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培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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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培訓

食品經營培訓范文1

一、精心組織,積極開展教育培訓。

為保證教育培訓效果,鎮安辦精心組織,連同市衛生執法監管部門、鎮農業、衛生等部門,對全鎮范圍內的36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進行了集中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率達到96%以上。

二、認真落實,突出教育培訓成果。

組織學習國務院、省、市級部門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切實增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人員食品安全意識,強化行業道德倫理,確保主體責任的全面落實。

1、有針對性的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市衛生執法監管部門、鎮農業、衛生等部門積極配合,根據我鎮實際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目的、有內容的培訓。

2、教育培訓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認真傳達黨和政府開展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總體要求,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不斷增強食品經營單位人員的守法意識、誠信意識和從業素質。通過廣播、標語、板報等多種方式,以會代訓,在全鎮范圍內轟轟烈烈的開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人員集中教育培訓工作。

三、明確責任,確保教育培訓質量。

食品經營培訓范文2

一、進貨查驗和臺帳記錄制度

1、認真學習有關法律規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的要求;

2、明確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具體負責人、管理人員及查驗人員;

3、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供貨方索取、查驗證明其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明,具體內容包括:食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檢驗證明等,并保留相關證明的復印件備,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查驗。長期定點采購的,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4、查驗食品品種和批次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并復印備查);

5、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要求的記錄事項。

6、經營預包裝食品應查驗食品標簽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等內容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內容、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等內容;

7、經營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查驗記錄方式及時間;操作辦法;制度落實人等。

二、食品貯存管理和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

1、食品貯存場所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設有隔離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臺和層架,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設施;散裝食品要有專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標簽標注制度要求。

2、食品貯存場所、經營場所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食品區和非食品區、食品區內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冷凍、冷藏、保鮮食品應具有明顯區分或隔離標志(食品專柜)并保持清潔;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以防止污染。

3、銷售散裝食品做好標簽標注工作,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4、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5、盛放散裝食品的容器和工具應符合國家標準,定期清洗,消毒。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2、患有痢疾、傷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

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物工具。

四、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制度

1、聘請有關部門人員,不定期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專題講座,學習有關衛生管理,衛生法律、法規,腸道傳染病的預防等衛生知識,以提高員工的食品安全防護素質。

2、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法培訓班學習,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堅持每月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不能達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員實行停崗培訓,待合格后再行上崗。經培訓仍不合格者予以勸退。

4、對培訓情況記入培訓檔案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檢驗制度

1、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3、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對所銷售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5、有條件的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或委托食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六、運輸工具安全、無毒、無害、清潔制度

1、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明確食品經營貯存、運輸、裝卸等環節容器、工具和設備管理人員;

3、在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缷食品時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4、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企業自檢或根據有關部門的通報,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

2、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

3、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4、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5、按照工商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

明確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體操作人員及制度落實人員。

八、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制度

成立機構、組成人員,明確各自責任;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如何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時向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報告;在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九、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一)堅決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承擔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做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二)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質量、計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個環節,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

(三)嚴把食品市場準入關和食品進貨渠道,按要求建立進貨查驗、購銷臺帳、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絕假冒偽劣食品、不合格食品進入本店,杜絕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杜絕價格欺詐,不虛假廣告、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保證銷售食品的質量,不銷售《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禁止銷售的食品及失效、變質的食品。

(五)保證銷售的食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六)不偽造食品產地,不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不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詐消費者。

食品經營培訓范文3

2013年是深入貫徹為黨的十會議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前啟下的關鍵之年。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縣食品安全工作要點相關文件精神,為切實加強我鎮食品安全工作,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群眾生命健康”為目標,確保鎮域內全年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證食品安全工作整體有序可控。

二、工作任務

各村(居)、相關職能部門繼續加強對食品安全的全過程監管,對重點環節、重點領域和重點產品的監管繼續保持高壓態勢。

今年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實現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監管。

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嚴禁違規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蔬菜農藥殘留定性檢測合格率達到99%以上。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各村(居)內合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無食品安全不良記錄;與食品生產企業100%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要求。

食品流通環節:主要道路堅決取締無證照食品經營現象,規范流動食品攤點經營行為;重點食品經營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臺帳登記制度。

餐飲消費環節:各企事業單位、工地食堂持證率達到95%以上;食品原料采購必須索證索票并建立臺帳;從業人員100%持有效健康證上崗;農村家庭辦宴申報、指導率達到100%。

(二)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豐富居民食品安全知識,增強居民食品安全法律意識。

圍繞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披露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等內容,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將食品安全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不斷深化宣傳內容,拓展宣傳載體,豐富宣傳形式,聚焦社會熱點,進一步提升群眾食品安全法律意識,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有效規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增強責任意識。

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和管理人員培訓制度,明確培訓對象、內容、時間和要求等,建立培訓工作檔案。加強對食品安全單位法人代表、具體負責人及食品安全從業人員的培訓,增強責任意識,提高監管和服務水平。

(四)加強對農村家宴的監管,確保不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加強對農村家宴的規范化管理,要求公共安全信息員及時上報村域內紅白喜事情況進行備案,食品藥品監督中隊派專人進行監督指導,杜絕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組織協調機制

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積極發揮鎮食安辦的組織協調作用,形成高效的組織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和分工,做到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召開會議,定期組織開展對重點環節、重點地區食品安全的專項整治;完善監管信息網絡,鎮、村(居)二級食品安全監管網絡覆蓋面達到100%;食品安全工作有組織領導、有計劃部署、有檢查考核、有經費保障。

責任部門:鎮食安委各職能部門、各村(居)

(二)加強食品安全環節監管

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健全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隊伍,加強對農業生產者的宣傳培訓,推廣農業規?;洜I,推廣低毒高效農藥;加強農產品經營、生產監管,控制禁用農藥、獸藥在生產中的使用;擴大蔬菜農藥殘留檢測樣本量,不斷提高檢測合格率,種植戶100%簽訂安全責任書、安全用藥承諾書。

責任部門:平水質監分局、經發辦(農業線)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全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食品生產質量衛生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添加劑管理、使用和備案工作;加強對重點食品質量監督檢測;積極培育食品生產品牌企業,提高企業誠信自律意識和能力;保持對無證照食品生產加工行為的高壓態勢,開展聯合執法。

責任部門:平水質監分局、經發辦(工業線)

食品流通環節:有效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堅決取締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不合格食品等違法行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熟食專賣店等重要場所的安全監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對重點食品的溯源和自檢工作,建立健全臺帳登記制度,規范經營戶的經營行為,市場內固定攤位經營者100%亮照經營,食品經營戶100%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市場內銷售的肉類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

責任部門:平水工商所

餐飲消費環節:加強餐飲和集體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全面實施餐飲單位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推廣餐飲單位監督公示制度;健全餐飲消費經營單位食品原料索證和臺帳登記制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體檢,并持有效健康證上崗,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做好農村家宴登記、餐飲食品安全指導。

責任部門:食藥監平水中隊

(三)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建立宣傳教育隊伍,落實宣傳教育經費;結合重要節假日或紀念日,組織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知識進社區、農村、學校、企業、工地、機關巡回宣傳,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知曉率和滿意度。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示范(標兵)村創建,以創建活動為載體,切實開展各項工作。

責任部門:鎮食安委各職能部門、各村(居)

(四)加強食品安全培訓

進一步落實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開展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加強對信息員、志愿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提高群眾隊伍素質。開展各級食品安全相關負責人員培訓,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增強監管責任意識,提高業務水平。

責任部門:鎮食安委各職能部門、各村(居)

(五)健全食品安全基層監管網絡

與各村居、企業簽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書,明確責任。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對各村(居)的考核。加大對地下食品加工窩點的整治力度,堅持“發現一個、取締一個”。落實舉報獎勵措施,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責任部門:鎮食安委各職能部門、各村(居)

(六)加強對農村家宴的監管

食品經營培訓范文4

[關鍵詞] 食品經營;自律者;戰略研究

【中圖分類號】 F20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8-153-1

一、實施全員培訓,增強法治觀念,提高經營者自律緊迫性

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食安辦《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 2011 - 2015 年)(食安辦[2011]17號)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經營單位負責人和主要從業人員進行全面培訓,培訓內容應當涉及食品安全知識、法律知識、消費投訴糾紛處理以及行業道德倫理等內容。通過培訓,增強食品經營者的法制意識、誠信意識、首責意識和從業素質。結合對經營者的培訓,可以實施經營者承諾制度。由監管部門事先擬定《經營者食品安全承諾書》,內容涉及10項自律制度、主體資格、經銷食品、包裝標識、商標廣告等內容,由監管部門組織經營者統一簽訂《經營者食品安全承諾書》。通過承諾的方式,讓經營者自加壓力,增強經營者的自律意識。

二、實施行政約談,開展柔性執法,提高經營者自律自覺性

實施行政約談,體現監管部門“以規范為主,以處罰為輔”的柔性執法理念,體現監管部門強化行政指導的監管理念,體現監管部門監管與服務的和諧統一。對經營者約談以集中約談為主,個別約談為輔。通過對食品食品經營單位的檢查,發現其存在的共性問題,分別開展集中約談。對國家重點監控的食品和地產特色食品按食品品種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共性問題,對此類經營單位分別進行集中約談。對于監管部門抽檢或者其他職能部門通報的不合格食品清查行動,可以對相關經營單位進行集中約談,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廠家、品種、批次、規格、生產日期等情況,要求經營者主動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在工商部門的監督之下,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售。

三、實施信息化監管,搭建自律平臺,提高經營者自律主動性

在推進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化方面,要強調了“三個突出”:首先是突出重點品種的運行。要把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等國家重點管控的九大類食品、食品添加劑和區域性特色食品作為先期運行食品品種,抓重點食品,把控食品安全風險。其次是突出重點環節的運行。食品和批發單位的運行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是運行工作的龍頭,是運行工作的關鍵。因此,要明確商和批發商為先期運行單位。本著先運行食品批發、批零單位,再運行大中型超市的原則,分步實施,梯度推進。再次是突出重點地域的運行。因為城市區食品和批發單位較多的實際情況,重點抓好中心區經營者的信息錄入,發揮輻射和示范帶動功能,整體推進運行工作。在監管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要注意及時收集整理存在的問題,并由技術攻堅小組進行會商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通過下發《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運行中發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案》的方式, 對監管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避免出現異動,確保系統高效有序運行,便利經營者使用。

四、實施剛性執法,嚴查違法案件,提高經營者自律積極性

《食品安全法》對違反經營者自律制度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比如:第八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等行為,工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九十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读魍ōh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違反自律制度的行為也規定了補充處罰措施,比如:第五十五條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對于經營者一般性違反自律制度的行為,監管部門可以采用約談的方式,對經營者予以告誡和警示,督促其限期改正。但是對于屢教不改的經營者,監管部門要運用剛性執法的手段,對違法者嚴肅查處,做到“查辦一案,震懾一片”,教育經營者自律履行自律義務,提高自律的積極性。

五、實施社會監督,完善制約機制,提高經營者自律敏感性

結合國家食安辦出臺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規和政策,形成全社會關注食品安全的氛圍。首先,按照《綱要》要求,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等系統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政策和工作措施,及時食品安全信息,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廣大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形成全社會重視、關心、支持食品安全監督的良好外部環境。其次,通過聘請食品安全督察員、監督員和聯絡員,構建社會監督網絡,發動社會力量協助和參與食品安全建設,為食品安全提供強有力的社會基礎。再次,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解決食品安全糾紛。通過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的舉報投訴,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流通環節食品安全。

參考文獻:

[1]陳驥,解析食品流通許可[M].中國物質出版社,2010.

食品經營培訓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

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

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

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食品經營培訓范文6

一、以食用農產品質量為重點,全面推進透明放心菜市場建設。

(一)立足質量安全放心目標,落實農殘檢測準入制度。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圍繞質量安全放心目標,以檢測準入為核心,建立市場開辦者自檢、監管部門抽驗、第三方復檢“三方聯動”檢測體系,全面實行蔬菜農殘檢測準入制度。

(二)立足信息化支撐,做到菜市場“六個透明”。一是推行菜市場管理標準化,使主體責任透明。二是推行食用農產品追溯電子化,使商品信息透明。三是推行菜市場檢測手段多元化,使檢測結果透明。四是推行菜市場建設責任化,使監督管理結果透明。五是推行透明放心指數動態化,使評價結果透明。六是推行公眾參與立體化,使社會監督透明。

(三)立足職責分工,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加強與農業、商務、財政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完善部門間的合作協調機制,推進監管數據共享,構建食用農產品全過程、全業態長效監管制度和機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水產品和抗生素等專項整治,強化對食用農產品中農獸藥殘留超標的監管。

二、以日常監管為抓手,全面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四)抓企業自律,強化經營行為監管。按照網格化監管的要求,指導督促食品經營主體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自律制度要求,強化食品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溫度控制、食品銷售設施設備維護和環境衛生管理,定期清理庫存食品,及時召回和有效處置不合格食品,把好食品銷售的進貨、儲存、銷售和退市關口。

(五)抓行為規范,推進信用分類監管。認真貫徹實施《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辦法》,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歸集經營者信用信息、評定經營者信用等級和實施信用分類差異化監管等。重點探索對網絡食品、食品小攤販信用監管,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宣傳貫徹,強化網絡食品銷售的監管;深入宣傳貫徹《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把食品小攤販納入監管視野,實現監管全覆蓋。

(六)抓案件查處,確保重典治亂。以節日消費量大、消費者舉報多、媒體曝光頻率高以及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發現的問題食品為重點品種,以食品倉儲單位特別是冷庫等為重點區域,加大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使用過期或變質原料加工食品、銷售過期食品和篡改保質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三、以突出問題為導向,全力抓好食品安全綜合治理

(七)突出農村食品安全治理,開展“掃雷”行動。認真落實《省食品安全辦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以食品批發市場、鄉鎮集貿市場、農村中小學校園及周邊食品銷售者等高風險業態為重點,深入開展農村食品安全“掃雷”行動,配合農業、公安等部門開展“清源”“凈流”“利劍”三項行動,實現農村食品市場監管向農村食品安全治理的轉變。同時,積極推進農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和農村食品統一配送管理,著力構建鄉村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網格。

(八)突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建立風險清單。對上級交辦及相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輿情,做到第一時間反應、第一時間處置,防止小問題,發酵成大事件。堅持排查食品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突出共性問題,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等為重點的安全風險隱患清單,并及時針對排查出的突出隱患和共性問題開展專項治理。

(九)突出市場主體準入管理,開展“清源”行動。結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和換證工作。指導各地全面開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和許可證新發、換證工作,增加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環節,適時開展許可合規性執行情況專項檢查,重點對無證經營行為依法處理。

四、以能力提升為目標,全心打造食品安全共治體系。

(十)抓住教育培訓。加強《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經營有關部門規章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力度;以一線監管執法人員為重點,通過集中培訓、崗位練兵等多種形式,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食品專業知識、快速檢測等業務技能培訓,提升監管隊伍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指導各地依托行業協會,針對各類經營業態的特點,開展不同對象、不同形式、不同內容的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培訓活動,真正將“第一責任人”義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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