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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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1

農村土地管理問題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以及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資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緊張,各種違法占地的問題頻發,對于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長遠發展十分不利,綜合分析,土地管理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不規范。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是用于非農業建設,也不得擅自改變農村宅基地用途。但是由于管理力度不足,導致擅自占地、非法騙取宅基地、非法轉讓宅基地、改變宅基地用途以及超面積占地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導致國有土地的流失,而且由于非法占地以及違法建筑的處理程序繁瑣、操作困難,不利于實現農村土地管理的規范化。

(2)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時有發生。當前農村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非農建設占用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導致農村耕地面積不斷縮減;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雖然有助于實現農村用地的占補平衡,但是耕地質量不過關,導致農作物產量不斷下降;農村建設用地規劃不合理,農村土地資源閑置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均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浪費嚴重,也不利于農村土地管理的可持續。

(3)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不完善。在農村土地市場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程序不規范,土地轉讓價格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而導致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不規范。而且部分地方政府隨意的更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造成農村集體土地的非法流失,而且對于農民的土地賠償安置管理不完善,影響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1)規范農村宅基地的審批以及建設流程。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首先必須完善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嚴格執行每戶一處宅基地的標準,而且應該控制農村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宅基地超標的應該由鄉鎮政府組織收回,并統一安排使用。為了強化對于宅基地的監督,應該采取對宅基地審批結果公示的方式,通過農民群眾開展宅基地審批、使用監督,實現宅基地審批以及建設使用流程的規范合理。

(2)強化執法監管,避免違法占地行為的發生。為了保護農村的土地資源,必須通過強化執法、加強監督的措施,避免國有土地資源的流失。執法監督應該采取動態巡查的方式,通過定期巡查以及集中整治等多項措施,堅決的打擊違法占地現象的發生。此外,應該在農村設置土地協管崗位,利用土地協管員對農村用地進行全程的監控管理,提高土地監督管理效果,杜絕違法占地以及違法建設等問題的發生。

(3)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土地流轉市場作為農村土地交易以及出讓的交易平臺,也是實現農村土地管理規范化需要重點完善的內容。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應該遵循公平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可以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試點建設土地流轉市場,規范農村土地的出讓與轉讓。需要注意的是,在農村土地市場的建設上,政府應該轉變傳統的土地經營的職能,將工作重點放在農村土地的使用規劃、土地管理以及市場監管與調控方面。

(4)保護農村耕地資源,嚴格控制土地補償標準。耕地是保證我國糧食供應穩定的基礎保障,因此必須保護耕地資源,在進行農村土地置換管理以及土地整治過程中,必須確保耕地質量,實現耕地資源數量與質量的雙重保護。其次,為了實現農村社會以及經濟發展的穩定,必須嚴格控制農村的征地補償標準,在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上,應該綜合考慮征地的用地性質、土地市場價格以及對農民生產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制定公平的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結語

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2

從理論上而言,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流轉涵蓋兩個層面:一是土地所有權的流轉;二是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根據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權流轉,只表現在國家對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征收上,只是單向性的流轉,征用土地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唯一方式。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村土地的非農化使用。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現有的國有土地存量是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建設需要的,必然要占用大量的農業耕地。農地非農化曾是高速工業化和快速城市化的助推手,但是過速的農地非農化已對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挑戰。

就目前來說,從征地角度對農地流轉的研究,大多是從理論上進行探索,實證研究較少,且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補償和土地收益分配。本文通過對蕪湖市繁昌縣部分農村征地情況的實證調查,分析農民對農地價值及功能的認知,以及農地所有權流轉后農民權益的受損情況及原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一、調查數據的獲取與問卷調查設計

本次調研活動采取點面結合的辦法,主要通過召集座談會,走訪典型村和選點進行入戶調查問卷等方式獲取調查數據。問卷調查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農民對農地所有權流轉的認知程度調查;第二部分是農戶家庭征地情況調查;第三部分是征地后農民權益受損情況調查;第四部分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及就業安置情況調查。

二、農民對農地價值及功能的認識

(一)中國農民的土地情緣。農民沒有了土地,他們就沒有了退路,社會就很難安定。土地對于農民而言,不僅是生產和生活資料,而且是集就業、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為一體的生存保障資料,是農民最為重要的經濟利益和安身立命之本,也是農民堅決捍衛、不肯輕易放棄的理由。歷史的經驗也證明,農民失去土地,是社會動亂的根源,農民與土地的直接結合,則是社會穩定的基石。

(二)農民對農地所有權流轉的態度。對蕪湖繁昌部分農村的調查表明,對農地所有權流轉持肯定態度的農民中,65.84%的認為可以改善地方交通、通訊、學校、醫療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實施;37.89%的認為可以繁榮地方經濟,增加就業機會,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8.70%的認為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收入;僅有3.11%的認為可以將農業戶口轉為居民戶口。

對農地所有權流轉持否定態度的農民中,70.19%的認為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問題未得到妥善解決;63.98%的農民認為政府強行征地,農民與政府、開發商的矛盾時有發生;12.24%的農民認為征地后收入減少,人均土地面積減少,生產成本增加;1.24%的農民認為基本沒有補充和保護農地的措施。

三、農地所有權流轉后農民權益受損情況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當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繁榮了農村經濟,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伴隨農民失地而來的,往往是農民的“失業”、“失權”、“失利”。

(一)“失業”,即失地農民就業權益的流失。目前,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基本上采取自謀職業與推薦就業相結合的辦法。自謀職業中多以打短工、開小店、辦小廠為主,這些職業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的加強,隨時存在著被淘汰的危險。政府推薦與用地單位安置就業的人員,由于自身素質問題,工作能力不強,在工作崗位的競爭上常常處于弱勢,尤其是失地的中老年農民,就業問題更為困難。就業權的沒落使得生活也就沒有保障,失去生活保障的農民就像不穩定的“化學分子”,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失權”,即農村土地征用導致農民的土地權及附著在土地上的其他權利的嚴重缺失

1、土自由交易權的缺失。農地征用制度,形成土地一級市場的政府壟斷,剝奪了農民對土地的自由交易權。在具有強制性的行政占用征地制度下,農民既不能決定土地的買和賣,也不能與買方平等地談判價格。農民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咨詢權、征地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征地后的受益權和監督權等都沒有得到相應的尊重,甚至連利益受損后的法律救助權也被剝奪??梢哉f,農民在農地的整個過程中就是處于被動的地位,甚至被迫的地位。

2、農民社會保障權的缺失。征地前,土地就是農民的基本保障。農地被征用后,農民僅得到一筆幾萬元的補償款就買斷了幾十年的土地使用權。加之,社會保障體系又不健全,造成大量的“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農民的存在,“三無農民”的生活境況堪憂。

3、失地農民發展權的缺失。失地農民以土地這個唯一的生產資料換來不多的補償,在考慮到以后的生活保障,子女高昂的教育支出及緊急情況下應對之類的安排后,已經是寥寥無幾。這樣,許多農民根本不敢動用這筆“保命錢”來用于未來的發展,如再教育培訓、投資等。同時,由于自身年齡、殘疾、教育等問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失地農民的發展機會和發展空間。

4、其他權利。農地被征用后,農民附著在土地上的其他權利也相應喪失。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占有關系與基層政權和政治治理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擁有土地才能擁有農村集體的成員權,也才能獲得與此相適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一旦失去土地,這些權利也就不復存在。

(三)“失利”,即農地征用導致農民的利益大量流失

1、土地征用補償標準過低,農民利益大量流失。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農民的相關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補償費。按國家標準,以現金形式的補償通常在每畝1.5~3.5萬元。實踐中,不少地區征地時僅以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補償額,征地補償額本來就不高,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給農民的更少。此次調查涉及到的蕪湖繁昌柏樹村的補償標準為:水田每畝4,500元,旱田每畝3,500元。

2、土地征用補償價格與土地出讓價格相差懸殊,土地收益分配嚴重不公。在征地過程中,政府往往以較低的補償費獲得土地,再以較高的出讓金轉入市場,實踐中,這部分的增值額是非常大的。這些增值額實際上是在土地從農用地轉為公益性用地或者產業性用地過程中產生的。但是,國家對征地過程中的這部分增值額不予確認,也沒有讓失地的農民從增值中獲利。

3、征地補償費被各級政府及集體經濟組織截留。在具體的征地補償過程中,征地實施單位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民個人,而只面對鄉、村兩級,征地補償費一般先經鄉政府,再經村委會,最后才到農戶,資金撥付一般也先到鄉政府,只有個別直接到村。補助款層層截留,農民實際得到的少之甚少。

四、農地所有權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受損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缺失

1、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我國實行的是城鄉分治、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制度。一方面造成農村與城市土地分屬不同法律約束,由不同機構管理,形成不同的市場和權利體系;另一方面形成只要涉及農地變為建設用地,就要通過政府征地,任何單位建設所用土地都要使用國有土地。這種制度使政府成為農地變為建設用地的唯一決定者,成為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應商。

2、立法上的缺失?,F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規定與“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導致“公共利益”的范圍規定得不夠明確,不能使土地資源在征收過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卑凑赵摋l規定,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可以申請使用原來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請使用國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如果是這樣,就嚴重違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土地征用與監督管理不規范。不少政府為追求政績的最大化,行為短期化趨向嚴重,過多采用粗放式外延擴張的用地模式,在“經營城市”、“推動土地資源向土地資本轉變”等口號下,沒有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濫用土地征用權,非法強行征占集體土地,出現了“多征少用,多占少用,早征遲用”,甚至“征而不用,占而不用,好地劣用,非法租用”的粗放性用地模式,造成十分嚴重的浪費土地和侵犯失地農民權益的現象。

(三)土地補償制度不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過低。目前,我國實行的征地補償辦法明顯留有計劃經濟時代的痕跡,不僅征地補償標準低,征地補償的內容也不合理,難以全面反映現代高效農業收入現狀,不能真正體現土地的價值和勞動力失業損失,無法保證失地農民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

(四)農民自我保護能力短缺。農民自我保護能力短缺是指農民利益表達能力短缺、經濟參與能力短缺與社會機會不足。一方面廣大失地農民對國家法律法規十分不了解,對自己應當享有的權益知之甚少,尋求法律保護、運用法律手段的意識薄弱;另一方面廣大失地農民是社會弱勢群體,即使具有自我保護的意識,但卻不具備自我保護的能力,失地農民不具備知情權和參與權,失地農民參與國家和農村集體事務決策的權益基本得不到保障,甚至表達愿望的渠道也常常被堵塞,正常利益常常被集體組織截留。

五、對策與建議

(一)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政府壟斷,在源頭上阻斷地方政府賣地機制。貫徹憲法規定兩種土地所有制長期并存的基本精神,實行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在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制度是平等的制度,應賦予兩種所有制的土地參與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平等權利,改變目前農地只要變為建設用地,其所有制就由集體所有變為國有的格局。遏制地方政府通過規劃控制凍結農民對土地的使用、行政區劃調整、村民改居民、新一輪城市規劃修編等行政手段、推行土地國有化、強行將農民集體土地轉制、導致農民“失地”,以及伴隨之而來的“失業”、“失權”、“失利”。

同時,要實施更加嚴厲的耕地保護政策,就必須下決心讓政府退出土地經營,而讓政府退出土地經營的最好辦法,即是讓農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

(二)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我國應采取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舉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現有“公共利益”的原則性規定外,還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我國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范圍與世界各國關于“公共利益”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可以將這條規定作為確定我國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圍基礎,同時將教育、衛生、環境保護等項目明確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圍之中。此外,我國還應加強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各項事業的立法,建立我國完整的公益事業立法體系,具體規定各項公共事業中的哪些建筑、設施可以適用土地征收。

(三)規范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集體土地時,除涉及到特殊情況外,應當和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平等談判協商。政府應當將征地目的、用途、補償措施等具體事宜進行公示,召開包括失地農民代表在內的各方參與的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利益訴求。同時,國家可以建立征地申訴制度,一旦出現地方政府損害實地農民利益的行為,失地農民能夠通過申訴制度向上一級政府直至中央進行申訴。同時,嚴格界定土地征用主體、客體、條件、方式、適用范圍、具體步驟,要約束公共權力。尤其進一步嚴格審批征地手續,堅決杜絕征而不用、少征多用、未征先用等現象的發生。

(四)改進征地補償工作,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在深入實施農村城市化戰略的過程中,較大規模地征用農地在所難免,關鍵在于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補償制度,提高補償標準,建立失地農民土地補償的長效機制,以滿足失地農民生存和發展的需要。

現行的征地補償辦法和補償標準,已不適應當前農村社會的發展水平。特別是一些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過低,遠遠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為此,應充分考慮土地作為財產的市場價格以及農民失去土地后的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等各種因素,確定與市場經濟條件相適應的土地征用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進一步尊重和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利,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五)健全利益表達和糾紛解決機制。目前,引發農村征地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農民的利益表達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農民的利益訴求無法通過正常的、合法的、制度化的渠道加以解決,因而就采取了非正常、非制度化乃至不合法的手段和渠道來尋求解決。群體性上訪事件就是這種利益表達受阻的具體表現。因此,要切實保障農民權益,避免或減少因征地問題引發的農村社會不穩定現象,就必須健全農民的利益表達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1、充分尊重農民的話語權。給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表達意見提供一個“場合”,防止因話語權的缺失而導致農民采取極端化的行為。

2、疏通農民的維權渠道。為農民維權提供更多的法律和制度途徑,讓農民的利益訴求能夠通過正常、合法、制度化的渠道加以解決。

3、健全糾紛解決機制,避免矛盾激化。征地過程中出現糾紛在所難免,關鍵是要有一套糾紛解決機制,及時、有效地化解這些糾紛。

(六)穩妥安置失地農民,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1、積極創造條件安置失地農民就業。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培訓力度,積極拓展就業渠道,千方百計促成失地農民就業。

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3

__________:

我因_____________ 的需要,欲以每畝_____元的補償標準,采取_____流轉方式,轉入土地_____畝。意向流轉期限___年,即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對地塊的意向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轉入的土地主要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

具體事宜委托貴單位與轉出方協議確定。流轉土地的權利和義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和流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請貴單位幫助協商解決。委托人(或單位):?。ê炞只蛏w章)

住址或地址: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年  月日

(二)轉出委托書

__________:

本農戶因_____________,欲將位于_____村_____組的_____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_____流轉方式,以每畝_____元的補償標準,委托貴單位儲備、流轉(需委托流轉的土地情況附后),流轉期限為_____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具體委托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項有效期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戶主):(簽字或蓋章)

受托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4

關鍵詞 水庫移民;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補償原理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庫移民是因興建水庫而產生,其生產安置重點在于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最終要實現移民與安置區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關于水庫移民土地補償,從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單純著眼于移民獲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發展,內容上側重于移民區土地補償研究,理論研究主要在移民經濟的理論方面。實際上,我國移民土地安置從建國初到現在,主要是通過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但是,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的余地愈來愈小,同時受環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難度越來越大,移民、安置區老居民、安置區集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顯現。因此,從移民和安置區老居民的同步發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權利在安置前后的變化以及應給予的補償,探討移民安置中土地權益協調問題既是實際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權利發生轉移過程中土地制度建設和政府調控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現狀

1.1 安置土地來源與調整方式

現階段水庫移民安置土地來源,以所有權性質不同來看,一種是用國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發生移轉安置移民。另一種則是用集體土地安置移民,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移轉集體的機動地,或開發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產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體利用外遷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沒,需要外遷安置移民的,政府通過調出安置區集體已發包給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遷移的距離遠近可分為:就近后靠、近遷(縣內)和遠遷(出縣)等情形安置。從安置區土地調整變化來看,依據筆者的調查,土地調整的方式可歸納為:“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土地全組調整流轉”以及“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等3種模式。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的,則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區選擇用于調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選擇,或安置區集體為移民劃出承包地);其次,結合安置區環境容量,確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確安置區土地調整的范圍;第三,移民部門實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撥付補償款到安置區村集體后,部分安置區居民為移民調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最后,移民與安置區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組調整流轉的,與上述土地局部調整不同的是安置區集體為移民調整承包地后,將安置區集體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區居民總數進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體成員。至于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的,安置區居民在土地流轉調整過程中需要將土地和房屋一同作價“出售”給移民,同前述一樣,在確定調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補償款撥付到位后,安置區村集體則依據移民的購買意向將房屋的購買款撥付給出售房屋的安置區居民,而后安置區居民將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1.2 安置土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課題小組通過長江水利委員會、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漢江集團等單位收集到的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龍灘水電站、瀑布溝水電站、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等12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以及部分水庫的實地調查來看,現階段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開墾荒地和改造中低產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按比例分成,安置區居民通過分成彌補調整流轉土地損失。第二,通過計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經費,安置區則按照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第三,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具體還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與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分別采用年產值倍數法測算(詳見表1)。

2 存在問題

2.1 安置區土地補償缺乏具體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來看,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確四種補償情形:①當農村移民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將土地補償費、安置區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原移民集體經濟組織;②當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由地方政府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交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③當農村移民在本省內其他縣安置的,項目法人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④當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ㄗ灾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梢姡嘘P行政法規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以“以土地換土地”原則,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

2.2 補償多少并非依據安置區土地實際狀況

從表1的補償情況來看,安置區土地補償都是在淹沒區征地補償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方式進行補償,并非體現安置區土地本身價值。

第一種方式,將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分成,由于各庫區依情況而定標準,使得各庫區之間差別懸殊。如:三峽水庫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區處理新老居民關系的經濟措施》的規定進行,即利用移民投資開墾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進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巖水庫和江口水電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園地則按新老居民4∶6分成,顯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區居民。這種分成比例的確定與實施是在既定的生產安置標準下,與安置多少移民的生產安置緊密相關,而與安置區土地狀況、土地開墾改造需要的資金關系不緊密,其比例的確定缺乏科學性。此外,由于農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許多安置區居民不愿意把他們的土地拿出來進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為他們擔心耕地面積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會超過土地改造所創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來我國為緩解建設發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政府通過撥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以其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耕地。這樣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會更愿意將荒地和中低產田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非與移民分成。同時,用于安置區土地開發改造的投資受移民補償資金總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質量也難以保證。如,在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過程中,八年試點(從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開墾面積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難,經調查評價,難以利用。

第二種方式,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雖然人均標準可統一,如:紫坪鋪水庫、瀑布溝水電站和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分別為1.2萬元/人、1.5萬元/人和0.9萬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補償標準是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補償安置區土地的補償就受到影響,安置區土地的補償標準難以體現安置區土地狀況,轉出土地的

集體、農民其土地權益難以獲得補償。第三種補償方式,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則是以甲地補償標準替代乙地補償標準,顯然難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2.3 安置區土地補償未體現其土地權利變化及權益保護

水庫移民安置過程中,包括兩個重要階段,第一,土地征收階段。國家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壩區、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實行征收,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償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秭歸縣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計列了縣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投資10 276.10萬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1996

隔河巖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及修編概算報告

按1994年價,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補償倍數7倍

劣改優耕地面積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計列了遷外縣征地費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重慶市芙蓉江江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初步設計)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倍,按淹沒區各鄉鎮年產值分別計算補償,其中草山補償倍數按5倍計,13 500元/hm2

改造現有耕園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區荒地轉讓補償費13 500.00元/hm2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紅水河龍灘水電站圍堰區天峨縣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園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縣出鄉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土地轉讓費標準與征地補償標準相同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1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報告

沒有計算淹沒區土地的補償投資,按照安置單個移民5 839元計算生產安置補償投資

開墾出來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來的土地5∶5分成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2

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

安置區轉出耕地的補償費用為185 280.00元/hm2,補償倍數8倍;實際執行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每個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龍泉驛區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實際執行時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每個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郫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成都雙流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大邑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試點移民安置規劃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均采取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區補償標準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漢江集團

2008

黃河積石峽水電站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水澆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312 000元/hm2;旱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204 000元/hm2,其他地類都有詳細的補償標準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河北灘安置區水澆地補償標準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內部流轉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沒補償投資進行安置;異村流轉的土地的,參照征地補償標準支付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修訂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

247 92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補償,每個移民9 000.00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8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553 20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311 040元/hm2

經計算,為移民配置土地的補償標準為311 040.00元/hm2,與魯地拉水電站旱地征收標準完全一致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二,安置區土地調整階段。為保證移民有一份土地作為基

本生活來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劃定或自主選擇的安置區內

獲得部分土地。兩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

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安置區土地補償問題對于協調水庫移民安置中各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基于實地調查,首先分析了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其次,運用土地產權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從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原因、范圍和補償原則等方面闡明了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協調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和利益平衡、體現農地價值等政策建議。結果表明:其一,安置區的土地補償,無論從現行法律、還是從實際獲得的補償來看,均未體現對安置區土地權益的保護;其二,安置區集體和居民理應獲得相應的權益補償,其補償范圍既包括轉出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也包括對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分配變化的補償;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設和改進上,應依據安置區土地資源狀況和調出土地的狀況確定補償標準,淹沒區集體、移民和安置區集體、居民應獲得同等補償,并力求體現農地價值。

關鍵詞 水庫移民;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補償原理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庫移民是因興建水庫而產生,其生產安置重點在于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最終要實現移民與安置區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關于水庫移民土地補償,從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單純著眼于移民獲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發展,內容上側重于移民區土地補償研究,理論研究主要在移民經濟的理論方面。實際上,我國移民土地安置從建國初到現在,主要是通過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但是,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的余地愈來愈小,同時受環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難度越來越大,移民、安置區老居民、安置區集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顯現。因此,從移民和安置區老居民的同步發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權利在安置前后的變化以及應給予的補償,探討移民安置中土地權益協調問題既是實際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權利發生轉移過程中土地制度建設和政府調控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現狀

1.1 安置土地來源與調整方式

現階段水庫移民安置土地來源,以所有權性質不同來看,一種是用國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發生移轉安置移民。另一種則是用集體土地安置移民,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移轉集體的機動地,或開發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產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體利用外遷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沒,需要外遷安置移民的,政府通過調出安置區集體已發包給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遷移的距離遠近可分為:就近后靠、近遷(縣內)和遠遷(出縣)等情形安置。從安置區土地調整變化來看,依據筆者的調查,土地調整的方式可歸納為:“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土地全組調整流轉”以及“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等3種模式。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的,則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區選擇用于調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選擇,或安置區集體為移民劃出承包地);其次,結合安置區環境容量,確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確安置區土地調整的范圍;第三,移民部門實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撥付補償款到安置區村集體后,部分安置區居民為移民調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最后,移民與安置區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組調整流轉的,與上述土地局部調整不同的是安置區集體為移民調整承包地后,將安置區集體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區居民總數進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體成員。至于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的,安置區居民在土地流轉調整過程中需要將土地和房屋一同作價“出售”給移民,同前述一樣,在確定調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補償款撥付到位后,安置區村集體則依據移民的購買意向將房屋的購買款撥付給出售房屋的安置區居民,而后安置區居民將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陳銀蓉等: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現狀與補償原理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2年 第2期

1.2 安置土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課題小組通過長江水利委員會、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漢江集團等單位收集到的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龍灘水電站、瀑布溝水電站、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等12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以及部分水庫的實地調查來看,現階段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開墾荒地和改造中低產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按比例分成,安置區居民通過分成彌補調整流轉土地損失。第二,通過計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經費,安置區則按照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第三,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具體還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與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分別采用年產值倍數法測算(詳見表1)。

2 存在問題

2.1 安置區土地補償缺乏具體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來看,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確四種補償情形:①當農村移民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將土地補償費、安置區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原移民集體經濟組織;②當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由地方政府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交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③當農村移民在本省內其他縣安置的,項目法人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④當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ㄗ灾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梢姡嘘P行政法規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以“以土地換土地”原則,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

2.2 補償多少并非依據安置區土地實際狀況

從表1的補償情況來看,安置區土地補償都是在淹沒區征地補償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方式進行補償,并非體現安置區土地本身價值。

第一種方式,將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分成,由于各庫區依情況而定標準,使得各庫區之間差別懸殊。如:三峽水庫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區處理新老居民關系的經濟措施》的規定進行,即利用移民投資開墾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進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巖水庫和江口水電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園地則按新老居民4∶6分成,顯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區居民。這種分成比例的確定與實施是在既定的生產安置標準下,與安置多少移民的生產安置緊密相關,而與安置區土地狀況、土地開墾改造需要的資金關系不緊密,其比例的確定缺乏科學性。此外,由于農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許多安置區居民不愿意把他們的土地拿出來進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為他們擔心耕地面積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會超過土地改造所創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來我國為緩解建設發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政府通過撥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以其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耕地。這樣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會更愿意將荒地和中低產田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非與移民分成。同時,用于安置區土地開發改造的投資受移民補償資金總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質量也難以保證。如,在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過程中,八年試點(從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開墾面積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難,經調查評價,難以利用。

第二種方式,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雖然人均標準可統一,如:紫坪鋪水庫、瀑布溝水電站和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分別為1.2萬元/人、1.5萬元/人和0.9萬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補償標準是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補償安置區土地的補償就受到影響,安置區土地的補償標準難以體現安置區土地狀況,轉出土地的

集體、農民其土地權益難以獲得補償。第三種補償方式,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則是以甲地補償標準替代乙地補償標準,顯然難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2.3 安置區土地補償未體現其土地權利變化及權益保護

水庫移民安置過程中,包括兩個重要階段,第一,土地征收階段。國家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壩區、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實行征收,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償;第

表1 水庫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與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對照表[2]

Tab.1 Comparison Table between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報告年份

Reports year

報告名稱

Reports name

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報告提供單位

Reports provides unit

1994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秭歸縣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計列了縣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投資10 276.10萬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1996

隔河巖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及修編概算報告

按1994年價,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補償倍數7倍

劣改優耕地面積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計列了遷外縣征地費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重慶市芙蓉江江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初步設計)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倍,按淹沒區各鄉鎮年產值分別計算補償,其中草山補償倍數按5倍計,13 500元/hm2

改造現有耕園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區荒地轉讓補償費13 500.00元/hm2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紅水河龍灘水電站圍堰區天峨縣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園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縣出鄉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土地轉讓費標準與征地補償標準相同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1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報告

沒有計算淹沒區土地的補償投資,按照安置單個移民5 839元計算生產安置補償投資

開墾出來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來的土地5∶5分成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2

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

安置區轉出耕地的補償費用為185 280.00元/hm2,補償倍數8倍;實際執行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每個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龍泉驛區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實際執行時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每個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郫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成都雙流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大邑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試點移民安置規劃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均采取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區補償標準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漢江集團

2008

黃河積石峽水電站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水澆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312 000元/hm2;旱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204 000元/hm2,其他地類都有詳細的補償標準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河北灘安置區水澆地補償標準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內部流轉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沒補償投資進行安置;異村流轉的土地的,參照征地補償標準支付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修訂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

247 92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補償,每個移民9 000.00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8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553 20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311 040元/hm2

經計算,為移民配置土地的補償標準為311 040.00元/hm2,與魯地拉水電站旱地征收標準完全一致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二,安置區土地調整階段。為保證移民有一份土地作為基

本生活來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劃定或自主選擇的安置區內

獲得部分土地。兩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

圖1 水庫移民安置土地補償支付與土地權益變化示意圖

Fig.1 Diagram of the land compensation payment i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s and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changes

從安置前后土地權益的變化來看,對于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移民,原來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獨自享有的使用權消失,在安置區移民重新獲得承包土地,與安置區原居民共同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對于整體搬遷的集體則獲得相應的土地權利補償;而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雖然仍然存在,但隨著集體成員發生變化,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份額發生變化,原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這樣,移民通過“以土地換土地”的安置模式,其土地權益獲得了保障。同時依據國務院471號令,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而安置區為移民異地重建家園提供了生產和生活用地及必要的其他各項資源,其重建成本從淹沒區征地補償中列支,安置區集體或居民由此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安置區居民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中,份額減少,能夠獲得的承包土地減少。同時,如上所述,由于采用的補償方式未與安置區土地的狀況、流轉土地的數量質量結合,安置區土地難以獲得對等補償,土地權益受損,其未來發展也缺乏相應法律政策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水庫移民土地補償機理是以淹沒區土地的征收為基礎,以落實移民安置區域和獲得安置土地為目標。對于安置區土地的補償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撐,從實行的補償情況來看(按新增耕地分成,或按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或按庫區土地征收標準),安置區土地補償什么?補償誰?補償標準是什么?并不是從安置區土地權利變化,利益受損的角度出發,其土地補償大小受限于淹沒區土地補償的多少,并因不同時期、不同庫區而制定不同的補償辦法,安置區與淹沒區并非同等對待。

3 安置區土地補償原理

3.1 獲得補償的原因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被迫讓出被淹沒(占)的土地,依法應予以補償,并保證其安置。而安置區集體、居民同樣轉出自己一部分土地供移民使用,其土地權益也應獲得補償。在這過程中,一方面,征收的移民土地需要得到足額賠償,并保證移民生活生產得到長久安置,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到來,安置區土地權益發生移轉的同時增加了安置區資源環境壓力,會對安置區原居民的生產生活以及未來發展產生影響,不僅安置區土地使用權流轉應予以足額的補償,其安置區資源環境的補償也應予以考慮。根據卡爾多-希克斯社會福利改進標準,需要對受影響的權利主體進行相應的補償,才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改進。因此,在政府安置規劃確定或者移民自愿選擇的安置區,根據政府制定的生產生活用地安置標準,伴隨著安置區集體或者居民轉出相應區域內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移民使用,安置區集體和居民理應獲得相應的權益補償。

3.2 補償范圍

依據我國憲法和土地法的有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經營、管理,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于這種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其土地歸一定范圍內的成員集體所有,成員因其身份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4],因此農民集體組織成員共同享有了土地所有權,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土地產權關系具有共有關系的特點,只是究竟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難說清楚,與現行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共有關系有所不同。因為,集體土地不因其成員不存在或退出集體組織可按份額分割出份額,同時農戶也不能就其份額設定相應的他項權利;而在土地承包時,農戶按農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且各戶享有具有排他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在生產過程中,以獨立的經濟主體存在,享有其權益。這樣,農戶在土地權利享有上不能按份享有,在義務承擔上也并非共同承擔,其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共有關系。

在移民安置中,通過對安置區土地的重新調配,移民獲得可以利用的土地和集體成員身份,實際上安置區原居民和移民一同重新擁有了安置區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雖然安置區土地未發生變化,但已是一個由新成員加入的新集體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關系相應發生了變化,移民也由此獲得了在集體土地中的各項權利。因此,安置區土地的補償范圍既包括對剩余承包期或者長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出方的補償,也應包括對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分配變化的補償。否則,安置前后,安置區原居民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權益中享有的權益是隨著移民的到來而受到了損害。

3.3 補償原則

3.3.1 淹沒區移民和安置區集體、移民、居民獲得同等福利補償

根據帕累托狀態標準,如果對既定資源配置的狀態予以改變,而這種改變使得至少有一個人的境況變好,而其他人境況至少不因此而變壞,則這種變化就增加了社會福利,或稱為帕累托意義下的福利增進。美國經濟學家卡多爾、??怂瓜群笾匦聦Ω@麡藴蔬M行考察,在帕累托標準的基礎上,提出了補償原理。如果受到損失的人可以被完全補償,而其他人的福利仍然比原來有所提高,那這樣整個社會福利是增加的,這種變革就是可行的[5],即在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損的情況下,如果受益群體在完全補償受損群體后仍有剩余,那么,這種變化也是一種潛在的社會福利改進。

興建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在安置區獲得土地使用權,在安置區資源稟賦一定的條件下,移民的遷入,使單位居民的資源擁有量減少,移民的遷入對安置區有形的資源(土地、水資源等)消耗的同時,也對安置區的生態環境等帶來了壓力,這都造成了原來安置區內的居民福利條件的降低,因此移民在安置區內獲得土地資源,要達到帕累托最優的標準要求,就要對安置區內的居民進行貨幣補償,并且使這部分貨幣補償給安置區居民帶來的效用等于因為移民的遷入而承受的損失,這樣才能使移民的遷入,在不影響安置區內居民福利的情況下,自身的福利條件得到改善。同樣,由于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移民失去了原有的農地、房屋等財產,福利受損,政府通過土地征收、安置等補償其損失。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所在地,以及受益區則因為工程的建設,獲得電力、旅游、企業增收、城鎮發展等利好,福利條件得到改善。按照社會福利改進標準,則受益群體的福利增加應彌補利益受損方的損失。顯然,無論是淹沒區集體、移民還是安置區的集體、居民權益均有獲得補償的權利;從社會福利改進要求來看,補償以彌補受損人福利損失獲得完全補償為原則的。

3.3.2 依安置區土地資源和調出土地狀況確定補償標準

農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保障,每一塊農地的價值的高低與所處的位置和區域密切相關。由于各安置區的土地資源稟賦條件、人地關系、生產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移民的到來對各安置區產生不同影響,同時調配出來用于安置移民的農地也存在差異,因此各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標準應以安置土地的狀況而定,存在差異是必然的。

如前文分析,隨著移民在安置區獲得土地,安置區土地補償應獲得來自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權益損失的補償,類似于安置區原集體土地權益一并轉移至新的集體組織,土地補償的資金則來源于淹沒區土地征收款,因此,在目前情況下,可參照安置區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辦法補償安置區集體和居民,以保證“兩區”(安置區、淹沒區)土地權益移轉采取統一的補償原則。為體現公平,以及未來共同發展,將移民享受的電價、低息貸款等優惠,后期扶持政策等與安置區原居民,特別是土地調出戶同享,以使“兩區”的福利損失補償獲得同等的待遇。

當然,從農地價格的計算方法來看,現行農地價格有農地基準地價、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地價、農地標定地價等。在實際的農地交易中,往往可根據上述方法參考安置區市場成熟程度、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位置、交易的個別因素等情況確定。

4 政策建議

4.1 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安置區土地在安置中的權利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明確了淹沒(占)區土地權益,移民以土地安置應擁有與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但是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仍沿用土地調整或調劑(有償)等方式解決,安置區土地補償的性質、原則、補償范圍等缺乏法律規定,使得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獲得合法保護。理應進一步區分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明確集體、農戶在農村土地產權中的權益。明確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使安置區居民因移民遷入而造成土地權益損失獲得的補償具有法律依據。

4.2 理清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明確補償對象和原則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下游地區是受益區,而淹沒區和安置區則由于工程建設其利益受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水利水電開發已由政府主導型向業主企業負責型轉變,興建水庫雖是國家或區域性的重大戰略,但業主則通過水資源的開發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工程業主作為投資主體,除負責解決工程成本投資外,追逐并獲得了超額的經濟回報,而淹沒區、安置區犧牲了土地等資源。根據公平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淹沒區、安置區的土地資源價值理應得到體現,其福利損失應獲得補償。因此水利水電開發的增值收益應該在業主、淹沒區和安置區居民之間分享,應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區分獲益主體與受損主體,平衡受益區和受損區的利益。

4.3 改進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真實體現安置區農地價值

依據現行法律和政策,水庫移民安置中征地補償費用是按征地補償標準的倍數計算的,采用的是不完全補償原則,而安置區土地補償也是以淹沒區土地征收補償款為基礎。因此,目前通過市場機制,調配土地安置移民缺乏法律和經濟基礎。事實上,這種定價方法既不能保證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達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無法確保安置區獲得合理的土地補償,當然也無法使移民和安置區居民獲得福利改進。因此,應通過逐步實現征地補償的完全補償,實現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市場化,即征地補償標準實現按照市場交易價格來補償,有利于移民用獲得的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與被征收前等質等量的承包地,這樣既實現了移民的農業安置,也確保了安置區土地獲得足額補償,并可通過價格杠杠吸引更多的安置區居民流轉承包地,保障移民的以土安置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具體操作上,可參照我國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等,使農用地地價與城市地價一樣逐步走向規范化。在此基礎上土地補償標準不再以產值為標準,而是以地價為標準,綜合考慮供需、區位等相關因素而確定。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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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nd Compensation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Studyfor Reservoir Immigrant Settlement Areas

CHEN Yinrong1 MEI Yun1 LIU Linghui2 LI Jinjun3

(1.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2.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0054, China;3. Xinyi Land Collation Centre, Xinyi Jiangsu 221400, China)

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5

關鍵詞 農村土地 管理問題 解決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國家對農業政策作出了較大的調整,對農村土地管理的要求也不斷提高。土地是人類生產生活的主要載體,也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農村土地濃縮了千千萬萬農民的生產權、發展權和保障權,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近年來,我國農村政策的不斷變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這使農村中的土地問題日益增多并凸現出來。土地和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解決好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關系到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我們要認真的審視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努力的找出解決的k法,以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鶎痈刹烤透鼞斕岣叻梢庾R,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不斷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制度,加大對違法占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雖然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農民的土地優惠政策,但是由于農業的經營效益不高,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物價持續上漲,農民的土地創造出的凈利潤降低,僅僅依靠土地的收入難以維持生計。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蓋面較窄,失去土地的農民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國家應當加快建設并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其真正的落實,尤其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優先的考慮,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農民大多數沒有技術、文化索質不高,沒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和經營之道,在就業方而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就業保障機構,對失去上地的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其就業,使其生話得到保障,同時也提高了農民的文化索質,有利于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總之,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生產資料,是逐年遞減的不可再生資源?!笆终湎?、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對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鶎油恋毓芾砉ぷ骱芏郉D動態巡查、土地登記發證、解決宅基地糾紛、衛片執法檢查等等,最終目的都是保護耕地,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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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范文6

[關鍵詞] 土地財產權利;農民財產性收入;征地;承包地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 農村土地產權限制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的現狀

農民收入構成除了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之外,還包括農民財產性收入。目前農民財產性收入微乎其微,僅占農民收入的5%左右。因為農民收入的總體水平比較低,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費、就醫教育及生產性開支以外就很少剩余,能夠用于投資的資產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農民擁有大量的土地、山林等不動產資源,還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各項財產權利。在當前,土地已經成為城鎮化進程中的重要稀缺資源,而且土地市價仍在不斷攀升,那么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將會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但是,由于我國現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多缺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還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這也嚴重影響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持續增長,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1 征地補償金不及土地市場價值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我國實際征地過程中,政府壟斷土地供應市場,獲取巨額的土地增值收益。而農民只能根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最高不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的補償標準,收到有限的補償金。土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基本保障,是留在農村務農的廣大農戶維持家庭生計的主要支撐,當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得到的少量補償金不足以支付農民土地價值的全部補償。據調查,被征地農戶戶均征地2.59畝每戶共獲得征地補償費7.15萬元,人均征地補償費1.49萬元。而以東部沿海地區人均消費支出5789.45元/年,戶均消費支出2.3萬元/年計算,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勉強維持農民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開支,更談不上維持被征地農戶的長期生活開支。

1.2 承包地流轉收益過少

目前,由于很多地區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都向城鎮轉移,也就引發了農地出現拋荒撂荒現象,土地粗放經營問題嚴重。由于非農就業穩定性不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范性不夠,穩定性不強,規?;潭炔桓撸r戶對于流轉承包地還有諸多顧慮。調查發現,農戶對流轉土地的安全性不夠信任,害怕流轉出去的土地不能要回。因此,農戶一般選擇親朋好友及本村大戶等可信任的流轉對象,這樣無疑限制了土地流轉。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尚未建立。許多農戶為了能隨時要回土地自行耕種,流轉土地時往往只是通過口頭協議象征性收取流轉租金,這樣租金金額一般較小甚至是無償流轉。相比于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農業企業承租土地一般能夠支付較高的流轉租金,高的可達每年800~1000元/畝。但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用地規模較大、流轉期限較長,很多流轉地使用期限在10年以上,這樣就使得許多農戶出于對保護承包地的財產權益的考慮,不會將承包地主動承包給企業。

1.3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受到較多限制

近年來工業化、城鎮化正在農村快速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也在因為發展的需要使得身價倍增。但是由于我國多年來對于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多重限制,農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財產權益并沒有充分體現出來。一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受到嚴格限制。受到法律許可的用地情況,僅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使用權流轉也被限定在所興辦或共同舉辦的企業之間,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而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所要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國有土地。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國家征地已經成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唯一法定渠道,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既不可以在符合國家土地規劃與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行開發,同時也無法自由進入土地資本市場進行使用權流轉,這將嚴重影響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實現,也嚴重限制農民獲得財產性收入。二是國家法律對農民宅基地流轉提出嚴格限制。農民的宅基地是我國農民重要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組成部分。我國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房。宅基地流轉只被允許在村集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流轉,這種局限性,必然導致宅基地的經濟價值嚴重縮水,這對于買賣雙方來說不僅造成不便,也都是嚴重的損失。當前來看,如果農戶將宅基地出售給集體以外農民或是城鎮居民,就算能獲得較高的經濟利益,但卻得不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2 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2.1 明確界定農民土地財產權利,增強農民產權意識

明晰土地產權是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基礎,是農民獲得財產權益的前提。沒有明確的產權界限,農村產權制度不完善,農民也不能安心,農民的土地產權交易也受到嚴重限制,很多人必定會趁機攫取稀缺的土地資源和獲益機會損失的還是廣大農民的利益。為此,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就顯得格外迫不及待。確權的關鍵一步,就是要加快推進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使農民看到實實在在的權利。為農民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將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明確賦予給農民,防止以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為名強征農民土地的行為再次發生,使農民更好地維護自身財產權利,實現土地財產權益最大化。

2.2 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土地補償收入

農村征地現象越來愈多,因為征地引發的事故也已愈演愈烈。政府應該規范征地過程,減少強制征地范圍,并給農民合理的征地補償金。征地用途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應該逐步淡化政府對經營性征地項目的行政推動,大幅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我們應適度借鑒國外市價補償的做法,加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將征地補償以農業產值為依據逐步轉變為以土地市場價值為依據,不管是公益性項目建設征地還是經營性項目征地,都要按土地市場價格予以補償,進一步改進征地補償方式。征地之余,我們也要為被征地農民預留發展用地,防止農民失地后產生生計問題。積極引導村集體和農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參與到項目開發和服務配套中來,為被征地農民獲得更多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再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問題。在征地足額補償的同時,地方政府應該多為當地農民考慮,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拿出適當比例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將失地農民納入當地社會保障范疇,統籌考慮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養老、教育、醫療等農民備受關注問題,讓他們享有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制度,解除他們失地后的顧慮。

2.3 放開經營性用地的開發經營,讓農民獲得更多增值收益

市場化運作有利于逐步推行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用地單位與農民集體直接對話協商,可以允許農民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過出讓、轉讓、出租和入股等方式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于經營性用地的使用,既可以直接將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給企業,也可以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廠房公寓等進行出租,更有一種方式是通過土地折價入股的方式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共同開發建設,逐步實現農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讓農民享受更多合法收益。在國外,很多農民以土地作為資本直接參與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尤其是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當地農民可以按規劃要求,利用村集體內部整治剩余的建設用地,自行開發建設鄉村旅游和休閑娛樂項目,更好地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在合理開發農村土地資源中穩步增加財產性收入。

2.4 擴大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范圍

承包地、宅基地是農民重要的土地財產,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權利,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是土地權利的明顯特征。土地資本化和市場化,有利于實現農民的土地權利。農民貸款難一直是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難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從理論上說,具備融資條件。進一步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有利于解除農民缺乏有效擔保物而導致融資難的困境,更有利于推動土地從保障屬性向資產屬性轉化,更好地實現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經濟價值。為此,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適當選擇農業特色優勢明顯,土地規?;潭容^高的地區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特別是對已進城落戶的農民嘗試開展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這樣農民既可以多一份收入,也可以為市場發展增加更多可用資源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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