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條例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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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條例細則

土地征收條例細則范文1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核定征收率偏低,造成稅款流失。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地區,大多數把征收率確定為銷售收入的1%~3%之間。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采取按增值額的超率累進稅率征收,最低一檔稅率為30%,計稅依據為增值額。如果按照上述征收率倒推得出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大致為3.33%~10%之間,這樣一來,增值率高的納稅人就會因為核定征收而少繳稅款,造成大量稅款流失。

二是改變了計稅依據和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喪失。我國開征土地增值稅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權益。

它設置的主要原則是對轉讓房地產的增值收益征稅,在房地產轉讓環節計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著重于調節轉讓房地產的過高收益,抑制房地產投機、牟取暴利的行為,保護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房地產商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轉讓的增值額,稅率是超率累進稅率,以實現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但是,在整個地區“一刀切”地對房地產企業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都按“銷售收入”乘以“征收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形成了事實上的把計稅依據由增值額變為銷售額,把超率累進稅率變為了固定比例稅率,把不易轉嫁稅負對收益環節征收的調節稅轉變為易于轉嫁稅負的流轉稅,土地增值稅對土地增值收益的特殊調節功能喪失,它不但不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反而會助推房價上漲。

針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筆者建議: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核定征收范圍。建議相關部門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明確要求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和《條例》第九條及其《細則》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辦法掌握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標準,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對確實難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納稅人,要嚴格審查,并督促這些企業盡快建賬建制,積極引導企業向查賬征收過渡。對已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全面檢查,發現其一旦具備查賬征收條件,要及時改為查賬征收。

二是采取科學的核定征收方法,保持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對于確實無法查賬征收的納稅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核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礎上的對應征稅款進行估算的一種方法,這種核定只是相對的合理。因而核定的稅款準確程度只能是相對的,但是核定稅額不是簡單的隨意確定,而應有合理、合法的依據。盡管其核定的應納稅額不能保證與實際完全相符,但也要求盡力減少征稅誤差,保持其相對的合理性。而目前這種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查賬方法難以合理準確地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時,按統一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

對于無法查賬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該首先采取一定的科學合理的方法來確定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額,而增值額是根據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出來的。因此,只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出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然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即可。

土地征收條例細則范文2

一、美國聯邦農業主要相關稅種介紹

1.所得稅聯邦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制,對納稅人每年獲得的凈收入進行征稅,稅率有6級:10%,15%,25%,28%,33%和35%,這意味著收入越高的農民繳納的邊際稅額也會越多。農業所得稅占聯邦農業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所有稅種中具有最大的影響力。應稅收入的計算方法為總收入除去允許的調整額(如50%的自雇主安全稅,自雇主健康保險等),課稅減免額(如子女撫養費)和個人免稅額。其中總收入包括工資,薪金,應稅利息,股息收入,資本利得,營業收入,租金收入,應稅社會保障收入和應稅退休收入,以及其他的雜項收入。根據統計數據,大部分農民的收入水平在15%的稅率級別上,但是大部分的農業所得稅是由收入水平在28%-39.6%的稅級上農民所繳納的,其中居住生活型的農場占了多半數。

相對于其他產業來說,美國所得稅法給予了農業更多的優惠政策來鼓勵某些農業投資。至今為止,美國聯邦政府已經設立了很多保護農業和減輕農民稅賦負擔的條例和細則,包括從納稅范圍到減免項目、從生產要素(土地、家畜等)的稅收規定到特定的報稅核算會計處理方法等,涉及農業生產銷售的各個過程及期間發生的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等。其中主要有:對農業收入采取“現金記賬法”,允許農業生產在不同期間處理收入和開支,鼓勵了農業投資;把諸如土地、家畜等銷售獲利盡可能算作資本利得,降低實際稅率;對長期資本收益減征所得稅,擴大所得減稅、免稅范圍。

2.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稅是一種美國聯邦政府對資本資產出售或其他處置行為所產生的資本利得收入而征收的稅賦,資本利得收入作為農民收入的一部分被單獨考慮。資本利得收入的計算以某項資本資產經過折舊和增值調整后的買賣價差為基礎,并且納稅人的資本利得收入只有在資本資產已被處置并取得收入后才予以確認。資本利得稅率收入長期以來低于普通的所得稅率,按照現在的美國稅法規定,持有時間少于1年的資本資產所獲得的資本利得視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稅,對于個人納稅人而言,資本資產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資本利得稅率最大不超過20%.同時,稅法規定持有時間超過5年的資本資產可獲得比應繳稅率更低的稅率:應繳稅10%、15%和20%的資本利得分別按8%、10%和18%征收。雖然用于生產或者交易的農業資產按照現行法律不算資本資產,但是其中有很多資產(如土地,用于馱重、產奶、飼養和運動用的家畜等)在超過規定持有年數后取得的收入按照資本利得稅率征稅。資本利得稅政策同一些減免優惠政策的結合(如減免土地的利息稅和不動產稅)吸引了農業資產投資,對農民的農業生產經營產生了一定的導向作用。

3.社會保障稅和自雇主安全稅聯邦社會保障稅包括兩部分:老年人、遺屬和殘疾保障被劃歸為一部分,合稱OASDI,醫療保障為一部分,簡稱為Hl.社會保障稅納稅人為在美國境內發生雇傭關系、領取和發放工薪的雇員及雇主,其中雇員和雇主各負擔一半的應付社會保障稅。最近幾十年來由于稅率的提高和應稅收入的增加,社會保障稅的負擔在加大。與聯邦所得稅的累進稅制不同,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是不變的(OASDI為12.4%,Hl為2.9%),2005年OASDI的應稅限額為90000美元,Hl沒有應稅限額。

4.失業稅失業稅獨立于前面所提到社會保障稅和自雇主安全稅,用于提供失業者暫時的收入來源。農場主如果在上一個或現在的日歷年度內每季度內的工資支出不少于20000美元,或者20個星期內雇傭10個勞動力以上則需要繳納失業稅。目前最高應稅限額為7000美元,稅率為6.2%.自雇農場主不需要繳納失業稅,并且對農場勞動力的非現金支付不屬于失業稅的應稅范圍。

5.遺產與贈與稅遺產與贈與稅是美國聯邦政府對死亡者的遺產和生前贈與的財產征收的稅賦。遺產稅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人,贈與稅以財產贈與人為納稅人。應稅遺產額等于遺產總額扣除死者的喪葬費用、管理費用、債務、慈善捐贈、轉移給配偶的財產等項目。應稅贈與額是贈與財產總額減去稅法允許的每年免稅贈與額、夫妻之間贈與的全部財產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額。1976年起聯邦稅收立法將二者合并統一課征,現有的聯邦遺產稅與贈與稅采用統一的稅收結構。

二、稅收政策對農業的影響簡析

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農民會根據具體的稅收政策來制定個人的生產經營策略。稅收政策通過很多優惠條款,刺激農民從事某些特定的經濟活動和投資農業生產。這種影響的重要性在稅收負擔、土地價格、資本所有制、資本和勞動力之間的相對價格、農場規模與組合結構、管理操作、農產品供給和價格這些方面有顯著的表現。

1.稅收負擔研究表明,一系列農業方面的稅收優惠降低了農民承擔的有效稅率,減少了稅收負擔。相比無農業收入的群體,擁有高農業收入的個人能夠顯著地感受到較低的稅收負擔帶來的好處,并且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農業收入和非農業收入之間稅賦的差距體現得更加明顯。對于主要收入來源為農業收入的農民,他們面對的有效稅率相對固定而非明顯的累進。可以看出,農業稅收關于收入、資本利得和其他方面政策條款的組合已經抵消了稅率累進的效果,明顯地減少了農民的稅收負擔,提高了農民的實際收益。

2.資本/勞動力比值美國的農業是資本密集型產業,20世紀80年代期間,加速折舊和農業投資稅賦抵減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資本投資的成本,而由于社會保障稅和其他稅賦的提高,勞動力的成本增加,這成為了當時資本/勞動力比值不斷提高的一個因素。雖然現在鼓勵資本投資的政策已經被限制,并且無法確定資本和勞動力是否仍然存在明顯的替代趨勢,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農業稅收政策是影響資本和勞動力在農業生產中比例關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3.土地價格和減免所得稅機會土地是農業生產中最重要的資產,其價格直接影響投資者投資土地進而進入農業經營的成本。農業資本利得稅等政策影響土地的稅收成本和賣者的收益,因此對土地的需求、供給和價格會有實質性的影響。同時,更低的農業資本利得稅鼓勵農場主和投資者投資農業資產來獲取稅收優惠。

4.資產占據效應因為資本利得稅在資產被變賣并獲得利潤后才會征收,因此農場主會傾向于不處置資產獲得資金,而是繼續持有來維持正常生產從而獲得潛在的資本升值和額外的收益,從而產生了資產占據效應。雖然農業資本利得稅率相對更加優惠,但是并沒有消除這種效應。結合聯邦遺產與贈與稅中許多優惠政策的影響使得資產占據效應十分顯著,這樣鼓勵了農場主保留對農場資產的所有權并傳給下一代,使得更多的農業資產保留在原所有者手中,減少了農業資產在市場上的供給,限制了外來投資者進入農業的機會。

5.管理操作農民的農業收入由農產品的銷售和稅收收益兩方面取得。農場主運用很多管理技術和操作來合理安排農業生產和應對稅收政策,無法通過農業稅收政策來提高收益的農場主只能由農產品的銷售來獲益,這樣就會在和別的農場主競爭中位于劣勢,所以農業稅收政策的制定和改變必然會引起農場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調整管理操作,從而取得稅收收益并達到利益最大化。

6.農產品價格稅收政策會影響農業的投資和農產品的供給,由于農產品需求缺乏彈性且不受農業政策影響。使得鼓勵農業生產投資的稅收政策會顯著地提高供給、降低農產品的價格,反之亦然。

土地征收條例細則范文3

關鍵詞:海峽兩岸 直接投資 法律制度

■一、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立法現狀

目前,大陸和臺灣地區都沒有一部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資法典,海峽兩岸在雙

邊直接投資的過程中依據的是各自的實然立法和WTO的原則協議。下面筆者著重對兩岸在雙邊直接投資立法中關于投資準入和投資待遇、投資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分別加以論述。

(一)大陸的相關立法

在資本輸入方面,1988年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后在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對臺商投資給予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根據2004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目前大陸對外商投資的領域劃分為鼓勵、允許及限制類。從鼓勵及允許類來說,目前外資和內資沒有大的差別。但限制外商投資的產業涉及三大產業中的多個行業。在人員和資金流動方面,臺灣投資者只要辦理入出境的簽證手續,就可以自由進出。長期在大陸供職的,資產和收入可以在允許范疇內自由匯出。

在資本輸出方面,《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分別就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查、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作了相應規定。

(二)臺灣的相關立法

在資本輸入方面,臺灣地區1992年通過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及根據其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轉移不動物產許可辦法》,對大陸赴臺的人員、資金都做了明確限制?!叭胧馈焙笈_灣“陸委會”又宣布分階段開放大陸企業赴臺從事服務業投資清單,對大陸開放投資范圍與項目多為競爭激烈、利潤微薄的行業?!洞箨懙貐^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規定了“陸資”來臺投資政策具有采事先許可制、嚴謹管理門坎、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訂定防御條款、建立后續查核機制等五大原則。

在資本輸出方面,《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獎勵投資條例》(1990年為《產業升級條例》所取代)、《海外投資保險辦法》、《創業投資事業實施細則》、《創業投資事業范圍與輔導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若干鼓勵條款。

(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及多邊投資公約的訂立

兩岸目前沒有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大陸加入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即《華盛頓公約》)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臺灣地區沒有加入。特別在協調稅收管轄權、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偷漏稅方面,雙方沒有訂立雙邊協定。

■ 二、兩岸雙邊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的歷史成因和現實困境

(一)兩岸雙邊直接投資制度的歷史成因

1、大陸方面的原因

在臺資輸入立法方面,改革開放初期,緣于經濟基礎薄,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大陸需要引進外資、提高經濟增長力,故而在立法方面給予包括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的境外投資者以稅收優惠為主的超國民待遇,但是出于國家整體經濟運行考慮,在投資行業、信貸支持以及生產經營等方面對境外投資企業規定更為嚴格的限制,給予次國民待遇。在對臺灣的資本輸出法律制度方面,同樣由于前些年大陸經濟水平不高,經濟發展需要大量資金的原因,對境外投資以管理為主。

2、臺灣方面的原因

在“陸資”輸入的立法方面,臺灣經歷了由限制到放開的過程。在上世紀臺灣資本儲備不足時,由于政治因素,臺灣立法機關沒有就陸資入臺做立法層面的考慮。近兩年來,由于近些年島內資金的缺乏和外來投資的減少,“陸資入臺”將有效彌補臺灣在有關領域的投資不足。在對大陸的資本輸出的立法方面,從《對外投資辦法》到《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同樣可以看出由限制到開放的過程。在加入國際公約方面,由于臺灣不是國家,不能參加諸如《華盛頓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等國際公約,也就不能受到相應條款所規定的多邊投資保護。

(二)兩岸雙邊直接投資制度的現實困境

1、投資準入存在不同程度限制

兩岸在資本輸入方面的法律制度中都有市場準入限制,特別是對經濟上具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的產業。在臺資企業看來,對比大陸境內的國內企業,臺資在市場準入和股比方面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臺灣方面的立法則是從嚴格限制“陸資”入臺到“循序漸進”開放“陸資”入臺,但從營商成本來看,臺灣的土地成本和人力成本相較大陸來說,沒有優勢可言。

2、直接投資合作缺乏依據

在臺灣對大陸開放市場之前,兩岸企業就已經在政策夾縫中進行了合作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是兩岸投資合作仍然缺乏實然的法律依據。在投資合作過程中,合作雙方主要以合同法律制度相互約束和引以為據。其中,投資主體資格、第三方市場準入、投資實體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的立法缺失都凸顯了出來。

3、缺乏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s)是由兩個國家之間締結的調整雙邊投資關系的條約,自本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它已成為各國普遍采納的、保護國際私人直接投資的行之有效的國際法制度。我國大陸地區自1982年至1995年初,已與65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國際法層面上的保護。由于兩岸目前沒有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雙方直接投資的批準、待遇、代位權、征收條件和補償、利潤轉移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方面的問題沒有共識和法律依據。

4、雙重課稅問題嚴重

海峽兩岸在稅制上對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方面有差異:臺灣地區以所得稅法為統一法典,征收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中國大陸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個人所得稅法》分別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此外,海峽兩岸缺乏雙邊稅收協調文件和情報交換機制、臺灣的抵免規定和程序相對復雜,導致兩岸個人所得稅重復征稅和跨境偷漏稅問題嚴重。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已與世界上81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DTTs),但海峽兩岸仍未簽定此類協議。

■三、完善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立法的途徑

(一)加快“不歧視待遇”立法

在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時,臺灣“經濟部”表示,開放“陸資”入島,將依據“先緊后寬”、“循序漸進”與“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進行檢討,并采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分階段開放。故而在臺灣單邊立法中,針對“陸資”入臺的準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訂,也應在陸商投資一段時間內進行。修訂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應是對“陸資”入臺的待遇不得低于當時其他境外投資者的投資待遇。

(二)簽訂雙邊投資協定

雙邊投資協定是指兩個國家簽訂的相互對本國境內來自締約對方的投資者和投資提供保護的協定,旨在通過建立穩定、有序的法律框架創設促進締約雙方相互投資的良好環境。從短期來看,雙邊投資協議仍將在國際投資協調領域發揮重要作用,是切實可行的法律規范手段。與多邊投資協定相比,雙邊投資協定更靈活,更容易依據海峽兩岸的特殊利益訴求和共同關注的重要領域達成共識,從而更便捷和直接地維護兩岸共同的投資利益。故而,海峽兩岸在雙邊直接投資合作和投資保護方面可以通過簽訂雙邊投資協定實現。

(三)建立投資稅收合作機制

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問題,筆者認為兩岸可以采取完善單邊稅收立法規定、簽訂海峽兩岸《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建立稅務合作機構并予以法律確認等途徑通過各自的立法和簽訂雙邊協議共同建立投資稅收合作機制。

綜上所述,在海峽兩岸雙邊直接投資的實然法律制度框架中,大陸在臺資資本輸入立法方面以鼓勵性立法為主,兼有不歧視性投資限制的規定;臺灣在“陸資”資本輸入立法方面有一定的投資限制。兩岸在資本輸出立法方面都沒有單獨立法,所依據的是根據各自經濟情況不斷修正的實然立法。由于在現有的雙邊直接投資法律框架中,存在投資準入有不同程度限制、直接投資合作缺乏依據、缺乏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雙重課稅問題嚴重的困境,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和國際投資法公平互利原則的要求,兩岸可以就投資準入、待遇、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單邊和雙邊的立法完善,從而解決上述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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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梅波.海峽兩岸投資互動及其前景,《國際經濟合作》,2002年7月

土地征收條例細則范文4

    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政策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影響

    通過對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直接相關的稅種及稅收扶持政策的梳理可得,國家通過不同稅種,用不同方式,從多方面扶持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科技、教育、環保、資源、可持續發展等的思想在這些稅收法律政策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體現和貫徹,但如何讓稅收杠桿更有力地發揮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作用,還有很多問題亟待完善。

    (1)國家通過支持科技進步來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表現為有直接企業所得稅低稅率的支持,有對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的突出扶助,有符合條件的企業所得稅免征,以及對于無形資產入股的營業稅優惠、個人科技貢獻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等等。但關于稅收法律政策如何具體支持以及如何有效支持科技發展仍然存在著問題,如混淆高新技術企業與自主創新企業,稅收法律政策沒有規定如何具體支持自主創新;如中小企業發展障礙重重,難以推動整體經濟繁榮;再如對自主創新的主體——人的創新積極性激勵不足等等。

    (2)國家通過支持環保產業來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如上,有國家對于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還有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及專項風力發電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以及個人環境保護貢獻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等等的鼓勵。但這些舉措是我國剛剛開始鼓勵節能降耗、走可持續發展和環保道路的表現,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做好環保產業仍任重道遠。資源稅改革已經啟動,但仍亟需發展完善;與環保產業政策目標背離的產業缺少有效制止手段;能源扶持的稅收法律政策仍集中于傳統能源,太陽能、潮汐能等新興能源缺乏具體扶持等等都是存在的問題。

    (3)國家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缺少鼓勵金融資本多樣性和靈活性的稅收法律政策且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雖然《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關于促進新能源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性文件中都有資金支持的手段,但多數是針對政府的公用資本、中央及地方財政預算等,無法充分調動社會和民間資本的積極性,也沒有有效刺激金融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舉措。再者,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技術要求高、風險系數大、資本投入多的特點,一般企業要進入該產業在融資上都要遇到一定困難。

    (4)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龐雜散亂、條文效力等級低、文件變動頻繁、部分稅收條文解釋權模糊。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分散在各個稅種的單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零散的稅收政策中,且更新頻率高,條文龐雜無序,缺少系統性協調性,經濟活動中運用起來易缺漏不全或舊文當新文;另一方面,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效力層級比較低,解釋權模糊混亂,條文缺乏系統性,無法全面實現稅收宏觀調控的作用。

    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需對稅收法律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我國已經開始關注并重視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也制定了一些政策、文件等助其成長,其中稅收政策占有重要地位。但這些手段具有覆蓋面窄、單一零散不成體系、無法凸顯國家關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業導向,以及遠遠不足以體現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科技、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的內涵。

    1完善科技稅收

    科技創新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源動力,科技的發展趨勢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領域和發展方向。所以要發揮稅收法律政策對科技創新的推動作用,從而正確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與自主創新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等同。高新技術企業只是表明其現有技術是高新技術,并不代表其目前的創新能力和未來創新趨勢[1]。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已另有不少稅收法律政策扶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為代表并有一些稅收規范性文件。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中我們需要界分高新技術企業和自主創新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同時積極扶助各類企業的自主創新行為,明確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具體鼓勵哪些方面和限制何種行為等等;同時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時候,也要具體區分企業自主創新的類型,屬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還是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根據創新程度不同給予不同的稅收政策支持,推動企業自主創新。

    企業是社會創新的主要力量,如果政府缺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將導致社會創新不足。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中,中小企業所占比例極高,且善于技術創新又有極高的管理效率,在所有企業中作用巨大。但基于其與大企業之間各方面的差距,例如規模小、技術人才不足、資金緊缺等,使其發展障礙重重,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很重要,尤其是稅收政策的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23條,明確提出“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為國家制定、完善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可以對該類企業在自主創新、人員聘任、借貸融資、土地使用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了專項稅收優惠,是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典型,但小型微利企業僅僅是中小企業中的一小部分,此條文也沒有具體規定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產業導向,這樣產業導向性不明確、手段單一,且未形成體系的稅收扶持無法為中小企業的深層次發展提供支持,從國外促進中小企業的稅收法律政策來看,應有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的稅收法律政策貫穿中小企業創辦發展的始終[2]。

    科技進步、社會創新的關鍵在于參與其中的人,對科技創新的稅收激勵最終還要反映到對創新主體的激勵上來。我國現有的這方面的稅收法律政策不多,且大多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掛鉤,有一定的局限性。再者對科技創新的人的創新行為和創新成果的個人所得稅激勵不夠,嚴重影響企業自主創新人員的創新積極性。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時要充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創造性,首先必須放寬稅收優惠創新人員的范圍,不論身份,不管行業,不分地區,只要有自主創新成果,就應該享受相關稅收法律政策的支持,以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創新力量。另外,需要完善激勵措施、做到鼓勵方式多樣化,加快完善期權、技術入股、股權、分紅權等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科研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新性。

    2發展環保稅收

    戰略性新興產業與資源能源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構建完善的資源稅制勢在必行。201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實施表明我國呼吁良久的資源稅改革進入了實際運行階段,之前一刀切的“從量計征”正逐步轉向“從價計征”。雖然這種轉變僅是從石油、天然氣開始,對煤炭、有色金屬行業等調整力度有限,但卻是我國資源稅稅制改革的一大步,待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資源稅改革成熟之后,有望擴大到其他領域,也可以通過部分省份試點的方式擴大從價征收的范圍繼而擴大到全國。

    我國有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很多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對于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卻沒有做好獎勵與懲罰并行并用。在經濟發展指數成為多數人至高追求的當下,大力度懲罰高能耗高污染企業很難做到,但卻相當重要。可以在發展科技、鼓勵創新的稅收支持同時,對高能耗、高污染等淘汰限制使用的落后技術,實施重稅限制,也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限制“兩高一資”(即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的原則,取消或者降低這些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3],從反面推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和凸顯創新稅收政策的積極效應。

    環保產業是環境保護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技術保障,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題中之義。通過上文對相關稅收法律政策的梳理,能看出國家支持能源產業發展的意圖,特別是風能的專項規定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環保產業的傾向,但我國現行關于能源扶持的稅收法律法規仍集中于石油、天然氣、礦山、煤炭等傳統能源,表明國家對于能源產業的支持還沒有體現出應有的重點,也沒有非常明確地對能源產業的方向給予規定。這些缺憾可以通過稅收法律政策進行彌補??梢酝ㄟ^稅收法律政策的規定調整國家能源產業的發展方向,進行有效引導?!秶抑虚L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將能源問題置于急需解決的重點領域,將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規?;_發利用作為優先主題。該產業政策具體到戰略性新興產業中,需要我們大力落實國家風力發電增值稅優惠政策,同時積極研究制定扶持太陽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優惠,支持這些產業的發展,推動戰略性產業。

    3稅收支持融資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融資是一種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的風險投資,其投資機制的創新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動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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