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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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的特征

專利制度的特征范文1

一、日本專利制度的緣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國文化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后進國家。一般來說,先進的文明古國都先經歷青銅器時代,然后才可能進入鐵器時代;但日本卻借助中國大陸文化,從原始漁獵采集時代直接發展到鐵器時代,進入農耕文明。同時,也正是由于中國文化的影響,“日本人的人生觀表現在他們的忠、孝、情義、仁、人情等德行規定之中?!盵①]這樣,日本人“一貫重視非物質資源”,并認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質當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卻是次要的,瞬間的?!盵②]在這種文化下,盡管有一些懸賞征集發明的事例,但整個文化氛圍是抑制技術創新,甚至有時會出現禁止創新與改進的現象。例如,德川時期就實行鎖國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規法度》布告曰:“總而言之,新型者,如器體、織品之類,均不得制造?!庇钟性疲骸爸T商品本應依據傳統古風,近年卻改變花色品種,制造新奇之物,此類均予以禁止,切記?!?/p>

改變這種局面的,首先是“蘭學”[③]在日本的興起;其次是“明治維新”的全面改革。前者為西學在日本發展作了一些鋪墊;后者則為日本確立西方“科學、產業、教育三位一體的國家政策”[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這種基礎上,為促進產業經濟發展,最初將歐美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的,是明治時代的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1834—1901年)。福澤諭吉不同于其他啟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僅認識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現象,還能認識到“不及外國之處,就是學術、貿易和法律?!盵⑤]他首先將歐美的專利制度介紹到日本。而且,在他倡導下,日本社會各界紛紛介紹、解釋西方專利制度,并主張盡快在日本實行這種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頒布了《專賣簡則》。盡管該簡則在實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廢止,但其仿效歐美專利制度,開風氣之先,仍為日本人稱道不已?!秾Yu簡則》共19條。簡則開宗明義:“任何物品的發明人,在近來專賣御差的管轄下,有申請者,均可按規定向內民部省提出申請。”該簡則采取先申請原則,允許延長有效期和緩繳專利費,還對使用發明和專利標志方面作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習俗與禁錮,在當時是“一個非常進步的規定”[⑥].后來,《專賣簡則》雖然被廢止,但先進的專利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在日本國民、特別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員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并最終為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

在各界的呼吁聲中,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專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專賣專利條例》經元老院通過并頒布實施。雖然該條例很快就為1888年(明治21年)《專利條例》)所修改,但此后專利制度便一直綿延不斷,可謂是日本最初的一部專利法。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將“專利條例”更名為“專利法”,并沿用至今。以后,又經過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確立。

1885年《專賣專利條例》吸收法國和美國有關專利法的規定,確立了近代專利制度的基礎。該條例第1條就規定了產品和方法兩種專利,并規定了授予專利的“新穎”和“實用”的主要條件。同時,該條例確立了專利的主要制度:采取先發明原則;對醫藥發明不授予專利;專利權有效期為權利人任意選擇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增補專利制度;規定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包裝上標明專利標志的義務;規定專利實施與無效制度;規定由農商務大臣對專利進行管理與裁決;等等?!秾Yu專利條例》的公布,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廣泛地關注和贊揚;其中,該年度專利申請數為425件,年內便有99件被授予了專利。

1888年《專利條例》重要的修改之處有三:一是確立發明人有權享有專利權的權利原則;二是確立授予專利的審查原則;三是規定對飲食品、嗜好品和醫藥品調配方法的發明,不授予專利。該條例所確立的發明人所享有的“權利原則”,改變了特許法下國家“恩賜”的特色,為近代以來以“私權”為本位的專利法確定了基礎價值。不過,該條例仍然堅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為終局裁決,將司法審查排斥在專利制度之外;同時,該條例也不承認外國人享有專利權及與專利權相關的權利。

1899年《專利法》不僅將“專利條例”正式定名為“專利法”,而且在諸多方面也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為了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承認了外國人的權利;(二)對專利廳復審,可按不符合法律或用法不當為理由,向大審院提出起訴;(三)明確了發明的繼承人也可享有專利;(四)專利權的有效期一律定為15年;(五)改變了專利維持費的數額和繳納方法;(六)恢復了增補專利制度;等等。這次修改,是對當時在日本出現的專利制度 “廢止論”和“批判論”的有力駁斥,并解決了專利條例中司法審查和外國人的權利問題。

190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增加了有關職務發明的規定;(二)關于發明的新穎性問題采用國內公知原則;(三)增加了有關外國人享受的權利的規定;(四)規定了專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圍;(五)利用發明時,可以請求獲得實施許可的復審;(六)專利權的有效期可以延長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此次修改,是在針對適用巴黎公約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和適應產業政策發展而進行的,旨在進一步加強專利的保護。

1921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將先發明原則改為先申請原則;(二)采取了申請公告制度和提出異議制度;(三)駁回專利申請之前,將駁回理由通知申請人并給予申述意見的機會;(四)廢止了對申請不服的再審查制度,采取了直接請求抗告審查制度;(五)對請求無效復審規定了5年的訴訟時效(第85條);(六)建立了再審查制度。這次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社會經濟發展,并與日趨顯現的專利制度的國際化傾向相協調。

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是建立在天賦人權的基礎上的。這種觀念認為,作為一種知識產權的專利權,是人的人身及其勞動所派生出的產物,是一種“自然權利”;專利法雖然是一種“特許法”,但它卻以“私權本位”為其基本特征。因此,通過以上專利立法活動,不僅使得專利法作為一種產業政策法在日本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巨大作用,而且在日本建立了一種具有近代意義的專利制度。

專利制度的特征范文2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指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由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所在單位及其權利繼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權利獨占實施權,實施許可權,轉讓權,標示權。也就是是說專利權人對與專利享有壟斷的權利,它可以排他的獨自實施,別人只有經過他的許可后方可實施。專利權一個最有特色的特征就是它的獨占性專有性。

專利最早起源于英國。中世紀的英國十分落后,為了發展國內的產業,英國國王對引進外國技術的個人發給一種專利證(Letters Patent),授予其使用該技術的獨占的壟斷權。該證書蓋有國王的大印,是國王對臣民的告諭,任何人都可以打開看,因此“Patent”一詞的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公開,二是壟斷。隨著手工業的出現,技術封鎖被逐步打破,保護發明成為社會的需要,這時,一些國家君主開始授予商人、手工業主制造或販賣某種產品的特權或壟斷權。

專利制度就是依據國家制定的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經過審查和批準,授予專利權,同時把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公諸于世,以利于技術信息的交流。專利制度是隨著工業和貿易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據文獻記載,世界上最先實行專利制度、最早頒布專利法的國家是威尼斯共和國。威尼斯有記載的第一件專利是1416年2月20日批準的,它的第一部專利法是1474年頒布的,是世界專利法之始,也是各國專利法的雛形,雖然這部專利法比較簡單,但它卻表達了對發明要用專利法律進行保護的思想,給人們提供了最早的以法律形式來保護發明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的模式。具有現代特點的專利制度可追溯到歐洲工業革命的發源地——英國。1624年英國頒布了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定專利的對象是新創工業領域中最早的發明,專利期限規定為14年。該法雖然內容簡單,但它取代了過去的封建特權制度,初步勾劃出現代專利制度的輪廓。因此可以說,英國1624年的專利法是現代專利法誕生的標志。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專利制度與公司制度一起被人們稱為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兩大支柱??偟膩砜矗瑢@贫戎饕▽@麑彶橹贫?、公開通報制度、權利保護制度、國際交流制度等4方面內容。

專利制度是以保護發明創造所產生的專利權為手段,達到促進全社會的科技和生產發展的目的的一種法律制度。專利權最重要的作用在于鼓勵創新,第一通過給予專利權人經濟利益來鼓勵他的創新。第二,通過專利的公開來提升信息交流效率,促進創新。專利制度創設的目的有二: 一是要鼓勵創新, 通過賦予智力創造者一定的專有性權利, 使其得到物質上與精神上的補償, 以此來調動人們的創造積極性, 使得更多的創新成果產生; 二是促進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播和利用, 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 造福于人類“專利制度給天才之火澆注利益之油”,美國第16任總統林肯的這句名言十分形象地概括了專利制度的本質和作用。

二、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權意味著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這一稀有資源。專利是企業通過使其難以為潛在的競爭對手復制或模仿而擴大其壟斷利潤的手段。因此對于專利權的享有就意味著壟斷,為了防止過度的壟斷,對于專利權的享有并不是無邊無際的。目前專利權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1.對權利客體的范圍進行限制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將某些客體排除在權利人的控制范圍,避免對專利權形成不合理的壟斷。例如我國專利法規定下列不得授予專利:(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2.對授予專利權的條件進行限制

發明創造要取得專利權,必須滿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實質條件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自身必須具備的屬性要求,形式條件則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文件和手續等程序方面的要求。僅就我國目前發明和實用新型實質方面進行一個說明。包括(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3.對權利行使的內容進行限制

在我國,主要表現為(1)強制實施許可 強制許可也稱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家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同意,通過行政程序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法律制度。(2)不構成專利侵權的使用行為,包括先用權人的實施,專利權的用盡,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臨時過境。(3)國家計劃許可,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對于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參照前述規定辦理。

專利制度的特征范文3

關鍵詞:互聯網;專利保護制度

如今,在互聯網行業涌現出一批通過自主創新崛起的企業,但是由于互聯網行業暴力性的經濟吸引力,同行之間為了爭奪利益,不惜以出賣道德和企業信譽為代價相互抄襲、詆毀,對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有效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便無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1 中國專利制度概述

⑴專利制度的概念:專利制度是指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利用法律的和經濟的手段確認發明人對其發明享有專有權,以保護和促進技術發明的制度。

⑵專利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依據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將其要點寫成詳細說明,公諸于世,征詢異議,經過審查和批準后,授予發明者以專利權。[1]

2 中國互聯網行業專利權保護水平的現狀

2.1 專利保護制度執法難

我國專利權的保護采用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保障模式。但是依然存在執法難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⑴專利是技術與法律的結合,所以,專利法一般會涉及到相關的技術問題,但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構建缺乏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技術指導,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執法者所掌握的相關專業技能與實際辦案的需要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無法勝任有些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或處理工作。

⑵在知識產權執法中,執法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并沒有對社會造成太大的危害,多追究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而忽視對刑事責任的追究。在專利法中,對侵權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并沒有區分故意和過失,而不做主觀罪過的區分實質上有可能會造成在審理或處理侵權行為時量刑不當。[2]

2.2 缺乏專利權維權意識和自主創新能力

從總體上看,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還有待提高,多數企業尚未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能力,創新的組織機制也不完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方面:

⑴互聯網行業的企業對產品研發的重視程度不足,對專利申請的積極性不夠。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對科技資源的依賴性非常高,科技發展水平決定了信息技術產業的規模和前景?,F階段,我國互聯網行業的研究開發經費只占銷售額很少的一部分,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投資比例。

⑵技術創新、專利產品研發激勵機制不到位,無法充分調動專利研發人員的研究積極性。對專利發明人和對技術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的人都應該以各種豐厚的獎勵及報酬作為回報,激發他們的研發積極性,但企業在這方面的獎勵政策十分有限。

3 完善中國互聯網行業專利保護制度的對策

完善信息技術行業的專利保護制度需要在立法機關的立法、行業組織的自律、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以及網絡用戶的監督等方面綜合努力。[3]建議從專利保護主體方面著手,全方位綜合完善專利保護制度。

3.1 整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資源,加強行政管理監管與效率

⑴從行使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職能來看,互聯網行業的運行除了不能游離于法律的監管之外,政府也應當在立法的基礎上,在專利管理和服務方面做更多的工作,整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資源,出臺一些引導性的行政規章、政策,實現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務機制。

⑵從行使政府的行政職權的角度來看,政府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活動要嚴格遵循合法合理原則。應該最大限度地減少公權對私權的干預程度,可以主動采取引導公眾輿論監督、勸告、說服等非強制性措施,這可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執法效率。[4]

3.2 德法并用,健全創新技術保護與激勵機制

⑴德法并用。在強調法治的同時,不能忽略道德指導和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從立法的角度對專利侵權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能夠從根本上切斷不法侵害發生的源頭,彌補法律只能作為一種外在約束機制的缺陷。[5]倡導提供網絡服務商應當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自覺遵守市場經濟應有的法律規范和基本準則,建立商業倫理互信機制。

⑵完善的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完善的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是人才支撐研究的有效手段,也是互聯網行業長足發展所需的不竭動力。健全創新技術保護與激勵機制,不能簡單的從企業的基礎利益設立激勵機制,還要在契合科技創新人才的特征與需求的基礎上尋求有效的激勵機制與政策。

[參考文獻]

[1]李祖明.互聯網上的版權保護與限制[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3.

[2]安雪梅.專利侵權行為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5.

[3]陳怡,袁雪石.網絡侵權與新聞侵權[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專利制度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權利要求 法律性質 權利要求基本形式 權利要求解釋

一、權利要求的簡要歷史沿革

專利權的發展經歷了一定的歷史時期,在專利制度早期的英國,通過使用專利說明書對發明技術進行界定。但隨著科技革命的不斷創新與發展,這種早期的專利說明書已經無法滿足專利權發展的需要;在界定是否構成侵權這一問題上,通過這種專利說明書判定得出結論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非常不利于對專利權的保護。

因此,申請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專利權利,開始在專利說明書中使用權利要求的字樣。1811年,Fulton在其汽船發明專利的說明書最后部分記載了"我要求保護我的發明:……"的用語,并在該權利要求之后還記載了類似形式的三個權利要求,這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專利權利要求。①

二、權利要求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專利權利要求,就是申請人用技術特征的方式,將其希望得到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表達出來的語言文字或圖形。②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權利要求與權利要求書是兩個不同的事物。權利要求書是權利要求的書面載體,是權利要求的書面表達。其起到的作用是能夠清楚并明確地界定專利權人的排他權, 而相關領域內的公眾能夠準確地理解并知道他們所不能進入的領域的邊界。即其主要目的在于界定獨占權的范圍, 而不是力圖擴展其范圍。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2、特征

首先,專利權利要求以技術特征為表現方式。我國的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因此專利權也多以技術方案為內容(外觀設計則通過圖形設計等形式展現),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包涵技術方案,其主要體現對某項技術的權利要求。

其次,專利權利要求的目的是專利申請人希望得到專利的保護。"權利要求的功能就是精確的界定專利權人的發明,并準確地限定其所要保護的范圍",專利申請人提出權利要求,就是希望自己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能夠得到專利的保護。

再次,專利求利要求承載著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權利人的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其是專利權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獲得救濟的重要保證,專利權權人可依據其權利要求申請法院進行救濟。

最后,專利權利要求以語言文字或者圖形為載體表達出來。上文提到,權利要求以權利要求書為載體,在權利要求書上,申請人應當通過文字或圖形的形式直觀地記載其技術方案,從而界定其權利要求的內容和范圍。

通過對上述權利要求概念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權利要求的內涵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權利要求是申請人請求專利權確認和專利保護的基礎所在。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由此可見,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權的時候,必須以權力要求書的形式提出權利要求,在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之后,在無駁回理由的情況下,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由此其專利權方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雖然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只是規定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但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通常會要求提交外觀設計的圖片或圖形,這樣的圖片或圖形既可以起到說明的功能,同時也確定了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起到了權利要求的作用。

第二,權利要求是專利權人在受到專利侵權時獲得保護的重要保障,是專利權獲得救濟的主要手段。由于專利(尤其是發明)需要專業的技術知識才能界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法官沒有相關的背景知識,專利侵權的案件對法官來說是巨大的挑戰并會對法官提出較高的要求。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權利要求明確記載了專利的保護范圍,當有權機關在審查專利申請時對該要求書進行確認后,專利的保護范圍同時確定,倘若之后發生侵權案件,無論是當事人自己及其人或者是法官,都會依據權利要求書的權利要求對專利的保護范圍有一個明確的認定,權利要求往往是專利糾紛訴訟中的關鍵證據。

三、權利要求的法律性質

專利權利要求,通常以"要求……的專利權"的形式表達,是申請人向國家有權機關(在我國為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提出對其作出的發明、實用新型予以保護的請求。因此,有人認為權利要求是一種請求權。而請求權是當事人根據約定或者法律上的規定請求對方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例如物權法上的物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約定雙方或法律規定的請求權的情形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認定專利權利要求是請求權是不妥當的,因為專利申請人的對方"當事人"是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雙方并不是平等主體,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而是隸屬型的行政法律關系。雖然專利申請人提出權利要求,也是一種"請求"的表現,但該"請求"并非請求權中的請求,而是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的"申請",屬于行政法意義上的申請,當然"申請"過后,獲得國家認可的專利權會受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護。因此將權利要求認定為請求權是不妥當的。

在證據法意義上,權利要求書作為權利要求的載體,在專利糾紛案件中往往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由于權利要求書記載了申請人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因此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權利要求書往往是專利糾紛訴訟中的關鍵證據。

四、權利要求的主要形式

首先,獨立權利要求是權利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因為該部分的權利要求劃定了請求保護的范圍,在申請人獲得專利權之后,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使用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完全相同的技術方案,構成侵權,這是構成相同侵權的情形,然而,任何人若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的技術特征并不與權利人專利的技術特征完全相同,但不相同的一個或一個以上技術特征雖表述不同但經過分析可得出是相同的技術特征也構成侵權,這是等同侵權的情形;反之,則不夠成侵權。因此獨立權利要求在撰寫的時候,應盡可能的擴大保護范圍,因此不能描述的過于詳細,否則會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當然,也不能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囊括了已經存在的技術,這樣會對專利的創造性產生影響。

其次,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涵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獨立權利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該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做了進一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性權利要求。即:從屬權利要求是對其引用的在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的限定, 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加上其引用在前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共同限定從屬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③從屬性權利要求記載的的技術特征和被引用權利要求是不同的,可以使相關權利要求之間的涇渭分明。由于從屬性權利要求也可以存在于權利要求書當中,因此當獨立權利要求符合了專利的創造性和新穎性時,從屬性權利要求也應當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當然,從屬權利要求必須以說明書為依據,否則該從屬性權利無法獲得專利保護。當專利權利要求書既有獨立權利要求, 又有從屬權利要求時, 應當認定獨立權利要求與各從屬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保護范圍各不相同, 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要大于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在前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要大于在后的引用該在前從屬權利要求的在后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否則從屬權利要求或者在后的從屬權利要求就成為多余。④

最后,權利要求的表現形式為權利要求書。上文中曾簡單的提到:權利要求書是權利要求的書面載體,權利要求書不僅確定了專利保護的范圍,也是判斷非專利權人使用專利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此外,取得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書是得到法律認可的文件,除了作為劃定專利權的依據以外,它還是得公眾能夠直觀的看到專利權中具體的技術特征和方案,起到了一定的"公示"作用,體現了知識產權的利益平衡作用。

五、權利要求的解釋

1、權利要求解釋的必要性

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實際上是一個"賦予權力要求書中的語言與措辭以意義的過程"。專利要求解釋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弄清發明人做出的發明是什么,同時弄清發明人所意圖保護的發明是什么,不同的當事人出于不同的目的會對權利要求作出不同的解釋。⑤

專利權利要求書是權利要求的書面載體,與法律、合同一樣,以文字為主要形式對專利范圍進行確定,由于文字本身的模糊性,因此需要進行解釋。那么這種解釋究竟是法律解釋問題還是事實的認定問題,這在理論界存有爭議。

2、權利要求解釋的性質

我個人認為權利要求解釋的性質兼顧有法律解釋和事實認定的性質。原因在于,首先,專利申請人申請專利必然會向有權部門遞交權利要求書,在專利申請通過之后,該專利要求書變為國家認定的法律文件,那么對該法律文件中的問題進行解釋是法律解釋;其次,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提交權利要求書作為證據,屬于舉證質證的過程,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是通過該權利要求書對爭議事實進行認定,從而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

3、權利要求解釋的基本方法。

(1)周邊限定法。該原則的要求類似于文理解釋,即盡可能的符合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表述,使得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成為一個明確的框架。這種原則讓權利要求書的公示性變得很強,使得公眾對于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一目了然,但這一方法對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提出了不小的挑戰,會加重權利申請人的負擔。

(2)中心限定法。將權利要求書中的字面含義作為中心,根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性質等,結合字面含義的中心,將這些中心區域之外的范圍也納入到保護之中,這種方法與周邊限定法相反,會加大公眾對權利要求書的理解難度。如美國就是以中心限定法來解釋權利要求書,因此對于我國的專利權人在國外申請專利時,應當充分了解國外對權利要求書的解釋方法,在申請時注意對權力要求書按照相關國家的規定進行撰寫,否則盡管按照我國專利申請的要求對權利要求書進行權利周邊限定的方式進行撰寫的也可能獲得國外的授權,但是專利權的范圍將非常狹窄,這將直接導致專利的作用得不到最大的優化。

鑒于上述兩種方法各有優劣且成互補之勢,因此出現了這種方法,以權利要求書為準,同時結合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目前我國就是以這種折中的方式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1 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六、權利要求的功能和意義

首先,權利要求確定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只要侵權行為落在了權利要求書的范圍之內,侵權行為就可以被認定,侵權人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權利要求書包含了專利的技術方案,起到了"公示"的作用。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范圍,這樣會讓公眾清楚地了解專利保護的范圍,這也是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的具體體現。

最后,權利要求書的存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資源。由于專利權糾紛的案件很復雜,審案的法官通常需要具有相關專業背景,但從我國的司法現狀來看,這一點還很難做到。權利要求書可以讓法官更好的了解和研究涉案專利,從而提升司法效率。

七、結語

權利要求是專利制度的核心與關鍵,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涉及專利糾紛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究竟什么樣的專利能獲得保護得到確權,什么樣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能獲得救濟,等等,這些都與權利要求密不可分。因此,對于專利權人和相關權利人來說合理的撰寫權利要求對專利權的保護意義非凡;而對于非權利人來說,知曉和了解權利要求制度,特別是解釋規則等,對非權利人準確理解他人的權利要求進而防止侵犯他人權利也具有重要意義;而對整個專利制度來說,完善權利要求制度,對于完善專利制度來說,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注釋:

①董濤:"論專利權利要求的法律屬性",載《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②同上注

③張曉都:"專利權利要求區別解釋原則--以一起專利侵權糾紛為例",載《知識產權》2006年第6期。

④張曉都:"專利權利要求區別解釋原則--以一起專利侵權糾紛為例",載《知識產權》2006年第6期。

⑤董濤:《專利權利要求》,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頁。

參考文獻:

[1]尹新天.中國專利法詳解[M]. 知識產權出版社. 2012

[2]馮曉青主編. 知識產權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8

專利制度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3D打印技術;直接侵權;間接侵權;對策

3D打印技術是一種快速成型技術,它根據計算機輔助設計圖(CAD),利用3D打印機制造三維真實物體[1],改變了傳統的制造模式,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優勢被廣泛使用。但大規模的家庭個人使用3D打印技術打印專利產品的行為,使專利權人對產品制造和使用的控制變得極為困難,其從產品銷售中獲得的利益將受到嚴重的損害。因此,在3D打印技術普及的今天,實現對專利權人權利的有效保護是我國專利制度應達到的目標之一。

1 3D打印侵權認定的困境

本文研究的“侵權”是指家庭個人以自己使用為目的運用3D打印技術打印專利產品時是否侵犯了專利權人的權利以及CAD文檔提供者是否構成間接侵權。

1.1 直接侵權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可見,構成專利侵權的要素之一就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據此,利用3D打印機制造專利產品僅為個人使用的行為并不侵犯專利權。

然而我們應看到,在智能時代,簡便高效低成本的3D打印技術使產品制造門檻降低,個人使用正成為該技術的發展趨勢。大規模的個人使用對專利權人影響的疊加,勢必會造成實質損害,其后果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類似行為無異。

1.2 間接侵權

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網絡為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侵權提供了可能。在個人運用3D打印技術制造專利產品的過程中,相關產品的CAD文檔是必需。那么此時,CAD文檔的提供者是否構成間接侵權是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可見,間接侵權是建立在直接侵權的基礎之上的。但根據上述Ω鋈聳褂3D打印技術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的分析,已將其排除在了直接侵權范圍之內,所以CAD文檔提供者的間接侵權也難以成立。

但CAD文檔提供者以獲得利益為目的,通過網絡銷售專利產品的CAD文檔,供購買者使用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是建立在專利權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的基礎之上的。若不判定為侵權,則會有更多的人受利益驅使在網上提供CAD文檔,致使專利保護成為口號,專利權人無法得到救濟,這與我國專利制度保護專利權、促進創新的設計初衷相悖。且由于網絡交易的隱蔽性,無法得知購買者的真實身份及購買目的,使CAD文檔提供者的此種行為存在潛在的侵權風險,一旦被生產廠商利用必將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專利間接侵權的認定利于解決直接侵權人成本過高,專利權人無法得到及時、有效救濟的困境[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控制損害后果。

2 完善我國現行的專利制度

面對3D打印侵權認定的困境,為了切實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保證我國專利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對我國現行的專利制度進行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

2.1 對“生產經營”的合理擴充

以個人目的實施專利權的行為利于社會共享科技進步的成果,促進技術的傳播和持續進步,基于此正面價值,我們不能貿然將《專利法》第11條中的“生產經營目的”刪去。但當個人實施3D打印行為實質性影響到專利權人的利益時,我們又不宜以非營利目的完全排除其構成侵權責任的可能,導致專利權人無法得到救濟。因此,《專利法》應對“生產經營”進行合理地擴充,即對個人非營利性使用的程度、范圍、效果等方面做出明確限定,防止個人過于寬泛的自由損及專利權人利益[3]。我國法律禁止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專利權的行為,那么對于以個人目的實施的行為,只要其結果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造成的后果相似,即可認定為侵權。簡言之,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實施專利權的行為若對專利權人造成實質性損害,則不論其主觀目的如何,都應認定為侵權。

2.2 建立專利法特有的間接侵權制度

我國民法上的間接侵權以直接侵權為前提,但對于3D打印技術普及的當下,個人利用CAD文檔使用3D打印機制造專利產品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此規則已顯然不適用。因此,在專利法上,將間接侵權獨立于直接侵權,即承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直接專利侵權行為而僅有行為人的誘導、教唆或提供侵權條件的情況為侵權,是十分有必要的。

借鑒刑法上關于犯罪行為發展過程中的完成形態的劃分,侵權違法行為也可有準備、未遂與既遂之分。按此區分,單獨存在的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實際上是侵權違法行為的準備階段[4]。為了更有力地保護專利權、避免懲罰眾多直接侵權人而帶來的高額訴訟成本及執法困難,我們應將此種準備行為納入間接侵權之中,從根本上降低潛在的侵權風險。

2.3 設立數字時代下的《數字知識產權保護法》

網絡的發展將人們帶入了大數據時代,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改變,也對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領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傳統的法律已不能適應目前的發展,因此有必要針對數字時代的特點進行專門立法,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創新。其中,對專利的保護更是不可缺少的。

就3D打印問題來說,3D打印網絡運營商的行為對專利保護的沖擊與網絡對著作權保護的沖擊是類似的,因此在立法中,我們可以參考借鑒數字時代下對著作權的保護措施,如美國在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中的相關條款[5]。但也應注意到專利權的特性,如專利的排他性強于著作權、專利權并不自動獲得等,因此我們應在借鑒的基礎上做出適當改變。同時,考慮到我國正處于轉型升級階段,正需要大量的科學技術作為支撐,因此在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的同時,我們也應充分發揮其社會性特征。如建立網絡專利共享機制,使3D打印技術讓“設計制造業民主化”和“社會化設計制造”成為可能,實現從“生產者主動”到“以用戶為中心”轉變的創新模式,[6]使專利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利益最大化,取得權利人、使用者和國家的多贏。

3 結束語

數字時代下,3D打印技術的普及在給我們帶來便利、促進生產發展的同時,也給專利權人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遭受侵權的風險。完善我國現行的專利制度,打擊侵權者、不法獲利者,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充分發揮法制為科技創新、產業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是我們勢在必行的一步。

參考文獻

[1]劉強.3D打印技術專利侵權問題研究[J].武陵學刊,2014(1):55-60.

[2]張今,盧亮.版權保護、數字權利管理與商業模式創新[J].學術交流,2009(8):52-55.

[3]鞏姍姍.3D打印技術對專利合理使用的影響[J].知識產權,2015(9):51-56.

[4]楊萌,鄭志柱.專利間接侵權與專利侵權判定原則[J].知識產權,2011(4):55-58.

專利制度的特征范文6

專利制度概述

專利制度的發展是商品經濟和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是一種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來推動技術進步創新的管理制度。因此,專利制度就是依據專利法,通過授予的專利權來保護和鼓勵發明創造,從而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

現代專利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以技術公開換法律保護”。發明人披露其發明給社會大眾,提升產業技術、增進公共福祉,用以交換政府賦予的市場獨占權。專利制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保護發明創造,另一方面又依法要求專利申請人將其發明創造的有關內容向社會公開,以體現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通過這種公開手段,有助于技術方案早日轉化為生產力,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現在普遍為人們接受的一種定義為:“專利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地區性機構根據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的時間期間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況,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經專利權人的許可才能予以實施?!?/p>

“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是專利法的核心。國家通過授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限的獨占權,對權利人的專利予以特別保護,從而促進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鼓勵更多的發明創造涌現。然而,專利法之目的乃在于通過鼓勵發明創造,進而為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創造條件,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美國前總統林肯曾經有一句名言,即專利制度是“給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形象地說明了專利制度的目的。

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件考察

發明創造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法的保護。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在我國,發明創造應當同時滿足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三個條件時,才有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此三個條件在學理上又被稱之為“可專利性”。而創造性要件是專利授權實質要件中最重要的要件,同時一件專利申請只有在具備實用性和新穎性要件后,才進行創造性的評價。本文并不對實用性和新穎性要件予以論述。

創造性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呼,有“非顯而易見性”、“非自明性”、“先進性”、“進步性”、“創造步驟”等,但是其意義大致相同,都是用來評判專利申請的技術實質性效果是否具備顯著的進步。如果一項技術雖然滿足新穎性的要求,但申請專利的內容與已有技術之間的差異非常微弱,變化很小,以致該發明對于所屬領域的專業人員來說是很容易就可以想到的,因而是顯而易見的,則仍然不能夠取得專利權,最多只能授予其“小發明”的稱號。

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對于發明來說,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創造性應是在已有技術的基礎上,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據此,筆者從“相關技術領域”、“已有的技術”、“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幾個方面分別對發明創造性要件加以考察。

(一)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

發明是否具有創造性首先是將申請發明的技術方案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較的。那么,此種比較是不是要相對于申請日以前所有的技術領域的已有技術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幾乎任何一項發明都是具有顯而易見性的,都是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評判創造性的已有技術應當是來自申請專利技術的相同或者相關技術領域的已有技術。所謂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指的是申請專利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技能的人所屬或者會引用的技術領域。更確切地說,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是指同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以前,與發明專利申請案相同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中存在的,具有通常知識技能的人所會引用的所有的已有技術相比。

認定相同或者相關技術領域的范圍,是為了確定先前技術及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員的通常知識技能范圍。美國在判斷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時,通常先以產品的結構,目的,功能決定其技術是否相同,決定所屬技術領域之先前技術;然后,再以發明所要解決的問題為基礎,來確定其他相關技術領域的先前技術。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的審查指南中規定;作為駁回申請人發明基礎的參考資料,必須要么是屬于申請人發明的同一技術領域,要么它與該發明所關心的要解決的特定問題有合理的相關性專利與商標局的專利分類是相似的某種證據,但在結構和功能上的相似與不同更有決定性作用。

在我國,認定相同或者相關技術領域,應當從發明在技術結構,功能上的相關性,所欲解決技術問題的相關性等方面來進行認定。通常要從發明的主題出發,認清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課題的性質,而不是僅僅根據發明專利申請的名稱來認定其所屬技術領域。有時名稱相同,但所屬的技術領域不同;有時名稱不同,但所屬的技術領域相同。例如,放電加工法和電解加工法的發明,名稱相近,而且都屬于切削加工的范疇,但兩者的加工原理不同,前者屬于電學物理領域,后者屬于電化學領域。辦公用感壓黏結帶和醫療用橡皮膏,名稱和用途都不同,但同屬于具有黏結層的感壓粘結劑的物質,被視為同一領域。只要發明在解決技術問題方面具有相關性,并且結構和功能具有相似性,應當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技術領域。

(二)已有的技術

專利鼓勵創新發明,只有是前所未有的,或者是比先前技術更具有創新意義的發明,才給予鼓勵,保護,才可能給予專利權。所以,發明只有與先前技術相比較,才具有授予專利權的意義。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0條規定:“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笨梢?,已有的技術的參照基準應是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以前,并且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也就是說,已有的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并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的技術知識的內容。而公眾的得知既包括從書面刊物得知,也包括其已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而知悉。

根據專利法的上述規定可知,用于評判發明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已有技

術與用于評判其新穎性的已有技術應屬于同樣的現有技術范圍,而已有技術的確定與時間、地域和公開方式有關,下面分別予以說明。

1 時間界限

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是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在申請日之前,已在國內外刊物上公開發表或在國內已公開使用的技術,知識內容,均屬于現有技術的范圍,而在申請日以后,包括申請之日公開的技術、知識內容,不包括在現有技術的范圍之內,在判斷發明的創造性時,則不予以考慮。

劃分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在國際上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美國的以完成發明的時間為確定發明之現有技術的時間標準,這是所謂的先發明制,其理論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勵、保護技術的第一個真正的發明人。但是就專利制度的設立目的而言,并不適當,因為專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以一定期間的獨占權利為條件,來換取發明人公開其發明,其最終的目的在于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提升產業之水平:因而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應為愿意公開其發明的“專利權人”,而非“發明人”。另外,要確定發明是在什么時候完成的,有時是很難的,而且在發生糾紛時真正的第一發明人有時要提出充分有力的證據也是存在很大的困難的。再一種標準就是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的以申請日(少數國家以申請時,比如日本)為確定現有技術的時間標準。這種標準的好處在于鼓勵及早提出專利申請,而且簡便易行。因為如果發明人在完成發明后遲遲不愿意申請專利來公開其技術,乃至于經過一段時間才來申請專利,而此時后來技術已發展到與該發明相當,甚至超越其技術的程度時,該發明已不符合專利授權之立法目的,因此,也就沒有給予專利權保護的必要。

2 地域界限

在什么范圍內公開的技術知識才構成現有技術,其地域界限的標準在世界各國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1)全世界新穎性標準,也稱為絕對新穎性標準。一項技術在全世界范圍內的任何地方不論以何種方式被公開和知悉都構成現有技術。法國、聯邦德國、英國等國家及歐洲專利公約采用這種標準。

(2)本國新穎性標準,也被稱為相對新穎性標準。一項技術只有在本國范圍內的任何地方不論以何種方式公開和被知悉才構成現有技術,超出本國范圍內的任何形式的公開都不包括在現有技術的范圍內。澳大利亞、希臘采用這一標準。

(3)混合新穎性標準。這種標準是上述兩種標準在不同情況下的具體適用。根據不同的具體公開技術的方式,采用上述兩者標準之一:是出版物公開的,采用全世界新穎性標準;是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的,則采用本國新穎性標準。美國的新穎性標準采用的是混合新穎性標準。日本專利法在1999年修改之前,對新穎性采用的是混合新穎性標準,而在1999年修改專利法以后,對于新穎性采用的是絕對新穎性(世界新穎性)標準,并且增加了通過互聯網公開使專利申請案喪失新穎性的規定。

由中國專利法中規定的新穎性的定義可知,我國采用的是混合新穎性標準。也就是說,現有技術的地域界限視具體的公開方式而定。如果是出版物公開,該地域指全世界范圍,即全世界范圍內出版物公開的都構成現有技術;如果是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則僅限于中國內,即在國外公開使用或者在國外以其他方式公開的技術不構成現有技術。

3 公開方式

現有技術必須是公開的技術知識,其公開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出版物公開,也叫書面公開。這種出版物應是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有形傳播載體,并且還應當表明其發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其應是公開發行的,內部發行的、要求保密的,僅僅發給特定人看的,一般公眾不能得到的,不算公開。出版物公開不僅包括印刷的,也包括打字的,手寫的(即手稿),用光,電、照相等方法復制的。載體不限于紙張,還包括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光盤、錄像帶,錄音帶等等有形載體。

在實踐中,如果網上發表的技術資料能夠提供可信的發表日期,也可以作為公開出版物。

由于我國對地域界限采用的是混合新穎性標準,因而,對于出版物公開,地域指全世界范圍。也就是說,在我國,有關出版物的公開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閱讀過、申請人是否知道也不影響其構成現有技術。

出版物的印刷日為公開日,印刷日只寫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寫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寫年份的12月31日為公開日。

(2)使用公開,這包括新產品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贈送、租賃、借貸、公開展覽、實物表演等。這種使用,必須是面向社會任何公眾的,而且公眾由此能夠了解到該技術內容的全部細節情況。如果未給出任何有關技術內容的說明,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得知其結構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產品展示,不屬于使用公開。一個單位在使用一項發明時,如只有本單位職工能看到和了解,就不是公開。產品是技術方案的載體,公眾能夠通過產品了解該技術方案,所以,產品向公眾銷售,租賃等行為是一種公開。

(3)以其他方式公開,主要是指口頭公開等。這是指通過口頭交談、討論會發言、報告、講課、廣播、電視等能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方式公開。但只有特定的人能聽到的,不算公開。這種公開,也要求公開到同行普通技術人員聽了之后就能再現其技術方案,才算公開。所以,復雜的或要有圖解才能表達清楚的技術,就無法認作口頭公開。

對于口頭交談,討論會發言、報告、講課,以其發生之日為公開日。而公眾可接收的廣播、電視和電影的報道,以其播放日為公開日。

其他方式的公開,還包括公眾可閱覽的在展臺上、櫥窗內放置的情報資料及直觀資料,如招貼畫、圖紙、照片、模型、樣本、樣品等,以其公開展出之日為公開日。

4 關于抵觸申請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抵觸申請是指由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同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果存在抵觸申請,該抵觸申請就會損害該申請案內容的新穎性(這是為了避免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重復授權),那么,該抵觸申請是否同樣會損害該申請案內容的創造性呢?對于這一點,中國專利局在2001年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1)中明確地指出:“利法第22條第2款中所述的,在申請日以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因此,在評定發明創造性時不予考慮?!崩纾暾埲思自谙忍岢隽思夹g方案為A的申請,在該申請的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申請

人乙提出了技術方案為AA的申請,此時,由于甲的申請沒有在乙的申請之前公布,則甲的申請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因此,即使乙的申請與甲的申請相比,不具有創造性,卻也不能用來影響乙的申請的創造性評價。但是,如果乙的申請與甲的相同,且甲的申請在乙的申請提出以后進行了公布或公告,則甲的申請構成乙的申請的抵觸申請,從而將使乙的申請不具有新穎性。

由此可見,我們用于評定發明的創造性的現有技術與評定發明新穎性的現有技術是相同的,其中均不包括抵觸申請。至于有學者認為,評定創造性的現有技術與評定新穎性的現有技術的區別在于評定創造性的現有技術不包括抵觸申請,其言外之意是,評定新穎性的現有技術中包含抵觸申請,筆者以為該觀點應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在上述《審查指南》中已經明確指出:抵觸申請“不屬于現有技術”。現有技術在評定創造性和新穎性時當具有同樣的含義。

(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具有實質性的差別,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必須經過創造性思維活動才能獲得,具有非顯而易見性。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就能夠自然而然得出的結果,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顯著的進步,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反映的是發明的質的特征。即發明的技術方案同現有技術相比,不是通常人們所理解的簡單的小改小革,而是具有本質上的區別:這種本質上的區別是發明人創造性構思的結果,是非顯而易見的。因此,發明的水平凡是與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相適應的,就屬于顯而易見,就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凡是超過了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應認為是非顯而易見的,因而就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這里“普通技術人員的能力”實質上是表明某一層次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普通技術人員,指的是掌握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通用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即具有中等技術水平的人員;它既不是這個專業領域的門外漢,也不是該領域的高級專家。

顯著的進步主要是從發明創造的客觀有益效果來衡量的。這里的有益效果不僅包括從技術角度來看的效果,也包括從社會意義來看的技術效果。如果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或者有利于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比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對保護環境或者保護稀有動物有益,或者發明代表了某種新的技術趨勢等。通常,發明有顯著的進步,反映在發明的咀顯的有益效果中。

從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表述方式來看,發明只有同時滿足“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才具有創造性。

對于發明創造性的概念,我國學界曾長期存在有將“顯著的進步”理解成是對發明高度的要求的觀點。有學者就認為“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的水平相比必須有所提高,而不能是倒退。其實,對某些發明來說,其做出時的效果可能與現有技術相當或者甚至不如現有技術,但經過一段時間后,其有可能會產生或者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從而有優于現有技術的效果。這種情況在醫藥發明中是比較常見的。例如,如果一種新發明的藥物療效與已有醫藥的療效相當,但是當病毒、細菌對已有醫藥產生了抗藥性時,那么,新藥的療效便能夠體現出來了。亦即此時,在新藥的技術水平并不必然高于已有醫藥時,新藥卻能夠產生優于已有醫藥的治療效果。

結論

前述從幾個方面對發明創造性要件的考察,在我國的專利審查和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

(一)在專利審查中的意義

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是考察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出發點。在正確認知被考察發明專利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后,才能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發明創造能力有一清醒、客觀的認識,才能盡量避免審查員主觀因素的影響;同時,亦可避免作證的專家用自己的標準去看問題。

已有的技術是考察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參照物。只有不屬于已有技術的發明才可能具有可專利性。

當審查員作出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以及已有技術的判斷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便是比較進行判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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