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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的核心范文1
關鍵詞 心房顫動 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 心電圖 P波離散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influence of angiotensin co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on P dispersion(Pd), maximal time of P waves(Pmax) and recurrence rate of atrial fibrillation(AF).Method:59 patients, who had organic heart diseases combined with AF, were pided into two groups at random: the experiment group included 30 patients; the contrast group included 29 patients. patients from experiment group toke catopril, and observed the influence of catopril on Pd,Pmax and recurrence of AF. Result: After 3 months The Pd and Pmax decreased, and the recurrence rate of AF obviously decreased compared with the contrast group too. Conclusion: ACEI can dicrease Pd and Pmax, and at the same time can prevent the recurrence of AF.
Key words Atrial fibrillation; Angiotensin co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Electrocardiogram; P dispersion
隨著心房顫動(AF)成為心臟電生理領域的一個熱點,近期對其發生的預測指標亦進行了較多探討。有報道AF患者的P波最大時限(Pmax)和P波離散度(Pd)較竇性心律增大[1]。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ACEI)能夠減輕心房電重構,減少復律后AF的發生,但ACEI對Pd和Pmax是否有影響呢?尚缺乏研究,本文主要做一點這方面的研究。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來自我院住院和/或門診病人59例,男35例,女24例,年齡25~78歲(平均年齡62.3±19.7歲),均為器質性心臟病合并陣發性AF患者,其中高血壓心臟病19例,冠心病心絞痛17例,心肌梗死13例,風濕性心臟瓣膜病10例。隨機分為兩組:實驗組,為30人,除給予常規藥物外加服卡托普利,每次25mg,一日兩次;對照組:為29例病人,僅給予相應的常規治療藥物。兩組病人臨床資料比較見表1。
表1 兩組臨床資料比較
組別
實驗組(例)
對照組(例)
高血壓心臟病
10
9
心絞痛
8
9
心肌梗死
7
6
心臟瓣膜病
5
5
1.2 方法
記錄12導聯常規心電圖(ECG),走紙速度50mm/s,增益為20mm/mV,每個導聯記錄不少于5個竇性P波。采用手工目測法測量各導聯P波的時間值,測量導聯在6個以上,均包括II及V1導聯,每個導聯測量3個基線穩定的竇性P波,取其時限的平均值,所測的P波最大時限為Pmax,最小時限為Pmin,Pd=Pmax-Pmin。P波測量的起點為其與等電位線交界處的外側,其終點為P波與P-R段交界處的內側。
上述入選的研究對象服用卡托普利前、三個月后分別描記ECG進行Pd測定;對三個月內實驗組和對照組發生的AF次數進行記錄。
1.3 統計
所有計量資料采用均值±標準差表示,組間差異進行t檢驗;記數資料用率表示,采用卡方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顯著性。
2
結果
2.1 三個月前、后Pmax及Pd的變化
三個月前、后實驗組與對照組Pmax及Pd的變化的比較見表2
表2 兩組Pmax及Pd的變化
組別
Pmax(ms)
Pd(ma)
三個月前
三個月后
三個月前
三個月后
實驗組
96.67±15.71
87.89±9.31
45.21±10.13
37.34±6.25
對照組
94.41±13.79
93.78±14.16
43.75±9.37
42.93±9.41
注:實驗組三個月前、后Pmax及Pd比較,p<0.05
2.1 三個月后實驗組與對照組AF發生率比較
三個月后實驗組與對照組AF發生率比較見表3
表3 實驗組與對照組AF發生率
組別
AF的發生次數
每例平均發生AF的概率
實驗組
35
1.67
對照組
89
專利制度的核心范文2
(一)專利制度對高新技術研發的推動作用
高新技術的研發是高新技術發展的發動機,沒有研發,就沒有高新技術。專利制度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為二個方面:
1、專利制度為高新技術的研發捉供了與計劃機制全然不同的激勵機制.正如一位美國總統所說的,專利為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它以利益為杠桿,作為一種全新的激勵機制鼓勵發明人的創新活動。
2、專利信息可加快高新技術的技術創新,這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利用專利信息可在國家級決策、行業發展決策、企業或課題研發小組的決策三個層次上進行高新技術的發展趨勢分析和預測;專利信息可以揭示現有高新技術的發展水平、動態和趨勢,使我們從技術和市場需求二個方面尋找新的技術突破口,選擇研制目標,作出正確決策;從而以最合理的途徑、最佳方案、最少投資,謀求最大的成果。主要表現為如下三個方面:現有技術所處的發展階段、高新技術未來的發展方向、高新技術所涉及的相關領域和技術。對于高新技術領域中研發的人員來說,利用專利信息進行技術預測,重點應圍繞以下四點:分析某高新技術領域中各種專利的變化情況,了解該領域技術的發展的最新動向;分析重要專利的構成,了解某項技術的成熟程度;分析如閡購沖擁帕幼沿攤冱關系,某-技術的發展前景;剖析專利產品的結構或分析專利的工藝方法等等。
(2)利用專利信息使高新技術的研發在高起點上開始,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促進高技術實現跨躍式發展。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專利所記載的技術信息量約占整個技術信息量的90%,根據wip0的估算,利用專利信息可縮短研制周期60%,節約費用40%。
(二)專利制度的第二個作用是使技術的評鑒法制化
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成果的管理方式是對成果的學術水平的評定或對科研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這種方式在法律上不被國際所認可。而專利的審查是將高新技術的評鑒法制化,為國際所公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孵化器"和風險投資,使高新技術成果有可能在極短時間內,就形成了產值極大的產業。
(三)專利制度的第三個作用就是使技術資產化
純技術一旦被授予專利權就變成了工業產權,形成了無形資產,具有了價值并為國際所公認。例如,揚子電冰箱廠與德國西門子、博世公司合資成?quot;安徽博西揚制冷有限公司"。其中揚子電冰箱廠以其25項冰箱、冰柜的專利權入股,折合人民幣4014萬元,得到德國西門子、博世公司的認可。另外,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專利具有作為質押的權利。
(四)專利制度的第四個作用,就是它使技術權利化
一項高新創新成果一旦授予專利權,就受到法律保護。主要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方面,是對發明技術的自身保護。另一方面,就是占領和保護市場的作用。一種產品只要授予專利權,就等于在市場上具有了獨占權。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生產、銷售該專利產品。專利的這種權利同時還表現為時間性和地域性。例如,一項技術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權,將在20年內,在整個中國的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享受這種權利。
(五)專利制度的第五個作用是使技術信息化
專利制度規定了一整套的技術信息化措施。例如發明專利申請必須在自申請日起18個月后公布;授權后必須予以公告。另外專利局有一整套的公布專利信息的制度和手段。例如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專利說明書;制作專利光盤,專利數據庫,向全國、全世界公開專利技術信息,從而推動高新技術進步和技術的實施及轉讓。
(六)專利制度的第六作用是專利的擁有數量構成技術創新和知識經濟的指標體系和測度之一
聯合國的教科文組織發表的《1998年世界科學報告》中指出,報告中公布的專利指標,是基于"技術活動可以通過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數描述,這里不把專利看作一種工業手段,而是看作處于知識前沿的技術能力的標志",同時,該報告用全世界的科學出版物和專利數除以世界gdp總額所得數據作為世界平均水平,各國各地區的科學出版物數量以及在歐洲和美國申請的專利數被各國各地區的gdp所除的數字,就可得到研究開發成果與國內生產總值的關系。因此,專利的擁有量,將成為知識經濟的指標體系和測度之一。對于一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專利的擁有量也是這個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技術實力的標志。
(七)專利制度的第七個作用是以專利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構成了知識經濟的基礎
有個說法:在奴隸社會比誰的奴隸多,在封建社會比誰的占有土地多,在資本主義社會比誰占有的資本多,在知識社會比誰占有的知識多,特別是占有的知識產權多?,F在已出現各種企業,如微軟、耐克公司,中國的方正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識產權實現大發展的成功范例。知識產權構成了知識經濟的基礎。
(八)專利制度的第八個作用,是擁有知識產權的高科技產業將成為知識經濟的主要支柱
當代高新技術主要包括信息技術、生命科學技術、能源技術、環境工程技術、新材料、空間技術,這些高新技術既是當代的前沿科學技術,又是現在和將來對產業產生巨大作用的技術。在知識經濟中,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將成為知識經濟的主要支柱。
(九)專利制度的第九用是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保護作用
專利制度為風險很大的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凡是獲得授予專利權的高新技術,在產業化過程均可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術產品被他人仿制的風險,另一方面也為這種產品予留了市場空間。高新技術可以在專利的保護下,從市場上獲得較高利潤,從而彌補了開發的投入,又為企業的發展和產品下一輪開發積累了資金。這種法律保護可大大促進高新企業的發展,推動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專利制度的核心范文3
關鍵詞:專利制度;政府采購;創新激勵
專利制度中存在著一種“扭曲”現象。一方面,這種制度能極大地鼓勵和推動技術的創新,另一方面,它又帶來專利壟斷、專利技術“外溢”和發明人之間過度競爭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它又妨礙了自身激勵創新功能的發揮。這種“扭曲”從根本上說是由技術的私人生產與需求的矛盾造成的。政府在協調私人生產與社會需求的矛盾上負有特殊的職責,亦能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術創新突飛猛進的當今,充分發揮政府在技術創新中的支持、協調作用尤為重要。本文旨在通過對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探討,尋找一條緩解“扭曲”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專利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專利制度主要是依靠賦予發明人以專有權和公布專利文件的方式來達到激勵技術創新的目的的。但正是與此相對應,導致了專利人的技術壟斷和專利技術的“外溢”。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享有的對專利技術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阻止進口的權利已經使其具備對該技術進行全面壟斷的能力。而專利文件的公開則導致技術成果的“外溢”,專利權人往往無法排除他人從技術成果中獲得利益,這意味著可能形成“免費搭車者”。更進一步,專利權人的壟斷和專利技術的“外溢”又必將造成發明人之間的過度競爭。專利可以提供壟斷利潤,于是專利促進了發明人的競爭。而專利技術的“外溢”又為圍繞專利技術而進行的以替代為特征的過度競爭行為提供了條件。專利權人的壟斷、專利技術的“外溢”和發明人之間的過度競爭在一定程度上沖淡了專利制度在技術創新領域的激勵功能。
賦予發明人以近乎壟斷的權利可以激勵更多的創新活動,但是發明人對專利技術的壟斷行為又會阻礙該技術的進一步創新,這看來是專利制度的一個“兩難處境”。發明人的壟斷行為可以是不實施專利、拒絕按照合理條件授予許可證、沒有以充分數量的專利產品供應市場,或者為這種產品要求過高的價格等。這些行為都將阻礙相關技術的后續開發。如,壓力蒸汽機的曾受到瓦特包含所有蒸汽機的專利的阻礙;而在這之前,瓦特蒸汽機技術又受到已有專利的阻礙,直到瓦特找到一種辦法繞過已有專利??梢?,發明人的壟斷行為不應僅僅理解為該專利技術的社會收益的減少,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持續的創新過程被人為地打斷。
專利文件一經公開,該專利技術就成為公共性的資產,形成“一人創造,百人受益”的局面。毫無疑問,控制公開了的技術成果比控制有形的機器的流通要困難不知多少倍,尤其是在通訊已高度發達的今天。這樣,在該技術成果的使用領域就會出現技術成果的“外溢”問題,即出現很多機會主義者——使用卻不付費的人。專利權人要排除這種“搭便車”的行為的監督費用是相當高昂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這些常會導致專利權人難以通過控制技術傳播來獲得利潤,甚至有時難以收回研究開發成本(通常是比較高的)。并且這些“搭便車”者可能成為專利權人的潛在對手。技術成果的“外溢”將使其他潛在發明人從中受益,相關技術的研究費用將大大降低,但專利權人卻無法依靠專利權享受“外溢”的好處,有時還反受其害。這也意味著,針對某一專利技術,專利權的私人收益遠遠低于社會收益,專利權人遠沒有得到其應有的回報。這是專利制度不能產生足夠的創新激勵尤其是原始創新激勵的又一原因。
發明人之間的競爭,從廣義上講,包括獲取專利前的競爭和取得專利后的競爭。獲取專利前的競爭發生在開發過程的發明階段,是在探索發明的可能性邊界活動中的競爭。在這一過程中的實際競爭將帶來一種無效率。如果n個發明者競爭一項專利,但只有一個人會成功,那么,就有n-1個發明者的研究與開發投資一無所獲。對此,專利制度除了通過鼓勵先申請的規則盡量縮短這一過程之外并不能再有所作為,因為在探索發明可能性邊界的活動中,不確定性、偶然性起著重要的作用,“發明和創新的魅力在于市場和前沿在不斷變化這一事實。這就形成了新的可能性和組合的千變萬化的交替。一次意外的事件就可能給一些久被遺忘的猜想帶來新生”。① 如果這是對創新的可接受的描述,那么,對獲取專利前的競爭事實上人們是無法管理的。本文所講的發明人之間的過度競爭是取得專利后的競爭,是指發明人在取得專利之后,其他人發展專利技術的替代技術而非補充技術的行為。出于對專利壟斷利潤分享的動機,取得專利后的競爭不僅是現實的,而且是激烈的?,F有專利制度之所以導致更多的專利技術的替代技術而非補充技術,這是因為:首先,替代技術可以輕易分享專利技術的壟斷利潤,卻無侵權之虞;其次,通過對專利技術的反向工程研究,進而模仿(而非等同)專利技術的研究尋找替代技術,其研究成本通常大大低于原始創新的成本;而補充技術的潛在發明人卻需要考慮和專利技術的權利人締結許可協議,并與專利技術的權利人分享補充技術帶來的利益,更不要說補充技術的潛在發明人分享專利技術壟斷利潤了。更何況,出于專利技術與補充技術的競爭關系,二者達成協議并不容易。如,愛迪生改良了的電報機就曾被貝爾的在先專利阻止使用達許多年??梢姡瑢@贫雀嗟丶盍颂娲夹g的研究,而非補充技術的研究,就這一點而言,它在激勵技術創新的方向上是存有偏差的。
二、建立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探索
針對專利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中存在的上述三個,除專利權人的壟斷問題得到專利法中的強制實施許可制度的部分矯正外,對其余兩個問題,現行專利制度幾乎束手無策。即便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專利權人的壟斷行為的糾偏作用也是很有限的,首先,這些措施都須經政府個案批準,其條件、程序都頗為嚴格,且只涉及專利權中的實施權;其次,在各國的實踐中,強制許可也是很少使用的。② 因此,探索一種既有利于消除專利壟斷、專利技術“外溢”以及專利技術替代激勵,同時又能對技術的原始創新提供更強有力激勵的制度尤顯重要。
技術創新既可以由私人(包括人、法人、非法人的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來組織進行(直接組織創新活動或對發明人進行資助)。由政府來組織技術創新活動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某些國防技術、基礎研究等。這種情況在任何國家都是存在的,在知識里,政府在技術創新領域的作用還會進一步加強。但是,在政府組織技術創新的過程中,會形成政府與私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容易產生機會主義、偷懶行為,他們或者付出太少的努力或者將研究過分集中于純粹興趣的領域,這種方式并不利于技術創新的激勵。因此在技術創新(生產)的激勵方式上應該采取私人組織技術創新的機制,而這種機制的激勵功能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是這種機制足以保障發明人對技術成果的有效支配。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技術創新的激勵需要專利制度。但是,前已述及,專利制度帶來的壟斷、“外溢”及替代研究的問題又使其激勵功能大打折扣。壟斷問題的實質是權利人的私人收益與專利技術的社會收益之間的矛盾,“外溢”問題的實質是權利人的私有產權與專利技術的公共物品屬性之間的矛盾,過度競爭或替代研究問題的實質是專利技術的私人提供和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因此,壟斷、“外溢”及過度競爭問題的根本解決要求對專利技術采取公共物品的分配機制,即將專利技術置于公有領域,人人可以用之,這樣自無壟斷之可能,也無“外溢”之虞,更無過度競爭之必要。可見,我們所要尋找的制度必須兼具私人物品生產優勢和公共物品分配優勢,具體地說,是一種可供選擇的將專利技術置于公有領域的制度:由私人組織技術創新,并針對創新成果賦予專利權,在專利權人申請并對其予以充分補償的前提下,將專利技術置于公有領域的制度。這是一種專利技術有償公有化的制度,這種制度與專利法中關于專利技術無償進入公有領域的規定不同。如專利有效期限屆滿、未繳年費、聲明棄權等情況都可導致專利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專利權人并不能因此主張補償。在設計這種制度時,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由誰來進行補償?很顯然,只能由政府來進行這種補償,因為除了政府之外沒有任何組織會有愿望并有能力從事這項對自身沒有直接收益的活動,而且專利技術公有化最終將導致專利技術社會收益增加這一公益目標的實現,政府補償應是其社會管理職責使然。那么,這種由專利權人向政府提出轉讓專利申請,政府依循一定的條件和程序購買(受讓)專利,然后將專利置于公有領域的制度,就是政府購買專利制度。
政府購買專利制度本質上是專利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結合,它保留了專利制度的優點,同時又克服了它的不足。在這種制度下,技術發明人仍可將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之后,仍可自由決定是否向政府提出專利購買申請,也就是說,專利制度仍可不受地發揮其激勵創新的功能,而政府購買行為的介入,只為消除專利制度的壟斷、“外溢”及過度競爭問題提供了機會。一旦政府購買專利并將其置于公有領域,原專利權人已不再是該技術的權利人,自然也就沒有了壟斷之權利(但他還可能通過控制與該技術相關的專利及技術秘訣來達到壟斷的目的);原免費搭車者變成合法搭車者,原機會主義行為變成合法行為,“外溢”問題也不再有人擔憂;一旦專利技術變成人皆可用的公有技術,圍繞該技術展開的競爭性的替代研究行為便無利可圖,而且替代技術會很難找到市場,因為人們會傾向于使用無需付費的公有技術。一個與此相關并值得特別注意的問題是,一方面,政府購買專利并將其置于公有領域之后,替代研究的激勵幾近喪失,相關領域補充研究的激勵卻會大大增強,因為公有化了的專利技術會給該技術的補充技術帶來更大的市場,而且在專利技術公有化了的情況下,補充技術的發明人無需與原專利權人分享補充專利的價值,補充技術的實施也不會受到原專利權人的阻礙,于是可獲得專利的補充研究會大量地深入地進行下去,圍繞公有化了的專利技術的補充專利技術也會逐漸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化了的專利技術可能會阻礙補充專利技術的實施,因為在政府購買專利制度下,人們為了享受免費技術,會在一定程度上拒絕使用改良的但卻要付費的專利技術??梢哉f,政府購買專利制度是專利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而非專利制度之外與專利制度相對抗的一種制度。實際上,政府購買專利制度只是專利轉讓制度中的一個特殊,所謂“特殊”,無非是指受讓人特殊,受讓的條件和程序特殊及受讓人對已受讓的專利的處置方式特殊。
長期以來,多數人都相信,揉合私人物品的生產機制與公共物品的分配機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對技術成果采取“私人提供、大眾免費消費”的做法同樣也是行不通的。的確,在各國的專利法中還找不到政府購買專利的有關,但政府購買專利的實踐早在19世紀的法國、美國就已經出現了。1839年7月,法國政府購買了銀板照相(Daguerreotype)專利并將其置于公有領域。隨后,這項發明得到迅速而廣泛地利用,大量的補充發明改良了銀板照相技術中的化學反應過程及透鏡,并且加速了在化學反應及太陽光譜方面的進步。在美國,1802年,南卡羅來納州政府購買了軋棉機專利在該州的權利,后來,北卡羅來納州和田納西州的州政府也購買了該專利在各自州的權利以取得針對軋棉機專利收稅的權利。在本世紀,也曾出現過與政府購買專利的做法類似的政府獎勵創新的實踐。美國專利補償委員會(USPCB)就曾對具有軍事價值的原子能技術的發明者予以補償。前蘇聯和專利法實施前的,都曾長期存在著政府對技術創新予以獎勵而將有關技術置于公有領域的做法。在中國,政府獎勵創新的制度目前仍是整個創新激勵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府購買專利制度作為專利轉讓制度的重要補充,一方面保留了專利制度在激勵技術創新方面的巨大動力,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消除壟斷、“外溢”及過度競爭的機會,加之前人在這一領域的有益償試,因此,有必要對政府購買專利制度進行更深入地探討。
三、建立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對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主要挑戰在于如何確定購買價格及該制度的適用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挑戰是確定購買價格的。
確定購買價格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揭示專利技術價值的市場信息的問題??梢圆扇f商、評估、拍賣等方式來確定購買價格,但協商、評估的方式難以克服當事人之間的串通行為,其結果也難以反映該技術在市場上真實的價值,而拍賣則被認為是揭示諸如專利技術等無形財產價值的市場信息的最標準的方式。
通過拍賣方式確定政府購買專利的價格的機制可以這樣設計:
第一步,專利權人決定運用政府購買專利的制度,即專利權人愿意將專利技術賣給政府并提出申請。鑒于政府強制購買專利的做法實際屬于政府征收行為,它會大大降低專利制度的技術創新激勵,因此,政府購買專利制度必須嚴格建立在專利權人自愿的基礎上。申請人在政府受讓專利之前的任何階段都應有權撤回申請或要求政府延遲購買。與此相對應,為防止申請人濫用程序中的這種權利,申請人應對整個程序的行政費用負責。
第二步,政府對專利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政府購買專利制度只是專利制度的補充而非替代,政府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去購買所有領域不同創新層次、不同價值的所有專利,因此,政府應根據及社會的需要事先設定申請政府購買專利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案,政府在征求科研機構、產業部門等的意見后再作審查,即對申請案采取審批主義而非準則主義的做法,以便政府對這一制度的運用有最終的控制權。
第三步,政府接受申請案后,提出以通過拍賣揭示出來的價值乘以一個“溢價比例”所得的價格購買專利的要約。前已述及,在專利制度下,由于普遍存在著嚴重的“外溢”問題,專利權人就專利的私人收益遠遠低于專利帶來的社會收益,因此,為了增加發明人技術創新的激勵以及專利權人向政府提出購買專利申請案的激勵,在政府購買專利制度下,政府應當以接近于專利技術帶來的社會收益的價格向專利權人購買專利。在拍賣程序中,拍賣參與人的報價只反映了該專利技術的私人收益,因為報價人在考慮報價時不會將自己無法控制的“外溢”現象所形成的價值包括在內。因此,政府要約購買專利的價格應該等于通過拍賣所揭示的該專利的私人收益乘以同類專利技術群的社會收益除以私人收益所得的一般的“溢價比例”,這個“溢價比例”可以通過調查相同技術領域中專利技術群的社會收益與私人收益的情況予以事先確定。實際操作中,政府應事先取得不同專利技術群的“溢價比例”的經驗數據。
第四步,進入拍賣程序,發現專利技術的私人收益。在這里,拍賣程序主要起到一個發現價值的作用。一方面在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政府最終將購買專利,但政府卻不參與拍賣的報價;另一方面,拍賣參與人進行報價,但又不能通過這一拍賣程序直接買到專利(也許能間接買到,容下文再作)。在這一環節中,最核心的是如何保證報價人真實地揭示專利技術的價值,為此政府應充分披露該專利技術及同類技術的技術及信息,以幫助報價人更理智地報價,同時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申請人與報價人串通抬高報價的行為。在設計防范措施時,可以考慮以下做法:1. 采取不公開參與人的身份,并要求參與人分別報價的做法,這將使串通變得更困難;2. 采取多次拍賣的做法,拍賣次數越多,拍賣所揭示的市場信息越趨向真實;3. 政府可以規定以第三高的報價作為計價依據,這樣,申請人將不得不買通三個人而非一個人以確保報價有實質性的增長。4. 政府可以要求故意哄抬報價的人以其所報高價在政府受讓專利后從政府手中買走該專利,并禁止申請人再從哄抬報價者那里購回專利或向他作其它轉移利益的支付;5. 嚴格審查拍賣參與人身份,禁止申請人的關聯或關系人參與報價;6. 要求參與人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其報價的善意,以增加虛假報價的風險;7. 對串通報價的人追究責任,對提供相關線索、情報的人予以獎勵。
第五步,政府購買專利的價格出來之后,專利權人可以拒絕政府的要約,繼續保留專利;專利權人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要約,使政府成為該專利的受讓人。
第六步,政府受讓專利之后,最典型的做法是將該專利置于公有領域。到這一步,政府購買專利的行為就已經結束了。但是,為了激勵拍賣參與人揭示專利的真實價值,政府可將其購買到的專利中的一小部分隨機選擇地賣給報價最高的人。這種情況下,拍賣參與人通過拍賣程序間接買到了專利。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防范申請人與報價人串通報價的行為。
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適用條件問題是對該制度進行可行性分析時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顯然,我們不能僅僅從上來評估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效果,而且自專利制度創立以來,還沒有出現過大規模政府購買專利的實踐,大規模地開展這一活動是相當冒險的,因此,應該選擇一個有限的范圍開展這一制度的試點工作。這種試點將有助于我們逐步明確諸如專利權人是否愿意將專利賣給政府、申請人與報價人串通情況是否嚴重、拍賣參與人的報價與專利的收益之間的關系、專利技術被置于公有領域之后帶來的社會收益如何等問題。這將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去判斷這一制度到底是該廢、該改還是該更廣泛地。試點領域可以考慮選擇制藥業。選擇藥品行業進行試點能最全面地測試政府購買專利制度的利弊,因為在這一領域,專利制度的“扭曲”現象極為突出。在制藥業進行這項試點的優勢具體體現在:專利保護在藥品研發過程中有著極大的激勵作用;制藥業技術創新競爭激烈,這可以保證拍賣程序有足夠的參與者;藥品專利的獲得需要經過嚴格的、較長時期的藥品審查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潛在的報價人可以獲得很多相關信息,以幫助其理智報價;藥品專利壟斷利潤巨大;藥品專利的替代很普遍;而且將藥品專利置于公有領域可以大大降低藥品價格并激發大量的補充發明,藥品專利公有化的社會收益非常明顯,百姓將是這一制度變遷的最大受益者。在政府購買專利的資金來源上可以考慮從政府在藥品研究開發領域的直接投資中提取一部分,使這一部分資金從研發過程中的投資轉變為藥品研發成功后購買藥品專利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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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專利制度的核心范文4
此問,國內外媒體對此進行了大規模報道。
中新網12月21日報道:“由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自行研制生產的中國首架自主知識產權噴氣支線客機ARJ21-700飛機,今日下午在上海飛機制造廠舉行總裝下線儀式?!?/p>
新華網12月21日報道:“在我國新支線飛機‘翔鳳’21日勝利下線之際,ARJ21飛機項目常務副總設計師陳勇對新華社記者說,‘翔鳳’從設計到生產的各個環節,科研人員把各類風險都嚴格設定于‘極不可能’的標準?!?/p>
新浪網12月21日報道:“由中國一航自行研制生產的中國首架自主知識產權的噴氣支線客機ARJ21-700飛機總裝下線儀式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上海集團上海飛機制造廠舉行?!?/p>
路透社12月21日報道:“ARJ21-700型噴氣式支線客機問世,標志著中國已成功地打入支線客機市場?!?/p>
美聯社12月21日報道:“本周五,中國首架完全國產商用飛機下線,標志著該國航空工業達到了一個新的里程碑?!?/p>
看到以上報道,作為中國人會情不自禁地感到自豪和驕傲,因為這不僅意味著中國人終于可以坐上完全由我們自己生產的飛機出差、旅游和探親,而且在祖國的萬里藍天上,人們看到的也不再僅僅是波音、空客、麥道等外國飛機,當看到“翔鳳”的身影時,我們完全可以自豪地說:“這是我們中國人的飛機!”
是的,這是中國人的飛機,因為我們中國人對這架飛機擁有完全的自主知識產權,正如美國人會指著波音飛機說:“這是我們美國人的!”歐洲人會指著空客說:“這是我們歐洲人的!”俄國人會指著伊爾說:“這是我們俄國人的!”從這個意義上講,ARJ21的問世,其價值已經遠遠超出了一架飛機本身的價值。
不要小看“完全自主知識產權”這8個字,因為這8個字涵蓋了從飛機的核心技術到每一個零部件的完全國產化。有朝一日,當我們看到ARJ21飛翔在美國上空、歐洲上空、俄羅斯上空,我們希望它的名字依然叫“翔鳳”,而不是在它的前面或者后面又增加“XX-”或“-XX”諸如此類的前綴后綴。
“翔鳳”應當成為中國人的符號和身份! “翔鳳”的翅膀就是中國人的翅膀!而要保證這一點,離不開一個完全的“知識產權戰略”的支持。
2007年是中國的“知識產權文化年”。在這一年即將過去時“翔鳳”問世了,不能不說是為“知識產權文化年”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句號也意味著一個新的開始。我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在2008年乃至今后漫長的歲月里,會有越來越多的中國的完全自主知識產權問世。
有人說:“知識產權是高手的戰場?!边@是有道理的,因為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的完全自主知識產權問世,圍繞知識產權問題的爭奪也勢必展開,并且會越來越激烈。未雨綢繆,如何保護中國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如何讓中國的知識產權在競爭中贏得主動并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日前,帶著這樣的問題,本刊記者走訪了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馬秀山。以下是馬秀山的觀點。
發展“知識產權戰略”,積極應對國際挑戰
“翔鳳”的問世,讓我們看到了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希望。但我們也須清醒地看到,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越來越多地融入世界經濟當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國際知識產權的困擾。舉一個最直觀的例子:我國生產DVD占世界的70%,出口一臺價格為29美元,卻必須向國外繳納12-15美元的專利費,占40%-50%。
關于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前科技部長徐冠華在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會議上列舉了這樣一組數字:
全球跨國公司的總數超過60000個,其產值約占全球總產值的四分之一,其貿易額占全球貿易額的60%,技術貿易占60%-70%,專利和技術許可費占98%。我國的情況是,2000年,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僅537億元,但到2005年即增長為1674億元;2000年獲得實用發明專利僅為國內的28%,而到2005年達到52%。
總體上看,我國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還是較弱,雖然處在不斷發展中,卻遠未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2005年我國大中型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僅為0.76%,開展科技活動的僅為38.7%,有研發機構的僅占全部企業的23.7%。國內企業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只有萬分之三,近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注冊商標。
所以說,發展“知識產權戰略”要分三步走,首先要使其從無到有,然后謀求進一步發展,再考慮如何提高知識產權的質量。而為了達到第一步,首先要培養人們的創新意識。有一個例子很說明問題,最近國家獎勵科技創新者,合資的一汽大眾汽車公司搞了一項防碰撞的科技發明,這是德國人都沒有的,另外還有20多項小發明,卻沒有提到申請專利。這說明國人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有待提高。以前,我國沒有專利制度,而現在有了,關鍵是要懂得如何利用,保護自己。要知道,在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如果你沒有專利,其他一切免談。
在我國,雖然知識產權制度僅發展了20多年,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但如果有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一旦發生國際知識產權糾紛,遭受攻擊時,還是可以抵擋一陣的,而不是赤手空拳,束手就擒,等著交錢。
制度先行,立足長遠
我國目前是公認的“世界工廠”,自己的專利技術很少。于是有人認為搞“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似乎有些超前。我認為,我們不能目光短淺,要看得遠一些。我們應當首先搭建這個戰略發展的平臺,以圖長遠的、可持續的發展。
搭建“知識產權戰略”平臺,首先要立足于中國國情,同時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比如,在我國已申報的專利中,發明專利很少,實用新型專利較多,如何應對這一現實情況?如果比照近鄰日本的經驗,有些東西還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1885年日本剛建立專利制度的時候(我國是1985年開始建立專利制度的,二者相差100年),沒有實用新型專利,但20年后,日本決定搞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當時遭到日本國內頗多非議,因為當時申報實用新型專利的主要是外國產品,而日本只能在附屬產品上搞一些實用新型專利發明,無法與外國競爭,似乎這套專利制度是為外國產品設計的。然而若干年后,日本國內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在數量上得到了很大發展,隨即平息了國內的非議。之后的幾十年當中,日本的實用新型專利所占比重越來越大。而目前,這項專利制度在日本正在逐漸退出歷史舞臺。日本當時的專利局長名叫高橋是清,是一個很有遠見的人,后來做了日本首相。
日本人在這方面是比較聰明的。在初期自身實用新型發明專利缺乏時,日本人對外國產品大量搞后續產品發明。當時有這樣一種有意思的現象,美國人搞開拓型的專
利,而日本人搞后續產品的發明和完善的能力很強,在實用新型專利方面又更勝一籌。比如,美國人發明了電話機,但送話器和聽話器是分開的,日本人就把二者結合在一起,使用起來更順手,并申請專利。這樣,當美國專利產品進入日本市場時,還須購買日本專利,否則寸步難行。同時,二者之間又形成有機的互補。可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在日本的專利制度建設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既然我們已經擁有了第一架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客機,我們還可以以此為基礎,發展更多的相關自主知識產權。
客觀地講,我國目前所謂的“世界工廠”是作為發展中國家不能跨越的過程。其他發達國家也曾經歷過這樣一個過程,比如英國、日本等。我們所要考慮的,是如何縮短這個過程。而搭建“知識產權戰略”平臺便是捷徑。
把握“戰略”與“文化”辯證關系,積極實行“走出去”戰略
20世紀中期以后,西方國家逐漸意識到知識產權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根本源泉。中國要有自己的專利制度,這是毫無異議的。但搞什么樣的專利制度,還需進一步探索。有人認為,應與英、美、德、法等發達國家接軌,但又有人認為,應立足于中國國情,首先發展“知識產權文化”。有什么樣的國情,就需有什么樣的“知識產權文化”。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李東升認為,搞我國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不能照搬外國的做法,而應當首先發展本國的“知識產權文化”。
我認為,“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文化”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的、相輔相成的。我們既要有一套能夠與發達國家相抗衡的知識產權戰略,又要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兼收并蓄,集腋成裘,逐步形成適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文化。
我認為,發展“知識產權文化”要比簡單地移植外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重要得多?!爸R產權文化”首先是一種個性文化,是一種有獨創性的文化。要盡量避免自主品牌與外國品牌的相似。但發展“知識產權文化”,需要各個社會部門的協作與配合。
從戰略上講,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可以說剛剛起步,各方面還很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有人甚至散布所謂“亡國論”,意思是,在專利戰爭當中,我們決不可以與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對抗,對抗必敗。這種論斷肯定是錯誤的?!巴鰢摗焙汀八賱僬摗倍颊静蛔∧_。事實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發達國家發生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在敵強我弱的情況下,我們的戰略方針應當是:避免正面對抗,積極防御,伺機殲敵,走“持久戰”的道路。在戰略上藐視敵人,在戰術上重視敵人。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我們的長處在于傳統的中醫藥專利、食品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方面,而發達國家則在高科技專利方面有優勢。
專利制度的核心范文5
這家剛滿10歲的新興企業,從一成立就將打造自己的原創技術作為安身立命之“寶”。目前,已申報50余項發明專利,其中“大幅面微納圖形制造技術與產業化應用”等項目,提升了中國微納制造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連美國、日本以及以色列都來訂購設備。(新華報業網2012年1月25日)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制造業的綜合實力不容小覷,但由于不掌握核心技術,很多高科技產品的生產只能“產值在國內,利潤在國外”。許多企業深切感受到受制于人的苦惱,于是開始嘗試跨越這道鴻溝。它們從技術“追趕者”轉型為“領跑者”,從當年名不見經傳的業界“小白點”成長為業界翹楚,在知識經濟的浪潮中獨領。
來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數字顯示,早在2010年,在國內發明專利申請中,企業發明專利申請比重超過一半,達到52.9%。這充分表明企業知識產權創造的主體地位得到進一步加強。如在江蘇省,專利申請量已超過30萬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8萬件,專利授權量突破18萬件,均繼續保持全國首位。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搶占市場、獲取高附加值的有力武器,成為走出去的敲門磚和通行證。
專利制度的核心范文6
關鍵詞:遺傳資源;專利法;防御性保護
一、遺傳資源財產化的決定性因素
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者其他來源,對人類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包括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生物資源本身及其部分(包括器官、組織、血液、體液、細胞、活細胞、染色體、基因、基因組、DNA/ RNA)等,其中基因遺傳資源是遺傳資源的核心。1992年聯合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在確認國家對遺傳資源的經濟的基礎上構建了以遺傳資源利益分享權為基點的遺傳資源財產權;2001年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通過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承繼了CBD中遺傳資源財產權的原則與精神,提出了農民權的概念;印度、南非、哥斯達黎加等國依據CBD的規定在國家層面上制定了生物遺傳資源保護法,確認本國對其境內遺傳資源的權利和遺傳資源財產權,上述法律文件構建了遺傳資源權利體系的初步框架。
20世紀以來,絕對財產權的觀念被淡化,財產的非物質化使得更多具有潛在價值的利益成為財產權的客體,例如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然而并非所有具有潛在價值的利益都可以成為財產權的客體,只有當它們具備必要的經濟價值和公共政策選擇所必需的社會價值時,才會被賦予財產法上的意義。社會公共政策之所以選擇賦予遺傳資源財產權,一方面是由于遺傳資源能滿足人類在糧食、健康、環境等方面的迫切需要,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經濟進步的基礎性資源,并且它也是現代生物技術的"源泉",具有巨大的潛在價值,但遺傳資源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賦予遺傳資源財產權能夠促進遺傳資源提供國對遺傳資源的保存、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另一方面,遺傳資源利用者從遺傳資源提供者處獲取遺傳資源,利用現代生物技術進行研發獲得產品后,對產品授予專利權進行排他性保護并從中獲取巨大的市場利益,卻不對遺傳資源提供者作任何補償,使其失去了繼續保護遺傳資源的能力,因此賦予遺傳資源財產權是為了促進遺傳資源提供者公平合理地參與基于遺傳資源利用而產生的惠益分享。
二、遺傳資源財產權的法律屬性
遺傳資源是財產權的客體已經得到學界的一致認可,但學界對遺傳資源財產權的性質則有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遺傳資源財產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因為遺傳資源具有易復制性、稀缺性、非物質性等知識產權客體共同特點;有學者認為遺傳資源財產權實質上是遺傳資源利益分享權,由于遺傳資源不具有創造性,故其是一種新的"特別權利";也有學者認為遺傳資源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因為遺傳資源作為生物材料和遺傳信息的結合體,既不是所有權客體上的有體物,也不是知識產權客體上的智力成果,作為二者的結合體,需要建立一種新型的專有權制度對其進行保護。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將遺傳資源財產權歸入無形財產權的范疇并且有必要建立一種新型的專有權制度對其進行保護??腕w的非物質性是無形財產區別于有形財產的重要標志,遺傳資源財產權的客體是遺傳材料所蘊含的遺傳功能信息,遺傳功能信息作為一種自然存在的信息資源,本身就是一種非物質財產。否認遺傳資源財產法律關系的客體是遺傳信息,等同于否認了遺傳資源作為無形財產的獨立價值,這樣做等于剝奪了遺傳資源所有者在遺傳信息被破譯后對遺傳資源的控制權,不利于遺傳資源惠益分享機制的建立。
非物質性的無體財產權主要是指知識產權但并不限于知識產權,遺傳資源財產權、商譽權、形象權、信用權等都是具有非物質屬性但不屬于知識產權的財產權;遺傳資源財產權是不具有創造性的特殊權利,而知識產權是創造性的知識信息,這種新型的財產權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首先,遺傳資源財產權與知識產權的關系類似于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鄰接權在著作權的利益鏈中居于作者的下游,遺傳資源提供者所享有的遺傳資源財產權在生物技術利益鏈中居于專利權人的上游;由于傳播者相較于作者的強勢地位,鄰接權很快被立法認可為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而遺傳資源提供者多是實力較弱的發展中國家,國際上對遺傳資源財產權的保護還有待加強。其次,遺傳資源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在先權利。遺傳資源和生物技術是源與流的關系,生物技術專利權的取得有賴于對遺傳材料的占有和對遺傳信息的破譯。第三,遺傳資源財產權需要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運行機制來保障其實現,許多國家已經在與遺傳資源保護關系最密切的專利制度中增加了對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的要求。
三、遺產資源財產權的專利保護方式--防御性保護
遺傳資源管理制度與專利制度隸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二者并沒有內在的聯系,專利法不會對遺傳資源的管理、獲取和惠益分享作出制度安排,專利法中的來源披露義務也需要與遺傳資源專門立法相配合才能起作用。但通過對專利技術中遺傳資源的來源是否符合CBD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原則的監督,就可以在專利法和遺傳資源單獨立法之間建立起積極的聯系,以達到促進惠益分享的目的。專利法在制度上呼應和支持遺傳資源的專門立法,起著輔作用,但正是由于專利法能夠積極促進遺傳資源惠益分享的實現,才將其作為一種對遺傳資源利用的政策限制手段,并積極建立專利制度與遺傳資源立法之間的各種聯系。
專利法不是直接授予遺傳資源所有者獲得專利權的積極權能,而是通過防止他人未履行法定義務而不當地獲得專利權來間接保護遺傳資源所有者的利益,這種保護方式被稱為防御性保護(Defensive Protection)。專利制度要防止盜用遺傳資源和不滿足新穎性與創造性的遺傳資源技術發明申請被授予專利,防止申請者不當地獲得對某種技術的壟斷而逃避對遺傳資源所有者負有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義務。在專利申請程序中,專利制度的防御性保護主要涉及遺傳資源有關信息的披露,如果申請專利的技術在發明過程中利用了遺傳信息,申請人就有義務披露遺傳資源的合法來源,專利授予機關在確認相關信息和材料合法后才能授予專利權。專利制度中的披露要求實際上起著跟蹤監測的作用,監測專利申請是否遵循了遺傳資源來源國事先知情同意與惠益分享的法律規定。在專利的審查和復審程序中,專利制度的防御性保護通過認定利用遺傳資源的技術發明使用了現有技術來實現。利用遺傳資源進行技術研發通常會使用到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如果研發中應用的傳統知識已經合理公開成為了現有技術,那么該申請很可能會因為沒有滿足新穎性、創造性的要求而不被授予專利。
參考文獻:
[1]吳漢東:"關于遺傳資源客體屬性與權利形態的民法學思考",載吳漢東:《知識產權多維度解讀》,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羅曉霞,江虹:"遺傳資源財產化:現實條件、決定因素和范疇研究",《知識產權》2011年第2期。
[3]嚴永和:"'遺傳資源利益分享權'的法律性質詮釋",《知識產權》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