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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的意義范文1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異化;“二者合謀”;三方博弈
中圖分類號:F321.2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16248(2016)02007405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近年來獲得了快速發展。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統計,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國依法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98.24萬家,同比增長42.6%;實際入社農戶7 412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28.5%,同比增長39.8%。農民專業合作社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農戶與大市場對接的矛盾,同時還豐富和完善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1],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帶動農民增收、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也有學者對此表示質疑,強調由于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實踐中的異化,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不但沒有真正帶動小農、改變小農的社會市場地位,反而還強化了小農的弱勢地位[2]。
農民專業合作社異化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偏離甚至背離合作社基本原則,導致大多數社員利益或者國家利益受到損害的一種現象。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異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假合作社”。“假合作社”即合作社在運行過程中名實分離[3],“假合作社”與“真合作社”爭奪國家的扶持資源并擠壓“真合作社”[4],“假合作社”數量之大幾乎占到合作社總量的80%[5]。第二,精英俘獲。精英俘獲主要體現為合作社在運營過程中“一股獨大”[69],少數核心社員通過占有主要的剩余控制權侵犯普通成員的利益[10]。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異化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1112]。有研究指出“假合作社”的產生有著特定的鄉土邏輯[1314],地方政府在目前以“一窩蜂、搞攤派、分任務、下指標”為特征的“壓力型行政體制”條件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追求短期政績收益,對合作社的發展自然會只重數量而不求質量,由此產生了大量的“皮包合作社”[15]。同時,在現階段中央政府大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語境下,地方政府除了能從“假合作社”中獲取短期政績利益外,還可以獲取“租金”收益[1618]。
“精英俘獲”指合作社的控制權被少數核心成員把控,合作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遭到破壞。從理論上講,普通社員本應是與代表核心成員利益的管理者進行博弈的重要力量,但實踐中由于核心成員生產規模較大,或者出資額較多,負責合作社日常事務的理事往往會由其控制[19],相對富裕的核心成員利用手中的相對控制權進行內部尋租活動[20],因此在普通成員與核心成員的博弈過程中,代表核心成員利益的管理者無論是否“謀私”,普通社員的占優策略都是“不參與決策”或者“忍氣吞聲”,這明顯是一個對普通社員不利的結局[21]。而地方政府同樣出于短期政績和“租金”收益的考慮,對合作社由少數核心成員控制的情況通常持默許態度,由于制度和機制保障缺失,普通社員在維護自身利益的過程中,有可能淪為“待宰的羔羊”[22]。
通過文獻梳理不難發現,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異化實質上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短期政績利益和“租金”收益的驅動下,與合作社負責人“合謀”的結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異化同時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強烈關注,2014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財政部等九部委聯合頒布了《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返念C布不但體現了中央政府規范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的態度和決心,同時也表明了中央政府對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思路從“先發展后規范”轉向了“邊發展邊規范”[23]。面對中央政府規范合作社發展的決心,地方政府跟合作社負責人是繼續“合謀”還是對合作社進行監管?合作社負責人是尋求與地方政府“合謀”還是對合作社進行整改?在中央政府強勢干預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合作社負責人三者之間勢必會呈現出一個新的三方博弈關系。那么中央政府的介入能否有效遏制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異化呢?其中的影響條件和作用機理又是怎樣的呢?本文擬構建一個完全信息條件下,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合作社負責人三方博弈模型進行分析。
一、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一)問題假設
第一,博弈參與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合作社負責人均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
第二,中央政府代表廣大合作社社員的根本利益,與地方政府構成委托關系,中央政府代表廣大合作社社員敦促地方政府對合作社進行監管;地方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的人,對中央政府負責,地方政府同時也是合作社的資源提供者和監管者;合作社負責人通常是合作社中出資最多或者是控制合作社發展關鍵資源的人,他們通常只代表少數核心成員的利益。
第三,假設合作社負責人與地方政府“合謀”成功,合作社負責人就可以繼續從合作社發展中謀取非法利益w,但此時合作社負責人須向地方政府支付“賄金”λ(0
第四,假設地方政府選擇與合作社負責人“合謀”且未被中央政府發現,此時地方政府不但可以得到“租金”λw,還可以獲得政績收益rd;但是地方政府的“合謀”行為一旦被發現,地方政府不但政績收益為0,還會面臨βλw(β為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處罰系數,β>1)的處罰,合作社負責人此時也將支付罰金α(1-λ)w(α為對合作社負責人的罰金系數,α>1)。假設地方政府選擇對合作社進行監管,地方政府獲得政績收益rd,但地方政府需要支付監管成本c2。
第五,假設中央政府的稽查成本為c3,中央政府通過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有利于規范和引導合作社健康發展,有助于創新農業經營方式,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因此中央政府加強對合作社的干預可以產生政績收益r。
根據以上假設,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稽查以及地方政府對合作社的監管就形成了一個三方動態博弈過程,其中中央政府在稽查與不稽查之間選擇;地方政府在監管與“合謀”之間選擇;合作社負責人在“合謀”與整改之間選擇。
(二)三方博弈模型的建立
采用完全信息博弈,對合作社負責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動態博弈過程進行分析,這一博弈涉及到合作社負責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三方,合作社負責人與地方政府兩者合作博弈,通過兩者協商可以形成利益均衡,中央政府的引入在于監督二者是否履行責任。假定中央政府稽查與不稽查的概率分別為pc與1-pc,在稽查的情況下,查實地方政府違規和未查出地方政府違規的概率分別為pa與1-pa;地方政府與合作社負責人“合謀”與不“合謀”的概率分別為pv與1-pv。根據所述條件,地方政府、合作社負責人、中央政府三方的博弈及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
r(三)模型求解
(1)在給定地方政府參與“合謀”的概率為pv的情況下,中央政府選擇稽查與不稽查的預期收益π1、π2分別為:
π1=pvpa[βw+α(1-λ)w-c3]-
pv(1-pa)c3+(1-pv)pa(r-c3)+
(1-pv)(1-pa)(r-c3)(1)
π2=pv×0+(1-pv)r(2)
當中央政府進行稽查與不稽查的預期收益無差異時,就得到中央政府在博弈均衡時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負責人進行“合謀”的最優概率p*v。
因此令π1=π2
-c3+papvw(α+β-αλ)=0(3)
p*v=c3pa[βw+α(1-λ)w](4)
(2)在給定中央政府稽查的概率為pc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選擇跟合作社負責人“合謀”與監管的預期收益π3、π4分別為:
π3=-pcpaβw+pc(1-pa)(βw+rd)+
(1-pc)(βw+rd)(5)
π4=pcpa(rd-c2)+pc(1-pa)(rd-c2)+
(1-pc)(rd-c2)(6)
當地方政府選擇跟合作社負責人“合謀”與對其進行監管的收益無差異時,就可得到地方政府在博弈均衡時中央政府進行稽查的最優概率p*c。
令π3=π4
c2+wβ+pc(-pard-2pawβ)=0(7)
p*c=c2+wβpa(rd+2wβ)(8)
(3)在給定中央政府稽查的概率為pc的情況下,合作社負責人尋求“合謀”與進行整改的預期收益π5、π6為:
π5=-pcpaα(1-λ)w+pc(1-pa)(1-λ)w+(1-pc)(1-λ)w(9)
π6=pcpac1-pc(1-pa)c1-(1-pc)c1(10)
當合作社負責人尋求跟地方政府“合謀”與主動整改的預期收益無差異時,就可得到合作社負責人在博弈均衡時,中央政府進行稽查的最優概率p*c。
p*c=1pa(1+α)+c1pa+paα(1-λ)w(11)
由此,以上三方博弈模型的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為:
p*v=c3pa[βw+α(1-λ)w], p*c=c2+wβpa(rd+2wβ)(12)
或者是:
p*v=c3pa[βw+α(1-λ)w],p*c=1pa(1+α)+c1pa+paα(1-λ)w(13)
二、均衡解的理論指導意義(一)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負責人選擇“合謀”時均衡概率的指導意義
模型的均衡表示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負責人將以最優概率p*v進行“合謀”,以從合作社中謀取不當利益。如果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負責人進行“合謀”的概率pv>p*v,那么此時中央政府的最優選擇就是稽查,反之就不進行稽查;如果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負責人進行“合謀”的概率pv=p*v,此時中央政府可以隨機選擇稽查與不稽查的概率。
博弈模型的混合戰略納什均衡條件中,地方政府與合作社負責人進行“合謀”的最優概率為
p*v=c3pa[βw+α(1-λ)w](14)
據此可以看出,二者進行“合謀”以謀取不當得利的概率取決于c3、pa、βw,以及α等幾個變量相關:其中與c3成正比,與pa、βw、α(1-λ)w等成反比。由此表明,如果中央政府能夠降低稽查成本,提高查證準確率,同時加大對地方政府行政不作為以及合作社負責人違規的處罰力度,就能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和合作社負責人“合謀”的概率。
(二)中央政府進行監督稽查均衡概率的指導意義
對中央政府而言,選擇稽查的最優概率取決于地方政府或合作社負責人的價值取向。
1.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傾向的情況
在地方政府與合作社負責人的“合謀”活動中,如果把地方政府利益放在第一位,合作社負責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則p*c=c2+wβ/pa(rd+2wβ)就是中央政府選擇稽查的最優概率。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進行稽查,那么地方政府就傾向于對合作社負責人進行監管;反之,地方政府就傾向于選擇與合作社負責人“合謀”。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進行稽查,那么地方政府就會在“合謀”與監管之間隨機選擇。根據p*c=c2+wβ/pa(rd+2wβ)可得出中央政府的最優稽查概率與c2成正比,表明如果地方政府的監管成本越高,中央政府的稽查概率也會隨之增加,意即地方政府如果監管成本越高,就越傾向于放松對合作社負責人的監管,那么降低地方政府的監管成本就可以有效降低中央政府稽查概率;p*c同時與pa、rd、wβ(雖然分子也含wβ,但分母是2wβ)成反比,表明如果中央政府提高稽查的準確度,改善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方式,以及加大對地方政府行政不作為的處罰力度就能有效降低最優稽查概率。
2.合作社負責人利益最大化傾向的情況
在合作社負責人與地方政府的“合謀”行為中,如果將合作社負責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地方政府利益放在第二位,則中央政府將以最優概率p*c=1/pa(1+α)+c1/pa+paα(1-λ)w選擇稽查。如果中央政府以pc>p*c的概率進行稽查,合作社負責人則傾向于不尋求跟地方政府進行“合謀”,主動對合作社進行整改;反之合作社負責人就傾向于尋求地方政府“合謀”。如果中央政府的稽查概率pc=p*c,合作社負責人就會在整改與“合謀”之間隨機選擇。根據p*c=1/pa(1+α)+c1/pa+paα(1-λ)w不難發現,中央政府的最優稽查概率與c1成正比,與pa、α、α(1-λ)w成反比。由此得出,只要能降低合作社的整改成本,提高稽查準確率以及加大對違規合作社負責人的處罰力度,就能有效降低中央政府的最優稽查概率。
三、結語實踐表明,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確實是轉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有效方式。不過我們必須看到合作社異化問題已經發展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任其發展必將損害國家和廣大農戶的根本利益,引導和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要規范和引導合作社健康發展,第一,要建立獨立的以外部審計制度為核心的外部監管機制。外部監管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合作社的某種限制或規定以及合作社聯社的同行業自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稅收、建設項目、財政、金融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經濟組織更為優惠的政策,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理念,必須加強合作社的外部監管[24]。第二,要對異化的合作社進行分類監管,對于那些以合作社之名套取國家政策支持的“空殼合作社”可以依法取締,對于那些一股獨大,“精英俘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關鍵是要建立健全其內部民主管理制度。第三,要完善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機制,從數量考核轉向質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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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terization and game analysi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under the interven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TAN Yinqing1,2, WANG Zhao1, CHEN Yifang2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2. School of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農業合作社的意義范文2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 發展 建議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與特點
(一)組織方式多元化
一是能人大戶帶動型,由當地具有技術特長和營銷才能的大戶牽頭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二是村集體牽頭型,以村集體經濟為基礎,結合本地優勢產業帶動農民創辦的專業合作社。三是龍頭企業依托型,由龍頭企業牽頭發起,采用“公司+基地+農戶”的運行模式。四是政府領辦型,由政府牽頭帶領農民興辦的專業合作社。五是社會部門興辦型,主要是由科技、農技和供銷社等部門牽頭興辦的專業合作社。
(二)運營形式多樣化
從服務范圍、經營特點看,主要有四種形式:一是產銷一體化型,圍繞本地拳頭產品,聯合專業生產大戶,組成專業合作社,開展生產服務、產品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二是加工儲存型,主要是以產品為依托,以加工儲存為重點,聯合生產大戶興辦的專業合作社。三是運銷服務型,這種類型本身不生產加工,只搞運輸和銷售。四是技術信息服務型,根據專業生產的需要,聯合大戶,在生產各環節上提供技術、物資和信息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空間開放化
打破行政區域和行業界限,建立跨鄉鎮、跨縣市、跨行業的合作組織,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合作空間更加寬廣,綜合競爭優勢進一步提升。
(四)服務領域全程化
大多數合作社在進行農業技術推廣、咨詢服務的同時,不斷努力拓展服務領域,逐漸形成專業化生產、區域化布局、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一體化經營的良好生產經營體系。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
現有的專業生產合作社普遍存在規模小,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太少,流動資金短缺,經營項目單一,自身實力不強等問題。
(二)運行質量不高,內部管理機制不完善
部分合作社內部管理不規范,雖然制定了規范章程,但許多流于形式,沒有建立合作社財務賬簿,財務管理混亂。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不健全,缺少管理人才和市場營銷人才。
(三)合作意識欠缺,服務功能不完善
合作社社員小農意識濃厚,大局觀念不強。合作社服務層次低、服務項目單一,基本停留在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和農產品銷售等層面上,很難做到提前、產中、產后全程一體化服務。
(四)基礎設施條件差,發展能力受限制
目前大部分合作社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又都位于偏僻山區,多數合作社所在地區基礎設施非常薄弱,發展能力受限。
(五)資金短缺,制約合作社發展壯大
自有資金不足是合作社發展壯大的“瓶頸”。財政在扶持合作社方面的資金投入幾乎為零,農民因缺乏有效抵押物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合作社經營遇到嚴重資金困難。
三、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啟示及政策建議
(一)明確思路,加快發展
明確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歷史地位,樹立專業合作社是農業產業化必由之路的觀念。發展一批具有特色產業資源的合作社,依托主導產業、主導產品,組織跨地區、同行業的大型專業合作社,不斷提高合作社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二)出臺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相關部門在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項目審批等方面給予傾斜,即各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扶持合作社發展,稅務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應視同農民自產自銷的農產品免征稅款,有關部門對專業合作社申報的項目應優先立項,優先提供土地,把農業科技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項目、農機補貼項目優先向專業合作社傾斜。
(三)創新信貸產品,擴大融資渠道
金融部門應把專業合作社確定為農村服務重點,加大信貸服務力度,積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其社員提供貸款擔保服務,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積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互質的貸款公司,促進農村融資渠道多元化。
(四)健全管理制度,保證健康、規范運作
健全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管理機構,保證民主管理和社員的主體地位,健全財務、營銷等規章制度。建立合作社積累發展機制,從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基金,保持專業合作社的穩定性、連續性發展,提高化解各種風險的能力。
(五)引進管理人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支持大學生回鄉創業,鼓勵大學生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對具備一定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指派技術人員協助管理,使專業合作社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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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的意義范文3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外部審計;合作社聯社
中圖分類號:f306.4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0439-8114(2013)07-1721-03
近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得到了快速發展。截至2011年底,全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超過50萬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中,應該看到還存在著內部管理不規范、外部監督不健全、普通農民社員權益缺乏保障等諸多問題。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踐證明,解決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合作社內部的審計監督機制難以實現,因此應加強合作社外部審計的力度。合作社聯社是農民合作社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前合作社聯社的發展在我國已顯示出強勁的勢頭。本文對合作社聯社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外部審計主體的可行性及其實現途徑進行了初步探討。
1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需要外部審計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合作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合作社的財務進行審計??梢钥闯?,外部審計并沒有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進行規定。由于缺乏強有力的外部審計監督機制,現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不能不引起注意。例如,一些合作社在注冊登記上弄虛作假,辦成了私人公司,假合作真營私;一些合作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普通農民社員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合作社成了少數人牟利的工具,而不是為廣大農民社員服務的載體,等等[1]。這些問題的存在,違背了國家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初衷,影響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要從根本上解決和克服這些問題就需要引入外部審計監督機制。
國家為了支持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并給予合作社資金支持。這些優惠政策的落實和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如何,需要進行審計監督。同時,合作社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和扶持資金,也有義務接受外部的審計監督。
總之,為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事業的長久發展,必須加強對合作社的外部監督,及時糾正發展中存在的不完善、不規范等種種問題,以促進其健康、快速地發展。
2 合作社聯社應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外部審計的主體
合作社聯社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必然趨勢。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獲得更多的市場話語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必然會走向行業或區域間的聯合,實現更大規模和更高層次上的合作經營,這是國際合作社發展的一個規律[2]。如國外主要發達國家德國、日本、荷蘭等國家的合作社聯社都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并在合作社外部審計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近年來,在我國大力鼓勵合作社發展的背景下,諸多學者對合作社的發展模式、內部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給予了較多的研究,而對合作社外部監督機制的研究還較少。國魯來[3]認為,與其他經濟組織形式相比,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更為必要,特別是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的監督能力明顯不足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在合作社外部監督制度方面,吳聲怡等[4]提出了建立政府特別審計監督制度的建議。雖然合作社的外部審計監督離不開政府的參與,但哪個組織應作為合作社外部審計的主體,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合作社聯社應成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外部審計的主體。因為面對我國數量龐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單純依靠政府的力量難以有效地實現對合作社的外部審計監督,而合作社聯社在這方面比政府或社會審計機構更具有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合作社聯社的人才資源更為廣泛。我國既懂合作社理論知識又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合作社人才相當缺乏,這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且這一狀況還要持續較長的時間[5]。在人才資源緊缺的情況下,政府難以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合作社的審計工作。而合作社聯社
由于吸納了不同類型的合作社,可以對人才進行重組,使其能夠各盡其能。同時,隨著合作社聯社規模和實力的擴大,可以吸引更多的專業人才參與合作社的管理。當前,國家鼓勵大學畢業生到合作社工作的做法將會進一步促進合作社人員素質的提高。因此,合作社聯社在合作社專業人才資源方面比政府審計機構更具有優勢。
第二,合作社聯社的審計覆蓋面更廣、成本更低。即使政府成立了專門的審計機構,面對數量眾多的基層合作社,有關部門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對轄區內的所有合作社及時進行審計。合作社聯社有義務對其成員合作社進行監督管理,成員合作社也有權利得到聯社的指導和幫助,而審計監督是幫助合作社查找不足的重要途徑,因此,對成員合作社進行審計監督是聯社的份內工作。這與政府或社會審計機構相比,聯社對其成員合作社進行審計的覆蓋面更廣,成本也會更低。
第三,合作社聯社對社情掌握更為全面。政府或社會審計機構由于對合作社的社情,如經營情況、存在問題及合作社負責人等方面的信息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審計工作開展起來不如對合作社知根知底的合作社聯社得心應手,審計工作實施步驟、審計重點的確定等也不如合作社聯社把握得準確。
第四,合作社聯社的改進措施更具針對性。對合作社進行審計的目的,一方面是監督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是幫助合作社搞好經營,促進其健康發展。聯社作為合作社的聯合組織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不但能從聯社全盤發展的角度,而且還能從整個合作社事業發展的角度,考慮制定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從而更有利于合作社問題的解決。 通過以上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社聯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外部審計的主體更具有可行性。
3 合作社聯社成為外部審計主體的實現途徑思考
3.1 通過立法,賦予合作社聯社獨立審計的職能
合作社聯社的審計權來自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獨立性是保證客觀、公正審計的前提,因此應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于合作社聯社獨立審計的權力。可以借鑒德國合作社審計協會的做法:一方面,被審計合作社的理事、監事、雇員及社員不得參與審計工作,但有義務如實向審計人員提供賬簿、憑證等相關材料;另一方面,審計協會有權查閱合作社的文件、憑證和賬目,核查現金、有價證券及庫存等,也有權要求合作社提供審計所需的各種材料和證明。這樣審計人員可以在不必顧慮合作社利益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審計,避免外來官僚主義的影響。
3.2 定期、臨時審計相結合,確保審計工作的及時、有效
通過實行定期、臨時審計相結合的制度,可以有效地監督合作社是否規范、依法運行,及時、有效地規避合作社不規范、不合法行為發生的風險。
定期審計應實行全面審計,即不但對合作社的財務進行審計,還要對合作社的設施、內部管理及合作社負責人的領導能力等方面進行監督和評估。德國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審計協會要至少每兩個業務年度對合作社進行審計,對資產超過200萬歐元的合作社必須每年都要對其進行審計。我們可以在實際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合作社的資產額度來確定定期審計的時間間隔。但當合作社債權人或者合作社社員對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存在疑惑,或存在啟動臨時審計的合理理由時,并在提出臨時外部審計申請的合作社債權人或社員達到規定數量或比例時,可以啟動臨時外部審計程序。執行臨時外部審計時,聯社可以結合申請人的意見及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實行全面審計還是重點審計。
3.3 通過完善制度,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確保合作社聯社的審計質量是完善合作社外部審計制度的重中之重,對于合作社長久健康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要保證合作社聯社的審計質量,應建立和執行好以下三方面的制度。
一是人才保障制度。政府作為合作社聯社發展的第一推動者,應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促進審計機構與聯社建立合作關系,吸引專業審計人員到聯社工作。同時應加大投入,為聯社定向培養審計人員,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
二是審計通報、監督制度。合作社聯社在對成員合作社進行審計時,應及時通報給當地對合作社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便于行政管理部門對合作社聯社的審計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委派他人檢查監督合作社聯社的審計工作,敦促聯社按時保質地完成審計任務。
三是質量檢查制度。合作社聯社審計應定期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質量檢查,一方面檢查合作社聯社是否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的原則,審計結果是否客觀、公正;另一方面是檢查審計水平是否達到了審計的標準。對于在審計工作中違反規定的合作社聯社和審計人員,國家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以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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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的意義范文4
【關鍵詞】農業專業合作 社會主義新農村 互利雙贏
近一時期雞西地區部分農村在聯產承包基礎上,組建了一些農業專業合作社,這些組織根據
市場的需求,在農民會員內部確定生產品種,優化配置土地、資金、勞動技術、設備等生產要素,把過去一家一戶既搞生產、又搞銷售,轉變為共同應對農業市場化的挑戰。
一、農業專業合作社與人民公社的區別
當前正在興起的農業專業合作社與上世紀50年代中期的農村人民公社有著本質的不同,區別在于:
1.時期不同。人民公社是計劃經濟的產物,而農業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2.主體不同。計劃經濟時期人民公社的主體是全體農民,今天的農業專業合作社是部分農民。
3.自愿程度不同。計劃經濟時期的人民公社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用行政命令強行組建的,而今的農業專業化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為了共同的利益組成的。
4.目的不同。計劃經濟時期的人民公社的目的是壯大集體經濟,越公越好、越大越好,而今組建的農業專業化合作社的直接目的是使社員加快增收,最終目的是早日建成社會主義新農村,2010年提前進入全面小康社會。
5.二者的入社資產范圍,生產能力與勞動力素質不同。計劃經濟時期,人民公社社員入社資產僅限于土地、車馬和生產用具,當時的生產能力、勞動力素質低下,而今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入社資產既包括土地、設備,還包括資金、勞動技術和知識產權,當今的生產能力和勞動力素質都較以前有極大提高。
6.分配機制不同、社員積極性不同。人民公社時期的分配機制是大鍋飯,大幫轟,每個人的勞動成果與報酬掛鉤不緊密,社員沒有積極性,而今的農業專業化合作屬股份經濟,每個人的勞動成果與報酬緊密掛鉤,此外還有股份分紅,企業返利,社員積極性空前高漲。
二、農業專業合作社在增加農民收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農業專業化合作社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使農民加快致富的一條新途徑
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二十字”方針中,“生產發展、生活寬?!闭加兄匾匚?,農業專業合作社大大提高了農民積極性,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的生產發展和農民的增收。農業專業合作社比現存的訂單農業更適合市場經濟,訂單農業也簽立合同,但當農產品的市場價格高于訂單價格時,農民就很難執行訂單價格,使企業的風險加大。實踐證明:建立農業專業合作社是農企雙盈的好事,更是農民加快致富的一條新途徑。
2.使農民抗擊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增強
一家一戶的生產方式不能很好地抵抗各種風險,2002年的那場雪災,農民損失慘重。農業專業合作社運用集體的力量,比單個農戶抗擊農產品價格與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大大增強,解決了農民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
3.提高了農民在市場競爭中的能力和談判地位
農業專業合作社要比單個農戶的生產規模不知大多少倍,在競爭和談判中規模大、實力大,能力和地位都得到提高。
4.農業專業合作社實行“七統一”降低了農民的營運成本,解除了農民很多繁雜勞動
合作社在內部“統一提供種子、統一生產、統一技術、統一收購價格、統一儲運加工、統一品牌銷售、統一利益分配”降低農民的營運成本,解除了農民很多繁雜勞動。比如,以前農民只能在簡單的育秧棚內一家一戶育秧,現在不單育秧,就連種子、化肥、農藥、農業技術等方面都由合作社統一提供,農民不用多操心了。農民在合作社中還能優先享受技術服務、信息服務和營銷服務。
5.企業農戶實現互利雙贏
農業專業合作社屬股份制經濟,這就把企農雙方緊密聯系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體,農民用現金、土地、知識產權入股,入股可分紅利,企業也獲得了穩定的生產資料、技術和勞動力,合作社的“七統一”可獲更多利潤,去年我地區一個社員賣水稻312噸,入股分紅11000.00元,企業返利16000.00元。
三、雞西地區建立農業專業合作社應采取的對策
1.各級政府、各種宣傳媒介要大力宣傳農業專業合作的好處,各鄉村要組織農民到現場參觀、觀看各種宣傳資料,啟發、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我們要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愿、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盡快轉變觀念,行動起來。
2.縣級及其以下政府要創造良好的環境氛圍,制定各種優惠政策,鼓勵農民成立專業合作社。各級政府要尊重農民的創新能力,激發農民的創新潛力,營造好各種環境氛圍。
3.縣、鄉、村各級領導干部要下基層包村、包戶,建立專業合作社,但一定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切忌拉郎配。
4.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建立要因鄉、因村、因地、因人而宜。合作社成立的模式、生產的產品、入股的方式(可以是土地、資金、技術知識產權入股),可根據當地的特點不同而有所不同。
5.大力招商引資,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到農村與農戶建立合作社,以企業為龍頭,實行專業化生產加工、流通模式。
農業合作社的意義范文5
[關鍵詞] 基本情況 目標任務 對策措施 成效
[中圖分類號] F321.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2017)05-0012-01
大力培育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推進農業經營體制創新,加快農業生產方式轉變,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重要途徑,合作社通過為農民進行購銷服務、傳遞市場信息、指導種養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助推脫貧計劃。
1 基本情況
興義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分布在26個鄉鎮(街道),91個貧困村。截止目前,我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548個(在貧困村的有164個)。其中:我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250個(今年新增設立35個,在貧困村的有22個),從事水產養殖17個、畜禽養殖23個、從事種植203個(其中:果樹、蔬菜種植169個,茶葉種植與加工10個,中藥材種植24個)、從事林業2個,其它5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2100人,其中:農民1917人,非農民91人,成員入股資金6.68億元,輻射帶動農戶51670戶,可實現產值約5.7萬元,利潤324萬元。
2 工作目標
結合我市各鄉鎮區域優勢,2017年在蔬菜生產優勢區域,建立區域性的無公害、綠色生產、營銷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畜禽養殖優勢產區,由養殖大戶、加工企業牽頭組建畜禽養殖、購銷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林果、花卉種植區,引導農民成立林果、花卉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糧食種植主產區,引導農民成立糧食優質高產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水產主產區,由水產養殖大戶、加工銷售企業牽頭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休閑觀光旅游區,引導休閑觀光區農戶聯合起來成立休閑觀光旅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培育新增20個農民專業合作社。
3 具體措施
3.1 加強業務指導。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建設的主要部門是農經部門,指導工作的核心應該以以下幾個方面為主:一幫助合作社在辦社思想上實現跨越出資、收入、生產、銷售及品牌統一的五個門檻。二立足長遠,根據實際制定出合作社示范社建設的指導標準,為合作社的發展指明方向。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登記時在資本注冊、成員人數及產業規模等限制條件,以提高合作社辦社質量。四抓好“農超、農校、農社的對接”,發展現代化的流通方式,降低流通成本,實現營銷方式新轉變。
3.2 推動品牌建設。工商部門要發揮其商標管理和合同監管等方面的作用,促進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增質增量。一是登記手續的簡化,適當的降低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名、市名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讓更多的農民成為合作社社員。二是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起健全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機制,以期真正做到利益能夠共享、風險能夠共同分擔。三是鼓勵農民以農產品為主,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申報注冊商標、集體商標、著名商標,逐步增強商標興農、富農的意識。
3.3 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在合作社的資金扶持上,把重點扶持與一般扶持結合起來,對符合規范化建設標準的合作社給予普惠制式的扶持,各示范合作社給予優待性的重點扶持。二是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金融部門應放寬信貸條件,對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的合作社給予一定的信貸支持和利率優惠,幫助合作社解決資金不足的困境。三是實行獎勵、補助政策。政府制定獎勵措施,對“有組織活動、有合作手段、有一定規模、有明顯效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扶持性補貼及稅收、用地、用水、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有組織活動、有合作手段”條件的當年新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政策支持。
3.4 實施人才培訓工程,提供人才支撐。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培養力度,對本轄區農民專業合作社領頭人、種養大戶、農村能人和農民經紀人,采取多種形式,分期分批舉辦培訓班,培訓合作經濟專業知識,為創辦專業合作社打好基礎。
4 成效
4.1 興義市興飼畜牧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從2010年發展至今,共有社員200余人,帶動優質肉牛養殖600余戶(其中:貧困戶150余戶),合作社年經營收入1200萬余元,社員每戶年均增收2萬余元,帶動農戶年均增收1.5萬元。
4.2 興義市銳源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現共計投入資金2000多萬元,占地85畝,有入股社員12名,建成現代化產蛋雞舍3棟,目前存欄產蛋雞15萬羽,年產鮮蛋約300萬公斤,年創產值2500余萬元。產品已申請到無公害認證。解決當地固定勞動就業28人,零散勞動300余人次,全年發放工資及勞務金共計168萬元,帶動當地規模養殖5000羽蛋雞農戶1戶,帶動周邊養殖戶100余戶(其中:貧困戶40余戶)。
農業合作社的意義范文6
成員的同質性或異質性,在研究集體組織的效率的文獻中是一個傳統領域。在合作社研究中,從Le.Vay(1983)開始,成員的異質性開始受到關注;在過去的10多年里,成員異質性已經引起了許多農業合作社研究者的重視。在中國,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農產品市場格局由賣方市場逐步向買方市場轉變,加入WTO以后農業逐步與世界接軌,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發生了深刻變化。在這種背景下,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業中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在浙江等沿海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應運而生并呈現快速發展的態勢(黃祖輝等,2001;張曉山,2004;徐旭初,2005)。從形成過程來看,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是生產大戶、運銷大戶、龍頭企業、供銷社等少數“帶頭人”在獲利機會的驅使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同時各級政府出于對“三農”問題,尤其是“農民增收”問題的關注,也積極參與到其中?;诖?,現階段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所有權上呈現一些鮮明的共性:產權的股資本化態勢明顯,少數大的出資者與多數小的出資者并存;少數帶頭人組成合作社的理事會,掌握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定價機制和收益分配等事務的決策權;在提取了公共積累后,主要采取以出資額和交易量(額)的方式分配合作社的盈余(黃祖輝等,2001;張曉山,2004;徐旭初;2005)。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所有權上為什么會呈現上述特征?如何評價現階段的所有權安排?本文希望從成員異質性的視角對此進行深入探討,以增進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認識。
二、資源稟賦與成員的異質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參與主體的資源稟賦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1)自然資源:20世紀80年代的普遍實施以后,農民獲得了承包土地的經營自主權。作為獨立的生產者,農民有動力也有能力經營好自己承包的土地。然而,在“人多地少”的情況下,絕大多數農民承包的土地規模不大,加之土地流轉不暢,規模經營對絕大多數農民而言相當困難,生產大戶的數量相對而言較少。(2)資本資源:受“城市化發展戰略傾向”和“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的影響,農民收入增長十分有限,加之農民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相當困難,多數小規模農戶的資本資源匱乏。合作社作為一種從事農產品銷售和加工的企業組織形式,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對資本資源的需求必不可少,而且逐步增加。在小農戶資本資源匱乏的情況下,擁有資本資源并且愿意對合作社投資的成員數量有限。(3)人力資源:在農產品普遍過剩的情形下,如何把農民組織起來并有效解決農產品的銷售問題是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關鍵。為了生存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兩類成員的需求必不可少:一類是擅長農產品營銷的運銷戶,一類是經營管理人才。小農戶由于規模有限,沒有動力也沒有能力成為這兩類人,人力資源對合作社而言也是稀缺資源。(4)社會資源:在農村社區,非正式制度往往起著重要作用。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處理諸多事務,比如,對內協調社員行為,對外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打交道等。在合作社的創建和發展過程中,具有良好社會資源(威望,人際關系網絡)的成員必不可少。然而,農村社區里的“精英”人物也是稀缺的。
具有不同資源稟賦的成員參與合作社的動機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合作社創建和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差別的。對絕大多數普通農戶而言,他們只有有限的自然資源,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都是缺乏的,由他們組織創建合作組織的可能性較小。從個人理性的角度而言,普通農戶也不愿意這么做,因為作為集體而言存在“外部利潤”分配到個人部分是非常有限的,為了獲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費成本、承擔風險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合作社的形成過程中,大多數普通農戶主要充當惠顧者的角色,目的是通過合作社獲得產品銷售的帕累托改進,他們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員。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產品普遍過剩、農業產業化浪潮不斷推進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從一開始都具有縱向合作的色彩,對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的需求強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產規模、農產品生產的市場化、商品化程度較高的專業生產大戶,掌握一定農產品銷售渠道的運銷大戶,農民社區里的“精英”人物,以及擁有一定資本實力和管理能力的龍頭企業和供銷社,才有能力組織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將同業者及利益相關者帶動起來。同時,也只有組織和個人有動力創建合作社,在借助合作社促進個人業務發展的同時,通過技術、市場和組織管理才能等資源的分享使其他參與者也獲得好處。與此同時,一些涉農部門(農技部門,基層組織等)出于自身的社會責任或者經濟利益考慮,也會利用所掌握的資源、組織和動員能力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些個人和組織由于能夠意識到合作組織的優越性,愿意面對風險,能夠承擔創建成本或運作成本,是合作社創建的主導力量。他們是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為合作社做出了更多的貢獻,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員。
由此可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為了共同的利益而結成的契約組織。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建和發展中,資源稟賦的差異導致了成員的要素投入、參與目的、對合作社的貢獻以及所承擔的風險不同,進而形成異質性的社員結構:普通成員和核心成員。
三、異質性社員結構下的財產所有權
現代企業理論的一個基本命題是,企業是一系列契約(合同)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作為簽約人的企業參與者必須對自己投入企業的要素擁有明確的財產所有權。沒有產權的人是無權簽約的。這意味著,明確的產權是企業存在的前提;沒有個人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從合約經濟學的角度看,財產所有權是指經濟主體對投入企業的生產性要素或資源(資本)的初始所有權。狹義的財產所有權指的是股權,廣義的財產所有權既包括股權,也包括債權和人力資本所有權。財產所有權在企業具體體現為收益權和剩余控制權,是由所有權主體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權重是由許多因素決定的,如資本結構、法律和習俗、要素的供求關系、資產的專用性和流動性、風險態度等,不同企業會有很大的不同。
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存在的異質性社員結構必然會影響其產權安排。少數核心成員是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等稀缺的關鍵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如何確保其對投入要素的控制權和收益權對他們而言至關重要。如果合作社按照社員的產品交易量(額)來安排產權結構,核心成員對其所投入的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要素的控制權和收益權自然難以體現。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要素,從產權的屬性上歸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員將其投入到合作社很難排除其他社員的使用和收益,比如,社員可以通過參加合作社分享運銷戶的銷售渠道、生產大戶的技術、精英人物的社會關系等資源,并獲得這些資源的部分收益。在對其所投入的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要素產權殘缺的條件下,由于對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的貢獻難以直接進行量化,核心成員必然傾向于資本化的產權結構。通過占有合作社相對多數出資額,核心成員可以獲得合作社的實際控制權,進而通過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實現對投入合作社的稀缺資源的控制權和收益權。普通社員對這種產權安排也是能接受的,原因在于,在農產品普遍過剩、“賣難”問題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大多數普通社員最關心的是農產品的銷售和收益問題,只要核心社員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夠解決普通社員的市場進入和價格改進問題,他們就沒有太大的異議。事實上,很多普通社員正是意識到資金、技術、市場渠道和社會網絡等資源對他們而言的不可獲得性,而基本認可核心成員占有相對多數出資額的產權結構。
在采用資本化的產權結構條件下,普通社員要獲得社員資格一般要支付一定的出資額。這既是核心成員的“強制”行為,因為通過讓普通社員出資的方式可以減少其機會主義行為;然而,核心成員不會讓普通社員支付很多出資額,因為這樣會稀釋他們的部分權益。這也是普通成員的“自愿”行為,因為通過出資不僅可以獲得合作社的使用權,還可以取得對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權;然而,出于資本有限和不愿承擔過多風險等因素,普通社員一般也不會出資很多。對通過出資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資本金,普通社員擁有占有權(在社員退出合作社時,很多合作社的章程都規定可以退回入社資金)、使用權(可以向合作社投售產品和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等)和收益權(按出資額分配盈余),但一般沒有轉讓權。由此可見,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采用資本化的產權結構必然形成少數大的出資者(核心成員)與多數小的出資者(普通社員)并存的格局。資本化的產權安排界定了社員的出資額和相應的財產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但沒有賦予財產的轉讓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所有權,是異質性社員結構下不同類型社員“博弈”的結果,也是被不同類型社員所共同接受的一種“均衡”結果。當然,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普通成員和核心成員的力量對比的變化,財產所有權(股權)也會發生相應調整。
四、異質性社員結構下的企業所有權
企業是由不同財產所有者組成的,企業所有權顯然不等于財產所有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張維迎(1996)將企業所有權理解為“企業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所謂企業剩余索取權(Residual Claims)是指對企業總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約所要求的支付后的剩余額的要求權;而剩余控制權(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1),意指在企業合約中所未明確的狀態出現的相機處理權和決策權。本部分接下來采納張維迎的觀點,從企業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兩個方面來討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企業所有權。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
除了獲得合作社的使用權以外,對社員而言參與合作社的價值還在于分享合作社的剩余。剩余索取權是相對于合同收益權而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指的是對合作社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產品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后的余額(盈余)的要求權。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發展初期階段,大部分合作社都把部分盈余作為公共積累留在合作社,擴大合作社為社員服務的能力,保持合作社的持續發展。以浙江為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公共積累包括風險金、公積金和公益金三部分。提取公共積累以后的合作社盈余一般都分配到社員個人。因此,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的分析,可以從對公共積累的剩余索取權和對分配到社員的盈余的索取權兩個方面著手。
由于盈余允許部分或者全部作為公共積累保留,合作社的剩余自然延續到多個時期。在剩余延續到多個時期的情況下,要在每一個時期末客觀地度量每一個社員對公共積累的索取份額變得十分困難。因為如果要這樣做的話,首先需要追蹤每個社員在每一個時期內的投資和產品交易量(額);然而真正困難的是計算與該投資和產品交易量(額)相對應的公共積累的分配份額,并且讓社員據此能夠預期其相應的剩余索取權。因此,對公共積累的任何分配無論采取哪種形式,都會額外地增加度量的難度。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核心成員由于對合作社進行了較多的專用資產投資,已經跟合作社“捆綁”在一起了。合作社可以利用公共積累和普通社員的出資作為預先支付,以達到把普通社員和合作社連接在一起的目的。由于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社員的預期行為,公共積累把普通社員與合作社利益“捆綁”在一起,實際上成了抵制社員機會主義行為的機制。上面提及的度量問題雖然不能明顯排除社員間索取權轉讓,但是轉讓只有在同時滿足雙方要求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普遍較小的情況下,由于受讓者的交易量可能與出讓者的交易量不同,其他社員將會受到轉讓結果的影響;因此,社員的私人轉讓行為在規模較小的合作社里一般是禁止的。對公共積累的剩余索取權缺乏明確的分割,必然導致社員對這部分剩余索取權的不完全性:沒有權利通過資產處置來減少公共積累份額,對清算殘值也沒有索取權,也不能轉讓剩余索取權。這種排除對公共積累剩余索取進行評估的合約安排,節省了“討價還價”等交易成本,對處于發展初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是有利的。
對分配到社員個人的盈余的索取權而言,關鍵的問題是剩余索取的基礎(依據)的確定,也就是這部分盈余如何在社員之間進行分配。由于社員與合作社存在多種產品和服務的交易,比如,一個社員可能在向合作社提品和資本金的同時從合作社購買投入品,這使得多重索取基礎成為可能。如果我們只考慮兩種剩余索取基礎--產品和貨幣資本的話,至少有以下四種剩余索取基礎安排:(1)產品交易和資本供給作為獨立的剩余索取依據。對任何一種索取基礎而言,都沒有事前的支付,合作社的剩余在社員之間的分配在每一個時期結束時通過討價還價過程進行。(2)產品交易和資本供給兩種索取基礎“捆綁”在一起。社員按比例把資本貢獻和產品交易有效結合在一起,單一的產品交易和資本供給都不是剩余索取的基礎。(3)對資本支付固定回報。比如,按照銀行利率或者社員普遍接受的一個回報率對資本支付固定回報。資本不再參與剩余分配,所有的剩余在社員之間按照產品交易量(額)進行分配。(4)對產品支付固定回報。比如,合作社根據市場情形“隨行就市”或者社員之間認可的其他合同形式對產品支付收益。支付產品的固定回報以后,剩余將按照資本貢獻在社員之間進行分配。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由于核心成員和普通成員的要素貢獻不同,他們對剩余索取基礎的要求自然不同:核心成員希望資本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發揮主導作用;而普通成員則希望產品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發揮主導作用。對于第一種索取基礎安排而言,事后的討價還價過程成本高昂;而且,事先對索取的不確定性會對社員的行會產生消極影響,這種安排難以被接受。讓資本獲得固定回報,剩余按產品交易進行分配,同樣難以接受:一方面,核心成員貢獻了合作社的主要資本,承擔了大部分風險,而沒有對最終剩余的索取權,他們(生產大戶除外)難以接受;另一方面,在核心成員擁有合作社經營的自然控制權條件下,普通社員對扣除資本的固定回報以后的剩余難以把握,他們既不愿意冒這個風險,也不愿意承擔獲得信息的成本。那么,權衡和取舍的結果是在剩下的兩種制度安排中進行選擇。由于核心成員考慮的問題是,在確保其投入的資本獲得滿意的剩余索取權的同時調動普通社員的積極性并避免其機會主義行為發生;而普通社員要考慮的問題是,在如何獲得產品銷售的穩定可靠的回報的前提下盡可能參與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基礎的安排只可能是,對產品支付固定回報,最終剩余按資本投入進行分配;社員需要投入資本后才能獲得產品交易權,這樣產品供給和資本供給這兩種索取基礎事實上“捆綁”在一起。資本供給剩余索取安排通過資本化的產權結構安排予以體現。由此可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財產所有權上的資本化態勢,實際上是剩余索取權的外在體現。
出于“公平”和保護生產者社員利益的考慮,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法律的實施無疑會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安排帶來影響:對于擁有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而沒有多少交易量的核心成員而言,如果堅持法律規定,必然會挫傷他們的積極性,使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面臨挑戰。因此,在“公平”和“效率”之間如何權衡取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面臨的一個兩難問題。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初級階段,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尊重合作社成員基于資源稟賦和角色差異的剩余索取權安排。法律規定作為合作社獲得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先決條件,循序漸進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制度調整。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權指的是,在合作社的章程、合同等“契約”中由于未來不確定性而無法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核心成員提供了合作社創建和發展所需要的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等關鍵生產要素,由于“先天”掌握合作社經營管理所需要的一些資源,比如市場渠道、社會關系和企業家才能等,核心成員擁有合作社生產經營上的自然控制權。通過資本化的產權安排后,合作社的社員絕大部分都是合作社的出資者;但是,核心成員擁有合作社的相對多數出資額,普通成員一般只擁有少量出資額。由于擁有相對集中的多數出資額,核心成員更有可能獲得與經營管理相聯系的剩余控制權;而普通社員由于出資分散和個體出資單薄,多數將與出資相聯系的剩余控制權(投票、異議和退出)留給自己,將與經營相聯系的剩余控制權委托給主要由核心成員組成的管理者。從管理者的選擇角度來看,當社員成為合作社股東時,剩余控制權可以派生出兩個子控制權:一是社員在合作社的管理者選擇方面具有最終控制權--選擇控制權;二是管理層一旦被任命就具有合作社經營方面的控制權--經營控制權。選擇控制權使得社員有權決定是自己還是別人、是甲社員還是乙社員來行使合作社的經營控制權。在缺乏外部企業家市場的情況下,社員只能在合作社的內部選擇管理者。核心成員由于在合作社創建和發展中提供了關鍵生產要素和專用資產,承擔了合作社創建的組織成本和經營風險,他們理所當然希望擁有合作社的經營控制權,所以他們會選擇自己作為合作社的管理者。普通成員由于自身不具備管理者的素質,多數一般不會選自己當管理者;選別人的話也傾向于選擇核心成員:一是核心成員相對更具備管理能力,二是核心成員對合作社進行了較多的投入,相對更可信。這樣,無論是從能力的角度、還是股份的角度以及選擇的角度,核心成員都順理成章地成為合作社的管理者,獲得合作社的自然控制權的同時擁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權。普通社員也擁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權,主要體現在與其擁有的合作社的出資相對應的選擇控制權,比如投票、異議和退出等,但是,這種剩余控制權的影響相對而言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