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管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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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管概念

食品安全監管概念范文1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監管部門;協調;標準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說明

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來,“三鹿毒奶粉”、“地溝油”、“毒膠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沖擊人們的心靈;《2010-2011年消費者食品安全信心報告》顯示,94.5%的人認為食品安全有問題,67.9%的人對食品安全現狀缺乏“安全感”;2012年兩會代表熱議食品安全問題……總之,食品安全問題尚未解決。本文將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角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建言獻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食品安全監管是指為了確保食品安全,一定主體依據法律等規則,制定規格、標準,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銷售等進行管理的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由法律體系、組織體系、標準體系、檢測體系、風險評估體系等多個相互獨立且緊密聯系的體系組成。根據多年來的食品安全工作實踐和學者們主流的看法,對食品安全監管影響最大的是前三個體系。故本文將從法律體系、組織體系(行政組織體系角度)、標準體系三個方面探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及改進措施。

2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2.1 法律法規體系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出臺了眾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下表是其中幾例:

包含食品安全標準、生產、流通環節等內容在內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問題:

(1)法律法規之間協調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強。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核心法律,確實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但多為原則性、方向性規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妒称钒踩▽嵤l例》也是定性條文多、定量規定少,僅有吊銷許可證年限、罰金范圍等,且不夠細化。針對食品生產鏈各個環節以及每個環節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配套條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構成犯罪。(《刑法》自然對犯罪有規定,但明顯針對性不強)。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執法成本高,但處罰力度不足。

2004年廣州白云區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萬余嬰幼兒患病,6死亡……。然而處罰力度不夠:

對相應的事件責任人?!妒称钒踩ā芬幎ǎ瑢`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在行政處罰方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罰款,“吊銷許可證”等。民事責任方面規定除一般民事責任外,消費者可向違法經營者收取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則不明確。如此懲戒難以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違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執法成本卻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產,以其流動性,隱蔽性使得執法難度很大。找到一個黑工廠、黑作坊的成本和這類行為造成的危害比,這樣的處罰微不足道。

對監管不力人員的處罰。照《食品安全法》第95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對相關監管部門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最嚴重也不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撤職或開除”;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這還是建立在監管過程中“未盡職責、、、”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基礎上的。姑且不論什么是嚴重后果,沒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就很令人費解。

2.2 行政組織體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就形成了“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從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進入了新的調整階段。按其規定: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性、統籌性工作,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工作,是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核心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另外,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商業部也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管理工作。鐵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發改委、環??偩帧⒓Z食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也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總之,在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下,突出了衛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門協同監管,使得“從農田到餐桌”各環節都有相應部門來監管,這就分散了監管壓力并發揮了各部門本身的優勢,大大提高了整體監管效果。然而這樣的監管組織也有不合理之處:

食品安全監管概念范文2

【關鍵詞】食品安全 基本規律 預防醫學

【中圖分類號】R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0―0843―02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結束了近50年由衛生部門統一對食品衛生進行監管的體制,代之以多部門分段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立法者希望通過建立新的監管體制、設計新的監管制度,解決舊監管體制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然存在;職能交叉,職責不清,在一些環節上,多頭執法,多個部門爭著去管,而有的環節卻無人去管,成為監管的空白地帶;食品行業生產力水平較低等比較突出的問題。形成各部門在食品監管中職責分工明確,職能既不交叉,又不脫節,達到無縫銜接,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1〕的完美狀態。更好地解決我國當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從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至今,已四年多時間,完美的監管體制尚未完全形成,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勢頭也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是多方面的,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過程將是漫長而復雜的。雖然監管體制在不斷的完善,新的制度在不停出臺,行政壓力隨著各個專項整治的通知逐級向下傳遞。但筆者認為尊重食品安全的基本規律,遵循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徹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然之路。下面筆者將本人的一些想法和認識闡述如下,敬請批評指正。

1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應遵循預防醫學的專業特點

根據1974年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概念,食品安全包括數量、衛生安全、發展等三個方面的內容〔2〕。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就是說食品安全法調整的是食品的衛生安全。根據食品衛生學的定義,食品衛生學是研究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威脅人體健康的有害因素及其預防措施,提高食品衛生質量,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科學〔3〕??梢哉f食品安全法是在食品衛生學的專業基礎上建立起來法律體系,應該是一部專業性很強的專業法,而不是一部一般行政管理的普通法。食品衛生學作為預防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自身的研究內容、研究方法和專業特點,同時也遵循預防醫學的一般規律和原則。所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應按照預防醫學的專業特點、客觀規律和基本原則來開展。

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幾年的情況看,地市級及以下的各個監管部門,多重視按照索證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進行形式管理;而很少或者說沒有能力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經營、積極建立良好生產規范,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符合預防醫學專業要求的制度,進行深層次的專業管理。這也應該是,近幾年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疲于奔命,但食品安全事故仍不斷出現的重要原因之一。

2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有一支符合專業要求的執法隊伍

不管是由衛生部門統一對食品衛生進行監管的體制,還是由多部門分段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都應該由符合專業要求的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監管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如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不懂食品科學的專業知識,他們就無法對食品的配方、原料、工藝流程、技術要求、包裝材料、儲存運輸條件、生產環境等進行監管;如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不懂食品衛生的相關知識,他們就不了解各類食品存在的衛生問題,以及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對食品可能產生的污染和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如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不懂毒理學的專業知識,他們甚至連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定義都不清楚,更談不上實施有效的監管;如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不懂流行病學的專業知識,他們就無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如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不懂行政法學的專業知識,他們就不了解我國行政執法的基本程序、救濟制度等行政法的共性知識,就不可能很好的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因此,不管哪個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均應以預防醫學專業人員為主體,輔以食品科學和行政法學專業人員共同組成。

在實際工作中,就我市的情況而言,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后,職能雖進行了調整,但人員并未進行整合。生產、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根本不能滿足專業需要,其監管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因此,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監管體制和工作機制不發生大的變化前提下,對現有的監管隊伍進行合理的整合,是解決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屢禁不止的有效措施。

3 食品安全監管應確立食品必須無毒無害的基本理念

食品安全標準是評價在符合標準規定的配方、原材料、生產工藝、生產環境、包裝運輸要求等條件下,生產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依據,是食品生產必須具備的技術性規范。但決不能成為食品安全監管的唯一或首選依據。相對于食品科學技術的發展,食品安全標準永遠都是滯后的;對于不按標準組織生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惡意添加者生產的食品,是不可以、也無法用食品安全標準去評價的。近幾年發生的蘇丹紅、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溝油等事件,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在事件發生過程中,經常會看到一些官員甚至是專業技術人員宣稱,因無食品安全標準無法對產品進行評價和監管;該產品經檢測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等等,這完全是一種推卸責任的托詞。作為一名專業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日常監管中,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首先應該考慮的,也是判斷食品生產經營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核心依據。也只有確立這樣理念,才能解決食品的衛生安全問題。

4 應強化和完善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對國家層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作了規定,根據其條文釋義,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和其他四項業務工作;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4〕。其中有兩個協調,一個是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高層次協調;另一個是衛生部綜合協調。他們的層級關系很清楚,而他們的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是否有職責交叉,筆者不得而知。但行政效率下降,行政成本增加是必然的。另外,衛生部對其他三個國家部門進行綜合協調,在講究行政層級關系的政府部門,將是非常困難的,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更多的是協商而非協調。而協商必然是一個平衡利益、減輕責任的漫長過程。地方政府的工作體制也同此理。近幾年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出現的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現象,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筆者認為,應由各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統一承擔食品安全監管的協調工作,履行職責界定、協調指導、責任追究的職責,而衛生行政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的職責。只有綜合協調工作規范、有序、具有權威性,才能保證各部門認真履行職責,食品安全工作才能取得新的突破。

參考文獻

[1] 李援,宋森,汪建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解與應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10.

[2] 李援,宋森,汪建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解與應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2

食品安全監管概念范文3

(內蒙古師范大學 餐飲管理學院,內蒙古 呼和浩特 011517)

摘 要: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廣大群眾最關心的話題,食品的安全監管也無疑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本文正是以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為切入口,科學地分析了我國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面臨的主要問題,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創新的主要方面,以及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創新的實踐,最終為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提出了創新思路。

關鍵詞 :食品安全;監管評估;創新

中圖分類號:R15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3-0194-02

1 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1.1 餐飲企業數目多、分布分散、監管難度大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鎮化水平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人到餐館里就餐,因此餐館行業不斷發展壯大。進行國家注冊的餐飲行業越來越多,這就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餐飲企業,冷熱飲、大排檔、食堂、農家餐、夜宵等,形成了形式多樣、種類繁多的餐飲市場發展新局面。在為人們的選擇提供了更多的便利的同時,也提升了消費者的消費水平。

然而事物都具有雙面性,由于餐飲企業多以城市的中心地帶及人流量較大的商業中心或景點為聚居點,同時又星羅棋布地分布于城市空間,餐飲企業的蓬勃發展也給食品安全部門對餐飲行業的監管帶來了巨大的困難。

1.2 餐飲設施、器械簡陋陳舊

由于我國餐飲行業的發展起步比較晚,再加上對餐飲行業的管理還存在著不足,一些中小餐飲企業特別是一些小攤小販,多利用陳舊的設備、設施進行“創業”。他們的經營場所多為一些老舊的房屋或臨時搭建的露天篷,這樣的餐飲環境不僅衛生條件差,餐飲食品的衛生安全也難以得到保障。當出現一些高峰期時,就餐的人很多,一些碗筷用別人吃過的,簡簡單單用水沖洗一下即可,用的水也是自來水,甚至水的渠道也很不明,這也是我國傳染病傳播的主要途徑。即使一些餐飲企業配備了保鮮、保潔、消毒等器具,也只能成為餐飲企業的裝飾品,因為它們僅僅是擺設,從來不用,僅僅是告訴顧客放心食用,豈不知這也算對顧客的欺騙。大多數餐飲企業根本沒有專門的原料的加工、清洗、刀切、貯存、烹飪、售出等的獨立空間,全在同一單間中操作,質量安全無法保證。

1.3 人們對食品安全的認識及意識缺乏

大多數餐飲行業的工作人員素質較低,缺乏職業道德,它們僅僅對于利潤、工資感興趣,甚至為了賺錢使用一些危害性食料,包括使用地溝油和廉價的食材等,給食用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此外,這些人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識淡薄,僅僅憑借經驗進行經營,無法真正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大部分小型餐飲行業的工作人員穿著隨便,沒有統一的服裝,并且沒有行之有效的規章進行管理,在原料采購時不索要發票,也不進行臺賬記錄,食品加工過程中也不注意生與熟的安放,也不考慮食品之間的交叉感染。綜上所述,人們對食品安全的認識不足及意識缺乏,給食品衛生安全及監管帶來了困難。

2 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創新的主要工作

2.1 探索創新宣傳教育機制

宣傳教育機制始終是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創新工作的基礎,要通過多方位、多角度、立體式的方式進行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媒體和網站,包括電視臺、廣播、報紙、網絡等,對食品安全進行大力宣傳,也可以采取現場咨詢、專家講演、宣傳下鄉等手段,深入宣傳我國食品衛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群眾進行深刻教育,增強他們的食品安全意識,讓他們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覺抵制一切危害自身安全的食品問題。最終讓人民群眾成為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主力軍,堅決抵制無食品安全保證的餐飲企業,讓他們在社會中無法立足,努力營造出人人對健康負責的食品安全氣氛。此外,還要對餐飲人員進行培訓教育,讓他們懂得我國的食品安全法規,自覺產生安全責任意識,使之能夠安全負責地做好餐飲管理工作,最終提升餐飲行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為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創新打下堅實基礎。

2.2 探索創新工作推進機制

探索創新工作推進機制能夠有效地推進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的創新。通過打開餐飲安全信息共享的通道,積極構建資源共享的平臺,保證各方的橫向聯動,密切各部門的溝通和協作。通過加大對食品行業的監督打擊力度,形成監督打擊合力,最終形成強大的監督管理局面。

此外,還可以利用網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通過對網絡的健全完善,把網絡打造成為食品安全監督的“順風耳”,使之成為治理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同時,要加強群眾監督的作用,切實對餐飲行業進行監督指導,增加他們的誠信意識,使其遵守餐飲行業的法律法規觀念,打造一個好的餐飲行業形象。

2.3 探索創新基礎保障機制

把培養監督餐飲行業安全的人才隊伍,作為未來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行政監管與技術監督的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對餐飲行業監督機構進行改革,優化人才隊伍,灌輸監督管理的新鮮概念,提升他們執行力,不斷補充后備人才隊伍,提升餐飲監管系統的綜合能力和執行水平,為餐飲安全提供強大保證。

同時也要積極引用科學技術,利用高科技設備和手段,行之有效地參與餐飲行業安全監督檢查,做到檢查嚴格、監管有效、執法合理、獎懲分明,為全力做好搭建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的創新打下堅實基礎。

3 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創新的實踐

3.1 探索創新綜合懲處機制

3.1.1 建立能力評價機制

我國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說明:地方行政管理人員要為餐飲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能力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的餐飲行業的設施設備都比較落后,基礎比較薄弱。他們面臨的主要困難是缺乏安全管理能力的人才,缺乏用于檢查的設備設施,我們都知道要做好餐飲行業的安全檢查,就必須有先進的檢查設備,而要想扭轉以上問題,就是要加大經費的投入,而缺乏經費也是餐飲安全監管的困難之一。

目前國家已經啟動了對餐飲安全監管的力建設標準項目,對餐飲安全檢查設備提出了基本標準,并加大了對餐飲安全監管設備的支持力度,這為我國餐飲企業向更好的方向發展提供了良好條件。今后監管負責人將逐級地對監管能力進行上報,對監管能力不合格者進行嚴格檢查。

3.1.2 實行信用獎懲機制及典型示范機制

對于我們國家來講,信用是稀有且珍貴的資源。如何健全和完善科學的餐飲企業信用評價機制,是確保我們國家餐飲行業安全的當務之急。

首先通過網絡對各類餐館開展網絡信用征集并系統地統計起來,然后對它們進行科學的評級,對于一些非常差的企業進行警告并予以懲處,并督促它們進行整改,同時還要對餐飲企業進行網絡披露,保證廣大群眾能全面地對餐飲企業信用狀況進行客觀、全面的認識。這樣消費者既可以合理地選擇餐館用餐,也有助于對餐飲安全的監管,更能提高餐飲企業的自律性。

我國現在餐飲行業的集成化、產業化還不高,面臨著嚴重的散、低等狀況。因此要改變以上狀況,就必須采取措施進行重點突破,采取餐館示范工程,推動餐飲安全工作,使其成為示范的培育基地,充分發揮示范及引領作用,并成為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重要指標。

3.1.3 努力推進責任追究機制

沒有責任就沒有工作的動力,對于餐飲安全監管來講,責任尤為重要。《國家食品安全法》已經明文規定,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要負總責,監管部門自身責任如果沒有履行,也要受到處罰,餐飲企業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責任人。現在我國餐飲安全管理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責任制并沒有完全的落實。所以,必須根據現實狀況重新對責任進行細化、具體的劃分,保證管理責任與責任人匹配,保證餐飲安全問題必有人處理,徹底根斷餐飲安全責任人存在的僥幸心理。近年來國家推行責任人約談制度,對于餐飲安全監管評估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3.2 探索創新動態監管機制

3.2.1 積極建構溝通協作機制

要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就必須三位一體地對食品安全進行把關,這樣才能從根處做到食品安全。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工作明顯沒有做到以上要求,與餐飲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工商、衛生、防疫等相關部門很難一起對食品安全進行協調,因此落實協調機制也無從談起,更不用說健全和完善。同時,由于管理部門各自職責不同,信息達不到共享,導致無法形成食品安全的監督合力。

此外,我國的食品監管工作仍存在管理力度不夠、效果差等實際情況。目前,我國政府對社會餐飲行業監管力度還不夠,與其他國家相比資金的投入還相對較少,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明顯不足,監管的手段也相對單一。因此,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出現的漏洞比較多,也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

3.2.2 堅定實施分級監管機制及社會參與機制

近些年我國餐飲行業迅速發展,但是由于各地發展水平不同,也出現了餐飲行業區域差異性問題。因此要根據我們國家的基本國情實施分級監管機制,推行分類監管制度與誠信制度,并使它們有機結合,有助于餐飲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提高。同時還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加大餐飲安全監管力量,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認識,并使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食品安全的監督工作中,形成一種人人對餐飲安全有責的氣氛。堅定實施分級監管機制及社會參與機制,把政策落到實處,做到我國餐飲的真正安全,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負起責任。

4 總結

食品安全關乎千家萬戶,保證食品安全不僅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我們每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當今世界食品安全事件并不少見,也得到了各國的重視,我國食品安全部門也加大了食品安全的檢查力度,發現質量安全問題絕不手軟,對社會上一些危害極大的食品事故企業,不僅僅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對企業加大懲罰力度。因此,近年來由于國家的高壓檢查,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頻率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時也呼吁我們每個公民都要積極的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監督。

參考文獻:

(1)徐景和。積極推動餐飲安全監管機制創新[J]。中國食品藥品監管,2011(08):16-18.

(2)邊振甲??茖W探索餐飲安全監管新思路[J]。行政管理改革,2011(09):27-30.

(3)徐晗。湖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狀況分析[D]。中南大學,2012.

食品安全監管概念范文4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衛生;監管;互監管

中圖分類號:DF4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09)02-0091-05

在2008年,以“三鹿奶粉事件”為起點,不安全食品事件接二連三的出現。前赴后繼的不安全食品事件,真的讓世人感覺“亂花漸欲迷人眼”。三聚氰胺與食品安全片刻間成為人們飯后談資的重要話題。就受三聚氰胺污染的22個品牌的奶粉而言,他們都擁有“QS”(食品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認證標記,是國家級的免檢產品,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留給消費者更多的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困惑、對非安全食品的憤怒、對傷者的憐惜以及對逝者的哀痛。

一、再監管的必要性――監管失靈

不安全食品事件,不僅損害了中國食品甚至產品的聲譽,而且使消費者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同時也說明了我國目前的食品監管體系存在監管失靈。食品安全監管失靈的表現與具體原因可以歸納如下。

第一,食品安全監管的產權難以界定清晰,而產權不清晰導致信息不對稱。在食品監管中,監管職能被賦予給某幾個部門(人),但被人與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按照委托理論。作為人的監管部門如果不能保持足夠的透明度,其監管的利他主義動機可能被機會主義動機替代,即監管部門可能出現“偷懶”行為,甚至以滿足部門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忽視被人的利益。

第二。缺乏有效的激勵制約機制,政府官員很容易被利益集團“俘獲”。許多監管學者認為利益集團支配了整個監管過程,并最終使得監管機構適應他們的需要。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的激勵制約機制下,監管行為與監管收益屬于“弱相關”,權力可能出現異化,設租和尋租似乎不可避免。此時,監管并不是由監管者單方面施加影響,被監管者也能將監管者俘獲,政府監管行為可能違背社會的公共利益。國家質檢總局獲得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30%的股份后把產品防偽認證的權力交給該公司,讓這樣一個“俘獲者”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食品安全,是不是鋌而走險?

第三,食品安全監管權配置的“法定壟斷”模式,必然導致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的不均衡性。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權力的配置實行“法定壟斷”模式。公眾對監管制度沒有選擇權利,于是政府在沒有相應競爭壓力的情況下,缺乏制度創新的動力,這容易導致行政監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時滿足社會對食品監管的需求,出現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的不均衡,就容易為“尋租”和“設租”提供機會,成為腐敗產生的源頭。一般而言,政府干預經濟領域的范圍越寬,權力越大,尋租活動就越普遍、越盛行,轉型經濟國家食品安全監管市場上的尋租問題則顯得更為尖銳。尋租活動往往與設租活動聯系在一起,尋租活動會造成資源配置偏離帕累托最優狀態,導致資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費。

第四,監管的成本巨大,導致政府不愿意或沒有能力監管。因為食品安全技術性、專業性很強,而受監管主體在技術上往往擁有信息成本優勢,政府要想對受監管主體有效監管必須在相關的技術專業行業投入巨大的人力、財力、物力、精力,形成龐大的監管組織,直接增加政府監管成本,甚至政府考慮到財政預算、監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監管能力。

第五,監管行為的單方性、強制性,導致監管行為不易被接受。受監管主體可能會對監管行為不服,導致監管執行困難,增加行政的執行成本,也會引起不必要的爭端,增加社會的訴訟成本;因為政府行為的單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監管主體和消費者之間有效溝通,致使制度供給非合意均衡,達不到帕累托最優效果。

只要一個國家的政府對經濟進行調節,就有可能存在政府失靈。只要監管部門對市場進行監管i就有可能存在監管失靈。監管失靈往往導致監管不但達不到既定的目標,反而阻礙、限制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加重市場缺陷;或者雖達到了預期目標卻成本高昂?!皾撛诘卮嬖谥鴩乐財_亂經濟生活和扭曲資源配置的可能性,造成市場經濟的效率降低”。如果說以前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暴露的是監管者不作為的問題,這次則更多的暴露監管權力本身的濫用問題,所以“建立一個對作為‘法定壟斷者’的規制者的濫用權限加以限制、監視其是否按經濟福利的最大化規范行動的體系是必要的”。

二、監管權限配置及監管現狀剖析

我國各行政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權限主要源于1995版《食品衛生法》第三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以衛生部門為主,包括國家質檢、工商行政管理、農業、商務、海關、環保和公安等近10個部門。鑒于阜陽劣質奶粉事件暴露出來的食品安全監管漏洞,國務院于2004年9月1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年第23號文件,下稱“決定”)。在該決定及2007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條中,明確了食品安全“負總責+環節管理”的監管模式,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 “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簡言之,就是農業部門負責種植養殖(初級農產品)環節,質檢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環節,衛生部門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并且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從表面看,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職能的設計是一個多部門多級別架構的體制。這種方式比較符合食品問題的復雜性、多樣性和社會叉等特點,至少能夠在概念上讓人充分相信從上到下的國家機器都在食品安全監管上獲得了最大限度的運轉機能。實際上,在這種“多頭管理”的監管體制下,弊端仍然不少,集中表現為:(1)監管過度。各部門依據相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分別負責食品安全各相關環節的監管工作,但有些行為可能屬于一個以上的環節,造成各部門間的職能存在重復。由于各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協調,對食品監管的軟硬件都有投入,有可能造成執法資源重置和浪費;由于職能重復和“趨利”傾向,監管部門常側重于核發證、照等“有利”環節,忽視了對“無利”環節的監管。不出問題時大家都管,一出問題,則相互推諉,執法合力下降。(2)監管不足。隨著監管實踐的發展,有些食品監管應有

職能可能沒有歸屬,也就是說監管分工的空白還是較多。如對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教育是絕大多數國家食品安全監管者的一項基本工作,但是在我國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分工中,沒有將對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教育納入其職責范圍。食品安全監管中最重要的源頭是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在我國這項職能屬于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但是這并非該部門的工作重點,加上農業生產者規模小、數量多、生產過程不易標準化、監控困難等因素,導致食品安全監管中最重要的源頭的監管工作難以高效進行。(3)監管不恰當。在食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既是規則的制定者、監督者,又是市場利益的參與者與博弈者。監管部門既建立市場制度、規范市場,又謀求在市場發展中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監管部門與市場千絲萬縷的聯系,使本來應該具有高度獨立性的監管機構難以在監管食品安全時保持客觀中立,而法律賦予監管機構自由裁量權的寬泛、權大責小的不對稱以及管制邊界的模糊,都為監管機構的權力設租提供了可乘之機,使某些監管人員違法、違規成為可能。如國家質檢總局為了推廣中信國檢經營的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督促各地企業對產品賦碼加入電子監管網,從2005年4月到2008年9月,單獨或聯合其他國家機關掛名,了近百個文件,同時還多次召開現場會、片會。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權授予給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家企業,這幾乎把防偽企業逼入絕境??梢哉f,“一個網絡平臺的建立、一家公司的成立,幾乎威脅到了全國所有防偽企業?!?/p>

三、食品安全監管者再監管的現狀

長期以來,社會將關注的焦點與監管的重心集中指向了沒有社會責任感的生產商與經營者,卻忽略和偏頗了對監管者的監管。頻頻發生的不安全食品案件看上去是毫不相干、偶然發生的事件,卻足以暴露出我們對監管者的再監管在監管認識、基礎制度、監督機制與法律制裁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一,缺乏再監管的傳統。在傳統觀念中,談到市場監管的對象,人們立即會想到市場參與者而不包括市場監管者。對監管者監管的重要性與必要性認識不足,導致我們在監管工作中長期存在著重視對市場參與者的監管,忽視對監管者的監管;重視對市場參與者監管制度的建設,忽視對監管者監管制度的培育。對市場參與者的監管幾乎成為市場監管的惟一方面。

第二,再監管的制度缺位。由于缺乏再監管的傳統,在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者的再監管缺乏專門性的規定。由于食品安全監管具有專門性、專業性的特征,在再監管實踐中,以紀律檢查機構、國家審計和監察機關以及司法檢察部門等為主體的有權監督機構,大都采取事后懲戒的監管方式,很難完成“預防為主”的監管宗旨;而生命具有不可回復的性質,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應該在于如何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社會監督機制的薄弱,難以有效約束監管者行為。首先,《食品衛生法》等沒有明確規定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的機構主體,由此造成對監管機構監督的空泛化與虛置化,使對監管機構的監督難以落到實處。其次,監管機構,特別是涉及食品安全監管要害部門政務公開的透明度不夠。很多不安全食品案件在國內已經發現,但總是等到在境外被檢查出時,才告知公眾。不能充分提供有關食品安全的有效信息,造成評判監管機構盡職、盡責客觀依據的缺乏。再次,監督傳導機制的不健全使社會公眾與新聞媒體難以廣泛充分地發揮其巨大的社會監督力量。由此使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能及時得到來自上下兩方面的有力監督約束,延緩或錯失了許多矯正其工作失誤、阻止某些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良機,給消費者帶來巨大的身心與財產損失,同時引發了國際社會對中國食品乃至中國產品的信任危機,這是難以估量的無形的損失。

第四,違法成本小、制裁不到位,法律難以充分發揮其威懾作用。目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責任主要規定在《食品衛生法》、《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責任形式主要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監管者敢于以身試法的原因不在于立法缺失,而是立法銜接技術的非科學性。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為例,以上立法在設定食品行政處罰的同時,又對食品生產(種養殖)、加工、銷售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犯罪行為作了刑事責任上的銜接。但縱觀以上諸法,雖然可以構成食品犯罪的行為不少。但二者在立法技術上銜接的方式卻很單一,一般表現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立法銜接的模糊性導致了當前我國對食品違法犯罪活動的監管存在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縱主犯和職務犯罪分子少,判緩刑多、判實刑少的“四多四少”的現象,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也嚴重影響到我國食品安全體制的建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食品監管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間立法銜接不當,以致行政管理權力與司法權力之間分配失調,同時,兩個權力機關在適用法律時缺乏有效的銜接機制則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在違法成本與違法收益比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必然會有人甘冒天下之大不韙與正義和法律進行博弈。

四、食品安全監管者再監管的改進

在再監管中,首先要明確的是。再監管不是無窮的。為了避免對監管者進行再監管、對再監管者進行再監管……的困境,即再監管的響尾蛇現象,對食品安全再監管的路徑不應是設置專門的監管機構,而應更多考慮利用和整合現有監管資源。

(一)前提――監管者必須進行信息披露

一個好的、有效率的監管體系一定是透明度較高的監管體系。對食品安全監管者的再監管而言,需要披露的信息至少應該包括:(1)監管的依據,包括實體的規定與程序上的規定。監管的規則、程序、決策要公開透明,這樣社會才能向它監督,否則,老百姓不知道它在做什么,如何監督呢?(2)對某一特定市場參與者處罰或者獎勵的事實及原因。處罰與獎勵是不同的經濟法的手段,采取這些手段的目的。一是懲罰違法行為,二是預防其他人再犯。對處罰及獎勵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社會對監管者的監管行為進行評價及監督。

(二)再監管的主體

對監管者進行監管的主體是多元化的,對食品安全監管者監管的主體由三類構成。

第一,有權監督主體。包括紀律檢查機構、國家審計和監察機關以及司法檢察部門等。各級人大應常設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監管者進行監督。這種以紀律檢查、財務審計、監察、行政訴訟、國家公訴(等)方式進行的監管,是再監管的常態,同樣適用于食品安全監管。但是,食品安全再監管更側重于第二、第三兩類再監管方式。

第二,行業協會。相對于輿論媒體和一般公眾,行業協會集中技術、人員和從業經驗,專業優勢非常

明顯。由行業協會對食品監管者進行監管,可以實現社會對食品監管者進行監管從“一盤散沙”到“握緊拳頭”的整合。行業協會代表行業的利益,在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有“劑”的作用,可以減少兩者之間摩擦,緩解監管部門的執法壓力,有利于推進“小政府、大社會”新型文明社會的建立。

第三,輿論媒體。輿論評價與監督具有“放大器”的作用,不論從維護憲法規定的人民的知情權角度,從食品安全及市場的健康發育角度出發,還是從增加透明度和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角度出發,有新聞這個“放大器”比沒有它要好得多。社會輿論監督對政府加強監管和自身建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近年來,我國新聞媒體的作用不斷加強,對國內食品安全給予了持續的、規范的關注。這種來自輿論的關注,一方面為監管機構提供了監管線索,另一方面也使監管機構感受到來自外界的壓力和動力。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網絡”具有雙重性,要避免網絡暴力“”民意。

第四,一般大眾。一般大眾是對監管者進行監督的最廣泛的力量。尤其在農村,農村食品安全是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的薄弱環節。由于監管資源的有限,讓大眾加入到對監管者再監管的隊伍中來是切實可行而且必要的。大眾既是監管者服務的對象,又是監管者的監管者。他們可以作為消費者在享受食品的時候,對監管者的監管效果進行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他們也可以作為客觀的中間人,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擔任“事實”裁判員,以“用腳投票”(不購買問題產品)的方式來發表監管意見。

(三)再監管的方式及內容

第一,為再監管者提供必要的激勵。監管者容易被俘虜的原因常常在于監管制度的設計沒有為監管者提供必要的激勵。而對于食品安全問題來說,由于其涉及面太廣,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只靠政府監管,必須要訴諸社會監督。但現實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是,社會監督缺乏最基本的激勵機制,如公益訴訟很難打贏,賠償也少得可憐,甚至連消法中的雙倍賠償都拿不到;媒體經常處于沉默狀態;第一時間提出質疑的公民輕易就被收買噤聲;民間自發的揭弊和志愿律師團追討等行為不受鼓勵,等等。這些情況都導致社會監督無法落地,甚至要為這種監督付出過高的代價。所以,必要的激勵措施是發揮社會監督食品安全監管者效果的基本保障。

第二,對監管者的活動經費進行監管。從世界范圍看,主要有三種取得形式:一是來自財政撥付;二是來自對監管者的收費;三是間接收費方式,即通過立法賦予監管者征收監管費等類似稅收的強制力,由財稅機關代征并全額轉移給監管機構。向被監管對象收費的形式,容易形成被監管者對監管者的控制、俘獲,監管者自身與被監管主體利益相連,這將妨礙其公正性。食品安全的監管主體是多元化的,那么如果采取賦予監管者征收監管費的方式容易產生收費權濫用導致被監管者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這種方式也不可取。民以食為天,對食品安全的監管與其他市場監管不同之處在于其與民生密切聯系,所以,有必要對食品監管者提供充足的專項財政撥付。當然,在擴大財政撥付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對監管者的審計,以保證??钅軌驅S?。

第三,對監管者的人事進行監管。在沒有建立獨立的專門監管機構之前,對食品安全監管者的人事再監管更多地應關注完善考核體系,包括考核標準、考核主體(最好是獨立的委員會形式)以及離職后的任職限制。為了保持監管機構在人員配置上能夠與監管實踐的發展相適應,避免因此而發生的監管失靈,同時對那些能力上欠缺或是職務上不廉潔、思想上不積極的人員予以調整,以達到再監管的目的,對監管者進行考核是必要的。監管人員在職期間和離職后一段時間,不得同時兼任被監管對象的職務是各國普遍接受的做法。但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離職后的任職限制處于空白狀態,加強相關立法是必要的。

食品安全監管概念范文5

關鍵詞:肉類食品 安全監督管理 對策

肉類食品是人民群眾生活中的大眾消費品,也是當前存在高風險患的食品類型之一。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均對肉類食品安全進行了專項整治,也取得了一些效果。然而,因為種種因素的制約,肉類食品安全監管問題依然存在,表現為生豬養殖的源頭治理還不到位、生豬定點屠宰場存在私屠濫宰現象、一部分未經檢疫的肉品非法流入市場等。以上問題的出現,將嚴重影響到肉類食品的安全,進而危害到各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為此,筆者覺得應當采取以下對策加以防范。

一、嚴格實施肉類食品安全責任制與追究制

要高度重視肉類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將肉類食品安全監管納入到各地政府的目標考核體系之中,建立其相應的監管機制,規范各政府部門在肉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所負有的重任,尤其是要確認主要負責人所應負起的責任。要嘗試建立肉類食品安全評估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對其中所出現的失職行為應當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依法和依紀進行查處。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之規定,加大對肉類食品制假售假人員的打擊力度,嚴肅懲處違法犯罪團伙,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相互銜接,防范出現徇私枉法等違法行為。

二、建立健全肉類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要依據中國肉類食品安全監管的相關要求,盡快制訂出肉類食品的國家安全標準,從而形成不僅符合實際,而且又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我國肉類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快清理和肉類食品安全相關的產品與衛生標準,從而切實解決標準間有可能出現的交叉與重復等問題。要積極向社會普及肉類食品安全標準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肉類食品企業負責人的標準化意識以及質量意識,引導企業形成標準化體系,加快企業管理能力與產品質量水平的新提升,從而落實企業實施標準的自覺性。

三、建設完備化的動物檢驗檢疫體系

要大力規范生豬屠宰活動,形成更為科學化的屠宰檢驗檢疫機制,進行宰前違禁藥物檢驗制度,重點整治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生豬,依法處理非法地下屠宰點,大力打擊加工病死或病害生豬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據目前的免疫標識機制,建立健全畜產品安全追溯機制,讓屠宰企業能夠形成屠宰加工和生豬進出場臺賬,一旦出現問題就必須一查到底。

四、規范肉類食品加工與經營管理機制

對于尚未得到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以及生產許可證的肉類食品加工企業進行集中整治,從嚴把好市場準入關。對于已經獲得營業執照與衛生許可證,然而卻不符合基本準入條件的,難以保障質量的肉類食品加工企業加以整頓與規范,并且查處使用病死或者病害豬肉加工肉類食品的行為,指導肉類食品加工企業提升檢測能力,確保合格肉類制品能夠出廠和上市。要實施好食品添加劑備案辦法,堅決打擊各類運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非法加工行為。要進一步清理規范肉類食品企業的經營主體資格,實施肉類食品企業的進貨臺帳以及索證索票等相關制度。

五、積極加大肉類食品財政投入保障

各級政府均應將食品安全資金納入到公共財政之中,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這些資金用在全方位、多層次地解決廣大民眾所關心的肉類食品安全監管問題;整合涉及到肉類食品安全檢測的相關資源,健全檢驗和檢測體系;在落實肉類食品安全信息監測體系與信息通報網絡平臺等經費的基礎上,全面運用目前的資源,建立起一批肉類食品質量檢測中心;不斷健全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測能力,從而實現硬件資源以及檢測信息的共享;要繼續加大執法隊伍建設,對肉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者實施專業知識的培訓,從而提升執法隊伍的素質。各級政府要積極運用相關措施以扶持肉類食品企業,幫助其做強和做大。對于缺乏資金的肉類食品企業,應當盡力在信貸政策上加以大力支持,對其給予貼息貸款等方面支持,切實幫助其走上規?;c產業化發展之道。

六、結束語

總的來說,肉類食品安全監管問題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作,也是在廣大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必然會碰到的問題。盡管其中尚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但有了黨和政府的充分重視,有了相關工作人員的通力合作,通過不斷強化人民群眾的肉類食品安全監管意識,在具體工作中充分汲取與積累經驗,切實堵塞各類漏洞,完善法律法規,必然能確保肉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順利實施,從而提升中國肉類食品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保證我國肉類養殖業得到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趙 偉. 確保肉類食品安全措施之管見[J]. 商業經濟,2004(10).

[2]湯 云,朱云松. 加強肉類食品安全監督體系建設的對策[J]. 肉類工業,2007(2).

作者簡介:

陳軍 男 學歷:大學本科 1981年6月 職稱沒有目前是官方獸醫 研究方向:動物防疫檢疫及肉類食品安全。

上接第314頁

的印跡,第二是“無形”,在沒有商標概念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消弭自身所存在的差異性,用趨于原始的基本形狀取代各種花哨的工業設計,使用品的外形趨于最簡化的狀態,消除使用者對于不合理外形的消化障礙,從而獲得他們在使用之時對于原產品的親近之感。

幽玄對于顏色的理解幾乎等同于神道的索求,把對色彩的原始感覺分為兩種色系、四種基本顏色:赤、黑、白、青。一種是自然色系,這是兩組顏色在明與暗,顯與暈之上的基本對立。白色象征圣潔;黑色象征沉默和地獄和叛逆的禁忌之美;青色隱喻山闌和青黛,象征著希望、莊重和堅強;赤即紅色,作為日出之國圖騰的基本顏色,象征著熾烈。這四種顏色代表著日本國和日本民族的基本顏色選擇,另外作為四種顏色的一種綜合,暗啞的灰色也廣泛出現在日本各種非正式的場合,甚至成為主色調??傮w而言這幾種顏色的色調偏冷,隱含在日本民族略微冷峻的性格之中。Muji的黑白灰設計風格正式對此的直接反映,大量啞色的使用,反映了設計師所希望表達的最深層次的民族性格。

幽玄講求禪宗之中三個重要的概念:wabi、sabi、shibu。“Wabi”指的是空寂和樸素;sabi意為幽雅、精煉;shibu指內斂的中和之道。它三者合一歸于素樸,伸張對于回歸自然的訴求。以此探尋空寂和寧靜。基于此,Muji設計師充分展示了物性的尊重,大量自然材質的使用,一方面是對于自然與人調和的圓融知覺,二是對自然材質的珍愛,進而在第三方面通過這種素樸的況味來追索其內在性靈之美。

對回歸自然的鐘愛,一方面是回歸自然理念的索取,同時另一方面也是島國居民因為居處狹隘自然生出的物盡其用理念的絕佳反應。所謂“幽而玄”,僅從字面上而言便有狹小格局中巨大意境的概念在其中。從古今和歌集到十八世紀勃興的俳句,再到二十世紀迅速發展的私小說,僅從日本文學的位面上即可見一斑,日本的藝術家總能夠并且總希望能夠在有限的空間之內創作,從而在一種被束縛的狀態之下獲得超脫的。Muji的設計師們很好地發揮了這一特點,細格儲物袋和儲物柜的發明,復合功能床具的廣泛使用,香薰噴霧的革新,無一不代表著對于功能最大化和所見即所得的孜孜矻矻。

四、 結語

鈴木大拙說:“日本人最擅長的,是用直覺把握最深的真理,并借表象將此極為現實地表現出來”。Muji風格正如此言,在追尋傳統的道路之上準確第把握住工業化時代簡潔明快的審美訴求,由此創造出直觀透徹的簡單美感,以及與這種美感相貼切的生活方式。

參考文獻:

[1]王受之 世界現代設計史 中國青年出版社,2002。

[2]朱鍔 日本平面設計 吉林美術出版社,2001。

[3][日]田中一光 設計的覺醒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食品安全監管概念范文6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信息溝通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13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繁爆發?!岸灸谭邸薄笆萑饩钡冉舆B不斷的食品安全事件,無一不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自7月始,全國各地陸續收治嬰兒泌尿系統結石患者多達1000余人,9月11日,衛生部調查證實石家莊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隨后發現國內多家知名乳粉生產企業的乳粉及部分液態乳中也含有三聚氰胺。[1]

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敖裉煳覀冞€能吃什么”已成為社會各界對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現狀的共同憂慮和無奈。這些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已成為公眾健康意識的警鐘。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不容樂觀,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已成為擺在我們政府面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食品安全是一全球關注的問題,不僅因為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公眾的生命健康,還因為它對國際貿易有很大的影響;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也在不斷的改進和探索之中:包括目前我國不斷地引進國際上先進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不斷的出臺和完善一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食品企業的監管和處罰不斷加強。

雖然我國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標準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目前仍然食品安全事故頻發,消費者對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表現出了極大的不信任,究其原因,除了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標準等仍與西方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之外,還與我國目前落后的食品監管模式、方法分不開的。

1食品質量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食品質量對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的保證程度,消費者最終食品,不得出現由于食品原料、包裝或生產加工、運輸和儲存過程中存在對人體健康問題,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響。食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食品監管模式

第一,西方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的理論基礎主要來源于整體性政府理論和信息激勵模式理論。整體性政府理論是由英國學者佩里???怂固岢龅模粗鲝垙姆稚⒆呦蚣?,從破碎走向整合。整體性治理模式強調政府、企業、社會行業組織通過充分溝通與合作,達成有效協調與整合,從而有利于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政策的執行。信息激勵模式理論是由美國學者伊波利托和謝夫曼提出的,即通過增強食品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間的透明度和信息共享而實施的間接激勵措施,從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食品監管體系健康有序運行。[2]基于以上理論,英國建立了食品標準局進行垂直管理;美國實行的則是“農田到餐桌”的一攬子管理;即使是由其他部門協調監管,其部門間的協調機制也是暢通有效且監管職能明確清晰。[3]

第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段監管的方式,由農業、質檢、工商、衛生等多個部門,分別監管食品的初級生產、生產、再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不同的環節;這種人為的將食品鏈割裂的監管模式,導致監管部門無法完整地應對起現代食品的風險鏈條[4];在食品監管中,我國把一切監管權力都賦予了政府行政部門,似乎食品安全就是政府的事情,例如把QS標注為質量安全其實就體現了政府行政部門對公眾的質量承諾,但僅依靠政府行政部門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分段監管、在監管中過度依賴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我國食品監管的最大弊端。

目前,我國對監管模式也在積極進行改革;體現在組建食品藥品管理局,逐步取消分段監管模式,按照食品鏈進行監管;QS由質量安全到生產許可,再到生產,這不僅僅是幾個字的區別,也體現了我國監管模式的轉變。

3食品監管方法

31健全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可謂不多,但卻沒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產業鏈基礎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廣度不夠,在具體標準和法規的制定上也不夠協調和系統。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缺乏清晰準確的定義和限制。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非常多,但卻沒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5]。

我國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標準的制定上則過多的依賴政府行政部門和企業的參與,很少引入公眾參與;我國應盡快改變這種制定方式,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標準的制定時引入公眾的參與。

32建立信息溝通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監管部門與公眾信息溝通的唯一途徑和方式就是將檢測合格與不合格的結果告訴公眾;而我國公眾對食品安全信息和風險又缺乏判斷和認知,所以每次結果公布都會引起公眾的恐慌。食品監管部門不應是決定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的部門,而是保證把食品的“科學信息”如實地傳達給公眾;最終由公眾做出判斷。

雖然我國成立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國家平臺,也了一些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數據,但與建立真正的信息溝通機制還相差太遠。目前,我國較為迫切的是消除公眾的食品安全恐慌,建立順暢的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強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時進行風險交流;并加強食品安全科普,科學解讀食品安全問題[6]。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應在法律范圍和權限范圍內主動為社會公眾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以滿足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7]。

33將監管的重心前移

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時,長期的做法是依靠對終產品的檢驗,對食品安全體系的監管相應缺乏;雖然我國對QS體系幾經修改,但在監管中依靠終產品檢驗的方式并沒有根本轉變。

目前國際上對食品安全的監管雖然依然重視終產品的檢測,但監管的重點已從依靠對終產品的檢驗逐漸轉移到對體系的監管上,并把監管的范圍擴大到整個食品鏈,即對食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等各個影響食品安全的環節都要進行監管;把對終產品的檢測僅僅看作對體系監管的驗證。所以我國監管的重點不應放在終產品檢驗上,而是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體系的監管,即通過對食品安全體系的監管從而得到安全的產品。

4結論

第一,我國應徹底改變目前食品安全的分段監管模式建立以食品鏈來劃分的食品監管模式,并將監管的范圍擴大到整個食品鏈;第二,積極推進先進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將監管的重心轉移到對體系的監管上;第三,盡快建立順暢的食品安全信息溝通機制,建立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雖然中國政府明顯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控制和管理力度,但食品安全問題仍然存在。食品安全體系的建立需要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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