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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制度范文1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599?。?012) 19-0000-02
計算機軟件對人們的影響正越來越大,為了給計算機軟件行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必須做好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問題,首先要明確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的保護現狀和重要性。
1 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概述
1.1 計算機軟件及其相關概念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為了實現某一特定功能而編寫的具有一定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執行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執行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和符號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計算機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源程序與目標程序之間的形式功能和邏輯功能以及內容基本相同,二者可以彼此替換,其結果一致。計算機的文檔資料是利用形式語言和自然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向用戶詳細介紹程序的主要內容、作用、組成、設計、和功能開況,以及測試結果和使用方法,以方便用戶使用的一種文本文檔。
1.2 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的重要性
專利法作為一種最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它可以有效保護計算機軟件設計思想和功能,也就是說它保護計算機軟件處理問題的構成原理、設計方法、算法模型和處理過程等。由于當前計算機軟件的功能性的東西越來越明顯,因此,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的內容中,其構想和思路在其中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計算機的軟件專利保護也就成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對計算機軟件實施專利保護后,不僅可以有效保護計算機軟件產品的設計思想和功能,并可通過授予專利權的模式,來保護計算機軟件的設計思想和開發者的利益。另外,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中,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較強,一旦被授予專利權,其它相同或者相似的軟件在開發出來之后,將不受保護,甚至不允許被使用,它最大程度的滿足了軟件開發者對創新技術的獨占性要求,進而極大的調動了軟件開發者的創作積極性。
2 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制度現狀
我國的專利法規定:“凡是智力活動的方法和規則不授予專利,而計算機軟件是一項發明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概念和各科知識,因此,計算機軟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另外,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中也規定,凡是為了解決技術上的各種問題,而采用一些技術手段,并取得一定的技術效果的且涉及到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就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因此,當前我國專利保護制度保護以下四種程序:首先,可以幫助改進計算機性能的程序受到我國專利保護制度保護,如果某個專利軟件可以有效改進或者改善計算機內部的運行程序,并且這種改進和改善解決了一定的技術問題,那么就應該授予其專利。其次,用于工業控制的計算機程序,如果一個軟件將自身輸入一臺計算機,并形成一種計算機控制的生產方法,在此種情況下,計算機軟件已經成為計算機的一部分,與其它硬件一起構成了工業生產過程中的一種工業生產控制方法,因此受到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的保護。第三,對數據進行計算機處理的程序,凡是解決了技術問題的,也受到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的保護。第四,用于計算機過程控制的程序,如果解決了技術問題,則該軟件受到我國專利保護制度的保護。綜上可以看出,受到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保護的軟件具有以下三個特征:首先,它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解決方案;其次,它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第三,計算機軟件必須符合創新性、實用性和新穎性的要求。
2.2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當前我國的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對我國的計算機軟件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當前我國的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中仍然存在著眾多問題,其主要表現如下:首先,缺乏科學明確的專利申請資格規定。隨著我國軟件行業的快速發展,專利的申請量快速增加,且我國也缺乏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的明確規定,很多企業不知道自身有無專利申請資格,甚至許多專利審查員也不是十分清楚,因此,申請軟件專利保護的有很多,可最終通過的專利卻很少,浪費大量人力、物力,不利于我國計算機軟件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其次,軟件專利審查時間太長。我國計算機軟件行業專利保護要求軟件要有實用性、創造性和新穎性,實用性還好說,對于創造性難以給予準確的定義,且新穎性的界定也十分困難,當前計算機軟件正處速發展階段,很多軟件在設計之初還有一定的新穎性,可在軟件開發完成之后、再經一段時間的格審查,其新穎性已經大打折扣,且很多情況下,軟件也錯過了最佳的銷售期。另外,我國的專利保護年限是20年,這已遠遠超過了計算機軟件的生命周期,應縮短軟件專利保護時間,避免對軟件行業的過度保護,防止造成軟件壟斷。
3 保護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的有效對策
面對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中存在的眾多問題,筆者以為要想保護計算機軟件專利,必須在以下三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必須針對計算機軟件制定出詳細科學的申請專利保護條件,否則由于專利申請條件不夠清晰,導致許多不具備專利申請資格的軟件也參與到了軟件知識產權的申請中去,同時專利審查又缺乏專門的規則,只能嚴格進行審查,從而大大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對計算機軟件專利的保護數量,因此,有必要對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制定出詳細的規定。提高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的程序性和規范性,例如規范對計算機軟件的說明書和權利規范書的撰寫,提高書寫內容的完備性和科學性。其次,要降低計算機軟件申請專利的審查時間,提高專利申請效率。由于各種原因,許多軟件需要等待較長時間,而當前計算機軟件技術進步飛快,過長的等待時間使許多軟件產品在等到專利申請過程中,許多技術已經不再新穎,錯過了最佳的銷售期。第三,要縮短專利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限,當前計算機軟件技術每隔兩三年就要革新一代,而我國的現有的專利保護期長達20年,已經遠遠超過了計算機軟件的生命周期,這不利于在它的生命周期內發揮其自身應有的作用。因此,要減少軟件的保護年限。第四,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以便于國際形成統一的審查標準。另外,還要明確計算機軟件的“創造性”的標準,通過強化現有的數據庫建設,鼓勵社會各界向專利授權機構提供社會的現有技術,以便對專利授權機構能夠對計算機軟件新穎性的審查,同時積極加強數據檢索技術建設,以幫助專利審查人員對專利進行審查,避免計算機軟件的不適當的計算機軟件申請和授權。同時積極引入專家系統,認真聽取專家意見,謹慎處理專利授權問題。
4 結束語
盡管我國的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尚不成熟,但是相信隨著專利授權人員以及全社會的努力,當前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關鍵是軟件專利保護制度研究和制定人員要對我國當前的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并能夠積極規范軟件專利的申請流程和科學申請標準,并注重對先進經驗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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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制度范文2
關鍵詞:數據挖掘;隱私保護;已知信息
基金項目: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201311845020):基于乘法擾動的數據挖掘隱私保護算法研究。
1. 引言
各種各樣顧客對個人數據的隱私保護要求有所不同,也有少部分顧客可能很少在乎數據隱私問題。因此,這也給攻擊者提供了收集某些個人隱私數據的大好機會,還可以依據這些已知的數據樣本去獲取更可信的原始數據。
已知信息獨立分量分析(Known Knowledge ICA)是一種基于獨立分量分析(ICA)的數據重構方法。本文分析證明當攻擊者知道一小部分樣本數據時,他可以使用KK-ICA準確有效的近似估計得到原始數據。因此KK-ICA對旋轉擾動方法和隨機投影方法的隱私安全性造成了很大威脅。
本文企圖通過研究數據挖掘隱私保護,借助乘法擾動算法,探索提出了一種全新的算法――已知信息獨立分量分析(Known Knowledge Independent Component Analysis),這種算法可以從經過旋轉擾動或隨機投影變換的擾動數據得到近似值或者原始數據;緊接著,研究全新的乘法擾動隱私保護算法--局部旋轉擾動方法(Partial Rotation Perturbation),此法能夠有效抵御KK-ICA的攻擊并且安全性更高。
2. 已知信息獨立分量分析和局部旋轉擾動的數據挖掘隱私保護
2.1 假設
圖2-1 已知信息獨立分量分析過程
Figure3-1 Process of KK-ICA
2.2 確定J
得出全新的乘法擾動隱私保護算法――局部旋轉擾動方法,能夠避免KK-ICA的影響,提高隱私安全性。
2.3局部旋轉擾動基本原理
旋轉擾動方法指的是擁有一個特殊的性質,一旦通過旋轉擾動后的數據能夠非常輕松應用于基于點積或距離的各種數據挖掘模型。如圖
圖3-2 客戶端和服務器
Figure3-2 Clients and Servers
局部旋轉擾動中使用的對角塊矩陣都是正交的,以上結論可以擴展到任意維度的旋轉變換。給定了線性性質,本文將分別分別討論客戶端和服務器端的執行過程來說明RRP方法。如果使用兩個不同的參數分別旋轉擾動兩個數據集得到擾動數據集,再經過一定變換,可以保留旋轉擾動方法距離和內積不變的性質。
2.4 計算原理
得出:變換矩陣可以保持了原始數據向量距離、長度以及點積,因此局部旋轉擾動方法的準確性有保證并且損失為零。
3 結論與討論
通過以上原理的研究,已知信息獨立分量分析(KK-ICA)方法這個全新的方法,其對旋轉擾動方法(RP)以及投影擾動方法(PP)的數據隱私安全保護造成了很大的威脅。數據攻擊者能夠利用KK-ICA這個漏洞竊取用的需要隱私保護數據,非常嚴重地降低了流行隱私保護算法的數據隱私保護安全性;最后針對這種潛在可能的威脅,提出了新的乘法擾動隱私保護算法――局部旋轉擾動方法(PRP),變換矩陣可以保持了原始數據向量距離、長度以及點積,因此局部旋轉擾動方法的準確性有保證并且損失為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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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制度范文3
Abstract: Fully pricing for technology patents and strong protection can only lead to monopoly, and thus hindering technology dissemination and diffusion, which further hinders the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erefore, in order to encourage compet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this article makes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strength of technogy patent protection. Non-complete pricing should be advocated to the technology patents.
關鍵詞: 技術專利;技術全球化;技術倫理
Key words: technology patents;technical globalization;technical ethics
專利保護制度范文4
當今世界有一個基本共識:知識產權比知識本身重要,技術標準比技術本身重要;知識產權是知識價值的權利化、資本化,技術標準是技術成果的權利化、規范化。知識產權或者技術標準本質意義上并不是知識或者技術,而是權利。如果一個國家、企業不能在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上有所作為,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競爭優勢,就可能永遠要落后于他人、受制于他人。
標準是指得到一致同意,并經公認的標準化團體批準,作為工作或工作成果的衡量準則、規則或特性要求,供共同重復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給定范圍內達到最佳有序化程度。標準化和專利保護結合,目前國際上普遍采取的是“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模式。在技術標準公開之前應當首先申請專利,然后將這些專利技術溶入到標準中,在建立標準的同時就要構建此標準體系的專利許可框架,最后是全球的專利許可實施。這樣,通過標準的制定和專利技術的壟斷,很容易成為某一行業的主宰者,即使同時可能造成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但這無疑為我國中藥走向國際化、現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未嘗不可適當突破。
二、中藥及國外藥品的標準化和專利保護現狀
(一)我國中藥的標準化和專利保護現狀
在中藥標準化方面,目前我國藥監部門已經制定了GAP、GMP、GSP等一系列質量標準,對中藥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本身我們對上述標準的理解和實施與發達國家有一些差距,再加上中藥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我國的中藥標準化工作不容樂觀。
在專利保護方面,中藥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偏低,中藥新產品開發大多仍處在以變換處方為特色階段,為普通常規技術。此外,在我國,與中藥專利申請有關的人才和專業機構相當匱乏,醫藥生產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對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觀念也很淡薄,以上諸多因素導致了我國中藥專利保護的不到位。
(二)國外藥品的標準化和專利保護現狀
國外,特別是歐美發達國家的制藥業中,實施了一系列諸如GAP、GLP、GMP、GSP、GCP等標準規范,并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接受,這就保證了西藥制品的大批量生產,又保證了研究、生產、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可謂標準化方面的典范。
具體到中藥,國外發達國家利用其技術優勢和研發優勢,對我國相關的中藥制劑、中藥配方進行解析,并利用其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對其所掌握的提取方法、提純物進行獨家壟斷,進而將其所掌握的專利技術融入相關藥品的質量標準規范,對我國的中藥生產和貿易設置專利陷阱和技術壁壘,使得我國中藥的國際化困難重重。
三、中藥標準化和專利保護相結合戰略
前面已經談到了標準化和專利保護以及二者結合的現有模式等,了解到標準化和專利保護結合對一個行業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制定相關的中藥標準規范體系,對中藥實施有效的專利保護,并將二者按照一定的模式結合運用,會使我們在中藥行業中占據巨大的競爭優勢。
中藥標準化是指針對中藥行業的現實情況,制定一系列為國內、國際社會所共同認可重復使用的規定,以期達到中藥行業最佳的有序化程度,是中藥安全、有效、質優的基本保證。中藥標準化應該是中藥生產的全程標準化,包括原料的標準化、生產工藝的標準化、質量的標準化、藥理的標準化及用法用量的標準化等。加緊中藥標準化的建設,有利于提高中藥質量和中藥研究水平,為建立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國家質量標準提供堅定的基礎,同時能為藥品監督管理的強化提供技術依據,從而促進對外貿易,實現中藥的國際化。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也是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較多的優勢產業,這為我國制定中醫藥的質量、技術標準提供了先天條件。我們應該加強國內標準化建設,進一步提高我國中醫藥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而中藥標準化和專利保護的結合,更會產生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作用,中藥標準化為中藥能獲得專利保護提供了良好的技術參照規范,而中藥獲得專利保護后也有利于中藥標準化體系的完善和推行,有利于提升中藥在世界主流醫藥界的地位。
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在把中藥專利技術納入標準時,還要考慮專利技術許可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問題,防止專利權濫用。標準本身不具有任何壟斷性質,因為它具有公益屬性,但是當標準和專利相結合時,公益屬性就會發生變化。因為藥品關系到公共安全和健康問題,對于納入中藥標準的專利技術,專利權人要作出公平許可承諾,即在保障專利權人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對于任何使用人都要按照公平合理的條件收費,而不能有任何的歧視或者偏見,這樣就既保障了專利權人合法的經濟回報,同時社會公眾也能夠較廣泛地受益于人類的技術成果。
四、實施中藥標準化和中藥專利保護結合戰略的措施
針對中藥自身發展需要,結合中藥行業的現狀和整體發展目標,總結國內外先進經驗,考慮標準化和專利保護各自及二者相結合所具有的重要意義,走中藥標準化和中藥專利保護相結合的道路是發展中藥的必然和最佳選擇,要實施好該戰略,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提高中藥創新能力,鼓勵發明創造
制度是保障,技術是基礎,實實在在的技術是我們做一切工作所要圍繞的中心,因此,首先必須提高技術,產生更多發明創造。具體到中藥,可以在中藥配方、生產加工工藝、中藥栽培技術、養殖技術、飲片技術、炮制技術、制藥工程技術等方面做文章,不斷吸收現代科學技術,提高中藥行業創新能力,積極鼓勵發明創造。
專利保護制度范文5
論文摘要:當前,同一發明創造尋求多國專利保護面臨重重困難。發達國家提議建立可授予在全世界有效的單一專利權的全球專利制度,這項制度對我國而言有利有弊。若我國不得不參與其建設進程,可以推動其建立如下方案:由全球專利局授予全球專利權人一個抽象的實施權,效力及于全體成員國,但具體實施權利內容由各國國內法規定。并且在此基礎上,爭取使其制度安排有利于新技術的使用,同時加強審查員和專利法官隊伍的建設。
0 引言
專利制度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是專利制度一體化。而在一體化進程中,全球專利制度可提供一體的 、穩定 的世界專利保護 ,最受發達國家青睞,也最令發展 中國家擔憂。全球專利制度 ,是指可由單一專利局 (全球專利局 ),根據一部專利法(全球專利法),授予可在全世界各參與國普遍有效的專利權(全球專利權 )的國際性專利制度。發達國家正在為實現全球專利制度作制度上 、理論上與外交上 的準備 ,提出了種種制度方案。雖然這些方案大體上具備前述特征,但這樣一種制度能否最終實現 ,以什么樣的具體形式實現 ,不僅取決于今后幾十年專利制度國際化協調的進展 。更取決于發達國家與發展 中國家實力對比與利益博弈。全球專利制度的實現方式不同,對各國的自主創新與專利利益影響也將不同。因而,對全球專利制度的方案對策進行研究 .不僅可以提前對全球專利制度的實現方案進行合理分析和提前應對 ,還可以更深入地認識專利制度國際化協調進程 .推動進程朝著盡可能有利于我國的方向發展。本文在簡述全球專利制度并分析其利弊的基礎上,重點提出了一種不同于發達國家的權利架構方案 ,同時也提出其它制度安排予以應對 。
l 擬議 中的全球專利制度概況
根據筆者前面所作的研究E ,擬議 中的全球專利制度將建立起一個現實存在的全球專利局,負責現在由各國專利局承擔的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大部分事務:當然這個全球專利局也有可能由若干個區域分局組成 .相互分工 .共同以全球專利局的名義運行。
全球專利制度的基礎建立在一部全球專利法上。專利法可能會對授予專利的3個核心標準——專利的新穎性 、創造性 、實用性標準作 出統一的規定 .同時對其它基本 的問題 ,比如發明創造內容的公布、充分公開的標準、權利要求、訴訟和上訴 、專利授予的期限、無效制度 、復議和司法審查制度等作出規定 。各參與國通過簽訂協議 ,承認該專利法的效力,承認依照該專利法獲得授權的專利。
在全球專利制度中,所有的申請程序 (包括申請 、檢索 、審查、授權)均可在一次申請 中完成 ,檢索會在統一檢索庫的基礎上進行 ,只有存入正式數據庫的文獻才能作為有效的對比文獻 ,以改進 目前重復檢索和檢索結果不確定的現象 。而且 ,所獲得的全球專利權也不是數個獨立的、互相不發生影響的專利權的總和,而是一經授權效力會自然遍及各成員國.并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單一專利權。 所以在這個制度中 ,全球專利制度將形成一個穩定的、單一的專利保護模式 ,申請人不僅可以獲得成本低廉、程序方便的全球專利權,而且可以更為便捷地應對侵權 。全球專利制度將最大限度地削弱專利權的地域性 ,是目前可預期范圍內最為徹底的一體化授權制度。
2 利弊分析
正如發達國家所稱,建立全球專利制度 ,將 降低在世界范圍內取得專利保護的申請成本,減少申請與審查程序的復雜性 :將徹底避免各 國重復審查 ,減少審查時間和資源浪費 :將提供更統一的世界專利保護,消除專利權地域性對經濟、科技全球化的阻礙,總體上有利于世界科技和經濟的發展 。但各 國的科技 、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受全球專利制度 的影響也不同,一般來講,發達國家收益較多,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利益可能將受到損害。
首先.全球專利制度的成員國將不得不放棄專利保護方面的大部分主權若發展中國家加入全球專利制度,可能意味著失去對特定發明是否給予專利保護的主權 ,對何種技術予以專利保護的主權和對專利技術予 以何種保護的主權 ,判定專利權是否無效的主權,侵權 管轄權也受到極大的限制[3 3 例如,目前 中國還能利用一些非實質內容方面(如程序、手續 )的條件,限制、壓縮甚至駁 回一些影響圍家重大利益的外國專利申請 ,當中國加入全球專利制度后 ,在這方面很難有所作為。
其次,若全球專利制度按照發達國家的方案設計,則會根據美、日、歐盟這3個國家和地區的需求 ,確定統一的專利權主題范嗣、專利審查標準和保護力度,使各成員國的專利保護水平在較高水準上趨于一致。這樣一來,發展中國家的專利保護水平將被迫提高,某些在發展中國家原本不適于專利保護的主題,可能將被迫按照較高標準進行保護。
最后 ,全球專利制度將降低申請和保護成本,統一各圍專利保護,在發展中同家中,全球專利權的數量可能將遠大于 目前來源于國外的專利授權量,獲得這些國家專利保護的國外發明將劇增。在這種情況下,新技術的使用和流通將可能受到較大阻礙,包括“專利地雷”行為,以限制競爭為 目的的專利行為等專利權濫用行為.將對發展中國家科技發展造成較大影響,尤其妨礙發展中國家的模仿創新活動,甚至可能威脅到發展中國家的科技、經濟安全。
但總的來說,對于我國這樣有一定科技實力的發展中大國,加入全球專利制度的利弊須視我國科技經濟的發展情況而定。就 目前而言,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的科技實力和經濟發展水平較弱,全球專利制度對我國十分不利。但若到幾十年后全球專利制度建立之際,我國的科技、經濟水平已經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則加入全球專利制度??梢詼p小我國發明取得全球范圍內專利保護的成本和難度 ,有助于我國從自主創新中取得壟斷收益 ,也有其有利的一面。
3 對策研究
3.1 統分結合的權利架構
按照美 、日等國家的打算,全球專利權將被賦予在全球專利制度所有成員國內的效力。所有成員國均承認全球號利權的完全效力 ,一項全球專利作為一個整體 ,在各成員國具有不可分割的相同效力Is]。全球專利權的授予、轉讓 、宣告無效和終止的效力均遍及整個全球專利制度 內部 ,全球專利權的權利內容 、期限也在各個成員國內完全相同。全球專利權在整個制度內部基本上類似于在一個國家內部的專利權。這樣,全球專利制度除需要建立全球專利局負責審查授權工作外 ,還需要建立超國家的全球專利法庭,以解決全球專利權的無效 、轉讓等權屬糾紛問題l6]。 這樣的全球專利權在消除地域性方面,甚至比物權走得更遠.類似于協調中的歐洲共同體專利。歐盟各國整體科技經濟發展水平相差不大,即使在這種情況下 ,共 同體專利制度仍然遲遲不能建立 ,可見這種嚴格統一的制度安排在具體實施方面難度很大 ,勢必影響全球專利制度的建立進程。各成員國科技發展水平不同,按照統一的專利法,采取統一保護水平,授予統一專利權。如果科技實力相對不強 ,科技發展將可能受到國外專利權 的阻礙,某些關鍵領域諸如軟件、生物方面將受到國際壟斷 ,并徹底喪失利用專利政策調整涉外專利關系的能力。
對此.我國必須提前加以分析應對。事實上,在保證單一、統一的專利權基礎上 ,我國可推動全球專利制度采取以下較靈活的方案,首先,允許各成員 國對全球專利權在其 國內的效力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排除。例如在全球專利權授權后,允許特定 國家依照法定理由,排除該專利權在本國的效力;或者僅僅排除該專利權在本國的執行效力 ,例如失去勝訴權 。這樣一來 ,并不妨礙該專利權在全球范圍內仍然是單一、統一的專利權。
其次.由全球專利局授予全球專利權人一個抽象的實施權(類似于物權的所有權 ),該權利效力及于全體成員 國國內,但具體實施權利 內容由各國國內法規定。具體而言 :(1)由全球專利法規定授權標準和總的客體范圍,但各國有權設定本國全球專利權的客體范圍。即使全球專利局按照全球專利法授予某項發明全球專利權,也只有當該發明同時列入在本國專利法規定客體范圍內,該項授權才在本國內生效 .若在范圍之外則該客體認定不在本 國生效。這就類似于物權領域內,屬于某 國物權客體范圍內的客體才可得到相應的物權保護:
(2)各成員國承認由全球專利局確定的專利權人:
(3)全球專利制度或者不設定實施權的具體權利內容.留給各國確定;或者設定示范性的內容 ,但規定最低標準。 各國承認全球專利制度對客體 的認定和全球專利權利,但按照 自己的專利政策在專利權客體上設定具體的權利內容,確定專利權保護期限和方式 。相應各成員國也可根據本國實際情況通過立法對全球專利權進行限制 .如建立強制許可和合理使用等制度的權力。
具有這種權利架構的全球專利權,保留了發達國家提出的全球專利權的基本特性:①某項發明通過了全球專利局的審查 ,取得了專利權客體 的資格 .那么這種資格及于各成員國;②發明受單一專利權在不同國家的保護;③發明是否能成為全球專利權客體由全球專利局統--N定 。同時 ,全球專利權在整體上仍是該客體上的唯一專利權。這種發明并不是受多個專利權在各個 國家 的分別保護 .因而,與傳統專利權有顯著區別。
但具有這種權利架構的全球專利權,與發達國家的提出的全球專利權的具體保護措施不同 .各成員 國按照本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實施權利 ,對該發明予以專利保護 ,專利權在各成員 國的實現 ,有賴于各國專利法的具體規定。這就類似于國際物權法中,目前即使是在動產上也被廣泛采用的物權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則。如果某物適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那么該物上的物權種類和內容 由該物所在地的國家法律具體規定。
這種全球專利權方案簡化了審查程序 .將 申請人對同一客體的專利權的效力范圍擴大到了整個制度內部 ,解決了專利權地域性帶來的申請和保護成本過高、審查工作重復、平行進 El等問題。同時,又能給予各成員國在專利權保護范圍和標準方面一定的自由度 ,使各成員國可根據本國科技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范圍內確定專利權保護程度,使國家主權被擠壓的程度相對較小。
3.2 利于新技術使用的制度安排
我國科技發展即使到了較高水平,在相當長時期內,與美、日和歐洲 的一些國家相 比,可能仍然會有一定差距。因而若參與建立全球專利制度 ,應盡量爭取使其具體制度安排有利于新技術使用 ,如采取較低的專利權保護水平 ,包括 比較嚴格的創造性標準、對客體范圍的嚴格 限制、對擴大客體范圍的嚴格程序規定;對權利要求 的解釋不采取中心限定原則 ;對說明書設定較高的充分公開的要求,要求說明書中含有最佳實施實例等。
此外 ,加入全球專利制度后,與現有源于外 國的專利授權量相 比,我國源于外 國的全球專利權數量可能會增加很多 ,如不適當應對,可能會對我國科技和經濟發展構成巨大阻礙。因此 ,我國應當重點建設強制許可制度。
在堅持針對全球專利權在我國境內的強制許可主權的同時,要擴大提起強制許可的適用范圍。在 目前權利人不實施 、國家利益需要與依存專利 三方面的基礎上 ,應 當允許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理由,適用強制許可制度。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作為強制許可的理 由,在國際條約中已有體現,~NTRIPs第31條 (k)款不僅承認專利強制許可被允許用來補償經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定為反競爭的做法,而且采取這種強制許可時不必考慮被許可使用人是否通過合理價格和條件得到權利人許可的努力 ,和滿足締約方 國內市場需要的條件。全球專利權人極有可能利用其權利優勢實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例如附回授條款的專利許可等。因為全球專利權范圍的廣泛性,其利用專利與技術優勢實施商業壟斷的能力更強。因而 ,在我國,應借鑒TRIPs的相關規定 ,從總體上在專利法中增加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而進行強制許可這一類型,盡早探索這一類型強制許可的適用條件,以及在反壟斷法 、反不正 當競爭法 中的相關制度安排。
3-3 有競爭力的審查隊伍
全球專利制度的建立 ,可能會出現多個國家競爭主導權的情況。審查審判能力強 、在專利審查實踐方面國際影響較大的國家 ,將會在全球專利制度建設方面有較大的影響力,在具體制度安排和全球專利局的審查審判人員設置等方面掌握較大的話語權。這除了有利于本國申請人申請全球專利外 ,也有助于全球專利制度朝著有利于自己國家的方向發展同時,全球專利制度很可能會在全球專利局下設立數個區域分局,而區域分局設立在哪個國家,不僅僅要考慮方便申請人的因素,更要考慮該國的專利審查水平。全球專利法庭也可能建立多個巡回庭.巡回庭設立地點的選擇,除了政治因素、方便訴訟人等其它原因外,設立地點國 家的審判水平也是一個重要 的參考因素。
我國如果參與建立全球專利制度,必須擴大對該制度建設 的影響力,盡量爭取在我國建立區域分局和巡回庭。實現這些除了外交努力外 ,還必須大力提高我國專利申請審查能力和專利審判能力 .還應加強審查員和專利法官隊伍的建設。
4 結束語
改革開放30年來,盡管我國對專利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 ,和對專利制度國際協調的歷史和現狀方面 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對于國際國內各方面的發展 ,尤其是針對各種國際化協調趨勢的對策 ,研究還不深入。
目前來看,全球專利制度是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國際化制度方案 .得到了眾多發達國家支持 ,但遭到了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反對 ,甚至在正在進行的國際化協調 中,有助于向授予全球單一權利方向邁進的協調舉措,也常常會因有利于建立全球專利制度而加 以反對。中國有著與其它發展中國家一樣的顧慮,但中國的科技實力與創新潛力巨大 ,未來幾十年.跨國專利保護需求可能將大幅度增加,面對包括全球專利制度在內的眾多一體化保護方案,是反對、觀望,還是參與、推動,推動的話爭取建立何種權利架構與制度安排,都不可一概而論,必須根據具體協調情況,提前進行針對性的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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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制度范文6
關鍵詞:商業方法專利;專利制度
一、商業方法專利的起源
商業方法專利在實踐中具備非常豐富的內涵。但是,到底什么樣的商業方法專利給予保護,什么樣的商業方法專利不給予保護,各國也根據自身的實踐給出了不同的規定。
美在《2000商業方法專利促進法案》中認為商業方法是指任何與商業方法相關的軟件或者裝置,以及該軟件或者裝置的權利要求所構成的發明創造。對于此種規定,美國還特別以舉例的方式給出了商業方法所涵蓋的范圍:第一,經營、管理或以其它方式運作或組織的方法;實施或指導商業活動、處理財務數據的方法;以及上述方法在計算機等系統上實施的相關發明創造;第二,在體育運動、教育或者個人技能中的所有技術,以及上述技術在計算機等系統上運行的相關發明創造。與美國相對應,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以下簡稱JPO)也在《商業方法相關專利的政策》別指出商業方法專利是計算機軟件發明的一種類型,審查員應該將具備計算機等相關技術特征的商業方法作為一種計算機軟件來進行審查。需要特別指出的是,JPO第四審查部部長井上正先生的觀點就非常能代表日本專利局在對待商業方法上的態度。井上先生認為,商業方法專利是一項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與傳統的商業方法互相結合的一種新型的發明創造。對于一般意義上的商業方法中缺少技術特征的單純的商業方法不應該通過專利的方式給予保護,應該對那些支持商業活動的設備給予專利保護。
綜上所述各個國家對商業方法專利的不同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商業方法專利本質上就是指將商業活動的一般經營、管理規則與信息網絡技術、計算機硬件、軟件相結合申請的專利[1]。
信息社會、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決定了知識和創新一類無形資產將取代有形資產成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提升經濟競爭優勢的關鍵[2]。當然,以保護智力成果與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尤其是標志著技術創新能力的專利權,不僅構成了商業競爭的主要優勢,而且決定了一個國家的國際經濟競爭能力。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活動是整個經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但是由于金融創新產品往往與貿易方法或管理規則相聯系,因此對于銀行商業方法,傳統上各國均以其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而將其排除在專利法的保護范圍之外。
但隨著社會的進步,計算機軟件技和網絡技術快速發展,電子商務的發達使得商業方法更多的與計算機軟硬件相結合,這一現象使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的問題獲得了新發展。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對state street bank案(此后簡稱SSB案)的判決中,對以計算機軟件實施的商業方法的專利客體地位給予了司法肯定,開啟了對商業方法給予專利保護的先河。此案例標志著美國對商業方法進行專利保護的重大改變,確立了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原則。美國率先打開了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大門之后,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出現了大量的與商業方法有關的專利申請,相關的法律訴訟也在法院呈上升趨勢,并因此對包括歐洲和日本等在內的世界其它國家或地區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的域外發展
(一).美國
在世界眾多國家中,美國是最早承認商業方法專利的國家。但是,美國對商業方法的保護并不是一帆風順的,而是經歷了一個左右搖擺、不斷調整的過程。我們可以從其近一個世紀以來與商業方法有關的案例和法令窺得一二。
美國第一項商業方法專利是“偽造票據鑒定方法”,該專利于1779年授予。1889年,美國將第一項涉及自動處理商業數據的專利授予Herman Hollerith的“統計數據編輯方法”。但是,應當承認,在以上這些專利申請出現的時期,美國的專利法規并不是很完善,審查制度也并非嚴謹,因而這些申請都被批準獲得了專利權。
到了上世紀初期,受著重保護公眾利益和反壟斷的影響,美國拒絕授予商業
方法專利。1908年的Hotel Security Cheching Co.v.Lorraine Co.案最早確立了“商業方法例外”原則,認為“該方法僅僅是抽象概念”[3]。隨后,美國專利商標局把這一原則寫入了專利審查手冊中,指出“商業方法雖然看似屬于工序或方法之范疇,但可因為不在法寶種類之列而被駁回”。在1972年的Benson案中,美國法院也認為屬于純粹數學算法的計算機軟件是不能獲得專利的,與此有關的商業方法也在此列。
到了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隨著其它國家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經濟實力的崛起,使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大大降低,美國的經濟進入低潮期。與此同時,美國的一些新技術產業則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于是,美國政府開始實施強化專利保護的政策,將計算機軟件納入了專利保護的客體。隨著商業方法與網絡軟件的結合,美國專利商標局從專利審查手冊中刪除了上述“商業方法例外”條款。
1996年,美國專利局修改了《計算機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指南》,新的指南于當年3月29日實施。其主要內容有下面幾點:與計算機有關的發明包含在計算機中應用的發明和運用了計算機可讀媒體的發明,這一原則實際上擴大了保護范圍,使計算機可讀媒體作為制品納入了專利法保護范圍;對于用于商業活動的方法并不簡單的歸類為“商業方法”而予以駁回,而是與其它方法權利要求同樣對待[4]。這樣使得一些與商業活動有關的涉及計算機方面的專利申請有可能被批準。新的審查指南打開了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大門。作為與計算機相關的商業方法,就這樣隨著軟件專利的從無到有,尤其是1996年新的《計算機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指南》而走上了歷史舞臺。
(二).歐洲
歐洲2002年9月發生了convik一案,該案中,提出數字化電話系統使用智能身份識別卡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5]。該權利主張經歐洲專利局初審后認為,該申請缺乏創造性而予以了駁回,專利所有人不服,進一步提起上訴。雖然專利上訴委員會最終裁決認為,該項申請不符合創造性所要求的技術特征的表象,不屬于可專利主題,而對該項申請同樣予以了駁回。但專利上訴委員會在復審的過程中,論證最終裁決的合理性以及對創造性標準的界定,則對完善商業方法可專利性的判斷發揮著促進作用。
由此可見,通過專利上訴委員會的最終裁決,該案所反映的由“技術貢獻”的標準取代原來所強調的“技術性”標準的發展趨勢來看,表明了對商業方法和計算機軟件可專利性條件的逐漸降低,也意味著歐洲之前否認其可專利性保護的保守態度正逐漸放寬。
(三).日本
與歐洲的前期對抗形成鮮明對比,日本在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上從始至終反映非常積極,從日本特許廳的政策制定到企業的積極申請以及學術研究的熱烈程度可見對這一問題的高度重視。盡管在日本專利保護的歷史上,對商業方法和與計算機軟件有關的發明曾持有否定態度,但是縱觀日本在專利保護上的“實用主義”策略,日本不會放過在全球電子商務領域中發揮本已極具優勢的發展機會。但也應該從其制度的變化中看到,其為商業方法專利制定的標準商業法方法標準又不同于美國開放性特征,其自身具有較為嚴格的商業方法可專利主題標準的特色?!度毡窘洕侣劇?009年1月稱,JPO將開展一項旨在“急劇修改”日本專利法的研究,有一項修改內容為改變受保護對象的“發明”的定義,這次修改將確立商業方法等無體財產是受到保護的對象[6]。由此我們可以看日本在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現意圖從政策上升到立法的形式來保護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可見日本國內對商業方法可專利性較高的重視程度以及嚴謹的態度。
目前為止,由于互聯網超越國界的特性,為了共同的利益,美、日、歐三方在商業方法專利保護上積極合作,不僅開始了技術檢索資源共享的協商與合作,同時正在解決商業方法專利保護中面臨的各種新問題[7]。
三.我國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現狀
我國對于商業方法專利的認識起步較晚,在SSB案發生之后并未對商業方法專利這一新出現的并在國外不斷引發訴訟的專利客體給予關注,對于商業方法在現代銀行業金融創新領域的巨大優勢與潛力也沒有前瞻性認知,直到2002年美國花旗銀行在中國申請19項商業方法專利之后,國內金融市場以及內資銀行受到來自外資銀行的專利競爭,國內理論界才開始了關于商業方法專利的討論,但是法律實踐中,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文件仍然未將商業方法專利列入其中。
對商業方法發明進行保護的專利制度c措施的目的首先是促進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因此尤其要注意立足于本國國情。過早或過多地對超出本國國情太多的發明授予專利權,雖然可以促進商業方法的研究開發工作,但也可能阻礙網絡電子商務的最終發展。理論界也不斷提出,過度的專利保護會與專利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不僅不能達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目的,反而會窒息市場競爭,阻礙經濟繁榮。但過于嚴格的審查標準會把很多高質量的商業方法發明擋在專利保護的門外,同樣是不利于經濟發展的,尤其是對于銀行商業方法專利這種實用性強且與網絡計算機技術密切相關、更新換代極快的商業方法而言,作用尤為明顯。對于創新能力不是很強的中國,也會使我國企業在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處于劣勢。
因此在各國都對商業方法專利相關審查標準進行探索與確定時,我國應在美歐日進行商法專利保護探究的經驗之上,結合我國現實狀況,來制定我國的商業方法保護政策,確立具體的商業方法專利審查標準,以使商業方法專利在我國得到適當的保護,也避免我國專利保護研究落于國外的進程,更好的進行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應對專利競爭,鼓勵金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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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