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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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范文1

1985年土地承包時,謝文瑞作為戶主承包了筋竹鎮筋竹社區塘面四組的三份責任田,謝文瑞及其丈夫陳光、女兒陳麗華各占一份。原告謝靜梅于1986年與謝文瑞的兒子結婚,并將戶口遷入塘面四組謝文瑞戶,此后,謝文瑞、陳光夫妻二人戶口轉出本組,承包的兩份責任田亦由發包方收回,這樣該戶僅剩下陳麗華一人承包的責任田。此后陳麗華結婚,并于1988年將戶口從筋竹社區塘面四組遷到筋竹社區三組。1994年土地延包時,由于謝文瑞、陳光、陳麗華的戶口均已轉出筋竹社區塘面四組,原謝文瑞戶在塘面四組的戶口只剩下謝靜梅和她的兩個孩子,于是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延包合同,并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2010年4月,陳麗華得知屬于她承包的責任田在1994年延包時被發包給了謝靜梅引發糾紛。塘面四組向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提出申請,請求將謝靜梅的土地延包證收回或宣告作廢。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公示》,內容為:“……由于塘面四組不注意,造成謝靜梅以自己的名義把陳麗華承包的水田進行登記延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和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現把謝靜梅的土地延包證撤銷并宣告作廢。如謝靜梅對本公示取消其土地延包證不服的,可在本公示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提訟?!敝x靜梅對該《公示》不服,于2012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于2012年4月21日違法作出的《公示》。

爭議焦點

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是否有權確認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

原告方認為,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了土地延包合同書后,領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證》,在該延包證中,只有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鑒證機關加蓋了印章,沒有其他單位的印章。被告只是原告與塘面四組簽訂延包合同的鑒證機關,無權確認原告謝靜梅與塘面四組簽訂的延包合同的效力,亦無權撤銷原告的延包證,其作出的撤銷原告土地延包證的《公示》行為,超越其法定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

被告方認為,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是經被告作為鑒證單位蓋章后發給原告的,現有證據證明該證存在錯誤,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無效承包合同的確認權,歸鄉(鎮)、縣(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規定,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作為鄉鎮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有權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既然有權確認合同無效,也就有權撤銷承包證,而且本案的延包證中也只蓋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的印章。本案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相關內容存在錯誤,被告對該證內錯誤的內容進行鑒證是錯誤的,被告撤銷自身鑒證有誤的《土地延期承包證》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筋竹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指導站以《公示》的部分內容有誤為由作出“關于撤銷本站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公示》的決定”,原告向法院書申請撤訴,法院經審查后,準許原告撤回。

案例評析

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公證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公證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審查合同主體相關問題

(一)符合法律規定。1.轉包方的主體資格。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即經營權流轉主體,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能夠自主控制流轉與否以及決定流轉方式。而轉包方則是同村民小組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等組織簽訂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其對承包土地具有經營權,能夠自主決定經營權流轉相關問題。2.接包方的主體資格。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承包方可以將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即轉包。而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在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受讓方需要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即農業經營能力。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循有償原則、自愿原則以及平等協商原則,這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相關法律法規對此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著重強調任何組織以及個人都不得強迫承包方進行經營權的流轉,否則合同無效。這一規定不但體現了我國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同時也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平等性以及有效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律問題解釋中針對此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的內容及應注意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土地流轉合同的相關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轉方式;5.流轉土地的用途;6.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7.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8.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9.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接包方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2.轉包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對于流轉土地的用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在流轉合同條款中的關于流轉土地用途的約定中,不能將用于非農業用途約定為流轉土地的用途,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旦違反,就意味著流轉合同無效而使得整個流轉歸于無效,非但不能合法有效的流轉土地,更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4.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糧補等各種補貼由誰享有。5.家庭承包方式中名為轉包合同,實為以地抵債是無效的。

三、合同的備案登記

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當雙方流轉意見一致后,即明確流轉意向,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流轉(互換、出租、轉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方都應當及時告知發包方并進行備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條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若承包方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流轉,流轉雙方都應當以書面的方式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若流轉方式為轉讓時,轉包方都應當告知發包方,經過其同意;若流轉方式為互換、出租或者轉包以及其他方式時,則應告知發包方,及時進行備案。但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當事人往往簡化了流轉手續,沒有進行備案,如此一來,第三方利益往往會因權利義務不明而受到損害,致使流轉雙方不得不經法律途徑解決矛盾。而如果所流轉經營權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內受到政府征用,則在接受補償方面,土地承包人也容易產生糾紛,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針對此類問題有明確規定。流轉合同在簽訂后不但流轉雙方各持一份,還應當向發包方備案,同時在鄉鎮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一份。通過備案能夠更加快捷的或缺土地流轉相關資料,若該土地承包權變更或者再流轉過程中,若遇到權屬不明等問題,能夠從相關職能部門快速的查詢到相關資料進行對照。所以在進行土地承包流轉合同公證時,往往會重點審查轉包合同,并告知合同雙方應當及時進行備案,并將不備案的危害以及后果及時告知,令雙方明確利害關系,確定自身的權利義務,從而有效規避和預防糾紛的出現。

四、委托問題

依照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進行土地流轉,即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組織或者發包方。而在土地轉包中,簽訂土地合同時可以由承包方親自簽訂合同,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以及發包方代其對其承包土地進行轉包。這里需要著重說明,根據國際慣例和現行的法律規定,自然人、法人委托人進行重要法律行為的授權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方能有效。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提出證據或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公證證明的,則不能否定公證證明的證據效力。

參考文獻:

[1]李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應注意的事項[J].甘肅農業,2014(04).

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農地確權;保持穩定;登記頒證;土地流轉

當前,各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以下簡稱“農地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如何穩妥而扎實地將此項工作全面鋪開,是擺在政府部門面前的一項艱巨而又具體的任務,也是每一個農業經濟工作者關注的話題。筆者作為一名長期在基層一線工作的農業經濟管理工作人員,參加了太和縣農地確權試點鄉鎮的前期工作,對農地確權頒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的梳理總結,并進行了積極的思考。

一、做好農地確權工作必須首先明確工作指導思想,糾正思想誤區

認真開展農地確權頒證試點工作,根本目的是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維護農村穩定,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難免有人認為確權登記工作會把過去潛藏的矛盾暴露出來,影響穩定;有人則認為確權登記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不解決根本問題;還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對過去的土地承包權“重新洗牌”,并想借機把一些存在爭議的土地合法化,或者出于各種利益考慮想借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對承包地進行大面積的調整。凡此種種思想誤區,都是對此次農地確權工作的宗旨不明確。

二、農地確權工作要把握的“四項原則”

一是保持穩定的原則。農地確權,是對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進一步完善與穩固,絕不是大規模的改變原來的承包關系重新分配,不能借機調整或收回農戶承包地。要以現有承包臺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認承包地歸屬。對個別村個別群眾要求調地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慎重把握、妥善處理。對于確因自然災害毀損等原因需要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后再予以確權。二是依法行政的原則。農地確權要嚴格按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對確權登記頒證中的爭議問題,按法律政策規定的進行調處。權屬爭議未解決的,不得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三是鄉鎮負責落實的原則。按照中央要求,農地確權頒證工作要強化屬地管理。縣鄉兩級是農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體,一般由縣級制定工作方案,鄉鎮因為最了解和熟悉當地情況,根據方案組織實施。四是群眾滿意的原則。農地確權歸根到底是為了農民自己,所以,引導農民群眾主動參與、積極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關鍵。確權登記中的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在農民群眾自愿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承包地塊面積、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經過農戶簽字認可。對于外出不在家的農戶,要想方設法及時通知到戶到人,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選擇權、決策權。

三、農地確權工作中要明確的具體任務

(一)清理土地承包管理檔案

全面清查整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臺賬、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書等相關權屬檔案資料,對于殘缺和不完善的要按要求進行補建、修復和保全。

(二)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

利用GPS測量儀或野外實測等方式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調查勘測,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實測結果經鎮村公示確認后,作為確認、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確認、變更、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三)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簿

確權登記頒證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農戶為基本單位,一戶一簿,明確每塊承包地的范圍、面積及權利歸屬,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作為今后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基礎依據。

(四)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更正、注銷登記

農地確權頒證難免會出現需要變更、更正或者注銷登記的各種情形。筆者匯總發現,大約有以下八種情形需要辦理變更、更正或者注銷登記:一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占用導致承包地塊或者面積發生變化的;三是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五是因結婚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并的; 六是承包地塊、面積與實際不符的;七是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發包方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其中1~5項為需要變更的情形,第6項為需要更正的情形,7~8項為需要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形。

(五)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當事人應申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經縣農經部門審核,報請縣政府依法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予以確認。

(六)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檔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機關負責集中保管,并按期移交縣檔案局。

四、登記頒證是工作核心,土地流轉放活是工作方向

農地確權登記是依據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以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方式落實固定,明確了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是農地確權頒證中的核心工作。

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內涵;確權

今年2月份農業部了《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各地各級政府積極響應中央號召,先后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以下簡稱確權登記工作)。那么在農地流轉背景下,確權登記工作的性質和實踐意義究竟是什么?不同方式流轉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頒發是否存在法理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又重新回歸到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關概念的內涵進行再探討,因此,科學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內涵具有重大理論價值和極強實踐意義。而在我國農村,由家庭承包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比重最高,故本文涉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僅限家庭承包范疇,對其他方式承包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暫不作討論。

一、學術界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內涵的主要觀點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一法定的、統一的稱謂。目前學術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質上是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這個性質的認可是統一的。存在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流轉過程中是否能將承包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基于此現在主要流行以下幾種觀點:

(一)“三權分離”論

“三權分離”論是目前學術界比較普遍的觀點,持該觀點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分解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基礎上,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將土地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根據此種理論,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就是指農地承包人將剩余年期的土地承包權再轉移的行為,土地承包權轉移的同時土地經營權也隨之轉移;轉包就是維持原承包關系不變,即承包人保留土地承包權,轉移的只是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

(二)駁“三權分離”論

持此種觀點的學者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民事權利,將其分開不科學,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浙江大學管理學院丁關良教授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流出方其物權是否喪失或是否保有可分為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型流轉(物權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或物權喪失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及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型流轉(非物權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或物權保有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解釋為流轉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是流轉從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

還有一些學者支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整體流轉的觀點,但認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無論原土地承包關系是否發生變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具有物權效力。這一點與丁關良先生認為的“受轉包方享有債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觀點有所區別。

二、幾種觀點的法理合理性及實踐可行性評述

第一種即“三權分離”的觀點認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發生了分離,目前雖然在實踐中被廣為應用,如在許多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里都出現了“實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等類似語句,但在國家法律法規中從未出現過如此提法,也沒有明確兩權分開后各自的法律效力,可見現行法律仍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個完整概念來詮釋。筆者贊同孟勤國教授等學者的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后的承包權、經營權的權利性質不好確定。如果兩者都屬于物權,則有悖于物權法定原則。我國《物權法》第5條明確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這兩種提法完全是由學者們在進行理論研究時自行創設的,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認。如果要其成立,必須修改調整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關的一切現行法律政策,而國家法律不是個人計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關系,動輒之大,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確權登記的意義在于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若照兩權分離的觀點理解,決定土地承包關系的既然是承包權,那么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變就可以看成是一種強化土地承包權的舉措,這種解釋看似行的通。但仔細分析,筆者不禁質疑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后僅僅獲得土地經營權的接包方、承租方的法理利益又該何去何從呢?別說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了,哪怕是形式上的土地經營權證都得不到。既然國家政策是肯定農地流轉的,并且提出要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就應該考慮平衡全體農民的利益,向著有利于流轉的方向著想,不可能只加強流出方一方的利益而間接損害另一方即流入方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開不應是國家政策導向之所在。

第二,以丁教授為代表學者們的觀點,承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權性質,他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形式,指受轉包方取得的是從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即只享有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承租方創設繼受取得債權性質的農村承包地租賃權。筆者對其駁斥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的觀點表示贊同,但對其分離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以及所謂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觀點持有疑問。首先,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屬于物權性質,但轉包或出租后就改變為債權性質,在同一法律框架中已經被定性了的同一物的性質發生變化的法理依據何在?第二,如果有充足的理由確定流轉后的那部分權能為債權性質,那么承包方僅憑一紙合同就能坐收漁利,將變相成為有名無實的甚至是實際的“地主”,這樣是否有損流入方的利益,不利于流轉工作的開展?這些問題都值得思考。

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內涵界定的個人理解

基于對以上理論觀點的分析,根據國家法律以及政策導向,個人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不僅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用益物權性質,而且在觀念上可以看做是現代財產權的一種,甚至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無形財產。

在英美的財產法中,財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如債權、知識產權等,雖然我國法律上暫無明文規定,但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觀念上當做一種無形財產是符合邏輯且有理論依據的?,F代財產權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他物權開始獨立于所有權,并能在其效力射程之內對抗所有權人的侵犯。如果說對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是明晰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那么“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這些提法以及近期開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都是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獨立性的種種政策體現,此外賦予農民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限制政府對流轉進行干涉等都反映了對土地所有權人的對抗效力,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實越來越具有財產權的特點。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個人認為確權實際上可以理解為確定承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是對一種無形財產而不是對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并且這種所有權可以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边@之中的先后順序是:只有明確承包關系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屬于承包戶,只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才能得到土地承包權證。

用此種觀點解釋土地承包經營權按不同流轉方式流轉后的權利歸屬就比較容易了。如轉讓,是指承包人將對部分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權的所有權出讓給第三方,其結果是承包人和原發包方解除或變更原承包關系,失去對部分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權的所有權,發包方與第三方(即受轉讓方)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獲得原承包人移轉的全部或部分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在此種情況下,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蓖恋爻邪洜I權登記試點工作實際上最合理的辦法應當是重新對原承包方和受轉讓方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該變更的要變更,該頒證的要頒證。這樣才能讓明確權屬關系,使受轉讓方真正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并行使權利。至于轉包,則可以看成是承包方維持原承包關系不變,保留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特殊“財產”的所有權,將對這種“財產”即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移轉給接包方。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沒有移轉,那么能代表其所有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也無需移轉,實際操作正如確權工作中所遵循的“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另一方面,對接包方而言,他取得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財產”本身,而是對他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即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占有、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依法借此獲得收益,在實際中就體現為對轉包后的承包地的使用經營等行為。筆者認為這種權利在本質上既不是債權,也不是從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而應仍屬于用益物權性質,應具有其獨立性,其具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不是所有權分離的結果,而是其本身就具有的權能。這種解釋符合用益物權的獨立性,并且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一個所有權和一個他物權并沒有打破“一物一權”原則。

這種理解的最大的好處是在理論上既保護了轉包方的權益,又保護了接包方的權益,沒有只偏向其中任何一方。承包方即轉包方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人,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征,這體現了對于承包方長久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肯定和支持,符合我國政策精神;將接包方得到的權利性質視作一種用益物權,則有利于同時維護接包方的利益,因為用益物權具有優先于所有權的效力,同時也限制著所有權。通俗地說,在轉包期限中雖然轉包方和接包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具有占有權利,但實際上轉包方的占有是名義上的占有,接包方的占有才是實實在在的占有,在合法行為下出現沖突時接包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占有權優先于轉包方的占有權。其次,用益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也體現在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時,不得妨礙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具體政策文件體現在各地轉包合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條款中,如《湖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中約定:甲方(轉包方)需“尊重乙方(接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當然要明確的一點是,用益物權的行使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公益,不得違背所有權社會化的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所有權人可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這種法理解釋既確保了公平,不易導致前文所述的變相“地主”身份產生,因為雙方都有限制對方的權利,又有利于保護流入方的積極性,從長遠看有利于推進農地流轉。

四、結語

筆者認為無論將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內涵參照哪種觀點界定,不會動搖的是它必須從根本上體現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農業發展的目的?;谶@一點,筆者認為默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屬性將有利于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內涵。這并不代表現階段必須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財產,何況我國現行的是《物權法》而非《財產法》。但是可以借用這種思維去考慮一些實際問題,比如流轉行為發生后轉出方和轉入方的利益平衡等等,這些也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尚待突破的瓶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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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志榮.農村土地流轉方式綜述[J].湖北農業科學,2010(05).

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范文5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思考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3-00-01

一、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意義

土地是農業生產的最基本手段,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充分尊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農民依法自愿促進土地承包權轉,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要求,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明確決定,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長期保持不變,為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奠定了基礎。依法有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有助于提高農民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保證農民的良好的土地承包權益。有利于分配和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適度的規模管理和現代農業發展。有利于緩解農民勞動力非農就業的困擾,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防止土地被遺棄和廣泛。要保證農民有權依法承擔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入,賦予農民更多,更安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擴大,加快,流通對象和利益關系越來越多樣化,似乎出現了新的土地糾紛,違反了農民的強制流動,違反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改變土地利用和流轉。因此,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正確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秩序健康發展。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1.有償、平等協商、自愿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確保承包農民完全自愿,不得違反農民的意愿,不得以強制恢復合同土地的行政手段,流轉時限,數量,補償方式農民由農民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制或阻礙土地承包合同權利的分配。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2.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農業用途均不得改變,也不得損害人力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3.受讓人必須具備農業管理的能力。

4.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享有優先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

根據家庭契約承包的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轉包按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進行租賃,交換,轉讓或轉讓;通過招標,合同,公共咨詢等方式合同農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或所有權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出租,分配,抵押或其他方式依法轉讓土地承包權分包合同,租賃是指承包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將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同轉讓給第三方,承包商不得變更承包商之間的合同關系和締約方。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權是指農業經濟發展承包商之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合營企業結合起來,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歸還給前合同戶。

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商自愿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還應交換原有交易所的合同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變更登記手續。

承包土地的轉讓是指承包商有穩定的非農業職工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客戶同意,可將全部或部分土地管理合同權轉讓給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通過與農民和客戶建立新的合同關系,原承包商與締約方的合同關系終止。

承包商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協商一致方式與受讓人訂立書面轉讓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四份,轉讓雙方各持一人,鄉鎮(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部門備案。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問題社區

1.流轉意愿不強。表現為“戀土”思想嚴重,部分農民不同程度地存在“脫貧即滿,溫飽即安”觀念,“戀土”思想嚴重,有土地做為生活保障,不想離開土地出去創業。

2.缺乏就業技能。農民長期在土地上工作,缺乏城鎮就業技能,即使你想離開土地,開始營業,由于缺乏就業技能,不能穩定就業,不敢輕率地走出海邊鄉村。

3.就業空間有限。偏遠山區的縣級市,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有限,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不足,限制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流程不規范。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土地流轉市場并沒有真正形成,流出,缺乏足夠信息和監管制度之間的流入,阻礙了土地流轉規模越來越大。目前的土地流轉基本上更自發流通,多為口頭協議,有關各方不履行必要的手續,缺乏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合同,造成雙方損害雙方的利益造成搶劫,混亂等土地糾紛等土地糾紛,直接影響農村和諧發展。

5.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明確。第一是農民承包土地沒有簽訂合同或沒有收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二是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管理權合同不規范,內容不全面;三是農村土地承包文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成立。

五、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措施

1.做好宣傳,提高認識。采取多種形式,多渠道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使干部能夠充分認識到,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提高效率和在穩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礎上,分配土地資源的效率。利率方式是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加快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

2.建立土地轉讓服務網絡平臺。正確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通,完善土地流轉信息提供,政策咨詢,轉讓定價評估,合同簽訂制度,糾紛處理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服務機構。正確把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干部。流通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轉移的前提是依法自愿付款。還應根據實際發展的主要家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使其在土地流D,示范和維護群體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3.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及時調解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查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確保及時解決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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