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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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制度

企業勞動制度范文1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現狀

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直接關系到企業員工素質的培養和提高,進一步深化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加快轉變傳統用工思路,從根本上改變企業用工方式。企業用工制度雖然經過了多年改革,從制度上建立了用工勞動合同制,確立了企業自主用工機制,但由于受客觀條件和傳統計劃管理影響,一些企業的用工制度實際上仍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主要存在機構臃腫、人員龐雜;工作及管理效能低;決策層多,上下級溝通不暢等。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原則

作為一個正常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企業應該堅持以下企業勞動用工的原則:

一、市場化道路原則。遵循良性的市場經濟規律和符合企業實事求是的發展規律,建立和健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用工制度,堅持以符合社會發展的市場化原則。

二、機制創新原則。創新是一個企業活力所在,用工制度的創新可以使企業員工更加有活力和生機,從企業實際出發,推動用工機制創新、管理創新。

三、堅持規范化原則。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和相關規定,保證改革方案依法規范的同時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福利待遇。

四、堅持政策連續性原則。勞動制度改革要與原有政策、規章制度相銜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過度,防止出現大的政策波動而引發新的矛盾。

五、統籌規劃原則。統籌規劃用工制度的進程,循序漸進的改革和創新,有條不紊的操作,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和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

在現階段,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必須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的環境、目標,要深入分析和研究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的狀況,在現代企業中開展企業勞動用工的改革和創新。

一、緊跟人才市場步伐

企業人力資源的發展是人才市場發展的軟實力風向標,一個成熟健康的企業可以消化人才市場的勞動力,同時轉化為企業需要的專業人才,所以企業要緊跟人才市場的步伐,根據企業的需要招聘優秀的人才,為企業注入有活力的新鮮血液,保證企業人才結構的多樣性。同時企業也應該懷著開放的心態在自己內部搭建的平臺上輸出人才,鼓勵和幫助那些有愿望自謀職業的員工,比如將業務分包給員工,這樣企業可以開拓更多的業務,既是自己的員工也是自己的客戶,這其實是個一舉多得的辦法。

二、科學改革為前提

科學改革為前提就是要求企業管理者,尤其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要有科學發展觀的眼界好思路,既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又要和企業自身發展的適應。在以人為本的大框架下,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構建和諧的勞務關系,實現勞動合同制度規范、勞動組織優化、員工結構合理、勞動效率提高,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與此同時要對企業人力資源狀況做出合理的調查研究和完善的分析,以保證解決未來勞動關系的有據可依,亦可作為“合適的人用在合適的崗位上”的科學決策。

三、健全企業勞動合同制度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第一,企業及員工雙方嚴格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對于技術型人才和高管,企業考慮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留住人才。二是完善對勞動合同期滿人員的考核制度和辦法,嚴格擇優續簽勞動合同,符合優勝劣汰的法則。三是要建立勞動合同履行的考核、監督制度和辦法,從企業自身做出改革,要有履行合同的監督機制,比如讓企業的勞動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定期對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做出審定和處理,防止勞動糾紛的出現,以此來營造公正、和諧的勞務關系。四是要按照勞動定員標準,分層次編制計劃年度勞動定員方案,對定崗定員實行全過程管理與控制,保持勞動定員水平先進合理,人力資源優化配置。五是要通過完善的福利待遇和獎金制度激勵員工的積極性,薪酬、福利包括勞動報酬、文化娛樂、進修學習、醫療保健、勞動保護、年終獎勵、家屬安置、員工持股等。

四、從企業管理體制上改革

單靠企業內部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來構建和諧的勞務關系還遠遠不夠,還要隨著市場的發展和企業經營現狀,隨著勞動力資源的配置和經營機制的轉變,企業的管理體制要做相應的改革。一要對企業組織體系和管理機制中不適應的因素進行改革,這樣可以使責權明晰,流程暢通,責任到人、到崗,避免出現領導層級過多,管理扯皮的現象出現,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則,從嚴掌握;二要樹立人人平等的管理理念,凡企業使用的員工,取消在同等條件下工資標準、獎金分配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存在的差異,實行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企業勞動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設立在*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本條例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章職工的招聘、辭退和辭職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企業確定的用人計劃,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在上述部門指導下實施。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可以在中方投資者和企業主管部門從本系統內推薦的人員中招聘,也可以從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中招聘,或者在本市范圍內公開招聘,經企業考核合格后錄用。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的職工,應當具有*市常住戶口。需招聘外省市人員的,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確需招聘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不得招聘在校學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的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公開招聘錄用本市在職職工時,被錄用職工的原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分別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協調、裁決。

第六條本市企業同外商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時,所需的中國職工應當先從原企業職工中招聘,原企業不能滿足的,從原企業的主管部門所屬的系統內招聘;未錄用的原企業職工,由中方投資者或者原企業主管部門另行安置。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可以推薦個別具有實際工作能力、適合企業需要的國內人員為企業職工,經企業考核合格后錄用。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招聘的職工,最低年齡必須滿十六周歲;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的,最低年齡必須滿十八周歲。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錄用的中國職工,必須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錄用手續。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職工,需要試用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與其招聘的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生產和工作應當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報酬和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五)勞動紀律、獎懲、辭退和辭職條款;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但中、外文本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時,以中文本勞動合同為準。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期滿后如要求續訂,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應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和市總工會備案。上述部門可以對合同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監督、檢查。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工會組織(在建立工會前,由職工推舉的代表)可以代表職工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事項與企業通過協商談判,依法訂立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工,必須建立《勞動手冊》制度?!秳趧邮謨浴肥锹毠⒓庸ぷ?、享受待業保險和重新登記就業的憑證。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職工: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外商投資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職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七)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

(一)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外商投資企業宣告解散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得辭退職工:

(一)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有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期間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但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四)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不同程度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按本條第二款第(二)、(三)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外商投資企業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職工提出辭職的。

第十七條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三)、(四)項、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對方。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均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對于按照第十三條第(二)、(五)、(六)、(七)項規定辭退和按照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以及按照第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辭職的中國職工,應當根據他們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發給相當于本人半個月實得工資的生活補助費;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實得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相當于本人十二個月的實得工資。

對于按照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辭退的中國職工,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須發給相當于本人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由中方投資者和企業主管部門直接接收安置的,其應得的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由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劃轉給接收單位,不發給職工本人。

第十九條職工因接受外商投資企業出資培訓、提供住房或者從事涉及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工作,與企業在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中約定了必須服務期等事項的,應當嚴格履行,如有違反,按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的規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

第二十條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中國職工的去向分別為:

(一)從本市城鎮社會待業人員和在職職工中公開招聘錄用的職工,均向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向上述機構辦理退工手續;

(二)從中方投資者和企業主管部門推薦人員中錄用的職工,按本條前項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但是在推薦錄用時與原推薦方簽訂有關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三)從農村招聘的人員或者從外省市招聘、借用的人員,由外商投資企業向原地辦理退工手續。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列支教育培訓經費,用于職工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業務水平,適應企業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我國統計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市統計局、*市勞動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須報企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工資和獎懲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制度、工資水平,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職工最低工資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地支付職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董事會或者管理機構決定。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對于模范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以及工作成績優異者,應當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外商投資企業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以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處分職工,須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并聽取本人的申辯。職工不服處分的,可以按本條例第六章規定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嚴禁外商投資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毆打、搜身、拘禁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和職工集體宿舍,限制職工人身自由。

第四章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外商投資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必須按照本市有關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辦理其全部中國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外商投資企業承擔。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健康保險。

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恤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外商投資企業承擔。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安全保險。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依法為中國職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月提取中國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金額,作為中國職工的住房基金。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用于對職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職工福利基金歸職工集體所有,由企業工會監督使用。

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本市有關待業保險規定,繳納其中國職工的待業保險基金。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職工的聘用、辭退、報酬、福利和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企業董事會或者管理機構決定后,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規定。

第五章勞動保護和工作時間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我國有關勞動保護、工業衛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以及女職工特殊保護等法規、規章,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企業應當有必要的人員管理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工業衛生工作,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發給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嚴重職業中毒、職業傷害事故時,必須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接受他們對事故的檢查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也可以根據本企業的情況,自行決定縮短工作時間。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確需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有我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和探親、婚喪、生育等帶薪假期。

第六章勞動爭議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勞動監察。

第三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招聘童工、外地勞動力、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以及違反職工最低工資、勞動保護、工作時間等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對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職工錄用手續或者退工手續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按每人五百元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以貨幣形式或者不按時、不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按每人所欠工資額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責任人員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四條罰沒款收入由勞動行政部門上繳財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國外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市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依照本條例執行。

外省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在*市的分支機構招用本市職工的勞動人事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企業勞動制度范文3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勞動者企業

一、 引言

小王2009年8月大學畢業后與某服務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9月小王要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是老板給其的勞動合同上的用人單位卻是某“貿易公司”。小王通過私下了解,發現“服務公司”和“貿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個人,他注冊“貿易公司”的目的就是讓員工在這兩家公司間輪換簽訂勞動合同,使員工無法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小王很氣憤,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律工作人員指點迷津。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及立法現狀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山忉尀椋簞趧雨P系只有在雙方約定的條件出現時才能終止或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能解除。

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早規定于1994年7月頒布的《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傾向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緣由

一,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流動與配置更加自由,在勞動力要素市場上往往呈現供過于求的局面,尤其在技術水平要求不高的低層就業領域表現更為明顯。低層勞動力供過于求與精英人才供不應求形成強烈反差,致使占據大多數比例的低層勞動者不可能與用人單位處于平等的地位。

二,勞動力有別于傳統交易客體的特殊性。傳統交易的對象常表現為商品,即交易主體人身與客體商品的分離。

三,勞資雙方信息呈現出不對稱。用人單位雄厚的資金實力可以為勞動者提供所必要的物質資源,充實的人脈關系又為相關領域的對外交流及人才的職業發展奠定基礎。然而,單個勞動者根本不可能具有用人單位所具有的雄厚資

金儲備與廣泛的人際社會關系。

四、企業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思辨

企業采取各種方法規避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

(一)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固定工制度混淆。有些企業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就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一旦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容易安于現狀,不思進取,消極怠工,對企業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二)擔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不利于企業的管理。由于《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較為嚴格,一旦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容易出現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勞動者難以管理的尷尬局面。

(三)擔心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一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無法只利用勞動者的黃金年齡。這就意味著企業除工資外,還要負擔職工的養老、醫療等各種費用,這無疑將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

筆者認為,合理利用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能夠達到“三贏”狀態。對于勞動者而言,可以減輕失業壓力,從而能集中精力鉆研業務技術,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技能和業務水平;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有利于培養勞動者對企業的忠誠度,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人員流動所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對于社會而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利于形成較為穩定的勞動關系,提高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形成和諧的勞動關系,并最終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五、我國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企業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企業方面的原因外,也與我國的立法缺陷存在很大關系。筆者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存在如下不足:

(一)“連續”的含義不明確。對于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連續”的含義,《勞動合同法》未做出明確解釋,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曾解釋為“不間斷”。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連續工作將要滿十年時,利用休假、停工或干脆與勞動者攤牌等各種方法間隔一段時間使十年無法連續計算。

(二)“強制續簽”的條件被簡單化?!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第二款關于強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只考慮了合同的期限,而勞動合同的內容還包括勞動條件、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除期限外,其他的內容再行商定。

(三)勞動者解除條件過寬。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只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一旦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很難在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替代者,這更增加了企業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抵觸情緒。

針對《勞動合同法》存在的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和完善:

(一)進一步明確“連續”的含義。

(二)進一步細化“強制續簽”的條件?!秳趧雍贤▽嵤l例》第十一條規定:“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三)適當限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想和員工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往往對其重點培養,若這種員工可以隨便辭職,不利于我國企業的發展壯大。對其單方解除權進行一定程度限制在某種意義上可能更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六、結語

勞資矛盾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保護企業的利益事關經濟的發展,保護員工的利益則關乎社會的穩定?!秳趧雍贤ā返呢熑尉褪窃谫Y本、勞動者和政府的三方博弈中做好司法自治和國家干預的辯證統一,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利益。為了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我們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并引導企業轉變思想觀念。相信通過全社會的努力,我們的勞動者、我們的企業、我們的國家將會有一個更加美好的明天。

參考文獻:

企業勞動制度范文4

關鍵詞:企業 政府勞動行為 指標體系

引言

隨著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不合理分配問題凸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及提高勞動報酬比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初次收入分配所產生的問題,一旦被推到二次分配及三次分配領域,一方面可能難以解決,另一方面解決的成本將倍增。企業作為收入分配的基本單位,規范企業測算勞動報酬行為、調整企業收入分配結構成為勞動力市場政策的調控重點。根據“四位一體”產權理論,投資人、經理人、工人、政府,通過在企業運營過程中生產要素(資本、企業家才能、勞動力、公共環境)背后“活勞動”的投入,獲得相對應的勞動報酬(利潤、薪金、工資、稅收)。其中,政府作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之一,揭示其在提供公共環境要素背后的“活勞動”,即政府在提供公共環境的基礎上,如何主動地、能動性地去為企業服務,進而從企業運營的角度去構建政府服務行為的指標體系,是構建企業測算政府勞動報酬指導性依據的基礎。

基于企業運營視角的政府勞動行為一級指標的假定

為了方便對政府勞動行為指標設計的開展與細化,根據前面對政府服務企業行為范圍的基本定位,對企業生產經營需求的政府勞動行為進行基本假定,即站在企業需求的角度,考察為確保企業有效地完成生產經營任務,政府應該完成什么任務,并提出設定該假定的現實依據。這些基本假定即為政府勞動行為一級指標。

假定1:企業需要政府提供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

雖然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存在政府利用市場機制提供公共基礎設施的可能性與必要性,但毫無疑問的是,政府仍然是目前公共基礎設施的最主要的提供者。公共基礎設施作為典型的公共產品,是社會發展所必須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工程性基礎設施一般包括交通運輸、郵電通信、能源供應、給水排水、環境保護等工程設施。社會性基礎設施包括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設施。本文所指的公共基礎設施僅限工程性基礎設施。在企業的外部運行環境中,政府為各行業提供的水源、能源和公共交通運輸條件,給企業帶來相應的生產力,企業的生產與再生產,一刻也離不開公共基礎設施的支撐以及所提供的服務。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將使許多企業擺脫大量不合理的自我服務,集中力量完成自己的基本職能,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假定2:企業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務

政府行政服務質量是指公眾在政府機關辦理審批、咨詢以及政府機關人員行政執法等事務過程中所感知的行政服務表現和實際水平。政府行政服務水平的高低對于企業的生產投資等會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由于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過程中,我國行政服務的許多方面存在著低效率、不透明、不規范和不便民等問題,部分公務人員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較低,習慣踢皮球,在對企業的服務過程中,流程復雜,手續繁瑣,重審批輕服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企業的經濟效率直接決定了市場的經濟效率。如果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成本昂貴,會影響企業生產投資的積極性,惡化市場環境,窒息經濟活力。所以,為企業創造良好的政務環境需要政府進一步提高行政服務的透明度、規范性、效率性和服務性。

假定3:企業需要政府提供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

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企業開展有效競爭、實現市場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條件。但是市場經濟運行所需要的競爭秩序靠市場本身是難以保證的,需要政府制定競爭規則,充當市場競爭的裁判者,彌補市場缺陷,糾正市場運行偏差。就我國而言,目前正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渡期,自由競爭的外部環境尚未完全形成,市場機制還不健全,壟斷現象還大量存在,行政特權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并不鮮見,社會上仍有許多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活動。因而更需要政府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處理各種經濟矛盾,積極地發揮政府對市場競爭的保護和矯正功能,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企業對市場充滿信心。

假定4:企業需要一個穩定的政策環境

政策環境是企業經營的重要的外部條件,增強企業活力,要求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這里的穩定是指政策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不會改變,也不會因為未來的政策變更給企業現在的決策增加風險。如果宏觀經濟政策過度擴張或過度收縮交替,會加劇經濟參數的波動,導致某些企業的徘徊觀望和經濟行為的短期化,增加企業決策的難度和決策風險,從而造成一些不應有的損失(程華等,2013)。所以政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切忌隨意,要按客觀規律辦事,提高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努力為企業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增強企業的活力。圖1為政府對企業服務行為范圍的框架圖。

對政府服務行為指標的理論篩選

企業勞動制度范文5

工會作為企業和職工之間關系的紐帶,它是存在于企業的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工會的責任和義務是保證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這是保證勞動者擁有幸福穩定家庭的關鍵問題,所以保護勞動者是企業工會的首要任務。因為在企業中,勞動者是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所以職工的安全問題很重要,因此需要工會緊抓這一點,將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性放在工作首位,從而使勞動者能夠安全生產。另外,工會還應充分加強發揮其監督職能,制約企業的生產,這樣即有利于企業的安全生產,又可以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做到全程把控。

二、企業工會在保護監督工作中一般都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者缺乏一定的勞動保護意識。大部分勞動者缺乏對工會這一概念的意識,覺得和自己不相關,更談不上會有工會可以保護自己的意識了,在工作中總是心存僥幸,認為工作中不會存在威脅自己生命和健康的事情。由于職工都有這樣的誤解,因此工會的勞動保護工作很困難,職工只能被動的接受來自工會對自己的安全和健康的監督,沒有養成保護自己的習慣,覺得那是關乎現場操作人員和安全監察部門的事情,不關自己的事,職工對勞動保護這一概念意識的缺乏,限制了工會人員的工作執行。

(二)企業工會對法律法規的運用制度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焙苊黠@,《工會法》明確給予了工會監督的權利和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工會的干部從來沒有參與上述企業的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設計審查,更不用談監督和竣工驗收了。這些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存在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是否具備對于工程實施的勞動者有安全衛生設施,設施有沒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還有這項工程到底投入了多少資金等等,工會人員根本不知道,從來沒有得到相關資料,從來沒有了解相關詳情,更不用說實行監督職能了!

(三)企業工會工作者的基本業務素質缺乏。工會勞動保護監督職能的水平高低與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存的高低是緊密相關的?,F今工會人員的專業素質水平參差不齊總體較低,而且在企業為減少成本,對人事進行改革后,存在工會人員一人身兼多職的情況,有些人員每天奔波于各種工作,嚴重影響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職能工作水平的發揮。另外作為一個慣例,我國企業經常把年齡較大的職工安排進工會工作,因此,企業工會中就缺少年輕的、高學歷高素質的工作人員。

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管理職能的改善和策略

(一)培訓全體員工,加強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因此作為工會的保護對象,勞動者要有保護自己安全和健康權益的意識,作為企業工會,就應加強對職工的培訓,讓職工對保護知識熟悉掌握。其中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知識:一是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了解了這些法律法規,還有在勞動生產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掌握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二是安全管理技術知識以及職業衛生知識。三是與自己工作相關的勞動安全和衛生知識。作為生產線上的人員,還要首先要了解工作中隱藏的危害,然后要牢記安全操作及預防工作隱患的各種要求,碰到特殊情況,能及時采取措施,能夠做到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法制基礎建設,完善監管職能的作用。企業工會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依法監督。工會不僅要按照法律法規獨立開展勞動保護監督工作,還要與安全監察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經常協調合作,建立并完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考核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明確按照法例的規定,行駛自己的職責。

(三)著重培訓企業工會干部,提高監管能力。工會干部是企業工會工作的主要人員,干部要經常對企業工會其他人員進行勞動保護知識專項培訓。首先要對進行有計劃的培訓,其次要提高內部人員在平時工作中的自我檢查,互相監督的能力;三是要加強培養他們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四是要努力培養出多個職業基本素質突出的人員。工會干部通過對內部人員的培訓、考核,增強自身隊伍的監督監管能力,從而建立一支合格的真正的保護隊伍。

企業勞動制度范文6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勞動局《關于貫徹執行〈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報告省勞動局。

省勞動局關于貫徹執行《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的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的《礦山企業實行農民輪換工制度試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礦山企業使用農民輪換工的比例:炮采工作面、人工推裝車、掘進隊和基本建設的掘砌工,一般可為百分之七十;普采工作面、高檔工作面及自營基建掘砌一般可為百分之五十五;綜采、綜掘工作面一般可為百分之四十。

二、《條例》第七條規定:農民輪換工熟練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應高于固定工;農民輪換工年出勤超過二百五十個工日的,每滿一年由企業加發一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對此,結合我省情況,按如下辦法執行:中央直屬企業、省營企業的農民輪換工按三種類別加發工資,年出勤二百五十天以上的加發一百五十元;二百六十四天以上的加發二百二十元;二百八十八天以上的加發三百元。加發工資分兩次支付:合同期內,每年年終發給百分之六十;其余的合同期滿離礦時一次發給。因輪換工本人原因,合同期未滿離礦的,不予加發。地、市營和縣營企業,可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生產狀況,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三、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應同縣勞動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h勞動服務公司要與鄉鎮和輪換工本人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農民到外地企業當輪換工,縣勞動服務公司要派正式職工駐礦帶隊、一般五十至一百名的派一人,一百至二百名的派二人。駐礦帶隊人員的任務是:配合企業做好輪換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補充更換、工傷事故善后處理等項工作。如企業在當地或鄰縣不需帶隊的,縣勞動服務公司要確定專人定期到企業了解輪換工的思想、生產、生活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和企業協商解決。

駐礦帶隊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受企業勞動人事部門領導,工資福利仍由縣勞動服務公司負責,企業給予適當補助,一般每月補助五十元左右,工作表現好、成績突出的,可適當提高。駐礦帶隊人員聯系工作的差旅費,由派出縣的勞動服務公司支付,辦公用品由企業提供。

各縣要建立健全勞動服務機構。人員不足的,可增加企業編制,所增人員的費用,從收取的管理費中開支。

為了做好勞動鑒定工作,企業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勞動鑒定委員會。

四、企業按月向簽訂合同的縣勞動服務公司交納管理費的比例按三種類別執行:農民輪換工一百人以下的為當月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一百至二百人的為百分之四;二百人以上和不派駐礦帶隊人員的為百分之三。管理費由企業每季度末直接匯給縣勞動服務公司。

縣勞動服務公司收取的管理費,主要用于支付輪換工管理工作的有關費用、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差旅費等,任何部門不得隨意平調和挪作它用。

五、農民輪換工因工死亡,由企業負責安葬,縣勞動服務公司協助做好工作。企業發給輪換工的撫恤費、護理費等,統一與簽訂合同的縣勞動服務公司結算,由縣勞動服務公司按月(或季)撥給鄉鎮或直接發給因工致殘的輪換工和死亡者的遺屬。

六、農民輪換工在企業工作期間由糧食部門按同工種固定工的標準供給加價糧、油。加價糧、油與平價糧、油的差價部分由企業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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