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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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的概念

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轉型績效;體制轉型;發展轉型

一、引言

基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效率困境,20世紀80~90年代原計劃經濟國家紛紛進行改革或轉型,其中中國與俄羅斯的經濟轉型最為引人注目。不少學者基于中俄兩國宏觀經濟表現認為中國經濟轉型績效優于俄羅斯,但近幾年隨著轉型中原推遲、忽略、隱藏問題的初露端倪,如經濟增長粗放、收入差距拉大、環境污染嚴重等,與此同時俄羅斯經濟則呈現強勁復蘇跡象,民主政治體制初步建立,不少學者又認為俄羅斯轉型的后期效應開始顯現,中國轉型成本的最終費用會得到逐步清算,對中國經濟轉型績效的評價需要做出重新校正等論斷。

二、相關文獻的述評

實踐中,轉型過程的績效評價思想與模式并未被理論界明確提出過,但是相關的分析實際上一直在進行,并且主流的共識也一直在發生轉變。從“華盛頓共識”(Washington Consensus)到“后華盛頓共識”(Post-Washington Consensus),再到“北京共識”(Beijing Consensus),這些共識變遷的表象是對不同轉型模式的認可,其實質則是人們關于績效評價模式的轉變歷程。

西方學者主要依據新古典理論推導出來的“華盛頓共識”以及演進一制度學派推崇的“后華盛頓共識”來評價經濟轉型績效。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編制了改革進展指數IRP來反映各轉型國家轉型績效。IRP主要包含經濟自由化和制度創新的幾個關鍵方面:企業、市場與貿易、金融體制和法律體系。世界銀行運用一系列數據、指標對轉型國家進行評估,這些評估主要集中在自由化、產權與企業改革、機構和社會改革三個領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不僅關注體制轉型,而且關注轉型國家的宏觀經濟表現,把經濟增長、通脹率、失業率作為轉型績效的重要評價標準。總的來看,這些評價模式的思路主要是建立符合西方游戲規則的指標體系來觀察經濟轉型速度,衡量轉型績效,其背后的邏輯是只要這些指標趨于好轉,市場機制的效率就能充分發揮。然而以這種理論為指導的東歐和俄羅斯等經濟體所呈現出來的指標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巨大反差,表明這種績效評價理論思維方式的線性。盡管日后的威廉姆森(Willianmson,1997)、克勒德克(Kolodko,1998)等人進行不斷修正和補充,總體看,研究體系和框架并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這種績效評價范式并不能夠適用于所有國家。

國內學者則主要依據中國經濟轉型的特點、進程,從“北京共識”角度來分析轉型績效。以樊綱、盛洪為代表的過渡經濟學派認為改革作為一種重大的制度創新,其發生與否及其進行的方式實際上是一個“成本―收益”問題。只有當改革(制度創新)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這一過程才有可能發生。其引申的含義是可以用改革(轉型)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來衡量轉型績效。過渡經濟學一直努力用新古典分析方法來分析制度因素,按照新古典經濟學的邊際分析方法分析制度變遷。盡管如此,由于制度作為界定和規范人及組織間關系的規則,其中包含了太多的主觀因素,因此對制度的新古典分析無論如何也達不到對生產的其它物質要素的分析那樣的精確程度。而事實上,目前中俄之間的績效比較都是基于短期分析,但從長期視角來看,很難給出中國經濟轉型優于俄羅斯經濟轉型的令人信服的判斷。洪銀興、李曉西等人則認為經濟轉型的目標是使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因此可以用市場化指數來衡量經濟轉型的實現程度。但是市場化改革并不是中國經濟轉型內容的全部,中國經濟轉型不僅要解決體制轉軌問題,還必須服務于發展問題,實現體制轉軌與發展轉型相結合,用市場化改革的速度來衡量中國經濟轉型績效難免縮小對轉型的認識。

三、中國經濟轉型績效分析的思路

鑒于上述轉型績效評價理論的缺陷,本文試圖從轉型任務實現程度這一視角入手,建立一個新的績效評價分析框架,其合理性在于,經濟轉型的目的并不在于“為轉型而轉型”,而在于追求經濟效率。

(一)中國經濟轉型的任務

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固有的缺陷,市場經濟體制成為改革和轉型的取向。但是,當代中國的市場化是在兩個基本條件的約束下展開的:“第一,中國的經濟轉型是工業化和市場化雙重轉型的統一,經濟轉型的根本目的是解放生產力和發展生產力,實現經濟和社會的現代化。第二,中國的市場化是以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為基礎,并與這種制度創新相聯系的,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兩個約束條件決定了中國經濟轉型的基本任務不僅是體制轉型問題,還有發展問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改善民生,這一目標也能在我國經濟改革與轉型的實踐得到佐證。

(二)中國經濟轉型啟動的邏輯起點

轉型作為一種動態化的制度變遷過程必然有邏輯上的起點也有邏輯上的終點。只有確定轉型的邏輯起點我們才能以縱向時間序列分析方法評估經濟轉型績效。對于中國經濟轉型的起點,洪銀興認為改革30年也是中國經濟轉型的30年,這意味著轉型的起點是1978年。張宇認為中國經濟轉型經歷了三個階段:1978~1992年是轉型的前期或初級階段;1992~2001年中國加入WTO是中國經濟轉型的中期:以加入WTO為標志,中國經濟轉型從中期進入后期。縱觀中國經濟轉型的實踐歷程,其具有顯著的政府主導特征。但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我國經濟改革一開始就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邁進,事實上,初期的改革政策也是在不斷地放權與收權、試驗與推廣、激進與保守之間徘徊,最終于1992年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獲得合法地位。盡管初期的經濟改革涉及市場制度,但經濟改革并不等同于經濟轉型,克勒德克認為,改革的焦點是調整和完善現有制度,而轉型則是改變制度基礎的全過程,是基于國家控制產權的社會主義集中計劃經濟轉向自由市場經濟的制度創新的過程。因此,本文認為中國經濟轉型的邏輯起點應是1992年,下文的評價分析基于這一判斷。

(三)關于績效評價的方法

由于中國經濟轉型的基本任務是體制轉型與經濟發展,所以我們設計了市場化指標體系與現代化指標體系來測算經濟轉型績效。由于相對指標比絕對指標更具可比性,本文大多數指標都采用相對指標,只有在評價現代化指數時采用了部分絕對指標。市場化指數是采取分級簡單算術平均計算的,現代化指數則加入了主觀權重,進行加權平均,主要原因是市場化各測度指標基本上是對稱的,不能判斷出孰輕孰重。評分方法主要是5分制區間估計方法,即在區間分成5個部分,計為1分、2分、3分、4分和5分,1分說明市場化、現代

化、程度最高,5分則相反。評分區間的依據是,市場化指數評分標準部分參考了2005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其余為作者設立,現代化指數則是作者根據發達國家平均水平設立的。

四、中國經濟轉型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與量化

(一)體制轉型的評價指標體系:市場化指數

由于研究的目的與方法的不同,市場化測度體系與測度結果會呈現較大的差異,如陳宗勝從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體制出發,從企業、市場、政府三個方面研究市場化進程,測算的結果是1999年中國市場化指數為60%。顧海兵綜合對勞動力、資產、生產、價格的市場化程度等方面的分析進行研究,結論是1999年為50%。北師大課題組從政府行為規范化、經濟主體自由化、生產要素市場化、貿易環境公平化與金融參數市場化五個方面對市場指數進行測算,研究的結果是2001~2003分別為69%、72.8%、73.8%。這里我們參考了北師大課題組的研究框架,從政府行為規范化等5個方面來衡量中國市場化進程。其中,部分測度指標參考了他們的研究成果,其余指標是作者設立的。

(二)經濟發展的評價指標體系:現代化指數

現代化的概念是美國學者1951年提出來的,其基本涵義是說明從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轉變。在科技革命與產業革命的推動下,這個“轉變”的內涵日益豐富,不僅是指工業化的快速推進,而且包括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等多方面的變革。那么從量化的角度分析,就需要涵蓋這幾個方面。我們參考了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課題組對現代化標準的分析框架,從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口素質和生活質量三個方面,15個測度指標來分析中國現代化程度。

(三)縱向時間序列得分結果

依據市場化指數與現代化指數的測算指標體系,我們測算了1992~2006年的市場化指數與現代化指數。其中:A1、A2、A5、A6由《中國資金流量表》(1992~2004)相關數據計算而得;A3來源于《中國財政年鑒》(1992~2004);A4、B2、B3、B5、C3、C5、F1、F2、F3、G1、G2、G3、H1、H2、H3、H4、H5指標數據由《中國統計年鑒》(1993~2007)整理計算而得;B1來自歷年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統計公報;B4、C4來自《中國證券期貨年鑒》(1990~2007);C1來源于《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2001~2006);D1、D2、D3來自國家發改委網站;D4由中國海關網站獲得;D5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網站;F4、G5來自原信息產業部網站;E來自美國傳統基金會《經濟自由指數報告》(1992~2006);F5引自《全要素生產率測算的半參數估計方法及應用》一文;G4的1992~2001年數據來自《理論參考(2004.12)》,2002~2006年數據來自《基尼系數:城鄉歷史政策的解構》一文。

五、對中國經濟轉型績效的分析

(一)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

發展中市場經濟國家包含著兩層意思(李曉西,2005),一是中國正在從初級的市場經濟國家向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推進;二是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已經實行了市場經濟制度。1992~2006中國市場化指數得分(5分制)不斷降低,1992年為3.5,2006年則降至2.09,化成百分制則從50%提高到78.2%,這一數字的變化反映了中國的市場經濟發育不斷趨于成熟。但是,中國的市場經濟仍不是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表現在市場化各因素得分并不平衡,2006年經濟主體自由化、貿易環境公平化得分較低,均為1.6,化成百分制則為88%,市場化程度較高;而生產要素市場化、金融參數合理化、政府行為規范化得分分別為2.4、4、2.33,化成百分制則為72%、40%、73.4%,而且變動幅度較小。這些“慢變量”恰恰也正是我國目前市場秩序混亂的一個重要說明因素。深入推進生產要素、金融參數、政府行為三個領域的改革是轉型后期市場化改革的重要任務。

(二)失衡問題的解決是下一步經濟轉型的核心

中國經濟轉型的主題可以概括為“轉型、發展、失衡”,即轉型帶來了發展,但發展是不平衡的,“失衡”問題的解決是下一步經濟轉型的核心。中國經濟轉型的“失衡”主要表現為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并不同步,收入差距呈拉大趨勢。基尼系數與二元對比系數這兩個指標1992~2006年的變化,突出反映了這一矛盾。兩個指標不僅沒有降低反而提高,轉型確實帶來了收入差距擴大。對于收入差距問題,我們必須回答一個關于庫茲涅茨曲線的問題。庫茲涅茨曲線告訴我們在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入差距可能會擴大,之后可能會縮小。但是,庫茲涅茨曲線并不意味著收入差距隨著經濟的發展“必然”會擴大,也不意味著收入差距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會“自動”縮小。可以認為能否實現經濟增長與收入分配公平,進一步解決轉型中的“失衡”問題,是中國實現經濟成功轉型的關鍵與核心。

(三)在體制轉型與發展轉型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推進其他層次的轉型

2006年中國市場化指數達到了78.2%,現代化指數達到了66.8%,表明中國經濟轉型業已進入了后期階段,但轉型的內在整體性、層次性要求在體制轉型與發展轉型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推進其他層次的轉型,使中國的經濟轉型形成一個富有內涵的體系,抑制機會主義行為,最大程度地降低轉型成本,實現在發展中轉型,在轉型中發展。當前迫切需要推進以下幾個方面的轉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型,提高發展質量,不能犧牲生態環境的代價獲取短期發展;技術進步轉型,由引進技術向自主創新轉型,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國際競爭力,獲取更高層次的比較貿易利益;政府管理方式轉型,由命令型向服務型轉型,讓市場調節的效應最大化。

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的概念范文2

誤區之一:在原有制度上“改良”就等于“改革”。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應是受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約束最大、影響最深的一項經濟管理。80年代以前,沒有把建筑產品視為商品,在建筑產品或工程造價的確定上,只能是國家給企業定價,而沒有必要給商品定價。其管理制度就是“定額+費用+文件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審價、統一集中管理、建筑產品價格與投資費用合二為一的管理模式。

進入80年代中期,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發展,引入競爭機制,投資渠道多元化,建筑材料市場的開放,建設市場初步形成,打破了計劃經濟傳統的管理模式,社會迫切要求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管理制度,這就對工程造價管理提出了改革的任務。

“改革”究竟要改什么。要“改革”干什么?一言以敝之,“改革”的一切,都是為了“改”變社會的落后的現狀,“革”除社會原有的不公,從而降低、再降低人類在社會生存、發展的“成本”,進而使人們一步一步走向美好、富有的社會。不“改革”就是“自殺”?;仡^看看我們的“工程造價管理改革”,十多年來,依然保持著原有傳統的管理模式,工程造價計價方式還是原來的那一套不變,“改革”還是停留在爭論“方向”、“指導思想”上。盡管各地廣大工程造價工作者經過不斷的努力,也對原有傳統的制度作出了沖擊,然而,還是擺脫不了舊體制、舊觀念、舊思維、舊理論的制約,大多是在原有的框架基礎上作一些“改良”而已。更有甚者,有的是自己不干又不讓別人干,別人干了,諸多指責;有的大談市場經濟,而所采取的措施則是比計劃經濟的那一套還統得更厲害。

事到如今,工程造價管理改革已無別的選擇,只有靠我們自己下決心,去認真學習,研究國情和地區情,研究市場和國際慣例,不斷改革,不斷進取。必須徹底拋棄“不讀書只看報,人云我亦云”、“想當然”的惡習,回到“改革”的原意上來,別在“改良”的誤區里踏步了。要有準備付出代價的精神,要知道環球世界絕對沒有嗟來之食!

誤區之二:“完全放開價格,由市場形成價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價格應當完全放開,還定價權給企業,讓價格在市場競爭中形成。這是我國價格改革的目標,絕對是無可非議的。然而,最終目標的實現應是有階段的,不同發展階段有不同的“改革”內容。并應用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思想、方法去處理問題。

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過渡市場經濟的起步階段,或者說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即處于生產力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條件下建設社會主義的階段。把社會主義同市場經濟結合起來,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面臨著:一是生產要素市場的發育,受到舊觀念和舊體制的阻礙而嚴重滯后于商品市場的發展,使市場體系的結構不對稱,功能不健全;二是市場主體發展緩慢而且不成熟,尚未完全進入市場,還不是合格的市場主體;三是宏觀經濟環境不穩定,政策時松時緊,對市場的管理忽寬忽嚴,潛伏著誘發通貨膨脹的危險。此外,就市場經濟的運行和發揮其調節功能的三大鏈條(即合格的企業機制、完善的市場體系、靈活的價格信號)的整體觀察,我們目前不僅價格存在扭曲,企業機制由于自主權未完全解放也導致企業行為存在扭曲,而市場體系尚未完全配置組合,反映出發育不全,操作未能規范。這又說明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僅是改革的目標,并不是現實,推進市場經濟不能僅憑一般理論,更需要扎實的、長期的、艱巨的研討和具體的構建工作才能建立起來。

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思路,應該是逐步建立市場競爭形成工程價格機制。鑒于目前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尚未形成,各種腐敗現象嚴重存在,政府、企業、個人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督,工程造價管理的改革還不具備完全開放、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條件,只能是“放管調”結合,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當前的改革目標應是:改革傳統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盡快與國際通用的計價模式接軌。

誤區之三:定額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必須取消。

我國在五十年代初從原蘇聯引進定額管理制度,一直使用至今。搞市場經濟以來,要不要定額問題的爭論從沒有停止過,只不過視形勢發展而有激烈與緩和之分。

現在是該給“定額”正名的時候了!

定額的意思:“定”就是規定,“額”就是數量,即是規定在生產中各種和要勞動的消耗量(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標準額度,所以,定額是一種標準,是衡量經濟效果的尺度。建筑工程定額,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的生產消耗定額,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消耗在單位產品上、人工、材料、機械、資金和工期的規定額度。這種量的規定,反映了在一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正常的施工條件下,完成建設工程中的某項產品與各種生產消費之間的特定的數量關系。工程建設額是一個綜合概念,是多種類、多層次單位產品生產消耗數量標準的總和,是一種技術經濟標準。

定額伴隨著管理科學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管理科學的發展而發展。定額是企業管理科學化的產物,也是科學管理企業的基礎和必備條件,在西方企業的現代化管理中一直占著重要地位。盡管管理科學發展到現在的高度,但是它仍然離不開定額。因為如果沒有定額提供的可靠的基本管理數據,即使用電子計算機也是不能取得什么結果的。所以定額雖然是管理科學發展初期的產物,但是它在企業管理中一直占著重要的地位。無論是在研究工作中還是在實際工作中,都很重視工作時間和操作方法的研究,都很重視定額的制定。定額是企業管理科學化的產物,也是科學管理企業的基礎。

由此可以看出,定額也不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更不是中國的特產和專利。我們可以這樣說,工程定額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都需要,它將永遠存在,并將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不斷發展和完善,使之更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動社會和經濟的進步。

我國的“預算定額”是指在高度集中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國家投資而且又是國家的施工隊伍施工的工程,為便于國家定價而制定的按分部分項工程確定的工料機消耗數量,也就是制定工程單價的法定依據。

50年代建立起來的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制度,盡管曾在歷史上對合理確定和控制工程造價起過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對外經濟開放的擴大,這一制度的弊病越來越明顯,這是人們共識的。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下的工程造價模式,改革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只有取消了束縛建筑業競爭手腳的法定性的死的“預算定額”制度,建立新的能指導企業定價的“預算定額”,把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工作搞活,真正開展建筑市場的競爭,建筑技術才會有提高,建筑業才會有發展,工程造價才有可能真正合理。這是我們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者應不斷研究探索的重大課題,千萬不要再在“要不要定額”的誤區里轉圈子了,而應在“要什么樣的定額”和“如何豐富完善定額”的大道上邁進。

誤區之四:實施招標投標法,標底可以不要了。

招標投標法是規范我國招標投標行為的基本法,是在我國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市場經濟還處于不成熟階段時出臺的法律,難得可貴。

建設工程招標與造價管理,是建設工程管理過程中的兩大重要管理環節。如果我們把造價管理喻為工程建設經濟管理領域中的經濟線,而招投標管理則為政治線,這是目前我國建設市場從原有的計劃經濟逐步走向市場經濟時期的工程建設管理特征。

建筑工程施工實行招標投標辦法在我國是從80年代初期開始的,工程招標投標這一科學的承包方式發展到今天,所出現的問題已不是該制度本身的問題,不是經濟活動范疇,而是社會問題,腐敗問題,不是一部《招標投標法》能解決得了,而是在更深層次方面解決的問題。

一談到招標投標活動的腐敗現象,很容易就會聯想到標底、標價、評標等漏洞上來了。也就很容易提出為防止腐敗,應該取消“標底”;搞市場經濟,價格放開,由市場通過競爭定價,不應有“標底”了。這樣一來,“無標底”招標就應運而生,甚至有的地方已考慮“立法”或“立規”。

至于有“標底”是產生腐敗的土壤與否,不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問題在于“標底”的作用,如何確定中標價,政府主管部門如何監管市場價格。

標底是我國工程招標中的一個特有概念,是工程造價的表現形式之一。標底是招標工程的預期價格,是招標人對招標工程所需費用的自我測算和控制,也是判斷投標報價合理性的依據。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

關于“標底”,《招標投標法》并沒有給予強制性規定,只是采取一種“淡化”的方式。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標底的存在還有其積極作用。首先,它保護了特定歷史時期大中型施工企業的利益,避免過度競爭,維護了建設市場秩序。二是在建設市場發育不完善,市場主體不成熟的情況下,為政府監督管理提供依據。三是引導市場主體行為,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的變化,應打破原來固有模式,改進評定標辦法,賦予標底新的含義和內容,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充分體現“標底”含義中的“底”字,以標底成本價作為衡量最低限的依據,控制低于成本的投標報價。

由于標底成本價是社會平均成本,它與投標人的個別成本不同,出于競爭的需要,投標人可以在自身實力的基礎上以低于社會平均成本的價格報價。一般情況下應鼓勵以低于平均成本的報價競標,避免惡性競爭,但采用先進技術、先進措施的投標除外。對于低于標底成本價的投標報價,如果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降低成本的原因,將視為是低于成本價的投標,而作為廢標處理,這時的標底成本價就是最底限價的指標標準。

這樣,重新定義的標底,打破了原來設置的中標范圍的框框,為衡量中標標準、投標最低限等提供了依據。

籠統地提出取消“標底”,在沒有找出衡量標價是否合理的方法前不要“標底”,只能增加市場的矛盾和混亂,助長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此舉也不符合國際的通常做法?!叭∠麡说住边@個陷阱千萬不要進去,否則難以自拔。

誤區之五:造價站搞多種經營,一套人員兩塊牌子。

在五年前的一次全國會議上,決策層的領導則號召造價站應開展多種經營,搞好有償的造價咨詢服務工作,可以實行“一套人員兩塊牌”的形式,并指出這是“發展方向”?!笆ブ肌币怀觥罢舅竞弦弧本惋L行全國。

“站司合一”或“一套人員兩塊牌子”,其實質是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的變種,借具有政府管理職能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權威和長期以來積聚的技術力量,壟斷社會造價咨詢市場。所設立的咨詢公司以造價站為靠山、庇護傘和業務源,成為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的人員安置所和“小金庫”的來源。更有甚者,將政府授予的行政職能轉化為有償的社會中介服務,行政權力直接滲透到咨詢公司內部,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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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來的實踐證明,我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發展艱難,行業難以得到社會的承認和理解,咨詢機構的生存處于危機狀態,地下操作盛行等,與上述“站司合一”壟斷市場有關。造價站是具行政職能、制定計價依據、監督標準執行的機構,試想它辦個咨詢公司,社會的咨詢機構能跟它競爭嗎!長此下去,不利于中介服務市場的發展。1999年底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其中規定中介機構必須與部門和企業在“人事、財務、職能、名稱”四脫鉤,以維護中介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的行業特性。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其作用的發揮,甚至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如不及時加以整改,必將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運行。由此看來,“站司合一”、“一套人員兩塊牌”的形式應該休矣!我們不要再在這些問題上爭論,而應把著眼點放在工程造價管理與改革的正業上來。這個“誤區”千萬不能進去,進去了要盡早脫出,同時,我們要警惕“明脫暗靠”、“藕斷絲連”的現象發生。否則,一害造價咨詢行業發展,二害造價管理機構自身發展和有損政府形象。相反,我們必須加大對社會造價咨詢機構的扶持、培育、監督的力度,建立自主經營的合伙人制、股份制、有限責任制等多種組織形式;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服務的綜合性工程項目咨詢顧問公司,盡快擺脫只滿足于編審工程預結算的單一作業,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及參與工程管理;為造價咨詢機構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參與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編制,價格信息和造價指數,為全面放開價格,過渡到以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作好準備;苦練基本功,提高競爭能力,迎接我國加入WTO后進一步開放建筑市場和服務市場,國外咨詢機構進入我國市場的挑戰。

誤區之六:機構改革將會把工程造價管理職能取消。

現在,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產生懷疑,感到困惑。最主要的因素是: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發展與市場經濟大潮的推動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職能如何確定,工作局面如何打開。經過風風雨雨的二十年改革開放歷程,仍然找不到如何適應新時期管理辦法,面對出現不少的問題及社會現象,感到無所適從,必然會對生存與未來發展擔憂。

應指出作為資源配置手段的市場,它自身也有自發性、盲目性和調節的事后性等缺陷,以及由此帶來的諸多弊端。市場是受多種因素制約的,純粹的市場經濟,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是難以存在的,市場不是萬能的,迫使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敢輕率地實行自由放任的價格政策。相反,總是非常關注價格的控制。當今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對價格是絕對放開的,都程度不同地采取不同手段和方式管理?!皼]有規則,不要管理的市場是一種災難!”這是世界上公認的真理。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價格管理要有放、有管、有調,“放管調”相結合,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放開價格、管理價格、調控價格的結合,著眼點放在理順價格形成機制上。建立“企業自主定價,市場形成價格,政府間接調控,社會全面監督”等四位一體不可缺一的體系。放開價格、管理價格、調控價格的結合,加上政府管理價格職能的轉變,這就是現階段我國管理價格的基本原則。

必須看到,當前建筑市場出現很多問題和弊端:工程造價不正當競爭現象非常嚴重,造價確定的非經濟、人為的因素影響很大,工程造價扭曲更加明顯,工程造價失控現象較計劃經濟時期更為嚴重,造價審查職能和業務的部門“爭奪戰”越演越烈,工程造價的法規很不健全、很不完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正是處在建筑市場構建環境中,面對種種不規范和腐敗現象的干擾,這是很容易迷失方向,影響生存的環境。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根據新時期的客觀要求,對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重新定位,明確和強化造價管理部門的職能,以適應政府機構職能轉換的需要。概括起來,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職能應是:執法、監督、指導、管理、調處、服務。

執法職能就是貫徹執行國家和地區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法規、法律,以及有關的實施辦法,規范市場計價行為。

監督職能就是檢查工程造價確定的計價依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造價確定是否合理,制止不正當的價格競爭。

指導職能就是對社會的造價咨詢服務機構和計價專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建筑材料和設備價格信息、各類工程造價指數、技術經濟指標、國內外建筑市場有關信息等,以指導地區市場正常運作。

管理職能就是參與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的編制、修訂、解釋以及實施全面管理;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資質和計價人員資格的管理,專業培訓等。

調處職能就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調解和處理合同中的造價糾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解決有關工程造價問題以及經濟案件。

服務職能就是為建設項目宏觀決策和提高投資效益,為確保工程質量提供服務,為建筑市場正常運轉提供服務等。

以上所述的六大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代行政府的微觀經濟管理,這個方向是對的。市場經濟不是無序經濟,商品價格需要監督管理。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就是履行這方面的職責和義務,發揮其幾十年來在工程造價管理的威信和經驗,協助配合政府管好建設市場。我們不要受“職能取消”的誤區困擾,反之要堅定信心,振奮精神,積極進取,迎接新的挑戰。

誤區之七:“加入WTO就等于立即全面開放市場,產品價格應和國際價格并軌”。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已成定局,全國歡欣,人心所向。但是,對加入WTO在認識上的確存在不少誤解,或者說走進了“誤區”。

認為“加入WTO就等于立即全面開放市場,就等于中國實行自由市場經濟,中國的產品價格均應與國際價格并軌”。應是多種認識上誤區之首。我認為,這些顧慮主要是對WTO不了解所造成的,不可避免地影響工程造價管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認識。其實,中國“入世”并不等于實行完全的自由經濟,因為并不是全面開放市場,如果實行徹底的自由市場經濟,中國制造的產品的價格均應和國際價格并軌。但是,我國在談判過程中,從沒有談價格并軌問題。相反要求WTO成員承諾允許中國保留對涉及國計民生的產品實行國家指定價格,所以不存在價格并軌的問題,不必為此擔憂。

在加入WTO中,我國建設領域所作的承諾有:

——在市場準入方面:除城市總體規劃不對外開放、高檔房地產項目(包括高檔賓館、高檔公寓、高檔寫字樓)不允許外商獨資外,建設事業所屬其它領域均對外開放,按照各個行業的具體情況,在3年內或5年內,在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允許國外企業或個人以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4種提供服務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向我國提供服務。

——在國民待遇方面:基本享受國民待遇。

——在其他方面不作承諾。

中國建筑市場的對外開放始于80年代初,經過近2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建筑市場對外開放領域逐步擴大。就國際慣例來看,一般世貿成員國只允許成立合資的建筑企業,并且許多發展中國家規定外方股權不能超過49%,允許從事特定許可經營服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的自由移動。因此,就目前的“入世”談判進程來看,我國將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建筑企業,外方股權不超過49%,允許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專家、專業技術人員自由移動。實際上,這些承諾并未超過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對外開放程度。

由此看來,我國加入WTO后,將堅持有限度地開放建筑市場的政策。逐步擴大我國建筑市場的對外開放程度是必然趨勢,但是,在我國建筑市場尚不成熟,各種規范建筑市場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備,尤其是在我國建筑業國際競爭力還很弱小的情況下,過快和無條件地開放我國建筑市場將導致境外建筑承包公司壟斷總包市場,擠垮我國民族建筑業的局面。所以應充分利用世貿組織實施多邊協議與協定中允許的保護性措施,運用合乎慣例的合法手段保護我國的建筑業,為我國建筑業國際競爭力的培育爭取盡可能長的時間。開放建筑市場不是出讓建筑市場,而是通過開放市場培育我國建筑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使我國建筑業能以更強的實力參與國際建筑市場的競爭,并分享自由貿易的好處。所以我國政府應通過制定各種政策引導我國建筑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等方式有效地學習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引進國外資金并通過國外企業使我國的建筑企業同國際市場更緊密地聯結起來,促進我國建筑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

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的概念范文3

本文的任務,就是要對”企業拖欠“這一現象產生和發展的原因,它對微觀經濟活動和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在經濟波動中所起的作用等問題進行定性與定量的分析,并對處理三角債問題的基本思路與具體做法,進行較深入的探討。

本文所討論的對象,是以企業財務報表當中的“人欠貨款”為數量界限的企業間債務。由于缺乏債務拖欠時間、企業債務中拖欠部分比例的數據調查,我們主要通過對企業間債務總量的分析來展開討論。除中國統計年鑒中的資料之外,我們還利用了兩個樣本數據,一個是國家統計局提供的“37萬家鄉以上工業企業”(以下簡稱37萬家)統計資料,另一個是工商銀行搜集整理的4000家大中型企業(其中絕大部分是國有企業,以下簡稱4000家)的統計資料。

一、企業間債務的一般原理

1.1企業間正常信用關系的經濟基礎:最終產品銷售前景

從基本理論層次上說,企業之間的債務,無論是怎樣發生的,屬于社會總流通手段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現代經濟中最經常使用也是最主要的交易手段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由政府貨幣當局發放的貨幣。但交易手段并非必然是由政府發行的,信用手段也不僅僅局限于政府信用或國家信用。從歷史上看,紙幣的最初形態是私人之間的信用票據以?quot;銀行券;而另一方面,商業票據,也就是企業之間的債務憑證,至今仍然是中介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而廣泛使用的一種交易手段。在企業之間交易中,賣方根據對買方產品銷售前景的信任(這是信用的基礎),對其實行一定時間內的“賒銷”,買方則在一定時間之后再支付貨款,在市場經濟下是一種普遍存在的信用關系。

從個別企業的角度看,企業間債務取決于對債務方產品銷售前景的預期與信任,而從宏觀經濟的角度看,企業間債務的存在,取決于對最終產品(投資物品、消費物品以及出口產品)的銷售前景的預期。在現實中,多數企業之間的交易所涉及的只?quot;中間物品”;多數企業生產的也并非最終產品,或者(如鋼材)并不用作最終物品的目的,而是中間物品(鋼材并非用作投資的目的,建設廠房,而是用作原材料,加工出其他物品);但是從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來看,只有最終產品的購買能夠由貨幣實現,中間產品的價值才能夠以貨幣形式實現;假定最終產品的購買是必須用貨幣實現的,①中間產品的價值也就可以最終由貨幣來實現支付,實現只不過需要一定的時間間隔。因此,企業事實上是以最終產品的銷售前景為信用保證,賒?quot;中間產品“。

由此可以看出:從整個經濟的角度看問題,企業之間的正常的信用規模,取決于”最終產品“的市場需求規模;一切對總需求(最終產品需求)產生影響的因素,都會影響到企業正常信用的規模。這也就意味著,企業間債務狀況,與宏觀經濟運行的狀況是密切相關的。這些基本關系在我們分析企業間債務與宏觀經濟波動的關系問題時十分重要。

1.2總交易量與兩種不同的交易手段

雖然企業間債務最終一般還是要由貨幣來進行支付或結算從而完成交易的全過程,但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的觀測時點上),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的未付商業票據的價值總額,就是在這一時期內由商業票據為中介的交易活動的總額;企業債務的存在表明在一定時期內已經實現交易的商品,有一部分不是由貨幣中介的,而是由企業間商業信用中介的。公式(1)表達這一關系:

(1)PT=MV+D

式中P代表物價水平,T代表交易總量(實物量),M代表貨幣量(政府信用),V為貨幣流通速度②,D為在本期內發生的未支付的企業間債務(增量)。等式右邊的總和表示的是以一定速度流通的交易手段或信用手段的總額。

在有的情況下,經濟現實中的企業間債務會達到或接近某種最大值,雖然還了舊債之后還會再欠新債,但總量基本穩定下來,不再增長(D=0),社會交易總量PT和經濟增長規模的變化,就主要由貨幣量M和其流通速度V所決定。這是人們通常忽略商業信用存在而只注意研究貨幣量變動的作用的原因。

但是,相反的情況也會發生,即:給定貨幣量和流通速度,企業間債務增加,經濟活動的規模(PT)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這一重要關系是本文,特別是在后面幾節里所要討論的主要問題。

1.3企業間債務總量無限增長的可能性

假定在一個封閉的經濟中(沒有進出口),也無需向政府交稅,只有工資(各種個人收入)是必須用貨幣支付的,只有消費品是必須用貨幣購買的(在假定工資只用于消費的前提下,這兩個假定是等價的);所有中間物品以及投資物品都可以在支付相當于工資成本的那一數量的貨幣之后,用企業間債務的手段進行交易。我們就有了一個極限性質?quot;乘數”,即工資成本與總銷售額的比率的倒數。這一乘數與總貸款額的乘積,就是企業間債務的理論極限值。

而且,這一極限值并不是債務總量的極限,而只是債務增量的極限,因為這里的乘數是本期的工資成本與本期總交易量的比率。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可以不還舊債的話,企業間債務的總量是可以無限地增長下去的,每年都可以增加不超過極限值的一部分債務(這也可以構成一?quot;穩恒態“,steady-state)。這時,要想使企業間債務增長速度放慢,唯一的辦法就是增加貨幣的供給從而使可支付工資和消費品購買力規模下降并因此使整個經濟活動的規??s小。

這一極限值對于任何一個現實經濟來說都顯得”太大“,實際債務增量總會小得多。這其實不說明別的,只是說明,人們是”還債的“,企業間的交易并不是只靠相互欠債,企業間信用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在任何情況下接受的信用,一個企業也不可能無限地欠債不還再無限地借新債。

因此,問題歸結為,人們為什么要還債和企業之間為什么不會無限地借債?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說,這無非是因為欠債和被欠債都是有成本的,而及時還債和不過多向外借債是有好處的。

1.4企業間債務的微觀行為分析

現在暫時假定我們將要討論的企業都是”預算硬約束“的(下一節再放松這一假定),來看一下對于這樣的企業來說,它借給別人債時和欠別人債時所考慮的各種因素。

(1)債權方。作為債權人,進行賒銷對他的主要好處是與客戶保持長久的交易關系從而保有市場;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生產過程的波動所帶來的成本。在經濟不那么景氣的時候繼續給老顧客們發貨并給他們一些信貸,也能使生產持續不斷的進行,避免今天停產、明天再重新組織起來而引起的”生產重組成本“。

當然,這樣作是有代價的,最基本的就是付出隱含的資金利率。一般說來,在商定的時間內,企業間債務是沒有利息的,在各國實踐中,發生債務拖欠時一般也沒有利息懲罰(見Alrandariandschaffer,1995)。隱含在企業間債務中的利息通常表現為提前支付或直接用現金購買時賣方給予買方的價格折扣。如果發生”拖欠“,債權人除了利息損失加大之外,還可能發生資金周轉的困難,影響自己正常的生產經營。因此,當一個企業允許另一些企業延長還款時間的時候(明知對方要拖欠,還是發貨),可以視為一種”讓利“行為或”降價“行為,是由于產品滯銷或市場需求下降的時候企業不得不降價銷售,降價部分就相當于允許拖欠時額外讓出的利息(相反的情況是”搶手貨“得先支”預付款“)。一般說來,企業不會無限地讓不還債的人繼續賒購下去。別人長期拖欠不還債,債權人卻還繼續發貨,這種無法用正常經濟原因解釋的特殊情況當然只能由特殊的體制因素加以解釋(見下一節)。

債權人長期拖欠債務,債權人一方還會發生”追債成本“:派人出去追債本身是費時、費力、費錢的,而且在對方”耍賴“的情況下有時還得作出的債務減免之類的”讓步“;同時,債權人積極要債,可能使人們認為他自己的財務狀況不佳,影響自己在市場上的形象與信用。這是所謂”消極債主“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見BeggandPortes,1992)。這些成本會從債權人一方阻止債務的無限增長。

(2)債務方。從債務人的角度看,他超過付款期拖欠債款的好處當然是多占有了一部分利息,更可以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擴大自己的”靈活性“,沒錢也能繼續投資、繼續生產,或將自己的資金周轉用于別的用途,”一塊錢當作兩塊錢用“。但拖欠債務的代價是落下”不講信用“的名聲而使以后再借債發生困難。在商業信用極為重要的經濟環境中,為了占一點利息的便宜喪失信用是很不值得的。這是市場經濟中不到萬不得已企業總是盡可能及時還債的基本原因。

1.5企業間債務的規模與貨幣量(銀行貸款)的相關關系

企業間債務的增長和規模與貨幣量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

一方面,貨幣越多、越便宜,大家越沒有必要相互欠債;而當政府采取宏觀緊縮政策的時候,貨幣供給量越少,企業之間相互拖欠會變得越嚴重。但是在另一方面,根據前面第1.3小節的分析,貨幣量越多,企業以貨幣為基礎所能創造出的企業間信用也會越多。就單個債務人的角度看,它越是能夠獲得較多的貨幣(銀行貸款),它就越是可能更多地欠債,別人會因為相信它可以較容易地獲得銀行貸款而較為放心地借債給它;從債權人的角度看,如果他可以較容易地獲得貸款,他就可能不那么積極地去”要債“,因為別人所欠債務雖然多一點,他仍可以從銀行借到錢維持生產的正常進行。從整個經濟的角度看,人們都是在一定量的貨幣基礎上”創造“企業間信用,貨幣量越多,以此為”準備金“所能創造出的企業間債務的規模就可以越大。

從統計經驗上看,西方主要市場經濟國家中企業間債務與企業貸款規模的比率一般為一比一(Rostowski,1994)。我國目前企業間債務與企業貸款的比率總的來說還較低,約為67%,所以債務增長還有”余地“。從個案情況看,當企業間債務與貸款比率較低的時候,債務仍會增長;當這一比率接近于一或大于一的時候,債務增長的速度明顯下降,企業本身也開始積極清理債務。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一個關系。

1.6債務總量與債務增量

企業債務總量是指到某一時點為止經濟中全部未支付的企業間債務的總和(比如我國1995年末存在的8000億企業間債務),是一個存量概念;企業間債務增量是在一定時期內新增加的債務量(比如1995年一年間我國企業間債務增加了2000億元),是一個流量概念。

在一定時期中,企業會還舊債欠新債。新債是在本期發生的,但只要它沒有超出還舊債的數量,債務總量沒有增加,就可視為沒有發生新增債務,因為還舊欠新?quot;還”的過程使用了貨幣,相當于用貨幣進行交易,沒有用新增債務來中介本期的交易。正因如此,只有本期新增的債務,才與本期的經濟活動相關;其他債務存量屬于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

但是,企業間債務的存量與增量是相關的:就一般趨勢而言,給定其他各種條件(包括宏觀經濟政策),企業間債務的增長速度會隨著債務總量的增大而發生遞減;存量相對于整個經濟活動以及貨幣總量的規模越大,增量的相對規模會越小。原因就在于,從宏觀的角度看,企業間已有的債務越多,建立在一定貨幣基礎上的信用關系越是脆弱,新的信用創造余地越小。就個別企業來說,欠債越多,再借新債;或者別人欠的賬越多,自己財務越難以再維持生產,進行更多?quot;賒銷“。

因此,盡管我們并不知道在現實中企業間債務的實際極限是什么,但是由于以上兩個小節所分析的種種原因,我們可以期待:給定貨幣供給的增長率(政策),給定經濟的增長速度,企業間債務的增量隨總量的擴大而遞減(若貨幣供給增長率發生較大變化,債務增量會突然以較大幅度增長),至少,債務與交易總量的比重會發生遞減。

企業間債務不會無限地增長,這個理論上的結論對于分析現實中債務的增長變動情況,也許是有用的。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在宏觀政策發生變化、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的初期,債務增量數額很大(見表1,主要工業企業的數據);但在這之后,隨著債務總量的進一步增大,債務增量下降,增幅遞減,而不是每年保持同樣的增長幅度。1988-1989年實行宏觀調控后主要企業間債務增量與工業總產值的比率從1987年的0.76%猛增至1989年的3.98%,但隨后逐步下降;1993年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之后,企業間債務與工業總產值的比率從前一年的0.3%一下子猛增至14.63%,但在1994年這一比率已經下降至10.91%,債務增量的絕對值也開始下降。

二、中國現階段企業間債務增長的特殊原因

2.1經濟體制轉型時期企業間債務正常的”體制性增長“

國有企業的一個基本體制特征是”預算軟約束“。但這并不意味著國有企業就一定相互拖欠債務。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企業僅與中央計劃當局發生”垂直的“經濟聯系,企業之間并不發生直接的財務往來,交易的支付直接通過統一的銀行帳戶進行劃撥,所以并不會發生所謂”三角債“現象。只有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當中,當集中計劃的經濟體制已經解體,生產經營決策權已經下放到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發生橫向財務關系的情況下,”三角?quot;才會發生。這就是說,“三角債”是“改革了的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債務拖欠”現象。在現實中,所有實行體制改革的社會主義經濟,都發生了“三角債”從無到有、迅速膨脹的問題,就可以說明這一問題。

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在轉軌時期,企業間債務總額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屬于經濟“貨幣化”、“信用化”的一種正?,F象。我們稱這種因體制變化所引起的企業間債務增長為“體制性增長”。我們當然很難確切地在統計上確定已經發生的企業間債務中有多少屬于體制轉軌時期的“體制性增長”(在本文后面的分析中我們將忽略這個問題,但仍請讀者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存在),但我們應該當作“問題”加以對待的只是超出正常的“體制性增長”的突發性“膨脹”或“額外增長”。

2.2國有企業的特殊問題

國有企業“預算軟約束”的體制特征決定著企業間的債務,可能會大大超出“預算硬約束”條件下的債務水平。這是對于國有企業間債務過度增長的一個最基本的體制原因。這一基本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國有企業本身享有“國家信譽”的背景,借債較容易。法律上說,國有企業是國家作為所有者和債務人的“無限責任公司”,只要國家“不破產”,企業的“信用等級”就總會好于別的企業。這是人們較容易借錢、借債給國有企業的原因,無論它們是否欠債不還。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有企業債務,一定程度上具有與法定貨幣同樣的性質。

第二,在歷史上,國有企業一般不會破產,虧損由國家補貼。財務狀況不好的企業仍要生存下去,債務也就必然不斷增加,不會因破產清償而被勾銷。不能破產,企業欠債就沒有了最后的懲罰,債務的增長也就會“無所顧忌”,不良企業吃整個經濟的“大鍋飯”,占用盈利企業的資金,無法實現優勝劣汰和資源的有效配置,最終也會將盈利企業拖垮。

第三,在歷史上,企業債務增加后,國家銀行注入新的償債資金“清理三角債”(1986年以后國家曾多次為清理三角債注入資金),更增強了人們對國有企業債務有國家作保證的預期。

正是在這種特殊制度背景下,國有企業之間的“三角債”很容易膨脹,超出企業自身的償債能力;而且,國有企業事實上能夠通過擴大企業間債務拖欠,擴大其事實上的“購買能力”,從而導致總需求的膨脹或減緩總需求縮減的速度。國有企業間“三角債”,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企業以國家信用為背景自主先導發行的準貨幣”,也是貨幣發行“倒逼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見樊綱,1994,1995)。

假定D為企業間債務總額,ΔM為國家銀行事后為“清欠”而注入的貨幣,則

式中的m可以定義為“企業間債務引致貨幣供給的系數”。假如“為清欠三元債務注入一元貨幣”,則m的經驗值為3。

國家銀行“注資清欠”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對國有企業間債務行為的預期并因此而影響到目前與今后一段時期中企業的行為。國家銀行注入的資金越少,或者所承諾注入資金減少,m的“預期值”(Em)越低。理論上說,Em越低,“預算約束”越“硬”,企業間相互拖欠的數額會越小。所以,企業間債務在理論上是“預期貨幣供給系數”的函數:

(3)D=f[Em]

任何經濟中企業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預算軟約束。國有企業與其他企業在體制上和行為上的差別,就在于Em較高從而拖欠行為會較為嚴重。但這并不否定同樣是在國有經濟條件下,Em仍會是一個可變的量,并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作為政府的一個政策變量。這一點在理解解決企業間債務拖欠問題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2.3企業為什么被嚴重拖欠時還會繼續“發貨”

中國國有企業在被嚴重拖欠的情況下還會繼續給予其他企業“發貨”并繼續進行生產,除了前面所說過的(A)為了保持與客戶的長期關系,(B)為了防止生產停頓之后發生“生產重組成本”等一般性的經濟原因,以及(C)企業“預算軟約束”這一基本的體制性原因之外,還有以下一些較為具體的經濟原因與社會原因。

(1)為了能發放獎金與增加福利。對于國有企業來說,現行體制是,工資、獎金的發放和利潤提留取決企業是否在本期內有“銷售額”;而只要產品已經發出,就算作發生了“銷售”,就可以動用企業現有的資金或者有資格向銀行借款發工資、發獎金、提福利、提留利潤進行各種支出。企業可以不關心自己的實際財務狀況被債務人拖垮(在預算軟約束條件下,債權人對于借出債務的風險考慮也會小得多),但總是會出于管理者和工人的現實利益(不是所有者的利益)而關心是否發得出工資。因此,只有當企業間拖欠已經使企業可動用的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銀行可能的貸款額度)“用完了”的時候,企業即使繼續生產也不再能發工資的時候,企業才會有較為強烈的動機,停止在收不到貨款的情況下還繼續發貨。

由此可見,在國有企業的體制條件下,企業間債務的增量,會更接近上一節所說的“理論極限”--只有“工資成本”構成對企業間債務增長的限制。

這一因素,并不是在任何時候、任何企業都一直起重要的作用。在高漲期之后、緊縮剛開始的時候,許多企業還有利潤、也還有現金,還能發獎金,這一因素的作用就大些;一般地說,對于有利潤、有現金的好企業,這個因素的作用總會大一些,而對于其他一些企業,當問題已經是沒有現金、發不出工資的時候,這個因素當然談不上多大了。

(2)為了獲得更多的銀行貸款。在現行銀行體制下,國有銀行在分配貸款指標的時候,執行一定的產業政策標準,其中重要的一個標準就?quot;企業的產品有市場“。在這種條件下,只要能夠”發貨“,無論是否收得到貨款,企業都似乎更便于證明自己的產品有市場,以此作為申請貸款的理由。

(3)為了”社會安定“。作為國有企業,不可避免地承擔著一些國家的社會職能。別人欠債不還,企業到頭來會拖欠工人的工資。但據企業管理者和地方政府官員的解釋,即使這樣,只要生產還在進行,工人每天能有事作(同時企業和政府承諾以后一定補發工資),也比工人無事可作要更有利于社會穩定。這也構成”不付錢也發貨“的一個重要原因。

2.4其他體制缺陷的作用

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的概念范文4

本文的任務,就是要對”企業拖欠“這一現象產生和的原因,它對微觀經濟活動和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在經濟波動中所起的作用等問題進行定性與定量的分析,并對處理三角債問題的基本思路與具體做法,進行較深入的探討。

本文所討論的對象,是以企業財務報表當中的“人欠貨款”為數量界限的企業間債務。由于缺乏債務拖欠時間、企業債務中拖欠部分比例的數據調查,我們主要通過對企業間債務總量的分析來展開討論。除中國統計年鑒中的資料之外,我們還利用了兩個樣本數據,一個是國家統計局提供的“37萬家鄉以上工業企業”(以下簡稱37萬家)統計資料,另一個是工商銀行搜集整理的4000家大中型企業(其中絕大部分是國有企業,以下簡稱4000家)的統計資料。

一、企業間債務的一般原理

1.1 企業間正常信用關系的經濟基礎:最終產品銷售前景

從基本層次上說,企業之間的債務,無論是怎樣發生的,屬于總流通手段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經濟中最經常使用也是最主要的交易手段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由政府貨幣當局發放的貨幣。但交易手段并非必然是由政府發行的,信用手段也不僅僅局限于政府信用或國家信用。從上看,紙幣的最初形態是私人之間的信用票據以?quot;銀行券;而另一方面,商業票據,也就是企業之間的債務憑證,至今仍然是中介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而廣泛使用的一種交易手段。在企業之間交易中,賣方根據對買方產品銷售前景的信任(這是信用的基礎),對其實行一定時間內的“賒銷”,買方則在一定時間之后再支付貨款,在市場經濟下是一種普遍存在的信用關系。

從個別企業的角度看,企業間債務取決于對債務方產品銷售前景的預期與信任,而從宏觀經濟的角度看,企業間債務的存在,取決于對最終產品(投資物品、消費物品以及出口產品)的銷售前景的預期。在現實中,多數企業之間的交易所涉及的只?quot;中間物品”;多數企業生產的也并非最終產品,或者(如鋼材)并不用作最終物品的目的,而是中間物品(鋼材并非用作投資的目的,建設廠房,而是用作原材料,加工出其他物品);但是從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來看,只有最終產品的購買能夠由貨幣實現,中間產品的價值才能夠以貨幣形式實現;假定最終產品的購買是必須用貨幣實現的,①中間產品的價值也就可以最終由貨幣來實現支付,實現只不過需要一定的時間間隔。因此,企業事實上是以最終產品的銷售前景為信用保證,賒?quot;中間產品“。

由此可以看出:從整個經濟的角度看問題,企業之間的正常的信用規模,取決于”最終產品“的市場需求規模;一切對總需求(最終產品需求)產生影響的因素,都會影響到企業正常信用的規模。這也就意味著,企業間債務狀況,與宏觀經濟運行的狀況是密切相關的。這些基本關系在我們分析企業間債務與宏觀經濟波動的關系問題時十分重要。

1.2 總交易量與兩種不同的交易手段

雖然企業間債務最終一般還是要由貨幣來進行支付或結算從而完成交易的全過程,但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的觀測時點上),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的未付商業票據的價值總額,就是在這一時期內由商業票據為中介的交易活動的總額;企業債務的存在表明在一定時期內已經實現交易的商品,有一部分不是由貨幣中介的,而是由企業間商業信用中介的。公式(1)表達這一關系:

(1) PT=MV+D

式中P代表物價水平,T代表交易總量(實物量),M代表貨幣量(政府信用),V為貨幣流通速度②,D為在本期內發生的未支付的企業間債務(增量)。等式右邊的總和表示的是以一定速度流通的交易手段或信用手段的總額。

在有的情況下,經濟現實中的企業間債務會達到或接近某種最大值,雖然還了舊債之后還會再欠新債,但總量基本穩定下來,不再增長(D=0),社會交易總量PT和經濟增長規模的變化,就主要由貨幣量M和其流通速度V所決定。這是人們通常忽略商業信用存在而只注意貨幣量變動的作用的原因。

但是,相反的情況也會發生,即:給定貨幣量和流通速度,間債務增加,活動的規模(PT)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這一重要關系是本文,特別是在后面幾節里所要討論的主要。

1.3 企業間債務總量無限增長的可能性

假定在一個封閉的經濟中(沒有進出口),也無需向政府交稅,只有工資(各種個人收入)是必須用貨幣支付的,只有消費品是必須用貨幣購買的(在假定工資只用于消費的前提下,這兩個假定是等價的);所有中間物品以及投資物品都可以在支付相當于工資成本的那一數量的貨幣之后,用企業間債務的手段進行交易。我們就有了一個極限性質?quot;乘數”,即工資成本與總銷售額的比率的倒數。這一乘數與總貸款額的乘積,就是企業間債務的極限值。

而且,這一極限值并不是債務總量的極限,而只是債務增量的極限,因為這里的乘數是本期的工資成本與本期總交易量的比率。這就意味著,如果企業可以不還舊債的話,企業間債務的總量是可以無限地增長下去的,每年都可以增加不超過極限值的一部分債務(這也可以構成一?quot;穩恒態“,steady-state)。這時,要想使企業間債務增長速度放慢,唯一的辦法就是增加貨幣的供給從而使可支付工資和消費品購買力規模下降并因此使整個經濟活動的規??s小。

這一極限值對于任何一個現實經濟來說都顯得”太大“,實際債務增量總會小得多。這其實不說明別的,只是說明,人們是”還債的“,企業間的交易并不是只靠相互欠債,企業間信用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在任何情況下接受的信用,一個企業也不可能無限地欠債不還再無限地借新債。

因此,問題歸結為,人們為什么要還債和企業之間為什么不會無限地借債?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說,這無非是因為欠債和被欠債都是有成本的,而及時還債和不過多向外借債是有好處的。

1.4 企業間債務的微觀行為

現在暫時假定我們將要討論的企業都是”預算硬約束“的(下一節再放松這一假定),來看一下對于這樣的企業來說,它借給別人債時和欠別人債時所考慮的各種因素。

(1)債權方。作為債權人,進行賒銷對他的主要好處是與客戶保持長久的交易關系從而保有市場;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生產過程的波動所帶來的成本。在經濟不那么景氣的時候繼續給老顧客們發貨并給他們一些信貸,也能使生產持續不斷的進行,避免今天停產、明天再重新組織起來而引起的”生產重組成本“。

當然,這樣作是有代價的,最基本的就是付出隱含的資金利率。一般說來,在商定的時間內,企業間債務是沒有利息的,在各國實踐中,發生債務拖欠時一般也沒有利息懲罰(見Alrandari and schaffer, 1995)。隱含在企業間債務中的利息通常表現為提前支付或直接用現金購買時賣方給予買方的價格折扣。如果發生”拖欠“,債權人除了利息損失加大之外,還可能發生資金周轉的困難,自己正常的生產經營。因此,當一個企業允許另一些企業延長還款時間的時候(明知對方要拖欠,還是發貨),可以視為一種”讓利“行為或”降價“行為,是由于產品滯銷或市場需求下降的時候企業不得不降價銷售,降價部分就相當于允許拖欠時額外讓出的利息(相反的情況是”搶手貨“得先支”預付款“)。一般說來,企業不會無限地讓不還債的人繼續賒購下去。別人長期拖欠不還債,債權人卻還繼續發貨,這種無法用正常經濟原因解釋的特殊情況當然只能由特殊的體制因素加以解釋(見下一節)。

債權人長期拖欠債務,債權人一方還會發生”追債成本“:派人出去追債本身是費時、費力、費錢的,而且在對方”耍賴“的情況下有時還得作出的債務減免之類的”讓步“;同時,債權人積極要債,可能使人們認為他自己的財務狀況不佳,影響自己在市場上的形象與信用。這是所謂”消極債主“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見Begg and Portes,1992)。這些成本會從債權人一方阻止債務的無限增長。

(2)債務方。從債務人的角度看,他超過付款期拖欠債款的好處當然是多占有了一部分利息,更可以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擴大自己的”靈活性“,沒錢也能繼續投資、繼續生產,或將自己的資金周轉用于別的用途,”一塊錢當作兩塊錢用“。但拖欠債務的代價是落下”不講信用“的名聲而使以后再借債發生困難。在商業信用極為重要的環境中,為了占一點利息的便宜喪失信用是很不值得的。這是市場經濟中不到萬不得已總是盡可能及時還債的基本原因。

1.5 企業間債務的規模與貨幣量(銀行貸款)的相關關系

企業間債務的增長和規模與貨幣量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

一方面,貨幣越多、越便宜,大家越沒有必要相互欠債;而當政府采取宏觀緊縮政策的時候,貨幣供給量越少,企業之間相互拖欠會變得越嚴重。但是在另一方面,根據前面第1.3小節的,貨幣量越多,企業以貨幣為基礎所能創造出的企業間信用也會越多。就單個債務人的角度看,它越是能夠獲得較多的貨幣(銀行貸款),它就越是可能更多地欠債,別人會因為相信它可以較容易地獲得銀行貸款而較為放心地借債給它;從債權人的角度看,如果他可以較容易地獲得貸款,他就可能不那么積極地去”要債“,因為別人所欠債務雖然多一點,他仍可以從銀行借到錢維持生產的正常進行。從整個經濟的角度看,人們都是在一定量的貨幣基礎上”創造“企業間信用,貨幣量越多,以此為”準備金“所能創造出的企業間債務的規模就可以越大。

從統計經驗上看,西方主要市場經濟國家中企業間債務與企業貸款規模的比率一般為一比一(Rostowski, 1994)。我國企業間債務與企業貸款的比率總的來說還較低,約為67%,所以債務增長還有”余地“。從個案情況看,當企業間債務與貸款比率較低的時候,債務仍會增長;當這一比率接近于一或大于一的時候,債務增長的速度明顯下降,企業本身也開始積極清理債務。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一個關系。

1.6 債務總量與債務增量

企業債務總量是指到某一時點為止經濟中全部未支付的企業間債務的總和(比如我國1995年末存在的8000億企業間債務),是一個存量概念;企業間債務增量是在一定時期內新增加的債務量(比如1995年一年間我國企業間債務增加了2000億元),是一個流量概念。

在一定時期中,企業會還舊債欠新債。新債是在本期發生的,但只要它沒有超出還舊債的數量,債務總量沒有增加,就可視為沒有發生新增債務,因為還舊欠新?quot;還”的過程使用了貨幣,相當于用貨幣進行交易,沒有用新增債務來中介本期的交易。正因如此,只有本期新增的債務,才與本期的經濟活動相關;其他債務存量屬于遺留下來的。

但是,企業間債務的存量與增量是相關的:就一般趨勢而言,給定其他各種條件(包括宏觀經濟政策),企業間債務的增長速度會隨著債務總量的增大而發生遞減;存量相對于整個經濟活動以及貨幣總量的規模越大,增量的相對規模會越小。原因就在于,從宏觀的角度看,企業間已有的債務越多,建立在一定貨幣基礎上的信用關系越是脆弱,新的信用創造余地越小。就個別企業來說,欠債越多,再借新債;或者別人欠的賬越多,自己財務越難以再維持生產,進行更多?quot;賒銷“。

因此,盡管我們并不知道在現實中企業間債務的實際極限是什么,但是由于以上兩個小節所分析的種種原因,我們可以期待:給定貨幣供給的增長率(政策),給定經濟的增長速度,企業間債務的增量隨總量的擴大而遞減(若貨幣供給增長率發生較大變化,債務增量會突然以較大幅度增長),至少,債務與交易總量的比重會發生遞減。

企業間債務不會無限地增長,這個上的結論對于分析現實中債務的增長變動情況,也許是有用的。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在宏觀政策發生變化、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的初期,債務增量數額很大(見表1,主要企業的數據);但在這之后,隨著債務總量的進一步增大,債務增量下降,增幅遞減,而不是每年保持同樣的增長幅度。1988-1989年實行宏觀調控后主要企業間債務增量與工業總產值的比率從1987年的0.76%猛增至1989年的3.98%,但隨后逐步下降;1993年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之后,企業間債務與工業總產值的比率從前一年的0.3%一下子猛增至14.63%,但在1994年這一比率已經下降至10.91%,債務增量的絕對值也開始下降。

二、現階段間債務增長的特殊原因

2.1 體制轉型時期企業間債務正常的”體制性增長“

國有企業的一個基本體制特征是”預算軟約束“。但這并不意味著國有企業就一定相互拖欠債務。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企業僅與中央計劃當局發生”垂直的“經濟聯系,企業之間并不發生直接的財務往來,交易的支付直接通過統一的銀行帳戶進行劃撥,所以并不會發生所謂”三角債“現象。只有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當中,當集中計劃的經濟體制已經解體,生產經營決策權已經下放到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發生橫向財務關系的情況下,”三角?quot;才會發生。這就是說,“三角債”是“改革了的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的債務拖欠”現象。在現實中,所有實行體制改革的主義經濟,都發生了“三角債”從無到有、迅速膨脹的,就可以說明這一問題。

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在轉軌時期,企業間債務總額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屬于經濟“貨幣化”、“信用化”的一種正?,F象。我們稱這種因體制變化所引起的企業間債務增長為“體制性增長”。我們當然很難確切地在統計上確定已經發生的企業間債務中有多少屬于體制轉軌時期的“體制性增長”(在本文后面的中我們將忽略這個問題,但仍請讀者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存在),但我們應該當作“問題”加以對待的只是超出正常的“體制性增長”的突發性“膨脹”或“額外增長”。

2.2 國有企業的特殊問題

國有企業“預算軟約束”的體制特征決定著企業間的債務,可能會大大超出“預算硬約束”條件下的債務水平。這是對于國有企業間債務過度增長的一個最基本的體制原因。這一基本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國有企業本身享有“國家信譽”的背景,借債較容易。上說,國有企業是國家作為所有者和債務人的“無限責任公司”,只要國家“不破產”,企業的“信用等級”就總會好于別的企業。這是人們較容易借錢、借債給國有企業的原因,無論它們是否欠債不還。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有企業債務,一定程度上具有與法定貨幣同樣的性質。

第二,在上,國有企業一般不會破產,虧損由國家補貼。財務狀況不好的企業仍要生存下去,債務也就必然不斷增加,不會因破產清償而被勾銷。不能破產,企業欠債就沒有了最后的懲罰,債務的增長也就會“無所顧忌”,不良企業吃整個經濟的“大鍋飯”,占用盈利企業的資金,無法實現優勝劣汰和資源的有效配置,最終也會將盈利企業拖垮。

第三,在歷史上,企業債務增加后,國家銀行注入新的償債資金“清理三角債”(1986年以后國家曾多次為清理三角債注入資金),更增強了人們對國有企業債務有國家作保證的預期。

正是在這種特殊制度背景下,國有企業之間的“三角債”很容易膨脹,超出企業自身的償債能力;而且,國有企業事實上能夠通過擴大企業間債務拖欠,擴大其事實上的“購買能力”,從而導致總需求的膨脹或減緩總需求縮減的速度。國有企業間“三角債”,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企業以國家信用為背景自主先導發行的準貨幣”,也是貨幣發行“倒逼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見樊綱,1994,1995)。

假定D為企業間債務總額,ΔM為國家銀行事后為“清欠”而注入的貨幣,則

式中的m可以定義為“企業間債務引致貨幣供給的系數”。假如“為清欠三元債務注入一元貨幣”,則m的經驗值為3。

國家銀行“注資清欠”會在一定程度上人們對國有企業間債務行為的預期并因此而影響到與今后一段時期中企業的行為。國家銀行注入的資金越少,或者所承諾注入資金減少,m的“預期值”(Em)越低。上說,Em越低,“預算約束”越“硬”,企業間相互拖欠的數額會越小。所以,企業間債務在理論上是“預期貨幣供給系數”的函數:

(3) D=f[Em]

任何經濟中企業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預算軟約束。國有企業與其他企業在體制上和行為上的差別,就在于Em較高從而拖欠行為會較為嚴重。但這并不否定同樣是在國有經濟條件下,Em仍會是一個可變的量,并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作為政府的一個政策變量。這一點在理解解決企業間債務拖欠問題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2.3 為什么被嚴重拖欠時還會繼續“發貨”

國有企業在被嚴重拖欠的情況下還會繼續給予其他企業“發貨”并繼續進行生產,除了前面所說過的(A)為了保持與客戶的長期關系,(B)為了防止生產停頓之后發生“生產重組成本”等一般性的原因,以及(C)企業“預算軟約束”這一基本的體制性原因之外,還有以下一些較為具體的經濟原因與原因。

(1)為了能發放獎金與增加福利。對于國有企業來說,現行體制是,工資、獎金的發放和利潤提留取決企業是否在本期內有“銷售額”;而只要產品已經發出,就算作發生了“銷售”,就可以動用企業現有的資金或者有資格向銀行借款發工資、發獎金、提福利、提留利潤進行各種支出。企業可以不關心自己的實際財務狀況被債務人拖垮(在預算軟約束條件下,債權人對于借出債務的風險考慮也會小得多),但總是會出于管理者和工人的現實利益(不是所有者的利益)而關心是否發得出工資。因此,只有當企業間拖欠已經使企業可動用的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銀行可能的貸款額度)“用完了”的時候,企業即使繼續生產也不再能發工資的時候,企業才會有較為強烈的動機,停止在收不到貨款的情況下還繼續發貨。

由此可見,在國有企業的體制條件下,企業間債務的增量,會更接近上一節所說的“極限”--只有“工資成本”構成對企業間債務增長的限制。

這一因素,并不是在任何時候、任何企業都一直起重要的作用。在高漲期之后、緊縮剛開始的時候,許多企業還有利潤、也還有現金,還能發獎金,這一因素的作用就大些;一般地說,對于有利潤、有現金的好企業,這個因素的作用總會大一些,而對于其他一些企業,當已經是沒有現金、發不出工資的時候,這個因素當然談不上多大了。

(2)為了獲得更多的銀行貸款。在現行銀行體制下,國有銀行在分配貸款指標的時候,執行一定的產業政策標準,其中重要的一個標準就?quot;企業的產品有市場“。在這種條件下,只要能夠”發貨“,無論是否收得到貨款,企業都似乎更便于證明自己的產品有市場,以此作為申請貸款的理由。

(3)為了”社會安定“。作為國有企業,不可避免地承擔著一些國家的社會職能。別人欠債不還,企業到頭來會拖欠工人的工資。但據企業管理者和地方政府官員的解釋,即使這樣,只要生產還在進行,工人每天能有事作(同時企業和政府承諾以后一定補發工資),也比工人無事可作要更有利于社會穩定。這也構成”不付錢也發貨“的一個重要原因。

2.4 其他體制缺陷的作用

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的概念范文5

提出這些戰略的背景是①政治上的要求:內陸地區對沿海地區實行的優惠政策而造成的沿海同內陸地區間差距表示不滿,在政治上需加以解決;②經濟政策方面的要求:雖然沿海地區形成了以消費品工業為核心的出口型增長機制,然而尚不能充分影響內陸地區和生產資料工業。因此在下一個階段,必須強化生產資料工業(第二次進口替代),要求產業結構的高度化。

在這個意義上,象征“T字型戰略”的龍頭被指定為上海(及其浦東開發區)。上海雖然地處沿海地區但并非是早期對外開放的城市。另外,國有企業的比重很大,其經濟效率低下,使八十年代的上海深受低增長之苦。事實上承認了作為經濟特區的浦東開發,在引人外資的同時強化國有企業正適應了上述②的要求;把上海的發展作為長江流域經濟發展的先導正是適應了上述①的要求。

但是,在這里需要明確的是,這些戰略并不是在充分研究其有效性之后提出來的。戰略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條件是各經濟區間的相互關系是否有充分的發展。但是,在現實中,經過了30年以上僵化的計劃經濟時期,各經濟區被嚴重地條塊分割。例如在物流領域中就很典型,其一是國內貿易局、交通部。鐵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中央政府系統的的“條條”(縱向)分割;其二是各地方政府的“塊塊”(橫向)分割。這樣,就不會存在跨越“條條塊塊”的物流網。雖然被稱為經濟區,實際上是被嚴重地制約了。即使是“三沿發展戰略”發揮其效果的前提條件也不夠充分。換句話說,從物流的現狀可以看出經濟區的實際情況和問題。本小論就是以上述問題作為出發點,通過把握物流及經濟區的現狀和問題來展望兩者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中國的物流發展與經濟區

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來說,完善其生產基礎設施是最重要的課題。其中狹義的物流基礎設施,即交通、運輸設施的完善,能使新的資源開發及已有資源有效的分配成為可能,通過原材料供給范圍的擴大、產品銷售市場的擴大、直接或間接與交通運輸有關的工業的發展等促進經濟發展。另外,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發展,具有擴大社會分工范圍的效果,以這種社會分工為基礎形成了經濟區。

在這里,作為后面論述前提的經濟區的定義如下:

①至少擁有一個經濟中心(城市);

②圍繞著經濟中心而形成的穩定的經濟關系;

③擁有從事某一種產品或專門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且與下屬經濟區域之間具有分工或合作關系;

④與同層次其他經濟區域直至上層次的經濟區域有著比較密切的經濟關系。

經濟區的實際規模,是由滿足上述條件的具體情況而決定的,但是一般來說,專業分工關系及交通運輸條件越發達的區域其規模越大。另外,要形成具備上述條件的經濟區,其所屬的國民經濟應該要達到開發經濟學中所講的“起飛”階段。之所以這樣講,是因為在“起飛”以前的傳統社會中,科學技術水平和生產力水平低下、社會分工關系不明確、商品交換不發達,進而不存在穩定的區域間的專業分工關系。而“起飛”階段則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工業興起并且成為經濟的主導部門,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達到較高的水平,鐵路。海運事業的高速發展開拓了國內外市場,商品貿易及區域間專業分工的范圍日漸擴大。另外,隨著大規模制造業的加速發展、產業和人口的集中,這也是大城市的產生時期。這些現象標志著經濟區的形成。中國已經達到了這個階段。

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物流是怎樣變化的呢?這先要看“貨運密度”的變化。這則是由“貨物發送量除以社會生產總額”的“噸/億元”來表示的。

實際研究表明,在中國,社會總產值每增加1億元,貨運量與貨物周轉量在1952—1978年間分別增加33.52萬噸公里、0.89億噸公里;在1978—1988年間分別增長23.48萬噸公里。0.43億噸公里。就是說,貨運密度是隨經濟的發展而下降的。其原因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愈加高度化,單位產值的運輸量就越減少;而隨著技術進步使得單位產值所需的能源及原材料的消耗量減少;運輸管理的合理化使得無謂的運輸減少等。

在考慮物流與經濟區的關系時不能忽視的另外一點是有必要探討運輸成本對于經濟區內及經濟區間的物流形態的影響。運輸成本與單位的運輸可能量成反比,而與運輸距離成正比。如果商品和運輸距離不變,單位運輸量公里的成本按運輸方式來分:水運最便宜,其次應該是鐵路和公路。但是,決定運輸費用的不僅是運輸方式,運輸成本中不僅含有運輸費用還含有裝卸貨物所需的成本(終端成本),所以采用何種運輸方式不能一概而論。還有,除上述成本的因素之外,被運輸商品的物理特性(容積、重量。強度等)以及單位容積重量的價格也對運輸方式的選擇產生很大影響,并且決定經濟區內外的運輸結構、物流結構。

二、中國的貨運狀況與經濟區

下面,探討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的物流和經濟區以及兩者的關系是如何變化的問題。把著眼點放在改革開放時期是因為自改革開放起,跨地區的生產要素(勞動力、資金。生產資料等)才開始正式地自由流動,伴隨著這種流動,計劃經濟時期的經濟區開始進人再形成過程。

首先,看物流發生的變化。

(l)按計劃分配的物流減少了。這是因為伴隨經濟體制改革,中央政府控制的生產資料范圍急速地縮小了。例如:煤炭生產量中計劃分配部分從1979年的59%急劇減到1990年的40.7%,鋼材則從77.l%到41.5%,木材則從85%到21.8%。不過生產資料的運輸量并沒有減少,其中大部分依然通過鐵路運輸性產資料運輸占鐵路運輸總量的比率一直在70%以上)。那么,將計劃分配運輸的占有率用“生產資料的鐵路運輸量占貨運總量中的比率”來代替便可以發現其變化,從1978年的37.9%減少到1997年的11.3%,實際上計劃分配的運輸量的占有率應該更小。

(2)由于搞活地方經濟,區域內物流需要增加了。這主要表現在承擔短距離運輸的公路運輸迅速成長。表及一1所示,各種運輸方式中,公路運輸的占有率急劇增長。然而其平均運輸距離并未增加(1978年的32公里增加到1997年的56公里。這之間鐵路的運輸距離從496公里增加到772公里)。另外,這與改革開放時期,帶動經濟增長的輕工業、消費品工業的快速發展及與這個時期設立的外資企業對物流的要求有很大關系,特別是適合于公路運輸的特點(小批運輸、送貨上門運輸的可能)。

(3)跨地區的物流也有增加。這可以表示鐵路運輸到省外、地區外的運輸量變化。

根據研究分析各省間的物流量的變化,流出、流人均高出全國的平均增長水平的有山東、廣東和四川等。其中,與廣東有著很高運輸增長率的流人地、流出地的范圍波及全國,特別引人注目的是與運輸距離長短無關的物流量大大增長。其背景可以推測為:對外開放先行的廣東作為委托加工貿易的基地,原材料從全國匯集于此,廣東生產的商品運輸到全國各地。

如此的物流變化對經濟區有著什么樣的影響呢?

(1)以能源、原材料的物品數量平衡為基礎,以大規模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為軸心,區域內自給自足體系為特征的“計劃經濟時代型”經濟區轉向以各區域比較優勢為基礎的,與其他區域的分工關系、物流狀況為軸心的較為現實的“市場經濟型”經濟區。

(2)但是,如此出現的經濟區間的專業分工關系還不夠發達。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實際研究表明,各地區爭先恐后對相同的行業進行投資,使得產業結構雷同。

(3)各經濟區均加強了吸引外資的勢頭。吸引外資的比重與經濟發展有很強的正比關系。達到高增長的地區是吸引外資成功的區域,也是外資所要求的物流基礎設施完備的地區。學到了這個事實的各地方(政府)為了完備吸引外資的條件,大力開展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的建設。今后,隨著這些基礎設施的完備,將促進經濟區內部的市場統一和經濟區間的分工關系的完善。

三、中國的對外開放與經濟區

在考察改革開放以后的經濟區的時候,不可忽視對外開放對其產生的影響。具體從對外貿易和外國直接投資來看。例如以初期的典范——珠江三角洲為例,80年代,以與香港委托加工貿易為基礎,誕生了許多工業團地,工業的集中又進一步吸引了外資,由此形成了循環。以公路為主要紐帶,與香港以及其他地區相連是工業團地的一大特點。國內外投資者在這些公路沿線的投資,這也是在“點線開發理論”下的經濟區逐漸形成的過程。

到了九十年代,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又出現了更新的經濟區。比如,在上海到南京的主干道路沿線上,昆山、蘇州、無錫、常州等新興工業城市逐步發展起來,其經濟影響的范圍遠遠超過了珠江三角洲。這是因為這些地區在各自原有的國內產業分工及市場占有之外,外國直接投資也瞄準國內市場,所以生產過程中原材料籌措和產品銷售這兩個環節均擴大了國內市場。

改革開放后的經濟圈的另一特點是在上述經濟圈下又涌現了一些“小經濟區”。僅各地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的數量就分別已達到32個和53個(截止至1997年)。除了“泡沫因素”外,各開發區的優勢在于可靈活運用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附近大工業城市的產業基礎設施、研究開發基礎設施(包括信息、人才)。即通過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將使產業地域擴大。吸引外資地域擴大。作為此種意義上的小經濟圈,包括上述的上海一南京的各城市的經濟開發區北京一天津的北京經濟開發區、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等。

通過以上的實際考察,目前可以這樣說,不管是出口導向型還是國內市場導向型的外國直接投資均形成了以投資區域為中心的新型經濟區。近年來,外國投資的重點從出口導向型逐步轉向了國內市場導向型,國內市場導向型以在當地購買原材料。當地銷售為目的。預計通過這些外資可起到加強投資地與國內其他地區之間相互依存的作用。在內陸地區的投資狀況也是如此。因外資的投資動機是瞄準國內市場,所以有必要將內地的資源。市場向外資開放,由此國內各地區的相互依存的關系也將得到加強。

四、今后的研究課題

本小論最后將要討論的是今后的研究課題。遺留的第一個課題是,在不同類型的地區內進行案例研究。中國各個經濟區間的差距很大。積累和分析案例研究成果后,我們才開始構筑物流與經濟區發展之間關系的理論。

集中計劃經濟體制的概念范文6

民事責任形式就是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擔負民事責任的種種方式,從法院或仲裁機構說,就是對民事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的種種方法。在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正確發揮法律責任機制的職能的今天,探討民事責任的形式及其適用的問題,無疑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言而喻,唯有明確民事責任的形式,劃清其適用范圍,才能有效地保護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嚴肅地恰如其分地制裁各種民事違法行為,從而維護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事業。

法律責任的形式不是任意確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一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殊性決定了該部門法律責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門的種種責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本文要探討的是我國民事責任有哪些形式以及如何運用這些形式,即在適用這些形式時,應該針對哪種情況,要求存在什么條件,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我國還沒有民法典,但已有許多涉及民事的法規。從現有的立法和實踐看,民事責任主要有如下幾種形式:

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當侵權行為人雖沒有直接侵犯財產所有人的所有權,但妨礙權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處分權時,行為人應排除妨害:如行為人的行為正在繼續侵犯他人的權利。則應停止侵害:如行為人的行為雖尚未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尚未侵犯權利人的權利,但確有可能發生侵害權利人權利的后果,則應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發生,亦即消除危險。

這種責任對于預防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積極的作用。適用時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要存在妨害、侵害或確有發生損害危險的事實即可。例如,責令危險房的房主消除危險,責令污染環境者治理或消除公害,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等都屬于這種責任?;謴驮瓲睿夯謴驮瓲钤趪饽承﹪业拿穹ㄖ泻x極廣。如德國民法將恢復原狀規定為損害賠償的基本方法:返還財產、修補損毀的物品或給付同類同質之物都稱作恢復原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恢復原狀主要適用于侵害他人財物的場合,是當損害他人財產,于適用賠償損失責任之前首先適用的一種責任形式。

恢復原狀的最通常方式就是修復被損壞的財物。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六條規定:對被征用的土地內與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涵閘、管道、道路、電纜等設施,“發生阻斷或破壞的,應加以修復或建設相應的工程設施”。這就是恢復原狀?;謴驮瓲钤诒Wo國家資源中適用也很廣泛。

返還原物:返還原物是指責令非法占有人將非法占有的財產返還給所有人。適用返還原物,要求:第一,提出返還請求的只能是財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被追究責任的只能是財產的非法占有人,第二,原物存在,要求返還的只能是原物,第三,應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如原物由合法占有人有償轉讓給了第三人,則不應讓善意第三人返還,第四,關于時效問題,我國目前雖尚未規定,但從學理上說,由于國家財產的特殊地位,要求返還國家財產,不受善意取得的限制,也不受時效的限制。如原,被告都是國營企事業單位,要求返還經營管理的財產,則應受時效的限制。

返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一方無法律根據地取得利益,并因此使他人受到損失。返還不當得利不要求不當得利者有過錯,不論其是否善意,都應返還。例如,私分國家財物,多吃多占、濫發獎金等,得到“利益”的普通職工并非都有過錯,但仍應責令其退還所得利益,不能占國家的便宜?!段飪r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違反國家價格規定,取得非法收入的,“非法收入應當如數退還用戶”,這亦屬適用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

返還按照合同已作的給付:這里主要有兩種情況:(1)因合同無效應將他方已作的給付返還給他方?!督洕贤ǎ谑鶙l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但如合同因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時,受返還的一方必須是非故意的,即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2)合同雙方解除合同時,亦應將對方所作的給付返還。例如按照《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一方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不可能履行合同時,有權解除合同,但他有責任返還對方已作的給付,即已經履行的一方有權要回已作的交付,如索要已付的價金。

收繳非法所得:這是指將在民事活動中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繳國庫。收繳非法所得,主要適用于三種場合:(1)應返還的財產無法返還給受害人,如違反物價規定,非法收入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應指出,使國家受到損害而不當得利的,應返還不當得利給國家,此種場合,有時亦稱作收繳非法所得,但實為返還不當得利。(2)故意地訂立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見《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3)因不履行購銷經濟合同而自銷多得的。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由于供方將產品自銷而不按合同規定交貨的,除按違約及有關規定處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自銷多得的收入,上繳中央財政”。《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對因違約自銷或套取超購加價款不履行合同的,也規定了類似責任(第十七條)。

在該場合適用收繳非法所得責任不同于前一種場合,此時合同是有效的,但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違法。

收繳非法所得和行政上、刑事上的沒收不同。后者不僅沒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所得,而且還要沒收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包括資金),還可能同時采取其他制裁,前者只是沒收其從事民事違法活動所取得的財物。

賠償損失:這是最常見的適用最廣的民事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適用于侵權損害的場合。當不法行為人致他人財產或人身以損害,而又不可能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時,往往采用賠償損失的辦法解決。這里損失一般指所致損害的財產價值表現:在侵害財產時,損失指財產毀損滅失部分的價值,在侵害人身健康、生命時,損失一般指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失去的財產的價值。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工資、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在責令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時,對損失必須實事求是地計算,對不是因侵權行為造成的費舊,不應讓加害人負擔,不允許受害人提出無理的要求。

當違法者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如使受害人悲痛傷感或不能滿足精神生活上的享受),能否責令加害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呢?亦即對精神損害能否適用賠償責任呢?對這個問題,過去在我們的著述中幾乎一致反對賠償精神損害,所持理由主要是:(1)資產階級法學家主張對精神損害可用金錢賠償,這與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格格不入:(。2)精神損害無法用金錢估價,采用金錢賠償辦法實質上降低了人格。現在看來這兩條理由似都難以成立。從第一條理由看:第一,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各別立法制度在形式上可以是相似的;第二,國外許多公有制的國家在立法上都確認了賠償精神損害的制度,如南斯拉夫、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等。蘇聯現在許多學者也主張對精神損害應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從第二條理由看,誠然,精神損害是不可能用金錢來估價的,但賠償精神損害決不是完全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而只是對受害人一方給予一定補償,對加害人一方以示懲戒。從司法實踐上看,當侵權行為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未造成財產損失時,由于不能賠償精神損害,往往沒有責任,雖說法院可責令其賠禮道歉、具結悔過,但責任人如拒不執行時,則法院難以強制執行。對精神損害運用金錢賠償不應與金錢萬能劃等號,這是要保護受害人,不會降低受害人的人格?;谏鲜隼碛桑覀冋J為對于精神損害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對侵權行為人判處一定數額的賠償費,數額如何確定,還須進一步總結討淪。

賠償損失也是一種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賠償,這種賠償損失的款項就是賠償金。

賠償損失的主要職能是補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因此應當堅持完全賠償的原則,這在實行經濟責任制和經濟核算制的經濟體制下,尤其重要。實行經濟責任制就是要把國家的集中計劃管理與充分發揮企業的經濟主動性結合起來,違法者不予賠償,就會損害受害者企業獨立的經濟核算。“損失”應包括違約造成的現有財產減少和可得利潤。可得利潤,應當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確定,必須是可以計算的。有時將前者稱作直接損失,后者稱作間接損失。我們主張廢除直接、間接損失的概念,因為其含義不清,易生歧義。當然,法律有時明確地規定了賠償范圍,如承運人一般是不賠償受害方可能得到利益的,這是一個例外,不能作為否定完全賠償原則的根據。

違約金:違約金既具有合同擔保的性質,又是一種合同責任形式。它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合同義務人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支付的款項。

違約金按設立根據可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前者是由法律規范直接規定了各種具體違約條件和應付的違約金數額。這種違約金又叫罰金或違約罰款,如延期付款的罰金。后者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自行約定的,一旦發生雙方約定的違約條件違約方即應向對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雙方一般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約定違約金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貸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卜至百分之三十,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商定。”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一定的聯系?!督洕贤?,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在違約方向對方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的場合,違約金實際成為賠償金的一部分。《經濟合同法,的這條規定,突出了違約金的補償性質,是我國合同法的特色之一。

但違約金和賠償金不同。第一,違約金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而賠償金是在違約方違約后根據發生的實際損失計算的(賠償金也包括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賠償)。第二,支付違約金只須有違約事實就足夠,而支付賠償金還須有實際損失的法律事實。第三,違約金有法定限額,1981年3月國家經濟委員會頒發的工礦產品合同試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按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罰金(不包括保管,保養費、運輸部門規定的罰金和各種應該賠償的實際經濟損失),其總額不得超過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貸款總值?!辟r償金不能有固定限額,只能以實際損失為準。第四,違約金有時具有懲罰性,有擔保合同的作用,賠償金只具有補償性,無擔保意義。

應當把違約金,特別是延期付款的違約金(罰金)與滯納金區分開。滯納金是有關部門對企業應上繳財政款項而不按時交納的按一定比例加收的金額。如財稅部門對不按期預交所得稅和上交利潤的企業,應根據滯納的數額,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不是民事責任形式。

定金罰則: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一方預先于應行給付的款項內先行給付給對方的款項。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喪失定金,對方違約時則須雙倍返還定金,這稱作定金責任或定金罰則。如《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定金有擔保作用,在追索定金責任時,它又有懲罰性質。這點與違約金相似,但定金與違約金不同,它是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交付的,合同履行后應當收回,或抵作價款。

罰款:民事罰款是對故意違反民事義務者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一般適用于故意地嚴重違約的場合。

民事罰款既不同于刑事罰金,也不同于行政罰款。從適用的根據上看,民事罰款適用于民事違法行為,行為侵害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罰款適用于行政違法行為,行為侵害客體是行政法律關系。從適用的后果上看,行政罰款不可能給予某個受害人,只能收歸國庫,而民事罰款,一般地說,可給予具體的受害人。

強制履行合同,這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權利方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由其強制義務人實際履行。強制履行合同這種責任在國民經濟中意義十分重大,它是貫徹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的表現。

有人認為被強制履行合同不是一種責任,只是業務影響措施。其理由是,在被強制履行時當事人只是履行自己本來的合同義務,并沒有帶來不利的后果—一即財產上的負擔。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強制履行只有在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才能適用。此時,盡管當事人須履行的仍然是原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但其履行的性質與自覺履行時已截然不同。

適用強制實際履行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其一,要有履行的可能性。若合同已不可能實際履行,如標的物已滅失,義務人生產計劃變更等,則不能強制實際履行。其二,要有履行的必要性。如果實際履行已無必要,就不應強制實際履行。如何確定必要性呢?我們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合同的特殊作用出發。社會主義國民經濟是一個統一的綜合體,在實行大力發展社會主義計劃商品經濟的方針下,經濟合同是實現計劃的指導、調節和體現價值規律的有效手段,是聯結產、供、運輸各部門、各環節的紐帶,又是保證企業捉高經濟效益的有力工具。因此,要確定合同有無實際履行的必要,只能以計劃經濟和市場調節的兩個方面的客觀需要為根據,而不應以主觀要求為標準。

賠禮道歉,具結悔過:這主要適用于侵犯人身權利的場合。在其他部門法,如行政法,也有賠禮道歉、具結悔過的責任,但那是對違反行政法規者適用的,當對違反民事義務者適用時,則屬民事責任。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對侵犯公民或法人人格權的,責令其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消除影響,是保護民事權利的有效方法。適用這種責任不要求責任人主觀上有過錯,只要一個人的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譽,如散布有損于他人名譽、信用的言淪等,就有責任給受害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一個人如果故意地侵犯他人的名譽,則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罪,須承擔刑事責任。

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這是對法人或個體戶適用的一種責任。一個組織、單位只有經特定程序,依法批準后才能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規定范圍內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果它在民事活動中實施嚴重的違法行為,就會被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如《標準化管理條例》規定,對不按標準進行生產、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特別嚴重的應“進行停產整頓”:《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單位,根據不同情況可責令“停產治理”,《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違法者根據情況“勒令停辦或停業、吊銷籌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在這些場合,。企業因違反民事義務,受到被剝奪或限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擊制裁。所以,從民法對法人的要求說,從法人的命運說,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等電是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上述各種民事責任形式有的是民法上獨有的,如返還原物、違約金等,有的是其他部門法也有的,如罰款,有的本身就具有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雙重性質,如收繳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但它們都具有民事違法的法律后果。我們在適用民事責任形式時尤其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區別不同性質的責任,即區別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這一方面,前面已經講到,不贅。順便指出的是,民事責任形式與其他責任的區別不在財產的去向(如財產上繳,向對方交付一定財產等),而在違法行為本身的性質。也不應忘記,即使行政責任和財政責任,也會發生改變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民事后果。

民事違法行為,有時候不僅觸犯民事法規,而且也觸犯了其他部門法法規。在這種場合,違法者不僅須承擔民事責任,且可能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所以,應當注意綜合適用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承擔其他責任不應影響追究其民事責任,反之亦然。

第二,區別不同基礎的民事責任,即區別不同的民事違法行為,選用最恰當的責任形式。民事違法的領域不同,各種責任的適用范圍也不同。應當依違法行為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責任形式。

必須嚴格區別不同的民事責任形式,因為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例如侵權責任與合同責就有很多差別。其一,二者責任人違反的義務的性質不同,其二,二者違法行為侵權的客體不同,其三,二者的舉證責任不同,其四,合同責任當事人可事先約定,而侵權責任則否,其五,在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上不同,從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看,對侵權責任尚無統一的具體的一般時效的規定,而對合同責任卻明確規定了時效期間。

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區別,決定了它們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問題是,如一種行為涉及兩種民事責任形式,涉及兩個請求權時應該怎樣處理呢?外國有不同作法。在法國,當存在合同責任時,不允許追究侵權責任,而英美則允許任選一種。從保護受害人一方的利益來說,由受害人任選一種的作法是有利的。

第三,區別同一基礎的不同的民事責任,即區分同一責任基礎的不同情節,確定不同的責任形式。這里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首先與同一責任基礎的違法行為相應的責任形式叮能有幾個,這里就發生責任的順序問題。例如對違反合同的行為,一般是先用違約金的形式,然后才使用賠償胡失的形式。因為,適用違約金形式時,不要求計算受害方的損失,只要發生違約的事實,即可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減少舉證的困準。而當損失超過違約金時,才迫索賠償金,補足違約金的不足部分,這就保障了受害方的利益。又如對損害環境的行為,先要求恢復原狀,不可能時則要求賠償擁失。

責任順序在不同責任基礎中有不同表現,在同一責任基礎土也不是固定不變的。例如在侵權責任中,對于侵犯他人財產的,一是停止侵害,二是恢復原狀,三是賠償損失,而對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則一是返還財產,二是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定民事違法行為的領域,責任順序有一定的確定性。這是法律根據經濟基礎的特點、民族傳統習俗,民事關系的內在邏輯性確定的,只有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加以改變。

其次還有一個對同一違法行為(違約,侵權)能否同時合并適用兩種責任形式的問題。例如合同的主要責任形式包括強制實際履行,給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督洕贤ā返谌鍡l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進行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而按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于一方違約,致使經濟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因此。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不能排斥強制實際履行廠強制實際履行總是和其他責任形式合并使用:不必實際履行,一般只能是由于解除合同的結果,而非因適用其他責任形式的緣故。

各種民事責任形式能否合并使用,不僅決定于民事違法行為的情況,而且決定于民事責任形式本身的種類。如賠禮道歉、具結悔過,既可單獨使用,又可與其他責任合并使用;而消除危險一般只是單獨適用。又如賠償損失可與恢復原狀合并使用,但不能與返還原物或返還不當得利合并使用。民事責任的重要職能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懲戒教育違法行為人和預防民事違法行為。合并使用民事責任形式的原則,應當是更好地達到而不能違反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

最后,同一民事違法行為,因對方情況不同,采用不同的責任形式,或因情節不同,確定同一責任的合理范圍。一、在具體適用民事責任時,須注意對方的不同情節。例如,對于無效合同,如果一方是故意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尚未履行,即須將非故意方從對方約定取得而尚未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二,要針對不同情節,正確地理解法律的要求,實事求是地確定民事財產責任的范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1979年)第三十八條規定,“毀壞城鎮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樹木的,毀壞一株要栽活三株”。這里應是指毀壞栽植的幼樹而言的,如是毀壞成樹,即應照價賠償,否則就是無故地減輕違法者的責任。所以,我們在適用法律上,不能機械地理解條文,要正確理解立法的旨意。三、要根據情況,正確地強制執行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即如前述,某些民事責任形式是叮由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民事責任形式只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對于當事人約定的責莊,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就應強制地執行,例如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但如果雙方約定的責任范圍超出法律的規定,則不應強制執行,而應由人民法院酌情減之。同樣,如果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的后果超出了約定的范圍,如損失大于違約金的數額,當事人同樣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對方追索賠償金,即違約方除執行約定的責任外,還須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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