監督、立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社會輿論、參政黨、政協的監督以及公民的監督。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情況下,執政黨實際上承擔了很多行政職能和其他公共權力行使的職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監督行政行為;同樣,目前的中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地位還是無法和行政機關同日而語的,它們也很難切實地起到監督的作用;至于社會輿論和普通公民的監督都必須還要借助法律的途徑,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梢姡覈男姓袨槭侨狈τ辛ΡO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國的行政領域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審批的手續非常繁瑣,而且各地都有不同,這方面就需要相關的法律規范來加以規定。較之無法可依,其實有法不依的危害更為嚴重。我國的行政機關管理人員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識,這不僅極大的破壞了法律的權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認同感。
二、關于行政制度改革的個人看法
1.從行政機構入手,努力推進行政機構設置的改革。在縱向結構上,適當的減少我國行政管理的層級,比如江蘇已經開始逐步撤銷地級市,這樣有利于政令的暢通,還可以減少很多行政成本。
2.嚴格我國的行政編制,真正做到由崗定人,杜絕因人設崗的情況,這樣做不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腐敗,還有利于選出最適合崗位的管理人員。編制的制定應當合理,對于編制外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控制數量。
3.努力加強行政監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統內部監督,提高行政監察機關的權威和影響力,逐步做到對政府的每個重要行政行為實施監督,進一步加大審計機關的審計廣度和深度。同時,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權力的作用,積極監督和報道行政機關的行為,協助政務公開的推進。參政黨、人民政協和全體公民也應提高參政意識,積極行使手中的監督權力。相信,有了強有力的行政監督,我國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會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強依法行政意識的宣傳教育。對于很多行政領域的法律空白,我們應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現實意義的則是,提高全體行政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依照已有的法律辦事,增強行政行為的權威性,提高人民群眾的認同感。
三、總結
行政制度管理范文2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對行政審批機關的監督,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安徽省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確立其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第三條對實施行政審批作出具體規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以及對規定和實施行政審批進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監督制度,促進行政審批機關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審批權。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法制部門、行政服務中心依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受理對違法違紀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檢舉、控告,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中涉及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對進入中心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各窗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督查督辦。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行政服務中心應當積極協助行政監察部門查處行政審批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做好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行政審批項目審查
第六條市、縣(區)政府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確認和公布。
(一)在本市、縣(區)行政區域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須按實施地域分別報市、縣(區)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審查。
(二)市、縣(區)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審批項目依法審查并提出相關意見報本級政府研究決定。
(三)市、縣(區)政府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未經審查和公布的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未公布事項一律視為無需審批。
(四)因行政審批機關未及時向市、縣(區)政府報告和公布而自行實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該行政審批機關承擔。并按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就實施行政審批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設定下列事項:
(一)變更行政審批的范圍、種類;
(二)增設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延長辦理期限;
(三)設置前置性行政審批事項;
(四)限制外地企業或者個人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者對外地企業、個人作出歧視性規定;
(五)限制其他地區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六)附加額外義務。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進行修改,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八條對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再實施行政審批,也不得采取變通的方式繼續實施行政審批。
對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決定改變行政管理方式,將行政審批權下放給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移交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辦理的,有關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將行政審批權及時下放給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移交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辦理。
行政審批機關要將有關落實執行情況即時報告市、縣(區)政府法制部門和行政服務中心。
第九條建立行政審批報告制度。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行政審批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實施行政審批的種類、具體項目、辦理數量、收費情況、行政審批事項的增減情況等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法制部門和行政服務中心。
第三章行政審批集中辦理
第十條市、縣(區)政府對行政審批實行窗口集中辦理制度。
(一)市、縣(區)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審批項目必須全部進入相應行政服務中心,在中心窗口受理、收費、辦結,不得在其以外的任何地點另行或再行辦理。
(二)因特殊情況不宜納入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由行政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市、縣(區)政府研究決定。
(三)經市、縣(區)政府同意,不納入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行政審批項目,由行政審批機關相對集中統一受理。并將相關工作方案報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后,確認為行政服務分中心,由市、縣(區)政府向社會公布。
(四)各行政審批機關行政服務分中心必須接受行政服務中心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授權審批。各行政審批單位必須授權窗口使用審批專用章,由窗口全權為申辦者辦理審批手續。行政審批單位給窗口工作人員授權有困難的,必須明確分管領導專職負責協調實施在窗口行使行政審批權,堅決杜絕窗口只“受理”不“辦理”、讓申辦者在窗口和單位之間“兩頭跑”的現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務。
第十二條并聯審批。凡需經兩個以上行政審批單位交叉審批的事項,由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明確一個主受理窗口,申辦者只需到主受理窗口遞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同主受理窗口牽頭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關、聯動審批、限時完成、責任追究”的要求,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審核、統一回復、統一發證。
第四章行政審批公開規范辦理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一律公開進行。行政審批機關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擬定《項目服務告知單》,將下列內容在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和設定該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二)申請該項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該項行政審批具體、詳細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應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據和材料;
(六)承諾給予辦結的期限;
(七)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收費許可證。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本機關受理范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日必須受理;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后,必須及時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審批或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四)對申請事項行政審批機關認為不需要實施書面審批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不辦理書面審批手續,并就規范申請人從事所申請事項的活動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
行政審批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圍內的材料。
(五)受理審批事項時行政審批機關要向申請人告知承諾辦結時限。
第十五條行政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一)無需進行實質性審查、辦理程序簡單的,授權服務窗口當場辦結;
(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辦結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內辦結;
(三)依法需要轉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負責全程辦理。
第十六條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結,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單獨辦理的最多可以延長10日,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最多可以延長15日,但是必須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視為批準。
第十七條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與審批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的意見,也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公開征求意見。涉及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審批,一律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行政審批機關依法作出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若有舉報或工作人員不作為或違反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處。
第五章行政審批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以行政審批機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為主管責任人,辦理行政審批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原則,按發生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次數和后果依次加重和延伸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領導、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條設定行政審批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該行政審批事項;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一)應當進入政務中心統一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不在政務中心受理的;
(二)不在規定范圍或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事項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
(四)不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批準的理由的;
(五)向申請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亂收費的。
第二十二條行政審批機關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給申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三條行政審批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利害關系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審批機關不依法履行行政審批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降級的行政處分;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審批中過錯責任按《**市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行政審批中違反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按《**市機關效能監察實施辦法》查處。
第六章附則
行政制度管理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絡,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后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制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文化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并備案。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并注明。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并依據情況分別制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制作《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后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并報執法機構。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八條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罰沒財物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并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的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六)釀成嚴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監制,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
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監制。
行政制度管理范文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委農業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區行政審批責任制暫行規定》,結合農委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責任制是指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或被委托的行政審批、審核、核準、備案等法律責任分解到有關職能科室(單位)和人員進行監督、考評的行政審批責任制。
第三條根據“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審批的工作范圍、職責、權限等,明確審批職能科室和責任人,實現崗位責任權責分明,防止重復審批和多頭審批。
第二章責任范圍
第四條領導班子對職能科室(單位)重大行政審批事項負集體領導責任。
第五條行政審批單位的行政首長是行政審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單位)行政審批的權限設置、政務公開、監督管理、責任追究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六條分管領導對所分管的行政審批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并協助行政首長工作。
第七條行政審批職能科室負責人對本科(室)的行政審批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經辦人員對經辦的行政審批事項負具體經辦責任。
第三章責任內容
第九條明確審批事項。審核、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范圍內實施。
第十條公開審批內容。各行政審批職能科室(單位)應逐項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依據、申辦條件、審批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有關申辦材料的示范文本。公開行政審批的工作紀律、聯系(投訴)電話等。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增設、變更、取消等應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規范審批程序。凡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科室(單位)必須嚴格按權限、標準、程序審核審批事項,不得越權審批,違規審批,超時限審批。必須有明確的科(室)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及審批決定的送達。
第十二條優化審批流程。按照科學管理的原則,優化現有審批事項的各個環節。受理、審核、決定、送達等工作環節的時間節點和處理情況,應當有真實、準確、完整的記錄。在辦公場所提供受理條件告知單、辦事指南和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承諾審批時限。各行政審批部門(單位)從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出發,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向行政相對人承諾審批事項的辦結時間。無特殊原因不得超出承諾時限。
第十四條嚴格審批收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行政審批費用,做到“收支兩條線”。
第四章責任監督
第十五條區農委政策法規科負責對農委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資料的核查。負責受理有關行政審批方面的投訴和調查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作出回復。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由政策法規科、組織人事科、綜合業務科、紀檢等部門按年度對農業行政審批職能科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審批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應與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作為對工作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相關規定而出現違法審批、越權審批、審批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的對象為:過錯的行政審批職能科室(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經辦責任人員及負有失職、瀆職責任的領導。
第十九條在履行審批管理職能時,有下列情況的必須追究其責任:
(一)對應當受理的申請,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規定辦理的;
(二)違反程序和條件辦理的;
(三)不按有關規定收費的;
(四)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
(五)對工作人員審批不當或因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條對違反上述規定,視問題大小給予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給予行政告誡;
(四)組織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區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行政制度管理范文5
1、負責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工作,辦理公司員工的招聘、錄用、調動、辭退、離職等手續。
2、負責公司的考勤管理,監管公司勞動紀律,每月5日前按時公布、上報上月全員考勤,統計公布違章記分表。
3、負責公司內部人事檔案的收集,歸檔及公司文件的上報,歸檔工作。
4、負責技術資料及技術書籍的管理工作,包括建檔、借閱、歸還等。
5、處理日常行政對外事務,包括辦理暫住證、戶口、租賃收費、交費等。
6、負責安排、監管公司前臺服務工作,樹立良好公司形象。
7、協助生產部經理做好文明生產管理,檢查落實生產衛生、安全、消防等。
8、打印、復印公司各類文件、資料,收發文件資料。
9、負責公司員工宿舍、食堂等后勤工作的管理,包括衛生、保安、消防等。
10、行政人事部經理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包括人事,檔案,計劃等),對相關泄密事件負責。
二、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1、各部門每月需用辦公用品,須在每月10日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購計劃,行政人事部將各部門申購計劃參考庫存量和月平均用量后匯總,填寫申購單,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統一購買。特殊情況另行安排。
2、公司辦公用品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專責人員負責管理,每月辦公用品購買后,由行政人事部指定專人負責驗收保管。辦公用品的采購和保管人員要分開。
3、各部門領用辦公用品,按工作需要辦理領用手續,經本部門經理審核,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后領用。對工作沒有直接需要的崗位和個人,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領用。
4、對非消耗性辦公用品,如剪刀、訂書機、裁紙刀、直尺、文件夾、筆筒等,由部門經理領取,本部門員工共同使用,部門內不可重復領用。
5、對消耗性物品辦公用品,如簽字筆、圓珠筆、鉛筆、軟面抄、膠水等,一個月最多申領一次,再次領用時需以舊換新。信紙等用品領用一次不得少于兩個月。
6、非消耗性辦公用品不慎遺失,由本人負責賠償,行政人事部不予再領用。
7、嚴禁把公司領用的辦公用品拿回家私用。
8、領用人員離職時,對非消耗性辦公用品一并交還行政人事部,再由該部門人員到行政區人事部領取。
9、行政人事部每月對辦公用品進行一次盤點,并將盤點結果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三、關于公司電話和inter網管理的有關規定
1、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在各部門有關崗位安排程控交換電話和計算機網線,對內線、外線和局域網等實行不限量使用,對長途電話實行限量限額管理,對inter網實行定時管理。
2、一般員工在正常上班時間不能使用inter網,如工作需要可以經申請后,經公司辦公室領導批準后,就可使用定。
3、行政人事部每月統計上報長途電話使用情況,必要時輸出長途話單,檢查長途電話使用情況。
4、所有員工上班工作時間不得打私人電話,確有急事需要打私人電話可以在下班以后使用。因私使用長途電話時,可在行政人事部登記,由行政人事部核查使用金額后,報財務部在工資中代扣。
5、未經申請登記私自使用長途電話電話者,經查證后罰款30元,并在工資中扣除所打的長途電話費用。
6、所有已經授權的計算機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內上inter網瀏覽信息,查閱資料,發送電子郵件。對一些不良網站禁止瀏覽。
7、如果發現不按公司規定上“英特爾”網的處罰30元。
8、所有公司員工不得利用inter網泄露公司技術、商務情報,損害公司利益。對上述行為一經查實,必將嚴肅處理。
四、辦公室制度
1、 辦公室員工上班應穿戴整潔,有廠服應時常穿廠服,在上班時間不準穿拖鞋和穿一些艷詐、露骨的衣服,打扮要淡抹;上班時間要帶廠牌,并且廠牌要掛在胸前或放在上衣口袋里。
2、 在上下班時間要時常保持辦公桌面整潔,要分清要用的資料和不用的資料、急要處理的文件和待處理的文件;在下班時要整理好文件,把文件盡量放入辦公抽屜,使辦公室桌干凈整齊。
3、 在公司中任何時間任何人不得坐在辦公桌上,也不能隨便脫鞋或把腳放在辦公桌上影響公司的形象。
4、 辦公室人員不得擅自用公司給外來人員提供一次性杯子,如果發現給予10元的處罰 。
5、 辦公室人員在下班時應自覺關掉自己所用的辦公設備,辦公室每天值班人員應負責電器和燈的關閉情況;如果公司發現下班沒有關燈和辦公電器的罰值班人10元,辦公室人員值班進行輪流值班。
6、 辦公室人員需要丟掉的東西應丟進辦公垃圾籃里,要時常保持辦公室清潔干凈。
7、 辦公室內的廁所應時常保持清潔,上完廁所后應進行沖廁,時常保持良好的素養。
8、 辦公室人員應愛護一切辦公設備,時常保持辦公設備的清潔,不能有意損壞辦公設備,如發現有意損壞辦公設備的應給予賠償和處罰。
行政制度管理范文6
一、考核范圍
黨委、政府職能部門、鎮事業單位、鎮屬公司制單位
二、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為四個方面:一是履行職責;二是工作服務態度及質量;三是制度建設;四是勤政廉政。以推進工作為考核檢查的重點,重點檢查工作計劃的落實,推進工作的措施和結果。同時根據各單位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在履行職責及服務質量內檢查各單位依法行政、政務公開、為民辦事、廉潔勤政等方面的履行情況。
三、考核辦法、時間和程序
㈠考核方法
檢查考核共分四個環節進行:一是由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分管單位部門就推進工作進行測評,測評內容分為難強度系數評定和完成情況評定;二是進行基層測評;三是效能辦組成檢查小組,根據34項考核內容進行對照檢查;四是由鎮紀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專項檢查。
㈡考核時間
考核實行季度制,一季度考核一次,一年共四次。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安排考核前一個季度的工作。
㈢考核流程
1、考核單位上報季度主要工作計劃情況表和其他工作計劃情況表。各單位必須在本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上報下個季度的計劃完成情況表;①由各單位按時間節點上報鎮黨政辦;②由黨政辦匯總交分管領導審閱確定;③由黨政辦轉送鎮行政效能辦(在實施本季度工作計劃中,如遇上級部門布置新的重要工作,工作計劃情況表可作相應調整)。
2、行政效能辦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多方意見,了解情況。
3、由基層村、居委行政效能測評員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由鎮效能辦組織)。
4、鎮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各單位工作作評價。
5、行政效能辦組織考核小組到各單位檢查考核。
6、匯總分值(領導測評、民主測評、行政效能辦考核以及專項檢查),得出綜合分值。
7、綜合考核匯總情況,呈送黨委、政府議定。
8、通報考核情況,發放考核結果通知單。
四、考核內容調整的方面
考核內容和分值在2年度的基礎上作了適當調整,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公眾滿意度”改為由基層各村和居委的行政效能測評員測評,以工作完成、內部管理、服務態度、廉政建設四個方面為綜合測評依據。分值調整為15分,從高到低劃分為四個等級,依次扣0分、2分、4分和6分。
2、“分管領導綜合評定”由分管領導對分管部門按比例評定“優”、“好”、“較好”“一般”,分值調整為10分,對應得分依次為10分、8分、6分、4分,評估方法和07年相同。
3、加大了對各項制度的執行和落實的檢查,分值提高到2.5分。
4、“勤政廉政”項目中加入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工程發包招投標執行情況的考核,分值提高到10分。第32條安全管理評估方法改為“聽取安全辦和群眾的意見”。
其他考核內容和分值部分略有改動,具體內容和分值見附表。
五、行政效能考核結果的運用
由于工資結構調整等原因,取消每月行政效能考核獎,考核結果與年終獎掛鉤。
六、工作要求
1、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對行政效能檢查考核工作的領導,并安排一名行政副職以上干部作聯絡人,使該項工作真正起到能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完善內部管理,做到勤政為民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