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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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1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意見和建議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現狀與存在的問題。據對全鎮74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情況的調查,主要有以下問題:

1.財務會計崗位及人員存在的問題,大部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設出納崗位,會計只是臨時指定一人做賬,且會計人員大部分是合作社的成員,會計專業知識及技能較低,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占92%以上。

2.會計核算不規范,由于會計人員專業水平較低,在會計核算也只采用較簡單的方式進行,未能參照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更無法按照財政部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去執行。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規定的盈余分配方式中的按交易量分配方法,據對全鎮23個村(場)74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幾乎均無按交易量分配合作社經營盈余,只有個別要申報示范合作社的才補辦。

3.未設置成員賬戶進行明細核算,調查顯示,因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部門登記采用的是不驗資不年檢的辦法,因此大多數成員不知道也不關心股金的份額情況,造成了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成員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4.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無力,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但從目標前情況來看,由于合作社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自主經營的性質,鄉鎮經管站未介入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執行的監督與指導工作。

二、鑒于上述調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第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本文從鄉鎮經管站的角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鄉鎮經管站要增設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崗位和人員編制,所需經費應納入鄉鎮財政預算,并規定在指導過程中不得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費用,防止變相攤派,增加合作社的負擔。

2.加強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知識水平參差不齊,在指導過程中應分別進行指導、培訓,如今年省農業廳就對全省的省級示范社的財務人員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培訓,南平市也對全市的示范社的財務人員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培訓,在達到一定水平之后,對會計基礎知識進行更深層次的培訓,讓所有的合作社財務人員都能掌握會計專業知識,同時鼓勵合作社的財務人員通過參加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更好地為合作社提供會計服務。

3.建議所有的合作社均設立獨立的財務人員,即出納和會計。合作社可視自身的規模大小及工作量業務量的大小設專職或兼職的會計和出納,但會計和出納不得一人擔任。

4.建議合作社有條件的實行會計制度,合作社可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或專門的會計機構記賬。在條件成熟的鄉鎮,也可由鄉鎮經管站會計記賬,以快速提高會計專業水平,更好地執行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5.嚴格執行財政部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中規定的盈余分配辦法,設立成員賬戶明細賬。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配方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分配有很大的不同,特別是對盈余分配做出特別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要不折不扣地執行。

參考文獻: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2

論文摘要: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新型主體,與法人的治理結構之間既有相似點,也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它是介于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之間的一種特珠法人類型,應該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加以體現。

合作社自1844年英國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 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誕生以來,至今已有160多年的歷史。合作社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活躍主體。農民通過專業合作社,推進了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降低了生產和交易成本,從而給農民帶來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加速了農村自然資源與勞動力資源的整合,大大提高了農民的專業化合作化水平。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和諧社會的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僅關乎農村與農民,而且關乎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穩定;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關鍵在于其治理結構的設計與運作。作為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商事主體—公司,其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皆較為成熟,本文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比較分析,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識。

一、相似之處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其成員的開放性和財產權利的明晰性與公司具有相似性。總的來說,合作社是一種由客戶掌握所有權的企業,而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只是合作社眾多客戶中的一種,所以,商事公司其實只是合作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川公司治理已有了豐富的經驗,公司法人的治理結構自然就成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結構的主要借鑒來源,其相似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均具有法人資格

法人為法律所創造,在使法人得與社團的社員或財團的財產分離,而以獨立的單一體,經由其機關從事法律交易。私法上的法人是通過私法行為設立的長期存在的人的聯合體或組織體,它本身是與其全體組成人員和管理人員相互分開的實體。它本身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通過其機關的行為取得權利并履行義務,由此發揮自己的作用并參與法律交往。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法律所擬制的一種民事主體,它可以獨享權利并獨擔責任。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之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曾遇到過設立、登記、貸款、交易等障礙,都與其法律地位不明確直接相關,嚴重影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法人應當具備四個條件,從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現實情況來看: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場所,有比較健全的組織機構(一般由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和合作社章程,有獨立支配的財產經費(一般來源于社員股金、銀行貸款和積累資金),并以這些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需登記注冊方可有效成立并運轉。這些顯然符合了民法通則中法人的成立條件。如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边@從法律上確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成為一個獨立的商業生產經營者,改變了過去的模糊認識,消除了體制上的障礙,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和運作。

公司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公司的營利性是其與生俱來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資者出資組成,公司不過是投資者實現投資利益的法律工具,對營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順、無須掩飾的目的。作為法人已成為不容置疑的事實,在此不多贅述。

(二)社員、股東均負有限責任

通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例來看,社員對合作社債務的責任形式有多種,既包括有限責任,也包括無限責任、保證責任。學界普遍主張采取有限責任制度,其理由主要是:我國經營規模小,小農占主體是客觀事實,如果采取無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從事小農生產的農民可能不會加人到合作社中來,這樣勢必影響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為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確實,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尚處于開始發展階段,且地區性差異嚴重,為了鼓勵農民積極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合作社的發展,結合我國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采取有限責任制度是可取的。

對公司的投資者來說,面對商業環境中各式各樣的經營風險,公司組織形態在法律上的責任設計自然是其所關注的焦點?!豆痉ā芬幎ü疽云淙控敭a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明確了有限責任的原則,這與公司的獨立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公司形式有效地在公司與其債權人的合同關系增加一項默認條款:公司的債權人只能針對公司的財產行使債權,而無權針對股東或經營者的財產行使債權。對投資者股東而言,公司在經營上所可能遭遇到的風險責任,僅止于其所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不及于其個人財產,此一制度設計,對于投資者的風險控管具有相當意義。

二、不同之處

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和公司一樣具有法人獨立地位,但作為一種新型的法人類型,其法人治理結構的設計與運作,不應只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翻版,而應綜合考慮我國的國情、農村經濟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特征及其法律屬性等情況。其不同主要體現在:

(一)所屬法人類型的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屬于企業法人,應屬創設的合作社法人。合作社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卻從事經營活動。雖不強調公益性,但由于社員身份與特定區域密切關系,因而其在促進所在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以及環境保護方面又體現出其公益性。由此可知,合作社是一種介于企業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之間的中間狀態的經濟組織。

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合作社法,幾乎都明確規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具體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設立專門的合作社法人,如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法國、日本等;另一種是把合作社視為公司法人的一種,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之所以兩大法系在此問題上存在著差異,是因為英美國家公司法的覆蓋范圍廣泛,不僅包括以贏利為目的的公司和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司,而且還包括了按特別法成立的合作社法人。另外,這兩個國家的合作社既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特別注冊合作社法人,也可以按照民法或者州頒合作社法登記取得合作社法人資格。如美國各州的法律,是將合作社確定為按公司法建立的法人企業。我國立法總體秉承大陸法系,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亦應采設立專門的合作社法人,以利于體系的協調和統一。

2、公司屬于企業法人。我國由于受社會制度的長期影響,將法人根據其管理職能和設立方式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種。公司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簡而言之就是營利,固公司顯然屬于企業法人,這是不可置否的事實。

(二)目的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的是獲得合作社的服務,互助各需。合作社制度是經濟弱勢群體為了避免大資本中間商的盤剝,維護自身的生存地位,創立的以服務成員為目的的自助組織。他們聯合起來,試圖以團體的力量解決個人無力解決、或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改善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因此,合作社不賺取其交易對象、服務對象—合作社成員的錢。合作社以勞動為核心,強調勞動支配資本,雖也有資本聯合,但以勞動聯合為主,是人的結合,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原因在于:社員之間因相同的經濟和生活境況而擁有類似或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社員之間具有相同的經濟利益,至少有一種利益相同,群體的目標也就是成員個體的目標。

“雖然合作社社員也要繳納一定的出資(股金),但出資不是他們合作的基礎,合作社成員的聯合基礎是從事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勞動,及所有社員都對某種服務有需求。"

合作社的服務,包括服務性合作社通過與社員交易提供的服務和生產性合作社組織社員合作勞動、創造就業并保障社員分享勞動成果的服務,這種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關系即是社員聯合的基礎。以這種基礎建立起來的合作社,其目的在于實現一種集體形式的自我幫助,是對合作社社員進行資助,可以說合作社的目的就是為滿足成員的社會和經濟的需要。也就是說,通過社員之間的合作而互利,注重的是社員之間的共同合作與平等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內不以營利為目,僅是把所獲得的可分配盈余(利潤)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社員。

2、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在公司中,資本成了公司的核心,資本支配著勞動,具有典型的資合性,全體參與者是通過資本聯合起來的,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的企業。正如美國法律研究院于1994年修正的“公司治理原則”中規定的那樣:營利公司從事商業行為,應以提升公司利潤與股東利得為目標。公司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潤、實現資本增值的企業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營利,營利是其天性,沒有營利就沒有公司,不能營利公司就不能生存,為股東謀取利潤是其初衷也是其最終目的。公司發行股票及股東購買股票都是基于營利目的,股東是為了分紅、資本增值或賺取股市差價,而公司是為了籌資用于營利性經營,因此公司和股東是為了營利的資本交易關系。

(三)出資者的權利性質和權利實現方式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對合作社的權利來自其成員資格,它是一種成員權(社員權)。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社員所有、社員控制和社員受益,反對資本控制和資本雇傭勞動,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企業,其社員權利平等,故社員在選舉和表決中的議事規則實行“一人一票”制(法律中稱其為基本表決權,就是指對于合作社重大事項的表決,不管社員股金的多寡及一般社員還是理事社員,一名社員只有一個表決權),這樣可以將理事會或監事會置于全體社員監督下,有助于促進社員積極參與合作社的事務,有助于提高決策的透明度,有效地保護了普通社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消除了個別人控制合作社的隱患。

作為一種例外性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規定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規定出資額或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這種附加表決權在整個表決權中占有得分量很小(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且合作社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根本無法動搖合作社“一人一票”制這種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2、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權利來自其對公司的投資,它是一種財產權利(或主要體現為財產權利)。公司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略顯人合性,但公司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比較起來還是具有明顯的資合性)特征決定了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事務時按出資比例形式表決權,即所謂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稱“股份多數決原則”),如果我們將股東的投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成數股,我們也可以稱之為“一股一票”制,這充分體現了資本對公司的控制,實質上是一種“財閥制”。這樣一種“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只是實現了股權(股份)平等,股權平等是一股權衡量(或以股份平等為表象)的權利平等,股東雖然都有權選舉董事會,但由于按股權多少分配投票權,真正能選舉和控制董事會的,事實上只有股權相對集中的少數大股東,沒有解決由股份平等所導致的表決力差異引發的地位的不平等問題。

(四)成員權利的流通性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社員權不可轉讓。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一定的單位或團體,也就是需要合作社服務的人或單位團體,在履行了合作社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后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合作社成員的權利是一種不可轉讓的權利,其為了取得社員資格而在人社時繳納的人社股金,是不可以轉讓給他人的。如果社員不再和合作社發生業務往來、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人社時繳納的股金或人社費。退社成員的社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2、公司股東的股權可以轉讓流通。當股東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且成立了公司之后,便不得抽回注冊資金,否則便構成了法律禁止的抽逃出資(即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業已出資,但在公司成立后將其所認繳的出資暗中抽回的情形),我國法律對股權轉讓做了一定的限制;而股份具有財產性,財產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實現其最大價值,禁止轉讓股權將導致財產的退化,并且阻礙財產的改進,從而對公司財富造成損害,同時,禁止股份的流通也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故法律賦予了股東以股權(股份)轉讓的權利,股東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其股權(股份)轉讓給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五)收益的分配依據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它所奉行的是惠顧額返還原則和“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所謂惠顧返還原則是指合作社不以社員為營利對象,合作社盈余按社員同合作社交易額比例(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等)或者按社員在合作社中的勞動貢獻比例(生產合作)返還給社員。聯合社對成員社也同樣實行惠顧返還。所謂“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是指合作社利益分配上雖然也會體現按資分配,但按股金分配的紅利不得超過法定比例或章定的比例。“合作社清盤時,所有的凈資產無論是來自企業的利潤留成,還是來自企業的資產增值,都要依照每個社員與合作社交易的累計數額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社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3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現狀;對策

1研究目的和意義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進入了嶄新時期。截至到2013年底,全國依法注冊的合作社達98.24萬家,實際入社農戶74.12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28.5%。但在合作社繁榮的背后卻隱藏著許多問題,融資難就是比較突出的問題。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現狀

2.1合作社的資本結構

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的獲取主要是由其成員提供,資金的結構理論上應該是以農民的股本金為主,但事實并非如此。中國三農中心對安徽省61個農民專業合作社調查發現,現金出資占實際總額的12%,農民出資只是總資本的一小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剛成立之初已經出現資金不足。具體如表1所示。根據表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注冊資金規模小,使得可利用的資金不足。而且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要購買各種原材料、進行人才培訓等,就需要大量的現金,進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與擴大造成了阻礙。

2.2合作社資金需求狀況

自2007年7月正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身份后,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促進農民增收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隨之而來家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具體情況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將近有9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遇到了資金不足的問題,從這里也可以推斷極可能正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短缺的問題造成了合作社沒有多余的財力去引進技術、招聘人才以及去擴大銷售渠道,資金的短缺阻礙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與壯大。

2.3目前合作社資金主要來源

目前資金的來源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來自合作社內部,主要來自社員自己的初始投入資金;另一部分是主要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政府補助等外部的,具體情況如表3所示。從表3中可知在25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當中有80%的合作社主要是通過成員內部集資來獲得合作社發展所需要資金,能通過政府以及銀行得到貸款的合作社基本都是規模較大或是示范合作社,其他的合作社很難能得到補助與貸款。

3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成因

3.1內部因素

3.1.1自身制度不足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社員進退合作社自由,當社員身份終止時,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把社員賬戶內所有屬于該社員的資金全部退還,并且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這樣就使合作社的自有資本不斷的變化,難以穩定發展。

3.1.2分配機制不健全

農民專業合作社利潤主要是來自合作社出售農產品時獲得的差價除去管理費用后的所得,因此就要求合作社對利潤進行二次返利,即按照農民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進行分配。因此合作社就必須面臨這樣的困境,即合作社的大股東希望利潤按股分配;但社員農民希望按惠顧額返利的方式進行分配,限制按股分配。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合作社并沒有正真意義上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的機制。

3.1.3效益不甚樂觀

目前我國的合作社收益率較低,一般年收益率大約為6%。而一般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在6%左右,這就意味著即使能從金融機構貸到款,那么合作社因為較低的收益率也很可能無力清償貸款。讓許多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還款能力不放心,從而導致合作社出現融資難的問題。

3.2外部因素

3.2.1商業貸款的風險控制嚴格

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銀行等金融機構會選擇那些周期短、風險小、收益高的項目,是不愿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發放貸款的。

3.2.2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滯后

我國頒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是并沒有在貸款方面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銀行在貸款審批時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大都變相的支持其社員,這樣做看起來是支持了合作社,但是合作社的社員以個人身份去貸款,那么就不能享受法人機構在貸款時應享有的在貸款規模、利率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3.2.3政策性配套措施缺乏

(1)相關政策性金融服務缺乏。農民專業合作社素質不高,資金有限,從整體上看具有先天性不足和后天性脆弱的特征。造成了一些政策性金融機構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2)沒有建立健全農村信貸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在我國很少有機構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風險擔保,農業再保險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使農業再保險業務開展得不到有效地規范與指引,進而影響到合作社農產品的補償,這些限制了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助。(3)政府的相關財政補貼以及激勵方式不當。一方面國家、省、市三級財政每年都會撥付大量的財政資金用來幫助那些規模比較大、經營效益好、前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但這些資金都是直接補貼,這些合作社比較分散,監督難度大,不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也容易產生尋租行為。從而不能達到政策激勵的預期目標。

3.2.4農地經營權流轉受阻

我國的度使農民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允許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濟。但是,在《擔保法》和《物權法》中作出了規定,禁止耕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因此農戶雖然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其經營權流轉受到限制,直接后果就是無法真正實現經營權的市場化。農民專業合作社就很難從金融機構中獲得發展資金。

4改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的對策

4.1合作社內部的改善

4.1.1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市場經濟的聯系,根據公司制來逐步推行其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以及加強管理層的專業化。對于一些發展比較成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其農產品深加工、市場營銷等后續工作中,可以嘗試著在“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礎上拿出相應比例的投票權作為投資股來行使表決權,這樣做可以鼓勵更多的能人大戶和龍頭企業注入資金到合作社,提升了合作社的資本實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潤制定出科學的分配制度。一方面完善分配體系,把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的利潤區分開來,堅持以生產者為主體和以股份二次返利為根本的分配方式相結合。另一方面在盈余分配時,合理提取風險基金,增強合作社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4.1.2強化自身實力

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多領域、多方式的聯合與合作,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區域建立生產基地,支持連鎖經營。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進行規范,嚴格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來執行,對內部監督機制進行加強與完善,積極外部監事,對合作社的財務報表等進行嚴格審查,使財務公開透明,獲得金融機構信任,為貸款打下基礎。

4.2改善外部環境

4.2.1完善相關金融立法

農村金融機構是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長久資金支持的重要主體,在保障和促進其成長與發展方面起著至關重要作用。要進一步發展農村金融機構修改并完善現行的《商業銀行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使這些規定更加適應新形勢下的市場經濟,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進而解決融資問題。

4.2.2政府應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的扶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支撐,沒有政府的介入,是解決不了資金困難問題的。首先,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政府的資金扶持一方面緩解合作社資金短缺,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公共資產的信譽,提升合作社的融資效率。在增加投入規模的同時,更加注重資金使用效率,將有限的財政資源用于所有合作社的公共平臺服務。其次,轉變政府財政補貼方式。要變財政直補為財政擔?;?。將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級財政扶持資金積累起來,設立一個擔?;?,以供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貸款時可以作為擔保金。這樣不僅實現了資金的撬動效應,而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使用有了還款的壓力,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最后,加強和完善監督機制。一方面政府部門應對合作社的注冊程序加強核準和監督,另一方面,建設一批質量過關、主體合法、運作規范的合作社,加強信息溝通,因地制宜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相應指導與扶持。這樣既降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風險,又有利于實現有限的資金扶持真正的合作社,實現最大效益。

4.2.3加強信息化建設

我國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地理位置限制了其發展。一方面,可以利用互聯網來擴大農民采購生產資料的渠道,大批采購降低生產成本,又可以減少產品的滯壓。另一方面,互聯網可以擴大合作社融資的途徑,一般情況下,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通過金融機構來融資,互聯網可以集中廣大的其他投資者,吸引他們對合作社的關注,進而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單一的融資渠道。

5結語

融資難是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面臨的普遍性問題,再加上我國人多地廣,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面臨的融資困境又因地而異,很難找出統一的解決方案。破解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依靠自身就能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長是需要整個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的支持,需要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需要民間資本的流入,更需要自身資本實力的壯大。相信通過各方努力,我們農村經濟的明天會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1]王海波,郭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國內研究綜述[J].山東經濟,2011(5).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4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同類或相關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合作經濟組織。近年來,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較快,在創新農業經營機制、提高農業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從總體上說,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存在著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確、內部運作不規范、有關政策措施不配套等問題,制約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條例》的頒布實施,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規范了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和指導管理職責,對依法保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作社運行,促進合作社的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和責任性。

二、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各地要按照《條例》“邊發展、邊引導、邊規范”的立法精神和有關規定,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發展。培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原則。以土地為核心的家庭承包經營是黨在農村的基本制度,必須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農民加入合作社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關系不應改變,其生產經營自和家庭財產所有權不受影響。二是立足主導產業發展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以產業為基礎,并為產業發展服務。組建合作社,要充分體現其專業性和經濟性,圍繞主導產業、特色產品和重點區域,以產品為紐帶。三是農民自愿互利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必須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則,通過自愿入股、按股金分紅、二次返利等方式,使社員享受入社的好處。

要按照各地優勢、特色農產品產業布局要求,加強調查研究,制訂并實施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規劃,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由產值型向效益性轉變,以規模、品牌、競爭力為核心,引領區域特色產業、優勢產業不斷壯大,不斷提高合作社的帶動能力。要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源整合和產業聯合,突破空間制約和產業斷層,積極組建跨區域、跨行業的聯動組織,提高合作社之間的整合力和聯合力。

要積極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按照產權清晰、運行規范、機制靈活的要求,不斷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服務水平。對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著力規范合作機制,做到合作社的組織結構及表決方式充分體現決策過程的民主性和決策執行公開化,合作社的股本結構及分配方式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對現有的農業專業協會,要加強規范指導,拓展服務范圍,逐步改造成為專業合作社。目前由政府或政府部門牽頭組建的專業協會,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企業化改造,實行市場化運作。

三、進一步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條例》規定的扶持政策,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各級政府每年要在財政支農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并在信貸、稅收、用地、用電、交通、人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市里每年確定10家農業專民合作社為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重點扶持,與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同等對待。各縣(市、區)也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制訂相關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進行扶持。

要進一步優化政府扶持導向。認真落實好《條例》中“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合作社銷售非社員農產品不超過合作社社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和省政府開通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的規定,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重點放到增強生產加工和營銷能力上,著力提高市場開拓能力,引導更多的合作社從技術服務主導型向營銷服務主導型轉變。

四、努力營造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良好環境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觀念,切實加強領導。要把培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納入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民增收的一項重大舉措,切實擺上議事日程。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深刻理解《條例》的精神實質,并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5

截至2011年7月重慶市萬州區羅田鎮已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各類專業合作社共7個,入社農戶140戶,帶動農戶845戶,基層負責人領辦4個,農村能人領辦2個,退伍軍人領辦1個。主要涉及到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機等。其中:種植業有5個專業合作社,以大米、辣椒、蔬菜、西瓜等為主,占總數的70%;養殖業專業合作社1個,以山羊、生豬、雞、肉牛為主;農機專業合作社1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萬元增收工程中的帶動作用顯現,農民人均純收入有顯著提高。加入合作組織的農戶成員人平均增收過200元。通過農戶之間的聯合。整合了分散農戶的勞動力、土地、資金等資源,充分發揮了群體優勢,解決了一家一戶經營規模小、經營效益低的問題,提高了農戶抗風險和市場競爭的能力,增加了農民收入。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資金短缺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從本次調查來看,合作社的注冊資本不少,大多數在10萬元,但多為虛賬。正規銀行沒有提供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是新型合作組織,管理不規范,特別是財務制度不健全。二是“空掛社”多。由于這些原因,銀行不信任,銀行借款門坎高,并且手續繁雜。嚴重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2.人才缺乏不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①缺技術人才。合作社的社員文化素質低,不懂技術,新品種更新慢。品質較差。加之信息閉塞,銷售渠道不暢。

②缺管理人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者主要由村組干部擔任,其文化知識、管理能力都相對較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3.動機不純影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近50%的合作社是有其名無其實。屬典型的“空掛社”。最初注冊登記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想把產業做大做強,帶動農戶增收致富,推動農業產業的發展。而是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指標,更有甚者是為了爭取國家的項目資金。

4.制度建設執行得差。調查發現,所有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和管理制度,但執行得較差。90%的專業合作社沒有專門的財管人員,財務管理不規范,賬目不清。“包包賬”、“口袋賬”的現象比較突出。

三、對策

1.加大宣傳和培訓的力度。為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重要性的認識,應該充分利用有線電視、廣播、村務公開欄、召開院壩會、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同時對鎮干部進行培訓,成為合作社發展的宣傳員、引導指導員,積極引導各類專業大戶、農產品經紀人等組織領辦合作社。

2.依法規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兩自、兩先”的原則發展,即經營自主、進出自由,先有專業生產,后有專業合作,先有合作意愿,后有合作組織,來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依法做好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引導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規和制度。強化檔案管理,推行社務公開,接受成員監督。要依法把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進門關。

3.改善隊伍結構,提高專業合作社水平。結合本地產業發展的狀況,因地制宜地抓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抓好試點示范,扶持一批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帶動能力強的合作社。從以下方面改善專業合作社的隊伍結構:①引進企業加盟,利用他們在加工、營銷、市場、資金等方面的優勢,提高農產品品質,把專業合作社生產出的農副產品統一銷售出去,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②積極引導農村科技帶頭人、種田能手、基層農技人員等農業科技人才領辦或受聘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6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一)發展步伐逐步加快。截止到2012年9月,全縣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973家,其中,2009年以前注冊242家,2010年注冊289家,2011年注冊301家,2012年1―9月份注冊141家。農民專業合作社遍及全縣各鎮(街道、產業園),擁有固定資產147701萬元,成員37360戶,輻射非成員農戶76200戶。

(二)發展水平不斷提升。該縣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向農戶提供農業技術宣傳、咨詢、推廣及農產品購銷服務,部分合作社不斷拓展自身服務領域,向貯藏、加工等環節延伸,逐步形成了從生產資料供應、技術管理、倉儲、銷售的全程化經營格局。如臨朐縣匯龍山核桃專業合作社從山東省農科院干果研究所引進早實薄殼核桃新品種,現已發展到82500余株,帶動周邊68個村,3200余戶,平均每戶每年增收2500元。目前,全縣擁有國家級示范社1家,省級示范社5家,市級示范社17家。

(三)發展形式多種多樣。一是經濟能人創辦型。由農村有發展眼光的經濟能人發起,聯合從事或影響相同產業的農戶組建合作社,該類型合作社約占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81%。二是龍頭企業帶動型。以企業為依托,靠企業的發展來帶動合作社的發展,該類型合作社約占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5%。三是科技人員領辦型。由縣級涉農部門的科技人員領辦,具有先導性和示范性,該類型合作社約占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4%。該合作社的特點是創辦人利用掌握的生產技術,為社員提供有效服務,在生產經營上對社員戶實行“十統一”的辦法,初步建立了二次分紅機制。四是基層組織創辦型。由基層政府或產業特色鮮明村的村干部出面組織,依托產業特色優勢,帶領本鎮或本村的生產大戶共同組建合作社,該類型合作社約占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6%。五是協會改建型。對具備條件的協會,積極引導進行改造或改建,向利益聯結緊密型的專業合作社方向發展。全縣55家農民專業經濟協會,已有16家改造或改建為合作社。六是社社聯合型。由同行業合作社組建聯合社,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更大規模、更高層次為成員提供各類服務,全縣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12家。七是供銷合作型。依托基層供銷合作社的營銷網絡,立足當地資源優勢組建。目前全縣依托供銷社系統共創辦65家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合作社成效逐步顯現。一是促進了主導產業發展。該縣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圍繞當地主導產業、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產品發展起來。這些合作社覆蓋了種植、養殖、水產、林果等各個農業部門,涉及板栗、山楂、淡水魚、大櫻桃、奶牛、西瓜、蘋果、核桃等該縣大部分優勢特色農產品,其產業分布非常明顯,促進了“一村一品”、“一鎮一業”的發展。二是加快了科技成果轉換。合作社普遍重視技術推廣、技術培訓、技術改進工作,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臨朐縣信通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落實秸稈生物反應堆和沼渣沼液綜合利用等生態農業與農村新能源示范項目,發展基地3600畝,種植的西瓜上市早,口感好,品質優,產量和價格比以往均有較大輻度提高。三是經濟效益明顯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促進了農業產業化,加速了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化,勢單力薄、分散經營的農民,依托合作社進入了規?;?、標準化、專業化、市場化發展新階段,使農產品商品率和效益明顯增加,農民增產增收,初步形成了建一個組織、興一項產業、富一方農民的發展格局。濰坊志和奶牛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立后,輻射帶動周邊奶農1200多戶,養殖奶牛5860頭,爭取到了大型乳品企業的優惠政策,聯合社現在每天產奶20多噸,奶價比聯合社成立以前提高20%以上。

二、制約該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問題

(一)對合作社認識不足。通過調研發現,大部分鎮(街道)沒有把合作社發展擺上重要位置,對合作社重視程度不夠。部分基層干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與發展尚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合作社發展是農民自己的事,政府和集體不宜插手干預,存在“缺位”、“錯位”的問題。部分農民群眾對什么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入合作社有什么好處等基本問題還不了解,有些農民盡管參加了專業合作社,也僅僅把合作社當作一個銷售場所和銷售渠道,缺乏對合作社在產前、產中、產后等服務功能和作用的了解,契約意識、規則意識比較薄弱,執行章程規定的自覺性較差。部分領頭人起初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不是合作發展,而是為追求更大經濟利益或獲取國家政策資金支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合作社“生命力”不強。

(二)合作社發展不夠規范。從發展規模來看,全縣973家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社員人數10人以下的合作社占到了總數的61%;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下的409家,占42%,覆蓋范圍大多是本鎮本村,成員也以本地務農者為主,缺乏新鮮力量,服務技術力量不足,普遍存在組織規模小、社員數量少、帶動能力弱等問題。從內部運行來看,雖然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有章程及有關制度,并按規定設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等機構,但大都流于形式,相當一部分合作社內部運作不夠規范。真正能夠做到運行機制健全,實行盈余二次返還的緊密型合作社還比較少。從服務功能來看,絕大多數合作社還處在為成員集中采購、供應生產資料,提供一般的技術培訓、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上,對農產品深加工環節,由于受資金等因素影響,開展得比較少,部分發展較好的合作社,農產品加工業務內容也比較單一,主要根據客戶要求進行簡單粗加工,產品附加值不高,市場競爭力較弱。

(三)受發展要素制約明顯。一是資金籌措難。當前該縣大多數專業合作社的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規模普遍較小、資金匱乏。為了不影響農戶入社積極性,多數合作社沒有讓成員直接出資,而是以持有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形式入社,資金來源主要是靠發起人集資和合作社領頭人自籌。二是人才使用難。隨著合作社的發展、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加需要專業的技術人才、經營人才和管理人才,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身條件難以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人才問題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三是土地利用難。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不斷發展壯大,一些合作社急需增資建設倉儲、加工等項目設施提升發展層次,而所需土地在合作社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按照非農業建設用地辦理相關手續門檻高、時間長、費用大,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難以承受。

(四)政策落實不到位。財政支持方面,盡管近幾年該縣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比較重視,但縣、鎮(街道)財政安排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資金很少,難以達到扶持引導的目的。銀行方面,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處于起始階段,合作社的信貸主體地位得不到金融部門的認可,無法列入金融部門的授信范圍,合作社無法享受國家、省、市出臺的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貼息政策。稅收方面,盡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做出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等規定,但實際運作過程中還是遇到了不少困難。如合作社產品銷售主要集中在短短的幾個月之內,由于長時間沒有業務往來,稅務部門就會將其經營資格注銷,給合作社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困難;部分地區對合作社開具的發票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導致一些超市和農產品購銷公司不予認可合作社開具的發票,增加了合作社經營支出等。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加工、倉儲等方面應享受農業用電的優惠政策還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大部分鎮(街道)合作社用電仍然按照商業或者工業用電標準收費。

(五)品牌效應不強。一是商標數量偏少。基于對傳統農業的認識和農產品品牌認證創建的特殊性,大部分合作社不同程度缺乏長遠意識和品牌眼光,全縣973家農民合作社中只有48家合作社的產品注冊認證了品牌商標。二是整合營銷不足。合作社在品牌商標認證過程中各自為戰,同一區域同一農產品注冊不同品牌,存在雜亂現象,特色優勢農產品品牌缺乏整合,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該縣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三是用標上市率低。雖然一些優質農產品已經獲得了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認證,但真正能夠用標上市的寥寥無幾,“重創品牌不重用品牌”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許多優質農產品附加值不高,市場競爭優勢和價格優勢不強。

三、建議

(一)規范化建設合作社。一是規范運行機制。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加強規范管理顯得尤為迫切。建議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和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制訂好章程,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和利益分配原則等事項;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強監事會、理事會和社員大會等“三會”制度建設;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立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社務公開和財務公開。二是抓好示范社建設。建立縣、鎮(街道)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體系,把建設示范社列入對縣直有關單位、鎮(街道)考核內容,要求相關單位或鎮(街道)年內建設一定數量的縣級以上示范社,提升合作社發展質量。同時,在全縣范圍內,按不同行業分別選擇2―3個基礎條件比較好、經營有思路、發展規范的合作社重點培育,盡快培育出一批社員在500戶以上、年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有較強輻射帶動能力的省級、國家級示范社,逐步形成一批有一定產業規模、品牌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三是提高組織化程度。鼓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從品種引進、生產、管理、包裝和銷售等諸環節力求統一,促進生產的規?;藴驶?,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降低單個農戶所承擔的生產成本和市場風險。同時,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到農經管理部門備案,接受指導和監督。

(二)以落實扶持措施促合作社做強做大。一是加大資金支持力度。縣財政進一步調整支農資金支出結構,視財力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著重圍繞當前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關鍵環節,通過財政補貼、以獎代補等形式,對作用發揮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獎勵,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強。金融部門要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盡快制定出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評估體系,加快開發針對合作社的金融產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貸資金,解決合作社的發展投入問題。各鎮(街道)也要拿出一定的資金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同時,稅務、國土、電力等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二是積極爭取項目扶持。合作社法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庇嘘P部門要充分利用好“十二五”期間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及沂蒙革命老區扶持政策,積極爭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標準化示范項目、農業產業化項目等各類財政支農項目和扶貧項目,可以部分有條件合作社為載體,組織農戶進行實施。三是加強業務指導。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輔導員的作用,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營銷服務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合作社運作情況,發現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幫助解決合作社運作中的困難,指導合作社規范運作。同時,農經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狀況和業務經營狀況等統計報表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發展動態,為黨委、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以品牌化經營幫合作社上檔升級。一是加大品牌培育力度。要指導合作社搞好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鼓勵他們申請注冊商標和進行地理標志認證,幫助他們申報馳名商標和國家、省、市著名商標,著力打造一批事關全縣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關鍵品牌產品。二是強化品牌產品營銷。積極引導組織合作社參加各類展銷會和網絡營銷,全方位、多層次、持續性地集中宣傳優勢品牌農產品,提高消費者對該縣品牌農產品的認知度,擴大知名度和影響力。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超市、高校、社區、農資生產企業等開展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社對接、農企對接活動,支持合作社在農貿市場和社區菜市場開設直銷點,在城市社區建立直銷店、連鎖店,拓寬合作社產品營銷渠道。

(四)以聯合會平臺助合作社蓬勃發展。一是搭建合作平臺。要積極引導相同產業類型的合作社進行資源整合,建立規模更大、合作層次更高的合作社聯合社,通過采取統一打造品牌、聯合開拓市場等辦法,實現品牌與規模的升級,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做大做強。二是搭建信息平臺。組建臨朐縣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官方網站,聯合會成員各自開設子網站或專題欄目,對各自合作社產品信息進行宣傳,及時收集農產品產銷方面的動態性、預測性及供求信息,為聯合會成員提供信息服務。三是搭建農產品營銷平臺。聯合會要通過創辦的農產品展示展銷中心,組織會員參加農產品展銷、開辟網絡銷售渠道,幫助聯合會成員宣傳產品,參與營銷,拓寬流通渠道,建立較為完善的銷售網絡。四是搭建科技服務平臺。聯合會要加強與有關高校院所的聯系,定期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技術培訓、信息咨詢,使加合會的各會員合作社及其社員掌握現代科技信息。五是搭建公共服務平臺。聯合會要積極承擔合作社產品展示、市場開拓、宣傳推介、成員培訓、產品認證、項目申報、信息管理等職能,增強聯合會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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