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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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范文1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食品安全標準,評價監督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問題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從法律的層面來講,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表述為:食品(食物)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導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的隱患。近年來,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三鹿奶粉、地溝油、毒豆芽、瘦肉精等等,與每個人的餐桌密切相連,無一不在挑戰中國普通百姓的心里極限。食品安全監管也因此被推上風口浪尖,飽受詬病。

1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問題

1.1監管法律不夠系統和細化?!妒称钒踩ā酚?009年開始實施,但相關的配套法規、規章滯后,造成現實生活中對監管主體執法、監管企業守法、消費者維權造成混亂。另外,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規定不夠細化,實施存在困難,實踐中往往需要消費者自己判斷何為不安全食品,而消費者個人的信息和專業知識匱乏,很難避免食用不安全食品。

1.2 食品安全多頭監管。2013年國務院“大部制”機構改革前,我國采用“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多部門食品監管模式,即由農業部、衛生部、國家質檢總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負責安全檢驗檢測。該模式中由相關部門負責不同環節的食品安全,出現“分段執法、各執一法、重復執法、爭相執法”的現象。各部門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互相越界爭搶權利,又不勇于承擔責任,監管體系分割嚴重且職能分散,部門間責任界限不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結果差距過大,使法律的權威性受到了影響。

2013年國務院實施機構改革,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水平,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加掛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農業部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將商務部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農業部。此次機構改革,有助于解決各部委之間推卸責任、低效率的問題,將權力、資源進行整合,減少專項付費、收費,另外監管部門減少,其職責也較為明確。

1.3食品制作、流通環節的監管缺位

我國經濟的發展形勢為小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供了方便,而小食品生產的加工企業特點主要為數量多、地區分散,所以難以保障部分小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過程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衛生往往不符合條件,且工藝水平落后。在我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添加劑超標。食品添加劑為化學品,通常都會影響人體的健康,因此,所有國家都嚴格限制了添加劑的用量,我國亦然,但是我國食品添加劑的超標情況卻時時發生,使消費者對生產者失去了信心。

2.濫用非食品加工的化學添加物。其中較為轟動的、影響較大的是2005年的“蘇丹紅”事件。

3.使用不合格食品加工原料。生產、銷售者使用劣質原料來謀取非法利益,嚴重危害了食品安全。

4.控制微生物污染不力。我國在食品流通領域的相關規范較少,到處可以見到沒有衛生許可的加工點和隨意設置的小攤小販,政府對其缺乏統一的管制,隨時都可能因為潛在問題而爆發新的食品安全問題。

1.4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健全。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很分散,雖說是強制性標準,但卻不是技術型法規,所以其效力位階不高。而且工業技術的進步遠遠超過了標準制定的步伐,尤其是一些采用高科技的產品,由于缺乏相應的安全標準,監管出現真空,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帶來隱患。同時,由于我國食品行業的整體生產技術水平與國際先進水平差距懸殊,導致我國食品安全的標準與國際上食品安全的標準水平亦差距甚遠。即使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出臺,如何落實也是一項挑戰。因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嚴格執行需要大量具有較高專業水準的檢驗檢測人員、精密的檢測設備,統一的檢測依據以及先進的檢測技術,現階段我國尚不具備這些條件。

1.5監管執法效果不佳。過多的食品安全監管環節,削弱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有效性、規范性和統一性。同時,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又缺少規范嚴謹的責任追究程序,難以追究監管者自身的失職,導致監管執法效果不佳。

1.6社會對監管主體缺乏有力的監督。我國消費者整體知識水平不高,缺乏維權意識。而且,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普通消費者很難確切了解食品的相關信息,維權更是無從談起。社會輿論的監督雖較以往有了很大進步,但尚不能形成對于違法違規企業及監管主體的有力監督。

2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對策

2.1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形勢較為嚴峻,我國應向發達國家學習優秀經驗,采用社會性監管、獨立監管模式,相關制度的安排由多家機構分領域共同負責。獨立監管模式最典型的是加拿大和英國。獨立監管的模式具有高效能、專業性、權威性、獨立性等優點,也有權力過于集中的缺點,所以需要加強對于監管機構的監督。

2.2設置科學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食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應是權威的、統一的、科學的、強制的,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完善食品質量安全的標準主要在于食品檢驗檢疫、食品領域的技術標準方面。我國應修改農藥殘留限量、食品添加劑比例等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把食品質量標準與其他行業標準逐漸聯系起來,同國際標準接軌。

2.3確立合理的食品安全監管追責程序。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應將行政執法和司法相結合,行政執法利于事前預防,司法審查利于事后補救,這種方式利于建立高效權威的執法機制。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追責程序應從中央到地方,上下一致,將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明確到具體部門、人員、崗位,尤其應規定瀆職和失職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杜絕、忽略食品安全的問題。應明確規定食品質量監管執法機構的權限、職責,并明確界定食品質量監管的司法監督、行政執法程序。另外也要加大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罰的力度,提高違法生產者的經營成本,政府部門應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消費者利益驅動機制,以使群眾積極參與,降低成本,控制風險。

2.4健全具體的食品安全評價監督機制。預防是食品安全監管的手段,是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核心內容之一。為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應成立權威的食品質量安全評價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多重風險的預警體系,特別是創建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地方政府根據預警的信息,不僅應及時采取監管措施,還應完善社會監督渠道,鼓勵民眾對不法生產經營者及時舉報,動員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我國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

2.5強化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包含的內容要盡量全面,應包括產品質量檢測信息、重大事故處理報告、食品的國際貿易信息、食品安全常識信息等。知情權是公民的最基本權利之一,除了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任何信息都須向公眾公開。管理部門應建立全面的網絡系統,督促生產經營者公開信息,幫助消費者方便查看產品信息,并盡可能覆蓋面廣和時效性強,做好食品供求、價格、交易等信息的整理、收集、及監測預警。

2.6完善食品追溯制度。食品溯源管理指進入到食品流通領域的食品須有完備的來源記錄,依據該來源記錄,能夠詳細和清楚的獲得該食品的安全信息。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應包括:1.記錄管理。生產經營者詳細記錄產品的基礎信息。2.查詢管理。消費者可以根據產品的編號追溯該產品在各個階段的詳細信息。3.標識管理。對產品在收集原料,加工等各個環節進行跟蹤識別。4.責任管理。當食品安全出現問題時,根據標識管理,對出現問題的環節進行確認,劃分責任。

2.7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即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其目的是為了能夠將有缺陷的產品及時收回,避免流入市場的問題食品對人身安全造成損害,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已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并沒有制定詳細的配套措施,不夠完整和系統。目前,我國的食品廠商有相當一部分是小作坊和小攤販,生產廠家都是假的或者是不固定的,對于這部分食品召回制度很難實際操作。食品召回主要分為強制召回和自主召回、企業自愿召回和政府強制召回。我國的自主召回較少,所以在完善召回制度的初級階段可通過政府干預,實施強制召回,以保障召回制度順利進行。

3結語

現階段,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處于發展初期,與廣大消費者的期望、與發達國家成熟的監管體制相比均有很大差距。未來需要國家相關立法機關盡快出臺配套法規;行政主管機關盡快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并加大監管力度;廣大食品廠商在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正確認識自身的社會責任;消費者努力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社會各方加深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和監督。如此形成合力,方能破解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不力的難題。

參考文獻:

[1] http://.c/GB/64093/64094/6990762.

[2]鎖放.《論中國食品監管制度的完善―以比較法為視角》.合肥:安徽大學, 2011年,46-49.

[3] 宋琦、牛保忠、韓尚錕.《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面臨的困境及路徑選擇》.《法制與社會》.2014年2 (下).57-58.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范文2

關鍵詞 食品安全 監管 公眾參與

作者簡介:呂青斌,江蘇農林職業技術學院講師。

食品安全事關民眾的生命健康問題,盡管政府近年一直在食品監管方面作出努力,然而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事故直白地告訴我們這樣的事實:政府食品安全監管失靈。食品安全監管失靈的事實從反面說明單靠政府的監管無法做到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實現離不開社會公眾的有效參與。

一、 立法現狀: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已經設定公眾參與的位置

在我國,單靠政府監管無法實現食品安全已經成為立法者的共識,為保障食品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從形式上構筑了一套涵蓋政府監管和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監管制度建設遠比公眾參與完善,政府監管基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需要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為政府監管提供具體的食品監管線索,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則需要政府提供強有力的行政監管支持,二者應該互相促進,互為支持,形成一套運轉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滿足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需要。

二、 制度缺陷: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缺乏充分的具體制度保障

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政府監管制度建設的相對完善也迫切需要公眾參與的不斷壯大,以形成政府監管與公眾參與的良性互動與互補。實際上,我國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公眾可以自發或通過組織的形式參與食品安全監管,①并且已經出現了有組織的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渠道。②但總體而言 ,我國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缺乏基礎性制度保障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性制度是保障公眾有效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性先決條件。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所擁有詳盡的食品安全監管權限和程序相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在法律規定方面流于形式,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缺乏積極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國公民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框架是在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③關于公民批評建議權的統領下,具體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十條④搭建起來的。在這樣的法律框架下,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就簡化為對食品安全事故和風險的舉報和建議權,公眾舉報食品安全隱患以后能否得到滿意的處理卻無相關規定?!妒称钒踩▽嵤l例》第四條規定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便利。⑤對于事關公眾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督舉報處理,將僅將其規定在處于法律位階末端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⑥,且未對處理時限同時予以規定。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性制度保障缺陷還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政府信息開放程度和社會組織化程度⑦,這兩方面的不足使得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范圍和程度極為有限。

1.政府信息開放方面的局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對政府應當公開食品的監督檢查情況做了明確規定⑧,同時規定了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⑨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對應予公開的信息做了明確,即此類信息應該是行政機關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⑩。此類信息是否包括食品安全監管程序缺乏明確規定,同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僅僅籠統地規定。

目前食品安全領域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信息公開數量不足,僅公布一個籠統的不合格數據而不公布不合格食品的名單;第二,信息公開的過程透明度較低,僅公開食品安全風險監管的實質性結論,不公開得出實質性結論的過程以及食品不合格的社會危害。

2.社會組織化方面的局限。就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組織化問題而言,公民不可能以一個個單獨的、原子化的個體面對國家并參加食品安全監管復雜的社會管理過程的合作。 社會組織則成為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載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社會組織須在相關民政部門登記,否則有可能被視為非法民間組織 ,予以取締。我國目前社會組織設立的法律框架決定了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社會公眾參與的組織化一定是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組織,這類組織在業務上接受政府指導,從某種程度說很難勝任作為社會公眾參與載體的重任。

目前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社會組織主要包括食品行業的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志愿組織、社會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此類社會組織中的行業協會雖然更熟悉行業內部的專業信息、法律、法規等制度規范,可以通過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操作規則等內容,引導、規范食品行業的生產行為,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的規定,但行業協會主要是由食品生產企業會員組成的特點,使其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風險時很難突破其自身有限理性的限制主動向社會公眾或相關政府部門公開其參與監督過程和結果,且很多行業具有半官方的性質。此類社會組織中的中介機構在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應該能夠勝任自下而上的監管重任,為政府監管提供有益的補充。但就目前而言,此類社會組織有待進一步發展,以提高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廣度和深度。 除前述食品安全監督領域的中介機構外,食品安全監督領域的志愿者組織和社會研究機構也應該能夠勝任自下而上的監管重任,但在目前的社會組織管理的法律體制下,此類組織要勝任這樣的監管重任尚需進一步發展。 (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缺乏程序性制度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程序性制度建設的目標主要是保障公眾能夠有效、有序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與食品安全監管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公眾參與的程序并未做出具體規定,特別是缺乏參與途徑、過程公開、參與的互動性、回應性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則,尚存在不足,而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節中規定了聽證程序,但該聽證程序是針對行政處罰相對人權利的規定,而不是公眾權利的規定。缺乏參與的程序保障,公眾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所起的作用就極為有限,公眾的需求只能通過非制度化的方式表達出來,如上訪、群體事件、網站發帖等途徑。

程序性制度的缺失導致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或有發生危險時公眾無法依據制度化的程序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監管部門也無法通過制度化的程序獲得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或發生危險的信息,公眾參與和政府監管就無法形成良性互動與互補。

(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缺乏支持性制度

公眾參與意味著社會公眾能夠將自己的個人意愿表達于食品安全監管事務的過程,這種參與過程能否取得促進和改善食品安全監管的效果,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

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公眾參與的有效性,不僅受到參與程序規則的影響,還受參與者所能利用的資源、個人能力、專業知識等因素的影響,與食品生產者和監管機構相比,社會公眾在這些要素方面處于十足的劣勢。故,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取得國家在制度方面的支持,在承認參與公眾與食品生產者所依賴資源明顯差異的基礎上,為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支持性制度,通過國家之手將這種實質上的差異拉回到平等的起跑線上。

國家在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缺乏有力的制度性支持。食品安全法并未對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提供具體的制度性支持?!断M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協會的職能規定中涉及公眾的方面僅有“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也沒有明確消費者協會可以組織公眾參與事關消費者利益的事項。

現今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可援引的制度性支持比較少見,僅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公益訴訟制度 和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小額訴訟制度 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為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部分制度性支持,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僅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何為有關組織,尚需有關機構做出立法或司法解釋?!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度可以為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力支持,有效避免了公眾因食品安全事件涉及標的較小,維權成本太高而放棄參與食品安全監管。

三、完善建議: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須進一步完善具體制度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轉,離不開有效的公眾參與。公眾有效參與食品安全監管,能夠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效力,實現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的有效結合。針對現有制度缺陷,本文認為需要提出如下改進建議:

(一)構筑更為完善的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性制度

更為完善的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性制度是公眾有效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前提。為克服現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流于形式的現狀,需要構筑一套全面的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性制度。該制度應該至少包括政府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的進一步開放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組織化程度的進一步提升。

1.政府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進一步開放。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政府信息的公開構建了一個基礎性制度,要求政府將其掌握的需要公開的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但鑒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 同時要求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社會穩定。因而,政府在公開相關信息的時候需要預先進行維穩評估,只有在評估結論不違反第八條要求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才會主動公開,而維穩評估部門與信息公開部門很難做到截然分開,故基于政府及其部門的有限理性,維穩評估結論很難達到客觀的標準,從而影響信息公開的范圍。

故,就食品安全監督領域而言,維穩評估應盡可能由與信息公開部門相獨立的部門做出。鑒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涉及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信息在公開時應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即對于可公開可不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應以公開為主,對于確實不能公開的信息應采取切實措施消除不能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對公眾可能造成的傷害。

2.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組織化的進一步發展。個體必須依據自身的利益類別或價值偏好獲得合理的組織化,才有可能形成必要的權威, 才有可能使公共生活中的對話、協商與妥協得以展開。 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社會公眾通過一定形式的組織化可以更為有效地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更大程度上的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并彌補或調整自上而下的政府監管中的有限理性問題。

公眾自下而上地參與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實現組織化,這種更大程度的組織化是將公眾參與納入到一個公平、開放、有序的框架內。原有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組織化框架將公眾參與的組織化限制在相關部門審批的范圍內,嚴重限制了公眾參與的組織化。為克服該弊端,有必要改革原有的社會團體組織化的框架,將事實上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即只要滿足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基本條件就可在社會團體登記部門獲得登記并依法開展活動。這種社會團體登記制度的變化使得社會公眾以有組織化的面目參與到食品監管,實現自下而上的公眾參與食品監管的壯大發展,并最終實現與政府監管的互動與互補,從而形成公眾參與和政府監管完美契合的食品安全的監管體系。

(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程序性制度的構建

美國大法官菲力克斯.弗蘭克福特(Justice Felix Frankfurter)說過,“自由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程序保障的歷史?!?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程序框架的構架旨在保障公眾能夠自由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實現程序正義。 根據邁克爾D. 貝勒斯的觀點 ,程序正義的實現至少需要保證程序的無偏私和形式正義,無偏私要求即要求至少決定人對程序的結果不享有個人利益或不具有偏見,而形式正義至少要求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即“一致性” )、按以前的決定作為參照規則(即“遵循先例” )。具體到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程序問題,也需要根據程序正義的要求來設計參與程序框架。在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程序框架設計中首先要體現形式正義的要求,即要根據“一致性”要求對公眾做到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絕不因人種、民族、性別、地域、職業、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異而受到不同等對待,其次還要滿足遵循先例的要求,即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公眾參與程序一旦確定下來,后來的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均依此展開,不得特殊處理。

從應然角度上出發,我國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程序框架應該包括以下方面 :

1.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發起制度。對于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發起應該包括兩種途徑:一為公眾主動要求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發起公眾參與項目;二為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主動發起公眾參與項目。

公眾有權要求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發起的公眾參與項目在發起形式上可以采取正式或非正式組織化的方式,即以某一正式公眾組織收集一定利害關系人簽名的情況下要求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發起公眾參與項目,對某一項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項啟動公眾參與,或由一定數量的公眾在缺乏正式組織的情況下聯名要求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發起公眾參與項目。

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主動發起的公眾參與項目是指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認為在確實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特定的食品安全事項主動發起公眾參與項目。

2.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程序中的參與人制度。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程序中的參與人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管中何方主體可以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問題。食品安全監管程序中的參與人不僅僅應當包括受相關食品安全事項影響的大眾,還應包括相關食品安全事項所的直接參與制造者和組織者,食品安全事項所涉及的對立雙方的觀點都要收集,防止以偏概全,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不應該在公眾參與事項完結之前表露自己的意見以防止對參與雙方造成不正當的負面影響。

3.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程序的時限和形式。鑒于食品安全事項處理的緊迫性,特定食品安全事項的公眾參與應該限定在一定的時限內行使為宜,以避免久拖不決,同時可以避免一項公眾參與事項在經過長久的組織實施后得出的參與結論已經與面臨的現狀脫節,對食品安全監管未能產生正面效應或無效。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不以親自到場參與為限,可采用網上調查、網上投票、發送電子郵件等非到場方式。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收集和整理公眾意見。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的意見應由發起組織公眾參與事項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收集,并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整理。

5.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布公眾參與結果。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的意見經發起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整理后在時限內向公眾公布參與結果,主要包括公眾意見和意見的具體流向。

6.公眾對公布結果的異議。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的目的為實現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對政府監管食品安全事項提供有力的補充和互動,故在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的參與結果公布后公眾有權對參與結果提出異議,這也是雙軌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應有之義。

7.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公眾異議的處理和反饋。要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的正面效應,發起和組織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該充分尊重公眾的異議,如果公眾對參與的意見統計結果有異議,可審視參與意見的統計程序,如統計程序上有缺陷,則通過考察該缺陷是否實質性影響公眾參與意見的統計,如果該缺陷實質性影響了公眾參與的意見統計,則公眾可重新要求發起公眾參與項目或在消除缺陷后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發起組織公眾參與項目。

如公眾對發起項目公眾參與意見的流向有異議,則應根據現有法律框架分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對異議公眾做詳細耐心說明,按照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向相關部門報送。

8.相關部門對公眾參與意見進行處理。相關部門在收到公眾參與的意見后要認真研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合理處理。 9.相關部門對公眾參與意見處理結果的反饋與公開。相關部門在完成對公眾參與意見的處理后,要在規定的實現內向相關參與人代表人反饋,并向全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三)構建更為完善的支持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法律框架

要實現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有效,需要從制度上構筑有效的支持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框架。

1.公眾參與上位法的支持。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上位法支持系指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取得有關法律的制度支持,自此我們主張制定專門指導公眾參與的《公眾參與條例》,并在合適的時候制定《公眾參與法》。

在《公眾參與條例》或《公眾參與法》中首先規定何種情況下公眾有權要求相關部門發起公眾參與項目,特別要規定在涉及公眾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事項,公眾有權申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起公眾參與項目。

2.進一步細化現有的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支持性制度:

(1)進一步明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的判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應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的判斷標準提高司法解釋,特別是要對何為法律規定的組織做出明確界定。在法律規定的組織問題做出確定后,社會公眾在法律規定的組織支持組織下參加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公益訴訟。

(2)進一步賦予消費者組織以組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消費者協會作為消費者組織的代表僅僅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咨詢、支持消費者參加消費糾紛的解決以及受理消費者投訴的職能是遠遠不夠的,消費者協會應該就社會公眾關心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發動公眾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事項中來,并在必要的時候推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起食品安全監管公眾參與項目。 為避免消費者協會無力履行組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除消費者協會外,應該允許公眾自行成立其他消費者組織,就公眾關注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督促相關部門發起公眾參與項目。

3.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的其他制度支持:

(1)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事項的教育制度。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缺乏公眾參政議政的傳統,對于與己無直接相關性的事項往往敬而遠之,而公眾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傳統的培養需要長期的教育和訓練,為提升公眾對食品安全監管事項的參與度,需要堅持不懈的推廣教育公眾參與社會事務的重要性,并將參與的途徑和形式一并教給公眾。

(2)弱勢群體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制度。為保障在社會中處于弱勢的那部分公眾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公眾參與事項,需要對這部分公眾專門提供參與知識和參與資源方面的保障,包括消費者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持續有效的為弱勢群體安排專家提供咨詢,對于行動不便的公眾委派相關志愿者前往收集參與意見等。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生鮮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鮮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鮮食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生鮮產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等。

第三條生產加工銷售的生鮮食品應當符合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生鮮食品不得銷售。

本條例所稱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鮮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生鮮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生鮮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環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鮮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鮮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生鮮食品安全意識,引導生鮮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生鮮食品消費安全。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或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環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生產、經營生鮮食品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

第二章生鮮食品的生產

第十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應當以農產品無公害化生產為導向,推行種植、養殖向基地化、集約化、規范化發展。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符合生鮮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種植、養殖基地規劃。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的立項、選址、建設的指導監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和其它生產場所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廢氣、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資料。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生鮮食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實行生鮮食品安全衛生保障制度,在生產活動中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農藥、獸藥、飼料以及飼料添加劑、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捕撈或者屠宰日期;

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生鮮食品生產者建立生產記錄。

第十五條生鮮食品的生產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瓜果、蔬菜的種植過程中使用甲胺磷、氧化樂果、對硫磷、甲基1605、快靈農藥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二)在畜禽、水產品的養殖活動中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孔雀石綠及其它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

(四)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五)在生鮮食品及其初級加工過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過氧化氫(雙氧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畜禽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動物防疫監督部門應當對定點屠宰的畜禽及其產品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出具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加封驗訖標志。

第十七條畜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對畜禽產品進行肉品品質檢驗,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證明。

清真牛羊和家禽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并嚴格按照清真飲食風俗習慣屠宰。

第十八條畜禽產地、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排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第十九條生鮮食品的包裝,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材料和容器,并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食品名稱、加工單位、原生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包裝規格、凈含量等內容;畜禽產品包裝要加封檢疫、檢驗證明。

第二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實行認證制度。

經認證后,生鮮食品生產者可以在其產品或包裝上標注相應的認證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或者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一條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章生鮮食品的經營

第二十二條生鮮食品的經營,應當建立市場約束和自律機制,完善各類市場衛生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第二十三條生鮮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經營生鮮食品的超市的開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查驗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對未經檢疫、檢驗或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鮮食品,應當制止其銷售、轉移,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市場開辦方在和生鮮食品經營方簽訂場地、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應當簽訂銷售生鮮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四)建立生鮮食品安全承諾制度和賠付制度;

(五)建立生鮮食品安全經營檔案;

(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區經營;

(七)設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場內生鮮食品安全信息;

(八)定期組織有關生鮮食品加工銷售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生鮮食品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和畜禽產品;

(二)銷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產品或者非定點屠宰廠生產、加工的畜禽產品;

(三)加工、銷售無法追溯來源的動物及其產品;

(四)收購不符合生鮮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的鮮、凍畜禽產品應當使用冷藏車冷藏運輸。蔬菜應當封閉運輸,使用敞篷車輛的應當采用遮蓋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進入市場經營生鮮食品的應當出示生鮮食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有關手續。

鮮、凍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時,應當出具檢疫合格證明;豬、牛、羊胴體應當加蓋檢疫合格章和貨源基地編號章,按不同供貨人、不同批量分別簽封。直接進入各類食品市場銷售時,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員或者市場內的監督檢驗人員啟封、驗證、驗章。

經營清真生鮮食品的應當出具《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不能出具《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不得以清真食品名義出售。

第二十七條生鮮食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生鮮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市、縣(市)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進入零售市場和超市銷售的生鮮食品的抽查檢測。

鼓勵引導個人對自產自銷的生鮮食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畜產品及活禽批發交易必須在符合條件的生鮮食品批發市場中進行。但超市連鎖配送等直銷的除外。

外地畜禽和畜禽產品進入本市銷售的,應當經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檢疫通道,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啟封、驗證合格,重新簽封后方可進入本市。用汽車運輸的,車輛應當經檢疫消毒,取得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消毒證明。

第二十九條經營生鮮食品的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制度。

經營者應當向初次交易的供貨人索取、查驗相應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商標注冊證,保存復印件,一年核對一次。

第三十條對購進的貨物應當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外地畜禽產品進入本市車輛消毒證明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并保存復印件。

經營者對購進的食品應當記載產地、加工廠家、進貨渠道、購進日期和數量、供貨人等事項,查驗供貨人備案公示情況。

第三十一條餐飲企業和集體用餐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要求的生鮮食品,并建立購貨臺賬,注明所購生鮮食品的名稱、數量、日期、進貨渠道等。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重要會議需要采購生鮮食品的,應當索證索票;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將生鮮食品留樣備查;有條件的,先行送交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待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種子、種畜、種禽、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機械、器材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監督。

第三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國家、行業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的權限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依法對生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生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加工和餐飲業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產品定點屠宰加工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及生產加工場所環境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并且組織對生鮮食品生產場所的大氣、土壤、水質等生產環境進行監測評價。

第三十八條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清真生鮮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時,依據各自的職權范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種植、養殖基地,加工、銷售和使用場所進行抽查、檢驗;

(三)對經檢測不合格的生鮮食品,有權查封、扣押并監督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本市生鮮食品安全信息監督管理系統,適時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一)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生鮮食品名錄;

(二)定點屠宰廠(場)、生鮮食品生產基地以及批發市場名單;

(三)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單;

(四)生產經營的生鮮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受到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名單。

第四十一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制度。

(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生鮮食品生產場所的環境監測信息;

(二)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有關生鮮食品農藥、獸藥及其他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檢查信息;

(三)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報送生鮮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報信息的匯總整理。

第四十二條實行生鮮食品安全監測制度。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障生鮮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食品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生鮮食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四十三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生鮮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查處。

第四十四條建立生鮮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制度。生鮮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由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聘任和培訓,可以對生鮮食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發生生鮮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報告的部門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調查事故原因,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種植、養殖基地不按照規定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一)至(四)項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生鮮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拒不處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置,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的生鮮食品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包裝、標識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七)項規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畜禽、畜禽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

對未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依法補檢,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畜禽產品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

經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畜禽、畜禽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鮮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不設立或者沒有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生鮮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的,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企業及集體用餐單位采購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鮮食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范文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農產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是指種植、養殖而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監管,是指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管理原則)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應當以推進農業標準化為導向,通過改善生產基地環境,加強技術指導,強化農用生產資料使用管理,在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全過程推行安全衛生質量監督。

食用農產品的經營,應當以市場為引導,建立市場約束和行業自律機制,重點監控加工流通環節,完善各類市場內部安全衛生質量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第四條(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意識,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部門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并對違法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

*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與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政策,確定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領域和事項,協調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工作,處理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種子(種畜、種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禽及其產品防疫、檢疫的監督,先進農業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商業流通領域的行業管理,家畜產品屠宰加工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水產品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并協同有關部門進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狀況的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進出口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相關部門職責)

本市規劃、土地、財政、交通、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八條(部門執法的協調和聯合)

市農委、市商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農林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各司其職,加強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執法的協調和溝通,并在重點領域組織聯合執法。

第九條(管理體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體系,實施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制定和實施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地方標準;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技術推廣體系,為生產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體系,完善政府對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測,扶持建立從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生產經營重要環節設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點;建立安全衛生優質食用農產品認可體系,推介安全衛生優質的食用農產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體系,為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條(行業協會)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

鼓勵和支持相關的行業協會制定并推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的指導和服務,敦促會員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中介服務機構)

政府鼓勵并扶持設立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為食用農產品生產和經營活動提供管理咨詢、技術服務、產品檢測和標準化指導等各類服務。

第三章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安全監管

第十二條(生產基地的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土地利用規劃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特點,制定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規劃,并在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基地的建設)

市農委、市商委、市環保局、市農林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

畜禽飼養場、貯存場所、屠宰場、水產養殖水域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

第十四條(生產基地、場所的環境保護)

禁止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產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合理使用肥料、農藥。鼓勵科學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生產技術。

在畜禽、牛奶、水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使用有關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第十六條(生產基地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

生產基地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質量記錄規程,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產基地應當參照生產基地的管理方式,記錄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的使用情況。

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跟蹤制度的實施方案,由市農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并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生產基地安全衛生質量合格檢驗證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合格檢驗制度。

生產基地應當對其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實行安全衛生質量檢驗,并提品合格證明。

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其產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當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經營者作出承諾;其他生產者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當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經營者作出承諾。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安全衛生質量承諾制度,由市農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優質農產品認可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優質產品認可制度。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按照有關規定,在向授權的認可機構申請安全衛生優質產品認可并通過核準后,可以在食用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安全衛生優質的標志。

第二十條(畜禽疫病的預防和檢疫)

本市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畜禽實行計劃免疫,對嚴重危害人體和養殖業生產的畜禽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飼養和流通環節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疫病監測。

本市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畜禽及其產品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對畜禽產品還應當同時加蓋或者加封驗訖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環節的無害化處理)

畜禽飼養場、屠宰場、養殖場發現經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應當主動送交指定的化制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其他生產場所發現有前款情形的,生產者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活動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等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農產品經營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三條(批發市場的規劃控制和設立條件)

設立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符合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由市商委會同市農委、市工商局和市衛生局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食用農產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時,應當征詢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批發市場的設立)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國家企業設立的法律規定和批發市場的設立條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方可從事批發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承諾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

衛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告知其應當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行為規則和其他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就其經營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向衛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承諾,保證達到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的要求,并就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行先行賠償。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實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畜牧和商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對進入本市場的經營者的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狀況,負有管理的責任,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衛生質量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流通檔案;

(三)開展食用農產品檢驗,按規定索取產品及原料檢驗合格證明;

(四)組織有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各類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可以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安全衛生質量協議方式,明確安全衛生質量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本市實行食用農產品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設立。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場內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經銷者在公示牌上進行公示,并對市場經營管理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條(優質食用農產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實行優質食用農產品推介制度。

鼓勵行業協會向社會推薦優質的食用農產品,并推行優質優價。

鼓勵行業協會引導超市、連鎖商業企業等優先選擇優質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九條(市場檢測)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監督檢測機構,為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活動提供專業檢測數據。

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業應當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并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可以自行進行產品檢測,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安全衛生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測。

市場檢測發現不合格農產品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經銷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業或者其他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止其出售和轉移,并及時報告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家畜屠宰場的設置管理)

設置家畜屠宰場,應當按照確定的定點規劃,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規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場還應當通過有關專業質量體系認證。

本市家畜屠宰場的定點規劃由市商委會同市農委、市環保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商委組織實施。

本市定點屠宰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家畜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

第三十一條(家畜產品的批發交易管理)

除超市連鎖配送等直銷掛鉤的情形外,本市家畜產品批發交易應當在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進行。

家畜產品進入批發市場交易前,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當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允許家畜產品進場交易。

家畜產品零售經銷者應當從依法設立的批發市場(包括定點屠宰場)購入家畜產品。

第三十二條(進入本市畜禽及其產品的監督)

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本市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隨車攜帶產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運入,接受防疫監督。

本市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進入本市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經營環節的無害化處理)

對經營過程中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環節產品無害化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的)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食用農產品市場中安全衛生質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通過各種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費者采取相應的識別措施。

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情形)

禁止銷售施用過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蔬菜、瓜果產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產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和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其他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六條(單位集團采購)

本市飯店、賓館、醫院、學校、機關和其他企事業等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優先從信譽好、無安全質量不良記錄的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采購食用農產品,優先采購經推介的優質食用農產品。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重要會議采購食用農產品的,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將食用農產品送交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食用農產品生產的安全監管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或者由農業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在畜禽、牛奶、水產品生產過程中,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使用有關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綠等有害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或者使用假、劣獸藥,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的,由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根據情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基地在生產活動中未建立、未按照規定建立質量記錄規程或者假造質量記錄規程,致使無法追溯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的使用情況的,由農藥肥料或者獸藥飼料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未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其產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產基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使用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食用農產品經營的安全監管規定的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并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市場檢測發現不合格農產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轉移,或者未及時報告工商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的,由工商或者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家畜屠宰場,達不到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專業技術規范的,由市商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進行家畜產品批發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批發市場開辦者未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即允許進場交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家畜產品零售經銷者未在批發市場購入家畜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運入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運輸活動中的承運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施用過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蔬菜、瓜果產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有關監督管理機構人員的法律責任)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和監督中,、、、索賄受賄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范文5

第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目錄的食品還必須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有出廠檢驗資格證書、標準執行證書、與質監部門簽訂的質量安全承諾書。

第三條環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生產企業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擴散性污染源,生產加工場所內外環境應清潔、整潔,車間地面為應用防無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不得飼養家禽、家畜。生產車間、庫房等各項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原料儲存等特點,設置相應的防鼠、防蚊蠅、防昆蟲侵入,生產場所內的排水溝渠應為密閉式,無異味??邮綆鶓ㄔ诰嗌a車間×××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衛生設施運轉良好。

第四條生產設備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材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企業應建立設備檔案。

第五條原材料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均應是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企業應將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報縣(市、區)質監部門積案,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廠登記簿》、《食品添加劑使用登記簿》、《原材料進廠登記簿》、《原材料投料登記簿》、《不合格原材料處理登記簿》,采購原輔材料必須驗證供貨單位資質并索證索票,索取法定部門的質量檢驗報告,經過進廠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加工工藝及過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工藝流程,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的交叉污染。有完整的工藝流程圖,并標注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關鍵工序,并實施有效檢驗和記錄,建立《關鍵控制點控制記錄》。加工人員操作時應換鞋穿戴清潔工作服、帽,戴口罩,經常性進行手消毒。

第七條產品標準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有企業現有生產品種的所有衛生質量標準文本和相關的檢驗方法標準,不得無標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以及企業明示標準和各項質量要求。企業采用的企業標準必須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且應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人員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員。企業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技術人員應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檢驗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資格,能獨立從事檢驗工作。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技術培訓,并持證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應持有健康證明。

第九條檢驗能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設備,檢驗所用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生產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出廠檢驗能力,其它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

第十條質量管理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質量制度中明確規定對質量有影響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和權限,規定檢驗部門、檢驗人員能獨立行使的職權,在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在生產過程中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售后服務全過程質量管理,實施質量否決權。

第十一條產品包裝標識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其它形式包裝的食品的包裝材料必須清潔、安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有食品標簽,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食品標簽標識中應標明產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和食用說明,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還應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并加印(貼)qs標志。

第十二條產品儲運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將原料庫、成品庫分設,食品存放應隔地離墻。原輔材料、成品庫(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企業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產品在基貯存、運輸過程中質量不發生劣變,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在冷庫內存放,冷庫溫度應符合要求。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要求,裝卸時食品受污染。

第十三條出廠檢驗要求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企業檢驗機構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出廠檢驗項目的檢驗,應建立完善《檢驗原始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并出具出廠檢驗合格證。檢驗機構每半年與質量檢驗部門進行一次比對試驗。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建立《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登記簿》,并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

第十五條文件管理企業應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專業的文件管理,將各種記錄、設備檔案等進行歸檔管理。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范文6

關鍵詞:食品安全 監測 監督體系 干預措施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3)18-0058-02

1 前言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從此我國對食品違法行為有法可依了,雖然國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對一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和監督,但由于巨大利潤的驅使,食品安全犯罪份子依然頂風作案,相繼出現了一系列關系到國民身體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嚴重地損害了民眾的身體健康,阻礙了社會文明的進步,是實現中國夢的巨大障礙,也對我國法律立法監管層面上如何有效地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問題提出了重大挑戰[1],如何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已經不是單靠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法律的懲罰所能解決得了,而需要全國人民的積極參與,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需要在從法律層面上做好立法和執行環節的監督工作,理性地通過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制度體系的構建來制止食品安全相關環節和主體的不道德行為,然后通過全國人民人人參與,互相監督,互相促進自身在社會食品安全上的行為,從自身出發,不管是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還是食品存儲和食品購買時,都要樹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思想,重視自身信譽,做到不生產和銷售以及購劣質食品,對生產和銷售以及購劣質食品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而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食品質量安全與監督體系就是要構建一個這樣的公共平臺,基于這個公共平臺讓全民很好地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中來,構建一個全民參與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

2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

從我國的食品安全事故屢禁不止來看,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存在很多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除了我國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不完善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健全外,更主要的是我國全民參與食品安全監督信用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體系建設仍相對滯后,且在促進全民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方面有待完善,很多食品安全違法者在某一次出現嚴重事故后,不但能逃過法律的制裁,并且能通過改名換姓重新注冊,開始新的食品生產,并再次制造食品安全事故。沒有任何公共平臺可讓人民在購買食品時可隨時隨地利用移動終端查詢該食品及經銷商的信息,試想如果有這樣的平臺,人民在購買食品時可查詢該食品的歷史及經銷商的信譽,對于曾經出現過問題及問題解決情況及經銷商的所有違法與獎勵情況都能一目了然,試想誰還會故意制造食品安全問題,因為違法就沒有信譽,就沒有市場甚至沒有生存之地。

在很多發達國家,如日本、美國、德國等,人民都把信用看得比生命還重要,生產者只有建立好自身良好的信譽,才能取得消費者對他的信用,否則在國內就無法生存,目前出現的這些國家中把一流產品留在國內消費的現象也是由于信用問題引起的。

如2004年非典時期,3月8日,由于發生禽流感疫情之后故意隱瞞疫情而造成了嚴重惡果,日本京都府丹波町一個名叫淺田農產船井的農場的董事長、67歲的淺田肇和其64歲的妻子自殺身亡,他們留下遺書稱“給大家造成很大麻煩”。據媒體和專家分析,這對夫婦如果不自殺,可能在國內再無法生存,甚至殃及他的子孫后代。

3 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湖南食品安全監督體系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的安全性是當今世界食品生產與供給中最受重視的問題,針對我國目前食品安全情況,可以通過以下兩種辦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3.1 完善國家食品安全行政管理

加大食品安全法規和標準制定力度,加快和國際接軌的步伐,了解國際上食品安全監控中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研究先進發達國家曾經出現過的問題和解決方案,吸其精華,棄其糟粕;加大食品安全的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化管理部門職權,對所有參與食品生產與銷售的企業和經銷商及個體戶進行統一注冊,注冊時利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注冊碼,實行一次注冊,終身不變,不管該商戶以后改行從事其它行業活動,都可以通過身份證注冊碼查詢到他的所有歷史信息。

3.2 通過改善條件鼓勵民眾參與到食品安全管理與監督中來

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不能簡單的依靠行政法律處罰來解決,這樣治標不治本,為了改善和鼓勵民眾參與到食品安全管理與監督中來,需要給民眾創造條件,而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食品質量安全與監督體系就是要構建一個這樣的公共平臺,基于這個公共平臺讓全民很好地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中來,構建一個全民參與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讓民眾在監督別人、保護自己的同時培養和提升自己的信譽意識。

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功能主要包括信息錄入、信息查詢、食品安全違法舉報與管理三大模塊。

信息錄入模塊:系統管理員對食品注冊用戶信息進行錄入,系統根據注冊用戶的身份證號碼產生二維碼(方便民眾利用終端掃描查詢),對于注冊用戶在從事食品生產或銷售過程中的所有行政處罰和獎勵情況進行詳細錄入,系統根據行政處罰和獎勵及經銷時間利用算法產生信譽度。

信息查詢模塊:民眾可以利用移動終端(如手機等)通過互聯網根據商戶注冊碼查詢到該商戶及食品的詳細信息,包括系統產生的商戶的信譽度,民眾可以根據查詢到的詳細信息考慮該食品及商戶是否可靠,對于信譽度不好的商戶民眾可以避而遠之。

食品安全違法舉報與管理:該模塊主要用來提供給民眾舉報,民眾對食品違法商戶在網上進行舉報,舉報時需要注冊用戶名,舉報信息可實行實名和匿名舉報,舉報信息只有自己和管理員能看到,管理員通過對舉報信息向相關執法部門反映,相關執法部門舉報信息進行調查落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把處罰結果信息錄入系統中,如有虛假舉報,該注冊用戶的信譽度降低。

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食品安全與監督體系需要有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能部門,需要有高素質的系統管理人員,也需要有很好基礎條件,而目前我國信息化發展較快,基本達到了可以利用移動終端隨時隨地訪問互聯網,也為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的成功實施提供了基礎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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