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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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重要性范文1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制度;研究

1. 計算機軟件的相關概念及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重要性

 1.1 計算機軟件的相關概念

我國在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對計算機軟件的定義如下: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的文檔。而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就其邏輯功能而言不僅內容相同,而且表現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換,終極結果一致。文檔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

1.2 對計算機軟件進行專利保護的重要性

(1)對計算機軟件進行專利保護可以有效地保護產品的技術不被竊取。一旦某一計算機軟件被授予專利之后,那么企業相關的軟件就不能再被授予專利權,這對于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思想和軟件開發者的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2)對于保護軟件所有人的商業利益。專利權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他性,其他的人不經過專利擁有人的準許,都不得實施專利方法。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將會較好的保護專利所有人的商業利益。

2. 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現狀

我國的專利法規定,對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但是計算機軟件如果屬于一項發明的組成部分,不僅僅涉及到了數學,并且還涉及到了別的某種概念,那么就說這種發明中所涉及到的計算機軟件,可以進行專利法的保護。

在2001年的《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凡是為了解決技術上的問題,利用技術的的手段,并且能夠得到技術效果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屬于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也就是說,以下幾種的計算機程序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1、用于工業控制的計算機程序。如果說某專利申請是把一個計算機程序輸入計算機,并且形成一種計算機控制的生產方法,這種情況下,可以將計算機程序作為計算機的一部分,構成了用于工業生產過程中控制的生產方法,就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2、可以幫助計算機改進性能的程序。如果某專利申請是利用計算機程序去改進或者改善計算機內部的運行程序,而這種改善或者改進解決的是技術問題,那么這種申請可以給予專利保護。3、用于測試過程中的程序控制。如果某專利申請是利用計算機程序來進行測試過程中的程序控制,并且解決的是技術問題,那么這種專利申請可以給予專利保護。4、用于數據處理的程序。如果某種專利申請是利用計算機程序對數據進行處理,并且解決的是技術問題,那么也可以給予專利的申請。

計算機軟件如果想獲得專利的保護,還要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首先,要能夠組成一個完整性的技術方案。其次,這個技術方案必須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要有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如果滿足以上兩種條件,那么該計算機軟件就能夠被授予專利,進行專利保護。

3. 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 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發展,特別是由于計算機程序通過計算機的整合逐漸成為可專利項目,我國的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中開始出現了一定的問題。

(1)審查較為困難。由于現在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量較大,每年海量的計算機軟件中,只有相當少的一部分具備申請專利保護的資格,并且能夠得到專利保護的,只有不到5%。當前,由于計算機軟件開發較為迅速,每年有大量的新的軟件出現,并且我國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詳細技術性能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說,對于計算機軟件能否具有申請專利的資格,還沒有具體的資格界定。不僅僅申請人不明確自己的軟件是否有申請專利的資格,許多審查員甚至都不是特別清楚。這就需要對每一件進行專利申請的軟件都進行詳細的資格審查,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終能通過審查的寥寥無幾。這嚴重的阻礙了我國計算機軟件業的有序發展。

(2)審查時間較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計算機軟件進行專利申請,必須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對于計算機軟件來講,實用性和創造性倒是可以很輕易的做到,只是新穎新在實行起來較為困難。因為當前計算機業飛速發展,計算機技術在突飛猛進,許多軟件在設計之初還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但是一旦經過一段時間的擱置,其新穎性就會大打折扣。但是由于計算機軟件申請專利的數量較多,并且資格審查較慢,許多軟件在資格審查過程中都要等待許多時間,在這個時間段內,也許正是軟件銷售的最佳時期。等資格審查過了,其暢銷期也就過了。并且我國對于專利保護是二十年,計算機軟件更新換代周期非常短,許多軟件生命周期也就在3-5年之內。所以用二十年的專利保護計算機軟件顯然是不合適的。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時間過長,不利于計算機軟件行業的有序發展。

(3)過度保護

許多對計算機專利的保護,由于過度,幾乎形成了行業的壟斷。以微軟的windows操作系統為例,在上世紀,因為對windows操作系統的專利保護,幾乎形成了微軟的壟斷局面。由于計算機技術開發的特殊性,軟件的擁有者對軟件有較大的權利。大多數擁有者都會關閉其源代碼,以確保自己的競爭優勢。軟件專利保護更加提供了關閉源代碼的可能性,如果擁有者封閉源代碼,這就與專利保護的初衷背道而馳。過度的專利保護會給軟件的開發帶來壟斷性的后果,不利于軟件開發的有效進行。

3.2進行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有效策略

(1)制定明確的軟件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條件

由于當前我國對于軟件申請知識產權的規則并不夠清晰,導致了許多并不具備資格的計算機軟件也參與了知識產權的申請。缺乏專門的規則,只能進行全面的審查,這樣大大的增加了勞動量,降低了申請效率。應當出臺詳細的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規則,減少對計算機軟件申請專利保護的數量。

(2)提高效率,減少計算機軟件申請專利審查的時間

由于許多軟件在申請專利保護的過程中,需要等待較長的時間,這期間往往粗過了其最佳銷售時期。計算機技術的進步是飛快的,等其專利申請下來,估計其軟件內容就不再新穎,錯過了最佳銷售期。專利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的減少審查時間。

(3)縮短專利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限

當前的專利保護期限是20年,這個期限遠遠的超過了計算機軟件的生命周期。使得計算機軟件不能再其生命周期內為社會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所以,應當修改專利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限。

4. 總結:

    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我們要積極的進行立法的改進,加強對我國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譚筱清:《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理論與判解研究》,蘇州大學出版社,2004 年 5 月第一版。

    [2]譚筱清:《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與判解研究》,蘇州大學出版社,2005 年 5 月第一版。

    [3]羅伯特 · P · 墨杰斯等著,齊筠等譯:《新技術時代的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版。

    [4]劉尚志、陳佳麟:《電子商務與計算機軟件之專利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 3 月第一版。

專利保護重要性范文2

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社會信用概述

1.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含義

創業板GEM(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是指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創業板上市公司是指經申請和批準,在各個國家和地區創業板市場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并接受各國和地區創業板市場制度評價和約束的公司的總稱。我國自2009年10月創業板在深圳證交所開板以來,共有256家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其中除了華誼兄弟、愛爾眼科等新型服務類企業以外,其余大部分企業均屬于高新技術類企業,后者一般都擁有或者正在申請專利權。

2.專利保護社會信用的基本內涵

專利保護社會信用,是指企業在市場交易中遵守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履行專利合同約定的情況。企業作為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其對專利權的保護程度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我國專利保護的整體水平。為了激勵在市場交易中積極保護專利權的企業的發展,打擊企業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相關監管部門有必要對企業在市場活動中的專利信用信息進行收集、統計、公布,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

專利保護的社會信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對自身專利的保護和對他人專利權的尊重。其中,企業對自身的專利保護主要體現在專利權的申請情況、專利權的擁有情況、企業專利維權行動情況、企業專利管理部門設置情況以及企業專利人才培養情況等幾個方面。而企業對他人專利的保護則主要體現在專利侵權情況,包括被專利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專利侵權情況和被司法機關裁判文書確認為專利侵權的情況。

3.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社會信用的特殊性

創業板上市公司相較于其他的非上市公司,具有公開性、流通性的特點。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股票公開募集資金,并且其股票可以在證券市場內交易,因此,其公司的信用狀況直接影響到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為了保證投資者的知情權,證券法規定了上市公司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專利信息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應在其信息披露中有所體現。因此,創業板上市公司除了需要保護自身專利不受侵犯、尊重他人的合法專利權以外,還負有專利信息披露的法律義務。

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社會信用的現狀

總體而言,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程度較高。據調查統計,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3360件,有大約88%的企業申請過專利,專利保護意識較強。然而,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監管不足等原因,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社會信用缺失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具體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專利質量不高

自2009年以來,創業板上市公司所擁有的專利數量快速增長。然而,數量增長的同時并沒有伴隨著質量的迅速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整體的質量狀況依舊是良莠不齊。首先,“高含金量”的專利比例偏少。根據《2010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公開(公布)狀況統計》對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22日的158家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專利申請種類的統計結果,如下圖1:

如圖所示,2010年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的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為411件,約占總數的39%;實用新型專利420件,約占總數的40.6%;外觀設計202件,約占總數的19.5%。從專利組成結構看,創新程度較高的發明專利比例偏少,而最能代表一個公司自主創新水平的核心發明創造的比例就更少了。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時不需要實質審查,所以一旦被他人申請無效,就很容易被攻破,導致專利權利狀態的不穩定。如果一個企業絕大部分的專利都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話,那么這個企業的無形資產的權屬關系將會比較不穩定,從而影響該企業專利保護的社會信用。

另外,專利的實用性不強,“搞突擊”的情況較為嚴重。我國的證券投資者,尤其是廣大的散戶對專利權的理解還處在初步階段,很多人誤以為專利的數量就是公司的創新實力的象征。一些創業板上市公司抓住了投資者這種心態,將專利數量作為公司的“賣點”來宣傳,以吸引更多投資。為了將自己包裝成“高科技、高創新性”的公司,這些公司在上市之前的一段時間內,集中進行專利的申請,使其擁有了一堆市場價值不高、對提高生產作用不大、可轉化性不強的專利。例如,有些創業板上市公司為了使專利通過審查,將專利的保護范圍限制得非常小,使其盡快通過審查,獲得授權。這些現象使專利技術沒有發揮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了上市公司的“花瓶”,專利質量降低。這不但無益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對沖著“高科技”而去的廣大投資者更是一種惡劣的欺騙行為,最終不利于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社會信用的提高。

2.專利侵權糾紛較多

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侵權情況仍比較嚴重。從創業板開板以來,已有多家上市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被媒體曝光。2010年5月20日,新大新材(300080)因其主營業務及其生產技術涉嫌侵犯河南醒獅的專利權和公司特有名稱權而被推遲上市,2010年6月9日,松德包裝因涉嫌4項重要專利造假而被證監會取消審核資格;2011年5月31日,剛剛通過發審委審核的山東瑞豐高材(300243)就因涉嫌專利侵權被同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日科化學(300214)告上了法庭。

專利權侵權糾紛之所以較多,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多為高新技術產業公司,專利技術研發較多,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同類企業的相互競爭所致。不過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意識不強,沒有充分認識到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嚴重后果,加上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對專利潛在侵權可能性的分析都做的不到位,導致了專利侵權糾紛的經常發生。

3.專利信息披露亟待加強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社會信用度的必要保證。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均規定了上市公司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但沒有明確提出信息披露中應包含有專利相關的內容。在剛出臺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第11章11條的第5款和第6款已對專利信息披露作出規定,但其對披露范圍的規定過窄,難以滿足現實需要。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專利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2010年,國內激

光有機光導鼓研發和制造的“龍頭”企業蘇州恒久,在其上市的前夜被叫停,其原因正是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描述。蘇州恒久所披露的5項已獲得授權的專利,事實上已經因未繳年費而失效。隨后的星網銳捷、高德紅外都是因為專利信息披露造假的原因,被推遲了上市。這些失敗的例子都是創業板上市公司對專利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不夠重視所致,為此他們也付出了沉痛的代價。

第二,信息披露內容的全面性。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專利信息應包括專利技術研發信息、專利存量信息、專利增減變動信息、專利交易信息以及專利訴訟糾紛信息幾個方面。但事實上,大部分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未能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披露上述信息。有一部分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其年度報告中著重強調對其有利的專利信息,比如獲得的專利授權,專利研發的投入產出情況等,但對自身可能有負面影響的專利訴訟信息則一筆帶過,甚至只字未提。這些行為都將影響到專利信息披露的客觀性、全面性,影響到投資者的知情權。

完善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社會信用的建議

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力量,其專利保護的意識和水平應成為其他企業的榜樣。面對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質量不高、侵權糾紛較多、信息披露不完善等問題,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提高專利保護的社會信用。

1.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權的審查和監督

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和保薦機構應該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專利權整體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監督。一方面,保薦機構應該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專利負有審查義務。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保薦機構應對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專利進行合理審慎的查詢,對專利權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對出現專利信息弄虛作假的公司,應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能推薦其上市交易。

另一方面,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以下簡稱發審委)會應加強對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在專利方面的審核與監督。目前,我國發審委對申請上市公司所擁有的專利信息的審查范圍比較窄,一般停留在提交專利權文件的真實性審查上。這些審查實際上并不足以確認該申請上市公司的專利保護社會信用狀況。因此,筆者建議擴大發審委對申請上市公司專利的審查范圍,對專利權本身的歸屬情況、使用情況、合法性、有效性、市場價值以及產生收益等方面進行審查,同時對該公司專利技術的創造、運用、管理、保護體系進行充分的審查,看是否已形成有效運行的專利市場轉化體系。

2.完善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專利信息披露義務。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信息披露也沒有統一的規定。鑒于專利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發展的重要性,我國應建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專利信息披露制度。首先,應確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專利信息披露義務,這是建立其他制度的前提。創業板上市公司有義務將其會影響到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以及未來發展前景的專利權屬、交易、糾紛等信息向投資者作詳細的披露。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投資者對所投資公司的知情權,維護好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其次,應對信息披露的形式進行規定??梢砸笊鲜泄驹谡泄烧f明書、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對自身專利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情況進行披露,在出現可能對上市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專利重大事件時,創業板上市公司應該在臨時報告中向投資者以及證券管理部門披露相關信息。

最后,應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違反專利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如果在上述信息披露中,出現了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及發行人應承當賠償責任。

3.建立創業板上市公司侵害專利權的懲罰制度

目前,我國仍未建立對侵害他人專利權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懲罰制度,這將不利于促進創業板上市公司對專利的尊重和保護。一方面,可以建立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誠信檔案,對侵害專利權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進行定期通報,以促使創業板上市公司為了維護良好的商譽而加強對自身和對他人專利權的保護。對連續多次在專利保護社會信用評定中被評為不及格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可采取罰款、責令整改、甚至暫停交易等行政處罰,使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保護制度更有強制力。

專利保護重要性范文3

結合作者3年來的課程講授經驗和體會,圍繞著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核心內容展開,在講授中突出這些法律在藥品領域中的應用,并引導學生思考在制藥企業管理中如何運用上述規則。本文提出了關于“藥品知識產權實物”課程的教學模塊與內容的設計,共分為4個內容模塊,具體可簡述如下:

(1)課程概述。該部分在理論層面上介紹知識產權范疇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質,講授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管理者的重要性。

(2)藥品專利實物模塊。講授專利權主體規則、專利權客體、專利權的取得規則、專利權的保護。

(3)藥品商標實物模塊。講授商標權主體規則、商標權客體、商標權的取得規則、馳名商標與商標權的保護。

(4)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模塊。該模塊中著作權法主要講授著作權客體及軟件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講授商業秘密與商業賄賂。

2教學內容的舉例

現以專利實物模塊中專利權客體及無效程序舉例。

(1)專利權客體教學舉例。

專利權保護客體是講授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對象。了解這個規則有助于去“識別”可以形成專利權的對象。介紹這一節內容前先1個案例引出這個主題的重要性。案例是地氯雷他定——先靈葆雅的痛。這個案例介紹先靈葆雅1988年研發的氯雷他定獲FDA批準上市后(商品名:開瑞坦),以長效、速效和不良反應極小成為全球最暢銷的抗組胺藥,但先靈葆雅在專利工作中出現了重大錯誤,其在研究中發現氯雷他定的活性代謝物地氯雷他定是主要起藥效的成分,但其沒有申請地氯雷他定的專利,而被一個小公司申請了專利,地氯雷他定隨后成為第三代抗組胺藥。地氯雷他定(恩理思)市場份額逐年升高,在2006年占據該市場12.31%的份額。先靈葆雅為購買地氯雷他定花費了巨大代價,其主管知識產權的副總裁也因此事被迫辭職。通過這個案例告訴學生:先靈葆雅在活性代謝物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存在猶豫,錯過申請機會,進而付出了巨額代價。通過這個案例引導同學思考:作為一個醫藥企業管理者,要有一雙“慧眼”能夠識別可專利進行保護的對象,為企業獲取盡可能多的專利權。具體知識點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介紹專利保護客體的分類及各自的概念;第二部分具體講授在醫藥領域可專利對象及不可專利的對象。在該節知識點講解結束后用下述案例進一步理解在醫藥領域的專利保護客體。具體案例為:某中醫三甲醫院內科主任承擔國家關于治療某病的863課題,研究出針刺的一些穴位、康復鍛煉方法、某中藥組方制成洗劑后泡腳的整體療法。該案例的問題是:該主任希望獲得專利,現找到醫院科研管理部門咨詢你,是否可以申報專利?該案例是以醫療科研管理人員的角色回答哪些具體科研成果可以進行專利保護,引導學生對于該節理論問題的興趣,也讓學生體會到具體理論問題在實際的應用,以及管理工作的專業性。

(2)專利無效程序教學舉例。

專利保護重要性范文4

在“”的傳統民法體系中,物權法與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貨物買賣合同)是立法重點。而在今天以及今后相當長的知識經濟時代中,這個重點而然地轉到了知識產權法上面[1].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的全球性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之間的矛盾便突顯出來,從而產生了一系列新興法律問題。例如商業方法軟件(SoftwareRe latedBusinessMethods)的法律保護問題最具有典型意義。因此,深刻理解和運用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協調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將逐漸成為立法的重點。但是國際、國內對此的還非常有限,甚至對國際知識產權法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古祖雪教授《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出版剛好滿足了這一需求。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識產權條約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對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協調的法律和實踐進行了比較深入和系統的剖析和透視,提出了實施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標準的對策與建議。這些都可以切實有效地用來指導我國解決包括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在內的一系列新興問題。

一、商業方法軟件的浮現呼喚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全方位發展

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是隨著商務的發展而產生的國際性問題。在電子商務中,不管是通過B2B模式還是B2C模式,消費者/購買方在網上確定購買產品的種類、數量、質量,輸入帳號以償付價款等等行為的時候,都是通過商業方法軟件完成的。而在這一過程當中,除了銷售公司的品牌、誠信效應以外,購買方做出購買行為的主要是這種商業方法軟件的簡便易用性和安全性問題。如果商業方法軟件使用起來很麻煩,以至于需要閱讀大量的幫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為的話,那么購買方就會不愿意甚至無法使用這種商業方法軟件進行交易,從而和其它廠家交易;安全性問題涉及到購買方在什么時間進行了什么樣的交易、償付價款時輸入的銀行帳號和密碼等信息從網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獲得,從而使個人消費者隱私、購買的商業信息以及銀行存款面臨風險。然而,更重要的是,這種商業方法軟件是否體現了商業上的,如是否有利于節省公司營運成本,縮短生產和經營周期,是否反映市場需求進而指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以及營銷策略等,都需要經過大量市場研究和周密的策劃以及一段期限的運作試驗。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場風險。因此,為了在電子商務的競爭中取勝,銷售方必須投入極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以研究開發出極其簡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時又具有極好的商業運作效率的商業方法軟件。但是,由于軟件復制極其簡易,可能會被其競爭對手輕易地加以復制并用來銷售其產品。因此,對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商業方法軟件是商業方法以軟件的形式存在的,按照各國法律都可以版權模式進行保護;其符合條件的商業方法的內容、特點按照各國法律都可以商業秘密模式進行保護。在20世紀80年代前,機程序和商業方法都被認為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范疇,從而在國際上被普遍排除在專利法保護范圍之外[2].然而,因為前兩種保護模式的種種缺陷,隨著1998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StateStreet一案的判定中確認了有關商業方法軟件的專利保護,美國、歐盟、日本這幾個專利大國轉向于對商業方法軟件采取專利保護[3].另外,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也在考慮做出這種變化。

專利保護重要性范文5

關鍵詞: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專利

1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邏輯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產生,幾乎是與近代科學技術的興起同步,從科學技術發展史看,近代科學技術始于15世紀下半葉,而世界第一個知識產權的法律——第一部專利法(當時稱壟斷經營權保護)產生于1474年(威尼斯),這絕非偶然的巧合,實質上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相呼應的一種客觀反映,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良性互動的表現。

知識產權本身也是一種創新,是一種制度創新,因此對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之間邏輯關系的考察必須放在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這個大框架中進行,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究竟是前者決定后者,還是后者決定前者,長久以來經濟學家們爭論不休,正如弗農·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對于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相互關系的明確理解一直是那些對發展的歷史和制度方面感興趣的經濟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家所感到困惑的,”這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即傳統制度經濟學家凡勃侖、阿里斯的“技術決定論”,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思的“制度決定論”、拉坦的“互不決定論”和政治經濟學家的“辨證關系論”,要想真正弄清是技術決定制度,還是制度決定技術,追尋歷史起點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兩者之間有很強的相互依賴性,首先,“技術變遷與制度變遷是社會經濟演進的基本核心,兩者都呈現出路線依賴性的特征,而且在經濟增長分析的演變中,兩者都經歷了從外生變量到內生變量的曲折歷程,其次,制度和技術都是稀缺性資源,兩者的創新都需要費用,且都面臨搭便車的問題,再次,“導致技術變遷的新知識的產生是制度發展過程的結果,技術變遷反過來又代表了一個對制度變遷需求的有力來源”,以上分析說明需要設置一個寬廣的分析框架包括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制度兩個方面,在這個分析框架中,無需追尋歷史起點,而只需給定或假定一個起點,即類似于諾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術均衡而知識產權制度非均衡,那么現存技術的任何改變部不能給創新主體帶來額外收入,這時產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激勵,反之,若處于制度均衡,即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經濟生活中任何人帶來額外收入,那么,就產生了對技術創新和技術變遷的需求。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互動機制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個模式加以說明,至于兩者誰起決定作用,主要視看問題的角度而定,從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來看,技術創新的決定作用不容置疑,這與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原理是內在一致的,從一個較短的時間來看,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一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在一定時期內是適應技術創新的要求的,這時,技術創新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對于一個市場機制發育還不成熟的國家和地區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約著技術創新的發展,這體現在創新激勵、創新空間、創新成本等方面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顯然,知識產權制度此時將處于基礎和決定的地位,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互動機制呈現不同的特點,兩者的重要性也隨之不斷發生變化,是一個動態的,有著波動特征的連續的過程。

2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聯動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之間互相影響、互相滲透、互相作用,技術創新是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前提,知識產權是技術創新的產物,技術創新產生了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而知識產權制度則隨著技術創新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完善。

2.1 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作用

曼斯菲爾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樣本表明,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大約有半數以上已經獲得了專利的技術創新可能不會付諸實施,技術知識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①百科全書、手冊、教科書;②專著和專題評論;③專利;④科技論文和技術報告,若將知識資源從可靠性、真實性和新知識的含量方面進行分析,如圖1所示,新知識含量最高的是專利,可靠性和準確性也相對較高①,而技術創新需要的是新知識。

從技術創新理論體系的角度分析,可將知識分為3種類型:①用于解決問題的啟發式知識;②在技術系統中用于理解技術進化趨勢的知識;③關于新科學技術效應和現象的知識,知識資源從這3方面進行分析評價,如圖2所示,能得到啟發式原理最多的是專利,相應得到的技術效應和現象也較多,雖然,科技論文的啟發原理和新效應也比較多,但與專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較低,從以上分析可知,在眾多的知識資源中,專利是技術創新的主要知識資源,這一結論已被《歐洲專利局的報告2003》所證實:“專利表達了技術問題的解;專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資源;專利文獻含有80%以上的人類科學技術知識?!?/p>

技術創新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創新主體可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中進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從圖3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對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起著重要作用,技術創新是實現發明的首次商業化應用,是科技成果商業化的過程,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的積累,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科技成果的權屬并加以保護,促進了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創新主體可以采用有形商品進行銷售的方式獲取常規產品所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潤,同時創新主體也可以通過無形商品(知識產權)進入市場,采取知識產權轉讓方式獲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資回報率,知識產權制度使創新主體產生高額投資回報,使主體利用市場反饋信息及投資回報進行技術再創新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以利益為核心的激勵機制使創新主體形成了一個創新一高額投資回報一再創新一再高額投資回報的技術創新良性循環機制,知識產權制度植根于市場,它使創新成果鑒定和評價科學化、市場化,把創新成果的創新水平“鑒定”交給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如果人們對這個“鑒定”有異議,還可以得到法律救濟,從而使“鑒定”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把創新成果經濟評價的“投票權”交給廣大消費者,“投票”結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場份額,這樣,促使科技創新活動始于市場,瞄準市場,追蹤市場,最終創新成果的價值實現于市場,使科技創新始終面向經濟主戰場,實現科技與經濟有機結合。

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以便在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在技術創新模型(見圖4)中,知識產權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給技術創新企業提供一些合法權利來阻止技術創新過早或過快地被全社會模仿和吸收,事實上,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保護并不僅僅限于專利這一種法律形式,在知識經濟時代,將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來看待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任何技術創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競爭者效仿或模仿,迅速喪失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獨特特征(合法的壟斷性),同樣可以引入到企業技術創新管理模式中。

2.2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因素也是如此,歷史上的各種社會思潮,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變遷都可以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軌跡上找到痕跡,但我們認為,技術創新的發展導致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利益分配失效產生的利益沖突,是促成知識產權制度變遷的核心因素。

從圖5中可以看出,由于創新主體實踐對象的增加和實踐范圍的擴大,創新所帶來的新技術成果也需要相應的法律保護,這樣客觀上要求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不斷增加,從而擴大了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外延;而新技術成果是時代的產物,反映了時代的特征,新技術成果加入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使原有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擴大而內涵不斷縮小或改變,隨著新技術的產生,有關知識產權法的程序條款和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體制正在不斷進行調整,以達到在知識產權權利的取得、維持、保護與利用幾個方面的程序應用新技術和適用新技術的發展,技術創新活動本身沖破了國界的限制,創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傳播與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使知識產權制度所涉及的保護區域也不斷由國內延伸到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重要性日漸凸顯,由于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技術己經成為比原材料、資本重要得多的生產要素;在現有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貿易卻一直在大幅度上升,這都使知識產權在整個財產權中的地位從附屬向主導轉化,從而使知識產權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不斷提升。

知識產權不是從來就有的,當今世界雖然在各種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種類很多,范圍很大,涉及面很廣,而新的知識產權種類還在不斷地出現,但沒有任何一種知識產權是在脫離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產生的,有的不僅要具備一定的實質條件,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而且還必須經過一定的過程,企業不僅要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研究科技前沿理論,解決科技難題,產生新知識并不斷應用創新的知識,采用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占據市場并實現市場價值的過程,而且還必須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取得更多知識產權的過程,技術創新的過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識產權的過程: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凡在技術創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都可依法確認為知識產權,企業不同活動過程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而技術創新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與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相比具有很多不同點:①發明創造者的身份多為工程技術人員,如果企業想在技術創新中取得更多知識產權,必須緊緊依靠廣大工程技術人員;②知識產權種類中多為工業產權,企業在任何活動過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但不同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種類并不相同,如果企業想取得更多工業產權,其最佳渠道就是開展技術創新;③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多為企業;④知識產權中的絕大多數屬于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獲得的知識產權,一般都屬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術創新,并自形成時起就屬于企業自己獨自占有的自主知識產權;⑤對經濟發展的直接促進作用最大,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在哪一種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一般都能對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則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來講,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實現產業化,就不僅能對經濟發展產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進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中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對于企業要想促進經濟發展,就必須通過不斷堅持并促進技術創新來確保有更多知識產權的不斷形成和被利用,這是國內外促進經濟發展的基本經驗,也是知識經濟的基本特征。

3 知識產權制度安排對技術創新行為的效應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即鼓勵技術創新、增加知識存量,從而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如果對知識產權保護不當將打擊創新者的積極性,降低技術創新水平;而如果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濫用又可能對知識的傳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從而降低社會福利水平,適度的專利保護對技術創新和社會福利都至關重要,Nordhaus(1969)將專利保護度等價為保護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優專利設計所面臨的基本權衡:保護太弱無法提供足夠的創新激勵,但保護太強又會導致太大的壟斷扭曲;借此證明社會最優的專利保護期限是有限的,通過調節專利期可以使研究開發激勵及創新者占有社會收益的份額之間達到均衡的同時,社會效益最大化。

專利保護期限的設計要考慮幾個相關因素,從創新激勵的角度出發,專利保護期限必須足夠長,使創新者得到足夠的收益;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專利保護期限又不能太長,否則會影響創新成果的社會擴散;同時,專利保護期限的長短還應與專利的實際壽命相一致.如圖6所示,T1是產品進入市場的時刻,T2是產品收益正好等于成本的時刻,T3是專利最優有效保護期限期滿的時刻,T4是產品壽命終結的時刻,T1T3的長度是專利最優保護期限的長度,T1T4的長度是產品生命周期;A是產品開發成本,A=B;B C是專利壟斷時壟斷者所獲收益,其中C是壟斷后的凈收益;D是社會其他人從新產品中所獲的收益,如果T1T3>T1T4,即專利保護期限大于專利實際壽命,則社會收益D=0,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保護期限將導致社會收益增大或減少,進行專利制度設計時,應該在有效激勵創新的前提下,實行使社會收益最大化的專利保護期限,即使創新者能夠得到足夠的收益,又不會影響創新成果的社會擴散。

專利保護重要性范文6

自1985年我國建立專利制度以來,國內專利申請量和批準量迅速增長。根據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的統計,1995年到2007年間,中國知識產權局受理的發明 專利申請數以年均23.9%的速度增長。據統計,1998年我國上市公司擁有的專利總數才346件,到2008年卻達到近1.5萬件,增長近50倍。雖然我國上市公司專利產出增長迅速,但是這些專利產出能否帶來公司市場價值的增加卻不得而知。從理論上看,若股票市場是有效的,則公司的市場價值將反映公司未來業績,而公司未來業績是與公司所擁有的專利等核心樣刊收件地址技術資產緊密相關的,因此專利產出的增加將帶來公司市場價值的增加。

2 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專利是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其發明擁有制造、使用、出售和許諾銷售等方面的專有權。我國專利法規定獲得專利認證的發明需具備三個特征:第一是新穎性;第二是創造性,即不是顯而易見的想法;第三是 實用性,即具有潛在的商業價值。具備這些特征的專利發明將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起到以下的價值創造作用:

首先,公司研發出的專利技術會提升公司利潤,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專利保護將使得其它企業無法復制或者模仿該公司的專利產品,所以公司可以獨享技術壟斷收益,從而提高該產品在專利保護期限內的銷售毛利率;(2)研究發現,公司研發出新的專利技術會帶來銷售收入的增長,因為新的專利技術意味著新的投資機會,企業可以投資于新的專利技術,生產出新產品,從而增加銷售收入。

其次,公司還可以通過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的方式獲取專利使用費來增加收入。公司研發出專利技術還可以向外部投資者傳 遞公司具有高投資價值的信號,從而使其更易獲得外部融資。在專利保護較好的省份,外部投資者和銀行更愿意為高科技企業提供債務融資,從而支持了專利增 加融資機會的效應。

綜上可知,公司擁有的專利這一核心資產的多寡,與公司未來凈現金流緊密相關,因此如果市場是有效的,那么當公司有專利產出時,投資者將會理性地預期到該專利技術會增加公司未來凈現金流,因此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由公司未來現金流折現而得到的公司價值將隨著專利產出的增加而增加。

公司專利產出與公司價值的關系在歐、美成熟資本市場中得到廣泛的檢驗,關于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的無形資產及其明細信息與股價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但是,關于上市公司專利擁有量是否以及如何影響公司價值,目前還缺乏相關證據。鑒此,基于上述理論分析以及前人的研究,本文提出:

假設1:我國上市公司的專利擁有量越多,公司價值越高 此外,由于我國的專利可以分為三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因此本文進一步提出:假設2:公司的三項專利擁有量都與公司價值存在正相關關系我們進一步認為,由于專利技術對于不同行業公司的重要性存在差異,因此不同行業中,專利擁有量與公司價值之間的相關程度存在差異。而在傳統行業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可能并不是技術,而是低成本的人力?;谏鲜鲇懻?,我們提出:假設3:相比于傳統行業,高科技行業公司每單位專利產出將帶來公司價值更大幅度的增加 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是否影響公司專利的市場定價,目前研究還比較少,從理論上看,由于知識產權存在外部性問題――企業很難阻止其他人使用其知識產權,因此,企業的一些創新性想法和技術很容易被其競爭者模仿并使用,這使得企業從專利技術中獲得的實際收益,低于該專利所 產生的全部社會收益?;谏鲜隼碚摚覀兲岢觯?假設4:每單位專利產出所帶來的公司價值增加與該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成正比。

3 研究設計

3.1 樣本數據

本文以1990-2008年間滬深兩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為初始樣本,剔除每股凈資產為負的樣本年度觀測值,從而得到最終樣本為1381家公司12521個年度觀測值。研究中關于上市公司每年獲得批準的發明專利、實用專利、外觀專利數據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網站手工收集而得,上市公司的財務和交易數據來自Wind數據庫。

3.2 模型構建與相關變量計算

公司所在城市和所在省份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1)城市知識產權保護指數,該指數來自于2002-2008年的 中國社科院倪鵬飛等主編的《中國城市競爭力報告》,該課題組每年以問卷調查的方式詢問居民“您認為本市盜版知識產品程度如何?”居民在1-5(由低到高)分之間進行打分,對于2002年以前年份的指數值我們以2002年的數據代替, 此外,由于該資料只報告了最具有競爭力50-60個城市的指數,所以導致回歸分析樣本較其它模型少。

(2)專利被侵權率,是以一省知識產權局當年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數除以一省當年累計擁有的仍在保護期限內的專利數,其中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數據來自于2001-2008年的《中國知識產權年鑒》,而各省歷年批準的三項專利總數來自于《中國科技統計年鑒》。該指數越大表示該省份所擁有的專利被侵權的概率越大,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越差,所以是個反向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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