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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治理報告范文1
摘 要:交、直流特高壓輸電線路導線電暈放電會產生較強的無線電干擾和可聽噪聲問題,這已成為交直流輸電線路設計和運行中的決定因素之一?;陔姶艌隼碚?、氣體放電理論、電聲學理論,本研究電暈放電產生無線電干擾和可聽噪聲的機理,進而建立交、直流特高壓輸電線路電暈放電與無線電干擾和可聽噪聲的關聯特性,最終獲得交、直流特高壓線路無線電干擾和可聽噪聲的特性及計算方法。 目前已經取得了部分研究成果,初步完成了2013年度預期目標,主要成果包括: (1)基于單點放電、尖板放電、脈沖放電、導線放電等實驗模型,初步獲得了電暈電流的時域和頻域統計特性,開展了電暈電流的傳播模型研究,提出了電暈放電初始電流波形的確定方法和無線電干擾的時域建模方法; (2)基于電暈放電可聽噪聲的近距離測試方法及時域測試技術,獲得了單點電暈放電產生的可聽噪聲的時域波形,分析了聲場的傳播特性,初步獲得了單點放電可聽噪聲時域波形與電暈放電初始電流時間波形的關聯特征; (3)基于電暈放電模型, 提出了電暈放電空間電荷運動的數值模擬方法,建立了電暈電流微觀分析模型; (4)基于直流特高壓電暈籠的大量試驗,獲得了正、負極性直流導線的可聽噪聲頻譜規律,提出了采用8kHz分量法預測可聽噪聲A聲級的方法; (5)研究了特高壓直流長試驗線路與短試驗線段無線電干擾和可聽噪聲的轉換關系,提出了利用短試驗線段測量數據估計輸電線路無線電干擾和可聽噪聲的方法; (6)對交流特高壓試驗示范工程輸電線路的無線電干擾進行了長期監測,獲得了冬季和夏季無線電干擾的統計特性,通過統計分析,初步獲得了特高壓交流線路無線電干擾、可聽噪聲的經驗公式。 2013年度的研究成果,對后續可聽噪聲產生機理的研究及可聽噪聲的預測方法的研究奠定了較好的實驗基礎,為后續無線電干擾特性及產生機理研究奠定了理論和實驗基礎。
關鍵詞:特高壓輸電線路 無線電干擾 可聽噪聲 產生機理 本征特性
Abstract:Abstract-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caused by corona discharge have become decisive factors in design of UHV AC and DC transmission lines. This project aims to investigate characteristics and generation mechanism of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through electromagnetic theory, gas discharge theory and electro-acoustic theory. The final targets are to establish correlated relationship of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with corona discharge, to obtain characteristics of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and to provide a new method for predicting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Initial targets for 2013 have been completed. Major achievements obtained can be shown as follows: (1)The statis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ona current in time-domain and in frequency-domain were obtained, based on experiment models including single corona discharge, point-to-plane corona discharge, and etc. The method to determine initial corona current waveform and propagation model for corona current were proposed. Besides, modeling method for radio interference in time domain was presented. (2)The waveforms of audible noise from single corona discharge source were obtained through test near corona source in time domain. The propag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audible noise were analyzed. Correlated relationship in time domain between audible noise and corona current was achieved. (3)A numerical simulation method for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space charges and microscopic analysis model for corona current were presented. (4)The frequency spectrum characteristics of audible noise from positive corona were obtained through tests in corona cage. A method to predict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was presented based on the component of 8kHz. (5)The transformation relation between long and short lines for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was derived, which is used to estimate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le noise based on measurement data from short lines. (6)The statis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radio interference in summer and in winter were obtained based on long time tests for the UHV AC transmission lines. Empirical formulas for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were derived by statistical analysis. The research results establish a good experimental basis for studying mechanism and getting accurate prediction method for radio interference and audible noise from UHV transmission lines.
Key word:UHV transmission lines; raido interference; audible noise; generation mechanism;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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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治理報告范文2
三明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年采3.5萬噸耐火粘土、石墨礦擴建工程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環??萍加邢薰揪幹频摹队腊彩兴畺|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年采3.5萬噸耐火粘土、石墨礦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和要求審批的函收悉。報告書編制單位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F對《報告書》(報批本)批復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國土資源規劃所出具了《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水東南高鋁粘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方案》(明國土資開發審[2018]13號),根據《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閩環發〔2015〕
8號文),我局開展該項目的環評文件審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報告書,并于4月14日至26日進行受理公示(10個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進行擬審批公示(5個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期間我局未收到關于本報告書的意見。
二、本項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鎮曹田村,為擴建項目。礦區由31個拐點坐標圈成,礦區面積1.727km2,開采規模為3萬噸/年耐火粘土、0.5萬噸/年石墨礦,開采標高為+690米~+325米,礦山服務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聯合開采方式。
項目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及下述要求進行擴建。
三、項目設計、建設及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帶老”的原則,對原有礦山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整改。
(二)落實《報告書》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相關部門的許可范圍。項目應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在取得水利、林業、應急等相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建設。依照本項目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方案及審查意見的要求,落實礦山生態治理與恢復專用資金和各項生態防治措施。
(三)落實《報告書》提出的施工期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及生態保護措施,減輕施工期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四)嚴格按照《報告書》提出的廢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規范建設礦區排水系統、截排水溝、沉淀池、排污口,確保所有外排廢水達標排放;項目的建設不得對北區飲用水源造成影響。
(五)爆破、裝卸、運輸等生產過程應按《報告書》要求采取噴霧灑水等降塵、除塵措施,運輸車輛應加蓋篷布及保持車身清潔并采取較低速度行駛以減少對運輸沿線環境空氣的影響。
(六)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控制采礦和運輸噪聲對附近村莊居民生活造成影響。
(七)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固體廢物防治措施。項目生產的廢土石及沉淀池污泥應綜合利用。生活垃圾納入安砂鎮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定期由當地環衛部門外運進行處置或無害化處理。
(八)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建設應急事故池,并編制應急預案報備生態環境部門。
四、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廢水執行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1、4中一級標準。
(二)廢氣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表2標準。
(三)廠界噪聲執行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標準。周邊建設施工噪聲執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一般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訂單。有新標準實施后,應按新標準執行。
五、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并依法開展自行驗收及辦理排污許可證。
六、項目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要求,落實各項措施,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宣傳工作,定期企業環境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保護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七、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本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組織開展本項目 “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
三明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27日
三明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1年4月27日印發
噪聲治理報告范文3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有效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環境噪聲防治污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F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建設拆除工程及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的施工;
噪聲治理報告范文4
一、加強治理,嚴格執法,控制噪聲污染
往年,通過改造城區道路路面和強化治理,城區聲環境質量有所好轉,但城區環境噪聲和道路交通噪聲仍為中度污染,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往年全區受理各類有效環境投訴1747件,其中噪聲污染有796件,占45.6%。政隆區長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實施城區安寧工程,就是嚴格控制產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減輕一切噪聲擾民,使城區聲環境達到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要求,為居民創造一個安靜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環境。相關部分要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強化治理,嚴格執法,實施好城區安寧工程。
環保部分要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同一監視治理,把城區產業企業向四周生活環境排放的產業噪聲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產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之內。嚴格控制建筑施工噪聲,認真審查施工中使用的機械設備排放噪聲的強度和所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對產生的噪聲,不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標準的,不予審批。加大夜間巡查力度,除搶修、搶險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經批準的以外,城區內天天22∶00時至越日6∶00時,禁止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對違法施工作業的要嚴管重罰。中考、高考期間,結合“12369”環保投訴熱線,對學考場四周加強監控,停止夜間建筑施工項目的審批。
*部分要加強對以下社會生活噪聲的治理: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場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四周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在貿易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使用家用電器、樂器進行娛樂、悼念等活動時,未采取控制音量等有效措施的。*部分要對老城區禁叫路段加強治理,嚴管重罰,降低交通噪聲,同時也要擴大、延長禁叫路段。
對新建迪吧、網吧、酒吧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經一段時間的試運行后,對邊界噪聲不能達到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群眾投訴多的,文化部分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部分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噪聲擾民者,環保部分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要責令其整改,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市政部分應經常檢查和清除路面障礙物,對挖掘和損壞的路面及時修補,保持路面平整、暢通,降低機動車輛行駛噪聲。
二、加大力度,落實措施,整治*河水污染
*河在城市化進程中,因有大量污染物排放其中,已受到嚴重污染。區委、區政府對*河污染治理工作相當重視,往年已組織區級有關部分和龍寶、天城積極行動,密切配合,對*河實施綜合整治,流域內重點產業污染源得到治理,沿岸暴露生活垃圾得到清理,屠宰、養殖廢水得到控制,水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有了一定緩解,基本完成了*河水環境綜合整治階段性目標。但是*河水質污染依然嚴重。20*年監測表明,除高升斷面水源屬Ⅲ類外,關塘口斷面、河口斷面水質分別屬于Ⅴ類和劣Ⅴ類,*水體常處于富營養化狀態,與20*年相比,其水質超標項目還增加了溶解氧一項。實現*河水質的根本改觀,估計要在申明壩污水處理廠建成,排進*河的生活污水截流于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之后。但是,我們不能坐等,工作必須主動,把能解決的事情辦好。區級相關部分和龍寶、天*委會一定要齊抓共管,尤其是天城要加大力度。
一是加快城鎮環?;A設施建設。申明壩污水處理廠要加快建設步伐,完善配套管網,盡快建成投進使用。積極爭取高梁、李河等場鎮建設污水、垃圾處理項目,進步城鎮生活污染治理水平。對沿河的垃圾堆放加大水體污染和河床淤積的題目,在現有條件下,每個場鎮應以不影響水環境為原則,繼續公道設置臨時垃圾堆置場,繼續組織氣力全面清除沿河垃圾,加大日常保潔力度,并逐步建立長效機制,禁止在全流域兩岸堆放和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體污染和河道淤積的廢棄物。
二是實施污染防治與總量控制,削減產業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力推廣清潔生產,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快技術創新,采用清潔能源、清潔生產工藝,節能降耗,節水節電,進步效益,實現生產過程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從根本上降低污染負荷,進步污染防治水平和資源的利用率。認真貫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源頭控制,防止新上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新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治理條例》,正確處理總量、濃度和容量之間的關系,切實做到達標排放、總量控制。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能耗物耗大、水污染物產生量大、產品過剩、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項目,果斷不予審批,環評及“三同時”執行率均要達100%。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各地各有關排污單位,進一步落實削減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和措施,切實把排污總量控制在規定的指標內。完成流域內本轄區“一控雙達標”再進步工程計劃的制定工作,對不能穩定達標的產業企業,必須限期治理。嚴格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全面開展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監視、檢查,規范流域沿河各種排污口的治理,不斷鞏固和進步達標成果,杜盡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現象。
三是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實施造林綠化工程,大于25度的坡地退耕還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強水土保持。積極爭取*河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盡快納進國家投資建設計劃。建立和實施*湖面漂浮物定期清撈制度。在*河流域兩岸廣大農村積極推廣農戶沼氣化工程。
四是推進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小城鎮開發建設的環境保護,認真做好鄉鎮環境規劃和環境綜合整治,結合小康鄉鎮、村建設,制定小城鎮環境保護指標。加強對禽畜養殖污染的監控,提倡上規模的養殖場,在建成區、*河其它河段岸線150米范圍以內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對已建畜禽養殖場,要制定治理、搬遷計劃。開展禽畜養殖污染防治調查,規定禽畜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規劃。按照定點屠宰的要求,對鎮(街辦)小型屠宰點外排廢水實行沼氣或生化處理,禁止直接排放。
三、強化監管,協同作戰,減輕空氣污染
往年,區政府出臺了關于建設基本無煤區的通告,在高筍塘、太白、周家壩和百安壩4個街道辦事處建設基本無煤區。總的來講大家都能團結協作,緊密配合,認真履行職責,推動了全區基本無煤區創建工作的開展。少數單位對其重要性熟悉不夠,對自身職責模糊不清,對措施手段思考不足,致使一些區域、一些方面的工作進展緩慢,起色不大。在這里,我再就職責、任務作進一步明確。區環保局負責全區基本無煤區創建工作的同一規劃,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開發區環保部分具體負責企事業單位燃煤爐灶、產業爐窯、茶水爐等燃煤設施的治理;建設部分負責建筑施工工地燃煤爐灶和其他燃煤設施的治理;*部分負責三產業門店內外及城市道路、公共場所燃煤爐灶的治理;*部分負責運煤機動車、人力車的治理;工商部分嚴格把關,不批準新設立蜂窩煤廠。龍寶、天城、五橋管委會是基本無煤區創建單位,創建工作由各管委會分別具體組織實施。
今年以來,三產業經營門店使用燃煤爐灶反彈現象十分嚴重,不僅背街小巷比比皆是,次干道也已經死灰復燃,甚至部分主干道也能看見燃煤爐灶的影子了。各開發區管委會、區*局要及時督促開發區*部分、街道辦事處、城監大隊開展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對違反《通告》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依法進行嚴管重罰,遏制燃煤反彈現象,并在集中整治的基礎上將禁煤工作納進*部分、城監大隊日常監視治理工作之中。針對運煤車輛白天進進基本無煤區范圍較為普遍的現象,區*支隊應制定專門的工作方案,部署、指揮、督促各*大隊、中隊開展執法工作,將對運煤車輛的治理作為現場執法工作的一部分,嚴格治理,切實從源頭上控制燃煤大量進進主城區,以減輕*等部分禁煤工作的壓力。為把基本無煤區創建工作落到實處,該項工作完成情況將納進20*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平時檢查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建設*部分要嚴格施工揚塵和道路揚塵治理。嚴格實行施工現場封閉施工和進出口硬化,大門設置沖洗設施、排水溝、沉沙井,防止車輛帶泥上路和污水外流;要在城區的建筑工地逐步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淘汰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方式,對確因條件限制不能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應使用密封的散裝水泥,限制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道路和行道上堆放、轉運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筑材料;城區建筑施工場界砌筑高度不低于1.8米的圍檔。禁止在施工現場高空拋撒棄渣和熔融瀝青、油氈等;拆除建筑物要采取有效的降塵措施,禁止建筑物向下拋灑土壤,禁止在施工場所焚燒建筑垃圾,對運輸沙、石、水泥車輛采取有效的防漏、防滴、防揚塵措施。由于濱江路建設的原因,在電報路、孫家書房路等進城口繼續實行進城車輛沖洗措施。通過綠化、硬化和封閉*露地面、土路、人行道及樹池等措施,實施“*土不見天”,控制地面揚塵產生的源頭。
噪聲治理報告范文5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機動車輛噪聲及相關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域內,對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進行查處。
交通、海事部門對機動船舶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居住區噪聲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噪聲污染糾紛調解工作。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中約定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和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對本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并公開環境噪聲污染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統一受理有關環境噪聲污染的舉報、投訴,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交由相關職能部門辦理。
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市區的交通主干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合理設置環境噪聲自動監測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并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應當附具有關專家和該項目所在區域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八條新建醫院、學校、辦公樓、寫字樓及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考慮周圍已有噪聲源對建設項目本身的影響,同時配套建設相應的噪聲污染防護設施。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應當明示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影響現狀評價結論。
第九條住宅小區(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樓下商場、雜物間、車庫等)內不得違反規劃新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飲食、娛樂及其他服務項目。已建成項目產生的環境噪聲應當符合所在區域環境噪聲的排放標準,不符合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區內公共服務設施排放的噪聲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已建成的公共服務設施排放的噪聲超過國家或者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施所有權人限期治理。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在經營活動中產生噪聲擾民糾紛,經調解無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限制其夜間經營時間、范圍。
第十條在下列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設施:
(一)居民住宅區、醫療區、文教區、科研區、辦公區;
(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森林公園、旅游度假區;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一條各種車輛的駕乘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車輛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后,使用人應當及時處理,避免產生噪聲污染。
車輛不得對外播放產生噪聲污染的聲響。
各類營運車輛的經營者不得采用產生噪聲污染的方法招攬乘客或者進行商業宣傳等活動。
第十二條產生噪聲污染的船舶,應當采取相應防治措施,噪聲排放必須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污染排放標準。
在閩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執行公務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間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午、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確需在午、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周圍居民公告。
第十四條城鎮各類學校進行早操、課間操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的,應當合理安排時間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達到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中考、高考期間,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劃定限制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區域和時間,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安裝空調器室外機組等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商業經營場所外安裝、使用音響器材播放音樂和廣告等,采用音響器材沿街叫買叫賣招攬顧客,在夜市攤點高聲喧嘩;
(二)在午、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繕、貨物裝卸等活動;
(三)在午、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體育鍛煉和播放音樂、吹奏樂器、歌詠等活動;
(四)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
第十八條對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國家或者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除依法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二)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從事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或者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暫扣其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相關的物品。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在住宅小區內違反規劃用途經營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飲食、娛樂及其他服務項目,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暫扣其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相關的物品。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設施,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船舶產生噪聲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在限制的區域和時間內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封存、暫扣其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相關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午、夜間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規定程序頒發經營許可證件的;
(四)對舉報、投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辦公樓、寫字樓、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區、科研區和以辦公樓、寫字樓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三)“午間”:是指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
噪聲治理報告范文6
一、健全組織,明確責任。一是局領導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調整充實了綜治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局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綜治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專項工作辦公室,實行領導責任分工制、領導小組各成員24小時保持信息暢通等制度。二是為確保綜合治理工作任務的落實,我局健全了組織機構,建立了例會制度,定期研究解決綜合治理、安全工作中的具體問題,部署工作任務,確保綜治工作順利開展。為搞好綜合治理這項系統工程,形成了上至局長,下到一般工作人員同唱綜合治理工作“一臺戲”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三是責任明確。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目標責任人,股、室、站、隊、所負責人員為具體責任人,將責任分解落實到各股、室、站、隊、所各崗位。四是制度完善,管理規范。為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常抓不懈,我局建立完善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家庭治安防范、守樓護院、防火防盜、安全文明單位,環保矛盾糾紛排查調查處理工作等職責、制度,使綜合治理資料完整規范。
二、強化學習,注重素質。一是認真學習十七大會議精神,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用科學的發展觀知道工作統一認識和行動,積極主動的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二是堅持長期教育,形成長效機制,把綜治工作的思想教育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來抓,利用專題大會進行長期的安全教育,特別是節假日等特殊情況,專門組織安全方面的相關會議著重強調。三是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教育,開展依法行政和“五五普法”教育,把法制教育和綜治教育緊密結合起來,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法》、《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規,從意識形態角度,學法、執法、懂法和守法,從而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遵規守紀的自覺性。
三、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1、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制度,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度。2、建立內部安全保衛制度,強化人防意識。二是健全領導負責制、包干制,切實維護全縣的環境安全。1、局領導輪班接訪,主動約訪,帶案下訪,與人面對面交談,能當場解決的迅速予以解決,真正做到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問題早化解、人員控制得住、合理訴求有效處理,將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之中。如2012年8月12日群眾上訪到我局反映城區迪歐咖啡廳油煙污染影響周圍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局領導當天帶領環境監察人員趕往投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并就該咖啡廳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業主認識到存在問題并承諾馬上對其油煙排放管道進行整改。2、實行領導包片工作制,分清責任,各負其責,確保矛盾化解在源頭,問題第一時間得到解決。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件,局主要領導都會帶領環境監察人員趕往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如2012年10月28日群眾向市長熱線反映縣蘆田工業園區瑞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公開鉛蓄電池酸蓄電池項目的環境評估問題,針對題的特殊性,局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現場監察發現該企業未進行生產,還屬設備安裝階段,企業辦理了該項目批復,目前正在編制環評報告書。局領導當場提出整改意見,要求業主按要求辦理環保相關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前不得私自生產,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加強現場執法力度,防止環境違法事件發生。加強排污企業的監管,按照環保職責和要求,定期完成了重點污染源及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監察每月不少于2次,對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監察每季度不少于3次的日常環境監察。四是扎實做好值班應急工作。1、嚴格執行環保應急24小時值班制度,領導帶班制度和工作日報制度,認真受理群眾來訪,上級領導和部門督辦、轉辦案件,對案件逐個認真調查,妥善處理,及時上報。2、為確保“12369”環保投訴熱線和辦公室值班電話24小時通暢,我局安排專人(節假日由值班領導)負責穩定工作報告。按照零報告制度,做到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3、局領導高度重視群體訪的預防處置工作,全面排查可能引起群體訪的苗頭問題,提前完善應急預案,堅持源頭治理,防止矛盾積聚維護社會穩定。