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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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制度

食品經營制度范文1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積極實施豆制品放心工程

豆制品是深受群眾喜愛的傳統食品,但我市農村豆制品加工作坊普遍存在規模小、衛生差、無證照等問題,給群眾飲食安全帶來較大隱患。自20*年10月市政府辦公室下發《關于印發〈*市豆制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來,各地、各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貫徹文件精神,組織全面調查摸底,積極開展豆制品作坊專項整治,到20*年底,全市共有12戶豆制品作坊改造達標補發衛生許可證,取締無證照豆制品作坊16戶。目前,全市還有近200戶豆制品作坊尚未改造達標,整治任務相當艱巨。為防止有害劣質豆制品流入市場,規范豆制品生產加工和經營行為,建立切實有效的長效管理機制,讓全市群眾吃上放心豆制品,各鎮政府要強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意識,從關注民生、保障群眾飲食安全的高度,切實加強對豆制品綜合整治工作的領導,把實施豆制品放心工程作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點來抓,列入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籌建豆制品集中加工中心;也可通過引進民資或外來資金,建設規模型豆制品生產廠;年底前未建成集中加工中心而又無豆制品生產廠的鎮,全年至少要完成5個以上豆制品作坊達標改造任務。

二、明確扶持措施,實施以獎代補,積極引導企業規范生產加工行為

為鼓勵豆制品生產加工業主積極加大投入力度,對豆制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衛生達標改造,提升生產加工能力和行業管理水平,現對我市20*年底前達到相應要求的豆制品生產企業、集中加工中心和加工作坊等實施以獎代補。

1.對規模以上豆制品企業:以政府引導、企業投資為主、財政補助為輔的方式,在全市扶持發展1~2家總投資30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生產車間面積500平方米以上)、衛生達標、污染物達標排放、產品質量保證、日生產能力10噸以上豆制品的規模企業,銷售區域覆蓋全市,基本滿足我市三分之一以上居民的豆制品消費需求。對達到上述要求的豆制品生產企業,完成投資并投入生產后半年內,經市政府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后,由市財政一次性獎勵30~50萬元。

2.對各鎮新建豆制品加工中心:各鎮集中5家以上豆制品生產經營戶,建成生產車間在500平方米以上,具有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豆制品加工中心,銷售區域覆蓋本鎮集貿市場,基本滿足本鎮居民的豆制品消費需求。對達到上述要求的豆制品加工中心,投入運營后半年內,經市政府相關部門考核合格,由市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對改造達標的豆制品加工作坊:加工場所面積100平方米以上,通過改造達到衛生標準,領取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豆制品加工作坊,投入運營后,經市、鎮兩級食品安全管理相關部門考核合格,由市財政一次性獎勵5000元,所在鎮財政配套獎勵5000元。

各鎮要積極探索豆制品監管新方法,幫助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解決生產經營必需的場地問題,并在場地租賃、技術改造及其他規費方面給予配套扶持和優惠。

三、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確保無證照豆制品加工作坊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食品經營制度范文2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制度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制度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制度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制度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制度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五章附則

食品經營制度范文3

一、以工商監管為主體,形成三級齊抓共管局面,把好食品市場準入關。

*、加強食品市場巡查,促進市場監管和職能到位,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該局以食品經營經濟戶口為基礎,按照鄉村、農貿市場、自然村區位等將管轄區域進行了巡查,采取定區域、定人員、定任務、定獎懲,對管轄區域和目標任務實行分片包干到組,落實目標責任到人,強化巡查檢查,巡查中,要求每周每組不少于兩次,巡查中要著重開展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未發現有違法違章行為,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進行登記;二是收集食品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三是發現違法違章行為隨時向轄區分局反饋;四是幫扶企業、調解糾紛,行政指導等。對不履行索證索票制度、不遵守食品安全監管自律措施的食品經銷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我們也采取了相應措施:一是責令下架。對不遵守自律措施、不索證索票的,立即停止其經營行為,限期讓經銷單位向供貨商索取有效證照和票據,逾期未補辦的責令其商品下架;二是就地封存。對食品經營單位不遵守食品安全監管自律措施,涉嫌經銷不合格產品的,暫時停止銷售并依據《產品質量法》和《食品衛生法》就地封存所經營的所有食品;三是質量檢驗。對購貨渠道不明、來源不清,又不能提品質量檢驗報告的,對其本批次的食品進行抽樣,送有關部門檢驗;四是立案查處。對不遵守食品安全監管自律措施,銷售假冒偽劣、超期變質不合格商品的經營單位,我們堅決進行了立案查處,毫不手軟。幫助自律戶將相關制度措施規范上墻,使食品市場安全監管和企業自律工作得到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業、個體戶的配合和認可。

提品質量檢驗報告的,對其本批次的食品進行抽樣,送有關部門檢驗;四是立案查處。對不遵守食品安全監管自律措施,銷售假冒偽劣、超期變質不合格商品的經營單位,我們堅決進行了立案查處,毫不手軟。幫助自律戶將相關制度措施規范上墻,使食品市場安全監管和企業自律工作得到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業、個體戶的配合和認可。

該局還注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看市場主體是否準入合法;二是監督和規范市場主辦者的經營行為,促使其與市場經營者簽訂責任狀;三是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四是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培訓,倡導鼓勵和支持誠信經營,構建信用體系;去年以來共評出*名誠信經營戶六是由信息中心處理人員將巡查工作的信息資料整理成“經濟戶口”檔案材料并輸入經濟戶口數據庫,作為檔案資料,并不斷補充信息資源,使之全系統互聯共享;與此同時引導市場主體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并進行法律法規咨詢、服務,為經營者、消費者排憂解難。通過開展巡查,落實巡查任務,使食品安全工作監管關口進一步前移,推進了職能到位。

*、充分發揮*網絡快速反應能力,切實搞好申訴舉報受理。

*分局注重發揮*申訴舉報網絡快速、敏捷、警示的能力和作用,通過采取四項措施,受理申訴舉報食品質量、反饋信息,促進監管各項制度的落實。

*、充分發揮基層工商分局的監管作用,努力維護市場秩序正常運行

一是嚴把經營主體資格及食品進貨渠道準入關;堅決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及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行為,實行“四級連動”局長、組長|、辦事員、經營戶簽訂安全責任書;對本轄區的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有詳細的工作計劃;二是制定切合實際的食品衛生巡查制度,并認真填寫巡查日記及相關的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記錄;三是完成縣局下達的食品安全檢測室抽檢任務,并按季度對轄區內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向縣局做出書面評價報告;四是加強轄區內食品經營戶登記造冊及劃區責任管理。各巡查組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監管執法,有效抓好了食品安全工作,保證了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以經營者自律為主線,發揮宣傳優勢和協會引導作用,調動食品經營主體的積極性。

*、*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經營者自律意識,自覺借助食品經營主體和全社會的力量,營造齊抓共管食品安全良好氛圍。

首先,通過召開食品經營者代表座談會、抓圩鎮為試點等方法,教育和引導食品經營者牢固樹立食品安全意識,即樹立出售有害食品就是圖財害命的意識;樹立發揮內在因素的自律和責任意識;樹立職業道德和誠信經營的意識,自覺把食品衛生安全準入的關口提到入市前沿。其次,推廣并建立了重點食品廠場掛鉤、廠地掛鉤制度、市場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等四項制度,規范了食品經營行為。

*、發揮個協分會作用,搞好自我教育管理。

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分局十分重視個協行業小組的作用,要求把教育和引導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搞好食品安全經營作為協會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成立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轄區內食品經營企業和場所,抓好教育,抓好引導,抓好評比,抓好自律。

三、以社會監督為保障,廣泛征求意見,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透明度。

*、建立政務公開制度。將食品安全執法、查辦案件情況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介,及時向社會公開披露。

*、充分利用消費投訴平臺作用,認真對待群眾舉報投訴受理工作。各維權組織形成相互溝通、快速反映的信息反饋網絡。消協和各維權站建立值班制度,隨時受理群眾舉報投訴,認真解決并向經營者反饋信息,夠立案查處的及時反饋到分局查處。

*、聘請食品質量安全義務監督員。對監督員進行專門培訓。把食品質量安全的有關知識教給他們,依靠他們發現問題,反饋信息,協助工作。對工作積極貢獻較大的給予獎勵。

食品經營制度范文4

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保護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情況,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力圖嚴懲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從“監管體系”上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意識等。對加強政府部門對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增強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權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h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碧貋鎏K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捌髽I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7結語

食品經營制度范文5

一、目標要求

對小食雜店整治的基本要求是: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規范經營行為,嚴格執行食品進貨臺賬制度,積極鼓勵小食雜店改造提升為放心示范店。通過為期三年的集中整治和規范行動,促使小食雜店做到:合法經營、亮照經營、店容整潔衛生,全面建立進貨臺賬登記制度;杜絕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行為發生。

*年目標:開展主體資格清查行動,摸清全區需要整治與規范的小食雜店的底數和基本狀況;整頓重點區域無照經營行為,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區域性無照經營食品問題。

2009年目標:全面開展小食雜店整治與規范行動;全面規范食雜店的經營行為,100%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100%建立臺賬登記制度、不合格食品自行下柜銷毀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三項制度,創建一批放心示范店。

2010年目標:鞏固和深化食雜店整治規范成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二、工作重點

開展小食雜店專項整治與規范工作是2007年下半年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鞏固和延伸,重點區域為城鄉結合部,重點對象為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有食品經營項目的各類銷售門店。

(一)查明轄區小食雜店基本狀況。在2007年專項整治的基礎上,結合責任區監管,進一步查明轄區各類小食雜店的底數分布情況;要充分利用經濟戶口平臺,結合日常監管,對轄區小食雜店開展逐一的對照梳理,真正做到戶口清、狀態明。

(二)進一步強化放心店示范引領作用。各所在建立開展放心店試點工作基礎上,引導小食雜店“走正道、樹正牌”。在工作中要結合“食品安全監管規范建設年”的各項工作,著力探索長效監管機制建設,采取推廣放心店的形式,引導小食雜店經營更加規范有序。

(三)積極開展食品流通源頭治理工作。食品安全是小食雜店整治工作的重點;狠抓源頭,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徑。要積極開展食品流通的源頭治理工作。一是要與貿易,供銷等有關部門加強配合,開展轄區食品批發市場、食品批發企業、二級批發商、批零兼營經營戶等食品批發單位的摸底調查工作,掌握轄區食品流通的主要來源,掌握食品批發商的底數。二是對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戶全面實施商品準入制度監管,根據轄區實際不斷擴大實施準入制度的經營者類型與商品種類。三是積極推行“一票通行制度”,即將批發商發貨憑證與零售商進貨憑證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國家總局《關于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內容要求統一格式、統一內容、合二為一,為批發臺帳和進貨臺帳的長期有效記錄提供便利。四是對源頭企業及大型超市開展定期的綜合執法檢查與公開評價工作,督促其強化自律管理,提高食品質量,提升社會責任感。

(四)大力推進小食雜店食品配送和經營業態提升。一是要積極引導經營規范,食品質量好、輻射面廣的食品配送企業做大做強和規模發展,使其形成服務和價格優勢,不斷擴大其商品的配送覆蓋面,確保小食雜店食品來源和質量;二是要積極引導直營、加盟、連鎖等新型食品流通模式的發展,提升小食雜店的經營業態,提高經營水平和規范程度,對條件成熟的小食雜店,可以升級改造為放心示范店。

(五)監督和加強小食雜店自律制度建設。根據食雜店的具體情況,在加強監管力度的同時逐步引導其完善自律經營制度。一是要特別關注食品質量,結合食雜店經營實際,引導經營者加強食品質量尤其是散裝食品與送貨上門食品的管理,到期、過期食品要及時清理,上柜銷售的食品做到明示信息齊全、商品標識完整,自覺杜絕不合格食品上柜銷售;對“三無”、過期、變質的食品要厲行查處。二是加強無照經營小食雜店的治理,對于有條件辦照的要督促其盡快辦照;對于無法辦照的,要采取切實措施予以取締;對于無法取締或取締難度超出工商執法力量的,在依法行政的同時要積極與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溝通聯絡,開展聯合執法、共同治理。四是要督促小食雜店做好進貨檢查驗收、進貨臺帳建設、亮照經營、店容店貌等自律制度,切實提高小食雜店經營規范化水平,提高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六)建立與完善小食雜店的長效監管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切實把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和責任層層落實,按照責任區監管強化食品日常監督。

一是規范日常巡查行為。進一步落實巡查制度,將各項食品安全監管任務與日常巡查工作緊密結合。首先,要制作完善各類表式,明確對食品經營者的檢查內容。對主體資格,主要檢查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經營范圍等是否合法有效;進貨檢查驗收,主要檢查索證索票和進貨臺帳是否齊全,銷售的商品能否溯源;對交易行為,主要檢查是否執行明示制度(如預包裝、散裝、現場自制等食品),是否過期變質等;對不合格食品退市,主要檢查是否有下柜記錄,銷售記錄及不合格食品去向記錄等。第二,要明確巡查的頻率。各責任區對轄區內放心店、食雜店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第三,要嚴格巡查記錄。各責任區監管人員要把每次巡查情況如實記錄在規范的巡查表式上,同時要有被巡查人簽字確認的記錄。

二是規范監管信息公開。要在規范巡查行為的基礎上,建立監管信息公開制度,將食品經營主體的檢查情況主動向公眾公開,公開的周期、內容、方式和場所要相對固定,便于公眾監督。

三是探索食品經營主體分類監管。根據小食雜店的經營規模、所處環境、經營者的素質與心態、需整改的問題等特征進行分類,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四是適時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根據轄區食品安全狀況,結合上級部署,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影響食品安全的現象和行為。

三、組織領導

根據市府辦《關于印發*區“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實施方案的通知》和《關于成立*區“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領導小組的通知》文件精神,分局成立小食雜店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顧同盟兼任,副組長由副局長任劍峰、陳祥強華兼任,具體工作由12315投訴中心牽頭,各職能科所配合,辦公室設在12315投訴中心。

四、工作步驟

全市小食雜店專項整治與規范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主體清查階段(*年7月至*年8月)。開展轄區食雜店經營主體資格清查行動,摸清*區小食雜店的基本狀況和底數,制定具體試點方案。

(二)試點規范階段(*年9月至*年12月)。根據整治和規范方案要求,開展示范點的試點工作,在取得經驗后,引導轄區食雜店經營者向示范店學習規范經營,并制定可操作性的整治規范的標準。

(三)全面推進階段(2009年1月至12月)。根據整治規范方案的要求,以點帶面,對轄區內所有食雜店開展全面的整治,嚴格市場準入,店容店貌整治,規范經營行為,扶持符合條件的示范店改造為放心示范店,同時堅決取締無照經營為,查處經銷假冒偽劣食品行為。

(四)鞏固提高階段(2010年1月至2010年年底)全面開展查漏補缺,對整治規范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進行徹底整改和提高,進一步鞏固和深化食雜店整治成果,認真總結整治和規范工作經驗,建立食品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十小企業整治,對于改善我市消費環境、改善民生作用重大,意義深遠。分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由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有關職能部門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

(二)精心組織,注重方法。在整治工作中除了要把握好整治與發展、整治與改善民生、整治與就業等關系的同時,還要做到五個結合:一是整治與放心店工程相結合。繼續發揮放心店的示范作用、標兵作用;二是整治與引導經營者自律相結合。通過整治規范經營行為,完善經營制度,提高經營者素質,從而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三是整治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通過整治要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的機制,使整治效果能長久發揮;四是整治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整治工作中要發揮社會監督機制作用,發揮消費維權監督員隊伍的作用,要積極取得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五是整治與實際相結合。小食雜店分布面廣、量大,條件差別大,要圍繞規范、發展、安全的目標,根據轄區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目標、整治標準、整治措施。

食品經營制度范文6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剖析

1、強化食品安全基礎性制度

草案進一步細化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報告和通報制度,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程序。

草案規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將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相關有害因素作為重點監測對象。

2、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草案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貯存和運輸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義務,完善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安全追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等制度,強化了食用農產品經營、特殊食品生產經營、進出口食品經營、農村食品安全保障等具體管理要求。

3、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草案明確了監督管理部門上下級職責劃分,完善了食品安全體系檢查、飛行檢查、日常檢查制度,強化了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作用,加強了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和證據方面的相互銜接,增加了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專職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對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良好操作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4、強化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草案進一步細化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要求,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快速檢測方法評價等方面,充分發揮社會第三方或者行業協會的作用,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鑒定制度。

草案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鑒定管理辦法,明確食品安全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目錄。

5、強化食品安全違法責任追究

草案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裁量標準,明確了食品安全違法“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增設了故意違法從重處罰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間相關行政處罰的要求。

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6、對網售食品進行規范

草案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IP審查許可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信息向平臺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平臺上公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查詢。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網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違法信息。

同時,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如未按要求提供入網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的;或者擅自轉移、篡改、偽造、清除入網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交易數據的。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亮點

規定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圍

《食品安全法》只規定了“病毒性肝炎”等人員不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條例》具體規定“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不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明確排除了乙型肝炎患者從事食品生產行業的限制。這是因為乙肝病毒主要通過血液傳播,不通過飲食傳播。《條例》從法律上消除了對乙肝患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限制,這是科學的態度,也向公眾澄清了“乙肝不可怕”的事實。

食品生產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安全法》已詳細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進貨索證、索票義務基礎上,《條例》補充規定食品批發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或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做好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該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所有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醫院有責任上報食物中毒等病人情況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須過“兩道關”

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事故2小時內必須上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果違規不上報,給予警告處分;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0xx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餐飲服務者的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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