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知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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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知識

土地流轉知識范文1

關鍵詞:股份公司;土地經營

一、土地證券化

農村土地證券化實際上是土地承包權的證券化,指以農村土地收益或土地項目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的過程,主要目的是為農業發展融資。它可以盤活沉淀在土地資源上的人類財富,成為農村土地資源利用的新方向。農村土地證券化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能夠充分利用土地作為一種不可再生資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對土地實行證券化,廣泛籌集社會資金,為我國農業生產提供資金支持;并且土地證券化使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貨幣化,從制度上將難以流動的土地轉變成流動性較強的證券資產,土地流動變成證券流動,不僅降低了土地流動成本,提高了市場效率;也擴大了土地流動范圍,使土地資源在更大的范圍里進行優化配置。

土地證券化借助有價證券這種虛擬資本形式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轉化為土地證券這種所有權憑證,農民憑借持有的土地證券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并按比例分享企業利潤。具體來說,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土地證券化主要包括經營權轉化為公司股權和股份流轉兩個方面。

二、多元化經營

現代股份制企業,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要想實現盈利本就應該采取多元化的經營模式,更不用說以土地為主要資源的農村土地經營股份公司,應該嘗試以多種方式利用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找出最有效的土地利用形式。

1、發包、出租 在成立了土地經營股份公司的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成為股份公司的財產,公司可以將土地發包給農戶個體經營,并收取承包費,也可以將產房設備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但是公司發包和出租的對象將不再局限于本集體內部成員,其他村、鎮農民或企業也可以參與承包和承租;土地承包應該簽訂承包協議,規定承包期限、費用、各方權利義務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方職責。

2、轉讓所有權 由于土地供應的有限性,以及城市化發展對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土地的價格不斷上漲。因此,轉讓土地的所有權將使企業獲得高額收入。隨著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與土地所有權相關的一切權利也一并轉讓了,也就是說企業在轉讓土地所有權的同時,也讓渡了土地帶來其他收益的機會。

3、投資 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可以將土地折算成等額現金入股其他企業獲取紅利,或者以土地資源為資本與其他投資者合作成立企業分享利潤。投資給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帶來經常性收益,但是企業也要承受一定的風險,當投資的企業虧損時,公司也會按照出資比列承擔一定的損失。

4、自主經營 自主經營是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利用土地資源或其附屬資源經營農業或非農業項目以獲取收入。公司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發展規模經濟并采用先進機械技術走現代化農業道路,也可硬聘請種植能手來經營土地以獲取高額的農產量;可以利用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發展非農項目,如農家樂和其他娛樂項目;可以利用良好的自然資源發展旅游業或生態農業等等

此外,土地經營股份公司還可以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只要是能夠給公司帶來利潤的合法經營方式,都可以被采用。

三、利潤分配

作為股份制公司,土地經營企業不僅要遵循利潤分配的一般原則,還應該特別注重農戶利益,爭取使每個農民都能參與分享土地經營的收益。因此,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管理時要堅持以下原則:

1、依法分配原則 為保障企業利潤分配的有序進行,維護企業和所有者、債權人以及職工的合法權益,促使企業增加積累、增強風險防范能力,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對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企業必須依法進行分配。

2、分配與積累并重原則 一個想要實現長期發展的企業必然會重視積累,而利潤是積累的重要來源,企業利潤中分配與積累的比例關系到所有者當前利益與企業發展戰略。若分配的比例過重,雖然能使所有者得到豐厚的投資回報增強對企業的信心,但是低額的積累必然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使企業的某些戰略的實施因缺乏資金額無法進行;若積累的比例較高,雖然能使企業在發展中放開手腳去做而不用受資金短缺的限制,但較低的分配使所有者看不到投資回報容易失去信心撤回投資,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因此處理好分配與積累的關系,做到二者并重才是企業利潤分配的原則

3、保護農戶合法利益原則 由于土地經營公司的所有者以農為主,土地是他們最大的生活依靠,他們不懂經營管理,只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土地經營者,他們也不懂法律,當利益受侵害的時候不懂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因此企業的利潤分

必須公平公開的對待所有農民投資者,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使農民真正的能夠從土地經營公司這種組織形式上獲得利益。

4、企業員工分享利潤原則 現代企業,為激勵員工更好的為企業服務,往往會實施員工參與利潤分配的計劃。土地經營股份公司作為農村企業,其員工主要來源于農村,讓他們也參與利潤的分享有利于改善農村的收入差距情況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此外,公司的管理人員可能是外來的專業人才,他們以專業知識幫助農民發展自己的企業也應該參與到企業的利潤分享中來,真正做到發展的成果被大家分享。

四、企業管理

1、管理人才專業化,權責分配制度化

傳統村鎮企業管理人才的安排受到地域和血緣關系限制,一般由本村鎮內部村民擔任,他們可能文化素質不高,缺乏專業知識,且受血緣和黨政關系影響,容易滋生腐敗。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土地經營股份公司首先必須擁有專業化的管理隊伍,這是企業管理的基礎和發展的前提。通過管理人才市場聘請專業人才為企業管理服務,并通過允許管理權入股等激勵制度激勵管理者以所有者利益為首要目標,各部門管理者權責關系制度化,管理者收益與業績掛鉤等,只有這樣才能使土地經營股份公司擺脫血緣和黨政關系的束縛,為企業以后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基礎。

2、專業技術與經驗管理相結合

一般來說管理人才市場提供的管理者擁有專業的管理技術知識,面對大而復雜的外部環境,他們往往能夠搜集到準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判斷,為企業做出有效的戰略部署。但是,面對農村土地這樣一個特殊的市場環境,農民——這樣一個把土地看做自己的生命之源的群體,可能比那些從書本上獲得知識的專業人才更具有發言權。因此土地經營股份公司的管理,絕對不能脫離農民,而應該利用當地農民對土地了解的優勢,使專業管理與經驗管理相結合。由專業人才擔任上層管理者,負責制定總體方針道路作決策,農民作為下層管理者負責命令的具體執行和監督管理,這樣,企業管理才能即專業又符合實際。

五、小結

土地經營股份公司通過土地證券化盤活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將令人頭痛的土地流轉問題轉化為公司股權交易問題;以企業為組織形式必然以利益為首要目標,采取多元化的經營模式使農業資源得到最優化的使用;現代企業運行有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先進的管理技術,必然能最大限度的激發農村勞動力的潛能并實現其價值;股份制企業明確的利益分配機制使得農業發展的成果能被更多的人共享。它不僅可以解決農村土地流轉問題,而且試圖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每一塊土地,實現其價值,最終實現農業發展的終極目標。

參考文獻

[1] 陳文漢. 以土地證券化促進農業發展.農村經濟,2003,(9).

[2] 朱民等. 家庭責任之下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投資.經濟研究,1997,(10).

[3] 田靜婷.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述評.經濟縱橫,2010,(3).

[4] 方文. 完善農村土地流轉長效機制的個案研究-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為例.經濟縱橫,2010,(3).

[5] 黃小彪. 土地證券化實踐與理論研究述評.特區經濟,2006,(5).

土地流轉知識范文2

作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城鄉一體化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必經階段。近年來,我國已經進入總體上以城帶鄉和以工促農的發展階段。保定是首都的南大門,地理位置優越,在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也具備了很多有利條件,與此同時,也面臨著不少的困難與挑戰。尤其是農村中土地的流轉問題,是近些年來政府和學術界一直關注的重點之一,具有重大的研究意義。

2.保定農村的土地流轉現狀

2.1 保定農村的土地流轉基本形式

保定市現有22個縣(市)、3個區、326個鄉鎮和6215個行政村,農業人口902.8 萬人。從調研情況看,保定市土地流轉工作進行有序,但是從整體情況看,流轉面積占耕地承包總面積的比例仍然很小[1]。據統計,全市現有耕地面積1054萬畝,土地流轉總面積39.6萬畝,占耕地總面積的3.67%。保定市土地流轉形式有以下幾種:一轉包,全市通過轉包形式流轉土地面積為18.8萬畝,占流轉總量的47.5%,這是保定市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二轉讓,目前保定市市通過轉讓形式流轉土地面積為2.3萬畝,占流轉總量的5.8%。三互換,保定市互換流轉耕地面積為8.8萬畝,占耕地流轉總量的22.2%。四出租,目前保定市出租流轉土地總面積為7.4萬畝,占流轉總量的18.7%。五股份合作等,該方式目前在保定市尚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整體上數量不多,所占比例不高,股份合作流轉土地總面積2.3萬畝,占流轉總量的5.8%。

2.2保定市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特點

2.2.1 流轉主體多元化、流轉形式多樣化

流轉主體有農戶與農戶之間的流轉,也有農戶與企業、農戶與種糧大戶、農戶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等多方參加的土地流轉;流轉的形式從原先的農戶間的代耕、轉包(無償、倒貼)等,逐步發展到有償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

2.2.2 流轉模式及用途多樣化

流轉的土地由當初主要是撂荒地擴展到了耕地、果園等整個農用土地范疇;土地流轉從農戶間的自發流轉向有組織化、有序化流轉方向發展;土地流轉的對象由原來僅限于本村內,擴展到外村、外鄉甚至外市;經營內容由種糧為主轉向發展優質高效農業、養殖業和建設農業龍頭企業等[2]。

3.保定市農村土地流轉制約因素

3.1 傳統思想觀念的束縛

農村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和衣食之源,而土地本身具備著承載、資源和養育功能,是農民就業的保障和傷病以及養老的保險手段,即便是現在,依然有大多數的農民把土地當作是“活命田”和就業“保險田”[3]。所以一般農民寧愿粗放式的經營土地,哪怕是撂荒棄耕,也不會將土地流轉出去。

3.2 勞動力轉移就業空間小

本市第二、三產業規模發展比較弱,提供的城市就業環境并不是很理想,而且平均工資水平低于周邊地區,缺乏對農村農動力的吸引力,所以當地勞動力轉移量相對較小;再者,由于農村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平均每勞力可以耕種六、七畝地,每年能收入個四、五千元,這樣就更加增加了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使農民滿足于現狀,而不愿意轉移到其他的行業。

3.3 當地農村社保跟不上

眼下,我國農村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都還不健全,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不僅擔負著產出農產品的經濟功能外,而且還擔負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外出務工,不可能享受到與城市工人同等的政策待遇[4]。最終很多農民還是要回歸土地,以地養老,這導致使他們不愿意將承包地長期轉讓出去。

3.4 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

許多的農村土地檔案和資料不夠完整,土地的流轉情況也沒有及時的反映登記。在對資料的整理中,發現唐縣、博野、徐水、定州、雄縣、高陽等9個縣,流轉的農村土地中有11.21%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其中大多數是口頭約定或者就是根本沒有約定;另外有24.34%雖然簽訂了合同但沒有經由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和鑒證。

4.促進保定市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和建議

4.1 積極促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 創造出土地流轉的基本條件

農業勞動力的轉移作為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解決城鄉二元結構難題的重要手段。地區二、三產業的發展是當地農民土地流轉的基本條件。只有在本地鄉鎮企業以及城市工商業可以為農村勞動力提供比種地更為豐厚的收入和比較好的待遇時, 部分農民才會去從事二、三產業, 從而轉移土地的經營權。

4.2 建立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弱化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

農村土地的經濟能力不能發揮最大限度作用的關鍵,就是農村土地是農民社會福利和就業、生存的保障。如果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就無法放心的流轉自己的土地,因此,政府應該積極建立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的保證農民的利益。其次,還應當將已經沒有土地或者已經進城打工的農民納入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最好能納入到城鎮體系,因為這樣可以盡快實現社保的城鎮對接,還可以進城務工的人員不必二次返鄉與當地農民來爭地。

土地流轉知識范文3

關鍵詞:土地流轉;農村整治;土地流轉

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呈現出極大的不合理性。一方面,現有的土地制度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農用地無法通過市場手段合理集中,以實現農用地的規模化經營,導致土地利用效率下降;另一方面,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不斷提出更多的土地需求,政府征用農村土地的數量越來越多。依靠公權力征用土地的非市場化土地流轉,征地補償款無法反映土地的市場價格,農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由此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農村土地制度的不合理,已成為嚴重制約鄉村治理的重要因素,亟須對其進行完善。

一、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模式

(一)“分散流轉”模式

“分散流轉”模式是對現行的農戶之間自行分散的流轉模式的統稱,具體包括了互換、轉包、出租、轉讓等模式。這些最基本的土地流轉模式,都是在農戶之間進行,由于自身的原因推動的流轉,具有自發性、分散性的共同點。

(二)“股份合作”模式

“股份合作”模式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的農民將自己所擁有的土地依據品質折算后,作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股份合作社中去,并從中獲得利潤分紅。

(三)“土地信托”模式

“土地信托”模式又稱為“土地銀行”模式,就是農民將自己擁有的土地委托給第三方的專業信托服務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和使用,并獲得相應收益,這個過程中不發生土地使用權的改變。“土地信托”模式只是在小范圍內試點,并不具有普遍意義。

二、現行土地流轉體制下的鄉村治理現狀

(一)大量農村青壯勞動力外出務工,農村空心化現象嚴重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快速的工業化和城鎮化,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外出務工,形成了舉世矚目的民工潮現象,呈現無勞動能力人口比例極大的現象。依靠這些年邁體弱的無勞動能力人El從事分散的土地經營,農村經濟的蕭條程度可想而知。農村嚴重的空心化現象給鄉村治理帶來了相當的難度。

(二)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重,農村低收入帶來的養老難問題嚴重

隨著我國30多年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推行,相伴而來的是人口的快速老齡化,以及伴隨老齡化帶來的養老困難問題極為突出。

(三)強制性的農村土地流轉產生嚴重的社會矛盾與沖突

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新增的建設用地,基本上都是從農村尤其是城市近郊農村獲取,取得的方式是通過政府的強制力從農民手中征用等非市場化流轉。由于專門針對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缺失,容易觸發和滋生大量和惡性事件,使農村地區陷于維權與維穩的矛盾處境,給鄉村治理帶來重重困難。

三、以優化鄉村治理為出發點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設計與構想

(一)保護農民土地權益,規范土地流轉行為

完善相關法律、政策,保護好農民對土地的流轉等權益.并通過制度來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法律賦予農民的權利,屬于用益物權性質,農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轉和收益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依法自主決定其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形式和對象。

(二)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效益提高

提高非有效區域的效益需要統籌城鄉經濟發展,促進土地里流轉的效率需要建立完善的城鄉社會保障機制,建立較為完善的土地市場信息網;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及城鄉工業農業的發展;以城帶鄉,以點帶面,并將以工補農的方式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村經濟效益。

(三)實行戶籍制度改革,逐漸打破城鄉二元社會體制

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必然會有大量人口從農業生產中剝離出來。但現行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阻礙了人口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他們只能在有勞動能力的年齡為城市提供服務,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仍然要回歸農村。近些年來,不少地區曾經嘗試戶籍改革,二元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但這些由地方政府主導的戶籍改革,從規模上無法適應城鎮化發展和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的需求。

(四)解決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保障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不健全決定了農村土地既有收入功能,也有保障功能。

1.建立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是建立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消除城鄉差別、地域差別,讓每一個農民都能夠獲得與市民一樣的公平待遇。通過城鄉一體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讓農民認識到脫離土地后他們的生存有足夠保障,借此來打消農民的顧慮,促進農地流轉工作。

2.消除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

許多農民在城鎮務工卻不肯將戶籍遷往務工所在地也是因為農地分配制度的原因,這樣造成了許多長年不務農的農民占有了相當的土地,而這些土地又因為缺乏耕種而荒蕪。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最根本的辦法,然而需要時間。因此,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嘗試實行農村土地有償退出機制,鼓勵農村村民轉變為城鎮居民,在合法的前提下鼓勵農民自愿、有償地退出自己無法耕種的農地.

參考文獻:

土地流轉知識范文4

關鍵詞:農村 土地流轉 政府職能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12-0340-01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土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依法、自愿、有償的流轉,在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的共同作用下,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但是由于一系列問題,政府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沒有發揮應有的職能,政府錯位、越位、缺位現象仍然存在。因此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中的政府職能,對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實現農村土地規?;l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市農村土地流轉現狀

1.農村土地流轉速度加快,規模擴大

截止目前,全市土地流轉面積達65.5萬畝,其中耕地流轉26.6萬畝;林地38.9萬畝。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的達42.6萬畝。流轉規模50至200畝的基地241處;200至500畝的基地107處;500以上的基地66處。農業規模化經營格局已基本形成,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勢頭。至今年6月,全市現有農業產業化規模企業68家,湘潭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32家,其中:國家級1家,省級4家,湘潭市級27家。全市已注冊成立的農民合作社達395家,其中省級示范性合作社20家,湘潭市級示范性合作社50家。有家庭農場31家。

2.土地流轉效益增長

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我市主要是采用合作社的形式,合作社作為農戶與土地流轉經營志業公司的中間組織。通過流轉,遏制了土地拋荒勢頭,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吸引社會資本投向農業,促進了先進生產技術、現代管理理念在農業領域的推廣運用,提高了農業產業化程度。同時,通過規模經營,實現了農民增收、企業增效。

3.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村的社會就業水平

通過土地使用權流轉后,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讓他們安心在外務工,同時解決了一家一戶農民分散經營的組織化程度低、抗市場風險能力差、科技水平落后的問題,從而促進了勞務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市政府部門對土地流轉提供信息、政策咨詢、法律援助、解決糾紛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從而得到農戶的認可。

二、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不到位

基層重視程度不夠。部分基層干部對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方式方法、矛盾問題等研究不深、宣傳不夠、引導不力,認為土地流轉與鄉鎮村社關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轉無人監管。小農經濟思想嚴重。部分農民戀土觀念強,認為務工經商雖然收入高但有風險,寧可粗放經營,也不愿轉出土地。對流轉政策心存誤解,部分農民擔心政策不穩,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權,沒有安全感。

2.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缺乏專業的土地流轉中介結構

農經部門是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的職能部門,但受人員、經費和場地等因素制約,目前只能承擔基本的權證變更登記;流轉合同指導,簽訂,鑒證;政策咨詢等基礎工作,無法進一步提供價格咨詢、信息傳遞等服務,加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平臺、交易平臺和相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均未建立,導致土地流轉管理運作不規范,服務不到位。

3.流轉土地融資瓶頸沒破解

土地流轉經營主體融資難,已成為制約我市土地流轉縱深推進的重要原因。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缺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在我市尚未突破。二是農民合作社作為貸款主體難以被認可,而合作社成員個人信貸額度較低,無法滿足合作社發展需要。三是擔保費用過高。調研得知,我市涉農擔保型貸款一般在國家規定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擔保費一般為利率的50%,月費用率高達1.2%-1.5%,且審批手續繁雜,耗時耗力,大大增加了經營主體的負擔。

4.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導致農民的經濟利益遭受侵害時得不到法律保護

多數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是模糊不清的,甚至農民對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概念也是很淡薄的,這就導致了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不穩定。一些基層政府由于受農村土地流轉中潛在利益的驅動,充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借“土地規模經營”之名,發展觀光農業園區、休閑農業園區,而實際上進行房地產業開發,改變了土地的農業用途,還有部分用在物業、漁業和二、三產業中,特別是還出現了破壞性嚴重的非農土地流轉。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的職能轉變

1.轉變思想觀念,引導流轉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政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各種媒體,深入宣傳土地流轉政策,加強農民對土地流轉的認識,逐步消除傳統思想觀念。既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廣大農民和基層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又要加大對增收致富典型引導力度,充分發揮外出創業有成人員和種田大戶的典型示范作用,使更多農民轉變思想觀念,主動投身非農產業,以加快土地規模流轉。

2.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法規

一是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控制好土地流轉總量、結構和動態平衡,引導農地流向優質高效農業項目。二是建立流轉服務機構,為農地流轉提供信息、 中介、登記、公證等服務。三是監督農地流轉的程序、流轉合同是否規范合法。 四是強化耕地保護, 依法查處巧立名目改變農地用途或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的坑農行為。加強基本農田建設,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是制定優惠政策,積極扶持吸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種養大戶對流轉農地進行農業產業規?;洜I開發。六是堅決制止耕地拋荒。市委、市政府要對耕地實行嚴格的領導責任追究,并把治理耕地拋荒工作與村干部的績效掛鉤。要層層落實交納責任金制度,追究其領導責任,并實行一票否決。

3.加強農村土地規模的金融支持

資金是現代農業發展不可缺少的因素。激勵銀行和各種融投資機構積極為農村種養大戶、農業產業化企業發放貸款,確保租賃經營流轉農地所需資金。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和服務,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建立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和聯合貸款擔保機制。

4.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培育

以縣鄉土地服務部門為依托,以農村專業協會為主體,構建農地流轉中介服務網絡。普查流轉地資源, 收集供求信息,進行供求登記建檔;開展政策咨詢,提供合同范本,調解流轉糾紛;邀請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土地等級評估定價,進行大面積流轉農地的租賃招標; 代辦土地流轉手續, 組織供需雙方談判,為供需雙方搭建流轉橋梁;培育農地市場,引導農地要素合理流動,優化農地資源配置。

5.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解機制

一是要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14〕26號)文件精神,真正做到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上,有機構管事、有人做事、有錢辦事。實現“有服務人員、有服務窗口、有服務設施、有管理服務”的目標,確保市、鄉、村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服務信息實現全覆蓋。二是要迅速構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成立市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鄉鎮相應成立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室,村級要指定調解協商員,逐步形成“村協商、鄉調解、縣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新機制,及時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糾紛矛盾。

土地流轉知識范文5

[關鍵詞] 農地使用權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性質

一、現行法律制度中對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規定及其缺陷

我國現行法律中與農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擔保法》等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81條正式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將該權利編排于第五章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之中,而通常我們認為該節實際上是對物權制度做出規定。①同時,于2003年3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經營法》也承認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但《農業法》13條中規定“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讓所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也可以將農業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承包期滿,承包人將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荒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笨梢娢覈掇r業法》是將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保護的,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存在沖突,并且由此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較為單一?!稉7ā返?4條第三項、第五項,第37條第二項的規定表明: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外,其他均不可抵押。簡言之,除“四荒”外,農地使用權不得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由上述內容可見,現行法律關于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規定存在以下缺陷:

(一)、就其性質而言,《民法通則》上的物權性質規定原則但是抽象,而《農業法》、《擔保法》中的債權規定是具體的并且有較強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由此,諸法的規定的不一導致了實際運用中的諸多不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農地使用權的處分受到過分限制。因為《農業法》規定,只有在發包方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權人才可轉包或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承包人于承包期內死亡,其繼承人不是以繼承方式取得該承包經營權,而只能以繼續承包方式取得該權利。

(四)、目前法律許可的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僅限于轉包、轉讓等幾種,流轉方式單一,對于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未予以詳細確認和規范,表現出了一定的滯后性。

(五)、對承包地的分割轉讓過于放任,易造成農地在轉讓過程中越分越細,不利農村稀缺資源優化配置,不符合農業現代化、產業化趨勢。

以上缺陷均需在今后我國相關土地立法中予以完善。

二、從法律上完善農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理論基礎與現實意義

(一)、農地使用權流轉具有深刻的理論基礎

1、產權經濟學認為,土地作為農業發展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不僅是寶貴的自然資源,還是一種資產,具有商品屬性。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是市場經濟的內在屬性和基本要求,因為只有流動起來才能實現最優配置,只有進入市場才能產生交換價值。產權若不能流通轉讓,則產權效益實現的交易成本就會提高,同樣土地若不能合理流轉,則土地的配置效率就難以提高。國內外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一切稀有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途徑是流通轉讓。②

2、根據哲學上的唯物辯證法,穩定是相對的,流轉是絕對的,穩定是流轉的前提,流轉是穩定的存在和實現方式。二者對立統一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當中。

地權的穩定性固然會影響農民對土地的投資,但這種影響并不是最明顯的,而且有時會集中表現為產權的其他方面,例如拿產權證抵押貸款等等。所以,不能夸大地權穩定性對投資的影響。③

3、再者,眾所周知,土地對農村人口有很強的保障功能。但這種功能不光只能通過提供糧食來實現,還應該可以通過土地出租獲取租金或者其它方式來實現。④

(二)、推動和促進農地使用權流轉符合我國的現實需要和發展趨勢。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第二、三產業的興起,農村城市化的推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種地不再是一些農戶的唯一依靠,農戶對土地的依存關系逐漸發生變化。推動農地使用權流轉可以實現物盡其用,避免耕地的閑置浪費。其次,在一些地方,農戶仍按傳統方式經營,效益低下、農業生產率不高,農業收入甚至連年下降,不少農民愿意把承包地租給業主而收取租金,促進了農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再者,隨著我國進入WTO后,要提高我國農業競爭力,必須促進規模經營,加快農業產業化,而這需要首先加快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促進土地集中。

由上可見,無論是理論上還是現實需要或者發展趨勢上都客觀要求加快農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法律作為社會的調節器,應當盡快完善相關規定,避免其滯后性,調整新的社會關系,在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保護收益權、尊重處分權的基礎上,推動農地使用權的流轉。

三、與農地使用權流轉相關的問題的法律制度的改革

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制度完善問題,實際上具有不系統性,其涉及到許多相關的配套改革。下面將從土地承包經營物權化,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承包經營權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改革戶籍制度等三個方面來進行具體分析。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法律改革是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基礎,作為法律上的明晰的物權是土地進入市場的條件。

1、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仍未達到統一。本文認為賦予其物權性質的觀點應得到支持。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一項債權而債權本身進入流轉過程是要受很多限制的,如需發包方同意,制約了流轉關系,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用行政手段、準行政手段干預留下了余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使得權利人所享有權利的性質、內容、種類具有法定性。并且,作為一種絕對權、支配權,物權人處分其權利無須征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從而有利于農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⑤

2 、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這一趨勢后,我們需要解決如何實現其物權化的問題。對此,我國學者有許多爭議。如土地使用權說、土地承包經營權說、永佃權說、農地用益權說和耕作權說等,其中爭議較為集中的是“農地使用權說”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說”。前一種觀點以梁慧星為代表,梁慧星研究員領導的物權法起草小組于99年10月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中第四章使用了“農地使用權”這一概念;后一種意見以王利明教授等為代表,其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使用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本文較為贊同前一種意見,認為農地使用權應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后的適當形式。

首先,基于過去法律規定的不統一以及多數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內容的傳統認識,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后若繼續使用“承包經營權”這一概念,可能會從其名稱上導致對這項權利的性質、內容的誤解。為了避免與債權法上的“承包經營”相混淆,從而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這一立法初衷得以實現,故有必要提出“農地使用權”這一概念。第二,農地使用權這一概念的提出是“所有權、承包權、使用權”三權分離的結果。其目的、內容和性質都可以從農地使用權這一概念中得到體現,明確易懂,注重土地的價值,具有科學性。而“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概念,無法清晰表明三權分離的關系。再者,“農地使用權”這一概念的提出,有利于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協調性。因為“土地使用權”這一概念早已為先行立法和實務所接受,在這一概念基礎上提出“農地使用權”這個子概念具有合理性。同時與“宅基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概念相互協調,有利于建構我國的法律體系。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容易導致法律體系的混亂??梢姡r地使用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適當形式。物權化后,農戶具有明晰的物權。“農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物權,除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權外,還包括了一部分處分權,如轉讓、入股、抵押、出租等,由此也為其流轉提供了可能。

(二)從法律上賦予農戶長期而穩定的農地使用權是農地使用權流轉的保障。

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法》規定“承包期限至少30年”。目前,基層干部用行政手段調整承包地頻繁,這樣做的缺點是農民沒有穩定的預期和信心,不敢做長期性投入,不利于提高生產水平;每次調整表面上解決了一些人地矛盾,但又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另外,頻繁調整承包地為一些干部提供了謀取私利的機會,加劇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⑥而且承包期內的經常行政性調整,阻礙了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發育。道理很清楚:由于承包期內發生人地關系、就業方向上的變化,使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才開始,但還未等農民自愿、依法、有償開始轉讓,就發生用行政手段調整,就不可能再有農地使用權流轉了。如果土地承包關系是不斷調整的,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就是很不確定的,使人不敢轉入也不敢轉出,流轉機制必然發育不起來。承包期限過短,轉讓權、抵押權等農地使用權的諸多權能也將難以付諸實施。

但這里需要我們注意的是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農地使用權與土地權利的流轉并不矛盾。關于這點,本文在前第一部分中關于“穩定”和“流轉”的辨證關系中已做了闡述,此處不再重復。

當然,承包期內不調地是一般情況,在自然災害毀損土地時,經縣級政府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法律給予起點公平,今后出現人地矛盾,可通過土地流轉、發展二、三產業健全農村救濟制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方法予以解決。⑦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救濟制度、戶籍制度等相關的制度,解決農戶對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后顧之憂。

長期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抑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脫離土地的可能性,現行的戶籍制度、社會救濟制度等對農戶脫離土地進入城市形成障礙。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賦予農民“遷徙自由權”,實現城鄉的自由流動,城市居民與農村人口的就業平等,社會保障權利平等,才能免除后顧之憂,從而有利于農地使用權的流轉。

可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以上三個方面相應的配套法律制度改革的支撐和促進,才能形成健全完整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四、我國未來立法中關于農地使用權流轉需要完善之處

(一)流轉的客體應由債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物權性質的農地使用權。物權模式下,農地使用權的排他性能防止他人濫用征地權,限制基層政權和鄉村干部濫用土地處置權。有效的保護農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利;有利于農地使用權的自主流轉。農地使用權的可讓與性有利于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機制的建立,使農地使用權作為一項財產在不同主體間合理流動,實現物盡其用。

(二)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原則“自愿、合法、有償、有序”。

自愿即在農地使用權流轉中,應尊重確保農戶的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迫、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的農地使用權流轉,鄉村組織不可,也不可撒手不管,應積極引導、規范、管理。農地使用權物權化后,農戶擁有的農地使用權作為一種支配權、對世權,不受他人非法干預,即使發包方作為土地所有人,也必須尊重農地使用權人依法進行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不得非法進行行政手段、準行政手段的干預。也就是說,自愿原則是由農地使用權的物權性質決定的;合法即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必須依法進行,包括主體資格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有償即農地使用權流轉中必須注意保護和彌補農戶利益,其進入市場進行依法流轉應當市場經濟的等價有償原則;有序即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可一蹴而就,應堅決杜絕以規模經營的名義,使農民失去土地。流轉應當循序漸進地進行。

(三)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應由單一化向多樣化發展,具體形式應包括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法律不僅應對現行的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予以確認規范使之有章可循,并且在未來土地立法中應對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形式規定一個彈性條款,使法律具有前瞻性和靈活性。本文將對以下幾種形式進行具體分析。

1、農地使用權的抵押

農地使用權的抵押指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依法享有的農地使用權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承諾若債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農地使用權拍賣、變賣、折價抵償。我國現行《擔保法》規定:除“四荒地”外,農地使用權不可抵押。這樣的立法目的是考慮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后,農民萬一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難以處理土地,而且農民可能因此失去土地和生活保障。⑧本文認為立法的此項規定不妥,立法者的考慮也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如下:

(1)允許農地使用權抵押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必然要求,物權法意義上的農地使用權是農地使用權人自主支配標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內容上不僅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也包括一定的處分權,而抵押也屬處分權的范疇,承認抵押設定權是賦予農地使用權物權保護的必然結果,也能充分發揮農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的價值。(2)允許抵押與保護耕地,保障農戶基本生存條件,以及防范銀行金融風險等立法政策并不矛盾。立法上可以在允許抵押的同時,對抵押的土地的用途加以限制,規定作為抵押物的農地使用權的受讓人不得改變農地的農業用途;對抵押人利益的保護可通過規定在抵押人喪失農地使用權后對該土地享有優先承租權來實現;銀行的金融風險可在技術操作上加以防范。(3)允許農地使用權抵押可以融通農業資金,特別是農業中長期發展資金,解決投資資金不足問題。在發展資金相對匱乏的農村,沒有理由不采取此機制。(4)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普遍建立了農業土地抵押為特征的農地金融制度。如德國的土地抵押合作社、公營的土地銀行和中央土地銀行;日本的勸業銀行、農工銀行及北海道拓植銀行等。對此我國可借鑒參照國外法律制度方面的先進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制度。⑨

故,未來的土地立法中應將抵押作為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之一。

2、農地使用權的入股

農地使用權的入股指農地使用權人將量化為股份的農地使用權用于出資,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從而獲得利益。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推廣此方式,可以解決大量農民在鄉鎮企業工作或外出務工而無力耕種情況,又能把農戶手中的股份集中起來實行規模經營。

3、農地使用權的轉讓

指農地使用權人有權將農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其它組織,轉讓后,轉讓人退出原法律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

4、農地使用權的繼承

指農地使用權人為公民的,當其在農地使用權期限內死亡的,可由其繼承人以繼承的方式取得農地使用權。

5、農地使用權的出租

農地使用權人可以根據需要將其農地使用權租給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使用,并向對方收取租金。租賃權原則上是一種債券,但其物權化的傾向較為明顯。并且,值得一提的是,我國《農業法》中規定的轉包與我們此處所講的農地使用權的出租在實質上是相同的。當農村土地使用權物權化后,轉包在物權法中的解釋只能是出租。

總之未來土地立法中,應規定多樣化的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采取彈性規定,以因地制宜,使農地使用權流轉方式能夠適應各地不同的客觀狀況和發展層次。并鼓勵探索創新建立先進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四)農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條件

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必須符合法律,不得違反下列強制性規定:

1、不得改變農業用途,堅持農地農用。

2、農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繼承等期限不得超過農地使用權的法定最長期限的剩余期限。

3、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備案,并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關于書面合同,本文認為只要符合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內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即可發生效力,無須登記才生效。而對于登記的效力問題,目前學者存在較多爭議,主要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說。前者指僅有當事人對農地使用權流轉達成合意,未經法定登記,物權變動不發生任何效力,更不會對抗第三人。后者是指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登記僅具有社會公信力,即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物權變動的必要條件。按照“登記對抗主義”說,當事人對農地使用權流轉意思達成一致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只是未經依法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認為對于農地使用權流轉登記的效力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對于繼承等原因而取得的農地使用權,應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因為繼承屬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只要繼承這一法律事實發生,主體就取得農地使用權。只是未經登記不得對已經取得的農地使用權處分。我國現行不動產物權登記立法規定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這一做法存在不妥。因為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了遺產權利。故未來土地立法中應規定農地使用權人為公民的,自其死亡時起,其繼承人取得該農地使用權,從而使其與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相協調。⑩

(2)對于農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出租、入股等,應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即非經登記,以上民事法律行為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原因如下:①如果把農地使用權的流轉這樣一個重大實際問題僅系于當事人的合意,則易產生農地使用權的享有與物的現實支配脫節的弊端。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現實的財產占有關系。登記生效主義則可以克服這一弊端。②“登記對抗主義”說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則產生物權變動效果,但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與物權的排他性存在著邏輯上的矛盾。而采取“登記生效主義”能夠避免這一矛盾。③“登記生效主義”的反對者認為,“登記生效主義”中未經登記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則在農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入股中不利于保護受讓人、抵押人、承租人等的利益。本文認為,“登記生效主義”仍然能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因為根據前文分析我們已知,農地使用權流轉合同在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后即生效。這時即使未經登記產生物權變動效力,受讓人、抵押人、承租人等人可根據已生效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合同,在相對方侵犯自己合法權益時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梢姡暗怯浬е髁x”仍能使雙方利益達到平衡而非片面保護轉讓人、抵押權人、出租人的利益??梢姡鶕煌怯浽?、不同農地使用權流轉方式而采取不同的效力方式較為合理。

4、限制承租人、受讓人等的主體資格。必須對受讓人的投資能力、從事農業生產的技術經驗等進行規范。防止無能力及無心從事農地經營的人浪費土地資源和利用炒賣手段漁利。

5、限制最低出租、轉包、轉讓的農地面積。如果不對農地流轉面積進行最低限制,會導致農田碎化,不利于農地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趨勢,規范農地流轉最低面限是當今許多國家采用的法律制度,我國也應予以適當參照,對此進行限制。

6、使用權流轉的手段。應禁止用行政、準行政手段進行農地使用權流轉的不合理干預,堅持市場手段,使農地使用權在市場上合法自由流轉。

我國的農業發展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都迫切的要求促進農地使用權流轉制度,而現行的相關法律表現出了明顯的不足,成了制約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瓶頸。所以,必須改革這種現狀,加快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未來的土地立法能準確、及時、有效地調整、規范我國的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現實,讓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參考書目]

1、《制定中國物權法的基本思路》, 社科院課題組,《法學研究》95年第三期。

2、《農業經濟學》,社科院課題組,2001年第10期第94頁。

3、《讓農民自己為土地做主》,馬革非著,《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日第2版。

4、《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施曉琳著,《農業經濟學》2001年第9期。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王利明主編。

6、《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施曉琳著,《中國農村經濟》(京)2001月5日P60-66,《農業經濟學》2001年第9期。

7、《民法學》,彭萬林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二版。

8、《保護農民土地使用權的空間究竟有多大-〈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起草的六個爭議》,柳隨年著。

9、《中國物權法研究》(下),梁慧星主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注釋:

① 《中國物權法研究》(下),梁慧星主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第705頁。

② 《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力和義務》,施曉琳著,《農業經濟學》2001年第9期。

③ 《中國農村制度改革與物權法的制訂》,姚洋著。

④  同上。

⑤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王利明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一版。

⑥《保護農民土地使用權的空間究竟有多大-〈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起草的六個爭議》,柳隨年著。

⑦ 同⑥。⑧ 同⑥。

土地流轉知識范文6

關鍵詞:土地流轉;現代化;農業

中圖分類號:F323.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6(C)-0163-02

我國目前已有很多地區開展了農村土地流轉的試點工作。對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進行考察,總結其成功的經驗,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對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和農業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找準切入點,夯實基礎,為實現規模經營創造條件

規模經營是土地流轉的重中之重,更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前提和基礎。在土地流轉的基礎上,依托優勢,整合資源,積極為實現規模經營提供有力支撐。

一是提升機械化水平,解決了地怎么種的問題。沒有機械化,規模經營就沒有生命力。所以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緊緊抓住國家和省扶持組建農機合作社發展的有利契機,多方協調,積極運作,加快推進機械裝備更新和數量增加。

二是發展勞務經濟,解決了人往哪里去的問題。規模經營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就是流轉土地后的農民干什么,怎么去增加收入,以達到讓農民流轉出土地后既能增收,又無后顧之憂的良好效果,積極探索勞動力轉移的新途徑、新方式、新舉措和新載體,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為推進土地流轉創造了有利條件。使勞動力轉移工作實現了規范化管理、組織化推進、網絡化服務、標準化培訓和市場化運作,加快勞務經濟跨越式發展的進程。土地流轉給了大戶和專業合作社,加快規模經營進程。

三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解除了弱勢群體的后顧之憂。實踐證明,土地流轉,那些具有勞動能力、養殖經驗和經商頭腦的年輕型勞動力可以實現充分就業,通過外出務工、發展養殖或從事二三產業等途徑可以實現增收。然而,那些老弱病殘、鰥寡孤獨的弱勢群體一旦離開土地,就會失去基本的生存保障,這是制約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最大難題。因此要立足實際采取了有針對性的措施。構建低保體系,將農村所有符合條件的弱勢群體全部納入低保救助范圍,做到應保盡保,使他們溫飽無憂。加大幫扶力度,解除了弱勢群體的后顧之憂,減弱了他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主動把手中的土地向種田大戶和專業合作社流轉,切實為實現規模經營掃除了障礙。

二、靠實著力點,創新方式,為實現規模經營鑄硬手段

為推進土地規模經營,大膽實踐,探索實施有六種有效的經營模式。

一是大戶經營。即以熟悉農業種植技術并具備一定資金實力的農民通過租賃承包的形式承包農戶流轉的土地并實行規模經營。

二是專業合作社經營。即由多戶農民聯合向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整合農民手中的土地,以土地入股,實施規模經營,提高農業效益。這種方式具有優勢互補、渠道暢通、市場風險小等特點,是當前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為提升農民的組織化、科學化、集約化、產業化水平,發展現代農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是股份合作經營。由能人帶動成立土地經營股份合作社,農戶以土地、資金和機械入股,年終按股分紅。

四是集體經營。村集體依托集體機耕隊或農機合作社將本村農戶土地反包后統一經營。

五是企業化經營。企業以長期租賃、價格機動的形式承租農戶承包地用作原料基地。

六是場縣共建經營。即農民把承包地從播種、管理、收獲到整地等全過程交給農場作業,農場低價收費,成果歸農民所有。實現了農場和農戶的“雙贏”。通過實施以上六種經營模式,擴大了連片種植面積,實現了規模經營,加快了現代農業發展步伐。

三、把握關鍵點,完善服務,為實現規模經營提供保障

為確保土地流轉順利推進,實現規模經營的目的,堅持從建立機制、強化措施入手,努力為土地流轉提供優質服務。

一是搞好組織推動。建立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實行縣鄉領導包扶責任制,同時,召開了各層次工作會議、組織鄉村干部入戶走訪和規模經營大戶現身說法、給農民算效益賬、利用電視報紙等媒體宣傳、發放傳單,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相關優惠政策,使廣大農民對發展規模經營認識更清晰、了解更深入,變“讓我流轉”為“我要流轉”,為推進規模經營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是加強政策扶持。制定重獎政策,凡是村機動地一律優先承包給種植大戶和專業合作社;凡是上級給予的農機補貼、柴油補貼等各種惠農項目一律向經營大戶和專業合作社傾斜;凡是達到整鄉流轉的,要在水利、電力、科技和農業開發等方面重點扶持,幫助改善生產條件。用于對轉讓土地的農民和種植大戶給予減免義務工、免費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優先提供小額貸款、免費測土配方等優惠所需的費用,解除農民離土后的后顧之憂和規模經營的疑難問題。

三是確保規范操作??h里成立農村土地流轉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鄉鎮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大廳,負責土地交易、業務指導;村里成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對土地流轉工作進行有效管理,并堅持土地流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和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原則,完善流轉手續,簽訂流轉合同,確保流轉雙方利益不受損害。確保土地流轉工作沿著健康的軌道運行。

一是極大提高了農業效益。土地流轉促進連片種植和規模經營,為科技推廣搭建了載體,使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大大提高。

二是優化配置了人力資源。規模經營以后,大機械作用充分發揮,使農業生產關系發生根本改變,只需很少勞動力就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極大節省了勞動力資源。剩余的農村勞動力從土地上被徹底解放,通過勞務輸出實現再就業或就地轉化從事二三產業,有效拓寬了農民的增收渠道,加快了農民群眾的致富步伐。

三是全面提升了農民素質。土地流轉不但帶來了農村生產關系的變化、經濟效益的增長,而且也成功促進農民觀念的更新和整體素質的提高。發展規模經營和多種培訓,使農民的眼界變寬、膽子變大、思維變活,種地更相信科學、決策更注重信息、發展更順應市場,一個觀念新、素質高的新型農民群體逐步誕生,為進一步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是切實加快了小城鎮建設。規模經營使大量農村勞動力從土地中走出來,帶著資金和技術進城經商,或從事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非農產業,推動了二、三產業發展和小城鎮建設。實施土地流轉,小城鎮功能不斷完善,品位大大提升,輻射力和帶動力顯著增強,新農村建設步伐明顯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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