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銷售經營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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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經營制度

食品銷售經營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加快建設最適宜居住的“品質之城、美麗之洲”,推進我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區農貿市場長效監管機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場地環境和設施設備要求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應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風、排水、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設施,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鮮陳列設備、檢測設施設備、現場加工設備。

第三章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與要求

第六條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必須按照“誰舉辦、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強監督,嚴格管理。

(一)鎮鄉、街道職責

第七條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對本轄區食品安全負總責的原則,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檢查,督促農貿市場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相關部門職責

第八條區貿易局是農貿市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建設,指導行業自律;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農貿市場改擴建、綜合性整治,以及指導綠色食品推廣,創建綠色市場、星級市場和“三放心”工作。

第九條區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檢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條質監*分局協助相關部門負責指導、規范和監督上市農副產品的檢測。

第十一條工商*分局負責名稱登記和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確認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依法監督市場舉辦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受理消費者投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負責指導、規范和監督上市農副產品的檢測;指導創建星級市場申報、驗收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區衛生局負責衛生許可及衛生許可相關內容的監管;督促市場做好衛生消毒、除“四害”和場內衛生等工作。

第十三條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場外無證流動攤販。

第十四條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并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三)市場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是市場管理的主體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管理檔案。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書,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應建立健全內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責任,定期檢查食品進、銷、存情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市場舉辦者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所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辦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辦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禁止不合格食品銷售。

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檢查驗收和進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六)是否有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七)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群眾投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市場內的執法檢查、抽樣檢測和查處違法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對三大類商品(肉類、家禽、豆制品)進行索證索票,確保三大類商品通過合法途徑進入市場。

第二十條市場舉辦者要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設施和專(兼)職檢測人員,提供檢測服務。200個商位以上的農貿市場應當設置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室,配備檢測人員。按規定批次數量每天做好蔬果等食用農產品的檢測和公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流通檔案,保證進場商品的可追溯性。對于快速定性檢測不合格的食品,應當立即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市場舉辦者應當每天將蔬果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結果進行集中公示。同時,設立無公害蔬菜專銷區,區內的攤位、柜臺上方必須設立公示牌,標明每種蔬菜的產地、采收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市場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食品質量公示牌和誠信公示牌。對場內經營者因違法經營被查處的情況、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市場舉辦者應當在場內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第二十二條市場舉辦者可以與場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管理、使用和退還等作出明確約定。

消費者在市場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場內經營者要求賠償。場內經營者離場或者市場已關閉的,有權向市場舉辦者要求賠償。市場舉辦者賠償后,可以向場內經營者追償。

(四)進場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進場經營者對所經營的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進場經營者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市場管理制度,實行亮證亮照經營。

第二十四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五條從事熟食加工零售、餐飲業(飲食店、濕式點心、干式點心)、糕點加工零售、醬菜、調味品銷售、非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銷售、干貨銷售、醬腌臘制品銷售、豆制品銷售、水發食品銷售、年糕銷售、機面加工零售以及干貨、副食品店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鮮豬肉和殺白家禽銷售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六條進場經營者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建檔備查的相關檔案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進場經營者首次購入食品時,應當按食品品種索取并仔細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該批次食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之后還應每半年索驗一次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所列檢驗項目應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項目。

第二十八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九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十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相關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食品藥品監管局頒發的該產品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從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的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三十三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四條食品銷售者(市場內加工經營者)對在其經營場所內自產自銷的食品,應當建立生產加工記錄。生產加工記錄應當包括食品名稱、用料成分、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應當取得QS證而未取得QS證的食品;

(十)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的;

(十一)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十二)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十三)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十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十五)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十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章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規范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推進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礎,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以審核經營者資質,協議準入;商品索證索票準入;食品標識標簽審核準入;食品安全檢測準入和健全購銷臺帳制度,建立檔案資料輔助市場準入為核心內容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一)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簽、標識。

(二)購銷臺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三)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四)協議準入制度。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

(五)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市場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六)食品質量自檢制度。農貿市場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包括:檢測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其經營者;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其經營者;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處理情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市場內無公害農產品推介目錄,同時對農產品銷售者實行身份證登記備案制度,并將上市交易的農產品的品種、數量、產地、銷售人等內容記錄在案。

食品銷售經營制度范文2

何謂散裝食品?《食品安全法》中沒有給一個具體的解釋。筆者認為,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那么,工商部門應當如何加強對散裝食品的監管呢?

一、加大巡查力度,嚴把散裝食品經營資格準入關。

工商部門對散裝食品經營戶要實行每周巡查一次以上,嚴格審查散裝食品經營戶的經營資格,對證照不齊的經營戶一律依法處理或予以取締,積極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和有關部門一起形成聯動,加大打擊無證無照經營食品的聲勢。

二、切實履行職責,嚴把散裝食品質量準入關。

一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立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初次交易的散裝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并保存其復印件。重點檢查食品經營者對購進的散裝食品是否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禁止銷售沒有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的散裝食品。對已經銷售的應當責令經營者召回;對已經進購的、沒有食品質量檢驗或檢疫、檢測合格證明的散裝食品,督促經營者立即下架退市,并做好記錄留存備查,切實維護消費安全。凡未執行食品進貨檢驗制度的,一律責令停止銷售并督促整改。

二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并執行食品進貨臺帳制度,檢查散裝食品經營戶的食品進貨臺帳是否記錄供貨人、購進時間、食品名稱、數量、保質期等事項,是否保存進貨單據。從事批發的,是否記錄購貨人、購貨時間、食品名稱、數量及保質期等。告知經營戶食品進(銷)貨臺賬和進貨單據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是監督檢查散裝食品零售經營戶,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根據散裝食品保質期限,定期檢查待售散裝食品、庫存散裝食品的質量狀況,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

四是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是否在儲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凡是涂改、偽造散裝食品、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的,一律依法重處;凡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一律責令整改或停止銷售;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三、加強對散裝食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散裝食品應由專人負責銷售,并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食品銷售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操作時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散裝食品銷售工作。

食品銷售經營制度范文3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制度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制度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制度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制度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五章附則

食品銷售經營制度范文4

為規范農村大集食品經營秩序,保障食品消費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農村大集負有管理責任者,在市場內要實行分行劃市管理,尤其對食品經營攤位要按照生熟分開經營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

第二條 在農村大集內從事食品經營的,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第三條 在農村大集內從事經營的經營者,要做到亮證、亮照經營。第四條 銷售散裝食品實行標牌公示制。每種食品前要張貼公示牌。第五條 公示牌要載明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商等信息。

第六條 農村大集內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銷售員不準涂指甲油、不準留長指甲。銷售食品者,必須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第七條 農村大集內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必須有清潔外罩覆蓋。售貨員必須用專用工具取貨,不得由顧客自行選取。食品容器要做到無毒、無害、清潔、衛生。

第八條 農村大集內經營者要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查驗記錄等要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賦予的職責內,監督管理農村大集食品安全。

第十條 對農村大集內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要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具體監管人員及其職責,每個工商分局要對轄區大集至少每兩周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 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嚴厲查處以下違法經營行為:(一)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經營行為;(二)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行為;(三)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經營的食品;(四)虛假、夸大等內容食品廣告行為。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認真受理消費者申訴、投訴、舉報。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在農村大集內銷售食品的消費警示工作,對需召回和退市的食品應當全過程跟蹤監督。

第十四條 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要立即向上級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銷售經營制度范文5

為貫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認真落實《商務部關于嚴格做好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畜屠宰管理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畜屠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對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肉食品市場經營秩序,確保肉食品質量安全,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F結合我區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切實加強生豬屠宰和肉食品管理。

打擊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規范肉食品市場經營秩序是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區生豬屠宰經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區商務局合署辦公。同時,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作用。

區商務局(區屠管辦)負責全區生豬屠宰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打擊私屠濫宰綜合執法活動;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督辦;監督區動檢部門對經許可在全區范圍內銷售的外埠肉食品進行查證驗質,對不合格的肉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注水肉食品不予檢疫并移交工商、食藥監部門處理,對偽造檢疫證明的,依法從嚴處理。

工商分局負責全區流通領域肉食品的管理,重點是加強集貿市場和肉食品批發市場的監管;組織打擊流通領域銷售非法屠宰、不合格和未經檢疫肉食品的綜合執法活動;查處無證照經營肉食品的違法行為;在肉食品批發市場設立工商辦公室,每日市場交易時間內,現場必須有管理人員值守;監督企業建立肉食品準入、索證索票制度,并定期檢查其落實情況;嚴把市場準入關,上市肉食品必須有一證兩章;對銷售非法屠宰、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注水及含有害物質的肉食品,堅決予以沒收、銷毀,并依法對生產、經營者予以查處。

食藥監分局負責對全區賓館、酒樓(店)、學校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等使用肉食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肉食品的行為;監督企業建立肉食品準入、索證索票制度,并定期檢查其落實情況。

質監分局負責國家有關肉食品質量標準的實施、監督和宣傳;負責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管;負責肉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和加工肉食品的行為。

區城管局負責取締肉食品銷售占道經營行為;依法及時拆除用于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的建(構)筑物。

公安分局支持和協助有關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行為;為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和整頓市場經營秩序等綜合執法活動提供警力支持和安全保障;對拒絕、妨礙執行公務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區財政局負責將生豬屠宰管理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為生豬屠宰管理和綜合執法提供經費支持和保障。

二、建立快速信息反饋機制,實行區街聯動、條塊結合的長效管理體制。

各街辦事處要按照食品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本轄區內肉食品安全負責。負責巡查本轄區內私屠濫宰情況,并第一時間報告。建立街道、村(社區)兩級私屠濫宰信息搜集、報告制度,落實街道城管部門和村(社區)安保隊員搜集、獲取私屠濫宰信息的職責,對從事生豬私屠濫宰的當事人及房屋出租業主予以勸告和教育。

各街辦事處負責制止利用村(社區)集體資產(含集體土地)從事私屠濫宰的行為,并對涉事單位的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要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打擊私屠濫宰、銷售“白條肉”和經營不合格肉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加強區屠管辦的隊伍建設,提高協調、監督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抽調人員組成巡查、執法隊伍,以適應當前屠管工作的需要。

進一步完善區生豬屠宰經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完善運行機制,決策重大事項。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三、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

打擊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規范肉食品市場經營秩序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相關部門和單位恪盡職責,更要求互通信息,相互協作,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綜合施治。

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受理私屠濫宰舉報投訴,堅決做到“當日舉報,當日查實,三日內依法取締”。開展經常性巡查,加強日常監管力度,做到發現苗頭,及時打擊,果斷處置。

集中開展肉食品市場專項整治活動,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打擊違法經營行為,提高全區放心肉市場占有率。

四、加強市場監管,規范肉食品市場經營秩序。

轄區內各類市場銷售的肉食品必須是各級定點屠宰廠經嚴格檢疫的合格肉食品,并具備肉食品來源地、數量、檢疫檢驗證明等相關資料,凡不能提供所售肉食品相關證明的,一律不得進入市場銷售,違者一經發現,視同私宰,由工商部門從嚴處罰。

對經營肉食品的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工商部門要嚴格推行業主負責制。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的業主負責對進入本市場銷售肉食品的經營者進行管理;負責監督和檢查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的落實;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對非法銷售“白條肉”、不合格肉食品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對銷售不安全肉食品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五、加大《條例》宣傳力度,增強全民食品安全意識。

各部門和市場主體要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肉食品安全的宣傳,增強企業、經營者的法制觀念和食品安全意識,引導其守法經營,自覺抵制私宰肉,杜絕各種違法行為。

增強廣大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在超市、集貿市場設立“動物衛生監督公示牌”,為打擊生豬私屠濫宰和做好肉品安全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與水平,嚴格依法行政。

食品銷售經營制度范文6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經營場所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對各類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重點、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一、嚴格監督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入市食品質量合格

(一)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索證索票、進貨臺帳“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市場巡查,督促其完善“兩項制度”和落實法定責任與義務。

(二)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健全“兩項制度”的電子臺賬?;鶎庸ど趟鶓斀⒘魍ōh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絡,并逐步與商場、超市等企業的計算機管理網絡對接,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三)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方法,采取隨機抽取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食品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健全“兩項制度”落實的情況。

(四)鼓勵商場、超市等企業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或送檢,加強對配備有檢測設備的商場、超市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其自檢行為。

(五)切實加強對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進口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種類的質量安全的監管,重點檢查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督促商場、超市等企業針對處于保質期內、臨近保質期、保質期屆滿等不同情況的食品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六)鼓勵和引導商場、超市等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形式的協議準入,減少中間環節,保障食品質量。

(七)基層工商所要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經營動態信息。

二、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售臺帳,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八)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批發企業履行好查驗義務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的同時,應當監督食品批發企業記好銷貨臺賬。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絡,并逐步實現與食品批發企業建立的以銷售臺帳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計算機管理體系的有機銜接,及時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監管效率。

(十)嚴格監督批發企業向食品進貨單位提供與食品零售單位的進貨憑證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銷貨憑證。

三、嚴格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市場開辦者切實承擔法定義務

(十一)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場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義務。

(十二)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巡查,加強對市場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的監督檢查。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沒有履行對場內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審查,發現場內違法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報告的,工商所應當監督其改正,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十三)引導和督促農村集貿市場推廣“一戶多檔”、“實名登記”、“證明登記”、“標牌公示”等四項制度,引導其規范和誠信經營。

(十四)工商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

(十五)加強對配備有必要檢測設備的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鼓勵其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

四、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十六)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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