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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的起源范文1
關鍵詞: 機械設計制造 自動化 專業人才 培養方案
當下,知識經濟快速發展,我國已進入了信息時代,與此同時社會對各種人才的要求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看重理論基礎知識素養的同時,更加重視技術應用型人才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對于高校的獨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來說,越來越看重特色辦學。
一、獨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的專業人才培養的現狀
當下,一些高校在機械制造及其自動化的教學當中,面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教學缺乏實踐和創新。
在我國獨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的專業人才培養過程當中,由于受到傳統的教育體制的長期影響,缺少工程訓練,實踐力度嚴重不足,使工程實踐與相關教育嚴重脫節[1]。學生實際操作和動手能力很差,缺乏工程意識,無法將學習課堂中的理論知識與生活實踐相結合,因此,這些學生畢業后開始工作時,由于創新和實踐能力不足,很難立即勝任其工作,需要很長的適應周期。在機電一體化的知識已經被運用到了行業各方面的社會環境下,很多工程技術都需要機電知識合一,傳統的教學體系和內容無法達到機和電的相關知識的結合。另外,由于缺少實踐,學生的自主學習意識很薄弱,創新能力不足,不能發揮教學應有的實效,無法達到“轉型”發展的要求[2]。
(二)職業能力水平不達標。
當下我國機械設計制作及自動化在本專業教育上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美中不足的是,對學生的職業能力的培養僅僅處于試驗性階段,以往的相關專業知識體系和傳統的能力要求已經不再適合現在的制造業結構升級的需求。要想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與能力,就應當讓學生盡快接受相關職業技能方面的培訓,使其盡早進入到就業崗位當中,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多多實踐。因此,把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滲入學校的培養方案當中,是機械設計制作及其自動化專業人才培養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獨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改革
獨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的專業人才的培養,必須面向工程的實際需要。作為一門傳統性專業,機械工程的人才培養必須建立自己的特色,發揮自身優點,在目前競爭非常激烈的就業環境下,保證人才的就業率。對于改革的進行,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制訂明確的人才培養方案。
首先,學校應當積極開展對機械專業的相關社會、行業、產業和職業崗位背景的調查,了解當前機械專業的具體市場需求情況。在掌握相關信息和資料后,可通過召開研討會等方式,對當前機械專業的就業崗位進行分析,從而立足于市場需求培養本專業人才的能力、知識和綜合素養。為了適應市場對人才需求的變化,要及時對人才培養的規格進行相應調整。其次,要敢于打破傳統的過時的學科知識結構與學科之間所存在的界限,重新進行整合,結合本專業的具體情況,構建新的專業課程體系[3]。再次,要對教學大綱進行適當的修改,對相關課程在專業的培養計劃當中的作用作分析,結合專業對課程教學的具體要求,制定更加合理化、科學化的教學大綱。最后,學校要引進新興的現代化教學技術,提高教學效率和質量,實現教學方法的先進化和多元化。
(二)加強師資力量。
師資的水平直接關系到學生知識學習的質量,要想實現專業人才培養的改革,師資隊伍的建設是不容忽視的。學校應當以培養本校師資為主,引進為輔助,多引進一些專業的、有豐富教學經驗的、了解市場當下需求的專職專任教師,不斷完善壯大師資隊伍,并提高整個師資的質量。一方面,要鼓勵本校教師以身作則,到企業的生產現場進行研究與實踐,促進教師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和相關合作;鼓勵教師積極地參與到科研項目之中,為合作企業的技術創新和項目開發等給予技術,從而為學生提供更好的指導服務。另一方面,要積極從企業當中引進高級工程師等來校進行指導,或作為專任教師;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多聘請一些工程技術人員及一些專業領域的專家和學者來學校講學,使學生更好地學習并得到更專業化的訓練。
(三)完善專業課程和基礎設施建設,改革教學方法。
學校應當以教學研究作為基礎,并將課程內容的改革作為核心部分,制定具體方針,分階段地有計劃地加快本專業的特色和精品課程的建設,進一步完善課程體系。同時要加強學校的基礎實訓基地的建設,將專業實驗室和訓練中心面向學生二十四小時進行開放,為學生的實踐提供更方便的環境;不斷完善實驗室和工程訓練中心內部的相關基礎設施,在器材設備方面加大資金的投入,改善學校的實踐教學條件,為學生的專業技能實踐、創新思想的培養提供強有力的物質基礎[4]。在教學方法上,要加強學生與教師之間的互動,引用研究性、探究式等新的教學手段,并積極推進啟發教學,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
三、結語
面臨高校的不斷擴招、高等人才的不斷增多,獨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必須重視目前人才培養方案當中的問題,從培養方案、師資力量等多方面做出改革,只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適應社會要求,形成獨特的辦學體系,實現人才培養方案的改革,才能為市場提供更多更好的高素質專業型人才。
參考文獻:
[1]賴惠芬.獨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改革探索與研究[J].機電工程技術,2010,11:119-121+146.
[2]彭三河,眭滿倉,耿家源,劉懷海.獨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特色建設探討與實踐[J].長江大學學報(自科版),2014,35:92-94.
專利制度的起源范文2
[關鍵詞] 專利制度 獨占性 擴散性 企業戰略
一、專利的特性
專利制度自1474年在威尼斯頒布以來,經過幾百年、特別是經過工業革命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的發展和完善,現在已經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的一項法律制度。今天世界通行的專利制度具有明顯的兩大特性,一個是從法律的高度保護專利的獨占性,另一個是從法律的高度鼓勵專利的擴散性。
1.專利的獨占特性
各國的專利法普遍從法律的高度賦予了專利特有的獨占性權利。例如,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边@種制度安排暗示了專利權人例如企業對自己專利的商業預期,它使專利權人不僅有可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開發專利的成本補償,而且有可能通過取得專利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壟斷利潤。
2.專利的擴散特性
與此同時,各國專利法也普遍從法律的高度規定了專利的擴散性義務。例如,我國專利法規定“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另外,專利法還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了時間限制,超過了專利法的保護期限,專利便可以被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用。這種制度安排,說明了專利法在賦予專利獨占性的同時,又強行地規定了專利的擴散性義務。專利作為一種特殊的產權,本身就有天然的擴散性特點,專利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又進一步強化了專利的這種擴散性。專利的這種擴散性特性,有利于專利這種具有公共物品和非排他性質的特殊財產在一定程度上為他人利用。
二、專利獨占特性在戰略管理中的妙用
專利獨占權與經濟壟斷不同:其一 ,經濟壟斷著眼保護的只是公司企業,而專利制度從起源和設立目的來看 ,是為防止“外部經濟效應”而授予發明人成本收回的機會以鼓勵創新。它保護的著眼點并不是公司企業,而是思想發明和有創造性的表達。其二 ,經濟壟斷是市場競爭和企業規?;l展的產物,它是市場經濟內生的,其壟斷的合理性與不合理性本身難以界定,也難以事先控制。而專利壟斷是法律授予的,它以公開信息為對價,通過期限性的約束和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把壟斷的負效應進行事先限制。因此,雖然專利制度在生產技術產品的層次上限制了競爭,卻在技術創新這一更高層次上促進了競爭。雖然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壟斷與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壟斷含義不盡相同,但專利技術的合法壟斷一旦通過專利產品的生產、制造、銷售、進口表現出來 ,實質上就構成了經濟壟斷的重要因素,甚至是關鍵因素。
1.利用專利的獨占性獲得企業對技術的壟斷
由于專利法賦予專利的獨占性,企業就可以從戰略的高度來獲得程度不同的經濟壟斷。例如,如果一個企業計劃進入某一個或某幾個市場,那么,它可以申請一個范圍非常寬泛的基本專利來保護其基礎技術,然后再申請一系列范圍狹窄的專利來覆蓋改進的技術。運用這種方式,企業可以用成十成百的專利構筑一道圍墻,包圍一切與商業化相關的創新,從而獲得對該技術的壟斷。同樣的道理,如果一個企業發現某項技術具有遠大的前途,但還不清楚它何時才有技術價值或商業前景的時候,它依然可以率先申請它在此領域的第一項專利,并使這項專利技術相對“沉睡”,自己不用,也讓別人不能進入、不能使用。
2.利用專利的獨占性獲得企業對市場的壟斷
從原理上講,企業可以利用上述專利集群作為戰略杠桿,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它希望將其新技術和新工藝進行商業化的地方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專利,這樣一種保護使得它能夠在國際上推出新產品的時候提前做出周密的規劃,從而能夠把它的原創成果和營銷戰略鎖定在特定的國家,一開始可能是選擇一到兩個國家,以一種有限的規模來檢驗所推出的新產品的市場情況。因為它已經在這些國家申請了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因而它放心地知道那些想成為模仿者的企業不能復制它的創新,也不能把它引進到世界其他地方去。
事實上,一個公司一旦做出了戰略投資的決策,它專利戰略就可以緊緊為投資戰略和市場戰略服務。一個企業的工廠建到何地,產品銷售到何地,它的專利就可以跟到何地,因為專利制度容許企業將同一個專利在不同的國家重復申請,一旦它在這些國家申請了專利,其他任何人就不得利用它的技術,“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從而獲得對市場的合法壟斷。
三、專利擴散特性在戰略管理中的妙用
1.利用專利的擴散特性獲取戰略性情報
專利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企業獲取和使用知識的能力方面非常重要。例如,企業可以通過瀏覽專利數據庫來獲得其他公司正在做什么的一個大概印象。很多國家、還有國際專利管理機構、國際組織以及一些私人公司都建有許多專利數據庫。通過比較和分析專利信息,企業可以辨別新的研發動向和市場機會,還可以跟蹤競爭對手正在做什么。當專利申請被公布之后,專利說明、權利要求、以前的專利引用等更多的信息就會被披露出來,科學家和工程師可以研究這些專利文件的詳細細節。正如Kahaner(2000), Hall et al.(2000), Stephenson & Riley(1982)指出的那樣,專利可以成為價值極高的信息來源。通過研究競爭者在相關領域的專利,并進一步對這些信息系統化,就可以明了誰是這一領域的重要角色,就可以判斷關鍵的潛在競爭者可能在哪里出現。軟件技術人員已經開發出新的數據挖掘技術,利用這種技術,可以生成公司自己的專利地圖和競爭對手的專利地圖,顯示各自的優勢和劣勢。通過先進計算機技術挖掘出來的專利情報,可以提示企業其主要的競爭者在哪里,正在干什么,企業經理們也可以運用專利情報來進行決策,決定是將特定的市場讓給競爭對手還是進入并進行競爭。
例如,有一個通訊設備制造業企業在某技術領域建立了專利地圖,這個企業很快發現它在這個技術領域是脆弱的,因為它只有3個專利,相反,它的主要競爭對手卻持有178項專利,而全世界在此領域擁有的全部專利數則達7000項。技術人員和經理們通過研究這個專利地圖,可以確定這些專利主要分布在世界上的哪些國家、地區和公司,并進一步分析這些公司的規模、財務狀況、市場份額、產品特點、研發計劃等等。要想進入該技術領域,該公司可以在幾種方案中進行選擇,或者選幾種方案進行組合,比如,尋求自己獨立的產品研發或專利研發活動,或者,購買現有專利的許可證,或者,尋求與某個持有相關專利的公司進行合資,或者,收購某個專利多而規模不大的企業。如果別的某個公司申請了一項這個企業感興趣的專利,那么這個企業也許可以將它的專利買下來,或者在同一領域拋出自己的專利,以便減少競爭者專利的經濟價值。
2.利用專利的擴散性尋找戰略合作伙伴
如前所述,當一項專利申請遞交的時候,專利發明人的優先權日期、專利人的姓名、專利人的地址、專利人所在的組織以及發明的主題都要被登記。當一項新發明被授予專利的時候,發明的細節要在專利文件中公布,它不能被保密。這種披露要求不僅對社會很重要,它對企業也有重要的戰略含義。一方面,申請專利的企業不能避免它的公布;另一方面,它也能夠將這種專利披露要求作為一種獲取利益的杠桿。
企業可以通過這種披露要求利用其申請的專利發出戰略意圖的信號,既對想成為競爭者的人發出信號,也對潛在的合作志愿者發出進行合資或進行專利許可的信號。專利申請這種制度程序有助于企業劃分出它的領地,同時也有助于顯示它的未來研究方向。如果該企業已經決定進入一個新的技術領域,那么一系列的專利申請既可以使得這一意圖進一步清晰明了,又可以強調它的嚴肅認真態度。其結果就是那些比較小的企業不得不對此進行注意并制定自己的相應計劃。也許這些比較小的公司重新調整它們的研發努力方向,也許這些比較小的公司探索某種形式的合作。
從這個意義上講,專利披露這種擴散形式又是專利排他性的一種特殊形式,因為正是通過專利披露的形式,一個企業可以謀求擋住別的企業在這個領域申請專利。專利制度還可以向那些想要成為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表明該公司將來不大可能惹上索賠官司,因為它讓投資者知道它的技術已經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利用別的公司披露的專利信息,在全國范圍或全球范圍內尋找合作伙伴。例如,企業可以利用專利信息挖掘技術來了解潛在收購目標持有專利的相對年限特別是專利到期日,以便自己能夠評估潛在收購目標持有的專利將來是否依然有價值,在多長的時間內有價值,據此,企業可以辨別出具有良好前景的收購目標或合資目標。
四、利用專利獨占性與專利擴散性的組合建立企業戰略聯盟
專利制度提供的獨占權還可以被企業在專利的商業化期間或商業化之后用作知識共享的法律基礎,通過專利的交叉許可,組建戰略聯盟。所謂在商業化期間,就是跨國公司正在使專利技術商業化的過程中,所謂商業化之后,是指專利技術已經為企業帶來商業價值。專利交叉許可實際上是專利的排他性和專利的擴散性特點的組合使用,而不是單純的壟斷權的強化,因為專利知識以交叉許可的形式被共享是一種專利的擴散,但是,這種擴散是有前提和限制的而不是無條件和無限制的,只有所有參與的公司踐約一種排他性的承諾,它們才可以交叉許可,而其他沒有參與簽訂交叉許可協議的公司則不能使用或銷售該技術,這是專利技術獨占性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
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很多公司很難在某一技術領域領先開發并壟斷所有技術;現代科技產品的生產制造更是難以使用幾項技術就可以完成。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品的生產往往需要多家企業的技術交叉和組合才能夠完成,因此,利用專利制度賦予專利技術的獨占性特性和擴散性特性通過專利交叉許可由若干個公司組建技術戰略聯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例如,在半導體行業和電子行業,國際上的主要幾個半導體和電子企業巨頭就頻繁使用專利的交叉許可(Grindley & Teece, 1997)。作為技術聯盟追求的一種高級形式,就是聯盟集團將成百上千的專利技術通過交叉許可進行打包,并形成行業或產品的技術標準,例如,信息技術行業的防火墻接口技術標準、歐洲通信行業的GSM標準,還有就是我國企業深受其苦的DVD標準,無一不是專利戰略聯盟的最高形式。
參考文獻:
[1]齊欣:跨國公司專利戰略分析與應對策略構建.國際經貿探索,2004,(5)
專利制度的起源范文3
關鍵詞: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
中圖分類號:DF523文獻類型:A文章編號:1001-6260(2008)06-0120-05
日本屬于“技術趕超型國家”,日本的經濟發展和它有效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緊密聯系在一起(Wei,2006)。我們從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出: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隨著其本國經濟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既不盲從于發達國家,也不盲從于發展中國家,一直在根據本國的利益需要調整本國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依托于其獨特的文化背景、經濟背景和社會背景,有其獨特的特點,對中國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體系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一、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發展歷史
19世紀末,日本既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又成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1885年,日本仿效德國法律建立了專利制度,就像歐洲的專利制度,專利被授予第一個提出申請的人。從此,日本開始了系統的知識產權立法。日本知識產權制度早期的特點是促進知識擴散,而不是鼓勵創新。日本在全國范圍內移植知識產權制度實質上是一個大范圍的復制、模仿、仿造的過程。在早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專利權人經常會被要求強制許可。直到1938年,如果專利權人沒有實施使用這個專利,該專利將被撤銷(Hamada,1996) 。這表明早期日本的專利保護制度相對比較弱,但在客觀上有利于技術的擴散。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在技術上的發展不是基于本國的技術創新,而是依靠對西方技術的模仿。當時,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對寬松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假冒和盜版非常普遍。正是基于鼓勵對西方技術的模仿,使得日本通過向世界提供廉價的、高質量的、批量生產的產品,經濟達到了高水平的繁榮。1953年,戰后不到十年的時間,日本的經濟就已經超過了戰前的水平(Hamada,1996)。大量地引進國外技術使得日本經濟技術在20世紀60年代得到快速發展。
20世紀60年代,日本《專利法》規定,申請人一旦提出專利申請后,不管是否被授予專利權,都要在《專利公報》上全部公開技術達18個月(Vaughan,1996)。日本《專利法》允許競爭者在這一期限內提出異議,活躍的異議程序再加上審查員人手嚴重不足,專利申請大量積壓,使得同意授予專利的時間特別長。當時,美國專利局一般在18個月內決定是否同意授予專利,而日本專利局由于人手嚴重匱乏,平均要花費6~7年時間才能決定是否授予專利,這大大縮短了專利的有效期(Ryan,1998)。當地的競爭者可以自由地觀摩競爭者的技術,然后迅速地改良自己的技術,等到專利被授權了,這項專利技術已經落后于現有技術。在專利的權利范圍方面,日本《專利法》要求申請人只能提出非常狹窄、單一的權利要求。而美國《專利法》允許相對寬泛的權利要求,還可以提出若干個分權利要求(Ordover,1991) 。日本法院也將專利的權利范圍界定得很窄,日本專利局基于很細小的變化就授予專利,這兩者共同作用下產生了很多垃圾專利,使得外國投資者證明自己的專利被侵權很難,而且外國投資者常常發現自己被控告侵犯了一個或更多的垃圾專利,于是不得不交叉許可(Garroussi,1997) 。再看專利的保護期,雖然日本1899年就加入了《巴黎公約》,但直到1994年,日本專利的期限都少于20年。1994年,《專利法》被修改,才將專利期限提高到20年,日本這才在實體上和國際標準協調(Hamada,1996)。以上日本《專利法》的規定表明,1994年以前,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并不傾向于鼓勵專利保護,主要采取鼓勵技術擴散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1994年,美國向日本施加外交和政治壓力,要求日本改革專利政策。1994年,日本同意修改《專利法》,將異議程序放到專利授權后;只允許提出一次異議,不得申請一系列的異議無限期地拖延;增加審查員的人數,加快審查速度,從以前的6~7年變成36個月內;同意接受英文版本的專利申請,只需隨后兩個月內遞交日文翻譯即可。但是美國對日本《專利法》的修改并不滿意,批評日本僅僅在表面上做出讓步。從以上可以看出:在《專利法》改革以前,日本專利制度和美國存在明顯不同。日本通過公開申請、狹窄單一的專利權利要求和拖而不決的專利授權實行弱的專利保護,創新者只好急于盡早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專利技術,這種專利政策在客觀上有利于促進技術擴散。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專利政策還采取了其他一些引導措施來推動本國的技術進步。在發展制造業的過程中,日本通過重視實用新型專利制度鼓勵改良性質的技術創新和推動知識擴散。重視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導致日本產生了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大部分都來自于對在先發明專利申請文獻的閱讀。這些實用新型專利雖然不大,但效果卻是積極的,成為日本技術革新的一個重要來源,對于提高日本生產力產生了重大和積極的影響。但是近些年來,隨著基礎領域的技術創新在全球獲得領先地位,日本的專利制度明顯地轉向對發明專利進行更強的保護。這再一次說明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隨著本國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地調整變化,其公共政策選擇的目的是適應本國的經濟技術發展需要。
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深受日本集體主義文化的影響。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目標在于使效率、生產力和公共產品最大化,而不是突出個人和給個人支付報酬(Garroussi,1997)。日本在個人財產的觀念問題上與歐美等西方國家完全不同(Garroussi,1997)。舉幾個例子:(1)一個作品完全是雇員在工作中完成的,但是雇主卻被看做是作品的作者。這是日本的集體主義意識和強調個人歸屬于組織的獨特文化所造成的。這在歐洲簡直不可想象,歐洲的雇主通常擁有作品的所有權,但是作者仍然是完成作品的人,而不是為創新支付報酬的企業(Wei,2006)。 (2)日本《版權法》并不認為公共利益是版權保護的例外,它把公共利益列入到權利分配之中(Rosen,1994)。(3)作為一個后工業國家和高速發展的信息社會,日本直到1990年才制定了《商業秘密保護法》。這一獨特的文化背景形成的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有助于推動技術擴散和知識傳播,并且這一獨特的文化背景最終造就了日本政府和本國企業之間家長式統治的合作關系,這種合作關系的目的是共同實現日本的工業化,合作關系的前景是日本的經濟發展和現代化。日本政府在不同產業之間和私人企業之間協調人力資源和其它資源的分配,防止重復性的浪費,日本政府和私營企業之間形成了一種共生關系。
21世紀的日本開始重視知識產權,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希望通過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推動科學和技術的創新。日本制定了舉國戰略性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并將“知識產權強國”(Arai,2006)作為日本的國策。2002年7月3日,日本出臺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2002年12月4日,日本頒布了《知識產權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知識財產立國的理念,推進實施創造、保護、利用知識產權的政策措施,以振興科學技術,強化國際競爭力,確保日本依靠知識經濟創造財富而非體力生存。這部法典將知識產權上升為國家管理事務,由小泉首相出任知識產權戰略總部部長,強化了尊重發明創造這一國策。日本授予發明人崇高的社會榮譽和地位,日本天皇和首相親自出席日本發明獎勵活動,并親手向獲獎發明人頒發最高以首相命名的獎項。日本政府采取這種社會價值分配與導向措施,其意在于激勵全民創新,引導日本邁向創新發展之路。除了鼓勵創新,日本意識到知識產權是激發知識創造循環的推動力,強調還要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重大發明的產生。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開始向美國里根總統和布什總統的“親專利政策”靠攏,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使日本的知識產權法更有利于知識產權的所有者。
日本知識產權戰略從知識產權的創造、知識產權的保護、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幾個方面著手。為了鼓勵知識產權的創造,2004年4月,日本開始實施大學改革計劃,規定大學可以自行制定本校的專利政策,鼓勵教授和研究者將專利轉讓給大學,保證大學給教授發明者合理的補償作為激勵,敦促大學更有效地管理知識產權。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日本開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盜版和仿冒活動(Takenaka,2004)。日本還加快專利審查的速度,推行審查不拖延政策,大幅度增加臨時審查員的數量,允許私人公司為專利審查提供在先技術的檢索。日本還改革司法體制,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執法。還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如: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賦予醫療方法可專利性;推動知識產權在國際范圍的保護;等等。為了開發利用知識產權,日本政府通過建立知識產權評估體系和信托制度推動知識產權的管理和流動,通過制定政策幫助本國私人企業將重大技術標準化。在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方面,日本非常重視培養知識產權專門人才,比如知識產權律師、技術人才和專利人(Takenaka,2004)。日本根據美國法學教育的模式改革日本的法學教育模式,在大學廣泛推廣知識產權教育。和以前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相比,21世紀的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從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向強的知識產權保護轉變,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向美國和歐共體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看齊。
雖然這一時期日本總體上站在美國和歐共體一邊,支持建立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但是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也有不同于美國和歐共體的地方,特別在知識產權執法方面,日本堅決反對美國的爭端解決機制,這種政策的變化反映了日本在貿易政策和知識產權政策上的不一致(Matsushita,1992)。這種不一致的政策起源于日本在國際貿易上的利益沖突。一方面,日本是一個高度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和美國、歐共體有著極大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日本又是一個依賴出口的國家,和中國臺灣、韓國和其他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在保護制造業上有著極大的共同利益,就像其他的新興工業化國家一樣,日本一直面臨著反傾銷和特別301條款的制裁(Bello,1989),因此,在《反傾銷法》上,日本站在韓國和中國臺灣一邊,帶頭強烈要求限制《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特別是美國和歐共體執行《反傾銷法》。在知識產權方面,日本的政策就更復雜了。作為發達的工業化國家,日本擁有大量的先進技術,和其他技術先進的國家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上有著共同的利益。但是,在某些領域,如計算機軟件方面,日本落后于美國,在這些領域更高標準的保護會損害日本的利益。因此,在這些領域,日本的利益和公共政策更接近于新興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日本成為被列入美國知識產權盜版“觀察名單”上惟一的發達國家。這種政策上的不一致使得日本政府在TRIPS談判中不能起到領導作用,在某些問題上,日本緊跟美國,在另外一些問題上,日本又和發展中國家站在同一個戰線上(Matsushita 1992)。
二、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特點及對中國的啟示
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具有其獨特的特點,頗具代表性。日本和中國在經濟上都依賴出口貿易,在文化上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這些共同的特點決定了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對中國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我們要汲取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的國情,構建符合中國利益需要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體系。
第一,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一直處在變化調整之中,變化調整的目的是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尋找一種最符合本國利益需要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推動本國政治、經濟、技術、文化和社會的發展。日本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1994年以前,日本采取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相對寬松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這種寬松的注重技術擴散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為日本不付成本或低成本地復制、仿造先進技術,快速掌握西方國家的先進技術提供了可能。2002年以后,當日本的經濟技術發展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日本轉而采取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嚴厲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以保護本國企業在全球的利益,但是日本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又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其他發達國家。日本的例子說明:用一個知識產權標準要求所有國家是不正確的,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也會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即使都是發達國家,對于如何最好地解決TRIPS協議的摩擦仍然有不同的觀點。各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需要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尋找一種最符合本國利益需要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中國也同樣需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尋找最符合中國利益需要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然而,TRIPS協議在全球范圍內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剝奪了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上的自主選擇權。在TRIPS的背景下,中國不可能像早期日本那樣采取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相對寬松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不付成本地復制、仿造先進技術,經濟和技術發展面臨著很大的挑戰,只有激發全民族的創新精神,將豐富的人力資源轉化成充沛的智力資源,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資源驅動型向知識驅動型轉變,以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才有可能趕上發達國家。
第二,日本的專利政策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大量引進先進技術,但并不依賴于引進技術,更重視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即改良性質的技術創新,鼓勵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日本的實用新型制度和廣泛的技術許可對其戰后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起到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Maskus,2007)。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花了很多錢引進技術,但沒有意識到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在此基礎上進行再創新的重要性,對實用新型專利不夠重視,認為重要的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是雕蟲小技,技術含金量不夠高。事實上,實用新型保護制度可以為低水平的創新提供有效的保護,對于那些剛剛走入市場經濟的國家,實用新型保護制度具有特別的優勢,可以為發展中國家國內工業的革新活動提供一條不復雜的保護途徑,從而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筆者建議對我國的實用新型制度作出調整和改革:規定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標準應低于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標準,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明顯區別和提供實用優點的任何新的技術革新都可以通過實用新型給予保護。修改《專利法》第22條,對實用新型取消“創造性”的要求,代之以“革新性”,將“革新性”解釋為對現有技術作出顯著的貢獻(張榮彥,2006)。
第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的專利政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將專利的權利范圍限定得很小,這一專利政策可以縮小專利權人的個人權利,傾向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助于技術的擴散。日本當時采取的這一專利政策符合其低水平的經濟技術發展需要,在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方面做得很成功。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核心問題就是一個利益平衡問題,只有達到了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才是一個成功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在經濟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點是不一樣的,有時候要傾向于保護個人權利,有時候要傾向于維護公共利益,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中國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同樣要考慮利益平衡問題,現階段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僅僅鼓勵自主創新是不夠的,還必須促進技術擴散,應當盡可能限制可專利性和專利的權利范圍。任何東西都可以申請專利和過大的專利權利范圍對發展中國家不是一件好事情。審查員要提高專利審查的質量,防止非正常專利的申請,專利審查員和法官要把好權利范圍關,專利審查員和法官對法的解釋,專利審查員和法官的酌處權,以及專利審查員和法官的素質就顯得十分重要。
第四,日本的知識產權發展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模式,知識產權發展的主導力量來自國家和政府,政府在知識產權事業中起到了很好的主導作用。日本政府在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時將集體的利益和國家的發展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并注重為保護本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提供制度基礎。日本政府和本國企業之間建立一種緊密的合作關系,協調人力資源和其它資源的分配,防止重復性的浪費,共同促進日本的工業化和現代化。這一點值得中國學習。中國的知識產權發展起步比日本更晚,也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政府在知識產權事業中將起到主導作用。為此,中國政府迫切需要構建一個完善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體系,加強和產學研之間的溝通和緊密合作,共同促進中國經濟和技術的發展。
參考文獻:
張榮彥. 2006. 對完善我國實用新型制度的思考[J]. 中國專利與商標( 4 ) : 34.
ARAIH. 2006. Japa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J].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28 (4): 323-326.
BELLO J H, HOLMER A F. 1989/90. "Special 301": its requirements, implementation, and significance [J].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13 : 267 .
GARROUSSI P M. 1997. Technology transfers to Japan: legal and cultural frameworks [J]. Specialty Law ColumnTechnology Law and Policy Review, 26: 77-78 .
HAMADA K. 1996.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Japan [R/OL]. Council of Foreign Relations, Working Paper, Apr. available at 省略/wps/hki01/.
MASKUS KE. 2007. The economics of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 survey [M]// YU P K.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wealth : issues and practices in the digital age. [S.l]:Praeger Publishers: 159-164.
MATSUSHITA M. 1992. A Japanese perspectiv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hgts and the GATT [J]. Business Law Review, 81: 86-87.
ORDOVER J A. 1991. A patent system for both diffusion and exclusion [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5: 43-60.
ROSEN D, USUI C. 1994.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Japa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J]. UCLA 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32 (13): 36 .
RYAN M P. 1998. Knowledge diplomacy: global competi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 [S.l]: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39 .
TAKENAKA T,NAKAYAMA I. 2004. Wi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Ssve Japan from recession? Japan's bas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its implementation through the strategic program [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35 (8): 883-885.
VAUGHAN R E. 1996. Defining term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debate: are the North and South arguing past each other when we say 'property'? A Lockean,Confucian, and Islamic comparison [J]. 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307(2): 347.
WEI S. 2006. Cultural perplex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stealing a book An Elegant Offense [J]. North Caroli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mercial Regulation, 32 (1):32.[ZK)]
Japa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Policy and Its Enlightenments
WANG Zhenyu SHAN Xiaogua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專利制度的起源范文4
關鍵詞:生物剽竊;生物遺傳資源;專利法
在生物剽竊的迫害下,人們被迫認識到保護自然遺傳資源的重要性,可是對于“生物剽竊”的認識還極少,甚至不曾聽說過,因此要抵制生物剽竊,就得先認識什么是生物剽竊。
一、“生物剽竊”的產生背景及現狀
(一)“生物剽竊”的含義
生物剽竊是又被叫做“生物海盜”、“生物掠奪”,指發達國家的公司,利用其在糧食、醫藥、物種領域方面的發達的科學技術,對發展中國家的生物遺傳資源進行非創造性的開發并應用于商業盈利,利用發達國家完善的知識產權體系對已經開發的資源進行專利申報,對其獲得資源的發展中國家不給予任何利益補償的行為。
(二)“生物剽竊”的國際現狀
“生物剽竊”侵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墨西哥、馬達加斯加、肯尼亞的生物遺傳資源被為發達國家剽竊,每年為發達國家帶去上億美元的盈利。[2]而作為資源提供國的發展中國家不但沒有從中獲得利益,更要為使用這些藥品支付昂貴的專利費用。
(三)“生物剽竊”在中國的現狀
據統計我國植物種數占世界總數的11%,且植物遺傳的特有程度高。在3萬多種種子植物中,中國特有種屬就有246個,特有種約17000種。在600余種栽培植物中,起源于中國或在中國種植一千年以上的就有289種。[3]這本應是我國獨有的生物遺傳資源的優勢,但是我國也因此成為生物剽竊的重災區。
二、“生物剽竊”產生的原因
(一)國際公約的的“保護”
對生物遺傳資源有規定的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和《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為“生物剽竊”提供便利。
1、TRIPs協議是新殖民主義的一種形式。TRIPs中的知識產權制度是美國貿易法 “301條款”的國際化,是美國在國際貿易中保護其貿易主導地位的合法外衣。TRIPs協議要求所有國家采納相同的專利保護體制。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不一致,這一規定實質上是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侵害。
2、《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制度規定不明確?!渡锒鄻有怨s》是為了抵抗TRIPs協議對“生物剽竊”的默許而簽訂的,但其自身的問題使生物剽竊更猖獗?!渡锒鄻有怨s》確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惠益分享原則”?!笆孪戎橥狻庇腥N不同的定義方法,即分別從國家、利益相關者以及介于兩者利益的角度進行定義。不能夠被遵守,“惠益分享”的實現以“事先知情同意”能被遵守為前提。因此《生物多樣性公約》并沒有達到其預期的目的。
(二)我國自身原因探討
1、民眾保護意識薄弱。民眾對知識產權或者是專利制度不了解,當遭遇侵權時,民眾甚至為“無端的收入”高興。沒有意識到遺傳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是中華民族的生存繁衍、發展的物質基礎,這是我國生物遺傳資源被剽竊的重要原因。
2、從法律層面看。目前我國抵制生物剽竊的法律工作剛起步,立法尚付闕如,、沒有相關的執法及司法經驗。[9]法律法規缺乏操作性,《專利法》中沒有明確的保護機關,缺乏遺傳資源披露制度的基礎及其具體歸屬進行確認,沒有對遺傳資源披露制度的目的惠益分享制度進行規定。
3、政府難以監控。自然遺傳資源的保護權在政府手里,但政府不能對任何事都完全的掌握、了解,對自然遺傳資源的管理存在空隙。生物剽竊者偷盜生物遺傳資源的地區偏遠,當政府知道資源被剽竊時,生物資源已流失。
三、預防生物剽竊的建議
(一)制定并完善生物遺傳資源保護體制
從國情出發,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專利法。我國在應用知識產權制度時,應更注重關注公眾利益。應效仿印度在醫藥領域的做法,挖掘利己因素,在少受或不受際不公平要求的影響下,發展自己。在不與國際義務直接沖突的范圍內,根據國內產業的需要來綜合考慮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構建。
(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民眾意識
民眾在保護生物遺傳資源方面站主要地位,提高其法律維權意識,增強識別生物剽竊者的能力,是抵制生物剽竊的重要手段。對民眾進行宣傳教育,讓人民意識到生物遺傳資源的價值,從源頭上杜絕低價賤賣遺傳資源的行為。
(三)對生物剽竊的法律規范進行完善
對《專利法》中的有關生物剽竊的問題做進一步的完善,明確負責審查的機關和部門,對基礎性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披露后的利益共享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并且進行專門立法,可以借鑒秘魯的做法--獲取與惠益分享管制立法與傳統知識知識保護專門立法相互配合。
(四)對政府的職責做明確的劃分
成立專門機構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管理。這樣做可以明確政府的職責,出現問題時能找到責任部門;而且對生物資源的監管專門化,有利于提高從業者的素質,專人專事,更利于對生物遺傳資源的保護。
參考文獻:
[1]朱洪云,董海龍,芮亞培,李家奎,劉海平,生物遺傳資源的流失及其保護的緊迫性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0,(35)。
專利制度的起源范文5
關鍵詞:傳統資源、土著民族、民間文藝作品、基因資源
一、《超越知識產權》內容簡介
《Beyond Intellectual Property-Toward Traditional Resource Rights for Indigenous Peoples and Local Communities》(譯名:《超越知識產權-論土著民族和地方社區的傳統資源權》)是一本有關知識產權哲學的著作,由加拿大國際發展研究中心于1996年出版,作者為Darrell A. Pwsey 和Graham Dutfield .
在這部著作中,作者指出,知識產權是在歐洲和北美發展起來的用于保護個人智力成果,促進科學技術文化創新的法律制度。隨著傳統土著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知識技能和生態資源的商業價值被日益認知并作為財產流通,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也被土著民族發現。傳統社區和土著民族被不可避免地卷入市場經濟中,并試圖從中尋求其傳統資源的合理回報和進一步的增長。
如果說工業化社會的企業可以為其發明創造尋求知識產權的保護,那么土著民族就更應該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其原因十分明顯:在全球經濟飛速發展但資源加速匱乏的今天,保護生態多樣性已經成為追求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當務之急。雖然一些土著民族已經開始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知識產權法,大多數學者還是對用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土著民族的傳統資源提出了質疑。這種觀點認為,即使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補償制度完全適用于傳統知識和生態資源,也不足以有效地保護土著民族 .傳統知識產權分類明確,而土著民族更傾向于把相關權利視為一個更接近于西方的“文化”概念的整體。財產共有和共享是傳統社區的基本理念,這與財產私有和商品化的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知識產權法律對于保護原始社區和傳統資源的局限性體現為:第一,知識產權通常僅保護經濟權利,而這僅僅是原始社區與自決權相聯系的權利中的一部分;第二,原始社區的“共有觀念”傳統與知識產權的私人占有性質不兼容;第三,一些原始社區往往生活在相似的環境中并擁有相似的資源,他們的權利可能產生沖突并導致持續的法律糾紛;第四,原始社區財力匱乏,通過訴訟方式維護知識產權十分困難??傊?,對具體知識產權制度的進一步分析顯示,我們應該像本書的題目那樣“超越知識產權”去尋求一種替代的制度,以達到對原始社區保護、補償和救濟的作用。
在此考慮上,“傳統資源權”的概念被引入?!皞鹘y”指被與自然界緊密相連的土著民族和原始社區長期以來所珍視的代代相傳的特性:“資源”在這里被用于最為廣泛的含義,指所有的科技或知識的、具有審美或精神價值的、有形的和無形的資源,該等資源被原始社區視為對當代和后代的居民保持健康富足的生活方式必不可少:“權利”指全人類和集體組織獲得的一種基本的不可剝奪的保障,保證其與其后代的尊嚴、生命、健康和財產。體現于一系列國際條約的“傳統資源權” 的概念為保障土著民族及其資源構筑了一個獨立的體系,該體系不同于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換言之,該概念是在“世界社區”的理念上構筑的。
傳統資源權是一系列重疊的權利集合概念,體現了文化和生物多樣性,融入了保護原始社區的發展和環境的理念,這也是由土著民族的生活由自然環境決定的特點決定的。傳統資源權在地區法、國內法和國際法等不同層面發揮作用,提供了原始社區和工業社會對話的基本政策:例如,通過新型的傳統資源的轉讓合同,新的商業道德標準以促進傳統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傳統資源權不僅僅保護與生態資源相關的知識,而且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強調了人類的自決權和文化權利。
正如我在發言時曾經說過的,我介紹《超越知識產權》一書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支持“傳統資源權”制度的建立;而是希望通過書中的經濟學和社會學的分析,從土著民族權利的保護這一特殊角度,考慮知識產權的具體制度應該如何針對特殊的對象采取不同的選擇以及支持這種選擇的哲學基礎。下面,我試從土著民族的民間文藝保護和基因資源保護這兩方面來展開具體的分析 ,并盡量地作一些形而上的思考。
二、土著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works of folklore)是英國考古學家W.J.湯姆森于1846年提出的。它代替了較早時期“民間古風或古跡”的煩瑣術語。雖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多數評論者傾向于一個寬泛而全面的定義 .1982年2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專家委員會會議上的調查結論對“民間文學藝術”作了如下規定:“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可以理解為是包含了傳統藝術遺產的特殊因素,由國家中的一個群體或由一些個人發展和保持并反映了該群體傳統藝術追求的產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較之于一般的著作權客體在法律特征上有著較大的差異,其特殊性幾乎與一般著作權原則形成了抵觸 .因此,僅以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款來調整土著民族的民間文藝作品的法律關系,會導致適用法律的障礙。這樣,土著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問題棘手地擺在了我們面前。
民間文藝作品具有傳統性,其起源是未知的,以口頭形式代代相傳。民間文藝作品的創作者一般難以確定,憑借人們的記憶或視覺感受在同一個團體內相傳;而這個團體同時又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者、管理者和繼承者。這樣,民間文學具有一定程度的參與性。它起源于某一群體,并聯系著那些活生生的并隨時間發展的東西。作品只有在被接受、在一個群體內流傳而且經過非正式的改造和加工過程,才能取得民間文學的地位。它可以被視為有活力的不斷變化的傳統,并植根于該人類群體內部,包含繼承性、匿名性、連續性、沿襲性和團體共有性。
保護土著民族的文藝作品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未經授權許可的復制絕對不同于通常的非法復制,因為此類行為會傷害土著人的信仰和感情。民間文藝不僅僅是經濟發展的一種潛在力量,而且還是與土著人個性密切聯系的一種文化遺產。僅僅出于這兩點考慮,土著民族的文藝作品也應得到法律保護 .可以看到,這種立法目的已經與一般知識產權促進知識創新的目的有所不同。
土著人將民間文藝作品視為維護其政治和文化統一性的一種手段。民間文學口頭流傳的特點使其極容易受到破壞?,F代社會法律必須對其進行保護,使其免受某些因素的侵害,尤其是被同化吸收的威脅和社會變革中交叉文化的沖擊。工業化社會借助新技術和大眾傳播媒介,通常是沒有經濟補償的盜用、割裂和歪曲民間文藝的表現形式,尤其是其中那些神秘的神圣主題。具有神圣意義的作品由土著民族的習慣法進行調整,只有符合習慣法規定的使用才能夠被認可。對神圣主題作品的復制將同時侵犯藝術家和特定土著民族團體的權利。但是廣播電影電視等技術的發展加劇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不正當利用。土著民族文藝作品的表現形式借助于這些手段正在被大規模地用于商業目的,而對創作這些民間文藝作品的土著民族的文化和經濟利益卻不給予絲毫的尊重;土著民族民間文藝作品的創作者也無法分享到商業制品制作人的商業收入。就民間文藝的商業化而言,人們出于更多獲取利潤的目的,經常將其表現形式加以歪曲利用,這樣侵犯了土族人的隱私權。隨著人們對口頭流傳下來的歷史的興趣的提高,這個問題變得日趨尖銳。如何維持分配正義并懲罰侵權行為是現實留給法律的題目。
但是,著作權法似乎并不是保護民間文藝的合適的方式。民間文藝表現形式是非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作過程,創作過程中的創造性活動是在一個特定的群體之中經過不斷的模仿而實現的。與此相反,傳統意義上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帶有作者個人獨創的印記。一個群體的傳統作品,如所謂的民間故事、民歌、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圖案設計,均很難將其歸入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之中。著作權以作者為中心,而在民間文藝中,作者-至少從著作權的角度理解“作者”的概念-實際上是不存在的 .由此,我們可以總結并推論出著作權制度在適用于土著民族時的問題,例如,(1)權利歸屬-在專有權授予方面著作權制度與土著習慣法之間格格不入;(2)作者身份-確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方面存在困難;(3)原創性-大量作品均來源于同一主題;(4)保護期-由于按照目前著作權法保護期都是有期限的,這意味著許多民間文藝作品將因為其年代久遠而得不到保護;以及(5)固定性-許多民間文藝作品并非以有形形式存在 .
綜觀西方各國,含有民間文藝特別條款的現行版權法少之又少,民間文學一般被認為屬于共有領域,是人類的共有遺產,任何民族不得對其行使壟斷權。人們可以無須征得任何人的同意無償使用這些作品。然而,這些國家對民間藝術作品的匯編卻給予保護 ,這種分配形式是否合理存在著極大的疑問。
令人遺憾的是,《伯爾尼公約》中未對保護民間文藝作品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因為委員會未能找到一個人們能夠普遍接受的定義。我們只能斯德哥爾摩文本(1967)和巴黎文本(1971)的第15條第4款中揣摩立法者的意圖。該條款為“甲 對于作品未曾發表,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當局 ,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以及行使作者的權利?!备鶕抻啎h的意圖,《伯爾尼公約》的這一條款意味著有可能對民間文藝作品的表現形式進行保護 .但是修改后的條款并未得到實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一份通知書確認哪一個成員國指定了機構去保護該國國內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相比之下,198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以下簡稱《示范條款》可能更具有示范意義。政府專家委員會在制定《示范條款》時注意到,一方面要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以防其被濫用;另一方面又要對進一步發展和傳播民間文學藝術給與自由和鼓勵;適當地保持這兩方面的平衡是必要的。委員會還特別強調,《示范條款》不必單獨形成一向法律,相反,他們可以構成知識產權法或者有關保護和促進本國民間文藝法中的一章?!妒痉稐l款》為國家法采用最適合本國實際情況的保護體系留有充分的余地。
就我國國內立法情況而言,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六條雖然將民間文藝作品列入了保護的對象,但是卻一直未有具體的行政法規。與保護民間文藝有關的國務院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更是明顯地采用非市場機制的報酬系統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由國家通過有關機構對傳統工藝美術作品進行鑒定、保護、收集、保密等等工作。在云南省人大常委會于2000年5月頒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主管秘密組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通過命名“民間文化傳承人”、“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等稱號和一定的物質獎勵作為報酬,由省政府設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專項經費,收購、保護并進一步開發傳統文化資源。這符合“社會契約”關系,即以國家面貌出現的社會同原始社區簽定特殊契約,以不同于一般知識產權商業化的模式來實現分配正義。
綜上所述,在土著民族民間文藝作品的保護方面,盡管帶有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智力勞動者勞動”的痕跡,但是更多的是出于對生態多樣性保護和實現分配正義的考慮。這種考慮成為了突破傳統知識產權制度局限并構建新型權利保護制度的理由和基礎。例如為解決由原始社區的社會組織形式特點導致的權利主體問題,出現了幾種法律上的權利主體模型有:1、由個人(如經過批準或授權的傳統文化傳承人)對傳統資源享有部分的權利;2、由某一社會群體(如民族自治組織)享有權利;3、由政府主管部門享有權利,由政府負責組織收集、整理、挖掘、復原、出版、發表、組織表演和展示本地區民族的民間文化,將獲得的收益再用于傳統資源的保護;4、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其中第1種和第3種是我國的立法模式??梢钥吹?,這些主體模式已經與傳統的幾種主要知識產權的主體模式有了很大的區別,這也正是出于考慮原始社區特點而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重新選擇的結果。
三、土著民族基因資源的保護
基因資源指動植物細胞染色體和其他亞細胞結構中包含的遺傳基因信息 .這種信息與載體有著密切的聯系,最初的研究者必須接觸載體才能對這些信息進行分析。土著民族在基因資源的載體儲量方面具有天然的絕對優勢:不但許多珍貴稀有的動植物品種集中在土著民族生活的地區;而且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封閉性極強,很多獨特的人類基因譜系也得以完整地保存下來。這些動植物基因資源和人類基因譜系在農作物育種、生物醫藥等方面具有巨大價值 ,并且有日趨重要之勢。
但是,土著民族的科學技術水平相當地落后,不可能擁有開發利用其基因資源所必須具備的先進技術、設備和專業人才,因此往往是由發達國家的科研人員通過對土著民族的基因資源進行研究來獲得技術成果后投入商業使用,如申請專利、轉讓技術、制造藥物等等。最為重要的是,發達國家往往是無償地甚至不經過土著民族同意就使用其基因資源;而土著民族不但無法因提供資源獲得回報,反而需要為高科技醫藥產品向發達國家支付高額對價以滿足本民族對此類產品的需求。與民間文藝作品的情形相同,西方發達國家這種“生物海盜(Bio-piracy)的行為對于土著民族來說無疑也是極不公平的。
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和版權制度)在全球范圍的建立是發達國家指責發展中國家廣泛存在的非法復制行為并對發展中國際施加各種壓力的情形下完成的;但是,西方國家對基因資源的掠奪行為已使新的一輪利益沖突日益激化。也許問題的解決最終仍然是由國家集團在國際經濟貿易談判中的地位決定,但是,法律基礎無疑也是重要的支柱。發達國家曾聲稱生物多樣性資源(其中自然包括基因資源)屬于人類共同的遺產,其目的不言而喻是試圖遏制發展中國家對其主張財產權。1983年世界糧農組織的《植物基因資源的行動綱領》就是這種政策的產物。但是,隨著基因資源逐漸成為發達國家獲取專利和動植物新品種權并從中攫取高額利潤的物質基礎,發展中國家開始重申對基因資源的主權。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正式宣布各國對其生物多樣性資源擁有主權,這無疑也為各個土著民族對其基因資源申明權利奠定了基礎。1993年,世界糧農組織也調整了《綱領》的精神,要求各國提供公平合理的基因技術成果的利益分享機制 .
其實,發展中國家的目的并非在于反對將基因資源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相反,如果發達國家同意將基于此類資源而產生的技術成果也同樣視為遺產,發展中國家必然樂見其成。但是,這種設想的實質是推翻現行的知識產權利益分享制度,發達國家和一些工業化國家都絕不會接受。但是,現行的專利制度是為西方工業化社會的利益而設計的,其新穎性與創造性的要求對土著民族十分不利,很難根據專利法對這些傳統基因資源進行保護。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或民間組織正在尋求對其進行特殊立法保護,或者拓寬知識產權概念將此類客體納入知識產權體系中來。但是,將發達國家一些道德上的承諾真正地轉化為法律上的分享機制恐怕還需要曲折的斗爭。
《超越知識產權》一書有大量篇幅是關于“農民權”(farmer‘s right)的。自從1983年世界糧農組織大會采納這一概念以來,它已經被110多個國家所接受 .農民權指“源于過去、現在和將來農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基因資源(尤其是那些集中體現物種起源與多樣性的基因資源)過程中所做貢獻的一種權利 .成為現代生物技術原材料的基因資源中無疑凝聚著一代代土著居民的智力創造。這種與基因資源相關農民權同基因技術專利權或動植物品種權沒有本質區別,但是它卻難以獲得現代社會專利制度或者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報數,因為附著于其上的植物品種大多數難以滿足專利法的專利性標準或動植物新品種權的類似要求。
農民權的概念至今為止仍然抽象得缺乏操作性,更多地還是體現在國際公約中的一種政治上的或者是道德上的權利。農民權之于專利法,正如民間文藝作品之于著作權法,二者都不能簡單地歸入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進行保護 .表面看來的保護要件的限制實際上是立法目的不同的體現。知識產權制度希望“給智慧之火澆上利益之油”,但是保護已經存在了千百年的傳統資源并非出于鼓勵土著民族繼續創新的目的。對傳統資源的保護更多地體現為對利益控制和利益分配公正性的追求。一旦農民權制度得以確立,權利人行使相關基因技術的專利權時,就應當事先取得農民權權利人的許可。土著民族由此獲得參與專利利益分配的機會,形成了類似于專利法中改進專利和在先專利之間的從屬關系的關系。當然,為農民權設立特殊保護體系還是象對待民間文藝作品一樣肯定其是一項知識產權的同時在專利法體系下作專門規定,還需要進一步的實踐。
土著居民人體基因資源是一個更具爭議性的議題。人體的商業化涉及更深層次的社會倫理觀念,在民法領域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由于人體基因的提供一般說來不會給提供者帶來什么明顯的痛苦或損害就可以達到收集樣品進行研究的目的,人體基因資源的提供者參與后續技術成果的利益分配基本上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倫理障礙 .問題的關鍵在于,人體基因資源提供者憑借何種理由參與利益分配?這就需要對本學期學習討論過的知識產權哲學的基本理論進行簡單的回顧。
洛克的勞動學說可以說是近代知識產權哲學中影響最大的,也是傳統的知識產權具體制度建立的直接理論根據。該學說認為每個人將勞動添加到自然物上便自然擁有了對該物品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是一種維護勞動者對其勞動產品擁有天然所有權的自然法則 .傳統知識產權制度正是建立在這種勞動學說之上的:智力創造者在創造智力成果時付出了勞動,因此自然對其智力成果享有所有權。這種情況在土著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和農民權問題上仍然是可以適用的。但是,對于人體基因資源這一特殊客體適用該學說時卻出現了問題。
按照勞動學說的觀點,專利法堅持發明者或者開發者享有對技術成果的壟斷權,因為他們才是創造性勞動的提供者。這樣,生物公司或醫藥公司作為基因資源最終產品的研發者順理成章地享有專利權;而土著民族作為原材料的提供者除了根據雙方約定的價格獲得原材料的對價之外,不能享有任何技術和利益 .因此,根據勞動學說,土著民族作為基因資源的提供者參與后續成果的利益分享是不可能的。但是,發達國家“生物海盜”行為的不合理性又是如此迫切地需要法律制度給予土著民族應得的保障。這樣,重視勞動學說在知識產權哲學領域的壟斷地位便成為第一要務。
百十年來,許多學者對挑戰洛克的勞動學說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最為著名的例子是Robert Nozick“番茄汁”理論。該理論的實質是:為什么當人們將勞動添加到自然物上時,結果是取得自然物所有權而不是喪失對其勞動的控制權?根據勞動來劃分所有權并非不證自明的公理,因此在知識產權領域依據創造性勞動來決定研究成果的歸屬也還是有討論的余地的。
專利制度的起源范文6
1 發展中國家專利藥品高價現象及后果
隨著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加入WTO,作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知識產權體系在國際藥品貿易中管轄范圍越來越廣。藥品專利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具有“雙刃劍”性質,在保護與促進醫藥產業發展的同時,也造成了發展中國家專利藥品價格居高不下的僵局,主要表現是:其價格通常要比與其藥效、成分、劑量相似的非專利藥價格貴得多。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經濟比較落后,國民平均購買能力低,加之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約占全球人口的70%以上),專利藥品的高價現象引發了諸多不良后果。
1.1 專利藥品可及性低
專利藥品可及性是指患者以能夠承擔的價格,安全地、實際地獲得適當、高質量的專利藥品,并能方便地獲得合理使用專利藥品的相關信息。WHO總結了影響公眾獲得藥品的四個因素:藥品的合理選擇與使用、可以承受的價格、持續的資金支持、可靠的藥品供應體系。其中,在發展中國家,價格因素是影響專利藥可及性的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因為專利藥品一般為某一治療領域內療效者卓越,其可替代性非常低,患者在面對高價的專利藥時沒有太多的選擇機會,明顯降低發展中國家購買能力普遍較低的患者對專利藥品的可及性。據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計劃”確認,由于藥品可及性降低,可醫治但未得到治療的疾病給發展中國家造成的負擔令人震驚。如我國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已高達1.2億人,是全球最大的乙肝藥物需求市場,而全球第二大生物制藥企業葛蘭素史克公司生產的專利藥賀普汀在同類藥物中療效較好,但這14粒一盒的包裝在我國售價竟高達242~270元,使得患者只能使用其它較為便宜但療效較差的藥品。
1.2 公共健康危機四伏
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會對社會穩定和公共健康產生很大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對專利藥品高價問題爭論的激化主要源于艾滋病的廣泛流行。當前感染HIV病毒或患艾滋病患者已逾4 000萬人,其中非洲就有近2 660萬人,這是比SAILS或禽流感更為嚴重的全球性危機,艾滋病已成為發展中國家死亡率最高的疾病。盡管這些國家的艾滋病患者迫切需要合適的抗逆轉錄病毒藥品,但由于該類藥品均為專利藥且價格昂貴,使得93%的患者只能坐以待斃。況且,艾滋病并不是對發展中國家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的唯一流行疾病,結核病和瘧疾造成的死亡人數幾乎與艾滋病相當;麻疹、呼吸道感染、腹瀉、黑熱病及南美錐蟲病等都在折磨著發展中國家的貧困人口。
除艾滋病外,這些疾病大多是可以完全治愈的,有一系列專利藥品可用于治療這些疾病,如B腎上腺素能受體阻斷藥、抗糖尿病藥物、抗腫瘤藥物以及精神病藥物等。但這些專利藥品的高價格使得發展中國家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受到嚴重威脅,公共健康危機四伏。
2 發展中國家專利藥品高價原因分析
2.1 陸續對醫藥專利進行保護
WTO成員國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發展中國家且仍有較多的發展中國家正在申請加入。一旦它們加入WTO,其國際貿易規則必須遵守WTO的相關規定?!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是WTO一攬子協議中很重要的一份,它對WTO成員國提出了專利保護的最低標準,并于1994年將醫藥產品納入專利保護范圍。此后,在發達國家不斷利用TRIPS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施壓下,同時也為了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接軌,WTO中的很多發展中國家陸續修改并制定了自己的專利制度,開始對醫藥產品進行專利保護,如我國1992年第二次修訂專利法、印度2005年修改專利法時都將藥品的專利保護合法化。這種合法的壟斷權表現在專利藥品被其權利人獨占,一旦某藥品在該國申請并獲得了專利權,其權利人就有權在專利保護期內排除他人對該藥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與進口,這些壟斷市場的行為使得專利藥品在缺乏競爭的情況下維持較高的價格。有學者專門就專利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將專利保護引入到這些發展中國家會造成藥品價格上揚,上揚的程度隨著藥品和國家的不同而不同,從12%到200%不等。
2.2 藥品專利權人追求利潤最大化
新藥研發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期長等特點,經過臨床試驗,平均每5 000種化合物中只有一種能最后投入市場,然而這些藥品卻易被仿制,所以一旦制藥企業對其研發的新藥擁有專利權,它們理所當然地會通過高價售藥來促使自己的利潤最大化。其次,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貧富差懸殊距現象,國家內部對專利藥品的需求彈性不一致,購買力較強的消費者藥品需求彈性較小,購買新藥的愿望與能力都較高,而購買力弱的消費者卻是相反情況。從經濟學角度上看,制藥企業不會將藥品低價賣給購買力弱的消費者,因為這有可能通過“內部平行進口”再次銷售給購買力強的消費者,損害藥品專利權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制藥企業會依據購買力較強消費者的藥品需求函數制定較高的價格,有時甚至導致發展中國家的專利藥品價格比發達國家還要高。
2.3 醫療保障與價格管制體系不健全
與某些發達國家政府全民醫?;蜥t療商業保險不同的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醫療保障體制仍很不健全,患者在求醫問藥時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昂貴的醫藥費只能靠自己承擔,而不是由公共基金或保險公司提供。在價格管制方面,發達國家擁有自己的藥物經濟學評價體系對專利藥品價格進行管制,如加拿大在推行國家健康保險計劃后,又成立了聯邦政府專利藥價格評審委員會,統一負責評審專利藥的出廠價格。但發展中國家連WHO提出的基本藥物制度也未形成,更不用說如何評估價格昂貴的專利藥品了。這些保障與管理體系不健全亦造成專利藥品價格居高不下,藥物可及性與公共健康面臨嚴重威脅。
3 降低專利藥價的對策
3.1 引入“Bolar例外”
Bolar例外(Bolar Exception)又稱Bolar豁免,是指在藥品專利到期前允許其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制造、使用專利藥品進行試驗,以獲取藥品管理部門所要求的數據等信息。該例外起源于美國的《藥品價格競爭與專利期補償法》(簡稱Hatch-Waxman法案)。一直以來,作為醫藥強國的美國不僅重視藥品專利權的保護,還相當關注仿制藥工業的發展,為了鼓勵仿制藥與專利藥的競爭,于1984年通過了Hatch-Waxman法案,Bolar例外就是其中的鼓勵政策之一。Bolar例外允許仿制藥商在專利藥到期前就開始對其研究和上市審批的進程,但將這種對專利
產品的利用僅限于為獲取行政審批所需數據的實驗室研究。因此,一旦專利保護期屆滿,價格低廉的仿制藥就可以在第一時間投放市場。
目前,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在本國的專利制度中引入了Bolar例外,而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僅有8個國家的法律包含了Bolar例外,作為仿制藥大國的中國在專利法第三次修訂之際亦提及引入Bolar例外,這是可喜的現象。但Bolar例外存在兩點不足:第一,依據該例外生產的藥品只有在專利藥保護期屆滿后才能上市銷售,對專利保護期內的藥品價格無影響,在降低專利藥價格上具有一定時滯效應;第二,雖然中國和印度等國家的仿制藥生產能力較強,但其它多數發展中國家的藥品仿制能力還相當落后,即使它們引入Bolar例外,其國內的制藥企業也未必有能力去試驗研究并生產該專利藥品。在這些國家,專利藥品即使過期,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仍會處于壟斷地位,高價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
3.2 允許平行進口
專利藥品平行進口,是指同一藥品專利權人針對相同的藥品在不同的國家分別申請并獲得了專利權,當該專利權人在其中一個國家出售或者許可他人出售其專利藥品后,他人未經該專利權人同意將上述藥品進口到另一個對該藥品提供專利權保護的國家的行為。該行為的產生是由于同種專利藥品在不同的國家售價不同,當出口國藥品價格加上運輸等各種交易成本后仍低于進口國藥品售價時,該行為就有可能發生。但是平行進口涉及到一個無法回避并且無法解決的矛盾:倘若允許平行進口,進口國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保障,違背了專利保護的初衷;倘若禁止平行進口,則不符合WTO框架下商品自由貿易的原則。因此在對待平行進口問題上,即使是TRIPS協議都沒有明確支持或反對的態度,給各國保留了各自決定立場的權利。發展中國家應當珍視這一權利,不應拘泥于成見或簡單附和發達國家的觀點,應根據公共健康危機的現實情況允許平行進口。平行進口的專利藥品與國內原有高價專利藥品形成競爭,使專利權人不能隨意提高售價,對降低進口國的藥價可發揮有力作用。
南非就曾經允許平行進口以緩解國內公共健康危機。南非的艾滋病感染率是全球最高的國家且以每天1 700人的數量遞增,已嚴重影響到南非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但其國內市場用于抑制艾滋病毒的藥品都是發達國家生產的專利藥,其價格高出國際市場上通用名藥品價格的十幾倍。為了應對嚴重的艾滋病危機,南非國會于1997年通過了《藥品和相關物質控制修正案》,其中第15條規定健康部長有權允許平行進口專利藥品。上述法案頒布后,立即受到包括美國在內的39家醫藥跨國制藥公司和在艾滋病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五大藥廠的強烈反對,并在南非法院聯合控告南非政府。雖然這些企業最終在國際社會強大的壓力下于2001年4月撤訴,但南非同意與相關制藥商建立一個工作委員會以草擬上述法案下的行政規章,制藥企業亦同意向南非提供低價藥品作為讓步。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平行進口可以在緊急情況下控制藥品價格,保證藥品供應,但是平行進口也有自身的不足:抑制發展中國家原本就很薄弱的醫藥技術創新能力;降低其他制藥企業從事藥品研發的積極性,不利于整體社會福利的提高;如何保障平行進口的專利藥品安全將成為另一個棘手的問題。
3.3 實施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一國政府授權公司、政府機關或其他實體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該專利。2001年11月在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的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最終達成協議并發表《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宣言》(簡稱《多哈宣言》)。《多哈宣言》明文規定成員方在遭受公共健康危機時可以使用強制許可,并對如何使用作了較細致的規定。強制許可是對藥品專利權限制的一種形式,不僅有利于用于公共健康的藥品的獲得,也對藥品專利權人行使其專有權利起到一定的約束與威懾作用。
2007年5月,為了降低專利藥品價格,菲律賓政府終止了輝瑞公司的第二暢銷藥一治療高血壓藥物Norvac在該國的專利保護,實施強制許可,并允許從巴基斯坦進口其廉價的仿制藥,這可為其國內消費者節約200萬美元。此前不久,巴西總統盧拉簽署了一份強制許可證,允許國內仿制生產美國默克公司的抗艾滋病藥物依法韋侖,理由是無法承受默克公司的高藥價。在巴西之后,泰國也宣布將按照WTO指定的“強制許可”規定,讓泰國其他藥企能夠生產法國制藥集團賽諾菲-安萬特公司的降低血液黏稠度專利藥Plavix和雅培公司抗艾滋病專利藥Kaletra。泰國衛生部表示他們沒有足夠的資金為人們購買安全和必需的藥物,而通過“強制許可”能把Plavix價格從每片70泰銖下調到6泰銖,使用Kaletra仿制藥將使2萬名患者的醫療成本降低一半,增加藥物可及性。此外,我國的專利法中也有強制許可的相關規定,但我國專利法實施24年來卻沒有實施過一起藥物強制許可,因為隨意使用強制許可會使吸引外商投資能力降低、制藥工業水平停滯不前,市場競爭力削弱??墒牵瑢娭圃S可寫入專利法能起到一定的法律威懾作用,是一把備而不用的利器,在必要時候可以增強與藥品專利權人的談判能力以降低藥品價格。
3.4 進行價格管制
目前,有很多發達國家開始采用藥物經濟學評價以合理確定專利藥品的價格,控制醫藥費用,并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發展中國家也可以引進藥物經濟學等科學評價方法對高價的專利藥進行管制,控制花費在專利藥上的公共支出,使本國人民可以負擔得起藥品價格。比如在對專利藥品價格管理的過程中,可以參考國外同種藥品的價格,同時考慮匯率和購買力等因素。印度是發展中國家中最早實施價格管制的國家,到1995年政策有所改變之前,藥品市場的70%都受到價格管制,即使1995年后新的價格控制條例施行,仍然有50%的市場在價格管制之下。采取專利藥品的價格管制,給專利權人帶來的損失非常小,但倘若價格管理機制不嚴格,建立和維持評價體系的執行成本將大大超過其所能帶來的收益,使得社會總福利變小。
3.5 實行差別定價
近年來,國際上為解決貧窮國家藥品可及性及兼顧醫藥產業發展問題,已開始積極推動“藥品差別定價”制度。差別定價是允許藥品生產商以價格敏感度、需求彈性反作用于藥品的價格為原理,針對不同的市場采取不同的定價水平。這就是在低收入、需求彈性大、價格敏感度高的市場執行較低的價格,在高收入、需求彈性小、敏感度低的市場執行較高的價格。差別定價的可行性在于:在完善的差別定價體制下,富裕國家的藥品價格大大高于生產和流通的邊際成本,可以回收研發成本并賺取一定的利潤以支持新藥研發的投入;而在發展中國家,藥品的價格僅等于邊際成本,以維持正常利潤,并以此實現跨國醫藥集團在藥品研發投入和產出的良性循壞。雖然發達國家藥價較高,但是發達國家完善的健康保險制度可以使患者支付的醫藥費用大大低于藥品的全價。因此,從理論上說,由于所有消費者的邊際收益都大于消費該產品的邊際成本,差別定價是非常有效率的。然而,由于藥品在不同國家售價不同,很可能引發“平行進口”,使差別定價變得無效率,所以差別定價制度成功的關鍵在于各國應該禁止平行進口,但這與《多哈宣言》沒有禁止發展中國家平行進口的原則相違背,與商業現實存在落差。從實際操作看,差別定價需要WHO這樣的國際組織來具體測算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市場上藥品的價格彈性。由于各發展中國家間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費偏好等方面也存在相當大的差異,要獲得能被各方所接受的測算結果是一項難度很大的工程。因此目前在通過建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差別定價機制來協調藥品可及性上,如何協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仍然顯得困難重重。但隨著WTO國際貿易規則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斷優化,各方利益將不斷得到動態平衡,發展中國家仍可期待這一制度的日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