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1

關鍵詞: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圖形驗證碼;站內搜索

中圖分類號:TP311.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9416(2017)10-0153-01

農民擁有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運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加強土地利用率,確保農村產業化經營。農村土地承包與流轉管理平臺,主要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咨詢,土地供求信息匯總、流轉合同簽證、流轉糾紛調解、登記簿批量打印、經營權證書等一條龍服務,減少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規范土地流轉行為,保護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并通過大力招商引資,引進業主發展現代農業,加快城鎮一體化發展的步伐。

本平臺框架設計為1+3,就是一網三子平臺。一網指的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綜合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它屬于一種網絡門戶,而且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信息公布的條例來看。信息平臺的平臺,合同管理的平臺和土地流轉的平臺,在整體系統分布上都是采用的矩陣式架構。平臺采用B/S技術,基于.NET框架,使用C#語言開發。使用大型數據庫,實現信息的海量存儲,采用三層架構設計,保證系統的可靠性與穩定性。

1系統關鍵技術

1.1B/S結構

B/S我們通常情況下也管它叫做瀏覽器或者是服務器。隨著互聯網的不斷興起,在一定程度上C/S這種結構得到了極大的改善。B/S可以在任何地方不需要安裝任何專門的軟件,就可以直接信息操作,操作既簡單又便捷。而且只需要一臺電腦就可以正常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客戶端可以通過系統維護的方式,加強了系統的擴展和訪問。

1.2SQLServer2008數據庫管理系統

SQLServer作為微軟的搜索的大型數據庫管理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它更方便,人們的使用。同時SQLServer2008作為一個重要的產品版本,在推廣的過程中,經過了不斷的改進和系統的更新,已經成為全世界最為強大的SQLServer版本。

SQLServer2008在微軟的平臺上,可以更好地幫助企業加以管理。通過結構化、半結構化和非結構化的同時,進行一定的內置服務。而且在數據進行搜索和查詢的過程中也會將不同的數據儲存在設備中,保證設備的運行。從數據中心的服務器開始到桌面的計算機和移動設備都在不同的更新著。

1.3訪問安全性處理技術

系統登錄時,會要求用戶輸入一定的用戶名和密碼,這樣的操作程序是為了確保用戶使用過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果不是合法的用戶,也無法訪問相應的網址和該頁面,即使用戶知道了某個頁面的地址也無法訪問,所以系統會率先提示用戶要先登陸,取得合法的信息。

1.4圖形驗證碼生成技術

驗證碼的功能一般是防止使用程序惡意注冊、暴力破解或批量發帖而設置的。我們通常所說的驗證碼就是一串隨機性的符號兒生成的一些圖片數字或者是文字。在一定程度上,這些都是可以用肉眼直接識別的。通過輸入相應的網站、信息驗證等驗證成功后才可以安全性的使用。本系統中的用戶登錄頁面中就使用了圖形驗證碼技術。生產一個圖形驗證碼需要三步:(1)隨機產生一個長度為N的字符串,該字符串可以包含數字、字母等。(2)將隨機生成的字符串創建成圖片并顯示。(3)保存驗證碼。

1.5站內全面搜索

通過站內搜索的方式有很多種,網站開發人員和根據搜索的范圍大小進行設置,系統設置的搜索功能主要是根據應用SQL語句中的Like運算符進行模糊查詢。Like運算符用于在確定了字符串是否匹配的同時,模式往往是按照常規字符合通配字符來進行配比的,只需要語字串符相互匹配就可以了。

1.6數據分頁顯示

使用DataList控件綁定數據并實現分頁。DataList控件是一種數據綁定控件,其分頁功能是借助PagedDataSource類實現的,該類封裝了數據控件的分頁屬性。

2平臺總體設計與實現

2.1系統首頁和系統登錄

進入系統首頁后,系統用戶和管理員在登錄系統之后,需要輸入相應的用戶名和密碼。在輸入了相應的密碼和驗證碼的同時,系統用戶在輸入過程中,會將輸入的密碼和密碼數據加以比對。

2.2信息功能實現

從農村土地承包與流轉管理是影響較為深刻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信息的及時和溝通可以加快對于信息過程中的管理??梢苑奖銓崿F的功能有政策法規、土地百科、農業新聞、法制時空、本站動態等信息的。

2.3合同管理功能實現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書在簽訂的過程中它是包含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法律文書,在交易雙方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的。所以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平臺,在一定程度上會提供合同的管理功能,合同的管理可以清晰的分析出每一筆交易的成功信息。這些信息既包括了土地坐落位置、轉讓限制交易方式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驗證單位和各種約定事項。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平臺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既包括了合同的管理模板的管理。合同管理主要是對已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模板管理提供了簽訂合同所使用的合同模板。

2.4土地流轉功能實現

具有權限的用戶可以土地求購信息,并在“流轉資訊”欄目,符合條件的農戶可根據這些信息與者聯系。

3總體性能指標

系統性能需求主要從系統響應時間、并發數等方面對目標系統進行定義。業務請求響應的平均時間≤4s。系統登錄最長時間≤4s(2000用戶并發時)。最大并發用戶數≥2000

除了上述性能指標之外,還要具備很多功能性要求:可靠性:系統的安裝環境要求是Windows2007以上的版本在一定程度上系統的兼容性非常好,可以通過數據自動保存在系統出現異常時也可以對于數據及時的恢復,確保系統的安全可靠。易用性:平臺在一定程度上界面較為整潔,而且還可以通過人性化的提示,便于用戶可以正確的操作學習系統。

4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2

第一條  為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使用權,維護土地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果園、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權;土地承包以農戶家庭承包為主,同時允許個人承包、聯合承包、專業承包。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堅持公開、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監督管理工作,林業、水利、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負責與本行業有關的農村土地承包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指導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

(三)監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依法查處違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培訓土地承包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規定的職責外,并負責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鑒證、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

第二章  發包與承包

第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發包。

第八條  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合理開發和使用土地,制止損毀土地資源、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閑置、荒蕪土地的行為;

(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組織承包方依法納稅、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

(四)依法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五)保障承包方的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不得隨意于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依照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

(二)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保證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并有權依法獲得補償;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

(四)土地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的土地享有優先承包權;

(五)根據合同約定,在承包期內對土地進行重大改造,使生產能力顯著提高,承包期滿后不再繼續承包的,可以依法獲得補償;

(六)遵守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損毀、破壞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閑置、荒蕪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七)依法繳納稅金、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擬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三)發包方根據批準的土地承包方案實施土地發包;

(四)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營造林地和進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適當延長。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

在土地承包期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由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且面積較大的,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可以適當調整土地。

第十三條  村提留鄉統籌費的繳納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實行專業承包和聯合承包的,土地承包金的繳納標準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實施土地發包時,一般不留機動地。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留有機動地的,必須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以內。

第十五條  實施土地發包或者進行土地調整時,由于婚姻等原因遷移戶口的,在戶籍所在地享有土地承包權。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實施土地發包時,發包方、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土地承包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界址;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四)承包期限,起止日期;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六)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糾紛的方法;

(九)發包方、承包方簽名、蓋章;

(十)當事人雙方認為必須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到鄉級人民政府申請鑒證或者到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級人民政府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一)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調整,使承包土地面積、位置發生變化的;

(四)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承包土地嚴重破壞且不能恢復的;

(五)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土地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

(三)承包方成員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五)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六)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的耕地閑置、荒蕪二年以上的;

(八)承包人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

土地承包合同被解除后,由發包方收回該土地,并另行發包。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者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過鑒證或者公證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協議,應當報合同的鑒證機關或者公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發包方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向縣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經鄉級人民政府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出具調解書;經農業承包合同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應當制作裁決書。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二十五條  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依法轉讓、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入股。

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轉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第三方經營,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

互換是指承包者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而對承包土地進行的串換,原承包關系不變。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折股加入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農業企業經營。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協商;

(二)自愿互利;

(三)經發包方同意;

(四)土地所有權不變;

(五)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不變。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也可以跨集體經濟組織流轉。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流轉期限不得超討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條  承包方以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發包方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罷免主要責任人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履行。

第三十二條  發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或者隨意干預承包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所承包的土地,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破壞所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  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合同約定,閑置、荒蕪承包土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連續二年閑置、荒蕪的,發包方應當依法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不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村提留鄉統籌費或者承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脅迫承包方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或者承包方非法進行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土地承包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玩忽職守,非法干預正常的土地承包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3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及類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現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糾紛數量上具有擴張趨勢。近年來,工業化、城市化的迅猛發展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資源增值效應變得更加突出,一旦土地權益受到危害,當事人有較之過去更為強烈的訴求愿望,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逐年上升。二是訴訟主體多元化。伴隨農村經濟結構由單一性向多元化的轉變,糾紛主體也由過去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與農戶(承包方)發展為各類經濟組織、公司等與承包人之間、承包人之間等更為復雜的關系。三是糾紛的類型的復雜性。農村土地糾紛比較復雜,大量糾紛以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沖突為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如合同、民事侵權;涉及鄉(鎮)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以及政府部門做出錯誤的行政行為引發的糾紛,則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1]四是糾紛規模具有群體性。農村土地糾紛大多涉及人員多,群體性特征明顯,若不加以控制則矛盾很容易激化,容易引發或集體上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類型大致可分為: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通常是指以集體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為代表的發包方和以農戶為代表的承包方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的合同;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從中漁利而引發糾紛;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近幾年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逐漸上升,而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在所有糾紛當中占據了較大比例。主要表現為:參與流轉的各方之間采取的方式和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或國家土地政策,致使流轉合同無效;參與土地流轉的各方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不到土地流轉管理部門進行報批、備案、登記等不規范流轉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即享有對該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發包人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發包方的侵權主要表現為: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違規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強令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流轉;發包方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權益等。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內部分配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承包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組織所有,另外兩種歸所有人所有。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內部分配時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地征收中補償對象的糾紛和分配方案差別待遇導致的糾紛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與民商事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與普通民商事仲裁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設置不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縣兩級農業部門的經營管理站。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員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啟動仲裁的前提條件不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當事人若想啟動仲裁,一般可以采取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雙方簽訂過書面的仲裁協議,如果該仲裁協議有效,則當事方只能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第二種方式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的仲裁協議,那么只要其中一方申請了仲裁,仲裁機構即可受理,可見,啟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以書面仲裁協議為前提,沒有仲裁協議也可申請仲裁這種方式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民商事仲裁則必須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具有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意思為前提,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三)裁決的法律效力不同與勞動爭議仲裁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并非雙方解決糾紛的前置程序。另外,仲裁也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便經過仲裁,但當事人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裁決不具有任何效力,糾紛重新處理。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裁決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的,另一方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行政依附性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民商事仲裁則完全實行民間仲裁,仲裁委員會雖然在相關人民政府的組織下由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但仲裁委員會完全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任何隸屬關系?;谏鲜龇治觯杏^點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性質上應屬于行政仲裁。[2]我們認為,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機構設置、管轄制度、仲裁原則、仲裁程序等方面與普通民商事仲裁有明顯差異,但不能因此否定仲裁的本質屬性,仍應堅持在仲裁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特殊性,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解決機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困境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時效上的快捷性、程序上的簡約性、成本上的經濟性、解紛方式的非對抗性等優勢和特點。這些優勢和特點與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涉及面廣、季節性強、政策性強等具有兼容性和契合性。然而,就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紛方式而言,仲裁解決并未成為糾紛當事人的首選,仲裁案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小,究其原因,固然有宣傳不到位、糾紛當事人仲裁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因素還在于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制本身的問題。

(一)仲裁行政化傾向明顯首先,從仲裁機構設置來看,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在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由有關行政單位主管,有林業點的地方,由林業單位主管,非林業點的地方,由農業單位主管。通常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調解仲裁委員會主任。調解仲裁委員會易變成行政單位的附屬,集行政管理、仲裁為一體。其次,從仲裁的啟動程序看,仲裁程序可因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并不以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為必要,帶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再次,從仲裁管轄來看,立法堅持屬地原則,當事人無權選擇仲裁機構。這些都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從立法上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行政化傾向最明顯的危害莫過于對糾紛當事人要求公平正義權利的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大都設在行政職能單位,集行政辦理權與仲裁權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權也具有仲裁權,這種雙重性質的機構設置模式,使得仲裁難以依法獨立進行,難以彰顯公平、正義的仲裁價值,也有悖于仲裁的本質屬性。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仍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而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著重于平等、自愿,應當以意思自治為原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只要一方當事人提起就進入到仲裁程序,完全無視另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這樣提起仲裁的體制設計一定程度上已經侵害到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也侵害到仲裁有關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有悖糾紛解決機制應當符合正當性、迅速性和效率性的基本要求。

(二)仲裁機構設置的隨意性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機構的設置做了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缺乏與之配套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置的具體操作規則,加之對仲裁機構性質、定位的認識不統一,除了上述機構設置中行政化傾向較為明顯外,還表現在機構設置上有一定的隨意性?!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頒布以后,少數地方至今未設立仲裁機構;有的將仲裁委員會設在縣農業局,有的設在縣林業局,還有的設置在縣農經中心;仲裁機構與行政的依附關系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仲裁機構實質上就是行政機構的附屬單位,有的直接表現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仲裁與行政職合二為一;[4]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的設置及分工上也欠缺規范、統一的做法。

(三)仲裁員準入機制的欠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員的條件、仲裁員的回避、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員制度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然而,現行規定欠缺對仲裁員準入機制的規定,即仲裁員的遴選程序、遴選機構等。據我們了解,目前實踐中的做法大都是經過簡單培訓即可獲得仲裁員資格證。例如,陜西省農業廳關于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制度的通知規定“從事農村經營管理或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曾任法官、律師、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為人公道正派、具備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的農村干部或居民,可以申請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由申領人所在單位提供個人信息資料,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審核發證?!雹倭硗猓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條件過于寬泛和原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特殊性及與此相適應的仲裁員資格缺乏立法針對性。

(四)仲裁與訴訟銜接不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8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實行有別于民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審、一裁兩審”制。筆者認為:“一裁終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當事人若將經仲裁后的糾紛再次訴至法院,法院則完全按照處理一般民商事糾紛的程序,重新立案進行審理,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完全不受仲裁裁決的約束。且審理期限長,重復勞動多,審理的結果還有可能完全仲裁裁決,使得執行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一裁二審”制度不僅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職能,還使糾紛窮盡所有解決手段,無法體現仲裁便民、快捷的優點,在仲裁和諧功能上大打折扣。此外,仲裁與訴訟銜接不一致還表現在:受理范圍不一致。民事訴訟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主要是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和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對于承包經營權的確認糾紛則不予受理;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受理范圍則比較寬泛和靈活,因受案范圍不統一,會造成仲裁裁決后當事人不服向法院,法院不受理的情形;適用法律不統一。土地仲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也可以依據相關政策等進行裁決,而法院判決只能依據法律、法規;證據收集與保全、執行等程序缺乏相互配合與支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如果需要證據保全、先予執行、調查取證等,仲裁機構本身無權進行,必須向法院申請,但在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仲裁庭所獲得的證據在訴訟中因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限制等因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法院對執行仲裁裁決不予重視;仲裁裁決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另一方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一般不予重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難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得到落實。

四、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厘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性質,樹立現代化仲裁理念首先,從立法淵源看,1995年頒布的《仲裁法》第77條雖然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疇外,但其歷史局限性已深刻顯現。在改革開放之初,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實行的,農戶通過與具有行政職能的生產大隊簽訂合同,其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合同,解決糾紛采用具備行政性質的相關方法更為妥當。隨著社會的發展,承包主體早已突破集體內部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農業科技公司,農村合伙等農村承包主體多元化主體的出現使土地承包更加現代化、國際化,將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定位于行政很難適應現代化、國際化需求。其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受案范圍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糾紛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權發生的權屬爭議、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無論是發生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還是發生在承包方之間以及承包地的流轉雙方當事人之間,其在性質上都是民事爭議,體現了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雖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的特殊性,但其糾紛性質仍應屬于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作為解紛手段或機制的仲裁,其性質上仍屬于民事仲裁而非行政仲裁。再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開庭、裁決和送達等。其立法框架,內容和程序設計,基本上是以《仲裁法》為“母法”的,[6]因此,我國民事事仲裁的基本理念毫無疑問應該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理論支撐。2009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步入法制軌道。毫無疑問,將仲裁體制引入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機制中是我國的一大創舉,仲裁也因其自身獨特的優勢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多元化處理機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現行仲裁制度進行“去行政化”改造,回歸仲裁民間性、自主性之本質,在民商事仲裁框架下構建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制,充分發揮仲裁程序優點,用溫和的糾紛解決方式來推動和諧農村的建設,正是和諧社會的追求和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抉擇。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4

1法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我國相關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锻恋毓芾矸ā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薄段餀喾ā返?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薄段餀喾ā窙]有區分不同類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里的流轉方式主要針對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農戶家庭全體成員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人承包農民集體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則嚴格限制,不允許抵押。

2實踐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分析

2.1轉包

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受讓方依照轉包合同規定的條件對轉包方(承包方)負責。轉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讓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受讓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方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目前轉包這一種流轉方式采取口頭方式進行的平均達到60%以上,即使有書面協議,協議的條款不規范、不齊全、不具體的情況也很普遍。加上流轉期限比較短且不穩定,大多數轉包合同關系可能隨時終止。這種狀況極易引發糾紛,而且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又難以解決,受讓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損失無法收回、得不到補償,受讓方利益的保護不能充分保護,從而給農村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2.2出租

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方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通常情況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農民向筆者進行法律咨詢:在耕地性質的建設設施農業大棚,建設完之后在租賃期內,出租方停止租賃或遇到拆遷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續租?續租的權利和義務?耕地性質的建設設施農業大棚是可以流轉的。遇到拆遷,合同解除,應當補償承租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2005年第47號令)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臺了《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規定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建價格調整機制,明確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轉租期限到期后再續簽《土地流轉合同》,續租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合同規定。

2.3互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互換根據組織者的不同,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村組集體出面促成的互換。某些鄉(鎮)村進行土地整理,統籌規劃產業帶,農戶通過換地,從事自己愿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戶自發組織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管理,通過自愿平等協商,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

互換的流轉方式可以占到流轉總面積65%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改變,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義務的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后,受讓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時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義務。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雙方同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具有農業經營能力?;Q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采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未經登記的,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Q方式靈活,互換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溝通,可以對不等值部分進行適當實物和現金補償。

2.4轉讓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穩定的來自二、三產業的非農收入后,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存,按程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農戶,原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隨之終止。這一流轉方式占到實際流轉總面積的不到10%。在農村稅費改革及免除農業稅之前,個別農戶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來源,不愿耕作土地。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繳稅費,經村委會協調,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了其他農戶。近年來,隨著惠農政策實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趨勢是不斷減少。

2.5代耕

舉家外出或主要勞力外出務工的農戶,又不愿意放棄土地,委托給他人代為耕種,原有的承包關系不改變,收益分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這種方式實踐中操作簡便,手續簡單,一些精明的農民,通過股份制、聯辦或獨辦等方式購買農機具組建農機代耕隊,走村串戶攬業務,把聯系方式印成名片發送給缺少勞力的農戶,農戶預先和農機代耕隊簽訂委托耕種合同,代耕隊承擔保質保量完成耕作的義務,并根據收割、犁地、播種等農活的輕重收取費用。這種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推出,受到眾多外出務工或勞力不足的農戶的歡迎。北京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規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以前沒簽訂合同的需補簽。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土地的,須經民主討論決定并進行公示。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發展

土地流轉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又有了新的變化。

3.1土地流轉方式更加多樣化

各地不斷提高的土地流轉發生率,表明了經濟環境條件變化對新制度安排的強烈需求,也是農村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以土地為代表的農業生產要素要求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緊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只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這樣的規定跟不上農村改革的實際發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法律應當進行適時的修改,增加流轉方式。

3.1.1入股

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入股應在承包方間進行,主體只限于農戶,是農戶之間自愿聯合。一是登記注冊。有條件的村民組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社,成立董事會、監事會,制訂有關章程和制度等。二是作價入股。承包農戶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加入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回原承包農戶。三是簽訂協議。合作社與入股農戶戶主簽訂入股協議,確定保底分紅。協議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農戶、發包方及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四是統一發包。由合作社將入股土地調整集中連片后,對外統一發包,發展高效農業。同時,合作社每年年底進行年終結算,實行二次分紅。

3.1.2抵押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可以轉讓的用益物權,作為農戶的主要財產,應當允許其依抵押方式流轉。當前資金不足已經成為我國農村土地規?;洜I的瓶頸。擴大融資渠道,獲得足夠的資金是發展農村經濟的一大要務。應以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為指導,堅持市場化運作和政策引導相結合,在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情況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在不改變土地占有和農業用途的條件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進行融資。抵押當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評估價值或雙方認可的價值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金融機構據此發放貸款。

3.1.3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

投資方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發展農業合作生產,如公司以種子、種苗、肥料、生物藥劑等實物折價入股,農戶以耕地、投工、投勞等折價入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蔬菜生產,公司按合同價格收購,所得總額按股份分成。這種方式有效地擴大了農業經營規模,提高了土地產出率,激勵了農戶生產積極性,增加了農戶收入。

3.2政府支持,為新型流轉方式的實現提供平臺

由各地人民政府負責設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中介服務,及時收集和各類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各類農村產權指導價格。構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組織產權流轉、招拍掛等交易活動,培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主體,為貸款抵押物處置、抵押權利的實現提供平臺,促進農村資源向資本轉變。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5

家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一

依據黑龍江省XX農場()文件規定,為明確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特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雙方

發包方(甲方):黑龍江省XX農場發包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稱:甲方將()大隊()號地耕地面積()公頃承包給乙方。詳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種植業生產經營。

五、地租價格:按黑龍江省XX農場當年度規定的價格執行。

六、租金交付時間:當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現金方式交與甲方,以甲方出據的收款憑證為準。

七、合同保證金:為保證乙方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甲方按每公頃500元的標準,收取保證金;乙方

交付的保證金,甲方按當期銀行利率計息,在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內違約,保證金做為違約金沒收。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單位使用的土地;

2、監督、檢查乙方依據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和應交方式收繳租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6、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理產品;

2、乙方對發包責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的攤派有權拒絕;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在承包期滿或因故終止合同時,應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復原有狀態;

4、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資源造成損害;

5、按合同約定土地租金價格和交租時間及交租方式交納租金。

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乙方經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轉雙方必須簽定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

3、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轉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認真履行合同中所約定條款,按約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證金時,甲方有權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己權益;

2、乙方在承租期內中斷承租或出現棄耕、荒蕪、改變用途和損害土地資源等行為,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納的合同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沒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重罰。

3、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4、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單方強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國家建設征地、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土地開發和綜合治理等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甲乙雙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并根據情況甲方負責對乙方承租耕地做適當調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基層單位一份。

甲方(發包方): 黑龍江省XX農場

發包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包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家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甲乙雙方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土地基本情況

該土地位于上海市 區(縣) 鄉(鎮)村 組(具體情況見下表)。

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 2011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三、土地的用途該土地以 租賃 方式流轉給乙方經營,具體項目為: 糧食種植 ,流轉期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流轉用途或用于非農建設。

四、土地交付時間

甲方應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前將流轉土地交付乙方。

五、流轉價款

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3 種方式確定。 1.流轉單價為每年每畝 元,合計 元。

2.第一年流轉單價為每畝 元,以后每年遞增比例為 %,合計 元。

3.每年流轉單價按每畝 525 斤稻谷的當地政府收購指導價進行計算。

4.其他 。 六、支付方式

雙方同意流轉價款按下列第 2 種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2.分期支付:乙方應在 年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轉價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轉價款。

3.其它 。 七、定金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向甲方支付 元作為定金,定金在合同終止時返還。乙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獲得流轉收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壞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

3.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甲方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甲方保證其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真實、有效。 6.乙方不得損害農田基礎設施,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土地再一次流轉。

8.合同期滿后,乙方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處理。

(1)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補償。

(2)雙方協商通過折價方式由甲方給予乙方補償,歸甲方所有;協商不成的,由乙方在 日內拆除,恢復原狀,甲方不作補償。

9.流轉土地交還時,雙方關于土地恢復原狀的約定: 。

九、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 元違約金。

3.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1)乙方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

(2)乙方從事掠奪性經營,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的。

(3)乙方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拋荒土地達到 6 月的。

4.甲方非法干預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其他違約責任 。

十、其他約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若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雙方約定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雙方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 松江 區(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甲 方: 代 表 人: 住 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

乙 方:身份證明:身份證 號碼: 住 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

家庭農場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三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完善鄉域內部土地承包體制,充分調動農牧民的積極性,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現就有關土地承包問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轄區土地權屬為國有,現承包給乙方種植經營,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土地使用權,其承包面積為 畝,(具臵: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合法從事農、林、牧、副業經營。

二、本合同承包期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及其他費用的交納方式: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須向甲方繳納土地承包費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乙方因生產經營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水費、電費等由乙方負責承擔,自行向相關部門交納。

2、乙方自 年起開始向甲方交納土地承包費,土地承包費為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年至 年每畝每年 元。

3、乙方必須于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費,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費每天3加收滯納金。如一年不交納承包費或連續兩年棄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終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發包。

四、由于政府規劃建設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損失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間,如果國家調整物價及有關指數,甲方有權調整收取乙方繳費標準,由于政策的變動,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必須終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 負責監督執行,并負責代收本合同規定乙方應繳納的各項費用。

七、甲方在改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及相關項目的實踐中,乙方應承擔部分建設資金,由甲方對人、財、物進行統一管理。

八、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承包戶進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進行宣講,并組織實施,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計算承包地面積按實有面積計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積。

3、甲方有權對全鄉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種植業結構、畜牧業發展等進行調整,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合理開發利用。

4、甲方有權對乙方及雇工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如違反憲法、刑法、土地法、計劃生育政策、綜合治理條例等)進行處理,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乙方在當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甲方應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和乙方申請做出相應緩減措施。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協調乙方與其他相鄰土地承包戶的關系。同時協助乙方解決相鄰糾紛。

2、甲方應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內的合法生產經營權。

3、甲方應為乙方協調用水,用電等問題,實行統一管理。

4、甲方應以市場為導向,引導或指導乙方的農作物種植及產業結構調整。

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

2、乙方在當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甲方申請相應緩減措施。

3、乙方有權對農業生產等事宜進行建議,甲方在具體實施中應

充分考慮其意見。

4、乙方有權監督甲方的管理效能。甲方在處理矛盾糾紛工作中,乙方對不合理現象在尊重事實的情況下,可實事求是的向 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和解決辦法。

5、乙方在承包期間,如果甲方無故終止或變更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及雇工必須依法生產、合理經營,必須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規定,服從統一管理。

2、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國家規定的各項費用和承包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3、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超越土地經營范圍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和非法開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鹽堿化等現象發生,必須按照土地開發有關規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圍內栽種適當比例的防護林,合理保持當地生態平衡。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4、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租、抵押,土地。若需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的。需報甲方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并按程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否則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手續無效。甲方有權按違約責任第3款執行。

5、乙方應接受甲方對農作物的種植引導或指導工作。甲方 可根據政府宏觀調控種植的任務調整乙方的種植計劃。乙方必須服從。

6、乙方在承包期內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設施歸乙方所有,如合同變更,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7、在本合同期內,乙方如發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屬和子女有權繼承。在無經濟實力和能力經營的情況下,必須通過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否則轉讓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條款,不得違反、如有一方違反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過錯方負責賠償。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不得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如有違反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并終止合同。

3、乙方如出現違反本合同第九條所列的款項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 5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乙方自負。

十一、本合同不隨雙方人動而隨意改變,若遇國家政策、法律、條例等變動造成本合同與之相違背抵觸的,按國家政策、法律、條例規定執行。雙方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達成書面協議隨本合同附后,作為本合同補充條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前甲乙雙方所簽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廢。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勞動力轉移;社會保障體系

在農村的建設過程當中,創造財富和勞動力是兩種最為核心的生產要素,這兩點對于當前三農建設理念的實現有著重大的意義。同時,在農村發展歷程當中還需要提升生產的效率,需要將生產很好的建立在自由流動的基礎之上,最終達到資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目的[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的農村建設中,勞動力和土地是兩種難以充分實現流動的要素,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進程的逐步加快,逐漸的有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到城市之中,這樣的現狀也導致了農村之中大量的宅基地閑置,大量的土地被浪費,也使得我國的土地資源形成了巨大的浪費情況。所以,在今后的建設歷程當中,還需要重點的解決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之間存在的問題,促進兩者之間良性的互動,為農村的建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農村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之間的關系

土地流轉與農村勞動力轉移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密切聯系,針對二者之間存在的聯系加以分析,對于工作的發展與改進有著重大的意義。首先,勞動力的轉移可以促進土地流轉,土地流轉對于全面實現農村科學化經營以及現代化的土地管理有著重要的意義[2],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是確保農村之中的富余勞動力可以被徹底的移除,當前不少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一般是由于政府政策性的行政指令,諸如城市化建設等等,而不少農村地區由于城市化、工業化以及現代化的建設發展,使得第二產業、第三產業與農業之間的勞動力生產差距不斷增加,也進一步的拉大了區域之間的經濟發展差距。由于上述的原因,不少農民陸續的進入至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之中,最終導致了勞動力不足、勞動力分配不平衡以及土地富余的情況。當前為了進一步的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需要確保將相關土地資源以承包的形式流轉出去,所以總的來講,土地流轉與勞動力轉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其次,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可以全面促進勞動力的轉移,第一點,土地流轉可以全面解決一些外出務工農民家庭農業勞動力不足的現狀,避免了土地的過分浪費,同時也避免了土地粗放經營的情況出現,使得大部分的農民可以安心的外出打工。第二,土地流轉不能夠改變傳統的土地承包管理關系,不少外出務工的農民依然可以保留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益,農民可以自行的決定是否外出務工,所以對于廣大農民來講也是非常重要的生活保障。從另外一個方面分析,農村土地流轉并不一定會促進勞動力的轉移,諸如我國早期的一些省市和地區,其農民遷移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的平均收入水準較高,進而吸引了大量的農民遷移進入至城市之中。其所遺留下來的土地,要么轉交由他人進行經營和管理,要么就完全的荒廢,而這樣的現狀顯然對于當前各項工作的開展是巨大的不利影響。所以,結合上述的分析,在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于后續工作的開展有著重大的意義。

二、農村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的現狀

我國當前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工作當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首先,在農村當中勞動力的轉移會使得經營的成本較低,進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土地流轉效率。其次,我國農村當中的社會保障制度當前建設還不夠健全,進而使得土地流轉出現一定的困難。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工業建設和農村的傳統農業科技是主要的二元經濟結構,但是由于農村還未建設起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尤其是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等,建設不夠健全,導致農民看病、養老以及子女上學等均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困難,需要依靠單薄的土地收入來支撐整個家庭[3]。另外一個層面,在城市之中二元戶籍的管理、社會福利制度以及就業體系等,也有著一定的問題,相關制度將農民禁錮在農村,難以享受到與城市公民相互平等的社會保障和用工的待遇,如果農民出現失業的情況,唯一的選擇就是回家務農,這樣的現狀對于當前城市化的建設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是巨大的不利影響。所以,也正是因為上述的原因,導致了我國當前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情況不容樂觀,不少農民依然選擇耕種自己的土地,寧可土地荒廢,也不愿意將其轉讓至他人[4]。在今后政策和方案的制定當中,還需要很好的分析當前的現狀,很好的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政策,以確保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可以同步的進行,保證二者相輔相成、共同的促進。

三、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形成的原因

(1)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引導宣傳不到位。國家政策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及時有效地宣傳到農戶中間,但是在執行過程中,部分部門沒有認識到正確宣傳土地流轉政策的重要性,沒有進行走村入戶的宣傳,更沒有采取適合農民接受的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導致農戶不了解流轉的實際意義,誤解流轉目的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不利于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

(2)相關法制不健全??v觀發達國家的農村土地流轉歷史發現,英、美、法、日等國家往往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但我國目前在土地流轉方面的立法幾乎還處于空白。雖然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對農村土地的性質、用途、流轉原則等作出了規定,但還存在政策法規不夠明確、部分條款過于陳舊等問題,不能對我國當前農村的土地流轉起到有效的指導作用,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規范有序的進行。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被視為“衣食父母”,尤其是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土地是其“最后的依靠”,農民一般不愿輕易轉讓土地。目前我國農村還未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相當一部分農民也沒有參加合作醫療和養老保險,已經參保的農戶獲得的補助也很少,所以農民擔心土地轉讓之后的生計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民更不愿意出讓土地。據有關數據顯示,全國土地流轉規模,到 2012 年占土地承包合同面積的 20%,接近 2. 6 億畝,我國的平均土地流轉率還比較低,只有 20%,內地和偏遠地區比例更低。

四、對策與建議

要想解決土地流轉與勞動力轉移當中存在的問題,其根本的手段在于對制度進行深化和創新,真正意義上實現富余勞動力的轉移。我國現階段的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過程之中出現了一定的問題,根本的原因在于以戶籍為基本制度的障礙,導致了城鄉分割出現了一定的阻礙,并且對勞動力市場形成了巨大的影響。所以在今后的工作當中還需要加大對制度的創新和改革力度,可以徹底的廢除當前農村城鄉分治的基本制度,廢除戶籍制度,并且實現城鄉戶籍制度上的統一[5]。改革戶籍制度的相關政策,對傳統的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體系進行健全,同時還需要對二元財政稅收制度進行革新,建立起全新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體系,全面的推動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改革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制度,諸如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為農村農民更好的解決看病問題、養老問題以及子女上學問題等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并且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更好的促進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工作的全面發展。在今后的建設歷程當中,還需要重點的解決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之間存在的問題,促進工作的穩步前進。

參考文獻:

[1]馮艷芬,董玉祥,劉毅華,等.基于農戶調查的大城市郊區農地流轉特征及影響因素研究――以廣州市番禺區467戶調查為例[J].資源科學,2010,32(7):1379-1386.

[2]沈仁貴.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模式選擇的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學,2010.

[3]焦珍,郭愛請,張俠.農地流轉與農村勞動力轉移研究――以平山縣西柏坡鎮與鳳陽縣小崗村為例[J].安徽農業科學,2011,39(19):11871-11873,11894.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