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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定義范文1
[關鍵詞] 合作社 內部信任 影響因素 社員
一、引言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三農問題一直是關注的焦點。隨著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法》正式生效,在黨和政府的推動下,合作社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縱觀我國農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歷程,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數量不多,組織手段落后,組織化程度不高,生產規模較小,專業化水平層次低等。有學者將其原因歸結為合作社內部缺乏信任導致農民對合作經濟組織的參與不夠熱情,嚴重缺乏內在動力。本文從合作社的內部視角來考慮合作社信任的前因問題,分析影響因素,從而豐富了信任理論,促進對合作社的研究。
二、農村專業合作社社員的內部信任概述
1.信任
在不同的研究領域,以不同的角度出發,信任被賦予了不同的定義。在組織內部信任的研究理論成果中,Candace E. Ybarra 和 Thomas A. Turk(2009)將信任定義為,對個人或事物完成目標的信任,用可靠的方式進行工作,以及當機會主義存在時誠實行動和協商。我國學者鄭也夫(2001)認為,信任是一種態度,相信某人的行為或周圍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彼得.什托姆普卡(2005)將信任定義為,相信他人未來的可能行動的賭博。根由上述定義可以將合作社內部信任分為人際信任和系統信任。人際信任是指相信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相信他人的動機、行為等;系統信任主要是指對整個組織的信任涉及以可靠的方式運行,相信周圍的秩序等。
2.基于社員角度的內部信任結構
在以往組織內部信任的研究中,一般都是從員工角度出發,正如本文從社員角度出發一樣,將合作社的普通社員作為信任者,而將合作社管理者、其他社員和合作社組織等作為被信任者。因此,從社員角度來研究合作社社員的內部信任的結構如下圖1所示:
三、合作社社員內部信任的影響因素
根據上文分析,本分首先區分信任者和被信任者各自不同的影響因素,再根據三個不同維度,分析各自的影響因素,最后通過聯系信任方和被信任方兩者來分析,從而獲得影響合作社普通社員內部信任的因素的整體情況。
1.來自信任方的影響因素
信任方的影響因素大部分都是從心理學的角度出發,從相關文獻的研究中可以發現影響合作社社員內部信任的因素主要有:信任傾向、文化程度和合作經歷等。
(1)信任傾向:信任傾向是指一方是否信任另一方的初始趨勢,信任方所處的環境和所接受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他們的信任態度。合作社的社員雖然都來自農村,但是彼此的家庭背景、生活習慣,以及性格特點等都有一定的差異,這都會導致合作社社員具有不同的信任傾向。
(2)合作經驗:合作經驗包括合作社社員的個人經歷,以及個人主觀印象,合作社社員過去的合作經歷或者對合作社的固定印象會影響到目前對待合作社,以及其他成員和管理者的態度。
2.來自被信任方的影響因素
從社員角度來考慮被信任方包括了其他社員、管理者和合作社組織這三個部分,本文分別從這三個不同緯度來討論合作社社員內部信任的影響因素。
(1)合作社社員之間信任的影響因素:Schindler(1993)指出信任是基于對他人正直、能力、承諾、開放性的評價,信任是建立在對他人以前的表現和名譽的感知。根據合作社組織的基本特點以及相關成果可以得出社員之間的信任影響因素包括:正直、能力和聲譽等。
(2)合作社社員對管理者信任的影響因素:員工對組織管理者的理論研究是目前最豐富的部分。有學者提出影響社員對社長信任的因素有:能力、人品、關心和關系。因此,影響合作社社員對管理者信任的因素包括:能力、人品和關心等。
(3)合作社社員對合作社組織信任的影響因素:影響合作社社員對合作社信任的因素包括:合作社規范、關系公平和合作社績效等。合作社規范主要是指組織內部的監督懲罰規范。合作社的組織規范應當是公平的,農民在這個合作社組織應該能夠感受到組織內相互關系的公平性,感受到自己被平等對待。而且,具有良好績效的合作社組織,社員將更統一產生信任。
3.來自信任方和被信任方的影響因素
上述兩個方面分別是單獨考慮信任方和被信任方來研究影響因素,如果同時考慮兩者,則合作社社員內部信任的影響因素如下:
(1)相互關系:合作社內部社員十分注重以血緣或地緣為紐帶的關系網絡,而相互關系這個因素涉及到普通社員與其他社員,以及管理者的互動結果,因此這個因素十分重要。
(2)相互交流:相互交流主要是指合作社內部社員之間和社員與管理者之間的相互交流程度,包括了交流的內容質量和頻率。一般認為,合作社社員之間,以及合作社社員與管理者之間的交流越頻繁,交流的內容越多,彼此的信任程度會越高。
根據以上分析,最終可以得出基于社員角度的合作社內部信任的影響因素框架如下圖2所示:
四、結論
本文通過研究分析得出了比較全面的合作社社員內部信任的影響因素。雖然本文在綜合目前各種研究的基礎上得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內部信任的影響因素框架,但是還沒有在合作社內部進行實證研究,無法完全肯定這些因素與信任結果的相關性。而且文章也沒有討論社員對其他社員、對管理者和對合作社組織這三種信任各自之間的關系和聯系,這三者之間是否一定正相關還需要實證的進一步檢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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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定義范文2
合作組織是一種世界現象,在世界各地多稱為“合作社”。國際合作社聯盟所給出的“合作社”定義為:合作社是人們自愿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來滿足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的自治組織。經過我國多年來的實踐探索,對其可以具體表述為:農民合作組織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從事生產、流通、消費、分配、管理等活動中,根據需要,為了共同的物質利益,以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在生產技術、資金、信息、購銷、加工、儲運等環節按照合作組織原則自愿組成的,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經濟組織。實際上,農民合作組織是一個具有有限責任的特殊的社團法人或企業法人。
二、農民合作組織的原則是什么?
1. 自愿和開放的社員。合作社是自愿的組織,對所有能利用合作社服務和愿意承擔社員義務的人開放,無性別、社會、種族、政治和的限制。
2. 社員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員管理的民主組織,合作社的方針和重大事項由社員積極參與決定。選舉產生的代表,無論男女,都要對社員負責。在基層合作社,社員有平等的選舉權(一人一票),其他層次的合作社組織也要實行民主管理。
3. 社員經濟參與。社員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金。但是入股只是作為社員身份的一個條件,若分紅要受到限制。合作社盈余按以下某項或各項進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積金,以進一步發展合作社;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紅;用于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其它活動。
4. 自主和自立。合作社是由社員管理的自主自助組織,合作社若與其他組織包括政府達成協議,或從其它渠道募集資金,必須做到保證社員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5. 教育、培訓和信息。合作社要為社員、選出的代表、聘用的管理人員和雇員提供教育和培訓,以更好地推動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要向公眾特別是青年人和輿論名流宣傳有關合作社的性質和益處。
6. 合作社間的合作。合作社通過地方的、全國的、區域的和世界的合作社間的合作,為社員提供最有效的服務,并促進合作社的發展。
7. 關心社區。合作社在滿足社員需求的同時,要推動所在社區的持續發展。
這些原則,勾勒出了農民合作組織的特征與性質。
三、農戶加入合作組織有什么好處
農民合作社定義范文3
關鍵詞:農民 專業合作社 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改變了傳統的農村以家庭為基礎的分散經營管理方式,通過農民的聯合生產,有效的提升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對于改善農民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綜合效益,發展農村經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但是在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較多的制約問題,發展能力受到制約,因此,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促進合作社的規范化發展,已經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這對于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概述
在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定義為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是經營服務的提供者成立的,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內部的成員服務,提供與農產品生產相關的采購、銷售、加工、運輸以及貯藏等技術或者是信息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模式是以制度化的管理模式為基礎,通過借鑒完善其他的優秀管理模式,在法律允許的框架范圍內,按照合作社內部共同確定的規則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管理。按照運作模式的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分為基層農技部門依托型、能人依托型、村級組織依托型、企業依托型、技術部門依托型以及供銷社依托型等幾種形式,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張,組織方式不斷完善,在農業生產中的地位越發重要。
二、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制約問題分析
(一)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認識不正確
一些農村基層干部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認識不足,對于合作社的發展缺乏責任感,缺少積極主動的幫扶。其次,一些農民對于專業合作社心存顧慮,擔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會影響生產經營的自,因此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不高。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雖然國家在財政、稅收以及金融等政策上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臺了相應的扶持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在落實實施上出現了中梗阻,尤其是貸款、資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落實力度不足。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質量不高
現階段我國相當一部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模不大,實力不強、帶動能力不足,這也是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吸引力不強的關鍵問題。再加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的品牌意識不足、缺少農產品的精深加工項目,更是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擴大發展。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管理不規范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管理上,普遍存在著規章制度不健全、社會化管理水平不高的問題,而且在實際的運作管理中,合作社社員出資不規范、利益分配不合理,更是降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新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策略分析
(一)強化宣傳和組織領導力度,促進合作社建設的積極開展
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鎮村兩級管理部門應該作為主導,強化宣傳,讓基層干部、農民群眾深刻的認識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勢,積極的引導農民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立,積極倡導企業、能人等組織建設合作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掃清思想障礙。
(二)確保各項扶持政策落地
對于國家出臺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應該確保貫徹落實,真正讓合作社享受到優惠,扶持合作社的積極發展。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最大制約就是資金問題,金融部門應該結合合作社的發展實際,適當的放寬信貸條件、簡化信貸審批手續、增加貸款優惠,積極的通過金融政策,為合作社拓寬融資渠道,增強合作社的融資能力,在資金方面扶持合作社的發展。
(三)重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基礎建設
首先,應該積極的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培植產業基礎,重點以區域特色以及優勢產業為主導,作為合作社經濟組織發展的基礎。其次,應該夯實社會基礎,這就需要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專業化、規?;乃?,能夠積極的吸引農民群眾與外部企業、民間資本參與到合作社的建設中。第三,應該重視技術與市場基礎,技術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動力,市場則是合作社的生命,必須依靠技術推動產業,依靠市場推動發展,可以通過強化品牌建設,尤其是在農產品商標注冊、產品認證等方面做文章,打開市場,提升合作社的生產利潤,通過夯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基礎,確保合作社的穩步發展。
(四)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管理水平
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管理,首先應該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完善管理機構設置以及管理制度制定,嚴格按照制度對合作社進行管理,可以分別設置生產管理、采購營銷、財務會計、技術管理等部門,并分別健全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體系進行管理。其次應該強化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重點設置相應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制度體系,在生產、銷售、財務等方面進行民主化的管理,提高管理決策的科學性,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結束語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發展趨勢,也是調整我國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民經濟收入的重要手段,對于農村的建設發展具有關鍵的作用。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就需要通過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設置、完善制度管理、強化教育培訓等手段,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運行,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農民合作社定義范文4
關鍵詞:專業合作社;問題;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根據我國的立法所特有的一個概念。2007年頒布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其定義為“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專業合作社成為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切入點。但作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新生事物,農民專業合作社起步較晚,其成長、健全、壯大必然要經歷一個很長的過程。本文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談一點粗淺看法。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農村充分調動了農民個體化生產的積極性。有力的促進了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靶∞r戶”與“大市場”的矛盾日益尖銳,這就需要繼續探索完善統分結合的農業經營體制,以適應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發展的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運而生。2000年,我國第一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出現在浙江省臺州市。2007年頒布實施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合作社發展進入了制度化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成為推動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民增收的一支重要力量。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引擎。
(一)創新了農業生產經營機制
合作社圍繞當地的特色產業、優勢產品,積極推行專業化、規?;蜆藴驶a經營,實行新的組織方式、生產方式和經營方式,有效地解決了家庭經營與市場經濟的銜接問題,形成了新的農業生產經營機制。一方面促進了規模化經營,通過“市場聯龍頭,龍頭聯合作社,合作社聯農戶”的形式,促進了“一鄉一業、一村一品、一社一牌”特色農業的發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競爭力強的產業帶和產業集群,促進了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另一方面提升了標準化生產水平,通過集聚資本和推廣技術,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強化生產過程管理,實施品牌戰略。促進了優勢產品、優勢產業向優勢產區集中,提高了農產品產量和品質。
(二)提高了抵御市場風險能力
在市場經濟中,農民個體化生產難以應對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一方面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農民種植項目盲目擴大,導致增產不增收;另一方面,種植、加工、營銷的全過程缺乏生產與加工標準,對內滿足不了市場對綠色產品的需求。外銷產品出口時無法按對方需要的標準生產。同時種植戶、加工企業、運銷戶、消費者等上萬家市場經營主體,各干各的。形成不了一個共同體,彼此之間常常出現激烈競爭。這種競爭最直觀的表現形式就是市場價格大戰,而這種價格大戰的最終受害者往往是廣大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將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統一開展標準化生產、共同應對市場、合力抵御風險,改變了過去農民“單打獨斗”的狀況,增強了市場競爭力。
(三)推廣了農業科技成果
合作社將廣大農戶組織起來,為農戶提供統一的產前、產中、產后等相關服務。特別是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推廣,成為培養“專業農民”的搖籃。一方面,合作社對農戶進行生產技能培訓,增強農戶標準化生產意識,提高農業技術水平: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發展壯大。為農業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平臺。首先,技術部門的服務對象進一步明確了,就是專業合作社,便于集中培訓。統一管理。其次,農業技術普及推廣直接由市(縣)級服務組織到專業合作社,減少了鄉鎮環節。第三,技術服務更有針對性。增強了服務效果。比如生姜技術方面就可以針對生姜專業合作社,減少非專業鄉村的服務范圍。第四,合作社的經濟基礎較好。便于農業新技術的引進、推廣。
(四)增加了農民收入
一是通過調整產品結構、發展高效農業增加社員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采用優良品種,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統一標準化生產規程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實現了農產品的優質化、標準化生產。不僅解決了農產品賣難、農產品加工增值等問題。而且促進了農民就業增收和共同富裕。二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合作社對外追求利益最大化。通過盈利返利、分紅等制度直接促進了農民增收。三是節約生產費用,降低了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生產資料,為社員節約了大量資金:統一開展技術服務,無償提供技術、市場信息。降低了農民的生產經營成本。相關數據顯示,加入專業農民合作社的農民比從事同一行但并未參加合作社的農民增加了收入。比如萊蕪市連續七年的資料表明,一般都要高30%~40%左右。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行政色彩較濃,缺乏農民廣泛參與
目前,少數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鄉鎮部門牽頭,以不同方式掛靠政府部門,實際運作過程中很多經營方面的事往往由政府部門包攬,致使農民專業組織行政干預過多,民主管理停留在形式上。農民很少參與管理,農民不能從中獲得穩定的市場銷售、增加收入,對合作社的發展不太關心。農民專業合作社無法按照正常的市場經濟規律運作,影響了合作社的進一步發展。
(二)自身凝聚力不強,輻射帶動能力弱
當前建立起來的合作社尚處在剛起步階段,規模小,實力弱,能為社員提供的服務主要是提供生產資料、技術指導、產品銷售等一些最基礎的服務上。服務內容單一。少數社員文化層次較低。對合作社的相關知識知之甚少,入社初衷只為快速獲得豐厚的經濟效益,只著眼于眼前利益,一旦遭遇挫折。其入社熱情就會隨之減弱:個別成員對合作社的認識比較片面,加上現行機制對成員約束力較弱,與合作社只能利益共享,難以風險共擔,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相關體系?,F有合作社的產品主要以農產品的初加工為主,市場占有率不高,附加值較低,缺乏再生產資金和流動資金,市場競爭力、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明顯偏弱,導致社會經濟效益偏低,在深入合作、創建品牌等方面還需長時間探索。
農民合作社定義范文5
關鍵詞:營銷渠道力;競爭力;因子分析
中圖分類號:F304.3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dex system of 29 provinces of nationwide to analysis competitiveness of marketing channels by factor analysis method. Extraction main factors, and combined marketing channels force to give the economic significance of the main factors and indicators of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factor loadings. Then ranked the competitiveness evaluation index via the analysis result, analysis position and weaknesses of the 29 provinces and autonomous regions in China, combined the model of marketing channel six force to analysis the influence on marketing channels competitive of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Key words: marketing channels force; competitiveness; factor analysis
在市場體系中,渠道直接關系著營銷組織的市場服務能力和市場覆蓋面。而市場服務能力的保證決定于該組織的渠道力。渠道力強的營銷組織,可以有效整合整個渠道資源,通過對各成員進行協調、組織和控制,保證市場服務能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產品營銷過程中的重要成員,其渠道力的強弱,直接影響著農產品從生產地向市場推送的能力和質量,也決定其市場競爭能力。
1 基于“六力模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營銷渠道力的組成結構
弗蘭茨教授與蘭文教授 1959 年從心理學角度出發,認為渠道權力的來源于以下五種因素:報酬力、強制力、參照力、知識力和合法權利,基于影響渠道權力的五種因素構建了營銷渠道“五力模型”。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信息技術對渠道權力的影響越來越大,于是蘭文教授和克魯格蘭斯基教授1970年在營銷渠道“五力模型”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補充,添加了信息力,構建了如今的營銷渠道“六力模型”。
1.1 報酬力。報酬力是指渠道成員A服從B影響時,B回報A的能力?;貓笸ǔR院軐嶋H的經濟效益形式出現,作為一方成員服從另一方成員意愿的酬勞。
在流通渠道中報酬力是指當渠道成員服從制造商的控制時,制造商回報渠道成員的能力。回報多以經濟收益形式表現,渠道領導者往往通過報酬力從經濟角度控制渠道成員。
1.2 強制力。強制力也可說是懲罰的權力,是指制造商可以在渠道不服從自己時對其進行制裁的能力。
與報酬力相反,是指渠道控制成員可以在渠道其他成員不服從自己時對其進行制裁的能力。渠道控制成員的強制力在渠道關系中相當普遍,比如,以暢銷產品搭配非暢銷產品銷售;對競爭品牌的排他性;只能把40%以下的資金用于其他產品,等等。
1.3 合法權力。合法權力來自渠道成員自身的行為準則,該準則規定一個成員可依法對其他成員施加影響,其他成員有義務接受這種影響。
大多數的渠道都由獨立的公司組成,他們與渠道主要控制者之間不存在上下級關系,沒有明顯的權力界限和命令等級,所以實際并不存在合法權力。
然而這些渠道對于大多數類別的產品,目前依然是主流渠道,渠道領導者難免要處心積慮、大費周章地去施加影響,企圖增強合法權力。比如組建契約式的渠道結構,成立“批發商俱樂部”;或者干脆自己開連鎖店,把渠道商變為加盟性或合營性的內部成員,從而享有絕對的合法權。
1.4 知識力。知識力是指渠道成員在特定領域賦予另一渠道成員的知識或對知識的感知。是渠道成員通過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對其他渠道成員產生影響的行為。
渠道中的專業知識力極其普遍,很多渠道領導者幫助其他渠道成員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比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定期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交流會,向渠道成員傳播種養殖知識,安排渠道成員參觀學習,培養渠道成員意識和自主能力。渠道成員出于對渠道領導者專業知識的信服,往往接受其建議并做出改變。還有很多渠道領導者對渠道成員的業務開展培訓,移植有效的管理模塊,幫助他們提升經營績效,這些都表現為專業知識力。
1.5 參照力。參照力即追隨力,渠道成員一方認為另一方影響自己行為的企圖有利于自己目標的實現,產生隨從行為。對于個人,參照力更多的是源于渠道成員的個人魅力。比如農業合作社的成員,就是特別服氣合作社的領導者,往往這些領導者都是村長、支書或者村里的能人、大戶,其魅力來自于其個人經歷、成就和舉止,這就形成他的參照力,有時甚至是某種類似于偶像的力量,參照力的概念很難用言語表達清楚。比如,有的農業合作社中的示范社想突出其“領導地位”、“品質可靠”及“良好聲譽”,就會相應選擇“門當戶對”的渠道成員作為參照,意在與其樹立的形象相符合。
1.6 信息力。是由于一個渠道成員能得到真實信息資料而產生的,反映渠道成員市場信息收集、分析與判定的能力。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中,信息力的體現主要表現在合作社對信息收集、處理、判斷的能力。主要表現在,收集信息的渠道是否廣泛,對收集來的信息進行處理的準確程度,以及是否有高瞻遠矚的信息判斷能力,這個能力也決定著渠道領導者對渠道的帶動能力。
2 模型構建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渠道已成為企業贏得競爭的重要武器,渠道如品牌,日益成為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可以說現代市場進入了“渠道為王”的時代,然而,從渠道規劃、渠道運作到渠道調整,反映渠道整體競爭狀況的渠道競爭力如何,仍然是很多企業無從面對的困境,嚴重影響了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在農產品流通渠道中對其營銷渠道競爭力狀況有一個全面的把握,尤其是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渠道中的競爭能力評估,已成為提高渠道乃至企業效益的基本前提,而這就需要對渠道競爭力進行科學合理的有效評估。
2.1 指標體系及數據來源。本研究認為,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渠道競爭力應從農產品生產、銷售的渠道主體通過渠道運營滿足客戶、達到渠道目標這個過程來進行分析,并在渠道規模競爭力、渠道規范化程度、渠道帶動能力、政府的渠道扶持力度、渠道合作能力五個方面擁有的與競爭對手相抗衡或超越競爭對手的能力。這五個方面的指標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渠道競爭力的評價體系。
數據主要來源于內蒙古經濟管理站2013年農業經濟數據統計,對錄入的數據反復核對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所取數據為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渠道競爭力評價指標數據。按照科學性、綜合性、可比性、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等原則,選取14個經濟指標: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數(人),合作社經營收入(萬元),實施標準化生產的合作社數(個)、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為示范社數(個)、擁有注冊商標的合作社數(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非成員農戶數(戶)、基層農技服務組織(個)、培訓成員數(人)、當年獲得財政扶持資金的合作社數(個)、各級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總額(萬元)、各級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總額(萬元)、專業大戶及家庭農場成員數(戶)、企業成員數(個)、統一組織銷售農產品總值(萬元)、統一組織購買農業生產投入品總值(萬元)。15個指標分別從五個層面反映渠道競爭能力,分別為:渠道規模競爭力、渠道規范化程度、渠道帶動能力、政府的渠道扶持力度、渠道合作能力。具體指標體系如表1:
2.2 應用因子分析法進行數據處理。應用SPSS軟件進行因子分析數據處理后,我們發現第一個主因子F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數、專業大戶及家庭農場成員數、企業成員數中有較大的載荷,這3個指標反映了農業經濟合作組織在渠道中的規模對渠道競爭力的影響,可將其定位為規模影響力(強制力)因子;第二個主因子F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為示范社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非成員農戶數中有較大的載荷,而這3個指標反映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流通渠道中的渠道示范能力,可將其定義為示范帶動能力(參照力)因子;第三個主因子F在合作社經營收入、當年獲得財政扶持資金的合作社數、各級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總額中有較大載荷,而這3個指標反映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流通渠道中政府對其渠道競爭力的影響,將其定義為政府扶持力(報酬力)因子。詳細分布見表2:
綜合評價中,指標權重的確定是關鍵,通常的做法是根據實際情況由專家組研究來加以確定等,也即是主觀賦以權重。這里,僅從單純的數量上,以三個因子的方差貢獻率為權數來計算各上市公司綜合業績的因子總得分,方法如下:
F=37.118×F+29.612×F+21.107×F/87.838
由上面的公式,再通過SPSS 軟件求出結果,最后整理在EXCEL中,如表3所示:
由于本文著重分析營銷渠道力對競爭力的影響,故在表3中只列出了29個省市中綜合排名前10位的省市。在表3的省、市、自治區渠道競爭力評價得分中,有很多省、市、自治區的得分是負數,但這并不表明該地區的競爭力為負。這里的正負僅表示與平均水平位置關系,省、市、自治區城市的平均水平算作是零點,這是在整個過程中將數據標準化處理后的結果。
2.3 對評價結果進行分析。從因子得分綜合排名可以看出,江蘇省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渠道競爭力綜合得分最高,特別是強制力因子排名第一,說明該省份在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上,合作社整體規模比其它省、市、自治區大,但該省的示范能力相對較弱。綜合能力排在第二的是山東,可以看出山東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參照力很強,說明其合作社的帶動示范能力較強,但在強制力因子和報酬力因子上得分相對較低。排在第三名的是河南,河南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強制力因子和參照力因子上得分較高,而報酬力因子得分較低。浙江省綜合得分排名第四名,但其在報酬力排名第一,說明該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獲利能力及政府扶持力度上最強。而排在最后三名的是青海、寧夏、北京。這三個省市排名靠后的主要原因是參照力因子得分較低,在這幾個地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示范帶動能力較弱,進而影響其綜合競爭力。
總之,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因子分析法對全國過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渠道競爭力進行綜合評價,沒有直接對指標賦權,而是通過科學定量分析構造一個統計上優良的因子體系,因子的權術是伴隨著數學變換自動生成的,具有客觀性、合理性;同時,將評價依據由較強相關的大量指標轉換成相互獨立的若干因子,避免多重共線性的影響,可以通過各個主因子得分與排序情況了解各省市的綜合排名及薄弱環節,為各省、市、自治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渠道競爭力提高提供重要依據。
3 營銷渠道力在提升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競爭力中的作用
在市場體系中,渠道直接關系著營銷組織的市場服務能力和市場覆蓋面。而市場服務能力的保證決定于該組織的渠道力。渠道力強的營銷組織,可以有效整合整個渠道資源,通過對各成員進行協調、組織和控制,保證市場服務能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產品營銷過程中的重要成員,其渠道力的強弱,直接影響著農產品從生產地向市場推送的能力和質量,也決定其市場競爭能力。為了進一步探討營銷渠道力對競爭力的影響,現將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渠道競爭力排名前10位的省市數據提出,專門從因子分析提出的三個因子:強制力、參照力、報酬力三個方向進行分析。
3.1 強制力提升競爭力。渠道強制力是組織在整個渠道運行中對渠道成員的管理能力,很大程度上代表該成員在渠道運行中的話語權和自由支配的能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營銷渠道過程由不同的利益主體來構成,每個利益主體都要想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對這些成員的管理與控制是一種跨組織的控制,比一般垂直性的層級管理更加復雜和困難。渠道強制力主要表現在該組織在行業中的地位,替代商的多寡,規?;潭鹊确矫?。在農業合作社規?;l展道路上,農業龍頭企業對整個產業鏈條有明顯帶動作用,可引導農民生產符合市場需求的優質農產品。加大了對產業帶動力強、與農民利益聯接緊密的農業龍頭企業的扶持,推動農業產加銷各環節緊密對接,有利于提高農產品流通渠道競爭力。
3.2 參照力提升競爭力。參照力是指某個組織或個人所突出顯現的“領導地位”、“品質可靠”、“良好聲譽”等促使其他成員模仿或參照的形象或行為表現。渠道參照力是該組織在營銷渠道中所處的地位和領導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渠道參照力越大,在社會上的認可度和信譽度就越高,消費者對該組織的產品越放心,購買欲望就越高,社會各組織、企業與個人的合作意向就越高,從而該組織在整個渠道中的領導地位和控制能力就越高。通過示范社建設,可以起到“以點帶面”,使更多的專業合作社走向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成為現代農業的生力軍,不但可以提高示范社的建設水平和質量,還可以促進更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爭創示范社,這樣對健康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積極意義。
3.3 報酬力提升競爭力。報酬力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給予參與方回報的能力。參加商業活動的每個組織與個人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同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渠道成員們與其合作也要獲得一定的利潤,而且這個利潤率必須比自己經營或與其它組織合作的利潤率要高。這些渠道成員所獲利潤越多,合作意向越強,成為長期合作伙伴的可能性就越大,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導地位就越明顯,對各渠道成員的控制和約束力就越大。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利能力越強,越吸引農民加入,進而擴大合作社規模及進一步提高渠道談判能力,同時帶動更多渠道成員創新組織模式,提高競爭力,所以,報酬能力高低,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渠道競爭力影響頗大。
參考文獻:
[1] 黃祖輝,徐旭初,馮冠勝.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影響因素分析――對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現狀的探討[J]. 中國農村經濟,2002(3):15-21.
農民合作社定義范文6
關鍵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學基礎責任主體弱勢群體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活動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隨著立法活動的推進,伴隨著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的不斷勃興,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中國農民的組織建設問題,特別是農村市場主體的建設問題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抓手。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市場主體的新興力量,并將逐步成為農村市場主體的主體力量。它較好地解決了戶營經濟走向市場問題,成為改變單個農業生產者和大市場之間進行不對等交易狀況的重要組織體,成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穩定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主體力量,成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載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破解“三農”難題方面正發揮著一種獨特經濟組織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們發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點,需要我們加以明辨、利用和規范,以更好地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組織作用,從而使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學性、前瞻性、指導性和適應性。
一、必要的明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再認識
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都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不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差異性?;诖耍覀冇斜匾葘r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責任進行相應的詮釋,以便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進而展開相關研究。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涵的把握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是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廣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上述三種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狹義理解的有過窄、不準確之嫌;最廣義理解的則界定過于寬泛,將鄉鎮村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包括進來,顯然是錯誤的;廣義理解的亦有同最廣義理解的一樣的錯誤。筆者認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最基礎性工作之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與立法中相關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研究,仍需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概念的明確開始。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界定,首先,要明確其實質應是合作社,定義要明確合作組織的特點。實踐中可借鑒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簡稱ICA)和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對合作社的定義。其次,要考慮其經濟性。很顯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經濟合作組織,而非政治合作組織,更非文化合作組織。其經濟性特征決定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義時要把握其“約定共營合作經濟”、“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趨勢?;谏鲜隹紤],我們嘗試著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如下定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個合作組織;二是一個經濟合作組織;三是依法自愿聯合,體現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實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
(二)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稱作“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最早產生于上世紀的德國和美國。早在1920年,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德國公司法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盈利為目的、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使命的傳統企業理論的修正與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理論支撐主要是基于企業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說、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理論等主要理論觀點,其概念是根據企業和社會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在政府權威日益衰弱、社會自主治理程度越來越高的現代社會,必然要求社會各個部分都相應地承擔各自在社會治理和社會和諧運行中的責任。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其二是“特定社會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其三是“法律責任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及其機關的成員在做出經營決策以及在經營活動中所負有的不威脅、不侵犯社會利益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而向社會公眾承擔的第二性義務,并以不利后果為表現。其四是“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等等學說在從某些層面勾畫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說”在對傳統股東至上主義觀念進行修正的同時,過于強化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這必將會導致企業發展動力的匱乏和發展目標的盲失,從而反過來實現不了對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的增進,更不用說是可持續增進了?!疤囟ㄉ鐣x務說”看似有道理,但定義中“社會義務”涵義的寬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義空泛而無用。“法律責任說”則抹殺了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差異性,使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歷史發展的階段性,從而走入“真理向前邁進一步就會成為謬誤”的泥潭?!吧鐣媪x務說”盡管看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但其“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的界定仍屬空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要準確地對企業社會責任下一個定義是相當困難的。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個既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又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不能隨便下定義,也許下不了確切定義的發展性概念,是一個富有張力的概念,其內涵和邊界必將隨著社會向前發展而發展。學術同仁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為接近其概念內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理解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無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質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形式角度看,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和法律責任以外的一種責任。獨立責任說承認企業在履行經濟責任之外還存在對立的一面責任——社會責任。獨立責任說較好地展現了針對傳統企業責任觀點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責任彌補其不足的現實構想,較好地體現了企業責任在不斷發展的歷史發展觀。正如喬治•斯蒂納(GeorgeA•StEiner)和約翰•斯蒂納(JohnF•StEIner)在《企業、政府與社會》一書中所說:“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是在與傳統經濟觀念相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狀態并沒有停止,它還會繼續下去。”[9]在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初期,獨立責任說對喚起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無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獨立責任說喚起人們注意的必要性開始下降,社會責任中如何促進企業切實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促進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正逐步上升為更重要的主題。獨立責任說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統完整地理解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割裂開來看問題。表現為從內容上將經濟責任與其他責任對立起來,從對象上把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分離并可能走向對立(獨立責任認為:經濟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社會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二是混合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各種責任的混合體。混合責任說認為社會責任只是相對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其責任本質仍分別屬于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經濟責任,相對于企業而言是經濟責任,相對與企業組織組成的社會而言就成了社會責任。混合責任說的嚴重不足是明顯的,將社會責任看作是對象置換與內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們對社會責任理論的智慧創造,使人感到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是連“新瓶裝老酒”還不如的“舊盆裝老酒”。三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視為企業對社會承擔的全面的綜合責任。該學說最有代表性的觀點由阿基?B?卡羅(ArchieBCarroll)提出。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用三個同心責任圈來說明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即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綜合責任說的形象說明。它認為:在三個同心責任圈中,最里圈是企業明確的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中間一圈是企業在執行這種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和優先權的變化能夠承擔的一個持積極態度的責任;最外圈是新出現的還不明確的企業責任。綜合責任說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認知社會責任的思路。事實上,其與獨立責任說的差別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沒有回答“社會責任是什么”的本質問題。
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內容本質角度看,概括起來亦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新是法律責任說;二是新道德責任說;三是公益責任說。從現階段來看,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于法律責任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不管是舊法律責任也好,還是新法律責任也好,法理學的社會責任應有其本質的內核,與法律責任應有本質的區別,其與法律責任內核的融合尚欠社會歷史發展的基礎條件。新道德責任說似乎滿足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客觀現實,但其沒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紛紛有加快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趨勢。如果我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質把握時,沒有看到這一點,也終將決定其所得結論是短命的,乃至是錯誤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社會時,用道德、法律、市場機制規范企業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法學理念平衡發展的結果,是法律對利益機制進行平衡協調與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實現的結果。企業單純在守法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已無法實現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已被無數事實所證明。市場機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社會給出超越傳統責任的新責任安排。公益責任是否是一種新的責任安排呢?我們尚需進一步的研究。筆者認為,就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現實性來看,企業作為“企業公民”、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分子,在謀求自身有機體生存發展的同時,履行為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而協助政府、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或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改善社會的責任,確應是一種企業責任發展的正確選擇。
二、有益的探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和責任主體分析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分析,學者們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業不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體,是承載倫理義務的倫理主體。就企業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社會學基礎、法學基礎和倫理學基礎等不同方面,學者們展開了頗有見底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筆者結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其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基礎作必要的探討。
1.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集中地反映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學特征和表現上。與企業不同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因而,可以說它不是典型的經濟實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的是農民成員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的“社員的集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農民成員謀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為經濟利益的承擔者,更多地是以一個體現成員利益的媒介存在,對于農民成員而言,其利益的實現體現一定的財產權益的獲得,但更多地表現為成員從組織中獲得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出合作經濟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現為一個“窮人的聯合體?!睆哪承┮饬x上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就是在為社會弱勢者提供聯合的組織體,通過這樣的組織體運行,為成員提供與社會強勢者進行平等對話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個比較規范的消費合作社——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誕生就是“窮人聯合”的經典體現。由此看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特征與其社會責任存在很多的契合點。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法學基礎
平衡協調利益。法是調整利益的,利益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利益問題,特別是利益矛盾和沖突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是人類設立制度的原點問題。有了利益矛盾和沖突,人類社會就有了協調這種矛盾沖突的客觀需要,社會隨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或新的社會制度規范。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每一個社會經濟關系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在歷史的早期,個人利益被作為一種絕對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終地推崇和保護。亞當?斯密提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提供了理論基礎。亞當?斯密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邊沁也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有每個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最大利益。”到了19世紀末期,隨著人們對社會利益的關注,加上以龐德、耶林等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會利益理論的推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利益包括并高于個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社會利益理論的崛起為法律或國家限制個人自由、干預個體行為創造了理論基礎,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及過分追求導致的社會問題被人們越來越重視,制止純粹利益取向的市場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已成為法律不能推卸的責任。社會利益觀念的勃興與企業責任的提出是一脈相承,其平衡協調個人與社會利益,將個體對利益的追求置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上進行評價,最后實現對個體利益可持續最大化追求,已成為社會責任發展和相關立法活動展開的基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強化的組織成員的合作自由與平等是平衡協調利益的現實寫照和最好地運用。
平衡公平與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價值。法律往往通過保證機會公平來實現公平,通過縮小貧富差距來實現公平;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解決市場失靈來提高效率;通過法律的可確定性,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降低成本,運用確定的科學方法來提高效率。從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起,公平原則就是架構合作組織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公平為生存基礎,以追求公平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其對公平的追求體現對形式意義上和實際意義上的公平、組織內公平與組織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強化公平價值的同時,作為一類合作經濟組織仍希望通過對效率的提高為增加組織整體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作貢獻,使合作經濟組織在更廣的空間、更長的時間里用更多的財富實現可持續均衡分配,從而真正實現公平。在我國,公平與效率本質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是一對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的社會價值。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為實現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隨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隨著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較好地組織體。公平與效率兼顧,促公平發展,促效率提高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必然選擇。
平衡協調“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理念。法理念的變化對社會組織的勃興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從“個人本位”思想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兼顧的思想,是人類個體、組織、社會等關系進行科學思考和實踐發展的結果。人們逐步認識到對個體自由的保護與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對個人自由適當限制。個體讓渡部分自由和權利給組織和社會,可以使個體在更好的環境、更廣的空間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很好地體現了這一理念的要求,農民成員通過對個人部分權利轉移給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的協調與妥協,實現自身的利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體現了“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平衡兼顧問題,很好地解決了追求農民社員個人利益和公眾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國家職能觀念的轉變、正義與義務觀念的拓展、社會倫理和社會學的發展等等都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條件。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我們往往只注重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相對人問題中企業對誰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不可能象債權債務關系那樣有相對應的特定責任權利人,人們只能將企業社會的相對人先虛化為“社會”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社會整體”。責任相對人問題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中會經常遇到。筆者認為:與企業社會責任一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相對人應是與社會利益的享受主體一致,一般是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向相對的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承擔責任。有人可能會認為,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仍是表現對社會責任相對人的虛化。筆者認為:人們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會責任本質的未確定性,源于還沒有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制化,沒有建立使其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如果我們用法律規定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用法律賦予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社會責任的權利,明確誰來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確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督的程序和救濟的途徑,那么我們就不會再感到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的虛化。
企業責任研究必須解決責任的歸屬問題。韓國商法學教授李哲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董事;國內學者則認為,董事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唯一主體,企業、控股股東等都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筆者認為: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合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與企業有重大差異性的經濟組織,其社會責任主體是誰呢?我們可以分三個層次來探討:第一,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和稱謂多種多樣,如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各種類型合作社、“公司+農戶”、“經紀人+農戶”等。事實上,這些稱謂中有的屬于農民興辦的企業,有的屬于經營形式而非組織形式,有的屬于供銷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組織形式,他們均不是處于競爭弱勢地位的法人型農民聯合體。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看,該法重點規范的應是符合合作社特點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具有獨立人格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理應由其自身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如其以自己的財產利益、人格利益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第二,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由于立法滯后,我國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其社會責任應由其開辦者、管理者和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相應責任。有必要說明的是: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的責任應是有限責任,不能象合伙組織那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及控股股東作為責任主體。這些人員未盡其職責,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違義務,應先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前述內容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由這些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周邊環境造成損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理事、監事等未盡職責的成員應承擔取消其職務等人身責任,特定條件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合理的歸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
由于各個國家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不同,受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在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且隨著歷史的不斷向前演繹企業社會責任處于不斷的創新發展之中。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更體現出這樣的特點。盡管如此,我們追尋世界上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腳步,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社會責任理論發展的實際,仍可以歸結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最緊密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其社會價值的體現就在于對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并承擔部分對職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社會義務??梢哉f,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盡社會責任時,最緊密的社會責任就是對合作經濟組織職工的責任。職工與合作經濟組織有著直接利益關系,職工利益理應得到優先保護。就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應盡的社會責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職工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的各項制度,使職工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中有一定的話語權。不能因為是合作經濟組織而忽視職工作為生產經營管理主體作用的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最活躍的生產要素——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創造條件。(2)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和獎金,并隨社會發展不斷提高職工工資和福利水平。(3)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不斷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積極預防職業病,不斷提高勞動者綜合素質和能力。(4)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組織文化,尊重職工,努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最普遍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作為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享有者,其權益的維護應是社會永恒的主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社會提供的農產品或服務,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其影響遠遠大于工業產品。如假種子會使農民顆粒無收,假化肥會使農作物生長困難、土地肥力下降,進而影響環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最優先的考量就是為其提供優質的農產品或滿意的社會服務,通過提供這樣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保護消費者。與此同時,還不得欺詐消費者,不得謀取暴利,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務等。
(三)最直接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言,投資者和債權人是與其有著最直接聯系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就投資者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經濟組織,體現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資者的數量和份額受到很大是限制。不過,我們應該看到各種農業股份合作制組織的產生,使合作經濟組織從經典走向現代。資金的介入使缺資金的農村有了新的資金支持,極大地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投資者的重視,必將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合作組織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讓投資者享有應有的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的權利,實現“合作民主”,為其行使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方面盡其忠實和努力的職責,為投資者盡可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保證合作經濟組織資產保值與增值,確保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利益。當然,我們應看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特點決定了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應受到限制。
對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債權人而言,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可能做一個“信用人”。其對債權人應盡的社會責任有:及時準確地向債權人通報組織信息,做到不編造、不隱瞞;誠實守信,不濫用組織人格,按期主動償還債務,使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為債權人提供借貸安全保證。保證債權人的利息實現,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債權人承擔社會責任的最高表現,是穩定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信用農村社會的需要,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的社會義務。
(四)最重要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社會的社會責任
合理承擔社會運行成本是所有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是承擔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內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社會中基本組織形式和基礎層次,理應將其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責任內容。對社會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環境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慈善事業,乃至對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所應盡的責任。
環境問題是關系到所有人利益的問題,是關系到全人類發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付諸行動。為了防止環境惡化,使人類平等地享有優良環境帶來的好處,人類就應摒棄人類中心主義,強化生態良知,恪盡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F實生活中,強勢群體有能力避免環境惡化的后果,但卻有可能轉嫁環境惡化的責任。弱勢群體要么根本沒有相應的責任意識,要么有相應的責任意識卻無避免環境惡化后果的能力。對此,我們決不能任憑其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弱勢者的聯合,理應主動承擔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如合理利用資源,防止對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破壞所進行的掠奪性利用;走循環經濟發展的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切實提高職工和組織成員的環保意識等等。wWw.gWy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