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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辦法范文1
重慶市國在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發揮土地資產在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變更用地性質或建設規模補繳的出讓金)。
(二)行政劃撥土地補交、扣繳的出讓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權限劃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屬國家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委托各級國土部門按照土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分級征收。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市國土局征收;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縣、市、國土部門征收。
第四條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
(一)城鎮國有土地由政府負責拆遷整治后出讓的,扣除拆遷安置整治成本后為出讓金;未承擔地上物拆遷出讓的,以合同約定的出讓金為準。
(二)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經核業的實際征地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三)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經整治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征地、整治開發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包括市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江北縣龍溪鎮、人和鎮、巴縣西彭鎮、漁洞鎮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地區)的城鎮國有土地(包括統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讓金的分配比例為市級70%,區縣級30%(市政府籌集大型市政重點工程建設資金時另有規定除外)。
新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30%,區縣級70%(含征地成本和區縣所得出讓金)。
(二)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即前項未包括的區、市、縣)的城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比例為:市級20%,區市縣級80%。
新征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10%,區市縣級90%(含征地成本和區市縣所得的出讓金)。
(三)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均按本條第一、第二項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解繳:
在市和區市縣國土局建立“土地收入”專戶,除按規定提取業務費外,按昭第五條確定的分配比例分別于次月10日前解繳同級財政,具體解交辦法由市財政局、國土局制定。
第七條 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的審核與監督:(一)征地、拆遷費按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如實計算,并按征地審批經限報市或縣、市國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費由開發單位按實列報,同級財政局、國土局共同審定。
(三)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的使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治開發和發展農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使用比例為:70%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開發,15%用于發展農業。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和區、市、縣所在城鎮規劃以外的小城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管理,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通知》(重辦發〔1994〕68號文)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工作經費,由國土局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2%提取,專款專用,并納入同級財政瞀外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和支出報表。季度報表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一式二份。
國有土地征收辦法范文2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由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條。第一章總則,共7條,包括本法的適用范圍、原則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二章征收決定,共9條,包括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要??顚S玫葍热?。第三章補償,共13條,包括補償的項目和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等內容。第四章法律責任,共5條,包括對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理等內容。第五章附則,共1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問: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問:補償項目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問:被征收房屋價值如何補償?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問: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問:對被征收人臨時安置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問:對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問:實施房屋征收在程序上有何規定?
國有土地征收辦法范文3
1.按基金收入來源和使用范圍分類。從收入來源來看,政府性基金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直接向企業或個人征收的基金,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育林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二是來源于與土地出讓所得有關的基金,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三是來源于其他收入的基金。從使用范圍來看,政府性基金主要可以分為四類:一是用于文化、教育、體育、社會保障等事業發展的基金,如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二是用于農田、土地開發建設的基金,如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三是用于公路、港口、水利、城市建設的基金,如水利建設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基金,如城市公用事業附加。
2.按基金的征收和使用部門分類。從征收部門來看,政府性基金主要分為三類:一是由稅務部門代征,如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是由相關部門直接征收,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育林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委托相關機構征收,如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委托供電、供水部門征收、涉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委托地稅部門征收;三是由財政部門從相關基金中提取,如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從使用(分配)部門來看,政府性基金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某個部門使用,如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部門使用、文化事業建設費由文化部門使用;二是由多個部門負責分配或使用,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出讓收入就涉及國土、城建、農業、教育、財政等多部門。
根據國家、省市對政府基金預算管理的要求,我縣從2012年起,開始啟動政府基金預算單獨編制工作。實行部門上報,與公共預算數字銜接、財政審核下達的程序。編制上尚未使用信息化手斷,采取手工編制的方式。
修訂后的《預算法》第五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6條規定“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顚S?、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因此,政府性基金預算作為全口徑政府預算體系中的一個獨立分支已成法定要求。
近年來我縣不斷加強政府基金的管理,對收支預算進行規范,但由于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仍不盡科學規范,在實際運行中仍存在不少問題:
在“金財工程”的總體框架下,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確定征收系統功能定位,擴展系統管理范圍,通過整合系統資源實現內外信息共享。以此為依托:一是建立健全以非稅系統為主的征收平臺體系,將政府性基金全部納入信息化管理,掃除管理盲點,強化薄弱環節。二是實施非稅系統與稅務征收系統、預算管理系統、財政票據管理系統的全面銜接,實現征收及使用信息共享,完善動態管理。三是優化非稅系統相關功能,加強政府性基金收入收繳跟蹤、收入統計分析,確?;鹗杖氲膽毡M收,同時建立政府性基金電子政策文件庫,加強基金源頭管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正)》
國有土地征收辦法范文4
現將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財綜字(1995)10號文《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圍:
(一)土地出讓預定金
(二)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支付的地價款;
(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
(四)土地使用費,指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每年應收取的土地使用費;
(五)其它有關收入。
1.按照規定延期付款期間應當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2.土地使用者違約造成的扣繳定金;
3.其他收入
二、土地收入的交繳
(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由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填寫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費》專用票據,將土地收入存入經財政局認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戶。
(二)市、區縣財政局要在同級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相同開戶銀行開設財政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戶。
(三)經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銀行,應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收到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次日,將全部款項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戶。
(四)因合同取消、調整等原因應退還的有關收入,市、區縣財政局應根據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情況,及時核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五)各區、縣也可采取由土地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簽定土地出讓合同后,由用地單位將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辦法。
(六)各級開發區土地收入的交納也應按上述辦法執行。
三、市、區縣財政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分別負責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監督本通知的實施。
四、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地價款,未按照合同規定交款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可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予辦理土地登記,不發放土地使用證,并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五、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須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國有土地出讓情況報表”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情況報表”,有關報表及要求另行制發。
六、本通知下達前已經取得土地收入的遠郊區、縣應當按照本通知進行清理,按此規定將土地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七、本通知自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廳):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現對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土地出讓金應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顚S?,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二、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主管機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征收。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負責填發“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以下簡稱“登記單”)。登記單一式五聯,第一聯存根(土地部門),第二聯、第三聯和第四聯土地部門填寫后,送交財政部門;第五聯代交款通知單,交土地受讓方。
四、土地受讓方應根據交款通知單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按規定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
五、土地受讓方按合同規定全部付清地價款后,財政部門應為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并在登記單第四聯和第五聯上加蓋收訖章。加蓋收訖章后的登記單第四聯,退土地部門存檔。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受讓方所執加蓋收訖章后的登記單第五聯、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及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填發土地使用證。
未按合同約定交繳土地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可解除土地使用權合同,不予辦理土地登記,不發放土地使用證,并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六、財政部門應設“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于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清算。財政部門應于次月五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門核對、清算當月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支出。土地部門應按出讓宗地填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清算單”(以下簡稱“清算單”)。清算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土地部門存檔;第二聯和第三聯報送財政機關。財政部門應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有關費用并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清算核撥有關費用后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應按季繳入金庫,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和管理情況,專項使用。
七、“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清算單”、“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式樣由財政部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監制并發放。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國有土地征收辦法范文5
建設區域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
(征求意見稿)
因實施諸暨市2021年“三改”專項行動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擬對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按照國務院 590 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為加快實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鎮建設、及交通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對相關地塊實施綜合改造,并對改造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并補償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圍
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范圍以房屋征收紅線圖為準)
三、補償資金情況
項目所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由各相關出資單位籌措解決,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補償方式
1.住宅房屋的補償
實施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場化安置)兩種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再給予15%的貨幣補助。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實行拆一還一”補差價,被征收人也可選擇市場化安置,通過向被征收戶開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的形式發放安置房補助,鼓勵被征收戶向房產市場購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產企業憑《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向征收部門結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結算。
2.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其中用地性質為工業及參照工業類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對土地及房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
五、相關政策補助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家費:按照2000元/戶計發兩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80㎡部分按標準再給予10元/㎡計發兩次搬家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或貨 幣補償并自行解決安置用房的,過渡期限為20個月,市區范圍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20元/㎡發放(鎮鄉按照當地住宅房屋市場租賃情況確定),計發 20 個月;每戶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放棄評估的按 照 500 元/㎡補償。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2)臨時安置補助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 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3)職工歇業損失:憑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參保依據 及征收公告前三個月的工資清冊,補助一年期的生活費6000元/人。
(4)停業停產損失補助;依據被征收單位有效的營業 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按被征收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的 6%給予補助。
(5)機械設備的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可以拆裝的補償拆裝搬遷調試費用。
(6)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
六、簽約及搬遷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計劃在2021年4月下旬開始實施至2021年9月下旬結束,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截止日前簽約并搬遷完畢的發給按時簽約搬遷獎,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積550元/㎡計發(其中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用地的除外)。逾期簽約或搬遷的,不再計發按時簽約搬遷獎。
國有土地征收辦法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價款。包括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體內容如下: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七)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有關部門職責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制定我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指導區(縣)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區(縣)分局以及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區(縣)財政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區(縣)支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收繳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全部繳入市、區(縣)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市、區(縣)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繳程序
(一)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讓收入實施非稅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級國庫,其中: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二)收繳程序
1、城八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遠郊區(縣)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和《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2、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按現行的管理體制屬地征收。市國土資源局和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開具《北京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按照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繳入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3、市財政局將繳入非稅收入專戶的土地出讓收入定期繳入市級國庫,并將遠郊區(縣)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采取調庫的方式,分別劃轉各遠郊區(縣)級國庫。
第六條市財政局從繳入市級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比例或定額,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各遠郊區(縣)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并將提取的比例或定額報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103014601)科目劃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條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一)計提標準
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5]855號)執行。
(二)計提程序
1、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各區(縣)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和應提取的金額。并于季度末當月的20日之前將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送市財政局;對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額(含電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財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額轉入下年度辦理。
2、市與各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提取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三)計提手續
市財政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使用“預算收入更正通知書”分別從市級國庫和遠郊區(縣)級國庫“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總價款”科目(103014601)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條征地、拆遷補償和土地開發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
第十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應嚴格按照《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執行。
(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支出。按照《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二[2005]855號)的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包括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
(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轉發財政部等部門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經二[20**]823號)執行。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市、區(縣)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三)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經二[20**]3**0號)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四)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收入中,統籌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五)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條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科目的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68號)中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調整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增設部分目級收入科目和部分項級支出科目。
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附錄二基金預算收支科目具體調整情況請詳見本辦法的附件1。
為了準確反映我市各級政府土地出讓收支狀況,本辦法僅對調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確使用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刪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項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及目級科目。
第十六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別設立了下列科目:
(一)設立了46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科目。
對01目“土地出讓總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財政部門已經劃轉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余額。
對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以及購買、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含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對03目“劃撥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我市新設立95目“區縣土地出讓總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設立96目“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補繳的土地價款。
我市新設立97目“區縣劃撥土地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劃撥土地收入。
我市新設立98目“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調庫”,并做出了如下說明:市級專用科目,反映市級國庫劃轉遠郊區(縣)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
對99目“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說明:反映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讓收入。
(二)設立了47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設立了48項“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儲備機構收購及儲備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十七條對《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已進行了下列調整:
(一)01項“前期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二)02項“土地出讓業務費用”,已經修改為“土地開發支出”,并對科目說明進行了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三)03項“城市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04項“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05項“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已經修改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科目說明已經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土地出讓業務費用的開支。
(七)保留了**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設立了94項“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支出。
(九)我市新設立了95項“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舊城區解危排險專項資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設立了96項“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設立了97項“污染擾民企業搬遷資金”,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擾民企業搬遷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設立了98項“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的支出。
(十三)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說明已經修改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等支出。
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
02項“土地開發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
99項“其他支出”的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了11款“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第二十條在《2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中增設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
(二)10款“安置補助”,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安置補助費。
(三)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四)12款“拆遷補償”,其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按照財綜[20**]68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應根據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分別填列支出經濟類相關各款。
第五章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1、收入預算的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全市以及城八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遠郊區(縣)下年度的土地出讓收入計劃、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劃、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提取計劃、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計劃。并按照部門預算報送時間將土地出讓收入等上述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同時將土地出讓收入計劃分別通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和各遠郊區(縣)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城八區當年1-3季度土地出讓項目簽訂的合同價款,按照返還城八區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區財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計劃。城八區財政局據此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遠郊區(縣)財政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讓收入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
2、支出預算的編制
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國土、發改、建設等有關部門提供資金需求情況和項目管理要求,編制各項支出預算。
(二)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編制
每年年度終了,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報時間按照決算編制要求的時間報送。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要與市區(縣)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處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專戶結余資金時,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其中:
(一)用于本級支出時,在土地出讓收入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二)市財政局用于城八區支出時,直接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區,城八區財政局通過“政府性基金補助收入”列入基金補助收入。
(三)市財政局用于遠郊區縣支出時,仍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專戶撥付到遠郊區(縣)土地出讓收入專戶。遠郊區(縣)使用時,也通過調入資金的方式,調入基金預算,并在土地出讓相關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發之前已發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支出應補辦預算指標下達手續,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市國土資源局、房屋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