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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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基本制度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1

內容摘要:本文在客觀分析浙江省環境現狀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外環境治理的科學理念和經驗,提出浙江省強化環境管理的對策。

關鍵詞:浙江省 環境管理

近幾年,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進展,像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工業固體廢棄物等12項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都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指標內,大氣環境質量也已基本達到國家的二級標準,主要水系的水質基本保持穩定,城市環境的綜合整治也開創了新局面。這些成就固然可喜,但我們還應認識到浙江省自然資源匱乏,人均水資源占有量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人均耕地面積為0.5畝,不到全國的一半,大大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公布的警戒線。浙江的經濟要進一步發展,只能走低消耗、低污染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因此,環境管理在保證浙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中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

通過調研發現,浙江各地市在環境管理方面進步顯著,但是,問題依然突出。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政府主導,公眾缺乏參與積極性。環境管理不只是政府的行為,應是全社會的職責。目前,政府行為貫穿了環保工作的絕大多數環節和領域,對個人及企業參與協助環境管理不夠重視,公眾缺少參與監督環保的渠道。

強制性政策主導,缺乏市場化手段?,F階段,政府主要通過出臺一些強制性的政策進行環境管理,較少利用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也沒有給予企業足夠的激勵以協助環境管理。政策實施成本過高,嚴重影響了環境管理的成效。

環保產業的發展還有待提高。浙江省的環保產業發展較早,有先發優勢,環保產業的基礎好,發展的速度相當快,還出現了一些頗具特色、具有一定規模的環保產業群,如玉環填料、諸暨電除塵器等。但浙江省的環保產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環保產品單一,環保產業種類單一,注重環保產品的生產,忽視環保服務業的發展。

國內外環境管理經驗

國際經驗

環境管理做的比較好的國家,如日本、美國、新加坡、德國等,在環境管理的立法思路上有較大的不同。日本以闡明國家的基本環境政策和理念為重點,對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組織方法和責任義務作原則性的規定,不作具體規定;美國的環境管理立法是從預防源頭污染著手,推出了一系列自愿合作伙伴計劃,把環境管理模式從強制性轉變為鼓勵性模式,鼓勵企業超越現有的規定和標準;新加坡則強調全民共同參與環境管理。

在環境管理手段方面,環境管理績效好的國家間存在較多的共同點。首先,嚴格的立法。雖然不同國家的立法思路有差異,但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都非常嚴格。

其次,廣泛利用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在環境管理發達的國家,廣泛允許污染許可證和資源配額的交易,征收污染稅、原料稅、產品稅、資源稅、排污費、使用費、補償費等,提供財政補貼、優惠貸款和環境基金,建立環境資源損害賠償責任,實行押金―退款制度等。

最后就是要強調公眾積極參與。利用市場機制解決環境問題是一種低成本的有效途徑,采用經濟手段則能對個人和企業有激勵作用,鼓勵公眾協助、參與環境管理。在環境管理較好的國家,公眾都具有極強的環保意識和參與意識。

國內經驗

建立綜合的環境管理體系 上海市政府建立了一個多目標、多層次、半封閉、循環漸進的環境管理體系,所謂的多目標指不僅重視環境污染的控制、治理,還關注自然生態、生物的多樣性和資源的合理使用;不只局限于上海市范圍,還考慮周邊地區和流域;不能僅著眼于當前需要,還要兼顧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多層次是指環境管理分三個層次,即決策層、執行層和服務支持層,決策層負責制定全市環保規劃、計劃以及規章制度,確定本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點項目等;執行層是指各專業委員會和區縣政府,負責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實施相關的環保措施;服務支持層是指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對決策執行后的結果,運用統計、審計、監測等手段,對執行情況進行定量分析、評價、反饋信息和總結,提出改進辦法;而半封閉、循環漸進是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再根據執行結果做相應調整,如此循環往復,不斷改進環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績效。

江蘇省建立了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制度,包括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環境、資源、能源、產業、城鄉建設等重要技術經濟政策的制定,重大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等內容,涉及重大決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與發展科學咨詢制度、部門聯合會審制度、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資金保障制度、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可持續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制度、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與考核獎懲制度、重大決策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教育培訓制度。

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 云南省同世界銀行、亞洲銀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及德國、芬蘭、荷蘭、日本、加拿大等外國政府都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先后啟動了“世行貸款云南環保項目”、“世行貸款造林項目”、“全球環境基金自然保護區管理項目”、“中荷合作云南森林資源保護與社區發展項目”等一批合作項目,有力推進了云南省的環境管理工作,提高了工作績效。

近年,天津市以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為主題的國際合作非?;钴S,已同美國、德國、日本、瑞典等十幾個國家建立了多邊合作關系。其中,與瑞典的第三期合作已經轉入了“推行企業生態效益分析和清潔生產技術與設備方面”的研究,與德國某技術公司的二期合作項目轉向推廣“有效益的環境管理”模式,提高中小企業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水平。

優化產業結構并鼓勵清潔生產 近年,深圳市大力發展質量效益型、科技先導型、資源節約型的綠色產業,調整產業結構,重視新產品的科研和開發,鼓勵清潔工藝和清潔生產,積極發展高效清潔的二次能源。

廣州市把清潔生產作為企業減污增效、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重點工作,組建廣州市清潔生產促進中心,建立促進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運用經濟和市場手段調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對實施清潔生產的試點企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以及對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少的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給予優先資金扶持,對重點污染排放企業強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

浙江環境管理的指導思想

樹立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觀

長期以來,人類中心主義環境觀一直起著主導作用。按照這個觀念,只有人力才有價值或具有內在價值,其他非人類的動植物種群只是作為滿足人類需要的手段或工具。當代生態環境失衡等問題都是在這種觀念下產生的。

現在,我們應該樹立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觀,以對待人類的方式對待動植物種群和景觀等,不僅要保護公眾健康、有效利用自然資源,還要追求環境公平、體現對非人類物種的道德義務。

以效率、公平、權利為決策準則

保護環境需要巨額資金,從對財政負責的角度看,需要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決策方法,有效分配資金,合理利用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作為環境管理決策的依據,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一個主要缺陷是只關心總凈效益,不考慮成本與收益的分配。決策時若只考慮效率,會導致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決策還需兼顧分配公平。具體而言,環境管理的分配公平包括環境保護計劃的公平、環境分配計劃的公平、地區間環境問題的公平處理以及代際公平。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還存在一個局限,就是沒考慮某些法定的抑或道德上的基本權利。環境管理的決策還應該重視“每個人都享有在有益于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并把這種權利延伸到人類之外的動植物種群及生態環境。

浙江強化環境管理的對策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

利用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實施環境管理是一種低成本的手段,環境管理部門應更善于運用市場的手段,減少強制性行政手段的使用,為個人及企業協助環境管理、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提高更多激勵。根據“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合理調整環境資源價格,減少或取消補貼;調整現行的能源稅,引進新的環境稅,對環境有害的產品征收消費稅,實行差異稅收,扶持引導環保產業的發展;更大范圍的實施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證制度;給予環境投資項目的優惠貸款利率,推行環保投資的有償使用。

擴大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渠道

這不僅需要通過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來提高參與環境管理的意思,還應該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激發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熱情,擴大參與的渠道。

具體而言要繼續加強傳統的宣傳教育手段,除了宣傳普及涉及環境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外,還要重視環境知識普及,充分利用多種形式的宣傳工具,有選擇地宣傳一些兼顧經濟和環境利益的正面典型,對群眾關心的環境“熱點”問題進行深入討論;普及環境權的觀點,讓公眾知道自己擁有什么環境權利,該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以及能獲得什么利益;大力扶持民間環保社團組織的發展,環境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其合作,讓這些組織發揮更大的作用;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化,降低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落實有償舉報制度,鼓勵公眾積極參與。

推進綠色GDP核算體系

核算綠色GDP,要建立資源環境的實物量核算,在此基礎上進行價值量核算;加強自然資源損耗監測,統計由資源過量消耗、排放廢物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及社會生產過程中的自然資源消耗;統計環保支出,包括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和恢復環境而發生的各種費用、為環保而設立環境管理機構發生的各項費用、降低和改善環境污染的研究開發及利于環保的設施支出;對推動社會進步和造成社會無序和發展倒退的“支出”進行區別統計。

發達國家常用“公眾評估”的辦法核算綠色GDP,也就是由相關的專業部門和較獨立的咨詢機構在較大范圍內進行公眾咨詢,調查公眾對生態影響的評估,然后總結公眾的評估意見,并作為綠色GDP的補充。

推進環保技術創新

加快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資源消費結構,堅決遏制部分行業的盲目投資和低水平擴張現象,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產業的發展,逐步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加快先進成熟技術的推廣應用。

積極扶持無污染、輕污染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視生態建設,發展綠色農、林、牧、漁產業,加大水資源保護和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力度。

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大環??蒲谢A設施建設,加強對環??萍既瞬诺呐囵B,鼓勵企業環保科技的投入,增強企業自主研究開發水平,組織開展技術和裝備攻關,提高環保設備成套化、系列化水平。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2

關鍵詞:城市環境管理;政府績效評估

一、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概念界定

1.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主體。根據利益相關者的理論,城市環境管理的利益相關者既包括此項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也包括廣大受眾,即城市環境衛生服務的享受者。這些利益主體雖然對城市環境管理的關注焦點不同,但都與城市環境管理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根據政府績效評估實踐中多元主體參與程度不足的問題,在構建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體系時必須針對這一問題進行調整。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在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中,都必須堅持政府、公眾、社會團體、企業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

2.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客體。政府環境管理績效評估是對城市環境管理作出的評估,其客體就是城市環境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水環境治理、空氣質量檢測、垃圾清理工作、城市綠化建設、街面衛生管理等,在評估過程中表現為各種考核指標。

3.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標準和目標。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最重要標準的是公眾滿意度,其目標就是通過廣泛參與的績效評估發現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不斷改善管理工作,使廣大公眾滿意度提升。同時,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也關注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力圖實現城市環境與其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達到現代城市應有的水平。最根本的價值追求還是以人為本,注重人的發展,努力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

二、我國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實踐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觀念落后。(1)較注重國家層面的宏觀環境管理,對城市環境管理的微觀層面關注不足。我國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四項制度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和“創?!比椫贫染A粼趪噎h境管理的層面上,是從全國環境管理和環境整治的大局出發的,僅有全國衛生城市評選制度較好地關注了基于城市管理層面的環境管理。而地方城市所開展的考核評估工作基本上也是根據上級的指示和安排進行的,沒有針對本市的特殊性采取更有針對性、更加具體的評估辦法。(2)傳統觀念占據主導地位,績效評估工作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一是對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工作的重視不夠。我國的政府績效評估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城市管理經驗開展的,起步較晚,“當前中國的政府績效評估仍然處于起步階段”。二是“唯GDP論英雄”的片面觀。長期以來,我國地方政府仍然保留著計劃經濟時代只關注GDP增長,而忽視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2. 評估主體單一。由于觀念的落后和體制上的不健全,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主體仍然以政府為主,其他主體參與度不夠。

3. 指標體系不科學。城市環境管理停留在國家宏觀管理層面的又一原因就是指標體系不科學,不能反映出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指標過粗,過于死板,而且缺少反應多個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的指標。

三、基于新公共管理視角的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

1.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必要性。1.1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對實踐的彌合。當前我國在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實踐方面落實不夠,一是沒有落實到城市管理層面,二是沒有注重公民參與。本研究提出構建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體系不僅要從理論上論述改變這種現狀的必要性,更要提出切實可行的評估體系及保障實施的對策,將理論變得切實可行,改變以往績效評估實施難的局面。1.2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公民參與的需要。公民參與政府管理是目前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很多學者都認為公民參與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是促進民主制度建設的重要途徑,能夠督促政府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的供給水平,更好地保障廣大公眾的利益。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體系下的評估主體就體現了多元化特點,正式為了迎合公民參與政府的管理的需要。

2.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體系框架。結合我國城市環境管理的具體情況,本文提出的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體系主要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界定:參與者范圍、參與深度、評估對象、指標體系。具體如下:2.1參與者范圍。(1)政府。政府是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主導者,要積極主動的組織開展績效評估工作。(2)公眾。公眾是政府行政權力的合法來源,又與城市環境管理關系最為密切,是城市環境管理工作的直接受益者,要實現廣泛參與。(3)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是城市環境管理中的中立者,能夠提供比較客觀和更高質量的評估意見,是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重要參與者。(4)私營企業。城市環境管理的受益者之一,與公眾和社會團體的利益不同,關注自身利益,也應該獲得績效評估中的發言權。2.2參與深度。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參與主體的參與深度以公眾表達訴求最大化為原則,即參與主體參與評估能夠盡可能地反映自己的滿意度,所獲得的評估結果能盡可能具有統計學上的普遍意義,而不是局限于小范圍的利益主體。2.3評估對象。城市環境管理服務提供者,包括環境主管部門、公安、交通、城管等。由于評估對象過于復雜,不宜采取分部門評估的方法,而是由政府統一開展,綜合評估,再根據評估指標體系確定具體責任人。2.4指標體系。指標體系是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核心,一是要更加具體和深入,二是要結合參與主體確定不同的權重,形成評估指標——評估主體的二維體系,三是要注意將定性指標轉化定量指標。

3.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實施

3.1制度保障。本文雖然已經構建出了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的大致體系框架,但是沒有制度層面的保障是難以落實的。應該先選取個別市縣作為試點,然后再對體系作出修改調整,并通過政府規章、行政法規、政策性文件等形式將該項工作確定下來,使之制度化,成為城市環境管理及政府績效評估的常規制度。3.2法律保障。要在城市環境管理績效評估制度的實施之后,為滿足繼續開展該項工作的需要提請地方人大立法,或者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行政法規、規章,保障該項制度和該項工作有法可依。同時,有了法律的約束,能夠形成較好的法律監督,促進該項制度的完善和落實。3.3技術保障。以往政府績效評估實施難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開展評估的方式上,尤其是將公眾納入評估主體之后,就使得這項工作顯得更加龐雜。這里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采取市民報告卡、社區記分卡等方式,便于廣泛開展評估工作。

參考文獻: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3

【關鍵詞】水環境,管理現狀,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P64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水資源和水環境之問存在著質與量的連接。質代表著在水體受到污染之后水環境產生的變化;量代表著水量,可以理解為水可借給的總量。針對于同一種污染情況,水量的不同直接影響到水環境的變化程度。

二、水環境管理體制和預警監測

1.流域管理體制

多年來,我國水資源管理和其他自然資源管理一樣,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這一模式的最大特點是按產品門類和行業來設置管理部據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是“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端ā返诰艞l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

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就中央一級來說,除了地質礦產部對地下水具有管理職能以外,我國對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具有管理權的機關有水利部、環保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電力公司、建設部、交通部和衛生部等部門。其中水利部是水行政主管部門。這在管理體制上形成了“九龍治水”的格局。

2.水環境監控與預警

為控制流域水污染,防止水環境退化,水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是基本手段。水環境質量監測包括水文特征、水質理化指標和沉積物化學、水生生物種類數量以及污染源等5個方面的指標。通過人工監測、連續自動監測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技術采集數據,建立流域水環境信息平臺,實現流域水環境質量的評價、模擬和預警,為可持續發展的流域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美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流域水環境監測體系, 由USEPA、USGS等機構實施全國水環境監測。2004年USEPA開始的環境監測和評價項目(EMPA)在密蘇里河、密西西比河、俄亥俄河實施了大型流域水生態系統監測和評價示范。歐盟各國共同參與實施了歐洲尺度的陸地生態系統跨國監測與評價計劃,在監測網絡構建、環境標志要素、環境質量基準、監測技術、評價方法、數據管理系統和預測模型分析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展。當前流域水環境監測發展的主要趨勢是注重流域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監測參數不僅包含水質指標,同時也更為重視流域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改變,以及流域基本環境特征的變化。

三、水環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探討

1.管理法律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關于水環境管理的法律實行的是水污染和水資源分立立法的形式,部分立法內容存在交叉甚至沖突。目前.我國水環境綜合管理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涉水部門多.部門起草立法時缺乏綜合平衡.立法實踐又先后.缺乏通盤考慮.涉水法律存在交叉.妨礙水環境管理的法律執行。水環境管理的立法現在注重實體性立法.缺乏程序性立法.造成實體性立法規定的目標難以實現 對于水環境管理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可操作性較差

2.水環境管理運行機制缺失

以行政管理為主導的管理方式不能滿足水環境管理的要求。政府在水環境管理中處于主導地位.實行以行政管理為主的高度集中的調控政策 水環境管理職能和經營職能界限不清.水環境管理主要以各級政府投資為主.造成了水環境管理工作具有片面性和不可持續的特點.單獨依靠行政手段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水環境管理的需要水環境管理經濟手段運行機制缺失。

市場機制是微觀領域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各種稅、費、補貼、信貸等是水環境管理的經濟手段 在水環境管理相對薄弱的城市郊區.經濟手段的實施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制度規范的缺失造成實施和監管難度較大.制約了水環境管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3.缺乏統一管理體制.水環境管理與發展不相適應

現行郊區水環境管理實行的分散式的管理體制.水資源、水污染等管理分屬不同部門,水環境管理責權交叉多,難以統一規劃和協調.部門間管理工作缺乏有效銜接.造成了水環境管理的脫節,割裂了水環境的整體性和聯系性.不利于水環境綜合管理.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

四、水環境管理改革的對策

1.加強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各級水環境管理法規體系建設.根據水環境的整體性和聯系性的特點,統籌規劃水資源和水污染管理立法。完善地方各級水環境管理制度,注重對水環境管理綜合性立法,統籌考慮各部門和水環境資源相關單位利益。注重地方水環境管理的程序性立法.明確界定水環境管理的權責。建立水環境管理審批、運營、監督機制制度的建立,推行許可證制度。進行郊區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取水權、排污權交易立法。加強水環境管理的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監督.提高管理效率。

2.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政府對水環境管理運行的指導和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作用。明確進行水環境相關權利界定.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建立完善水資源相關權利的市場交易制度,特別是個體與群體的取水權、排污權交易制度 豐富水環境管理的組織形式.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水環境管理的投融資制度.推行水環境管理涉水者治理模式 豐富產業組織形式,實行推行股份制、出租、拍賣、委托經營等形式提高涉水企業的運行效率。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職能.豐富水環境管理調控手段,推行系統的水環境管理稅費、補貼、信貸等經濟手段,加大水環境調控經濟手段的研究,特別是級差稅、費以及綠色信貸方面.促進生態農業、生態工業、生態產業園區的建立.促進水環境與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3.建立和完善參與和監督機制

加強水環境管理集體和個人的水環境知識宣傳和教育.發揮管理對象的監督和參與作用.是做好水環境管理工作的基礎 建立起水環境相關單位、個人在水環境管理中的參與和監督機制.豐富參與渠道.可以以水環境監督委員會、用水協會、節水互助小組、水環境管理聽證會等制度形式.加強水環境管理監督。對涉水事務執行過程和涉水企業的運作過程輿論指導、決策建議、運行監督,形成良好的水環境管理的參與氛圍.進行提升水環境管理效率。

五、結束語

水作為最重要的自然資源,承載著流域的社會經濟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我國流域水環境問題凸顯,經濟發展已經接近或達到資源和環境可承載的邊緣,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和落后的流域水環境管理體系將會成為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

參考文獻:

[1]陳吉江 余姚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管理淺析 水利發展研究-2012年10期

[2]王慧 王家順... 黃河三角洲引黃灌區水環境問題與保護對策 地下水-2012年3期

[3]張月萍 上海市地下水環境容量評價及其在地下水資源管理中的應用 地下水-2012年3期

[4]周勇 淺談我國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改革探討 科技致富向導-2012年29期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4

[關鍵詞]環境管理 八項制度 環境規劃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5-0160-01

1 環境管理概述

1.1 環境管理的產生與發展

由于環境污染及其產生的危害,環境管理便應運而生,它是人類在于環境斗爭的實踐中產生的,其歷程大致經歷了如下四個階段:

1.1.1 限制階段

20世紀50年代前后,世界范圍內相機發生了一系列污染事件,由于當時尚未弄清這些公害事件產生的原因和機理,所以只是采取一些一般性限制措施,如倫敦煙霧事件后,英國制定了法律來限制燃料的使用量和污染物排放事件。

1.1.2 “三廢”治理階段

“三廢”即廢氣、廢水、廢渣。20世紀60年代初,發達國家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各國相繼成立環境保護專門機構。當時的環境問題還只是被看作工農業發展帶來的污染,所以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是治理污染源,減少排污量。該階段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盡管環境污染有所控制,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采取的是末端治理措施,從根本上說是被動的,收效并不是特別顯著。

1.1.3 綜合防治階段

1972年聯合國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宣言指出,環境問題不僅僅是環境污染問題,還應該包括生態破壞問題;打破了以環境論環境的狹隘觀點,把環境與人口、資源和發展聯系在一起,以整體的觀點來解決環境問題。對環境污染問題,也開始從單項治理發展到綜合防治。

1.1.4 規劃管理階段

20實際80年代,由于發達國家經濟蕭條和能源危機,各國都急需協調發展、就業和環境三者之間的關系,并尋求解決的方法和途徑。該階段環境管理的重點是:制定經濟增長、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長期政策,要在不斷發展經濟的同時,不斷改善和提高環境質量。但環境問題仍然是對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制約因素。

1.2 環境管理的概念

環境管理的概念是指根據生態學原理和在環境容量許可的范圍內,依據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持宏觀綜合決策與微觀執法監督相結合,運用各種有效管理手段,調控人類的各種行為,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限制人類損害環境質量的活動以維護區域正常的環境秩序和環境安全,防止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實現區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行為總體。

2 環境管理制度

為了實現環境與資源保護目標,貫徹執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原則,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吸收各國的經驗,規定了各種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下列具有全局意義的基本制度。

2.1 “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有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2.2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又稱環境質量預斷評價和環境影響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3 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對環境排放污水、廢氣、固廢、噪聲、放射性等各類污染物,按照一定標準收取一定數額的費用,以及有關排污費可以計入生產成本,排污費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補助重點污染與治理等基本原則規定的總稱。流程如(圖2):

2.4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工作程序為(圖2):

2.5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把城市環境作為一個系統,一個整體,運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標、多層次的綜合戰略、綜合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換取城市環境質量優化,做到“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2.6 排污許可證制度

我國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基礎,由排污單位的申報登記、排污指標的規劃分配、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頒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四步組成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

2.7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機關作出決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2.8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在一定特定范圍內,為保護環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設施和采用的管理措施。

3 環境管理面臨的問題和解決方法

3.1 環境管理面臨的問題

環境法律中存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重疊或空缺的問題:部門立法、利益分割的問題依然存在,統管部門與分管部門關系不明確,管理比較混亂,呈現多頭管理的局面。環境管理機構設置重復,致使不同部門的機構擔負相同的職責。經濟發展的決策過程在一定程度上與環境保護要求相脫節。對于環境管理,不但缺乏公眾監督,而且公民參與不夠,公民沒有充分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請求權等。

3.2 環境管理的解決方法

3.2.1 完善關于環境管理的立法

把“公民參與”寫入法律,讓公民享有充分的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增加關于資源管理部門職權和法律責任的規定并建立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制度。

3.2.2 加強國家對環境保護的管理職能

以環境保護計劃統合現行環境污染行政計劃和自然保護行政計劃;完善信息交流網絡和信息公開制度;設立相關委員會以處理環境質量鑒定、重大經濟活動的環境決策以及糾紛調查處理等事項;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

3.2.3 加強對環境管理的監督

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環境的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環境管理監督、國家檢察機關的環境管理監督;加強司法機關對環境案件的司法監督權,充分發揮其對環境的監督職能;社會團體、公眾和群眾自治組織應該充分發揮自己的監督權利,更好的實現環境保護。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5

關鍵詞:生態環境;環境保護;環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圖分類號:D63-31;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至今,我國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管理制度。這些環境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向著科學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邁進。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一項社會活動、經濟活動實施前,對其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并為減輕和防止這些影響提出措施和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它要求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建設開發項目。必須在開始建設之前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就該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以及應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相關項目經過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開發和建設。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當今世界工業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1969年美國頒布《國家環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圍內率先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自美國頒布該項法律以后,受其影響,歐洲各國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國也陸續制訂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個國家制定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立法。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我國早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就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出了相關的規定。1981年國家計委、經委、建委和環保領導小組頒布了《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從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此外,我國的其他環境法規中也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相關規定。如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中,分別就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野生動物環境影響評價作出了相關的規定。2003年我國開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這標志著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規劃實施的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二是對項目開始建設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而大多數國家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僅適用于規劃和建設項目等微觀活動,還適用于國家政策制定和開發區建設等宏觀活動,其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如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就涉及到了國家立法的領域。而從中美兩國環境影響評價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發展”,美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為了“增進人類的健康與福利”。中美兩國在環境影響評價立法上的差異與兩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意識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美國高度發達的經濟基礎上,國家對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要求相對較高。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國民平均收入相對較低,國民經濟仍然處于發展階段,因此我國現階段在重視環境保護的同時,更強調經濟的發展。

今后,隨著我國國民收入的逐漸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環境影響評價的目標也應該向著增進人類健康發展。并且,借鑒外國經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對象也應該從建設項目擴展到更加廣泛的領域。而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實際操作中,為了使工程盡快上馬,地方環保部門往往會簡化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甚至出現先立項建設、再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現象,這使得環境影響評價未達標現象頻頻出現。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放在建設項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項時就同時著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應該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審批環節進行強化。此外,我們還建議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審查工作轉移給第三部門,逐步使環境管理人員從技術審查中脫離,進而去從事現場調研、審查和指導的工作,以此來提高環境管理工作的質量及效率。

二、“三同時”制度

“同時”制度是我國獨創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所謂“三同時”,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在設置或安裝防污設施或其他環保設施時,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通過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的研討,國務院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此規定明確提出,一切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其防污治理項目必須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198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擴大了“三同時”的適用范圍,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項目以外,對于挖潛、革新和改造的項目,也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1984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又把“三同時”制度的執行范圍擴大至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所有工程建設和自然開發項目。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對“三同時”制度進行了確定。經過了20余年的實踐,到20世紀90年代末,“三同時”制度在我國已經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時”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結合運用,將更加有利于實現“預防為主”的環境管理方針。如果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是為了執行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環境管理,那么“三同時”制度就是為了加強工程項目建設后期的環境管理工作?!叭瑫r”制度對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叭瑫r”制度的目標在于將環境管理活動落實到工程設計、施工和投產等各個環節之中,以保證項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應的范圍之內。實踐證明,“三同時”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還可以擴大到更廣泛的領域。比如,為了使自然資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節制的利用,對于自然資源的開發也可以采取“三同時”的管理辦法。

三、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所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就是把對環境質量維護的責任落實到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排污單位負責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過責任書的簽訂,對環境行政機關和管理對象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權力和利益關系加以確認,并且運用目標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給予獎懲。

我國于1986年在甘肅省開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部分試點丁作,1987年開始在甘肅全省范圍內推廣。到1988年,山東、浙江、山西、江蘇等四省以不同形式開始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作為一項新的環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其實是一種內部環境行政合同。環境行政合同最初創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橫濱市政府與電源開發株式會社就根岸灣填埋場問題簽訂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協議。其中約定了企業必須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對策。這就是著名的《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該協議是把環境行政合同引入環境管理領域的第一例?!肮Ψ乐箙f定”的形式有效地彌補了環境污染治理在法規上的不足。協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定內容可以更加靈活,協定雙方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選擇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對相對人來說是有利的,圍繞環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對人為實現自身的權益,會發揮其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因而在約束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上,協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紛紛效仿。當今,環境行政合同作為與法律、行政條例并存的第三種環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在法國,環境行政合同已經成為環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國的環境行政合同有三種主要類型:第一,環境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單位之間的環境行政合同;第二,環境行政機關與工業界的環境行政合同;第三,環境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環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國,環境保護局與全國的一些較大的壟斷企業之間都簽訂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管理協議。

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根據環境行政合同主體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類:一是行政機關的上下級之間或者行政機關與其內部工作人員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三是環境行政主體與非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可見,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一種內部的環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國也應該逐步使這種內部環境行政合同擴展至“外部”,使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適用范圍擴展到更廣泛的領域。另外,有必要從法律上對各種環境行政合同加以規范。

四、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環境法中應用比較廣泛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辦理申領排污許可證手續,經環保部門批準并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在世界各國廣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幾大類:一是保護環境的許可證,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二是防止環境破壞的許可證,如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等;三是防止環境污染的許可證,如排污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等。

早在1972年,美國的《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訂案》中就提出了國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該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許可證制度。國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規定,由聯邦環保局或已獲得聯邦環保局批準的州給排污者頒發排污許可證,點源的任何排污都應該遵守排污許可證所規定的各種限制,否則將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堵摪钏廴究刂品ㄐ抻啺浮吩?977年修訂后更名為《清潔水法》。借鑒《清潔水法》的相關經驗,1990年美國頒布的《清潔空氣法》中設立了關于空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相關規定?,F今,美國在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的治理問題上,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排污許可證制度。

在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已經實施多年。1988年,國家環保總局就頒發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1989年,國家環保總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該細則第9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排污申報登記表后,經調查核實,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彪S著以上兩部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我國先后在多個省份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務院環保部門所規定的,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又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制度作了相應的規定。

從實施情況看,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目前在處理水體污染問題中運用得較多。從2001年開始,我國在國內16個城市重點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在其中幾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交易試點工作。從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看,僅對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報登記要求,而沒有對具體執行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整體來看,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其相應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應法規的同時。還應將排污許可證制度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國家對超過排污標準的排污企業,給予一定的治理期限進行整改,使其達到排放標準的環境管理制度。我國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上被提出,在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作了進一步的確認。在此之后所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規中,都對此制度進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僅限于點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來才發展為對行業和區域環境進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從1978年起,伴隨著該項制度的實施,我國有367項國家限期治理項目及22萬項地方限期治理項目已經完成。但是我國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處。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边@種以企業的隸屬關系作為確定限期治理決定權依據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體制特色。并且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權在于政府。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長時間)集中下達一批限期治理企業的名單,在制度上難以保證限期治理經常、及時地實施。此外,在實際工作中,政府在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往往選擇的是經濟效益,會因擔心經濟發展受到影響而遲遲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從而導致污染情況加重,污染問題總是得不到徹底解決的狀況。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也經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將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實。并且由于政府不是專職的環保部門,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問題上出現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較大。

因此,我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而由環保部門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權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項權利顯得更為合理。由于環保部門在環境管理問題上的專職性、專業性,并且其擁有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權,因而環保部門對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決定往往更為科學。

六、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對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體,按照一定的標準,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借鑒外國經驗,并在長期的環保工作實踐中發展與完善起來的環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的經濟學理論源于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所創立的“庇古稅”。20世紀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產及銷售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與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產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差額,而在消除這一差額中市場是失靈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采取措施,以征稅的方式將污染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去,以此來實現相關活動中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為了制止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其環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項經濟性環境管理手段,開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在環境保護工作初期,大多數國家往往都是將政策管制手段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方式,通過強制執行環境管理標準、頒發許可證等方式來控制企業排污。20世紀70年代初期,工業發達國家遇到了經濟增長率低以及政府財政預算壓力加大等諸多問題。這時政策管制手段顯得力不從心,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加劇。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臨的困境導致了環境政策的顯著轉變:把經濟手段作為直接管制的一種補充手段,在利用經濟手段為財政提供資金的同時,對企業提供更強的經濟刺激和技術革新方面的影響。

德國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開始征收排污費,并于1981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廣泛實施排污收費制度。荷蘭于1983年開始進行水污染的排污費征收,收費標準根據污水處理和改善水環境所需資金來確定。法國在1964年頒布的《水法》中規定開始在全國六大流域進行水污染的排污費征收,而從1985年開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氣污染的排污收費制度。英國在1995年環境行動計劃中規定開始采取排污許可證收費制度。美國的《清潔空氣法》要求每個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獲得運營許可證,并要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種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噸33美元收費。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環境稅收調整法案在瑞典頒布。近幾年來,世界各國的環境稅收也日趨規范化、科學化和國際化。

我國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經過在國內的成功試點后,于1982年7月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薄端廴痉乐畏ā返?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且負責治理。”

由于我國企業的設備、生產工藝等方面較發達國家還相對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從根本上控制工業企業污染物的排放,就應該促使企業加強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費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擔相應的污染防治費用,從而促進企業加強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又可以有效地促進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產工藝、新工業技術的開發與運用。排污收費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來發揮環境管理作用的,這可以促使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減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國,排污收費主要以征收綜合型污染稅的方式體現。目前我國的環保稅收政策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征稅范圍窄,稅率計算不夠科學,在實踐中起到的調節作用有限;涉及環保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優惠方式較為單一,使得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不能充分地發揮出來:針對環境保護問題的稅收政策太過分散,目標不夠明確。稅種缺乏協調性等等。

今后,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強化對生活排放源和鄉鎮企業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費;二是根據物價水平的浮動,適當調整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三是對排污收費的運行機制加以完善。如加強排污申報和污染評估等等;四是加強環保宣傳,提高普通公民的環保意識,在排污費征收標準問題上積極聽取民眾意見。

七、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自然環境是有著一定的自我凈化和生態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對自然資源的開發以及向自然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數量超過了自然環境所能承受的范圍,自然環境將失去自我凈化能力以及生態自我平衡能力。對排污總量進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態環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圍之內,是一條有效的環境問題解決辦法。

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對排放標準難于達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對其污染物排放總量作出最高允許限度的規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項制度。污染總量控制制度通常是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較早運用此項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就對污染總量控制作了相應的規定。1978年,日本在水體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實施了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標準控制制度、申報監控制度、限期改進制度、許可證制度中也運用了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我國的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對大氣污染總量控制制度進行了規定。此后,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又陸續在地方性環境法規中得到體現。在200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中對這一制度的實施力度進行了強化。雖然我國已經提出了關于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從總體來看,我國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并有待完善和創新。

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我國污染總量控制制度的改進提出如下建議:一是總量控制的具體標準應該由各級政府依據相關規定以及實際情況來確定:二是對污染總量控制標準應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其進行較為詳細的分類:三是應將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運用于總量控制制度當中。同時,還應明確相關環保部門的消減責任,結合總量控制標準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進行實施,使政府官員考核有依據、責任有歸屬,形成有效的總量消減責任追究機制,提高執法效率。

八、排污權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排污權交易制度最早創建于美國,也在美國運用得較為成功。當今,許多國家也開始逐步推行排污權交易。就各國排污權交易的領域來看,大多是針對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的全稱是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滿足環境要求的條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實踐證明,該項政策能夠在降低總的(區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時使區域環境狀況得到改善。

我國的排污權交易還處于試點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先后在包頭、開封、柳州、太原、平頂山、貴陽等六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1999年,國家環保局與美國環保局簽署協認,在中國開展“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項目,江蘇南通和遼寧本溪兩地成為最早的試點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業的第一筆二氧化硫排放權轉讓費。這成為我國首例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爾特公司與如皋亞點公司進行排污權交易,由泰爾特公司將其污水排放指標的余量出售給了亞點公司。這是我國第一例水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

雖然我國已經出現了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我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和規則,仍存在著諸多制約其成為全國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國國內市場還不夠完善,市場運作不夠規范,地方保護主義成為了排污權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個體排污總量的確定上,還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排污權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難題。

雖然我國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有著許多的制約因素,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也會不斷走向更加廣闊的空間。今后我國在建立健全排污權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慮以下意見:一是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確保排污權交易的順利進行;二是科學設計初始排污權分配方案;三是積極培育排污權交易市場;四是強化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綜論

綜上所述,我國的環境管理制度有著跨越式發展的特點。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鑒了外國較為先進的環境管理經驗并進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國當下的國情而言有著超前性;二是結合我國的國情,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同時又進行了發展,最終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梢哉f,我國已經比較成功地實現了環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發展。

強制性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應的行為準則,以制止或約束企業的污染行為。如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對人們損害環境質量、破壞自然資源的活動加以影響。通過規定開發資源的限量標準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標準。對生產者的行為實施法律強制管理。產權途徑及市場治理制度。是環境治理制度的改進階段。產權途徑及市場制度的根本目標,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執行成本。它通過明晰產權并進而建立市場,使環境資源的使用者個體擁有一定的環境權利,并且能以多種產權形式在市場上自由地進行交易。這種制度形式已為很多國家所采用,大大促進了環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環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應的法規轉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實施效率。而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不僅在制度法規性的環境管理方式上有著較為完善的立法體系,并且在利用經濟手段治理環境的途徑上也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而中國在利用市場調節的方式來進行環境治理方面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加強經濟性環境管理手段在我國的應用,是我國環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環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6

關鍵詞:環境管理檢查;竣工驗收監測;重要性

中圖分類號: X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引言

在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中,環境管理檢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貫穿于整個項目監測全過程。根據排放監測數據,環境管理檢查能夠做出相應的監測結果,同時還能提出針對性建議。因此,開展環境管理檢查在竣工驗收中重要性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價值和現實意義。

2環境管理檢查的類別、目的、作用和方法

2.1環境管理檢查的類別

按類別來看,環境管理檢查包括監督檢查和驗收檢查。

2.2環境管理檢查的目的

環境管理檢查的目的是對項目的施工期、設計期、環保審批手續、檔案資料等進行檢查,查看其是否手續齊全完備,還要對施工方的環保機構設置和規章制度進行檢查,另外,還涉及環評、設計中關于環保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方面的檢查,為項目竣工后的環保驗收提供及時的數據。

2.3環境管理檢查的作用

環境管理檢查的作用是確保環評制度落實到實處,督促建設單位在施工期和設計期嚴格落實各項環保制度,落實關于環保方面的各項政策要求,確保防污設施運行正常,正確設置好排污口,確保實現達標排放及污染檢測,從而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日常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1]。

2.4環境管理檢查的方法

(1)在對環境進行檢查中,應首先采用現場踏勘或對照資料等方法,對現場進行核實,以獲得現場第一手資料。將獲得的資料以照片或圖表形式,納入到驗收監測報告中,從而為環保管理部門提供直接、客觀的驗收數據。

(2)一些環境管理監測方面的內容是不能通過現場檢查掌握情況的,如環評要求落實情況、固體廢物處理情況、噪聲防治情況等,這就需要利用相關資料核查法,對大量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核查,以確定最終結論。

(3)為對現場核查與資料核實進行必要的補充,可采用公眾意見調查方法,對歷史和環境影響遺留的各種問題進行補充,從而達到確定環評中不合理之處,并采取各種補救措施。

表1 施工現場環境管理監測檢查表

3環境管理檢查在竣工驗收監測中的重要性

3.1竣工驗收監測的重要性

項目的竣工驗收監測是落實項目建設中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的基礎性工作,在項目新建和改建過程中,都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監測工作所做出的檢測報告,是上級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的最重要依據。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建設方在監測中卻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如現場踏勘不仔細導致調研所得資料不能反映項目真實現狀、監測內容不詳盡導致監測結果不夠科學、環保設施和工藝改變導致監測結果明細不夠、因工藝和工程變化導致污染物排放超出環評批復核定值而需重新核定、監測工作并未涵蓋排放監測、因環境管理檢查工作不詳盡導致監測報告不夠完善、所做出的監測結論缺乏工作針對性等,都可能影響到驗收檢查工作的效果,這體現出竣工驗收監測工作是非常重要的[2]。

3.2環境管理檢查的重要性

環境管理檢查工作在項目竣工驗收中,同樣也是非常重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提出了重要的整改建議

通過方案編制的針對性調研、環評、批復等程序,對工程建設內容、環保設施、環評、生產工藝等一致性進行了檢驗,獲得了編制方案所需的各項資料。依據驗收監測規范,對環保設施記錄、環境管理制度、環境管理檔案、儀器配置、監測人員情況、崗位責任制、監測平臺合理性、排污口標志、綠化面積、事故應急預案等實現了實地調研。通過上述方面的調研,可以針對性的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和意見,為項目竣工驗收做好充足準備。

(2)真實反映了環評批復落實情況

在某些項目建設過程中,有的建設方利用環評批復,試圖實現小排放量反而享受大核定排放量的出現,這對于環保顯然是不利的。通過實地環境管理檢查,能夠對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運行的真實狀態做到真實反映,這對于客觀真實反映環評批復情況是大為有利的。另外,還能夠對環保設施工程、輔助工程、建設工程等做出全方位了解,對項目初步設計和環評中所要求建設的各種環保設施、措施落實狀況做出最客觀、準確的評價。

(3)提高了環境監察工作的落實效果

項目環境管理檢查的時間能夠涵蓋項目建設從立項,到設計、施工、生產的各個時期,而環境管理檢查真實反映了環境監測部門在各個時間段的檢查工作情況和效果,驗證了檢查意見落實效果,反映了監察部門工作的效果,也同時促進了環境監察工作的進一步深入。同時,由于環境管理檢查工作可以提供圖表、照片等詳細檢查結果資料,這就為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客觀、真實的驗收數據。

(4)確保了排放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有的建設方,為獲取理想的環境監測報告,采取隱瞞欺騙、強化治理、降低污染負荷、減少投料比、調整生產工藝等違規方式,這就需要監測人員必須在清楚項目生產和處理工藝的情況下深入施工現場,對項目生產運行、污染物處置工藝、環保設施運行、產能耗平衡情況等了解清楚,確保監測結果符合上級管理部門制定的要求[3]。

例如,可通過對能源和原材料的投入、產出的監測,掌握是否做到了物料平衡,檢查企業是否偷偷在暗排放,是否對投料比、生產工藝、污染符合等產生著欺騙。這就需要監測人員在參考生產設計參數的基礎上,對企業的能量轉換和氣、水平衡進行大致物料衡算,掌握其平衡關系,之后,在進行詳細實地調研基礎后,以實測手段,掌握企業是否做到了物料平衡,是否做到了按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做到了生產工況的科學合格,只有這樣,才能為項目竣工驗收監測提供最可靠的保證。

(5)實現了監測結果的真實可靠

以工程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工程特點、環保執行狀況、監測結果、公眾調查結論等為依據,環境管理檢查可以對竣工驗收監測結果做出最準確客觀的結論,并針對性的提出如綠化、污染物核定建議指標、環保設施運轉狀況、場地硬化、固體廢棄物處置狀況、環境工程評比、環境管理制度完善等各方面的對策和建議,從而確保了監測報告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完備性。

4結語

在項目竣工驗收監測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環境管理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嚴格遵守環境管理檢查工作的操作規范和流程,確保檢查結果真實客觀反映項目建設實際狀況,使環境管理檢查工作落實到實處。

參考文獻:

[1] 馬鵬武,宗巖. 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工作程序及應注意的問題[J]. 民營科技.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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