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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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管理條例范文1

為確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征地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28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29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238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政〔2*〕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統一全省耕地年總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政文〔20*〕5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高指)各成員單位以及*市、*縣、*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遷)工作,沿線鄉(鎮、街道辦事處)應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各級監察、*、交通、國土、建設、林業、水利、廣電、電力、通訊等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征遷工作,確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需要。

二、松建高速公路征遷工作(含電力、通訊、廣電、地下光纜等設施)由*市、*縣、*縣人民政府實行任務包干、金額包干、責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別與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和縣(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簽訂責任狀和包干合同。征遷費用由兩級高指按政策測算確定后,各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總額包干,如有不足,由各縣(市)負責。

各縣(市)包干范圍為本項目轄區內的征用土地和拆遷各種地面建筑物、構造物以及個案處理的各種補償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規定屬于施工單位應負責的部分)??h(市)不得再分解轉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不得擠占挪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統一征地、分段負責、限期完成、超支不補、節約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則,在項目業主的配合下,負責做好征地拆遷補償、耕地調整、妥善安置群眾生產、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時完成轄區內的征地拆遷安置任務。

三、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兼顧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之間的平衡關系,確定與當地相適應的補償標準,制定征遷補償實施辦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造物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類: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類: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造物的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具體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占林地應按規定辦理《林地征占審核同意書》手續,同時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按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六、拆遷戶安置用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盡早規劃和報批,各職能部門的審批手續,應當從簡從快。屬地方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給予免收。拆遷安置應節約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使群眾搬遷后,居住條件得到改善。

拆遷戶臨時安置主要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解決,按規定發給過渡安置費。自行過渡有困難的拆遷戶由其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或單位負責臨時安置。

七、松建高速公路建設所需臨時用地,按下列規定辦理:

1、臨時使用國有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臨時用地合同》約定支付土地補償費,但具體補償標準應與當地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相適應。臨時征占用林地的,還應按《*省林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臨時用地單位應與縣(市)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林地)復墾整治協議,預繳土地復墾費、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保證金。

3、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復墾;不履行土地(林地)復墾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義務的,預繳的土地復墾費、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保證金不予退還,由縣(市)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復墾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4、各縣(市)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項目建設期間臨時用地的協調工作。

八、松建高速公路征地實施程序。

1、用地申請。由項目業主申請建設用地,縣(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項目用地范圍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項目業主要積極配合縣(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報件的組織等有關準備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項目業主應配合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林地征占審核同意書》。

2、征地預公告(書面公告)。在報批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擬被征地的村(居委會)征地預告。預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立項批準機關和文號、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3、組織征地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要求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及社會保障措施組織聽證。

4、現狀調查確認。根據用地紅線圖,征地與被征地雙方進場核實地類、面積、清點地上附著物等。被征地單位及個人負責指認地上附著物歸屬。經雙方確認后,將調查結果及補償費用在被征地村(小組)公示欄分別張榜公布7天。

凡持征地范圍內的山林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憑證書經林業部門核實確認后,辦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權屬注銷、登記手續。征占林地涉及生態公益林、名木古樹、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由林業部門按規定辦理。

5、辦理征占用林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各縣(市)要按統一要求組織好征占用林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材料,由南平市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統一匯總后上報。

6、公示征地批準事項。項目征地經依法批準后,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按《征地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7、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各縣(市)應與被征地單位(個人)協商征地事宜,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8、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建設用地批準征收后,項目業主分別向有關縣(市)職能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許可手續。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關規定分別抄送同級農業、林業、財政部門,辦理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續。

九、征地補償支付。

1、確保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在申請征地前,南平市高指應將50%的征地補償資金存入屬地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設立的征地資金專戶,并出具銀行的存款證明。市高指要按照各縣(市)征遷工作進度,及時將征地補償費用撥付到位。征地補償費用在征地補償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審計部門要及時進行專項審計。

2、征地補償費的支付方式。根據*政(2*)2號文件精神,征地補償費用統一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沒有條件調整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應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應積極配合發放征地補償費。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征地補償費發放進行全程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被征地農民的名單、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及兌現情況應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3、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留成的土地補償費要實行專款專用,用于被征農民參加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不得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債務清欠資金等,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監督、管理。

十、其他有關事項。

1、各縣(市)要切實做好宣傳動員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建設高速公路重大意義的認識,使征遷工作按計劃要求順利完成。

2、為確保高速公路建設良好的施工環境,各縣(市)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各種危害高速公路建設的非法行為。對煽動群眾干擾、破壞高速公路建設的首要分子,*機關要依法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自縣(市)人民政府通告之日起,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高速公路擬征土地內任何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4、對土地權屬、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征遷爭議不得影響征遷工作的實施,被征地單位和承包經營者應當服從,不得阻撓。

5、在征遷工作中,全體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職務的要從嚴處理,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時用地管理條例范文2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道部所屬鐵路用地的規劃、計劃、利用、保護和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通過接收和征用、劃撥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

(一)運輸生產用地。指車站站場、貨場、鐵路用地內的站前廣場、鐵路線路及線路兩側排水、綠化、養護用地及鐵路基層單位生產用地。

(二)輔助生產用地。指鐵路分局機關及鐵路系統科研、設計等單位用地和采石、采砂、林場、苗圃用地。

(三)生活設施用地。指鐵路系統文教衛生、職工住宅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

(四)其他鐵路用地。

第四條  鐵路分局土地管理辦公室是鐵路分局的用地管理機構,業務上受市土地管理局的領導,鐵路分局所屬的直屬站、車務段、工務段、建筑段等基層單位,應設立專職土地管理人員,其他基層單位設兼職土地管理人員,負責分管范圍內鐵路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責鐵路用地的調查、申請登記、統計和地籍檔案工作;

(三)負責鐵路用地的規劃、計劃、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鐵路建設用地征用、劃撥的申請工作;

(五)開展鐵路用地的監察工作,制止亂占、濫用鐵路用地的行為,協助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土地違法案件;

(六)配合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鐵路用地的權屬糾紛;

(七)承辦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事宜。

第六條  鐵路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劃撥國有土地,應當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土地的征用、劃撥手續。

第七條  鐵路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的申請工作,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統一辦理,也可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委托工程承建單位或者鐵路基層單位辦理。鐵道部駐津單位征用、劃撥土地的申請工作由用地單位辦理。

鐵路基層單位在鐵路用地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須先經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再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鐵路建設用地應按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也可以分段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其設計任務書確定的工期,分段申請批準和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建設過程中發生用地數量變化和位置移動時,應先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后,再使用土地。

第九條  鐵路部門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第十條  鐵路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費用,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鐵路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驗收。

鐵路建設項目新增用地由工程承建單位或者鐵路基層單位向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鐵路建設項目新增用地需移交鐵路分局的,以鐵路分局的名義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移交時,工程承建單位或鐵路基層單位應將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全部用地資料,一并移交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改變土地用途須經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和有關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項目在征用、劃撥用地范圍以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應按照審批權限向城市規劃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向原受理申請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需要復墾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由土地使用單位制訂土地復墾規劃,如期進行土地復墾。

第十六條  鐵路分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依據鐵路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鐵路用地的利用規劃和中長期計劃,經市規劃、土地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北京鐵路局批準。

第十七條  鐵路用地年度計劃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提出,送市計劃委員會和市土地管理局,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后執行。

第十八條  鐵路分局隸屬單位原有用地,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按宗地向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駐津鐵路單位使用屬鐵路分局的鐵路用地,經商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后,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九條  對鐵路運輸生產用地應當實行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路外單位和個人確需使用鐵路用地時,須征得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后,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劃撥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應將劃撥文件抄送鐵路分局。

路外單位和個人臨時使用鐵路用地的,需征得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簽訂用地協議,報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臨時使用鐵路用地,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條  對鐵道部核準報廢的鐵路用地,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其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收回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鐵路線路用地范圍內從事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棄碴、埋墳等活動,嚴禁修建與鐵路運輸生產無關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二條  鐵路線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除按規定留出排水系統、造林綠化用地外,已由農民耕種的,在鐵路部門未使用前可以繼續耕種,但承種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必須與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簽訂承種協議,并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農民承種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仍屬鐵路部門。禁止在承種的土地上興建臨時性或者永久性建筑物、種植多年生作物。

第二十三條  承種人承種的鐵路用地,鐵路建設需要時,鐵路部門有權收回,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回承種的鐵路用地,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種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并抄送鄉、鎮人民政府。

(二)所收回的鐵路用地如已播種,由鐵路部門支付承種人當季青苗補償費。

(三)承種人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發給不超過實際種植作物一年產量總值的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可建立土地監察隊伍,其人員編制、經費、車輛、服裝等均由鐵路分局解決。

第二十五條  鐵路分局土地監察人員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鐵路用地使用情況;

(二)制止違法占用鐵路用地行為;

(三)對違法占地案件進行調查,協助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四)配合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第二十六條  鐵路部門與路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鐵路部門與路外單位或者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保護和合理利用鐵路用地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侵占鐵路用地的,由當地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占、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占的鐵路用地單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鐵路用地范圍內進行違法建設,嚴重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由城市規劃部門強行制止,并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20%以下的罰款。已經建成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強行拆除,并可由城市規劃部門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20%至50%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用地的,由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可按非法所得的30%至50%處以罰款。其中屬于路外單位或個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收回之后仍交鐵路部門使用。

第三十條  鐵路用地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以及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由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路外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鐵路兩側依法確定的鐵路用地范圍內從事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棄碴、埋墳等活動,或者在承種的土地上興建臨時性或者永久性建筑物、種植多年生植物,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有權制止,并可提請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執行本辦法的罰款收入全部上繳財政。辦案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對無理阻礙鐵路部門使用鐵路用地進行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有權制止。制止無效的,提請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四條  鐵路用地的有償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用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臨時用地管理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并有權利制止和檢舉揭發違反城市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污物、亂倒污水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外墻及門窗內外、構筑物、線桿、汽車站點等設施及樹木上亂貼、亂畫、亂寫、亂刻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市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擺設或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城市生活垃圾、糞便的,個人每次罰款5至20元,單位每次罰款50至200元。不按規定的地點傾倒和隨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不及時清掃衛生責任區內冰雪的,處以10至500元罰款;

(六)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和糞便的,處以10至500元罰款;

(七)貨運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元罰款;

(八)臨街工地不設置圍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出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九)攤點的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十)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不能保持收購場所整潔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十一)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處以1000至2000元罰款;

(十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和其他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十三)畜力車進入市區,不配戴糞兜和清潔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處以1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頭畜50元處以罰款。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罰款;

(三)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擅自占用、拆除或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不按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整飾、粉刷或清洗臨街墻面、建設或管理夜景照明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依法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不按規定拆除沿街棚亭及拆除或改造戶外廣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法組織,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0%的罰款。

第二十條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依據《山東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其中,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依照《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可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毀壞城市綠化用地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市政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進行車輛清洗、維修和擺攤設點的;

(二)對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補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二)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三)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燉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四)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九)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十)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六)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市政公用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河湖水體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在市區內建設施工,違反下列規定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周邊應當設置高度1.8米以上的圍檔,不得高空拋撒建筑垃圾。對土堆、散料應當采取遮蓋或者灑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裝卸車不得凌空拋撒,車輛不得沾帶泥土駛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澆注量超出規定的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攪拌混凝土。采用現場攪拌的,必須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四)拆遷造成揚塵的,應當隨拆隨灑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應當實行封閉式作業。施工棄土、廢料必須及時清運。堆放施工棄土、散料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三條在市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非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和在商業經營中使用的空調器、冷卻塔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在市區內規定地點以外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向城市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對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商販,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擅自改變指定的經營場所,隨意在城市道路、風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設點經營,不服從監督管理的,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運輸管理

第四十五條非機動車停放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臨時用地管理條例范文4

一、主要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本次清理整頓處理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河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相關條款規定依法進行相應處罰。

二、各部門清理整頓工作職責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行業管理的要求,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落實市委“三個一律”要求,對礦山企業清理整頓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確保礦業生產規范有序、礦山環境得到有效治理、群眾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一)涉及未辦理用地手續、采礦許可證過期、越界開采、以采代探、未繳納植被恢復費和未對征占用地進行補償的礦山企業,由國土部門牽頭,農牧業、林業等相關部門和涉及到征占地的蘇木鎮積極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涉及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未繳納風險抵押金和未申請復工生產的礦山企業,由安監部門牽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涉及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未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非法越界采砂、尾礦、棄土和廢渣占用行洪河道以及未申請辦理采砂許可證違法開采的礦山企業,由水務部門牽頭,國土、農牧、林業和相關蘇木鎮積極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涉及水循環池無防滲漏措施、粉塵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的礦山企業,由環保部門牽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涉及營業執照未進行年檢和無照生產的礦山企業,由工商部門牽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涉及火供品供應的礦山企業,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核實是否供應火供品。

三、礦山企業整改驗收標準

旗礦山企業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國土、安監、環保、水務、林業等部門進行檢查驗收,對于整改到位的礦山企業可以恢復生產,對于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礦山企業將依法實施關閉。具體驗收標準如下: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局合理,探、采礦權有明確的探、采范圍,與相鄰的探、采礦權范圍無交叉重疊,并有一定的隔離距離,經礦產主管部門認定合格。

(二)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經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認定合格。

(三)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合格。

(四)符合水務部門有關規定,經水務主管部門認定合格。

(五)符合林業部門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有關規定,經林業部門認定合格。

(六)具備有資質單位制定的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有比較完善的生產、技術資料,包括礦區地形地質圖及礦區總布置圖、礦山井上井下對照圖等。

(七)各類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及加工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查處,并已糾正。

臨時用地管理條例范文5

(一)工程概況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國道主干線(gz40)二浩特至河口公路云南境內昆明至河口中的一段,是連接各省區域中心城市、重要港口及對外口岸的“五縱七橫”國道主干線公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份,它是我國外接越南及東南亞的主要國際大通道,也是云南省滇東南的主要經濟干線,更是紅河州的經濟大動脈、“生命線”。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全長186.5公里,其中昆明市境內26.5公里,紅河州境內160公里。全線采用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建設,設計速度100公里/小時,路基寬度26米。橋涵設計汽車荷載采用公路-ⅰ級,其余技術指標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執行。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分兩段建設,石林至鎖龍寺為一段,全長107.482公里。其中,紅河州境內81公里,昆明市境內26.5公里;鎖龍寺至蒙自為一段,全長78.943公里。工程總投資91.5億元,其中,石林至鎖龍寺49.81億元,鎖龍寺至蒙自41.69億元。工程于11月28日開工建設,計劃于2011年11月底建成通車,總工期三年。

(二)建設模式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云南省交通廳按照省政府“既積極引資建設,又全額爭取國家支持”的總體要求,于在廣州泛珠9+2經洽會上與云南久保投資有限公司、深圳九策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合資建設項目。6月、8月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分別組建石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鎖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石鎖高速公路由云南省公路局、深圳九策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奧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云南通達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資組建,其中云南省公路局出資10%,其他三家公司出資90%。

鎖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云南省公路局、云南久保公司共同投資組建,其中,云南省公路局出資10%,云南久保公司出資90%。

二、征地拆遷工作進展情況

石蒙高速公路于11月28日在彌勒縣舉行進場道路開工儀式,隨即征地拆遷工作全面展開,目前各項工作進展基本順利。

(一)工作機構健全

為確保石蒙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實施,州政府及時調整了征地拆遷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沿線的彌勒、開遠、蒙自三縣市也先后成立了征地拆遷領導小組。為加大工作力度,彌勒、開遠兩縣市從有關部門抽調精兵強將組建多個工作小組,分別負責具體征地拆遷工作。彌勒按4個片區劃分工作小組,開遠按工作性質劃分綜合協調、征地、拆遷、林地四個工作小組。沿線各鄉鎮也先后成立了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為征地拆遷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工作職責明確

11月、12月州人民政府與省政府相關部門先后簽定了石鎖、鎖蒙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及施工環境保障責任書,明確了省、州政府和石鎖、鎖蒙高速公路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并明確了工作目標和任務。12月,州人民政府與彌勒、開遠、蒙自三縣市簽定了《責任書》,明確了各級的工作責任,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為征地拆遷工作劃分了明確的責任界限,確定了明確的工作目標和要求。

(三)宣傳動員到位

為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順利推動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工作,州人民政府于12月召開了有州級各有關部門、沿線縣市政府、石鎖、鎖蒙公司參加的動員大會。2月彌勒、開遠、蒙自三縣市委、政府先后也召開了動員大會,作了全面而具體的工作布署和安排,沿線鄉鎮、村委會也采取各種形式向沿線群眾和相關單位宣傳工程建設的重大意義,動員群眾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建設,積極配合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從而為征地拆遷工作提供了思想保障。

(四)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合法合理

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是征地拆遷的核心工作,為做好這項工作,州政府十屆七次常務會議專門作出決定,明確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在蒙新高速公路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提高30%,縣市政府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上下浮動10%。州政府常務會議后,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又專門召開會議傳達學習州政府常務會議精神,并對沿線三縣市制定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提出了相關原則和指導意見。為確保補償政策合法、合理、可行,沿線三縣市先后召集有關部門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深入鄉鎮調查研究,廣泛爭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及時上報州協調領導小組審查。經過反復審查、修改,三縣市補償政策都能及時出臺,為征地拆遷提供了政策保障。

(五)征地拆遷工作進展情況

按設計地畝圖計算,石蒙高速公路需征地14228畝,其中,彌勒8482.7畝,開遠3439.7畝,蒙自2305.9畝。目前實際丈量的土地面積17967.4畝,其中,彌勒11125畝,超出2642.3畝;開遠4403畝,超出1461.9畝;蒙自2445畝,超出139畝。最后能達到21000畝。全線?。墸┩翀雠R時用地約4000畝,其中彌勒約3100余畝,開遠約410畝,蒙自530畝。

截止4月30日全部提供7條新建進場道路建設用地,征地350余畝。

截止5月30日,完成全線正線用地勘測定界工作,并開始提供控制性工程和部份路段的建設用地。

截止6月30日,完成正線永久性用地、棄取土場臨時用地的丈量工作和地上各種拆遷物的核查、登記工作。并提供大量正線建設用地。

截止10月30日,全線已提供正線建設用地14057.6畝,其中,彌勒縣提供8304畝,占總數的75%;開遠提供3965余畝,占總數的90%;蒙自提供1788.6畝,占總數的73%。全線提供棄取土場臨用地3174畝,彌勒已提供28處,2600余畝,開遠提供409畝,蒙自提供165畝。全線遷墳2911冢,其中,彌勒遷墳1195冢,開遠遷墳609冢,蒙自遷墳1107冢。全線房屋、通信、電力管網拆遷工作已全面展開。已完成房屋拆遷100余戶,撥付線網拆遷費余萬元。7家通信線網拆遷協議已簽定,并全面實施拆遷工作。電力拆遷仍在恰談之中。

(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由于地畝圖用地量是水平投影面積,與實際丈量面積出入較大;地上各種拆遷物數量增多,價格增大,三縣市征地拆遷包干經費都有較大突破。

2、軍用土地征用、軍事設施、電力設施拆遷工作難度大,費用高。雖然多次與軍方協商,終因要價太高至今仍無協商結果。

3、由于省國土資源廳公布從7月1日起,實行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給補償政策帶來巨大影響。此標準在國家《土地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基礎上提高較大,許多鄉鎮在原來基礎上提高100%。部份群眾已到縣、州、省上訪,要求提高補償標準,工作難度加大。

臨時用地管理條例范文6

委托征地合同范文1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為確保 高速公路項目的順利開工建設,保證 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的順利完成,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征地的部分事務委托乙方完成,并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委托事項

1.乙方根據國家、福建省的有關土地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有關土地征收政策和地方政府已制定并批準的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標準,依法計算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和制定補償方案,及時準確將補償資金兌付到被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在高速公路征地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工作。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征地公告、組織征地聽證。負責工程在本轄區內,征地紅線內土地的地類劃分,權屬調查及確認,土地丈量核實,造冊登記、補償分配,組織編制所有資料的上報以及辦證,整理征地拆遷竣工資料等征地有關的工作。

3.指導、協調高速公路經過的所屬縣(市、區)做好高速公路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基本農田補劃,及時做好 高速公路項目的征、轉用地上報審批工作和高速公路項目用地的征收和移交供地工作。確保交付施工的用地權屬、地類清楚、面積準確、手續完備。

4.負責施工臨時用地的手續辦理,協調督促臨時用地的復墾和交回工作。在施工中需征(租)零星土地時,根據施工單位提出的申請,及時完成丈量登記并交付使用。

5.完成落實高速公路征地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條 委托事項的完成時間

乙方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 高速公路項目用地移交給甲方,其他征地相關程序、補償標準的制定、各種征地手續的報批等委托事項乙方應及時完成,及時移交高速公路施工用地,不得影響征地工作的如期完成。

第三條 委托費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費用:如乙方按期完成委托事項,甲方支付乙方 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經費人民幣 元,本經費為費用包干,具體包括如下項目: 。

支付方式: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以 轉賬或現金支票 支付乙方委托費用(征地經費)總額的 %,計人民幣 元;各項報批手續和土地移交后支付剩余款項,為人民幣 元。

開戶行:

賬號: 戶名:

第四條 轉委托

乙方為及時完成各項征地工作,原則上可以將委托事項轉委托其他單位或部門完成,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轉委托中不得增加甲方的委托費用,同時應確保甲方委托事項的完成。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及時支付委托費用,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項時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支付剩余的委托費用并要求甲方承擔委托費用總額 % 的違約金。

2.乙方未及時完成委托事項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自行承擔費用,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土地征用的各項手續并及時移交土地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費用,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應本著有利委托事項的完成,相互理解,友好協商的方式調解解決;雙方未能自行協商解決的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無法協調解決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第八條 附則

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征地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做好 建設范圍內的征遷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條例》要求,甲方決定由乙方承擔該征遷任務并組織實施拆除工作。為了明確雙方職責,保證征遷工作順利進行,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征遷任務及范圍:

甲方經有關部門批準需征收拆除址在 紅線控制范圍;詳見規劃紅線圖。房屋征遷面積約 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對征遷紅線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征遷及組織實施拆除。

二、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配合甲方辦理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手續及相關事項。做好征遷前被征遷戶的征遷動員思想工作,負責就征收補償方案當中涉及法律法規方面的某些細節和疑問進行解釋說明。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術指導。

(三)、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根據工作需要派出相應的專業人員做好前期征遷進村入戶調查摸底,提供涉及征遷的相關專業技術等必要的工作。

(四)、乙方在甲方協助下依據征收法規及甲方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的標準要求組織簽訂和實施征遷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并在被征遷人簽訂的征遷協議書、房屋附屬項目補償、補貼清單上與甲方共同簽名確認清單上的有關財產及數額。

(五)、乙方要負責協助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征遷范圍內征遷戶的搬遷騰空、驗收、查封及簽訂補償協議工作。并將騰空后的房屋交由施工單位拆除。

(六)、乙方要負責協助甲方辦理征遷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手續、申請裁決及強制征收手續。

(七)、乙方要負責協助甲方做好征遷房屋的面積、產權核對工作。

三、費用和支付方法:

征遷費用為每平方米人民幣陸元,合計人民幣伍萬元(¥50000元)。合同簽定后壹星期內付清(按實際面積計算)。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做好本合同約定的工作,視其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給予相應的賠償。

2、若征遷期限超過半年,甲方應與乙方協商,簽定補充協議,根據乙方的工作情況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五、備注: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征地合同范文3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 等相關規定,經 方式確定 公司為 項目的房屋征收價格評估機構?,F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房屋征收評估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評估項目基本情況

1.征收項目名稱:

2.征收決定文號:

3.征收部門:

4.征收實施單位:

二、評估的基本要求

1.評估對象及范圍

1) 范圍內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等的補償價值評估。

2) 對本項目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

2.評估目的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目的: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評估目的: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3.評估時點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即 年 月 日。

4.評估力量

乙方確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任信龍為本項目的評估負責人,同時應指派與該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5.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1)乙方應當自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提供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之日起對被征收房屋開展評估工作,并于分戶勘察、權屬資料齊全之日起15日內向甲方出具被征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并協助甲方對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示,公示期間,乙方應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乙方應當進行修正。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一式七份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全部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一式四份的整體評估報告。

2)乙方應當自甲方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情況之日起對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開展評估工作,并于分戶勘察、權屬資料齊全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出具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一式七份分戶評估報告,用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工作全部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一式四份的整體評估報告。

三、評估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

1.評估費用標準

經雙方商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費按每份評估報告金額計收,

2.支付方式

1)甲方依據乙方出具的評估報告,在乙方完成評估總工作量的50%后,甲方進行評估費的支付,支付額度為所完成工作量的50%。在本項目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完成并出具被征收房屋整體評估報告和全部分戶評估報告后10日內甲方向財政申請余款,并應按該項目實際評估價值將評估費的余額一次性向乙方結清。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費待乙方完成應評估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并出具有效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全部分戶評估報告后10日內,由甲方按實際評估價值將評估費一次性向乙方結清。

四、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姓名、建筑面積、性質、用途等相關權屬資料)及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在評估開展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實地查勘并共同做好被征收人的動員、解釋工作。

3.甲方應按照約定條件及時向乙方足額支付評估費用。

4.乙方應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照國家規范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委托評估的房地產進行查勘和估算,并出具真實、符合規范的房地產評估報告書。

5.乙方負責評估結果解釋和異議復核等工作,配合甲方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按甲方的進度要求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6.因甲方未能及時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和其他非乙方原因無法入戶查勘房屋,影響出具估價評估報告的,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處理方式及措施。

7.在乙方出具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全部分戶評估報告后,甲方應給乙方出具該項目評估結束的具結文件。

8.乙方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9.乙方對甲方委托評估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應妥善保管,并盡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泄露給他人。本條款所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在本合同終止后持續有效。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六、爭議處理

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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