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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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論文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1

【關鍵詞】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社會問題;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其和睦安寧是社會穩定進步的基石。在我國,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只是這種暴力以“家庭”為庇護所,打著“家庭內政”的旗號,掩蓋其血腥。家庭暴力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也給社會的穩定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家庭暴力不僅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中國普遍而嚴重的社會問題。家庭暴力造成了受害人生理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如何遏止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折磨、推殘和壓迫等方面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捆綁、殘害身體、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遺棄以及待等。施暴者一般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其中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最為普遍,也是最為嚴重。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出現在新婚姻法中,但法律本身并未對家庭暴力的含義進行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p>

家庭暴力大體上可分為情感暴力,性暴力,軀體暴力和家庭冷暴力。以上情況若單獨發生被稱為單一家庭暴力;兩種或兩種以上暴力同時發生被稱為綜合暴力。

家庭暴力行為的具體特征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的性質具有非法性。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通常都是非法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方法具有多樣性。實施家庭暴力的方法五花八門,常見的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殘害的手段又有凍餓、火燙、刀劃、砍肢、損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

第三,家庭暴力的時間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經常性的暴力、持續性的暴力、長期的暴力,以及偶爾性的暴力,它們在時間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盡管絕大多數表現為傷害,但顯然也存在著比傷害更為嚴重的后果—致人死亡。傷害一般可分為輕微傷、輕傷或重傷,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兩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傷害過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殺人。

家庭暴力的特征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違法性質和法律責任的多樣性,即民事責任、行政違法、刑事違法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只有制訂《反家庭暴力法》,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家庭中的弱者,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基基礎。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家庭暴力的數量逐漸增長,它已成為人們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其產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封建傳統的思想根深蒂固。歷史傳統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權思想在當前市場經濟形勢下有所復蘇和抬頭,男女不平等觀念在事實上仍然存在。貫穿數千年的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將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并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父為妻綱”“三綱五?!钡姆饨ǘY教。至今,依然崇尚男性對女性的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著當代中國的家庭。

第二,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與男子不完全平等。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標準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比自己各方面優秀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獻于家庭。

第三,殘酷的現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方面原因。離婚的婦女在社會上依然遭受社會的歧視,尤其是帶著小孩的單身媽媽,既當爹又當娘的角色沖突。毫不留情的事業競爭,使他們心里交瘁。這種殘酷的現實使具有離婚年頭的女性望而卻步。生活節奏的加快帶來的情感交流減少也是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禍首。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現象是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丈夫在外尋歡作樂,丟下妻子和孩子,導致夫妻感情不斷惡化,在離婚不成時,丈夫單獨或與第三者共同對妻子進行人身傷害,甚至實施殺人犯罪。

第五,法治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缺失,目前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缺乏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措施,有些規定可操作性、針對性不強。二是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節薄弱,相關保護法沒有相應的執法保障機制。

當事人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甚至認為家丑不可外揚。法制宣傳和教育不夠廣泛和深入,法律援助力度不強。

第六,父母對子女的溺愛是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有許多家庭中的父母對子女過分地溺愛,孩子要什么就給什么,導致孩子目中無人、養成好吃懶做的壞習慣。當父母對其管教時就對父母頂嘴、謾罵,甚至實施嚴重的暴力。

三、現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

1、缺乏整體、系統性規范?,F行法律關于反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分散與各部門法中和一些地方性法規、行政文件中,《婚姻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卻未對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問題作出統領性的規定。

2、制裁措施不利,執法效果不明顯。對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人認為是家庭內部事務,不予處理。真正能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也很少。

3、欠缺預防措施?,F行法律大多是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后,而且常常是在家庭暴力反復發生或者發生了較為嚴重的傷害或者損害后果之后,才賦予受害人請求救濟的權利。對于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拒絕給與救助。200

4、救濟手段單一,民事救濟制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家庭暴力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我國國情,即使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很難實際執行。

四、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幾點措施

之所以在現行法律體制下,解決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所以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下面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措施:

第一,盡快制定《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法》,完善我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制訂了單項家庭暴力法,實踐證明,家庭暴力立法時控制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國已具備了制訂《家庭暴力防制法》的條件。

第二,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含義與范圍?,F實中,家庭暴力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它不僅表現為對肉體的傷害,大多數情況下還表現為精神上的折磨和壓抑;不僅有作為的手段,還有不作為的手段;不僅表現為肉體、精神的傷害,還表現為性暴力;不僅表現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更表現為持續性、不嚴重的暴力行為。

第三,提高司法救濟力度。受虐婦女在沒有司法機關的主動干預下,加之受社會輿論、傳統文化、資源匱乏等種種因素的限制,自身難以完成證據收集任務,導致刑事自訴案件立案、認定、處罰“三難”。雖然離婚是擺脫暴力的一種有效辦法,但對于我國女性而言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考慮方方面面的事情。

第四,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法律意識。首先要大力開展尊重人權,保護個人權利的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女權意識和男女平等意識。其次是要全面提高女性的素質,是實現男女平等的先決條件。

第五,應建立完備的社會支持系統。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應做以下努力:要建立社會求救系統,須設立婦女避難所,須建立婦女技能培訓基地,還須重視家庭暴力案件的傷情鑒定,同時對“軟暴力”問題,更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凹液腿f事興”,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構筑和諧社會。我們要全方位、多層次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

【參考文獻】作者:太香花

[1]龍著華.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規制[J].行政與法,2002,(3)

[2]劉萍.淺談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J].桂海論叢,2005,(4)

[3]王引.對家庭暴力特點、表現、對策的探討[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2)

[4]沈美娟.試論家庭暴力若干問題[J].法學研究,2005,(1)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2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對策

LegalAnalysisonFamilyViolence

DongXiaobo

(NanjingNormalUniversityJiangsuNanjing210042)

Abstract:.Familyviolenceisakindofviolencehappeningamongfamilymembers,whichdamagesseriouslythevictims''''health,infringestheirlawfulrightsanddestroys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hascausedwidelysocialconcerns.Inordertoprotectthevictims''''rightsandinterests,all-roundsocialsupportsystemmustbebuiltup.

Keywords:familyviolencedamagecausemeasure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梢?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1]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2]

因此,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2.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3.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澳凶鹋啊?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4.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首先,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設立分居制度,它作為同居制度的一種補充,不僅可以緩解夫妻雙方的矛盾,避免草率離婚,還可以對防止婚內暴力以及由此引發的刑事案件有積極作用;在民法上,因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

其次,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1.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2.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3.建立類似于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

第三,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會道德水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借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

第四,構架家庭暴力法。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法。針對家庭暴力的長期性、復雜性與嚴重性,許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也于1994年出臺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臺灣地區,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由于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均散見于各類法典,法條中并有許多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因此我國在今后的立法規劃中,也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其中,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專項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統一的威懾作用。

參考文獻:

[1]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2]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3

家庭財產保險是我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開展業務較早,發展較快,覆蓋較寬的骨干險種之一。家庭財產保險包括災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竊保險等。它面對全國十幾億人口、數億個家庭,市場潛力巨大。據了解,世界發達國家家庭財產保險的普及率已達70%。但是,我國目前的家庭財產保險覆蓋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機關、企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福利給干部、職工購買的,保費少,保額低,絕大多數為不足額保險,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實務上,大多數保單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險人資料不齊,保險標的不明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勘查、定損非常困難。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個人財產日益增長、擴大,人們生活中追求寧靜、安全,減少風險的意識也日益加強。家庭財產保險越來越具有發展潛力。

但是,家庭財產保險保單與個人壽險保單相比較,保費較少,一般每單數為10元,多的也不過上百元,長效還本家庭財產保險每單亦不過幾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銷無手續費,銷售的手續費也非常低,很難象壽險一樣通過營銷隊伍賣單。由財產保險基層公司自營,費時費力,收效甚少;若城鄉居民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則感到繁瑣不便,頗多微辭。有人認為,家庭財產保險恰如“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何去何從,是值得認真研究的課題。

一、家庭財產保險的發展狀況及特點

1.國內業務恢復初期,家庭財產保險與其它業務一起高速增長

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初期,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業務一樣發展很快。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長率分別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費總收入4118萬元增至1985年的2.2億元。家庭財產保險費由1980年的0.3萬元(承保1730戶)上升到1985年的1623萬元(承保504萬戶),所占保費的比重上升為7%。當時,人保江蘇省分公司大力公關,得到了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較好的效果。1990年江蘇省保費收入達到10.2億元,同期增長17.4%,財產保險保費收入7.41億元,其中家庭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為4061萬元(承保868萬戶),占保費總量的4%。1995年人保江蘇省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費收入達到7507萬元,當年增長26%。這一時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絕對數雖然不大,但發展較快,也達到了一定的比例(詳見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業務總收入約為1.8億元(當年增長17%),財產險保費收入為9183萬元(增長19%)。當年家庭財產險保費收入為774萬元,比上年增長68%,占產險總量的8.43%,業務量較小的唯寧縣該年家財險占總量的14.8%(185萬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財險保費收入856萬元,同比增長11%,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8.05%,承保總戶數超過120萬戶,覆蓋面為55%,達到了家庭財產保險的最高峰。

表1人保江蘇省分公司家財險發展表年份承保戶數

(萬戶)保費收入

(萬元)占保費

比重(%)賠付率(%)19800.17300.323.33198140.910015.00198264.8159219.491983107.3262329.001984333.1962714.861985504.01623731.481986693.42267655.221990686.040614124.941995661.975013.7957.4

2.財產保險業務穩步發展時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卻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勢

1996年之后的三年時間,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世界保險業受到較大影響。以人保徐州分公司為例,其家庭財產保險業務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別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與上年基本持平(詳見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統計表

年份財險業務總收入

(萬元)家財險保費收入數(萬元)同比增減(%)賠付率(%)占業務比重(%)199610634856.0011.0054.208.05199711500700.00—17.4441.436.09199812195481.60—31.2247.653.95199912185318.00—34.028.303.00200011952276.900.9130.842.32

3.改革深入發展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大多數城鎮居民、家庭已擁有了自己的住房;隨著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裝璜,高檔、較高檔的家具漸漸成為人們追求的時尚,這一切,都給了家庭財產保險新的發展契機。家庭財產保險理應進入較好的發展階段。但是,到目前為止,這項業務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這幾年家財保險業務發展狀況就是例證。

二、家庭財產保險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家庭財產保險由快速發展到急劇下降,目前業務發展比較困難,舉步維艱;業務下滑,比重減小。199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險保費總收入10.16億元,同比下降了7.25%,僅占全部財產保險業務的2.41%。比重也在下降;產險儲金59.30億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賠付率方面,與城市家財保險賠付率較低形成鮮明對照的是農村家財險賠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縣支公司1998年家財業務僅為49.2萬元,同比減少73%,其賠付率也由14.17%上升為50.41%。該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財險賠付率最高的基層支公司高達158%。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存在著較嚴重的問題。

分析起來,引起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險公司缺乏對市場變化的調研,不能及時掌握情況,沒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業手段單調,方式方法不靈活,服務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險種的不盡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適應市場需求;四是途徑不穩定,機構、人員不能正常開展業務;五是在經濟調整時期,鄉鎮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特別是農民“減負”期間,“保險”往往被當作農民的負擔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來增幅不高,下崗職工增多,也影響了人們投保的積極性。

三、家庭財產保險的發展思路和對策

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發展的形勢,滿足城鄉居民家庭財產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須認真分析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找出當前發展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的對策。

1.適應市場需求,設計出適應性較強的條款。一是積極開展市場調研,區別不同情況,對不同保險標的進行科學分類,比如按城鎮、農村進行分類。居民家庭裝潢、家用電器包括電腦等均可納入保險標的范圍。有的保險公司已將第三者責任保險納入家庭財產保險系列,應是比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險種組合,以適應各種不同層次的需求。三是靈活厘定費率,不可一概而論。就目前江蘇省農村而言,江南農村住房,已與中小城市無大差別。江蘇省政府采取“不將草房、危房帶入二十一世紀”行動,蘇北農村年內將消滅草房、危房。這些情況必須考慮在內。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級住宅區、安全小區、普通住宅區等實行不同費率。這將激起人們投保的積極性。四是對連續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無賠款的,應分別給予一定比例的安全獎。

2.調整展業力量和展業方式,搞好新業務拓展。一是加強保險宣傳,特別是條款中主要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要宣講明白??衫帽kU宣傳月(周)、街頭咨詢等方式進行深入宣傳。二是適當調整展業力量,加強展業力度。隨著保險公司經營機制改革的深入,認真進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費收入多少,業務質量好壞,確定業務人員的工資、獎金分配水平,以調動工作積極性。三是采取靈活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如對常年無賠款的單位、個人采取重大節日送賀卡、寄送慰問明信片等方法加強與保戶溝通,提高續保率。四是努力尋找新的途徑,降低展業成本。比如利用銀行、商場、社區服務中心、有線電視收費系統等業務,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區支公司利用銀行房屋保險業務,年收取保費逾百萬元。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家庭暴力;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精神賠償

一、李陽家暴事件概述

2013年2月3日,歷經一年多的李陽家暴離婚案終于宣告終結了,法院判決李陽和Kim(李金)準予離婚,三個女兒的撫養權歸李金,李陽支付三個女兒的撫養費每年每人10萬元,并且由李陽向Kim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財產折價款1200萬元。法院根據受害人Kim的申請,作出有效期為3個月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李陽毆打、威脅Kim,這也是我國對新民事訴訟法的行為保全制度的首次適用。

李陽的家暴行為使得許多中國女性對其極為不滿,正如妻子李金所說,在中國的家庭當中存在著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大多數為女性)背著中國的倫理道德,“家丑不可外揚”,很少去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即使他們在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也未必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法院的一個硬性的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進行舉證,那么就認定其所主張的事實不成立,也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更為嚴厲的是,在暴力行為導致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舉證方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往往反而會遭到案件當中對方的報復,這樣便加劇了家庭暴力的存在及其惡性發展。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圍及在我國的法律規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行為一般情況下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大多數為男性對女性施暴,也不排除女性針對男性施暴的現象。

(二)家庭暴力的范圍

家庭暴力不僅僅包括肉體上的施暴行為,還包括對被害人精神上的折磨,這也是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這在學界又被稱為“硬暴力”和“軟暴力”。

“硬暴力”通常會在受害人的身體上留下痕跡。受害人身上留下的痕跡是很容易舉證的,例如他們會向法院提交醫院的病歷、司法部門的傷情鑒定等,以此來證明自己遭受到的家庭暴力的侵害,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據。但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僅僅出具自己的傷害證明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其還必須證明自己所受的傷害是由對方當事人所為,這種因果關系的舉證為訴訟離婚出了一個大難題。我們不可能在私密生活空間隨時隨地拍照或者安裝監控攝像頭,因此這是一個舉證難題。李陽家暴事件當中對妻子Kim的額頭、耳朵、膝蓋等多處暴力性傷害,就是屬于本文所述的硬暴力,但是Kim前幾次的訴訟或者控告失敗,也是由于因果關系證據的欠缺所導致的。

“軟暴力”,又名“精神暴力”,在離婚案件當中主要表現為夫妻之間冷淡對方,以及語言情感交流方面發生阻斷、用語言諷刺挖苦辱罵對方,或者在性生活方面對對方進行精神上的折磨。李陽曾經在大眾媒體面前說與Kim的結合完全是一個教育性實驗,自己的三個女兒則是實驗品,這使得Kim非常難以接受,因為在Kim看來,這是對其心靈的一種極大的傷害。精神暴力行為人對受害人心靈上和精神上進行侮辱或者其他方面的傷害,有時會直接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抑郁。精神暴力由于看不見、摸不著,在法庭上很難舉證。

(三)家庭暴力在我國的法律規定

1.家庭暴力的民事規定

我國《婚姻法》在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禁止家庭暴力。這就說明實施家庭暴力者可能會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制裁。我國婚姻法規定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提出離婚,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我國的婚姻法根據不同的情形針對不同的家庭暴力行為人給予不同的法律規定,不僅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在離婚案件當中,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法院會支持對方當事人的離婚請求,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實施家庭暴力的人進行了不分或者少分的規定;還規定了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可以處以行政處罰,進行行政拘留;對于構成刑事犯罪的,還需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李陽的離婚案件當中,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北京市法院發出了首個“人身保護令”,可見在現存的相關立法當中,會有愈來愈多的法律措施來禁止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刑事規定

家庭暴力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即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適用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情形,主要是套用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虐待罪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對家庭暴力的規定都是較為籠統的,缺乏相應的程序性法律規定。但是刑事法律制裁的傷害后果一般須達到刑法關于傷情的規定,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家庭暴力在我國當前的刑法規定中是空白。對家庭暴力的刑事制裁具有不確定性,因為按照現有刑法的規定,一旦被給予刑事制裁,那么受害人的受傷害程度一定會達到刑法的法定性標準。因此單獨對家庭暴力進行相關的刑事立法是很必要的。

三、家庭暴力在離婚案件當中的認定以及現存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利之處

(一)家庭暴力的侵權構成要件

按照相關的法理分析,家庭暴力實質上表現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實施侵權行為,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實施侵權行為須構成以下四個要件,我們根據李陽家暴案對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進行相關的分析:首先,損害事實的存在,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有著被其配偶所侵害存在的事實,并且達到法律應當出面補救的一定程度,正如李陽家暴案當中Kim的在微博上曝光其遭受身體損害的事實;其次,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即損害事實的存在是由侵權行為直接或者間接引起的,并且這種行為當中,Kim的身體上的損害和李陽的暴力行為存在著直接的聯系;再次,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造成受害人的損害事實的發生當事人時明知危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李陽家暴案當中其造成的Kim的損害是出于自己的主觀故意;最后,損害行為存在違法性,即李陽的家暴行為在我國是絕對違法的,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中明文規定禁止家暴行為。家庭暴力的認定還得具備非偶然性,夫妻生活中的偶爾打鬧行為并非暴力行為,須持續一定的時間,才能夠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行為。

(二)現行的舉證責任分配對于離婚案件當中家庭暴力舉證的不利之處

1.精神損害的舉證責任困難。我國現行的離婚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仍然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來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并沒有對其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十分難以舉證的,并且家暴行為的主要行為表現有性生活冷淡,語言上的諷刺、挖苦等比較隱蔽的手段。這些方面的問題在我國現存的離婚訴訟中的舉證不僅要證明自己的精神損害的存在,而且還要證明這些精神損害是由于對方配偶造成的,并且這些損害的發生不是偶爾的,這對于具有傳統思想的中國女性來說是很難啟齒的,證據很難取到的。法院在李陽離婚案件當中對Kim給予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這對于離婚案件當中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有著里程碑的意義。

2.人身損害與暴力行為的因果關系舉證困難。雖然受害人可以在法庭上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受害事實的存在,但是難以證明這些身體上的損害是由自己配偶的暴力行為實施所造成的,并且這些行為是發生在自己的私密空間,我們不可能每時每刻在自己的日常生活的私密空間進行無間隙的監控,所以家庭暴力的發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這也似乎成了我國法律上的一個漏洞。因為難以舉證,法律上也沒有特別的保護受害人的硬性規定,所以家庭暴力導致的訴訟離婚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家庭暴力在離婚案件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有利之處

(一)有利于家庭穩定,保護女性

暴力行為導致的訴訟離婚案件當中的因果關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讓采取家庭暴力者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證明受害人的傷害行為和自己的暴力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這樣就會使得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人得到一定的法律上的幫助,法律也會相應地制裁家庭暴力行為實施者,這樣暴力實施者或許會因為對法律的畏懼而不敢胡作非為。這樣也就不會導致現在這么高的離婚率,因為離婚當中的家庭暴力因素是一個很高的比率,離婚率降低了,那么相對來說,家庭的穩定性也就提高了。在家庭暴力的相關調查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家庭暴力當中受害人為女性的比例較高。我們古漢語“安”下面是一個女字,上邊是一個寶蓋頭?!凹摇比绻殡x了下面那個女字,整個“家”就會掉在地上,說明一個家庭當中女性的重要性。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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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對新出臺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進行評析,從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范圍、個罪認定以及“以暴制暴”案件指導等新規定出發,旨在剖析法律背后所要面臨的社會問題以及不同利益之間的博弈,進而思考關于刑法介入家庭暴力的合理性和尺度把握問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發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界簡稱《意見》)。它不僅針對構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實體法問題制定了可操作性強的指導對策,而且在程序保障層面對刑事程序的具體環節也做了重大突破。對于有效懲治、預防家庭暴力犯罪,保護被害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本次《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 家庭暴力犯罪主體的認定范圍擴大

 

《意見》將除了家庭成員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范圍。《婚姻法司法解釋》將家庭暴力的主體限定在了家庭成員之間。同時,正在征求社會意見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也做出了類似的界定。

 

那么本次《意見》是否缺失刑法根據?是否超出了擴張解釋可能的語義范圍呢?筆者認為對于司法者來說,應該嚴格按照我國刑法定罪,《意見》對家暴犯罪主體范圍的擴大,確實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傳統意義上的家庭形式已經不能涵蓋現代家庭的各種樣態。諸如非婚同居一類不僅在我國乃至全球都已經呈普遍性態勢。

 

相較于國外早已將家庭暴力主體從傳統意義的家庭成員拓展到了保持親密關系的人。在我國,大量的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繼父母子女等同樣處于共同居住環境下的“家庭”還暴露在家庭暴力的危機之下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兑庖姟返某雠_正是針對這樣的問題做出突破,避免了法律滯后所帶來的不公平對待,充分保障被害人權利,也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提供了一定的現實參考。

 

二、 明確了虐待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設立家庭暴力犯罪的類罪名,但并不等于對家庭暴力不予調整,家庭暴力犯罪適用于我國《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相關規定,其中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隨著最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本次《意見》及時地將新的損傷術語納入到虐待罪的定罪標準中來,有效地區分了一般虐待行為和犯罪行為,更是通過規定“輕微傷”標準明確了虐待罪的入刑門檻。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定罪標準,法官在自由裁量下往往會忽略那些未達到“輕傷”標準的虐待行為,致使大量有著情節惡劣性質的家庭暴力犯罪逃避了追究?!兑庖姟穼ⅰ拜p微傷”以上作為構成虐待罪的追究起點,對虐待罪的認定起到了“定分止爭”的作用 ,和以往司法實踐相比,突破性地擴大了刑法對虐待罪的處罰面,對預防家庭暴力犯罪有重要意義。

 

《意見》中區分了虐待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之間的界限。在犯罪的主體上故意傷害適用任何人但是虐待罪只適用家庭成員之間,二者之間有包容關系;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客觀方面皆以暴力行為為主。頗受爭議的董珊珊一案件之所以被學界所詬病,就是因為法院沒有很好解決前述問題。承辦該案的檢察人員認為綜合在案證據,無法認定被告人王某具有殺害或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從客觀上來說,被害人之死非系王某最后一次毆打行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長期遭受毆打、虐待而導致。

 

事實上,證據證明被告人的傷害行為已經不是長期漸進的打罵,毆打的很多部位都是腎臟、肺部等身體關鍵部位,造成的傷害也都是致命傷。筆者認為,檢察官單純通過主觀要件來定性本案不僅對犯罪構成的認定不夠充分,而且有“主觀擅斷”之嫌。實踐中該類案件多依賴于司法人員的審判經驗。對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致人重傷、死亡,司法人員習慣依固有思維適用虐待罪,拘泥于長期、持續的虐待而忽略客觀行為性質上的升級,這都是導致混淆兩罪適用界限,判罰畸輕的根本原因。可見《意見》強調在認定時要注重主客觀相統一,而不能僅僅因為主觀方面存疑就妄下結論。即司法人員要將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和客觀行為的性質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結合起來考察。

 

三、對“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指導

 

“以暴制暴”案件是家庭暴力犯罪中的一類特殊犯罪,它又區別于一般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因為它是發生在被告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背景下,被告人針對特定的犯罪對象——施暴者所實施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即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

 

然而司法實踐卻明顯忽視了這類案件的特殊性。暫且不論2000年前法院對“以暴制暴”案件多判決死刑,單從2003年“河北劉栓霞受虐殺夫案”判決有期徒刑12年開始回顧,到2005年“上海王長蕓殺夫案”判決有期14年,到2013年“四川資中受家暴婦女李彥殺夫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李彥死刑……就不難發現,各地對“以暴制暴”案件的判決結果之懸殊已難掩司法之尷尬,判刑普遍畸重、量刑標準差異巨大,不僅嚴重地損害了個案正義,更是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人權難以得到保障。

 

筆者認為,造成這些問題的背后有著嚴重的報應刑痕跡?;凇皭河袗簣蟆?、“殺人償命”的原始報應觀念,司法者看到的更多是被告人殺人的犯罪結果,而忽視了被告人作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份。刑罰的性質固然來源于報應刑的觀念,但如刑法學家牧野英一所說,報應刑通過刑罰手段滿足報應心理、保持社會道義,這種回顧性的做法對于犯罪對策的確立毫無作用。現代刑罰理論應當以目的刑論為主導。通過立法對“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做出特別規定,以區別于一般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已經迫在眉睫。

 

《意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對該類案件進行了統一的量刑指導,為“以暴制暴”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兑庖姟氛J定“以暴制暴”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即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的時間條件,但認定“有防衛因素”畢竟不是認定為正當防衛,不難看出解釋者是希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不要因為行為無法認定正當防衛而忽略受虐者作為弱勢一方實施犯罪時所具有的“防衛”心理。另外,《意見》明確了“被害人有過錯”作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并將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中規定的“情節較輕”。

 

此前“被害人有過錯”只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和2014年最新《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有所規定,但前者只是確立了存在“被害人過錯”對犯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規則,后者只是“被害人有過錯”在故意傷害罪量刑中的一般規定,二者都不足以體現 “以暴制暴”案件所追求的刑罰價值中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且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不能被充分考慮。《意見》通過明文規定,將“被害人有過錯”作為“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情節, 并根據遭受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的不同,劃分了“酌情從寬處罰”和“認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兩檔量刑情節。

 

這種“酌定情節法定化”的規定,將受暴人的社會危害性和其自身的人身危險性很好的統一起來,有效地防止了“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失衡,實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在該類案件中的運用,維護了司法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意見》出臺不久,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姚榮香故意殺人案,依據《意見》第20條的規定,當庭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從輕判處不堪家暴殺夫的姚榮香有期徒刑五年。不言而喻的是,除了對日益頻發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正面回擊,《意見》的出臺還意味著刑法正在積極地介入到家庭領域內部。

 

作為公法領域中最具強制性的刑法,其對發生在私權領域的家庭暴力的直接介入是否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就不免遭到質疑。受歷史傳統的影響,在我國一直存在著公權力的畸形發達與私權利的過度萎縮之間的矛盾。在現代法治發展進程中,公權力更是法無授權及禁止,對于私法領域的介入往往慎之又慎。那么此次刑法通過司法解釋干預家庭暴力,是否會招致來自家庭內部成員的抗議,是否侵犯了家庭自治權?

 

事實上,類似于刑法干預家庭暴力的正當性的考究,在學界多有論述。懷疑者無不持以下觀點:

 

第一,婚姻家庭僅受私法領域調整,公私法領域之間界限分明,公法不得隨意干預。此觀點過于陳舊,在涉及家庭暴力問題時要完全以“個人空間的自治”為理由而排斥公權力的介入,則表現出一種根深蒂固的父權制觀念。實際上當家庭暴力出現時,私人領域已經具有了準公共領域的性質。

 

第二,公權力的干預侵犯了家庭成員的隱私權。懷疑者認為家庭暴力既然發生在私人領域中,就應以隱私權得以自我支配而排除他人干涉。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對家庭暴力的錯誤定位。在表面上看來,該觀點體現了施暴者隱私權和被害人身體健康權之間的沖突問題。顯然作為人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身體健康權必然不能因為對隱私權的保護,而由施暴者任意侵犯。實質上看,懷疑者是沒有做出正確的利益權衡。隱私權的行使一旦危害到公共利益,就構成了權利濫用,這恰恰是私法對私權利存在空間的界限,也正是這個界限保證公權力不得擅自闖入私權領域。

 

前述兩個觀點主要是從公權與私權角力的角度質疑刑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個觀點則來源于美國后現代女權主義對美國刑事立法中的強制性政策如強制逮捕、不放棄追訴等措施的抨擊。她們認為刑法的介入剝奪了被害人的自主權。

 

無論是出于對公權力天生的自我擴張性的考慮,還是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都必須要把握應有的尺度,從而避免“極權”對家庭自治的侵蝕,保障家庭成員不受“刑罰膨脹”的迫害。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首先要在立法上做出明文規定。

 

出于對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也為了防止刑法成為專制社會侵犯公民的暴力工具,在法治社會的刑法中,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即司法機關只能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認定和懲罰家庭暴力行為,否則不能予以刑事追究。這種形式理性的刑法理念,應該作為刑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一個前提。刑法介入家庭暴力一定要劃清家庭暴力犯罪行為和普通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這是把握介入尺度的關鍵。

 

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還必須要考慮到被害人意愿。從促進家庭和諧、維持家庭關系考慮角度,被害人的意愿更加符合家庭的實際情況,更有利于解決家庭成員間的問題。只有致力保持被害人利益、家庭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三者的平衡,做到寬嚴并用,才能達到法、理、情三者統一的司法目標。

家庭暴力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女性 權益保護 法律思考

一、現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權益及其內容

在舊社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她們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財產,任由其處置,最終使女性從身體到精神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讓女性不僅在身體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許多的痛苦和折磨。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看待事物的觀點發生了變化,現在法律賦予了女性充分的權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現如今,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權益;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于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2)財產方面的權益;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不足

雖然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仍舊存在。如: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還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繼承權問題,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女性配偶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不受任何人干擾。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我國城市地區,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幾乎沒什么障礙,但在一些農村地區或邊遠地區,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區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回來繼承父母的財產,剝奪了女子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同時還存在一些阻礙女性繼承亡夫的財產和喪偶兒媳繼承公婆的財產,以及阻礙其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的行為?!独^承法》規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與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較落后的地區仍然存在剝奪女性繼承權和阻礙其處分自己財產的現象發生。如:女性繼承了亡夫的財產,要再嫁就不能帶走她所繼承的財產,必須留在婆家。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存在許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侵害女性權益的問題,就是現在討論的比較熱點的話題:家庭暴力問題。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做出了積極的努力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現實狀況仍然不是很樂觀,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得到解決。其中,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時還由于:(1)雖然現在是新時代了,但是在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的影響,還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質低下,在社會中無法找到自己的價值,只能靠打罵自己的妻子來體現個人價值。(3)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會對家庭暴力現象的漠視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產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目前雖然國家頒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但還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還是不強。本文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

保護女性權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農村和邊遠地區的人們,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傳日”的時候,政府部門應該在那些大型的活動地點:如中心廣場、商業街、購物廣場、商場等地進行法律宣傳,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同時可以通過配合演出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小品節目之類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在“3.8婦女節”的時候在各個人員流動比較大的活動地點設置專門針對女性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二)設置一些免費的法律宣傳講座,讓更多的人能夠了解法律

現在有些人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更應該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在農村各個村和鄉設置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讓各個村和鄉的政府部門組織大家去參加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農村的人法律知識不夠全面,法律意識不夠強,因此應該在農村做大力的宣傳。

(三)加大懲罰力度

嚴厲懲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當女性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男性應賠償因此給女性造成的損失,而且賠償額應比較大,是損失的雙倍。這樣男性就不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剝奪女性的財產權利了。同時完善《婚姻法》和《繼承法》,讓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護。

(四)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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